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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的特性范文1
隨著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脫鉤改制,司法行政機關由微觀管理轉為宏觀管理后,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那么,如何切實做好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工作,已成為擺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新課題,迫切需要加以認真思考。 一、 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現狀及原因 去年基層法律服務所完成脫鉤改制,經過近一年的運作,已成為“自愿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資、共擔風險”的合伙制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構成了基層法律服務新的管理體制,注入了自愿組合新的用人機制,制定了基層法律服務新的管理制度,增強了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競爭意識和進取意識,法律服務質量得到明顯提高。但是,基層法律服務所改制后,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日益顯現,有的所對自律管理不夠重視,存在“重業務、輕管理、重分配、輕積累”的問題;有的所主任缺乏管理經驗,法律服務從業人員整體意識弱化,難以形成整體合力;有的所自律管理意識不強,內部管理不規范等現象,就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的思想波動較大。去年基層法律服務所改制不久,司法部在全國司法廳(局)長座談會上,對基層法律服務又作了重新定位,加之去年未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使部分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對基層法律服務前景感到擔心和失望,有的認為基層法律服務是特定時期產物,隨著律師隊伍的壯大要逐步萎縮消亡;有的認為基于目前國情和律師業發展壯大,基層法律服務在農村保留發展,創造條件后逐步向律師并軌;有的認為基層法律服務是作為律師制度的有益補充,也是基層法治的重要輔助力量,應規范長期穩定發展。這些想法使部分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思想上產生波動情緒,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 2、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從我縣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年齡結構來看,35歲以下的占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總數的14%,36-45歲的占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總數的69%,46歲以上的占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總數的17%;從我縣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知識結構來看,法律大、中專畢業后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占總數12%,高中或其他大、中專畢業后通過函授或自學法律大專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的占總數88%,無論從年齡結構上,還是從知識結構上既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自律管理工作,也 很難適應社會對基層法律服務的需求。 3、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管理機制還不夠完善。基層法律服務所改制后,司法行政機關主要對基層法律服務實行指導和監督,將行政權利型的管理模式轉變為服務型的管理模式,行業管理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承擔。但事實上基層法律服務所改制近一年時間,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的指導、監督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行業管理關系至今不順,職能不清,各自的工作機制還沒健全,在基層法律服務所轉軌時期,勢必忽視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工作。 二、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及對策。 1、增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工作緊迫性和重要性的認識。自律管理是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自律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基礎,是最重要的環節,既包括內部管理,又包括經營管理,即市場的調研和開發。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進一步開放,法律服務的內容和方式也隨之發生了重大變化,加之司法部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作了重新定位,明確基層法律服務的重點在基層、在社區,這就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管理者充分認識自律管理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進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樹立基層法律服務的新理念,及早研究市場,了解市場對法律服務的新需求;切實把握市場,掌握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的主動權,開拓基層法律服務新領域,促進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 2、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的工作機制。這一機制的建立,是加強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的前提條件,也是十分重要的環節。一是完善基層法律服務行業管理機制。在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基礎上,各區縣下設基層法律工作者分會,以彌補區縣局行業管理上的空白,由分會負責區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基層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的執業狀況和思想動態,協調解決基層法律服務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促進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二是完善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的各項制度。它至少要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明確的內部分工、團結的從業人員、順暢的業務發展、保證的辦案質量、規范的財務管理、齊全的檔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納稅行為、自覺的自我約束等內容,涵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的每個層面、環節,是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的基礎。三是完善目標考核機制。目前,絕大多數基層法律服務所開展工作缺乏計劃性,管理工作隨意性大。因此,應倡導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建立目標考核機制。年初要制定發展目標,圍繞發展目標,給合伙人下達各自的工作要求,同時注重目標實施過程的管理,年底考核獎懲。這樣既可做到工作有目標、有壓力、有動力,又可促使合伙人除忙于自身業務外,也關心所里工作,對所里工作承擔一部分責任。 3、加大管理力度,提高自律水平。管理是一門學問,是一門專業。一是要提高管理者的素質。實踐充分證明,業務好的法律服務工作者不一定能做好管理工作。同樣,一個好法律服務工作者不一定是一個好主任(管理者)。從人的職業特性上分析,一位好法律服務工作者要求具備的個人素質與管理者要求具備的個人素質是不一樣的,好法律服務工作者注重體現自我價值,敢為人先。而管理者更強調顧全大局,善于協調,注重人際關系。這就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加大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的培訓力度,每年組織定期培訓,定期檢查考核,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不稱職的建議重新選舉產生,提高管理者的整體素質。二是管理工作要靠制度來規范。就目前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現狀來看,一個好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往往有一位好的管理者,既
是業務骨干,又是管理者,還要有奉獻精神,這些我們不能要求大部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管理者都有上述才能和精神,也不能把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的發展寄托在少數人身上。而隨著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加之法律服務執業特點,個別人左右全所的格局勢必會打破,關鍵還是要有一個好的管理機制,有切實可行的制度,使每一個人都受到制度的制約。三是要提高自律水平。事實證明,自律管理的好壞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有著巨大作用。一個好的管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發揮每位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效率,用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效益。經過我們對幾個所比較,發現有的所單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水平并不高,但由于全所自律管理模式好,有凝聚力,整個所的優勢得到充分發揮。有的所整體素質并不差,出現各忙各的業務,誰也管不了誰,管理自然是一盤散沙。由此可見,自律管理工作對于個人來說可能顯得并不重要,而對于整個基層法律服務所來說卻是舉足輕重。這就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增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意識,加大基層法律服務所自律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自律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使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工作上一個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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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的特性范文2
一、律師的樣態
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是律師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職業道德。然而,律師還應當規訓當事人,成為司法過濾或篩選或屏蔽因負氣、尋仇、聽人教唆等無效訴訟的一道設置,負有實現溝通審判者與訴訟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運作的機制要求和社會責任。 [1]
這是對律師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攜手開發法律服務市場的,而在法律服務市場的戰場,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競爭非常激烈,在有些鄉村法律服務中,律師敗下陣來,只是保留著刑事自訴這類案件的壟斷權。因此,在鄉村社會中,人身傷害糾紛一旦咨詢了律師,這個案件的性質往往從民事侵權變為刑事犯罪,這兩種性質不同案件收費差價巨大,而當事人進行刑事自訴,常常會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當事人訴民事侵權就可以缺席審理。
律師的特征在于法律規定熟悉、專項業務熟練、法言法語擅長、服務費用較高和空間距離較遠。律師事務所設立的最低層級在縣城,因此律師離糾紛發生地相對較遠,尤其是律師來自所設立層級越高就對案件的社會結構越陌生,無論從時間、空間和精力上都不會對審判人員處理案件起到“聽話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來自層級高的律師對法官智識的挑戰也會使法官“捉襟見肘”;精通法律、業務熟練和收費較高就決定了律師一定要滿足當事人找其服務的要求,一般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時只會要求律師代為消滅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因此,律師不會有促成當事人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的動力,但不排除在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改變服務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語擅長,這是在能動司法環境下,基層司法予以重點批判的現象,而這恰恰可以作為律師區別于其他法律服務者的特征,從而形成自己的市場定位和營銷策略,但當事人聽不懂就會去找審判員求解釋,“語義和語用轉化”的活落在了法庭頭上而律師卻坐享其成。
總之,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律師的特征決定了他們在糾紛解決中向人民法庭“卸責”的多樣性和隨時性,對于案件的判決律師的作用很大,但判決恰恰不是當前司法終結實體的積極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樣態
在我國鄉村,存在著兩種法律工作者,一種是鄉鎮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另一種是只向縣司法局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私人執業者。由于司法助理員需要在鄉鎮承擔繁重的綜治維穩工作而無瑕提供法律服務,而且財政經費的不足和激勵機制的缺乏也使其喪失了提供法律服務的動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銷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場運行原理在農村地域開辟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他們的出現表明了鄉村經濟的發展使鄉村社會出現了新的職業分化或進行著社會分工深化。
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這種主體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僅體現為回應某些新的社會需求,而且在作為公共物品的國家處理糾紛的制度和民間通過自行解決糾紛而形成或維系秩序的努力之間,起到了某種溝通連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層法律服務的縱向管理體制的斷裂,基層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過考試和考核的法律服務行業準入路徑,然而,未通過司法考試的年輕法學畢業生正在不斷進入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了中國律師業“后備軍”的訓練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來源很雜,如從公檢法司退休或離崗人員、也有因司法行政機關改革而剝離出來的人、還有各鄉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學法律業務者,總之,這個群體比較熟悉本地的風俗情況,但法律知識沒有律師那么豐富,因為鄉村司法中的案件類型有限,而知識從來都是在使用中記憶的,這也注定了他們在中級以上法院缺少對他們提品的消費主體。他們與糾紛發生地近,就決定了他們對案件的社會結構很熟悉,加上法庭調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潛在激勵,他們知道配合審判員向當事人做工作,當然審判員也會向他們透露案件處理的可能情況,法律工作者通過對當事人案件結果的分析換取當事人同審判員的合作,而合作的預期結果的實現又增強了他們在鄉村法律服務市場的市場地位和特有優勢。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與法院的良好關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過訴訟過程中的交往逐漸覺得此人“辦事認真踏實”、“不亂來”、“真懂法律”和“能夠幫助做當事人工作”等等感覺上。 [4]尤其是當法律的規定與當事人自己的認識不一致時,對法律規定的“語義轉換”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覺承擔起來,當事人一般會信任自己花錢請的法律工作者,這為審判員適用法律減輕很大的阻力。總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審判員在法律訴訟實踐中(尤其是調解)建立起一種交換共生的關系,這種關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師的樣態
“黑律師”指沒有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沒有得到司法行政機關許可反復從事有償訴訟的人,其應當歸屬于有償的公民人之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公民人可以是經人民法院許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體之廣、特征之多和關系之雜決定了很難對有償的公民人進行合理的類型區分,只是“黑律師”的唯利特性決定了其較其他有償的公民人更市場化和經濟性。
“黑律師”所占的法律服務市場份額很小,這可能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監督力度有關,也有可能和“黑律師”的社會關系、營銷策略、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等因素有關。這些因素決定了“黑律師”既可能與審判員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換和共生關系,也可能只是因為熟悉業務、“聽話”、“不亂來”而被法院許可成為人。
在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費形成了一個“無需律師的社會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職業與政府管理機關之間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職業層級系統的日常運作很大程度上就被來自縣、鄉鎮政府和村組織的政治影響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職業者需要共同來開發鄉村的法律服務市場。 [5]
在中國這個政治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大國中,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日益市場化、高漲化,法律服務動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務內容日益程序化、技術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服務團體的規范依據,在法律服務市場中“自生自滅”,如果不是其擁有不可忽視的歷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們就等于一群有償的公民人。因此,有償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合理性、地域性、階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訴訟消費者可以選擇的法律助手,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在現行法律框架中和職業監管體系內對其進行合法的規范和合理的引導,使其成為遵守法律規定和內化職業操守的法律服務者。
【注釋】
[1]蘇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論》,載《清華法學》2007年第1期。
[2]王亞新:《農村法律服務問題實證研究(一)》,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3期。
[3]劉思達著:《割據的邏輯——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生態分析》,三聯書店2011年版,第104-105頁。
法律服務的特性范文3
我國法律援助參與者具有多樣性、廣泛性的特點
我國法律援助參與者主體多樣性和廣泛性的特點是由我國目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的現狀和特點決定的。首先,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我國的人口數量較大,法律援助對象眾多,并且公民法律普及的程度不高,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
法律援助對象不僅要求得到專業的訴訟和辯護,也需要得到專業的法律咨詢,非訴訟的法律事務的指導和等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另一方面,專業法律服務人員缺少,全國注冊的執業律師不到13萬人,平均每一萬人不足一名律師。同時,律師分布不均衡,70%左右的律師集中在大中城市,只有30%的律師在為農村服務。基層法律工作者作為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服務人員正是為了彌補律師數量上的不足和分布的不均衡應運而生的,目前全國基層法律工作者也僅有10萬人左右。法律服務從業者的數量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需求。
因此,在我國,社會不斷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與法律援助供給能力不足的矛盾將長期存在,需要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法牽援助工作中來 ,共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其次,法律援助服務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資源成本。從降低和節約人力資源成本出發,應該對不同的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項配置不同援助人力資源,合理調配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參與者的力量,為有不同需求的法律援助對象服務,實現法律援助人力資源的最充分地發揮,防止人力資源的浪費,也是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的有效途徑。
基于上述原因,在法律援助參與者的范圍和對象上,我國的法律法規作出了兩個方面的規定:一方面通過《 刑事訴訟法》、《 律師法》、《 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司法部《關于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確定了由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社會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共同組成的義務主體;另一方面對其他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靈活的、倡導性的規定。《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一些法律援助的地方立法也對此作出了規定。如《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規定:“ 法律援助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活動存在的問題
經費困難。除個別經編制部門批準的法律援助組織外,其他社會組織基本上沒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設在各社會團體的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站點情況相對好一些。這些站點雖然沒有專項經費支持,但是由于其設在各社會團體內部,其辦公經費一般都會從其所屬部門開支。但是這些組織能利用的辦公經費有限,所以其業務活動受到很大影響,有的形同虛設,很少開展活動。與上述組織相比,民間組織則困難更大,它們沒有正常穩定的經費來源,有些組織因爭取到境外資金而成立,后因為境外資金收縮或停止而遇到了生存困難。
社會法律援助組織人員的身份不明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較為艱難。社會法律援助組織中具有律師資格的工作人員由于受到執業場所的限制不能取得法律服務執業證書,他們在法律援助活動中的身份經常受到質疑,得不到法院、仲裁機構的相應支持,在協調處理糾紛及辦案取證等等活動中,辦理案件的工作人員也受到許多限制。由于經費及專業服務資質等原因,社會組織的法律援助活動范圍很窄,與法律援助機構的受理案件范圍很多是相同的,沒有成為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補充。
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目前,對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還缺乏具體的規定,針對社會組織踴躍但無序地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的情況,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門已經開始關注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的情況。但是目前僅僅是與經其批準設立的組織保持著經常性的工作聯系;而對未經其審查、批準成立的社會法律援助組織,可以說是基本上不了解其從事法律援助活動方面的具體情/,!/況,更談不上管理和監督。收費問題仍然存在。僅從了解到的情況看,曾經發生有些社會組織因法律服務方面的收費引起糾紛被投訴到司法行政部門的情況。
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定位思考不夠。主要表現在:一是雖然掛了法律援助牌子,但工作仍處在權益維護的老模式上,對怎樣開展法律援助思考不夠;二是將政府法律援助機構視為維護社團成員利益的渠道,在工作開展中因依賴政府法律援助而失去 自治品格 ;三是致力于建立一套與政府法律援助相仿的工作體制 ,獨立于政府外開展的卻是與政府法律援助重合的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履行職能的主動性和效率有待提高。是否能夠切實有效地為困難群眾提供及時、 便捷、 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資源使用效率的高低,都與法律援助機構職能發揮的好壞有十分密切的關系。一些法律援助機構重辦案輕管理,疏于履行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職責,影響了整個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
如何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
明確參與法律援助的指導思想
我們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目標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形成合力,努力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對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監督和管理,我們要堅持:社會法律援助組織與政府法律援助協調互補;多元化發展;不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嚴格保證質量。在此基礎上,我們應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以社會法律援助組織自律為主的內部治理機制。為保證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務,對社會組織要實行準入制度,明確監管的標準和責任。
加強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責任
立法 方面,加大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體系。首先要求中央政府對外加大對國際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和交流力度,把握世界各國法律援助的發展趨勢和成熟經驗,對內則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結合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實踐,制定詳細的統一標準和規范性指導文件,形成以《 條例》 為基礎,各種配套法律、法規為輔,相互銜接,多層次、綜合性的法律援助法律體系,確保法律援助事業協調有序發展。對于地方各級政府而言,則應依據《條例》并結合本行政區域財政、法制狀況,制定符合本地特點的具體實施標準,要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援助細則,并隨著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時做相應調整,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向中央政府提出立法建議,使公民的法律援助權利真正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資金方面,加大資金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首先,必須加大國家財政撥款數額,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其次,建立政府性法律援助基金。從實踐上看,這種基金是一個很有發展潛質的資金籌集途徑。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法律援助政府性基金可采用以下籌集方式:一是每年由政府從律師行業收取的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中按一定比例返還給法律援助機構,用做法律援助經費;二是從福利彩票、募捐扶貧濟困等各項公用資金中提取法律援助基金;三是政府將部分罰沒款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基金;四是依法收取應由受援人承擔的合理費用,同時從敗訴的非受援方交納的訴訟費用中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法律援助基金。
完善監督機制,加強監督。加強對法律援助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法律援助實施主體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工作紀律,明確法律援助轉移支付專項經費專款專用,定期予以監督檢查。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要加強考核,無論是辦案數量還是辦案質量都應達到一定標準,對于能力素質不達標的人員要堅決調離法律援助隊伍。
加強培訓和信息交流,注重專業特色,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的服務技能和服務水平。
動員、挖掘具有“維權性質”的社團組織參與法律援助,橫向延展覆蓋觸角。
吸納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法律援助,更好地維護困難群體合法權益,是法律援助事業深入發展面臨的現實問題。通過對法律援助受眾人群和服務實施主體分析發現,工、青、婦、殘、老等社團組織工作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其社團成員的合法權益,其機構具有的維權特性與法律援助為困難群眾依法維權的本質高度契合,且具有周密的組織網絡體系,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穩定,如果能夠參與到法律援助中來,則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有益補充。
發展專業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完善維權網絡,活躍工作局面。
充分吸收社會律師作為志愿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律師激勵機制。截至 2013 年 11月,全國共有 28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頒行了法律援助條例,其中僅安徽、福建、江蘇等 12 個省份規定“對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此,一是要繼續擴大激勵機制的覆蓋范圍,在其余的省份中建立獎勵和表彰的激勵機制,以提升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同時,激勵機制應當以義務和職責的形式明確化,具體到條文表述中宜規定為 “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突出強調 :請記住我站域名“應當”二字,更有利于保障激勵機制的有效實現。
二是要增強激勵機制的含金量。激勵機制的實現形式主要為獎勵和表彰。一方面,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成績突出的律師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大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表彰力度,加強對先進典型、先進事跡的學習、宣傳,通過授予榮譽、提高社會美譽度的方式來增強廣大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豪感和內心動力,激發其熱情和積極性。
積極吸納院校學生為志愿者從事法律援助活動。各地區可以與當地大學法學院合作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組織在校學生到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和社會組織參與接待咨詢、承辦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成為了學生們的“實踐課堂”,既為法律援助帶來活力,也儲備了人才。(江西省新建縣人民法院 張小秀 鄧金華)
參考資料:
1、宮曉冰: 《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北京: 中國方正出版社,20__ 年,第 3 頁。
法律服務的特性范文4
關鍵詞:稅法律師;優勢;機遇;挑戰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5-0-02
眾所周知律師業務的分化,給律師職業帶來十分明顯的挑戰和機遇。律師的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突出,律師所的壯大和律師個人發展專業領域非常重要,不言而喻而且成為一種發展趨勢。近幾年,房地產律師、刑事辯護律師、知識產權律師、人力資源律師、公司律師等專業化分工都給律師帶來了豐富的回報和美好未來。這些專業律師讓同行們從寂寞中走出來,可謂前途無量。與此同時隨著律師專業化分工,北京、上海等經濟較發達地區稅法律師也應運而生。在納稅人權利意識日漸高漲和納稅人主體意識日益彰顯的今天,“直面納稅人權利時代”到來,這也是稅法學興盛的標志。西方諺語稱:“人生有兩件事情不可避免:死亡和納稅。” 市場大潮下,人們的消費、生產、生活和交易,每一個環節都與稅收密不可分,就個人與企業而言同樣面臨著賦稅。稅法實務當中的問題又是非常復雜。稅法的問題秉性印證了稅法的獨特性,稅法既有其獨特的核心概念、邏輯結構、研究對象和內容體系。同時,稅法又是典型的交叉學科,它跨越公法和私法的部門法界限,將公法和私法有機地結合起來,以稅法的問題意識為紐帶和切入點,牽引公法和私法多方面的知識資源并綜合運用,有些問題甚至分別涉及稅法學、政治學、經濟學、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等多學科知識的參酌和運用。隨著中國法制社會的建設進程的加快,稅法律師應當站在稅法服務的前沿,并贏得社會的普遍尊重,成為不可或缺的專業人員和專業力量。
本文也旨在擴大財稅律師知名度和重要地位,希冀能給律師帶來新興專業的發展前景。
一、稅法律師與其他稅法服務人員相比的優勢與互補
目前,中國稅法(或稱為“稅務”,本文統稱“稅法”)服務市場主要有稅法律師、注冊會計師和注冊稅務師等提供專業服務。各主體在稅法服務領域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但提供稅法服務時存在業務交叉,并且服務對象有時難以選擇更適合自己的服務主體。所以,筆者就稅法律師與其他職業相比主要有以下優勢不同與互補做以簡要闡述。
(一)企業需要的全方位稅法服務
1.稅法律師的優勢
稅法律師的業務領域一般集中于企業對外經濟活動領域,如對外投資、兼并重組、進購銷售等,這種經濟活動在法律上界定為受公法調整的是經濟法律關系。現實中需要經濟活動主體在不同的經濟法律關系中的權衡、比較和籌劃,以改變其在征納關系中的法律性質,得以尋求稅負最優。由于律師全面掌握經濟法、商法、行政法,會更為宏觀、更合法化找到最佳權益解決方案,實為律師所長,當然對于專業從事稅法服務的律師來講更加得心應手。
2.與會計師、稅務師比較
納稅大多數發生在業務實施的過程中,而財務人員只是在事后反映企業經營活動的財務成果,很少參與納稅的計劃和具體實施過程。而相對于稅務師、會計師的業務領域,則一般集中于企業內部管理領域,如賬務分析、賬務處理、賬務調整、及稅賦負擔上面。所以,在企業各項事務發生過程中,都需要稅法律師參與進來,即事前介入。
(二)企業需要合法納稅
稅法律師偏重方案合法性的分析,由于律師職業習慣和思維定勢,更能夠仔細甄別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這為稅法律師的首要任務,稅法律師重在度的把握。在作業方式上直接表現為調查取證、對客觀事實真實性判斷以尋求低稅賦法律依據;會計師、稅務師偏重于研究不同方案的賬務處理效果,仔細甄別不同方案可能達到的經濟效果的高低,為其所長,稅務師、會計師重在量的把握,在作業方式上直接表現為計算、分析、比較,會缺乏合法性研究。
(三)介入司法程序
由于稅法具有三個特性,即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納稅人相對處于弱勢地位。特別是在目前的中國,稅務法制的環境還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之中,權大于法、稅務機關行為不規范等現象仍有存在,這就更需要稅法律師的存在和幫助。稅法律師首先具有律師資格,法律工作素養和介入司法程序的經驗較為豐富,可以參與涉稅司法程序。對行政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駕輕就熟。這有助于促進司法程序的公正,也有助于稅務部門對納稅人公正裁判。相對于會計師、稅務師而言,對于司法程序了解和經驗顯然較律師略差一些,不適合獨立介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另一方面而言,稅收籌劃需要嚴謹的會計處理支持,正確的會計核算和高質量的涉稅會計信息對稅收籌劃非常關鍵,只有會計核算準確,稅收籌劃才能進行。而會計師、稅務師對經濟活動具有天然的賬務處理能力,往往不同的賬務處理會產生很大的稅賦差別,在賬務處理技巧上,非稅法律師所及。 這是稅法律師處理稅務糾紛時所尋求客觀事實的基礎。
所以,稅法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之間存在優勢互補。但是伴隨著律師專業化的細化分工,律師在專業領域更深入的學習,執業律師兼有注冊會計師資格和注冊稅務師資格的不見少數。也為提供專業、全面的稅法服務提供強有利的保障和硬件支撐,使稅法律師在稅法服務領域游刃有余,其地位和作用也日漸獲得更高的重視。
二、探究稅法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的內容
法律服務的特性范文5
2014年8月19日,山東省林業廳邀請有關專家對山東省紅色梨樹研究所完成的‘奧紅一號’紅梨進行了鑒定。鑒定委員會聽取了課題組的匯報、查看了試驗現場、審查了有關技術資料,經質詢和討論,形成鑒定意見如下:
1、紅梨是梨中珍品,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開展紅梨新品種選育,對豐富我國梨樹品種資源,提高我國果業產業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2、課題組于2010年在3年生‘早酥紅’梨樹上發現一枝條,所結果實為全紅色。經連續3次繼代嫁接,性狀表現穩定,與母枝所結果實表現一致,初步確定為‘早酥紅’梨品種的全紅色芽變品種,定名為‘奧紅一號’紅梨。
3、‘奧紅一號’紅梨在聊城地區8月中、下旬成熟,比‘早酥紅’成熟期晚10天左右,平均單果重350克,最大單果重460克,果形指數為1.13。成熟果實著色紫紅色,果面著色率為100%,果肉白色,甜脆爽口,氣味芳香,石細胞少,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2.60%~13.80%,耐貯藏。
4、‘奧紅一號’紅梨樹勢健壯,豐產性好,果實美觀,品質上等,經濟效益高,是一個很有發展前景的全紅型紅梨優良品種。
該課題選育方法科學,試驗數據齊全,試驗結果可靠。在紅梨新品種選育方面有創新,成果達同類研究的國內領先水平。
建議:進一步擴大中試和推廣范圍。
注:‘奧紅一號’紅梨新品種在2014中國(菏澤)第十一屆林產品交易會榮獲“金獎”。
二、山東省紅梨研究所梨雜交新品系復選工作進展
經2014年8月21日對2013年選出的雜交優系進行品質測定,與2013年檢測數據基本相同,從26個優良品系中精選出6個品系作為重點觀察對象,其中一品系可溶性固形物達18%以上;一品系為紅梨,可溶性固形物16%,風味甘甜,酥脆爽口,品質極優。下一步詳細觀察記錄各生育時期的特征、特性,為進一步品種篩選做好準備工作。
三、綠肉蘋果新品種----青春之愛
青春之愛是山東省紅梨研究所2011年在引進品種混植園中發現的綠肉蘋果新型單株,經三年觀察發現,該品種成熟后果肉翠綠色,具有抗氧化性等特點,且風味濃甜、濃香,品質極佳。
主要特征特性:果實成熟后果面鮮紅色,果肉翠綠色,單果重180~200克,可溶性固形物17%~20%,總酸0.56%,屬高糖高酸、濃甜濃香品種,果實成熟期10月下旬。
該品種酸甜適口,風味極香甜(果實貯藏后風味更佳,是中國含糖量最高、品質最香甜的蘋果品種),果實切開后3~4天果肉保持翠綠色而不被氧化(果肉蔫柔后也不會變色,比紅色之愛等紅肉蘋果抗氧化性都好),果肉內含有大量花青素和抗氧化素,對人體健康具有極高的保健作用。
“青春之愛”名稱已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注冊,其名稱依法受到保護。
四、瑞士紅肉蘋果新品種----紅色之愛
“紅色之愛”蘋果幾乎家喻戶曉,被廣告炒得火熱,廣大果農真假難分。山東省紅色梨樹研究所2012年引進,共6個品種,2014年部分結果,其中一個品種可溶性固形物為18%,沒預料有這么高,其他品種沒有結果,沒有確鑿依據我們不能妄加評論,尚需進一步試驗總結,敬請關注。
紅色之愛(英文:Redlove)2010年山東省紅色梨樹研究所已申請商標注冊,根據中華人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2年第2號)《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第九條(品種命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第八款(與他人馳名商標,同類注冊商標的名稱相同或相近,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的)之規定,紅色之愛商標名稱,未經山東省紅色梨樹研究所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紅色之愛”名稱進行廣告宣傳和從事經營苗木、梨、蘋果等果品活動,已委托聊城東昌援眾法律服務所周廣河律師為我所常年法律顧問和維權人,如有侵權行為堅決追究其法律責任。
山東省紅色梨樹研究所 所長:朱法作 地址:山東省聊城高新區朱莊村
法律顧問:周廣河 聊城東昌府援眾法律服務所 所長
網址:中國紅梨網 紅肉蘋果網
法律服務的特性范文6
一、律師文化戰略
律師事業的文化戰略是使律師文化的特質與所從事行業特性傾向一致,使律師事業高度自覺持續發展的一種戰略。律師事業雖然具有與其他社會組織一般的屬性,但因其組成人員構成及工作屬性和管理特點不同,而具有自身的特質,這些特質需要文化戰略。
在律師事業的發展中,文化戰略與其他戰略有著完全不同的思想和思維方式:首先,文化戰略使戰略由有形轉向無形與有形并舉,不僅注意有形的表現,更注重內在精神和內容,高度重視無形財產的構成。其次,文化戰略使戰略由被動轉向主動,是一個主動而又積極的反映系統,這一文化系統又是能動的,具有學習、吸納和排斥功能。第三,文化戰略由將人視為管理對象轉向以人為本,將人、人的個性、行業特性放在了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位置,將律師的滿足,被服務者的滿足,社會各界的滿足之間的和諧作為戰略的一個主要指標,并在戰略的實施過程中達到這個目標。最后,文化戰略由外在走向內在,是全體律師普遍一致的向著一種共同的目標自覺奮斗的一種戰略,律師普遍的認為“應該如此”取代“只能如此”,“我要干”取代“要”,自律取代了他律,由他律走向自律,由管理走向自覺,把律師工作視為樂趣,律師事務所的目標成為律師奮斗的目標。
文化戰略不僅立足于律師現有水平的提高,還找到了律師事業可持續發展的源泉動力,它將為律師事業的發展指明航向。律師文化戰略通過打破傳統觀念,樹立與新經營戰略相適應的新觀念,使律師能夠全面了解律師執業組織的戰略目標和行動措施,由此產生強大的合力。通過價值體系的調整,可提供戰略實施的組織制度保證;通過專業技能培訓,使執業律師能夠勝任戰略實施的責任;通過社會形象的改善和律師行業意識的提高,可以增強律師事務所在競爭中的地位,為戰略順利推進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等。
文化戰略是律師事業持續發展的動力。文化是人類應對自然、社會和困難所形成的經驗系統,文化雖具有不可模仿性,但卻能夠代代相傳,自覺使律師、律師事務所、社會三者利益和關系一致和協調,當然的成為群體和組織持續發展的根本原因。律師事業要獲得可持續發展,其文化戰略基礎必須是律師、律師執業機構和法律服務市場三者需要的高度一致。文化戰略能夠使三者的需要從根本上一致起來,并互相促進,文化戰略推動的結果是律師事業的戰略目標成為三者共同的追求。因此,律師事業可持續發展已定矣。
文化戰略是中國律師事業最有效的領導方法,是律師事業管理走向科學化的最佳選擇。在中國律師行業中,由于構成律師隊伍的知識結構相對比較高,人的需求層次也相對比較深,因此,律師的知識、思想、價值取向、思維方式和律師專業特長成了事業的生產要素,而這些要素都是內在的,運作工程都是封閉式的,所以,在律師事業中,必須先有現代律師文化戰略并進行文化管理,事業才有可能發展,否則,就會出現“小富即安,大富就散,英年早逝,三至七年”惡性循環趨勢。
文化戰略是實現律師事務所規模化經營的基礎。在人力、物力、財力優化配置的基礎上,實現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化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律師事務所的整體競爭能力,是中國律師事業發展的大趨勢。律師事務所規模越大,其內部管理就越需要文化管理。文化戰略不僅可以應對規模大、律師多的經營和管理,還可以滿足法律服務市場所面臨的空間廣大、流動性高、單體服務為主等獨特的需求:文化規則提供了一整套觀念系統,彌補了律師事務所制度柔性管理的不足;文化的導入和形成過程就是律師對文化規則變不自覺為自覺的過程;文化的精準保證了律師事務所發展所需要的最深刻的文化特質;文化的清晰可以使全體律師明確文化;文化的形成,使文化被全體律師普遍認同并成為自覺。
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擴張根本是文化整合。為了實現律師事務所的快速發展,實施集團化運作已是大勢所趨,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擴張,應首先是文化的整合,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合并根本上是文化的合并,而文化戰略又是文化整合的基礎。文化正在成為合并和擴張中的第一要素,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合并與否及誰兼并誰。一家律師事務所形成了高尚而長遠發展的律師文化,其服務將達到一流水平,文化的自覺日趨體現,核心競爭力亦已形成,品牌效應顯著,社會對該律師事務所的認同也日漸廣泛和深刻。至此,律師事務所可以以自己的文化系統為樣本,向外輸出文化,以標準和文化為律師事務所擴張、兼并、連鎖經營的基因,以有文化的兼并無文化的,實行文化的擴張,帶動律師事務所戰略性的發展。
二、律師文化的功能
1、定位功能。律師文化是律師行業的定位和導航系統,我們可據此找到我們在法律文化中最恰當、最優勢的位置。
2、導向功能。一般而言,任何文化戰略都是一種價值取向,規定著組織和個體所追求的目標,具有導向的功能。從律師事業來講,律師文化規定著這個行業所追求的目標。卓越和先進的律師文化,規定著律師具有崇高的追求和遠大目標,引導律師業健康發展,而拙劣的律師文化正好相反。優秀的律師文化使律師潛移默化地接受律師行業的價值,把律師的思想觀念和行為引導到律師事業所確定的目標上來,為實現中國律師的發展而奮斗。
3、凝聚功能。雖然我們常說物質決定意識,但我們不應該否認意識也決定物質。甚至我們還可以認為意識本身也是一種特殊的物質,故在社會系統中講個體凝聚起來的主要是心理的力量,而不是物質力量,故有態度決定一切之說。律師文化就具有這樣一種極強的心理凝聚力量。當一種文化得到認同后,就會形成一種向心力,從各個方面,各個層次把企業員工凝聚起來。律師文化還能夠溝通律師的思想情感,融合律師的理想、信念、作用、情操,培養和激發律師的行業意識和團隊精神,產生對律師事業的自豪感、使命感和責任心,使全體律師凝聚成一個協調有機的整體。
4、激勵功能。最出色的激勵手段是讓被激勵者覺得自己在為一神圣的使命而奮斗。心理學也證明,人越認識自己行為的意義,行為的社會意義就越明顯,也就更能產生行為的強大推動力。律師文化著眼于行業文化建設和個人的不斷完善,旨在建立一種人創造文化、文化塑造人的良性循環。
5、約束功能。人人都生活在一定的文化氛圍中,其行為舉止只能接受這種文化“指令”,而不能脫離這種文化規范。如果有人強行與自己所在的文化群體背道而馳,那就會成為“文化異類”而被拋棄。作為法律文化中組成部分的律師文化也是如此。律師文化就是以這種具有特質的天然的、非正式的、非強制性的各種規范,律師誠信和紀律等倫理關系準則,為每個律師成員的思想意識和行為起到約束作用。整個律師隊伍在律師文化的影響下,自覺接受這特定文化的規范和約束,依照律師價值觀的指導進行自我管理和控制,約束和規范自己的行為和價值取向。
6、協調功能。法律文化之間共性的東西與律師文化互相照應,共同發揮協調作用。律師文化能夠協調律師行業和組織與社會的關系,使兩者和諧一致。只有協調好與社會的關系,才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先進文化與法律文化共存,法律文化與律師文化互相彰顯,共同發揮協調作用,以塑造律師事業發展的良好法治和諧環境。
三、律師文化在律師事務所管理中的具體體現
中國律師業的管理,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一是行政管理階段,二是經驗管理階段,三是規范化管理階段,四是文化管理階段。由于受中國律師事業客觀因素的影響,中國律師事業的管理現基本處于經驗管理階段向規范化管理過渡階段。當前,我們把規范化管理作為律師事業管理階段性的主要措施是完全正確的,但把規范化管理作為事業管理的“良丹妙藥”,是不可取的,歷史和事實已經證明,規范化(即制度)管理成本非常高,它是基于人是“理性的人”為前提,認為只要有制度人就能遵守,事實上這一命題具有明顯的局限性,并且與當今社會的“以人為本”思想相矛盾,而與“以人為本”相對應的是文化管理,文化管理已成為現代企業管理的最科學的管理,文化管理確立了人在管理過程中的主導地位,從而調動了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文化管理是建立在科學基礎上的人本管理,文化管理是對規范化管理(又稱科學管理)的積極揚棄。
“文化管理”一詞,源于企業文化,是指把企業管理的軟要素作為企業管理的中心環節的一種現代企業管理方式。它從人的心理和行為特點入手,培養企業組織的共同價值和企業員工的共同情感、形成組織自身的文化;從組織整體的存在和發展角度,去研究和吸收各種管理方法,形成統一的管理風格;通過公司文化培育、管理文化模式的推進,激發職工的自覺行為和內在積極性。文化管理并不排斥物質資本等基礎性生產力要素的作用,并不排斥信息、知識、科技等復合性生產力要素的作用,而是要充分運用文化約束和文化開發的力量,激揚民意、塑造民魂、凝聚民力。律師文化是社會文化這個大系統的構成要素,而它本身又是這樣一個微觀的子系統,在律師文化這個系統結構中,我們以律師事務所的文化結構來分析,我們可以從它的物質、行為、制度以及精神四個方面進行考察。
律師事務所的物質文化,顧名思義,就是律師事務所文化的物質層,它是一種以物質為形態的表層律師事務所文化,是律師事務所行為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顯現和外在結晶。它處在文化結構的最表層,它一方面要受律師事務所行為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的制約,具有從屬性、被動性;另一方面又使人們感受律師事務所文化存在的外在形式,具有形象性和生動性。律師事務所的物質文化是由律師事務所律師創造的法律服務和各種物質設施等構成的器物文化,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律師事務所服務的案件成果,即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其二是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設備等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它直接影響客戶的感性認識,進而決定客戶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優劣判斷。
律師事務所的行為文化位于系統結構中的第二層。它是律師在法律服務、人際關系中產生的行動文化,是以人的行為為形態的律師事務所文化,即法律服務的有形化。律師事務所行為文化以動態形式作為存在形式,是律師事務所管理作風、人際關系、精神面貌的動態體現,也是律師事務所精神和價值觀的折射。它一方面不斷向人的意識轉化,影響律師事務所精神文化的生成;另一方面又不斷地向人的物質文化活動轉化,最終物化為律師事務所的物質文化。
律師事務所制度文化,與一個律師事務所所形成的深層文化結構、與由律師事務所文化精神所決定的律師事務所組織創新、與律師事務所經營發展戰略抉擇和調整、與律師事務所決策制度文化有著直接的關系。其中的組織制度文化,主要就是律師事務所治理結構體系文化,無論是金字塔形等級結構、指令鏈式管理體系,還是縱橫交錯的矩陣管理以及充分發揮非正式組織的民主自治管理,都是一種組織制度文化。律師事務所決策制度文化也完成了轉變:這一轉變過程對許多大律師事務所來說,都是由以往成功的單人決策制,經過律師事務所危機對其弊端和局限性的充分暴露,轉向集體決策或集團式經營決策制。如果說組織制度文化在某種意義上是律師事務所權力形成和文化維護,那么,律師事務所決策制度文化與組織制度文化有著密切的關系和相同之處,但兩者畢竟不同。
律師事務所文化是一個大的系統結構,居于系統核心的精神文化,主導和決定著其他文化的結晶和升華。律師事務所精神文化,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服務過程中,受一定的社會的背景、意識形態影響而長期形成的一種精神成果和文化觀念。相對律師事務所文化系統的其他層次來說,律師事務所精神文化是一種最深層次的文化,它處于律師事務所文化系統的核心,既是其他文化層次的結晶和升華,又是其他文化層次的支撐。在這一意識形態中,律師事務所精神、價值觀、事業理念、道德、經營哲學等都是它的重要內容。
律師事務所精神文化不像物質文化、行為文化和制度文化那樣,可以在一定條件下鑄就,它是隨著律師事務所的產生而產生的一種與物質形態相適應的意識形態,它的塑造很復雜,需要各種因素的互補。律師事務所精神文化源于律師事務所長期的服務經營活動和文化學習,長期性和漸進性是其一般的特點,并且受社會文化環境和輿論的影響,是群體文化心理的長期沉淀。
一個律師事務所的精神文化最能體現一個律師事務所的文化精華。這不僅僅因為精神文化是律師事務所最深層次的文化,更關鍵的則是它深深地植根于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心理之中,并且通過一定的文化網絡在慣常的習俗或文化儀式中呈現出來,繼而得到傳承和發展。因而,律師事務所精神文化是一種無形的力量,能供律師事務所律師共享,能對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精神面貌產生作用,并且通過文化系統中的行為文化,來促進律師事務所物質文化的增長,而不像“物質文化”那樣為個人占有,或經過一次或幾次消費就消滅無蹤。總之,我們可以稱其為雞蛋文化理論,蛋殼喻作物質文化,蛋清喻作行為文化,蛋黃喻作制度文化。蛋生命源(蛋黃中心的白點),喻作精神文化或價值文化。
在未來知識社會中,文化將進一步發揮其重要作用,并將成為現代組織機構經營管理中最富有活力和潛力的一種資源。可以說文化就是明天的經濟,文化管理是組織制勝之道。在人類未來管理的主流發展思潮中,在科技進步、社會發展中近程中,必須以文化為導向,建立良好的文化環境,塑造優秀的,為組織發展提供科學的精神支柱和高層次的精神氛圍。
主要參考書目
1、應煥紅著:《公司文化管理》,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版;
2、賈春峰著:《文化啟動經濟力》,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版;
3、陳清泰、吳敬漣主編:《塑造企業所有權文化》,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年版;
4、芮明杰著:《公司人本管理》,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5、諾爾?M?蕭奇著:《領導引擎》,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6、曹世潮著:《文化戰略》,上海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
7、楊長庚、吳瓊著:《領導學》,中國華僑出版社2002年版;
8、威廉?大內著:《Z理論??美國企業界怎樣迎接日本的挑戰》,中國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