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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范文1
內容提要: 本文總結了不當解雇的概念、特征和構成要件,列舉了用人單位不當解雇勞動者的情形,并從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違反公平原則三個方面來討論不當解雇的責任形式,闡述了用人單位在不當解雇行為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維護就業權的基本穩定。
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不當解雇,會直接威脅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故為各國勞動法所重視。大多數西方國家,公共部門的雇員享有穩定的工作保護權利,法律對解雇做了具體限制,明確規定要有“正當理由”才能解雇雇員。公共部門采用這種保護性規定的理論基礎是基于雇員所具有的忠實、正直、自律性,或者雇員為完成工作已經進行了相當的、特定的人力資本投入的事實。而在私營部門,工作保護的規定卻相對較少,私營企業主根據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將一些已經不需要的職工通過各種借口解雇,如借口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技術不合格、企業改組等將職工解雇。對于不當解雇,我國現行的法律只籠統規定了某些特殊群體有權抵御某些類型的解雇,而沒有對整個勞動者群體的權利做出規定。
不當解雇的特征與構成要件
不當解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公共政策、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是基于不正當理由解雇勞動者,并給勞動者帶來損害的行為。從不當解雇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不當解雇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不當解雇的起因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公共政策、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是以不正當理由作為解雇理由,這是不當解雇構成的實質要件;不當解雇是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就業權,其行為的性質可以是違約行為、侵權行為,也可以是基于公平原則的考慮,所損害的勞動者利益既包括物質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不當解雇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害,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或補償。
筆者認為不當解雇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不當解雇是用人單位在解雇勞動者時,無“正當理由”,主觀上有過錯。用人單位合法解雇勞動者必須是基于正當理由解雇勞動者,如經雙方協商解除,符合徑直解除、預告解除、經濟性裁員相關規定的解除。不具備書面的形式,未遵守解除期限的,如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未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德國勞動法規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都應遵守的解約期限,解約期限包括基本解約期限、延長了的解約期限和試用期的解約期限,如果不遵守解約期限的,解約無效。未盡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應將解雇的事由、解雇期限的起止時間、解雇引起的相關待遇的處理和經濟補償等事項明確告知勞動者,而未告知的。用人單位有違法、違反公共政策解除或違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解除行為。
不當解雇的責任形式
(一)不當解雇的情形
除違反徑直解除、預告解除、經濟性裁員等相關規定的不當解雇外,還包括違反限制解除規定的相關情形。對限制解除,我國《勞動法》第29條《勞動合同法》第42條作了具體規定?!秳趧雍贤ā芬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預告解除)、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到期的,應當延續勞動合同到“四期”(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為止。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筆者認為不當解雇還包括以下情形: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控訴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而遭解雇的;因歧視而遭解雇的,如因性別、社會出身等而遭差別待遇解雇的;因結婚而遭解雇的;違反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員的解雇;以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的解雇,但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并未公布、公開;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借口的解雇;沒有任何理由對勞動者的解雇;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出于惡意簽定短期勞動合同而隨意對勞動者的解雇,等等。
(二)不當解雇的主體
不當解雇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存有過錯,因此,用人單位是承擔不當解雇責任的主體。
⒈解雇無效、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不當解雇勞動者的,其解雇無效應繼續履行。繼續履行責任,是受合同所要實現的目的決定的,是合同實際履行原則在責任制度上的體現。只要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時,當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繼續履行只適用于用人單位,而不能適用于勞動者,因為在勞動合同中,由于勞動者的勞動力與勞動者的人身不可分離,如果強制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給付義務,勢必會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與“不得強迫勞動”這一國際通行的勞動合同履行原則相違背。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國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睹穹ㄍ▌t》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工會法》第52條和《工會法解釋》第6條規定,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既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現實中,國外不少國家的勞動立法也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原則。如依據英國衡平法的規定,法院可頒發“履行令”,強制違約的雇主繼續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屆滿。
⒉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違約金責任是我國《合同法》確定的合同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是否支付違約金以及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預先約定好的。一般認為,違約方只要有違反了合同的行為存在,且此行為不具有免責事由,而且雙方有違約金的約定,則必須要承擔違約金責任。
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承認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性質。違約金的意義在于對履行利益的補償。因此,本質意義上的違約金應當是補償性的違約金。另外,在確定違約金的基本性質為補償性的同時,不排除當事人在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約定適用懲罰性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懲罰性,表明了它與損害賠償的基本區別。如果違約金只有補償性而無懲罰性,則違約金的作用就基本上同于約定的損害賠償,從而抹殺了違約金所固有的特點,而不能有效地制裁違約行為,充分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在勞動合同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如服務期、保密條款),一般不得對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⒊經濟補償。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在一定的條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關于經濟補償金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2001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從2001年10月1日起,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⒋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承擔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的責任。賠償責任作為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已經得到世界各國法律的確認?!秳趧臃ā返?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3條作了具體規定。
⒌行政責任。用人單位不當解雇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要求對該用人單位或單位負責人進行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般說來,在這五種責任形式當中,侵權型的不當解雇其責任形式主要以后三種為主,違約型的不當解雇主要以前三種責任為主,不公平解雇型的主要以1、3、4責任形式為主。其中,經濟補償金是不當解雇所產生的必然責任形式。
注釋:
法律實務范文2
關鍵詞: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實務;分析研究
近年來,由于我國醫療制度的改革推進和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各類醫患糾紛日益增加,所涉及的醫療損害賠償訴訟的相關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趨勢。然而,在相關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內容和規定不統一、社會媒體輿論觀點不一致、司法實踐操作也是“五花八門”,加大了我國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難度。醫療損害賠償通過對醫療損害的概念進行界定,通過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予以受害者賠償,對于醫方和患方的利益關系能夠進行有效調整,有利于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因此,要不斷修正和完善我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制度,推進我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機制的公正與合理。
1 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的概念
關于我國醫療損害賠償,一般認為是指醫療單位在治療和護理的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在治療和護理過程中的過失,直接導致患者出現組織器官損傷、身體部位殘廢或有功能、甚至于出現死亡,患者和患者家屬有權向醫療單位請求相應賠償[1]。
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發生,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存有醫療損害發生行為,也就是說,引起患者出現身體上或者是精神上的問題確實是醫務人員的原因引起的;二是患者或患者家屬確實提出了相應損害賠償的要求,患者由于醫療行為的責任導致發生損害而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2 我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適用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分析
1.鑒定模式的雙向化
醫療損害賠償對于專業性的要求較高,特別是法律知識、醫療知識等方面,如果是不具備專業知識的當事人那就很難用法律去解釋整個醫療案件的發生。盡管我國相關法律部門有依據醫療損害賠償制度設置了相關法律機構,并由該法律機構進行相應的醫療損害賠償舉證工作,對我國醫療損害賠償制度確實起到了科學性和專業性的作用。然而,當前我國法律機構在設置過程中出現雙向化的現象,司法鑒定機構、醫學部門等鑒定數據會出現有混亂現象,使得法院對鑒定的數據和信息無法做出準確的判斷。
2.法律案由的不規范
當前我國相關部門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問題會依據醫療事故分成兩大類,一類是符合醫療損害賠償的情形,則相應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發生醫療損害賠償情形作出相應的處理和解決方案;另一類不符合醫療損害賠償的情形,那么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等內容作相應處理。然而,這種醫療損害賠償法律案由的不規范性,最終結果會導致法律使用的兩極化,特別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處理結果對于賠償數量要求會更高,導致醫療損害賠償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2]。
3.適用法律的不科學
醫療事故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患者在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的過程中,有權對處理的過程進行監督和進行詳細的了解。由于患者在醫療過程中都會有身體、精神上的功能,醫務人員對于患者進行治療是處于一種具有一定風險性的狀態下工作的,難免會有很多不確定因素或者是意外狀況的發生。在患者病情在當前科學技術水平條件下無法醫治而出現身體或精神損害的這種情況下,和由于醫療單位在我國都屬于公益性質,醫院對于患者不存在選擇權利,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關系界定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一些高危病重患者醫治時間的不及時,很容易造成醫療事故的發生,而且實踐界定的難度也非常大[2]。
3 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實務適用的具體體現
當前我國在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將對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實務的適用性進行相應探討。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我國為了更有效地解決醫療事故的發生,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緩解醫患矛盾,維持和諧社會關系,相繼出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其他的像《醫療機構病例管理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通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醫療事故的概念、醫療損害的責任、醫療賠償的范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對醫療損害的相關事項進行了重新詮釋,擴大了患者的權利,更加體現了患者的權益維護[3]。而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較于《民法通則》,排除了故意造成醫療損害的賠償責任,明確規定了只有醫務人員的過失所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事故才屬于醫療損害賠償范圍,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民法通則》
在《民法通則》中有關于違反合同和不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公民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和其他費用。在具體的處理過程中,由于《民法通則》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間存在著內容上的沖突,二者之間的適用問題依然存在[4]。比如說,在實務操作中有由于醫療事故之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其他醫療損害糾紛存在著理解上不統一的問題,有的認為構成醫療事故的則按照規定進行賠償,沒有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民法通則》確定賠償標準;有的認為要依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對是否有構成民事侵權責任進行確定,而在賠償標準選擇上則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界定;有的認為如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賠償過低的話,那么就適應《民法通則》。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規定,消費者所購買的產品和服務在使用過程受到法律的保護,經營者在提品和服務的過程中造成消費者出現身體傷害、精神傷害的需要承擔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精神損失費用等,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5]。從目前醫療損害賠償的研究現狀來看,對于醫療損害賠償是否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具有一定的爭議性。有專家認為醫療損害賠償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患者在醫療過程中也是購買了醫療單位的醫療服務,如果出現損害的話有權對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單位尋求賠償,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患者才能獲取更高的賠償,更好地維護患者的權益;有的專家則認為醫療損害賠償不適用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畢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些“假一賠十”的賠償力度過于嚴重,不利于緩解緊張的醫患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患者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生活消費,而且從性質上來看,醫療單位是屬于公益性質的機構,其目的不是為了盈利,這與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是有著本質區別的[6]。當然,在未來,當醫學技術進入美容、保健等生活領域中,一些美容整形醫院、保健養生院性質的界定值得更深入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有更廣闊的研究空間。
4 結語
總而言之,醫療行為的對象是廣大患者,醫療損害賠償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說,要加強對醫療損害賠償行為的分析和研究,通過法律機制的完善為保障廣大患者權益、和諧醫患關系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1]田華. 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實務研究[D].鄭州大學,2007.
[2]張勇. 論醫療損害賠償[D].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05.
[3]王德堂.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適用研究[D].南京大學,2011.
[4]郭蓓蕾. 論醫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分配[D].華東政法大學,2012.
法律實務范文3
關鍵詞:企業;法律顧問 ;買賣合同 ;管理
合同管理,是指企業作為法律關系主體,依法對本企業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以及合同糾紛所進行的的計劃、組織、控制、調解、訴訟和監督檢查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企業與企業間通過簽訂合同就建立了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簽訂前、后全過程的有效管理,對消除合同潛在的法律風險尤為重要,是防范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按合同訂立、履行、終止的階段順序來分,合同管理分為:合同訂立事前防范、合同履行事中控制、合同糾紛事后補救三個階段,并且是以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合同管理方式。
一、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簽訂過程管理的事前防范
(一)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相對人的審查
1、審查合同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法人具有獨立的簽訂合同的資格 企業法人是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主體。對法人的形式審查,企業法律顧問一定要親自核實這些工商登記文件。
2、對分支機構的審查。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簽訂合同的資格,審查法人分支機構的簽約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有獨立的營業執照,有獨立營業執照這樣分支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簽訂合同。但分支機構具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與分支機構簽合同時,要對其上級法人一并審查。
3、法人內部的職能部門不具有主體資格,其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獨立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任何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經濟活動一律無效。企業法律顧問在審查合同主體資格中,發現合同相對人只是法人內部的一職能部門,應該提請對方改由企業法人簽訂合同,或者由法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方可簽訂合同。 4、對有擔保人合同的審查。審查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擔保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擔保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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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合同條款的審查
1、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但在實踐中,往往會遇到對方不但不提請你注意,反而會設法讓你忽略這些條款的情形。凡是遇到這種情況時,審查合同的條款時,一旦發現有不合理條款時,堅決提出修改,不要等到發生糾紛后,我們主張權利,到法院去打官司時于我不利。合同法還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作出了限制: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正義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公司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在遇到對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時,要注意審查格式條款的公平性。
2、合同條款要有可操作性。合同中不僅要規定做什么,還要約定怎么做?,F實中,有很多合同中只規定了原則性條款,而沒有約定具體操作性條款。那么如何約定可操作性呢?對應措施是:可以規定一定比例,達到什么比例時出賣人任然保留貨物所有權,也可規定一個具體數額。只有規定清楚才有利于解決糾紛,才利于雙方履行合同,才利于達到約定保留所有權條款的目的。但就一般人的知識而言,不可能意識到此條款的深層含義,這些工作可以通過企業法律顧問來做,在審查合同或在合同談判階段就會提出相關法律意見。
3、對于標的較大,事關企業重大利益的合同,從一開始洽談時就應由企業法律顧問的全程參與,以便在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結算方式、品質保證、合同擔保、爭議解決方式、訴訟管轄等,對合同文本進行把關,在合同簽訂、履行、協商等各個環節,為企業爭取進了能多的合法權益。
4、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于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可以參考一些標準文本并結合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增刪。
(三)、關于合同簽訂人
1、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訂的合同通常就可以認為是代表企業簽訂的。
2、人。 除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外,企業還可以委托人對外簽訂合同。
(1)人簽訂合同必須有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如果是由人簽訂合同時就要對方提供授權委書,授權委托書要做為合同的附件予以保留。
(2)無權的追認。同法第四十八條對這種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一旦發生了無權的情況,在合同履行前知道的,要要求被人明確追認,不追認的就不履行合同。如果是在合同履行后知道無權情況的,被人又沒有明確追認,怎么辦?這時要根據有關事實來判斷被人是否已經追認了。下列幾種情況應認定被人已經予以追認:A合同簽訂后,被理人已依據合同發貨的;B向被人支付款項被人接受的;C被人對所簽合同又簽訂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的。
?。?)表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情況主要有:行為 人以自己的行為足以使相對人認可的;行為人知道自己無權情況但不作否認表示的;行為人超越權或權終止,但相對人不知情的;無權人持有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等。
二、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履行管理的事中控制
(一)收集和保存合同履行中的原始資料資料。其作用在于:1、可以完整記錄合同履行過程。這樣不僅合同的經手人能清楚合同的履行情況,即使經手人被更換后,承接人仍然可以很容易了解合同的履行情況,不會導致因人員的更換造成脫結。2、可以明確雙方責任,防止糾紛發生。3、在發生糾紛及產生訴訟后,原始資料可以做為證據使用。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合同約定的內容發生了變化,企業法律顧問應及時提醒企業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或者變更協議。應堅決杜絕用口頭約定變更書面合同的情況。
(三)注意貨物交付的驗收。在合同履行中貨物交付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必須有證據證明你已經履行了這一義務。特別是對于分批交付的貨物,要收貨方證明簽收貨物的人是本企業的員工。具體操作方法是讓收貨方出具授權書,證明其是驗收貨物人。
(四) 對于與合同相關的票據、文書、往來業務資料認真收集,妥善保管;對于未能順利履行、可能發生糾紛的合同,相關往來文書必須由企業法律顧問起草或經企業法律顧問修改后發出。避免業務人員因不諳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動局面;同時,又為其后的救濟性合同管理保留證據,防患于未然。
(五)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逗贤ā返诹藯l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這個規定,如果在履行合同中,雖然我方應當先履行合同,但是如果我方發現了對方有上述情行發生時,你就可以依據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防止履行后產生損失。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對于分批送貨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對方某批貨款沒有如期支付時應以充分的重視,如果繼續送貨,可能會受到更大的損失。當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應收集對方不能付款的相關證據,視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三、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糾紛管理的事后處理
由于現實世界及企業運作環境的復雜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絕對不出意外,從而訴訟風險的控制或訴訟管理在所難免。
(一)出現糾紛后,企業法律顧問要根據爭議的具體情況,如爭議產生的原因、涉及企業利益的大小、對方態度與要求等等進行綜合判斷,看是否具備協商、調解解決糾紛的可能性,并拿出解決糾紛的方案,制訂好解決糾紛的具體協議,并全程參與、監督這種救濟性協議或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實現妥善解決糾紛的合同管理目標。
(二)訴訟、仲裁難免時,應積極準備并及時進入司法或準司法程序。如果不具備協商或調解的可能,或者協商、調解久無效果或發現嚴重危害本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件, 則應積極收集、準備證據材料,向企業決策層書面建議進入訴訟、仲裁等司法或準司法程序。事后應對處理是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沒有奏效的情況下,為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已的措施之一,但也是合同管理的最后保障。
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是一項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傊?,事前采取周密的防范,事中采取有效的監管,事后進行妥善的補救是做好合同管理,避免產生損失,實現企業經營效益的保障性原則。在當前社會信用體系有待健全環境下,企業更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充分運用法律規則來管理合同。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實施有效管理,將會為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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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法律實務范文4
【關鍵詞】卓越法律人才計劃;實務化;培養【Abstract】In view of our country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practice education develop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quo, for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 education target and requirement, put forward a sound, perfect our country practice excellence model of training legal talents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on strengthening practice, points out the training, professional experiment, increase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department communication, optimization of culture system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education practical ability.
【Keywords】Excellent legal talent plan; practical training
【中圖分類號】G629.21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2095-3089(2012)09-0025-01
當前,我國法學教育遭遇嚴峻的結構性失衡問題。法律人才市場需求與當前法律人才供給客觀現狀之間的矛盾,呼喚對當前主導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養模式進行深度反思和系統變革,建立培養高端復合型、實務型法律人才培養管理模式和機制。
1對當前實務化法學教育培養管理模式的檢視
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體系及教學思路,很多是借鑒和模仿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體系,注重教育培養的學術性和系統性,強調法學思維方式和能力的培養。當前的法學教育培養模式存在職業倫理素養的缺陷和缺乏職業技巧訓練的缺陷。培養出來的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較弱,對于職業的敬畏和信仰較弱,缺乏法治理念和應有的職業倫理價值觀。
當前各高校推行的實務型法學教育培養模式,意圖加強學生法律技能的培養。但從實施效果來看,實踐性課程和加強實習環節的考核,對促進學生的法律應用和法律技能的提升有一定改善,但無法從根本改變和糾正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培養模式固有缺陷,亦無法解決當前法律人才供需市場上高端法律人才嚴重缺乏與低端人才過剩間的矛盾。
2卓越法律人才目標下實務化教育培養模式改革
2.1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教育計劃的提出。 “計劃”針對當前高等法學教育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需要之間的差距,提出分類培養、創新機制等目標,為我們指明了改進的重點和努力的方向。
2.2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目標。 高素質法律人才,應是兼具法律專業要素和職業要素的,接受過正規法學院校法學專業教育的人。[1]應體現出職業化與多元化的統一,精英化與平民情懷的統一,正規化和國際化的統一。強調職業要素,要求法律人才的培養,要連接社會需求,并隨社會需求進行調適和改進,包括職業素養、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三方面內涵。專業要素,要求接受正規的系統化的院校教育,具備法律科學體系所必然包含的法律概念、關系、范疇和制度等知識結構,包括法律人的知識結構和法律人的思維能力。
2.3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與實務化法學教育培養模式。 在法律人才的職業要素中,首要的社會加強司法倫理的訓練和司法技巧的訓練。不具有司法倫理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很難堅持職業的操守,忠于法律。而沒有職業技巧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則很難勝任職業的要求,適應職業的挑戰。職業技巧的訓練,需要諸如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討論式教學等創新教學模式為載體,逐漸轉向專門化的見習階段訓練,最終走向法學教育的專門化和職業化。
2.4對當前實務化法學教育培養模式的檢視。 當前實務法學教育改革,多集中于人才培養的實踐性,尚無法合理平衡法學教育的實踐性與規范性、人文性與技藝性的關系,諸多創新培養方法流于形式或缺乏合適的載體而無從開展。存在的問題包括:⑴將“卓越法律人才”與專業技能訓練等同,淡化專業理論學習和法學人文精神的培養塑造。⑵對法學教育培養的“實務化”物質載體和專業技能培養關系認識不足,重訓練形式,輕法學技藝學習和訓練的科學性和系統性。⑶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選擇中的師資建設重視不足,對“雙師型”法學教師培養和傳統法律職業的“師徒式”管理內在要求的統一性不夠重視,致使當前諸多法律人才培養的創新方法和措施或流于形式,或因不具有可操作性而無法有效實施。
3健全、完善實務化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思考
總結過去的經驗,法學教育應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將人才培養和社會發展、市場需求有機結合起來,使人才培養目標以及學生的知識結構、能力和素質符合社會經濟發展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和要求。在教學體系設計上,還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3.1推進實務教學。 在課堂教學中,要在系統傳授法學理論的基礎上,將實務化訓練納入基礎理論學習的過程中。以每一個知識點或知識單元結合典型案例,進行分析講解,使學生在掌握知識點的同時學會應用。通過實務化教學,促進學生對于基礎理論的理解和運用。比如可以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考慮把法律事務專業的法律基礎課《憲法》配以《法律思維實訓》進行教學,《民法》配以《民事糾紛分析與處理》進行教學。
3.2加強專業實驗。 以專業實驗課程為載體,培養學生法律運用意識和提高學生實踐能力,了解實務界對法律運用的程序,是建設綜合性的實務化教學體系的核心任務。法學專業實驗可以分為專項實驗和綜合實驗兩種基本模式。前者是通過具體制度和規則在某一個具體案例中的適用,使學生了解單項法規和制度的涵義和適用條件,并對之進行檢驗、適用和評析。后者是較為復雜的完整案例的全部法律適用過程的實驗。是讓學生在專業人士的引導下,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尋找可以用到的法律條文,從而提出具體的法律報告和文書,加強學生法言法語、法律思辨能力的訓練。
3.3鞏固專業實習,加強和法律實務部門的人才交流。 實訓基地實習是要把實務技能真正地應用于實踐,既是對教學成效的檢驗,也是對學校實踐教學成果的提升和鞏固。這首先要求學校要與公、檢、法、司等機關,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等各相關單位建立合作關系,建有充足的實習、實訓基地,保障實習、實訓的順利進行。
3.4優化培養學制,改革實踐教學。 我國法學教育直接和高中銜接,經過四年的本科教育就可能直接走向社會,多數學生還未完全掌握系統的實踐教育。在接受教育的時間和專業性上和國外法學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對此可以采用本碩連讀,建立通識教育、專業課程學習和基礎職業訓練、研究生學習階段招生機制或生源選拔機制,分流培養。由學生根據興趣和能力,分別選擇專業學位研究生和科學學位研究生的學習。實行導師制為主、課堂教學為輔教學,學校與職業部門聯合培養,通過國際合作辦學培養國際視野和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
法律實務范文5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法學專業招生規模日漸擴大,幾乎所有本科院校都有法學專業,形成了法學教育空前繁榮的時期。然而,不容樂觀的是,盲目擴大招生和低水平培養所帶來的問題就是就業率逐年走低。除了畢業生過剩這一因素之外,恐怕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學理論教育嚴重脫離司法實踐,畢業生應用法學知識的能力遠遠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在教學方法上,學校對法學專業學生基本上以理論和法條為主的傳授式培養模式,而現代法治人才專門隊伍的培養目標更加突出應用型、技能型和復合型,突出職業能力培養和應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導向非常鮮明,而且相當數量的畢業生從事檢察官、法官、律師和法律顧問工作。在這種背景下,在法學專業開設實務課程、培養職業能力勢在必行,以檢校合作為基礎培養“未來檢察官”為目標《檢察實務》課程教學模式改革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要求,又契合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隨著依法治國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社會需要高端應用型法學人才的呼聲越來越高。本文以《檢察實務》課程教學模式改革為切入點,探討以職業能力為基礎的教學體系——CBE教學模式在法學實踐課教學中的應用問題。
一、CBE理論的內涵
CBE 是 Competency Based Education 的英文縮寫,其涵義為“以能力培養為中心的教學體系”。由于 CBE教學模式強調對能力的培養,也稱為“能力本位教學模式”,它是美國休斯頓大學在上世紀70年代開發出的一種用于培養教師能力的教育教學體系,后來加拿大首先將CBE 用于職業技術教育,該模式才在北美廣泛得到應用。 這種教學模式首先立足于挖掘特定職業或工作崗位所應具備的能力,在此基礎上利用多種教學和實踐方法,對學生進行職業能力的訓練和培養。易言之,CBE教學模式以職業或崗位所必須的知識、技能、行為意識為從業能力的基礎,將能力培養作為確定教學目標和教學進程的基準,以學生為本體并以學生的學習為中心,設置課程與實施教學不受時間和環境限制的系統方法。CBE體系的實質是以職業(崗位)能力為基礎、用人單位參與、適應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CBE教學模式的主要內容包括:其一,教學實施階段。CBE模式的教學活動分為四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對職業能力進行分析,形成DACUM圖表;第二個環節是開發學習包;第三個環節是實踐教學實施與管理;第四個環節是能力考核,即實踐教學的評價階段。 其二,教學活動的主要內容及形式的特征。第一,將能力培養作為首要目標。CBE模式最主要的教學活動是進行職業能力分析。因為CBE模式以培養綜合職業能力為目標和評價標準,因此,其學習科目應根據職業分析所確定的綜合能力來設定,然后根據職業分析表所列的專項能力從易到難地安排教學活動,學生也據此制定自己的學習規劃。CBE教學模式中的綜合職業能力包括知識(與本職相關的知識領域)、態度(動機、動力情感領域)、經驗(活動的領域)、反饋(評估、評價領域)。 第二,以能力作為制定教學計劃、實施教學活動的基礎,而不是以掌握完整的學科知識體系為目的。第三,強調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主動性、能動性,鼓勵學生根據職業能力分析表所確定的能力及其指標進行自主學習。教師不再是課堂的主導者,而是學生自主學習過程中和技能訓練時的指導者,主要負責按職業能力分析表所列各項能力提供學習資源,例如,劃分教學模塊、編寫模塊教材、學習指南以及技能訓練指導書,根據職業能力訓練的需求建立學習資源室。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學生要對自己的學習負責,按學習指南的要求,根據自己的實際制定學習計劃,完成學習后,先進行自我評價,認為達到要求后,再由教師進行考核評定。
二、CBE教學模式與法學專業教學理念的契合
法學專業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培養高層次的法律實踐專門人才的專業。法學教育主要為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法律監督部門以及經濟管理、行政管理和社會公共管理部門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以能夠勝任法律實務工作為基準。隨著國外法學人才培養理論和模式的引入,我國法學教育界開始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人才培養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以案例分析、案例研討形式為主的案例教學模式。二是以模擬法庭為載體的演練式教學模式。三是以注重動手能力的法律診所教育模式。在上述模式中,診所教育在培養學生應用法律能力和職業能力方面的優勢較為突出,然而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最大局限性是其單一性,即側重于律師執業技能的培養。筆者認為,上述教學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法治社會和司法體制改革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要。只有改革才能讓法律碩士教育適應社會的發展,讓應用型法學人才真正成為復合性﹑開放性﹑專業性三位一體的法律專業人才。有觀點認為,法學教育目標應分階段進行:法律本科階段,應以專業教育結合人文教育,培養綜合性法律人才。 筆者認為,在奠定法學專業學生扎實的綜合知識的基礎之上,可以結合法律職業的特殊需求,培養應用型和復合型專業人才,強調職業導向和職業能力培養。
法學教育界對法學專業學生培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宏觀層面的培養計劃、教學方法和教學管理的研究;二是微觀層面的課堂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教學、社會實踐活動、課外科研訓練和實習等方面。從現有文獻中尚未發現以職業能力為基礎的教學模式的專門研究成果,尤其是以檢察官職業能力培養為導向的研究更是未曾發現,亟需對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律職業實務課的教學進行探索。以檢察官職業能力培養為例,主要是檢察院教育培訓部門研究如何對現任檢察官進行職業能力的訓練和提高。筆者結合在檢察院掛職的經驗,認為以能力為基礎的教育體系——CBE教學模式對于法律碩士教學模式改革具有明顯的借鑒價值,率先在2014年第一學期在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中開設實踐選修課《檢察實務》,探索CBE教學模式在法律碩士教學中的應用之路。《檢察實務》是一門旨在培養法律碩士檢察職業能力的課程,是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職務犯罪偵查實務、偵查監督實務和公訴實務三個部分,涵蓋檢察機關主要業務,是檢察官職業能力的最主要內容。本文擬解決以下教學問題:第一,彌補傳統教學方法在培養法律碩士獨立行動能力方面的不足。傳統的以理論、法律知識為主導的課堂教學方法,難以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CBE教學方法可以做到“在講中練,在練中學,在學中培養能力”。第二,解決案例教學和實習對專項能力培養不足的問題。通常采用的案例教學法和到檢法機關實習,由于缺乏系統的職業能力分析、培養目標和學習資源,也不能很好解決職業能力培養的問題。第三,解決法學教育中職業能力分析、職業能力訓練方法和能力評價體系缺失的問題。第四,彌補法學教材及學習資源的不足。《檢察實務》模塊教學大綱、模塊教材和能力訓練指導書可以解決傳統教材形式單一和缺乏能力訓練的不足,且通過檢察官職業能力學習資源室和職業能力綜合模擬演練室建設,拓展學生自主學習和能力訓練的資源和途徑。經過調研以及近兩年實踐課教學的探索,筆者發現來自國外的CBE教育理論與《檢察實務》課程教學的能力培養目標具有非常高的契合性。
三、CBE理論在《檢察實務》教學中的實施步驟
(一)進行檢察官職業能力分析
CBE教學模式最關鍵的一步是職業能力分析。能力是一種個體特征。能力研究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尋找能力的載體和促進能力發展的方法。能力由以下幾個要素構成:其一,能力的需求方。即誰需要這些能力?以法律碩士為例,對綜合職業能力的需求主要是公檢法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其二,能力提供方。即高等法學院校。其三,能力的實現。能力培養的核心任務是發展學習者的個性、奠定職業發展基礎并培養符合社會準則的行為方式。其四,能力的評估。與知識考試和技能考核相比,職業能力的證明和鑒定非常困難。但是,高等院校的能力評價與職業資格鑒定考試有很大的不同。職業資格鑒定的考試題目應反映每個職業的實踐共同體成員所具備的能力,包括知識、技能以及典型的職業生涯發展途徑,它可以是標準化的試題。絕大部分學習者通過努力都應當能夠達到這一要求。職業能力評價必須同時滿足認知規律、職業發展規律以及技術標準和社會規范的要求,因此對我們來說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一個全新的領域。
職業能力分析是一項十分復雜、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 一般由該專業領域的專家對職業能力進行分析,制定“職業能力分析表”,對專業能力進行逐級分解,并提出明確的培養目標和考核指標。以職務犯罪偵查能力為例,反貪局和瀆職侵權犯罪偵查局的檢察官應具備的職業能力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發現和捕捉犯罪線索的能力。培養偵查意識和職業敏感性,具備主動摸排偵查線索的能力。其二,收集、固定、使用證據的能力,尤其是收集、固定、使用實物證據的能力。 其三,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其四,偵查指揮和協調能力,尤其是重大案件的指揮和協調能力 。其五,追贓、追逃能力,等等。
(二)教學分析:劃分教學模塊、制定模塊教學大綱、編寫模塊教材
教學分析的具體工作是在專項能力分析結果的基礎上進行的。在職業能力分析完成之后,教師和實踐部門專家一起研究每項綜合能力的要求、目標及其實現的各項要求(步驟、工具與設備、技能、知識、工作態度),并據此確定教學單元。這些單元有時也被稱為“模塊”。每個單元或模塊內的技能、知識和態度要盡可能按照崗位工作或職業的實際需要順序排列,并且研究修每一模塊需要什么預備知識。劃分出教學模塊之后,根據模塊的教學目標、技能和知識等編寫教學大綱。當學生掌握該模塊的技能后就完成了一個模塊的學習。《檢察實務》教學模塊可以根據檢察院各主要崗位對職業能力的要求,建立基本技能模塊,在此基礎上細分為若干個專業能力模塊,直至將教學任務落實到每一項技能的培養上。
CBE教學模式也需要教材——模塊教材,但與傳統的教材注重知識體系完整性相比,模塊教材更注重學習資源的指導性、靈活性和能力導向性。模塊教材實際上是對學生的自主學習進行指導的手冊。該學習指導手冊是高校教師及實踐部門指導教師根據能力分析表上所列的各項專項能力,分別制定的模塊學習指導材料。其內容主要包括:教師講義、文獻資料、法律和司法解釋、判例、技能學習指導書,實訓指導書、音像及教學軟件,等等。
(三)教學組織與能力訓練:建立學習資源室和技能模擬訓練室
CBE教學模式強調學生的自主學習和實踐技能的演練,檢察實務技能學習資源室和模擬訓練實驗室的建設是本課題研究成功的非常重要的內容和標志。利用學校的現有資源,通過課題組成員收集案例資料、編寫模塊教學大綱、模塊教材、能力訓練指導書等,建立學習資源室。同時根據檢察院工作流程和各崗位的技能訓練需要,建立檢察官技能模擬實驗室,邊教學、邊實踐演練,提高學生的實踐技能。以能力為基礎的學習方法中,學生可以根據職業能力分析表、模塊大綱、模塊教材,制定自己的學習計劃,在學習資源室尋找所用資源,在技能模擬實驗室中依據實訓指導書、技能訓練指導書等資料,進行個別化的、自主性的技能訓練。
(四)設計考核方案及評估指標
根據CBE教學模式的要求建立檢察官職業能力考核及評估體系。該評估體系的特點有三:其一,多元化的考核指標。職業能力培養與基礎知識教學的考核最大的不同在于,職業能力無法通過選擇題、論述題以及一般的案例分析題的答題分數進行衡量,而是通過多元化的指標來體現,例如真實案件事實調查能力、程序操作能力、案件匯報和出庭公訴所反映出來的語言表達能力、寫作審查報告和公訴詞等文書所表現出來的文書寫作能力,等等。因此,應圍繞這些能力設計多元的評價指標,對學生的實踐活動、實際辦案效果和綜合表現進行整體評價。其二,動態和過程化的考核方式。能力培養和訓練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由此決定了能力評估也應當是動態的和過程化的,而不能拘泥于一次性的靜態的考試結果,只有這樣才能夠真實地反映出學生習得職業能力的程度和效果。其三,理論教師與實踐部門相結合的考核主體。在能力訓練為主旨的教學中,教學環節的多重性和復雜性決定了對學生實踐教學的評價應該多聽取參與各方的評價,以盡可能有一個客觀全面的評價結果。
四、《檢察實務》課應用CBE教學模式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高校與司法實踐部門的合作培養機制
應用型法學人才合作培養模式,以學校教育為基礎,充分利用司法實踐部門的教學資源,加強學校與司法實踐部門的緊密聯系,以司法實踐的需求為導向,加強學生的社會實踐,改革以學校和課堂為中心的傳統人才培養模式進行“學生—社會”零距離聯合辦學模式。通過合作培養,使學生在完成專業課學習的同時,接受了社會的錘煉,提高了實際工作技能,為學生為今后開展法律相關工作、進入相關單位增加了競爭力。 高等法學院校與公檢法等機關進行合作,共建學生實習、實訓基地,建立教師和法官、檢察官、警官等職業之間的互動交流。就《檢察實務》課程來說,通過檢校合作,在教學案例、實習基地、實習指導教師等方面獲得檢察機關的支持,既可以使學生學習的技能得到實時、實地演練和檢驗,又可以為檢察官擔任技能導師奠定了長效機制的保障。
(二)培育高水平“雙師型”師資隊伍
通過CBE教學模式的特點是學生畢業后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在走上檢察官崗位后,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勝任辦案工作。這就需要學生在校期間不僅要學到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而且掌握法律職業專業技能,具有獨立處理問題的能力。然而,法律職業能力由誰教,有誰訓練呢?易言之,能勝任法律職業能力教學的師資成為CBE教學模式是否能收到實際效果的關鍵,即組建一支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和法律職業能力的“雙師型”教師隊伍。就高等教育法學專業而言,雙師型教師是指兼有教師資格和法律職業資格并實際從事法律實務的老師,這種教師兼具理論和實務的工作經驗,能夠把傳授法律知識和培養職業能力較好地結合起來,有助于提高教學的實效性。 國家推行的“雙千計劃”的目的就是在法律院校和司法實踐部門之間架起互通的橋梁,為“雙師”的培養奠定了基礎。在雙師隊伍建設方面,西北政法大學走在全國的前列。具體做法是:其一,將青年教師派往檢法機關掛職副檢察長、科(局)長助理、法官助理,為期一到兩年,通過人大任命而具備法官、檢察官資格,具有辦案權,直接辦理案件,在實際工作中習得法官和檢察官職業能力。 其二,通過聘請合作單位——公檢法機關中具有一定理論水平、精通實踐的法律工作人員來學校做兼職教師,檢校、檢法合作、優勢互補。這些兼具理論和實踐能力的“雙師”是保障CBE教學工作取得成效的中堅力量。
法律實務范文6
關鍵詞:房屋租賃合同;效力;轉租;租賃
一、房屋轉租過程中所出現的相關情況及合同效力。
(一)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在沒有其他無效原因存在的情況下,該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租賃合同屬于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而不是以產生物權變動效果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對租賃物是否享有所有權、處分權,不是租賃合同必須考慮的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應的租金。承租人將依照合同取得的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權轉移給次承租人享有,并不構成對租賃物的處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梢姡瑢τ诔凶馊宋唇洺鲎馊送廪D租的,合同法給出租人設定的救濟途徑是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而非宣告轉租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并不能否認合同的效力。
(二)對于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如因轉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的處理方法及例外。
轉租是建立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之上,但原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畢竟是兩個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強迫他繼續履行轉租合同。如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應予支持,但是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租人在此種情況下是不能強行解除合同的。
(三)因租賃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租賃物的損失,應由轉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與次承租人形成租賃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轉租人主張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擔責任。
二、幾種特殊情形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違反《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⑴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⑵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⑶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⑷ 權屬有爭議的;⑸ 屬于違法建筑的;⑹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⑺ 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⑻ 不符合公安、h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⑼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述九種情形下的房屋的出租合同的效力如何呢?筆者認為應區別對待,從法律規范的分類看,該條規定的九種情形屬于禁止性規范,也屬于強制性規范,但不一定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重點是看是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未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 30 日內,持有關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論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房產部門經過審核,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對其核發《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那么是不是不辦理登記備案租賃合同就無效或不生效呢?《合同法》第 44 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均只要求房屋租賃的當事人辦理備案手續,但未規定只有辦理備案手續,合同才生效。登記備案是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與方式;但登記備案不是租賃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自愿,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就是有效的?!蹲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的司法解釋(一)》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租賃合同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并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租賃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 ,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三)關于一屋多租的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沖突問題的解決。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⑴ 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⑵ 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⑶ 合同成立在先的。
對于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都不要求承租該房屋的情況,筆者認為承租人都有解除權,如承租人都要求解除合同的,出租人無權要求其中任一承租人來履行合同。因為在此情況下,出租人其本身主觀上存在過錯,出租人簽訂多份合同的行為,已以其行為明確表示不再履行該義務,構成了根本違約,因此,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出租人無權要求其中任一承租人來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