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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紙老虎范文1
相像的人卻不親密
2008年春節過后,南京的六合五香牛蹄筋已經漲到40塊錢一斤了。幾乎每隔幾天,我就買上半斤。熟食店的老板總是給我切成薄薄的片,透明又筋道的蹄筋,帶著濃郁的佐料香氣,我吃得極慢。公司中午休息的時間只有一個小時,同事總是催我,快點快點。他們不知道,我并不是在吃肉,我是在想他了。
他也極其喜歡吃肉,簡直是無肉不餐,我牙齒剛剛長全,他就已經迫不及待地要把我培養得和他一模一樣。結果導致我對于肥肉、甚至豬肉都深惡痛絕。因為嚴重偏食,我長得又瘦又小,典型的營養不良,這讓他看我的眼光里,充滿了憐惜和憂郁。
后來他便給我買牛肉,第一次吃的時候連哄帶騙,我從此卻一發不可收。牛肉的價格一直偏高,那時家里經濟條件并不是很好,也就在年底,才能吃牛肉。可到了年底,牛肉就顯得特別緊張了。我跟著他到菜市場上,看著他瘦小的身軀,淹沒在擁擠的人群中,很費力地向前擠,兩只胳膊高高地舉起來,手里還攥著錢,一邊擠一邊喊著:“給我女兒來兩斤,給我女兒來兩斤。”
車籃子里,放著鮮紅的牛肉,我坐在車前梁上,聽他吹著口哨,車鈴鐺“玲玲”響,那幾乎是我最快樂的時光。年夜飯的餃子,一直是兩種餡料,豬肉餡是他和媽媽、還有弟弟吃的,牛肉餡是我吃的。他總是放很多的肉,很少的藕泥,他說:“牛肉餃子,就要吃一個肉核的。”
他又成功地把我變成了一個肉食動物,不僅如此,我們出奇的相像,從走路姿勢,到長相,再到胃口。可我們的關系,并沒有因這些相像而變得更親密。
因為長期受到他的熏染,我舉止粗魯,留短發,穿黑白兩色的衣服,高興的時候,旁若無人地哈哈大笑;我還繼承了他英勇好斗的性格,學校的男生見了我都要怕三分,但這些他一直是不知道的。直到有一天,被我砸傷腦袋的男生被他的母親帶到我家里來,女人憤憤地質問他:“你怎么教育孩子的?一個好好的女孩子家,學什么不好,學打架!”
開始,他的態度卑微,賠著笑臉,打著哈哈。女人以為他怕了,好欺負,更加肆無忌憚地唾沫飛濺,手指幾乎戳到他的鼻子上。他的臉色就變了,狠狠地說:“我告訴你,適可而止就好了,當我好欺負呢!不要以為你是個女人我就不敢打你。”
女人嚇得落荒而逃,街上一群看熱鬧的人,對著我家指指點點,我跳著腳在后面起哄。他回頭就給了我一耳光,我看著他鐵青的臉,蒙了。從小到大,他從來沒有動過我一根手指頭。
鄰居叔叔來拉他:“小孩子嘛,打架是正常的。”
他就吼人家:“我教育孩子不需要你插嘴!”鄰居叔叔有點兒訕訕的。然后他拎著我的脖子回家,像拎一只待宰的鴨子,樣子窮兇極惡。
我朝著他的胳膊狠狠地咬了一口,跳下地就跑,他憤怒的聲音被我關在門內:“有本事就不要回來。”
我在大街上游蕩到很晚,肚子餓得“咕咕”叫了,可我拉不下面子。夜漸漸深了,媽媽尋我的喊聲,在街上回響,我的眼淚就下來了。
回到家,他坐在椅子上抽煙,看到我鼻子里“哼”了一聲,便回了房間。
那天晚上,我在日記里寫道:等我長大了,我就讓你知道我的厲害。第二天早晨上學時,我偷偷將他的一只新皮鞋裝在了書包里。拐到大街上,從書包里掏出來扔在地上,一路踢到學校。
那種感覺仿佛踢在他身上一樣,尤其當我看到他趴在床底下到處找鞋子的時候,內心里充滿了報仇后的快樂。
說不出口的道歉
挨打事件之后,我們很長時間都在冷戰,最長的記錄是我一個月沒有和他說話。
不過,對于我的冷落,他倒也滿不在乎,不僅如此,他開始立志把我打造成一個淑女,目不斜視,溫文爾雅,笑不露齒,喝湯不能出動靜,在人前不能打嗝放屁。我斜著眼睛看他,說:“管天管地還能管打嗝放屁,有屁了,怎么辦?”
他鐵青著臉:“憋著。”
我的青春期,在他的高壓政策下,充滿了叛逆和乖張。他逼我學做家務,學針線,給我講早戀的壞處。有一度我都懷疑,他不是我的親生父親。
在16歲的時候,我開始喜歡隔壁班的男生。那樣的夜晚,空氣中飄蕩著薔薇的芬芳,寧靜而浪漫。學校的操場,我們走了一圈又一圈。可我們到最后手都沒有拉過,我真是擔心,黑暗的角落里,他會突然鉆出來,對著我心愛的男孩大打出手。
他嗅到了我戀愛的蛛絲馬跡,并從我的書包里翻出了男孩寫的情書,他幾下就把信撕得稀爛。這還不算,他跑到學校,對我的班主任說我早戀了,要他們多多費心。
就在那一刻,我和他之間的關系徹底決裂了,我對男孩說:“要不我們私奔吧。”
男孩經他這么一鬧,早已經是嚇破膽了,他什么也沒有說,飛一般地逃跑了。
再沒有人陪著我繞操場,再沒有人在教室外面給我唱情歌,看著他得意洋洋的笑臉,我忽然感覺人生毫無意義。
他就是這樣蠻橫不講理,上了高中之后,我住校便很少回家了。這個時候的他,更關心的是我的成績。在他眼里,只有清華北大才算是好大學,好不容易回家了,他總是先問我的成績,然后語重心長地說:“這成績離考清華北大可是很遠呢,還得多努力啊。”
他有時候會送一些炒菜到學校來,那時候他已經45歲了,身形開始有點兒佝僂,還越發清瘦,衣服掛在他身上,顯得空蕩蕩的,風將他的頭發吹得亂七八糟的。我接過菜就走,也不喊他。
有一回同學碰見了問:“那是你爸嗎?”
我說:“不是,我們鄰居上班經過這里的。”
我看到他的身形明顯地停頓了一下,什么也沒有說就離開了。
直到高中畢業,我才知道,我對他的傷害有多大。媽媽說,那次回家之后,他一夜沒有睡,一個人喝醉了,一邊流淚一邊說:“我女兒現在就開始嫌棄我了。”可酒醒了,他依舊跑到集市上買我喜歡吃的菜,穿越半個城市給我送。
我以為這樣的結果,我會感到快樂,其實不是,心里有什么地方被擰了一下似的,疼。
高中畢業我20歲,已經漸漸開始懂了生活的喜怒哀樂。只是我和他都是那么驕傲的人,關于道歉誰也說不出口,他用送菜來彌補當初對我的傷害,而我用重點大學的錄取通知書來回報他。
無法報答的愛
讀大學那段時間,我很想家,這鄉愁弱化了我對他的敵意。我想他還是在意我的,我們都是感情內斂、晚熟的人,明明在意對方的,卻要用傷害的方式來表達。
他幾乎每個星期都會打電話過來,問的永遠只是一件事:“錢夠花嗎?”
我說夠夠夠,他依舊會寄錢過來,他說:“長大了,要學會打扮自己,穿得好一點兒。一個人在外面要注意身體,吃得好一點兒,沒錢就打電話來。”
而他自己,穿的還是十幾年前的衣服,還有小弟淘汰下來的舊衣服。那些衣服其實一點兒都不適合他穿,肥肥大大的,說給他聽,他只是一笑:“我這么大歲數了,還要什么好呢,衣服能遮住肉就可以了。”這話說得我很心酸,看看他,已經五十多歲了,已經開始謝頂,他的頭發很稀少,卷卷的,額頭的皺紋很深了,太陽把他曬得黝黑。想起我坐在他的自行車上,聽他吹著口哨,車鈴鐺“玲玲”響,那時候的他多么青春,多么充滿活力啊!
我讀書那些年,他舍不得買肉了,物價每天都在飛漲,偶爾嘴饞了,買一塊肥肉,熬成豬油,炒菜的時候放一點。他還說謊,人老了,容易血脂高啊,肉就得少吃。
我工作了,不買衣服,不買化妝品,同事們問我,趁著年輕好好打扮,我笑了,年輕就是最好的裝扮。其實,這都是假話,我是攢錢呢,我給他郵寄了一筆又一筆錢,有多也有少。他打電話來,你自己攢著,以后結婚用。
后來見我不聽,就說:“我給你攢著,你結婚的時候再給你。”
我說不要。他就說:“不行,必須要,不帶著錢過去,人家會看低了你。”
我常常想,是什么時候開始,我們變得如此柔情了呢?沒有爭吵,沒有憤怒。我多么想念,那時候和他的爭執啊,他屬虎,我也屬虎,人家看我倆吵架的時候,就打趣說:“看啊,兩只老虎在較量。”
可現在,他這只老虎老了。
3月中旬的時候,我忽然夢見他病了,一整天我都惶惶不安。我打電話到家,我說爸爸,你沒事吧,爸爸我夢見你身體不好。
他在那頭就哽咽了,我前幾天出門,樓上飛出一塊磚頭來,把頭砸破了。
他膽小,不敢去醫院,不敢打針,只簡單地包扎了一下,吃了一點兒消炎藥。此刻他脆弱得有點兒像小孩了,我說:“你等著,我馬上請假回家。你必須要去醫院,春天多容易感染啊。”
為了不讓傷口受風,他只能每天戴著帽子,睡覺的時候,只好趴著。我帶他去醫院,傷口已經發硬,根本縫合不了。醫生給他消毒的時候,他渾身都僵硬了,面露恐懼,身體顫抖,我感覺他快要哭出來了。他的樣子一如多年前的我,他陪我去打預防針,我又哭又鬧,他說:打完針,我帶你去吃牛肉面。于是我安慰他:不疼的,爸爸,等你消炎完了,我們去吃牛肉面。
回到南京之后,他忽然發短信給我,他說:謝謝女兒,爸爸覺得心里很溫暖。
我看著他的短信再次落淚了,曾經我們都年輕,都那么驕傲自負,那么強勢。隨著時間的流逝,我們的心變得柔軟,情感變得細膩,原來有多少恨,現在就有多少愛。
27年前他養育了我,在以后的時間里,我將像當初他養育我那樣照顧他,接受他變老、患病,直至他生命的盡頭
剪紙老虎范文2
關鍵詞:農民工施工隊伍;合作互信機制;管理溝通
引言
隨著建筑業市場化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建筑業投資也開始呈現出幾何式的增長態勢,順應這種潮流,建筑業的主力軍――農民工施工隊伍也越來越多,由于各個隊伍之間在文化、地域、風俗、習慣、認知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其隊伍之間協調溝通始終存在較大的問題,而基于此出現的各種影響施工總承包方綠色文明施工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這就對總承包方的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如何構建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合作互信機制,用以排除干擾影響綠色文明施工的因素,及時消除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的對立情緒,是當前總承包方亟待解決的一大議題。
1 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產生對立情緒的主要原因分析
根據現代管理學中的管理溝通理論,結合工程實際,將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產生對立情緒的主要原因歸納為兩個方面[1],即農民工施工隊伍自身的原因以及施工企業存在的管理溝通問題。
1.1 農民工施工隊伍自身的因素
1.1.1 地域差異
農民工施工隊伍大多來自于不同的地域,而各地域在風俗、文化、習慣、語言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異,而農民工施工隊伍自身對這種差異的認知,使他們在無形之中自主組織了施工現場的“非正式組織”以保護來自相同地域農民工的利益,這種“非正式組織”從某種程度上講,促進了施工的進行,在同組織成員中形成了互幫互助的機制,并且保護了組織內部廣大成員的利益,但是當組織內部成員利益受到損害時,這些組織就轉化為施工企業管理目標實現的一大桎梏,甚至嚴重影響施工企業管理目標的實現。現實中,由于工地各“非正式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利益紛爭,導致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普遍存在著一種對立情緒,這種對立情緒升級為流血事件也時有發生。
1.1.2 文化知識水平及溝通能力
大多數農民工都沒有接受到良好的教育,根據現場問卷調查顯示,58.3%的農民工接受過小學教育,31.8%的農民工接受過初中教育,9.4%的農民工接受過高中教育,0.5%的農民工未接受過教育,如圖1所示,這就導致了文化知識水平及某些認知能力方面的缺失,這種缺失也就導致了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大多數農民工都是感性思想大于理性思想,對于工作中的矛盾不能夠理性的認識,容易轉化為沖突;另一方面,農民工施工隊伍中的大多數成員都不清楚如何與管理者或其他隊伍進行有效溝通,常常有問題、有困難不能夠及時的反映或者不能有效的反映。
1.2 施工企業存在的管理溝通因素
1.2.1 溝通側重點的誤區
一般來說,大部分的總承包重視與業主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分包商的溝通,以此來保證自身利益的實現,卻忽視了與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的溝通,各施工隊伍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而信息不對稱又是交易成本產生的因素之一[2],故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農民工施工隊伍在進度、硬件設施、施工條件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或矛盾,由此在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可能產生零和博弈[3],導致雙方都不能夠順利完成本職工作,最終影響總承包方的管理目標。
1.2.2 缺乏雙向反饋式的溝通網絡
農民工施工隊伍受到專業知識和溝通能力的限制,在選擇溝通對象時,總是傾向于與總包方進行溝通,而此時總包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總是以集權化的模式溝通矛盾雙方,如圖2所示,這種溝通方式并沒有形成循環回路的反饋網絡,很可能由于問題導致總包方權威的弱化及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對立情緒的加深。而且單向集權式的溝通,又很可能導致信息的失真,進一步加大信息的不對稱,從側面加大了管理溝通的難度。
1.2.3 缺少長效的溝通機制
長期以來,與農民工施工隊伍的溝通只是分包商的任務,總包方主要確保分包商能夠將己方的技術交底和施工方案下達到農民工施工隊伍,而與此同時,農民工施工隊伍由于自身的文化知識缺失問題,對于技術交底和施工方案并不能有深層次的理性認識,不能通過其中理解到總包方管理者的管理意圖,從而與總包方管理者的理念產生沖突,進而可能導致與其他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產生對立情緒。另一方面,農民工施工隊伍缺少第三方協助的溝通渠道,難以形成循環往復的反饋式溝通,造成對立情緒的無法排除及加深。
1.2.4 定規維度為主的溝通形式
縱觀現今總承包方與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的溝通形式,可以深刻地體會到,總承包方主要的溝通形式都是以問責制為主,農民工施工隊伍在出現困難的時候,各方都是相互推諉,沒有善意的解決方案,出現問題的時候,總是以問責者的身份出現。總承包方總是強化了定規維度,而忽略了關懷維度,并沒有將農民工施工隊伍看作是實現己方管理目標的團隊一員,在這種并非以人為本的前提下,農民工施工隊都是獨立于工程之中個體孤立的存在,對于管理者的意圖可以置之不理,進而使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產生對立情緒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 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合作互信機制的構建
2.1 建立總包方與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長效的溝通機制
總包方應建立由項目部各職能部門中層管理人員組成的工作小組,定期加強與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的溝通,安排工作小組與各農民工施工隊伍一線工作的管理人員每月碰頭兩至三次,聽取各農民工施工隊伍的意見和建議,減少各方的信息不對稱,協調其隊伍間的關系,保障各隊伍都能擁有相應的硬件設施和外部條件。以此為基礎,縮短各方的信息傳遞鏈,拓寬溝通渠道,保證信息的暢通無阻和完整性,最終形成分權式的雙向反饋溝通網絡,如圖3所示。
2.2 鼓勵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自主的溝通
針對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溝通的被動性,總承包方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鼓勵并且支持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進行長期的非正式溝通,以減少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最大可能降低交流的“噪音”,以此縮減可能出現的交易成本。具體到實際,總承包方應在農民工施工隊伍入場時,以非正式的方式安排農民工施工隊伍的班組長進行碰頭,使雙方有一個溝通的先決條件,減少后期可能出現的被動協調的議價成本,從側面加強農民工施工隊伍的自主溝通。
2.3 善意引導“非正式組織”,轉化不確定性因素為動力
農民工施工隊伍所形成的“非正式組織”,從本質上講,是一個來自同一地域的相互間有文化認同感的成員組成的一個保護自身權益的利益團體,在沒有外界不利條件的情況下,這種組織是工程項目進行的助力,組織內部會自主的出現互幫互助的合作機制。但當不利的外界條件出現時,這種組織會轉化為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對立情緒的源頭。
在工程實踐中,大部分總承包方對于這些“非正式組織”采取了一種忽視的態度,既不肯定其積極作用,也不重視其不利因素。基于現實,總承包方應善意引導這些“非正式組織”,轉化不確定因素為促進工程建設動力。一方面,針對各農民工施工隊伍的地域差異性,利用施工的閑暇時間,組織各個施工隊伍開展一些文化藝術體育類活動、專業技術比賽、操作技能交流,為其提供非正式溝通渠道和相互學習的渠道,加強文化認同感;另一方面,利用“非正式組織”積極作用,在進行施工組織時,有意識地將有共同語言和興趣或者來自相同地域的農民工施工隊伍安排在銜接的工序或者需要合作的工序上,使隊伍之間有頻繁接觸的機會,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并避免對立情緒。
2.4 關懷維度和定規維度并重,促進團隊合作意識
總承包方總是會期望農民工施工隊伍能夠積極出色地完成施工任務,制定了種種懲罰制度以規范農民工施工隊伍的行為,而通常會因為未將其視為團隊中一員,導致了農民工施工隊伍并不重視總承包方的管理目標,消極完成各項任務。
根據管理方格理論,在同時重視關懷維度和定規維度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催生團隊意識,形成合作精神。對于農民工施工隊伍的管理,總承包方在制定問責制度的同時,應將關懷制度同樣提上日程,對于農民工施工隊伍可能出現的困難或者問題,給予足夠的關心,當問題出現時,能夠及時地以協調者的身份解決問題、化解矛盾,而不是故意的推諉、逃避。以此,產生組織的向心力,能讓農民工施工隊伍感覺到自身是施工團隊中的一員,并受到主管方足夠的重視,促進農民工施工隊伍積極的投入到施工當中,對管理者的管理意圖快速地反映,用實際行動切合管理目標。
2.5 制定激勵措施,鼓勵管理者與農民工施工隊伍的溝通
傳統的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績效考核制度通常是以內部考核為主,外部因素通常被排除在外,不僅會因為主觀的個人因素導致考核的結果出現偏差,而且不能夠及時的反映出問題。管理人員也會因為內部考核的因素,不注重外部人員的利益,導致管理上的漏洞。
引入外部因素進行績效考核不僅可以提高管理人員的工作態度與責任心,也可以使高層管理人員的管理目標得到更加充分的實現,這是現代企業進行目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管理農民工施工隊伍的績效考核中,讓農民工施工隊伍班組長為主管人員進行評分,評價主管人員是否關注施工中遇到的困難、是否及時處理各種問題和突發事件、是否協調好各方的關系、是否提供相應的硬件設施或施工條件等方面情況,結合這一評價綜合考慮主管人員的薪酬、晉升等,以此化被動管理為主動控制,化事后處理為事前預防,以減少農民工施工隊伍的對立情緒,并提高施工各方的工作效率。
3 總結及其展望
近些年來,由于法制觀念的深入、知識資本的積累以及建筑業市場環境的影響,農民工的“經濟人”地位正逐漸蛻變為“社會人”,傳統的管理手段已經逐漸不適應這一轉變過程,甚至阻礙建筑業生產力的發展,所以運用各種新型管理手段引導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形成合作互信的機制,是社會化大生產形勢的客觀要求,通過管理溝通為基礎的各種管理策略和方法,可以切實地改善施工各方的工作關系,減少對立情緒,催生團隊精神,提高施工效率,進一步使管理者的管理目標得到充分的實施。在未來,施工各方特別是農民工施工隊伍之間將以一種平等、互利、合作、雙贏的形勢存在,建筑業管理模式將邁向國際上推廣的Partnering模式,從而使中國的建筑業經濟推向一個新的臺階。
參考文獻
[1]周三多,陳傳明,魯明泓.管理學―原理與方法[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430~446.
[2](美)威廉姆森,(美)溫特.企業的性質/起源、演變和發展[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149~181).
[3]江新,張巍.基于博弈論的施工索賠訴訟困境分析及對策[J].人民長江,2009,11,107~109.
剪紙老虎范文3
其第26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居委會、村委會能當空巢老人“監護人”
案例:“‘新老年法’實施了,我們終于可以松一口氣了,我們的做法有法可依了。”武漢市唐家墩街西橋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萬軍如釋重負。
他所工作的社區有一名92歲的老漢劉寶俊,老人終身未娶,一直獨自生活,其妹妹劉女士多年前移居深圳。去年年底劉寶俊臥床不起,需要人照顧,劉女士想把哥哥接到身邊居住,可92歲的老人已經不起長途旅行,只能就近入住老年公寓。在聯系了老年公寓后,劉女士想到自己回深圳后,萬一出現緊急情況,無人代表親屬監護老人。無奈之下,劉女士找到社區求助。
為此社區派出代表萬軍和劉女士一起,作為老人聯系人和親屬,簽了入院告知書、入院協議書。隨后,劉女士寫了一份委托書:“因家人住深圳,現委托朋友萬軍處理劉寶俊在入住期間、生病轉院治療的手續辦理。”
萬軍說:“雖然我們已就轉院手續、搶救程序以及臨終關懷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溝通,但律師認為我們和劉女士之前簽的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社區因此承擔了很大的風險。‘新老年法’實施以后,社區要據此跟劉女士重新簽一份協議”。
釋法:黑龍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張海燕認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一方面明確其直系親屬和成年子女具有監護義務;另一方面,監護人的法律范圍得以擴大——居委會和村委會等人民基層自治組織可充當老年人的監護人,保障其身體健康和財產權益。
法律界人士同時指出,社會慈善機構和公益性組織是無權充當監護人的,“這是對老年人的一種保護,防止一些組織假借名義侵占老年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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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成人監護法各有側重
德國對老年人設有照管制度,重點是人身的照護而非財產管理,被照管人的行為能力并不因法律上的照管而自動喪失或受到限制。
日本對老年人的監護分為輔助人、保佐人、監護人,監護人享有報酬請求權、辭任和拒任權等。
早點選定監護人
案例:喪偶的曹大媽因煤氣中毒成了植物人,這可急壞了她的外甥女高女士。原來曹大媽沒有自己的子女,老伴過世后,繼子女拒絕撫養她。這次老人昏迷不醒,沒辦法指定監護人動用她的存款治病,而且以后的治療和生活也成未知數。而高女士本人不是曹大媽的直系親屬,經濟也比較拮據,無力獨自承擔曹大媽的護理和治療。
律師告訴高女士,如果想讓曹大媽晚年有個好歸宿,她需要走一套繁瑣的法律程序:一方面她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如果繼子女要求繼承財產,那么則應該盡贍養義務。另一方面,高女士也可以向曹大媽的單位、社區居委會、民政福利機構求助,由這些組織或部門協調遺贈贍養的問題,最后達成協議,指定贍養繼承人,或者依靠當地養老院,將老人安置好。
釋法:老年監護制度是修訂草案亮點之一,體現了立法的進步。但是,草案第26條并未明確老年人監護人的權利范圍。比如,老年人監護人處理問題時,常常涉及到遺產繼承問題,老年人的監護人在代替老年人作出財產處分決定時,就應征得老年人的法定繼承人的同意,不能由監護人單方面作出。法律界人士提出,民政部門應該指導老年人簽訂意外情況的有公證的委托書,指定委托人在特殊情況下能替老人作出哪些決定,能得到哪些回報等等。
監護人,老人有權自主選擇
案例:83歲的劉老太有兩子兩女,十多年來一直輪流在各家生活。由于各家的生活水平不一、孝心也各異,劉老太心情并不是很舒暢。她很早就向兒女們提出固定在小女兒家生活,由小女兒對自己進行照顧,其余子女分攤贍養費用。但其他子女卻表示拒絕,理由是“出錢讓小女兒負責,不僅增加經濟負擔,且難免別人說閑話”。因為兒女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劉老太只能聽從子女的安排。根據修訂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劉老太可以自主選擇小女兒做自己的監護人,而不用再過輪流各家生活的日子了。
釋法: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員法學博士司丹說:“新老年法”設立老年監護制度,賦予了老年人充分的自,即在老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可事先選任自己的監護人,這不僅體現了當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則,還提高了老年人監護制度的可行性。
監督防范,老年監護人還差一步
案例:盡管“老年人監護制度是家庭法律制度一大創新”,但是一些子女或個人對老年人照顧時出現利益衡量,涉及到老年人人身、財產的紛爭不斷,老年人權益受損現象屢屢發生,也曾出現不少侵害老年人權益的案件。
今年2月北京市一街道副主任邢寶江因為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邢寶江所管理的街道居住著一名低保老人于某。2004年底,于某被當地居委會送進了養老院,于某名下三間平房的房本也被輾轉送到街道保管。2008年底,于某所住區域面臨拆遷。當時老人在潞河醫院住院,拆遷公司找不到房主,便聯系了街道辦事處,邢寶江伙同兩名下屬賣掉了于某的房子,侵占了老人房產一百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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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老年人監護 立法缺陷 體系構建
【中圖分類號】F320.2 【文獻標識碼】A
《2011年度中國老齡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截止2011年末,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8499億,占總人口的比重達13.7%,全國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2288億,占總人口的比重達9.1%。根據聯合國的標準,一個國家或地區年滿60周歲以上人口占該國家或地區總人口比例達10%以上,或者年滿65歲以上人口占該國家或地區總人口比例達7%以上的,該國家或地區即被認為進入老齡化階段。因此,當前應對人口老齡化已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任務,除不斷完善現有社會保障機制外,完善監護立法也為解決成年養老問題提供相應保障。
現行規范中成年監護制度之不足
現有立法首先規定了適用于監護的被監護人主體范圍,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分別按照未成年人、成年人各自具備行為能力的情形規定了監護人范圍、選任順序及出現選任爭議的解決方式和程序等內容;還進一步明確了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不依法履行監護義務的相關責任,及監護人變更和資格撤銷的情形,這些內容都體現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其次,《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一章第一、二節,尤其是第二節“關于監護問題”的規定,則進一步將監護制度具體化。第三,在上述立法規范基礎上,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確立了我國老年意定監護制度雛形,但規定內容并不具體。
總體來說,上述監護立法從主體范圍、適用監護的條件、監護人權利、義務,監護職責履行等多方面初步確立了我國監護制度的框架。由于我國監護制度的基本框架確立于計劃經濟條件下的20世紀80年代,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目前經濟社會及人口環境變化的實際需要。具體來說,面對日趨嚴峻人口老齡化趨勢使得高齡老人的監管、照護援助需求急劇增加,而經濟環境變化下親屬關系日漸疏遠導致空巢老人養老問題日漸突出,使得現有監護制度明顯不能適應轉型社會的實際需要。
立法理念滯后,側重對被監護人的控制保護。現有立法確立的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格局,一直未能有根本突破,雖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被監護人權益,但整個監護設立過程未能體現被監護人的主觀意愿。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雖允許老年人通過協商確定實際的監護人,但并未對此類監護的性質、確立程序等做具體規定,使其有流于文本之嫌。
立法限定的被監護人范圍較小。目前,民法規范中確定的監護范圍包括未成年人和滿足法定資格的成年人,其中成年人主要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癡呆人,未能考慮到人口老齡化背景下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在適當條件下的監護問題,因而已不能有效滿足實踐中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臨時確定監護的需要。
對監護人的監督機制不完善。立法將監護人的監督權力賦予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對被監護人的利益保障存在缺陷:第一,不能排除各順位有資格的監護人相互串通,損害被監護人權益;第二,監護權的變更或撤銷仰賴于其他有監護資格的當事人提起,不具有強制性;第三,法律“所規定的‘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較為模糊”①,不利于實踐操作;第四,未能體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尤其未能對孤寡老人以及親人不在身邊的老年人的監護人實施有效監督。
社會組織作為監護人的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強。立法首選自然人作為監護人,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也為法律允許。實踐中,若由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立法并未對其擔任監護人的具體操作辦法做詳細規定,不利于切實保障被監護人的權益。比如由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的,監護權的行使仍要依靠自然人行使,因而如何選任該自然人就十分關鍵,但法律對此卻未能明確。
可見,正因為我國目前的監護立法有上述不足,才需要在新的人口老齡化背景下對之進行積極反思和完善。為此下文將在前述分析的基礎上,考察國外老年監護立法的發展過程和成功經驗,為我國所借鑒。
國外成年監護制度的發展
國外成年監護制度是伴隨人口老齡化趨勢不斷發展的,各國立法都不約而同借助監護制度的立法完善來應對老齡化趨勢。
美國成年監護制度發展。美國監護制度最初是作為控制精神障礙者財產的方式,而不是為其提供關懷與保護。1969年美國國會通過統一遺囑驗證法典,首次以成文法形式規定了欠缺行為能力人的監護與保護程序。該法案于1982年修改后增加了限制監護理念,即監護人的監護權以被監護人的有限意思為界限。20世紀90年代中期該法案又進行了新修訂,包括將監護和保護制度視為最后救助手段;再次強調“有限制的監護”理念,要求監護人或保護人在為欠缺行為能力人做決定之前盡可能與他們進行協商;對監護人采取重要監督措施等內容。另外,美國法律還規定了兩項重要監護制度:其一,成年人公共監護制度。該制度是由“法院指定專門的政府部門或承擔公共職責的實體機構來具體承擔監護人職責”②,監護人可從監護財產中取得一定報酬。隨著社會本位思想的指引,成年人監護制度社會化、公法化的趨勢明顯,到要求政府建立專門機構來負責公共監護制度的實施。其二,監護人培訓制度。作為成年監護的一項重要制度,美國監護人培訓制度包括上崗前培訓與在職培訓,并被賦予強制執行力,從培訓適用范圍到培訓內容,再到培訓費用等方面均做出規范,旨在提高監護人整體素質,保障被監護人的權益實現。
美國成年監護制度的不斷改革,主要基于切實幫助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平等融入正常的社會生活,其立法理念從早期的監護權無特殊限制到有限限制原則,再發展到尊重被監護人自我決定權,最后到公共監護制度的建立及其公法化和國家干預。
德國的成年監護制度。1990年6月德國議會通過立法對德國既有監護制度體系進行較大幅度的修改,特別是廢除了禁治產宣告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專門建立了相應的成年照護制度以滿足老年人監護的現實需要。該成年照護制度規定了相應的制度體系內容,一是“明確了被照護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因選定照護人而當然喪失或者受限制,被照護人本人意思仍在民事活動中居于首要位置”③,照護人僅在法定的必要范圍內才有超越被照護人意思做出決定的權利;二是新設立的照護制度規定了照護的開始、照護人選任、照護內容及照護報酬等內容。當然,此次修改還針對老年監護設置了防老授權制度,賦予老年人乃至成年人在意識清醒但身體障礙時,可自行申請設立監護人的權利。
德國監護立法新確立的成年照護制度內容體系較為全面,充分尊重成年人的意思自治,將法定照護、法院指定照護與老年人自選照護相結合,從不同層次保障對被照護人的監護。
法國成年監護制度發展。法國于1865年成為世界上首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國家,其監護立法目前主要體現在1968年通過的第65-5號法律中。該法對以往立法中的成年監護制度作了大規模修改,廢除了舊法例中的禁治產和準禁治產宣告制度,首次將老年監護明確列入成年監護范疇,但同時規定須經過專門醫生對成年人的精神官能和身體功能的損害情況進行確認,然后方可由法官宣告設立監護。作為最早老齡化的國家,法國法雖然對老年監護設置程序作了嚴格規定,但其仍是第一個將老年監護明確制度化的西方國家。
日本的成年監護制度。為了適應老齡化社會需要,日本于1999年12月通過國會立法對既有成年監護制度進行了修改。主要涉及的內容包括:確立了法定監護和任意監護,并“區分被監護人的不同情況將法定監護劃分為監護、保佐及輔助三種”④;同時明確了監護人、監護監督人的選任范圍、程序、產生方式及其職權職責、監護權及監護監督權消滅等;詳細規定了監護的內容,即應當考慮到本人的身心狀態和生活的情況履行對本人的日常生活等的監護職責;重視本人的獨立自主決定權,規定本人的行為能力不因監護而受到限制,除非其精神能力顯著減退;為解決禁治產、準禁治產宣告廢除后的行為能力公示問題,特別設立了成年人監護登記制度。
日本成年監護制度符合現代社會關注人的尊嚴和權利的觀念,在尊重本人意志基礎上通過立法保護老年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法定監護中又依據被監護人情況分為監護、保佐和輔助,充分利用老年人尚存能力,建立了有自身特色的成年人監護制度體系。
國外立法對完善我國成年監護制度的啟示
考察我國現行監護立法規范,目的在于借助法律關系范式,找到規范本身與現實需要之間的不適應性并加以完善。
以“人本”理念指導監護立法。隨著國際人權意識強化,關注社會弱勢群體,尤其是該群體中殘障者和老年人人格尊嚴、生存權等問題,“很多國家都將‘尊重本人的自我決定權’等新的人權保護理念引入監護立法”⑤。如德國、日本立法先后廢除傳統的禁治產和準禁治產宣告制度,從立法上承認即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有相應認知能力,以使其能像普通人一樣融入社會、正常而自在的生活。再如美國立法中引入的有限制監護理念,要求監護人或保護人在為欠缺行為能力人做決定之前盡可能與他們協商,最大程度尊重本人意愿及利益訴求;監護制度確立只是在本人自由意思能力之外,由監護人依法補充或補強本人的行為能力,幫助實現本人意愿和維護其合法權益即可;本人仍是其內心意愿的最了解者,本人可依尚存的意思能力決定本人事務,而監護權具有補充性。可見,我國監護立法也可摒棄現行的純粹強調對被監護人控制和約束的立法思想。
立法應專門設立老年監護制度。各國監護立法均對老年人特別是高齡老年人監護問題給予高度重視,不管是通過增加法律條款,或是專門單獨立法等形式,都特別將老年人列入受監護范圍。如法國法中雖規定了須經過專門醫生對成年人的精神官能和身體功能的損害情況進行確認,然后方可由法官宣告設立監護等嚴格程序,但卻明確將老年監護列入成年監護范疇。還有德國法設立的防老授權等制度,也體現出老年人作為被監護人與其他被監護人相比較的特殊性。由于我國人口基數大,老齡化問題比其他任何國家都要嚴重,據全國老齡委的《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報告(2013)》顯示,我國老齡人口在2013年全國將突破2億大關,達到2.02億。因而,通過立法在我國設立專門的老年監護制度迫在眉睫,也是進一步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立法須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思自由。傳統監護立法一般只規定了法定監護或指定監護,共同點在于其都是立法、執法或司法者的一廂情愿,監護人的選任未必符合被監護人本人的實際利益。于是,西方國家的監護立法改革大多都充分考量被監護人的意思能力,如德國法確立的防老授權制度。該制度明確:老年人或疾患者在自身尚有健全民事行為能力情況下,可事先對自己信賴的人實施授權,授權內容為當老年人或疾患者喪失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后,由被授權人依據授權協議處理授權人的人身、財產照管等事宜。再比如日本法規定的意定監護制度等,都充分尊重了包括老年人在內的被監護人本人對自己監護人的自由選擇權,符合民法自由、平等精神。由于我國監護立法過分強調對被監護人的監管,未能突出對具有一定意思自由的被監護人自主意識的承認和滿足,不能適應現階段老齡化社會對監護制度的需要,因而需要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
立法須順應監護立法的公法化、社會化趨勢。各國監護立法更加注重以社會本位思想的指導,通過賦予權威機構或公益性監護服務機構公法化的權力,切實維護老年人權益。成年公共監護制度就是這種趨勢在美國立法中的直接體現,以使監護從過去被高度不信任的政府行為變為受到高度限制和監督的成熟和考慮周到的政府行為。另外,美國法確立了監護人培訓制度并賦予強制執行力;法國法對老年監護的設置條件、程序有嚴格規定,都體現了國家權力介入監護關系的全面性,不僅限于我國立法中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對監護關系的干預和監督。對我國監護立法而言,應順應這一基本趨勢,在監護立法完善過程中不再將監護看做純粹私法領域的基本制度,而要不斷強化公法和公權力機關的介入,強化和完善公權力對監護制度的干預、監督和支持;可進一步設立專門的監護事務管理機構并明確其職權職責,同時將現有立法中經濟單位作為監護人的相關制度予以修改,設立具有公共職能的公益性監護人;通過公益性監護人設立、組織架構及其運作模式的限定滿足成年被監護人的實際需要。
注重對監護權的監督與限制。以往監護立法都是在監護權產生前,對監護人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很少涉及監護權產生后的過程監督。目前,各國立法都相繼規定了監護人行使監護權的前提,即尊重被監護人的意志或由被監護人協商等,以此來實際限制監護權的濫用。如日本法專門設定了監護的監督人制度,并就該監督人的選任、職責職權、辭職和解任等做出規定,借助第三方監督方式實現監護權在合法范圍內運行。對完善我國監護立法而言,應進一步明確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明確被監護人人身、財產管理及行為的具體內容;給予監護人基本權利自由的同時明確其監護義務,及違反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設立和完善監護監督制度,及時發現侵犯被監護人權益的違法行為并進行制止和處罰,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國外立法也相繼拓展了監護人的范圍,將社會機構確定為監護人,這對我國監護立法完善具有借鑒意義。如德國法就將具備法定條件的法人社團確定為監護人,還將法人社團需要具備的資金、規模、成員資格及培訓等方面內容納入規范之中,同時還規定了承擔照管事務應是法人社團中的具體工作人員,而非虛擬化的組織等內容。
(作者分別為西安建筑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講師,西安建筑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本文系陜西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專項資金項目和陜西省重點學科建設專項資金項目資助研究成果,項目編號:DA08046、E08001)
【注釋】
①李霞:《民法典成年保護制度》,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8頁。
②張學軍,張雷:“成年監護制度綜義”,《江海學刊》,2005年第10期,第76頁。
③劉金霞:“德國、日本成年監護改革的借鑒意義”,《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2年第5期,第120頁。
④渠濤:《中日民商法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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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兼職大學生;侵害;勞動權益
伴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中小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日漸增多,對人力資源的需求不斷加大,各高校受其影響,使得大學生的觀念有了顯著的改變,他們認為大學階段做兼職是理所當然且十分重要的事情。事情的發展與之相伴的必然會有各種問題狀況的出現。大學生兼職情況增多的同時,他們的勞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也顯得五花八門,如:拖欠工資、克扣工資、無故延長工作時間等情況在我們身邊比比皆是。
一、大學生兼職現象概述
雖說大學是學術組織,但它同時也被稱為“小社會”,伴隨著社會現實在大學中的不斷滲透,大學生作為主體成員,在大學一開始就不可避免地被拉入到社會的現實中來。而在這種社會現實情況的影響下,大學中早已形成了兼職的風潮。
第一,普遍性。大學生在校期間做兼職是早就存在的情形,只不過以前大多是一些家庭經濟存在問題的學生做兼職,而在最近幾年內,隨著大學生觀念的變化,兼職成為大學生大學生涯規劃必做的事情之一,因此造就了其普遍性。
第二,兼職工作技術含量低。據調查可知,大學生選擇的兼職工作大多是飯店服務員、家教、校園、推廣銷售之類的,不需要具備多少技術或專業能力,都是最基礎、簡單的,很少的大學生參與的兼職活動是和自己大學學習課程有關的。當然,這不僅僅只是大學生自身的原因。
第三,目的的多樣性。大學生從事兼職的目的各不相同。有的學生做兼職工作是金融的必要性驅使,而不是為了提升今后的就業前景。有的學生認為兼職工作也提供了積極的非財務收益,如個人能力的發展,他們在兼職過程中,可以獲取信心與滿足感,并有助于獲得學術和專業上的成功軟技能(如時間管理,溝通技巧,解決問題的能力等)。而在一年比一年嚴峻的就業壓力驅使下,有的學生更注重工作經驗的積累,工作經驗有助于過渡到未來的就業,因為學生們在兼職時已經習慣了,這將在后面他們的工作生活可以預期他們的生活習慣,價值觀和態度,以及獲得機會承擔更大的責任。還有一些學生只是出于豐富大學生活的目的,想為自己打造一種不一樣的大學生活。
第四,侵權現象多樣性。大學生參與兼職活動普遍存在的同時,侵權現象也呈現多樣化。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克扣工資,無故辭退;中介機構騙取中介費,利用大學生詐騙;甚至有些女學生遭遇騷擾等,情況多種多樣。
二、侵權現象出現的原因
大學生兼職過程中遇到的侵權情形有很多,與之相應的,大學生兼職時遭遇這些侵權事件的原因也有很多。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國家與部門看,法律的模糊不全、政府部門的管理不當;從企業看,利益至上,缺乏責任感;從學校看,對學生自己找校外兼職采取放任態度,置身事外;從大學生自身看,缺乏保護意識被侵權時態度消極。這些綜合在一起,使得大學生兼職過程中遭遇侵權的情形一直沒有得到好轉。
(一)有關大學生兼職的法律模糊、不全
根據法條:“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大學生無法要求必須訂立此項協議。而依2007年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大學生校外找兼職的情況屬于“不在本辦法之列”,因此不受《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保護。如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特別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則又可將部分大學生的兼職行為歸入符合其特性的非全日制用工行為中來。總而言之,具體哪條法律可以保護兼職大學生還存在著爭議。
(二)政府相關部門監管不力
政府部門的監管不力主要表現在兩個地方。其一是對用人單位的監管不力,對于用人單位對大學生的欺騙、侵權行為,勞動監察部門一般都采取不出事不過問原則,很少主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查。其二是對中介機構的監管不力,大部分大學生找兼職首先想到的都是依靠中介機構,而中介機構在大學生身邊更是比比皆是,以校園小廣告、網站等多種形式打入大學生內部。在這些中介機構中有很多存在不法行為,如騙取中介費卻不安排兼職是最常見的手段。政府相關部門面對眾多的中介機構沒有進行核查,對于存在問題的中介機構沒有做出信息公開,導致大學生遭受欺騙。
(三)企業社會責任感的缺失
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很多企業在追尋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逐漸失去傳統的價值觀,一味追求利益。本著企業利潤的考慮,雇傭相對廉價的大學生,又不能在大學生兼職過程中給予相應的尊重、支持,使得這些兼職大學生處于弱勢的地位。這些不良企業在大學生兼職時對他們的種種侵權表現都意味著企業社會責任感的缺失,他們也導致大學生的兼職權益一直得不到切實落實。
(四)學校的引導和教育力度不夠
根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很多高校都建立有勤工助學的機構,為校內的大學生們提供勤工助學的崗位,但這些崗位多是學生助理或是食堂服務等,畢竟崗位有限,其中包含的校外兼職活動更是很少,根本無法滿足全校龐大的學生群體。而對于眾多自己在校外找兼職的大學生,學校基本采取放任態度,對大學生兼職方面的指導則是不請教不指導。
(五)大學生消極對待侵權行為
部分大學生因為社會經驗不足的緣故,對兼職活動中自身擁有的勞動權益沒有加以重視。他們中的很多人在兼職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后知后覺,甚至沒有發現,有的人發現了,卻抱著不愿惹事或是害怕惹事的心態,最后自認倒霉、不了了之。
三、如何保護大學生兼職權益
從以上的原因分析,我們可以采取相應的對策來加以保護。
(一)強化學校的指導與保護
各高校對大學生自己在校外找兼職的情況也應該加以留心,而不僅僅局限于《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中所說的勤工助學活動。學校在對大學生兼職關注的過程中,不僅可以隨時了解學生的基本情況,為學生“量體裁衣”,從而更方便地對學生加以引導、幫助;同時,學校獲得兼職消息的方式更加正式、具有可信度,并且學校同企業的合作也較為密切,所以學校應充分扮演好學生和企業之間的中間人的角色,努力推進學校對學生兼職的指導、幫助工作。
1.完善學校兼職信息平臺
雖然各高校都建立有勤工助學機構,給在校大學生提供了勤工的渠道,但大多都還不完善,崗位少,無法引起學生的關注,因此當務之急是應該努力增加崗位,吸引校內學生注意力。并且絕大多數高校都設有就業指導中心,會在官網上相關的就業資訊,但他們的資訊往往局限于應屆畢業生。所以,各高校可以將就業消息的范圍擴大,將在校大學生也納入其中,在官網上專門為其設置一個版塊,用于兼職消息。
2.推動學生加強對兼職的了解并加以指導
通過開辦講座、主題宣傳活動對學生進行相關指導,促使他們了解校外兼職所應該知道并且注意的一些要求及問題,并在這一過程中認識到自己所欠缺的專業知識與能力。在學生遇到兼職問題需要咨詢時,耐心而中肯地給出建議與指導服務。從而推動大學生對兼職活動全面的了解,正確地對待兼職工作,當兼職過程中遇到問題時不至于慌慌張張、毫無頭緒。
3.規定學生兼職時長
高校在學生兼職這一問題上也要加以重視,大學階段學生的主要任務依然是學習,為避免兼職對大學生產生的負面影響,學校可以對學生兼職時長加以控制,確定學生有充分的學習時間。
(二)從法律上明確對大學生兼職的保護
我國法律中沒有特別針對大學生自行校外兼職的條款,定義模糊,使得問題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如果將大學生視為一般勞動者,那么在勞動法同等條件保護下,用人單位出于企業利益考慮,會更愿意雇用一般勞動者。因此大學生兼職的保護究竟依哪條法律則成了問題,國家從法律上給予大學生在校期間兼職行為以相應支持是必要而迫切的。
1.簽訂兼職協議
大學生在找到兼職的同時,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協議,事先約定好兼職期間的時間和工資待遇等一系列條件,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則要保證有可以證實雙方存在關系的材料,以防出現問題時因缺少證據而無法實現自身權益情況的發生。
2.規定兼職時間
大學生在大學階段生活的重心仍然該擺在學習上,兼職時間一旦過長,必然會對學習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可以參照其他法律條款的相關規定,給予大學生的校外兼職時間一個限定,規定兼職時間每天或每周不得超過多少小時。此規定落實后,則能保證大學生不將過多的時間花費在兼職上,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兼職對大學生學業的不良影響,防止大學生主次不分。
3.注意工資的相關規定
大學生兼職時受到侵害的情形很多,但大部分都與工資有關。參照勞動法的最低工資要求的相關規定,規定大學生兼職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多少,同時,明確工資的發放以及可以扣除工資的情形,避免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克扣工資。
(三)有關部門加強監管
當有法可依時,則需要相關部門的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身邊大大小小的用人單位加以監督,對周邊眾多的中介機構進行核查,一旦發現不法行為,給予嚴厲的處罰,將“黑企業”、“黑中介”剔除出去,并且針對這些不法行為給予公開報道,引起大學生的重視。
(四)大學生應積極維權
面對層出不窮的兼職大學生侵權問題,解決的方法不能只是依靠外在環境的改變,大學生更應該注意自身的改變,要主動了解兼職應注意的問題和相關法律,一旦兼職權益受到損害,積極地維護自己勞動權益。
四、結論
兼職對于大學生而言是必要的,一方面他們可以以此來增加經濟收益,提前體驗到自力更生的感覺,另一方面,大學期間兼職的體驗在畢業找工作時就顯得可貴而必要,同時這些體驗還可以幫助大學生更快地融入社會。因此,面對兼職大學生權益受侵的各種情況,無論是國家政府部門,還是企業、學校,亦或是大學生自身,應該積極地加以解決,然而,對大學生兼職權益的保護并非朝夕之事,需要全社會的重視與努力,相信在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后,問題的解決指日可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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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紙老虎范文6
關鍵詞:老年人監護;監護人權利;監護監督機制;自我救濟
一、我國老年人監護制度的現狀
(一)現行法律制度下老年人的監護制度
通過對前文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權利的保護方面,老年人大多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受到身體健康狀況和個人事務的影響,不能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立法的角度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民法通則》中的監護對象做了一定的擴展,將包括癡呆者包括在內,但是范圍仍然過窄。[1]2012年之前的法律只對精神病人加以人身和財產上的監護,盡管后來將監護對象的范圍進行了一定擴大,但是范圍仍然有限,2012年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行了修訂,該法第26條根據老年人的意愿的不同作了區分性規定: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老年人可以通過協商自己確定監護人的人選;老年人沒有預先確定監護人,可以依法律為老年人確定監護人,①這表明我國法律賦予了老年人一種是事先確定監護人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意定監護制度。
(二)我國老年人監護制度中的問題
盡管我國通過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踐行了“尊重自我決定權”等成年監護理念,構建起了比較完善的老年人監護制度,彌補了原來監護制度中的部分不足,但是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一、權責失衡。現代的監護制度完全是為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創設的,而不是更多的考慮監護人的利益。[2]從我國現行法律僅明確監護人的職責,而對于監護人享有的權利卻沒有的規定,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僅增加了意定監護制度,對監護人的權利并沒有涉及。在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除了近親屬可能愿意從事監護事務外,其他的監護人盡職盡責地履行職責可能比較困難,監護人相互推諉,不服指定監護必然增多。
第二、監督機制缺失。2012新修訂增加的意定監護制度的落實需要有效的監督,因為意定監護在生效時,老年人的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已經削弱或喪失,老年人不可能對監護人進行監督。完善監護機制來彌補老年人監護力量薄弱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監護監督雖只是監護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它關系到整個監護制度的實現。”[3]老年人作為弱勢的一方,其權利極易受到侵害,但是在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過程中刪除了草案中“監護監督人”的有關規定。現實中充當監護監督機關的居民委員會、村民民委員會以及法院等部門都有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監督職責不能具體落實到位,監督制度幾乎形同虛設。同時,由于法律規定過于簡單,沒有具體的實施程序,對監督機構行使監督權沒有明確的規定,致使監督作用難以正常發揮。在老齡化日益嚴重的當今社會里,如果不建立職責明確、程序清晰的監護監督機制,意定監護制度將無法落實,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將無從談起。
二、老年人監護制度的完善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擴大了監護人的范圍,并不局限于近親屬,為了提高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的積極性,保證監護人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必須明確監護人所享有的權利,平衡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才可以使監護功能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一)明確監護人的權利
這涉及到監護的性質問題,關于監護的性質國內有兩種觀點:一是監護權利說;二是監護義務說[4]。《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法律將監護視為一種權利,[5]本人認為“履行權利”的搭配有失妥當,而“履行義務”的表述才是準確的,可見對于監護的性質問題,應當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不能偏廢一方。首先,監護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其次,監護人應當享有必要的權利,在這方面有必要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對監護人的權利予以關注,監護人可以享有以下權利:
第一、報酬請求權
對于監護人是否可以從自己的監護行為中取得報酬的問題,不同的國家根據自身國情做出了不同的規定。我國當前堅持的是無償原則,但是該原則缺乏必要的靈活性,不利于調動監護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忽視了人的經濟理性,尤其是在監護人范圍擴大的情況下,實行無償原則更不利于監護人積極認真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果實行有償原則,則違背法律保護老年人利益的精神。因此,本人認為可以根據《德國民法典》的規定,實行大多數國家認同的補充原則。補充原則包括以無償原則為主,有償為補充和以有償原則為主,無償原則為補充兩種,我國應該選擇第一種,這樣既可以考慮到特殊情況下針對特殊監護人可以給予適當的報酬,同時并不違背監護制度設立的初衷。依據不同的條件來確定監護人的報酬,可以考慮監護人與老年人的關系,是否是親權人擔任監護人,或者考慮監護人是不是職業監護人等因素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