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乘法的初步認識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乘法的初步認識范文1
教材簡析:人教版2年級上冊第4單元“乘法的初步認識”的第一課時。本節課是表內乘法的起始課。它是今后學習表內除法和多位數乘、除法的基礎。教材十分重視結合學生生活實際中具體活動情境,給出了一幅學生最為熟悉的游樂園圖,再用所學的加法算出每種游樂項目的人數,從學生認識相同數相加開始,結合具體的事例,通過動手操作、觀察、探究等學習活動,逐步體會乘法運算的意義,掌握乘法算式各部分的名稱。這樣在學生活動中由相同加數相加的計算引出乘法,容易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對“乘法”產生親切感。教材十分重視讓學生實際操作,在用小棒拼擺各種圖形的活動中,由同數相加算式引出乘法,讓學生認識乘號,了解乘法算式的寫法和讀法。接著,溝通同數相加和乘法的關系,讓學生認識乘法算式各部分名稱,并體會“寫乘法算式真簡便”。
學情分析:在“乘法的初步認識”一課學習前,學生已經經歷了加法,同數相加的學習,掌握了100以內加、減法的計算方法,會在具體情境中發現并提出數學問題。在教學中,要讓學生親身經歷將相同加數連加的實際問題抽象成乘法運算并進行解釋與應用的過程,要讓學生在動手操作、觀察、探究、思考中切實感悟乘法的產生是一種需要,是一種更簡便的特殊加法。
教學目標:
1.由生活情境抽象出數學問題,初步感知幾個幾,感受生活與數學的聯系。
2.通過生活實踐,動手操作,初步感受乘法的含義。認識乘號,會讀、會寫乘法算式。
3.通過操作進一步體會相同加數,相同加數的個數,理解同數相加與乘法的關聯。體會乘法算式的簡便性。
教學重、難點:初步了解乘法的含義,能把相同加數連加改寫成乘法算式。理解乘法的含義。
教學設想:
1.創設生動有趣的生活情境,激發學習興趣。運用直觀的教學手段,適時讓學生動手操作,使學生在生動具體的情境中理解乘法的意義。
2.以學生為主體,注重讓學生體驗知識的形成過程。引導學生逐步體驗到相同加數連加可以用“幾個幾”來表示,從而寫出乘法算式。
教學過程:
一、創設情境,激趣導入
師:同學們,你們一定到過游樂場吧,游樂場里快樂多多,想不想再到那去輕松一下?
生:想。
師:快來看,你都看到了哪些游樂項目?誰來說一說?
生:有小火車,有過山車,還有摩天輪。
師:游樂場里藏著好多數學問題呢!
師:看這幅圖,誰能算出小火車上一共坐了多少人?
生:小火車上一共坐了12人。
師:你是怎么得來的?
生:我是數出來的。
師:誰和他的方法不一樣?
生:我是算出來的。
師:怎么算出來的?
生:一節車廂有3個人,有4節車廂,就是4個3相加得12。
師:誰能根據這幅圖再提出一個數學問題?
生:坐摩天輪的有幾人?
師:誰會列式?
生:一個廂里有4個人,有5個廂,就是5個4相加。列式:4+4+4+4+4=20(人)。
師:誰還能提問題?
生:有多少人坐過山車?
師:誰能解答?
生:一節車廂里有2個人,有6節車廂,就是6個2相加。列式:2+2+2+2+2+2=12(人)。
師:同學們不僅提出了數學問題,還解決了這些問題,老師真替你們高興。
師:在游樂場里玩累的小朋友最需要的是能坐在椅子上休息,快算一算有多少把椅子。(出示課件。)
生:3+3+3=9(把)。
師:又來了3個人,不夠坐,怎么辦?再加上3把椅子。又來了3個人呢?繼續加3把椅子呢?接著加下去……(課件出示。)
師:同學們,你們看像這樣用加法來計算怎么樣?
生:(齊說)太麻煩了。
師: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來認識一種新的運算——乘法。(板書:乘法的初步認識。)
【設計意圖:充分利用教科書的教學資源,讓學生在這些情境中感受到生活中有大量相同加數求和的事例,從而感受乘法意義。】
二、操作學具,突破重點
師:現在老師想讓你們動動手,請同學們到小組內動手擺自己喜歡的圖形,先想一個你最喜歡的圖形,看看在一定時間內,你能擺出幾個相同的圖形。請聽清要求:各組的1號同學2號同學負責擺圖形,3號同學負責監督,小組長當記錄員。好,開始。
(學生匯報。)
師:誰愿意把自己擺小棒的情況向全班同學匯報一下?
生:我們組擺的是三角形,擺了6個三角形,一共用了18根小棒,列成加法算式是:3+3+3+3+3+3=18。
生:我們組擺的是正方形,擺了5個正方形,一共用了20根小棒,列成加法算式是:4+4+4+4+4=20。
生:我們組擺的五角星,擺了6個五角星,一共用了30根小棒,列成加法算式是:5+5+5+5+5+5=30。
找一組同學到前面展臺上展示,其他小組直接在座位上匯報。(教師板書。)
【設計意圖:擺小棒是學生熟悉和喜愛的操作活動,讓學生產生強烈的主動參與活動的興趣和愿望,激發學生動手操作、主動探究新知的欲望,使學生對數學產生親切感。】
三、自主探究,構建新知
師:請同學們仔細觀察黑板上的加法算式(擺小棒時匯報的),你有什么發現?
生:每個算式中加數都一樣。
師:像這樣一樣的加數,我們把它稱為“相同加數”。
【設計意圖:乘法知識的生長點是幾個相同加數的連加,這里通過觀察讓學生對幾個相同加數連加有初步的感性認識,為學習乘法掃除障礙。】
師:這個算式中相同加數是幾?
生:相同加數是3。(板書。)
師:數一數算式中有幾個這樣相同的加數。
生:算式中有6個這樣的相同加數。
乘法的初步認識范文2
一 、引言:《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一個被忽略疑問的再次提示 英國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著被伸張(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對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公開審判是原則。“當政府全力對付一個人時,公眾注意是對專斷和不正義的一個有效制約。”[1]然而,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是原則。“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審判,在實體上,程序上均有所不同,特別是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不注重如何處罰,而注重如何保護,故其審判不采公開主義,以免因審判公開,致影響少年之名譽、自尊以及隱密之私權。”[2]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國際法中素有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規定。審判不公開包括審理不公開和宣判不公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不公開原則,但規定其宣判應當公開。 但其中一直存在著一個顯著的疑點,即其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應當為“審理時”抑或為“行為時”的問題。《刑事訴訟法》中雖未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但從文辭表述中可以推理出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應該是“犯罪時”(即行為時),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相關司法解釋卻將其界定為“審理時”,該解釋頗有“空穴來風”、理論依據不足之嫌。該問題一直未引起學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應有重視。對于上述司法解釋,筆者素存質疑,但一直怠于深究。最近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此頗具疑問的司法解釋上升為正式的基本法律規定。這再次提示筆者:該問題及其相關理念的確需要予以認真探究,并予以適時糾偏。
二 、問題的由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法律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及其問題:一個大體合理的規定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問題,我國1996年頒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于該規定,筆者認為有三個重要問題值得注意: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高維儉,梅文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審理時”抑或“行為時”?——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一個持續謬誤的糾偏探討其一,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開審理應當以“犯罪時”為準,即只要某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受指控行為實施于其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期間,則該案的審理應當不公開。這是從上述規定的文辭表述中得出的當然解釋。
其二,該規定的文辭表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有所不妥,即存在著有罪推定的嫌疑,即在尚未審理前就已假定其“犯罪”了。
其三,該規定對未成年期的兩分法及其不同待遇。對此,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我國現行制度對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實行區別對待是合理的,對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應否不公開保持一定的靈活決定余地也是必要的[3]。但筆者認為,其合理性問題值得進一步商榷。對此,下文“基本原理”部分將有進一步的深入分析。
(二)司法解釋(2001年)的相關規定及其問題:一個缺乏推敲的曲解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準,并且應限制旁聽人數和范圍。”
該司法解釋的最為顯著之處在于:將不公開審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確定為以“審理時”為準。對此,相關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多將其引以為理所當然[4],而鮮有質疑者。但筆者認為,該司法解釋非常值得質疑。
其一,《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根本未提及“審理時”,且從其文辭表述的字里行間中也無從推導出以“審理時”為準的意思來,故而該司法解釋頗有“空穴來風”之嫌。更為重要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使用了“犯罪”字眼來修飾案件,從法條表述中不難推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開審理應當以“犯罪時”為準的理解,故該司法解釋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實質的修改,并因此而有悖于法。
其二,“審理時”的司法解釋是否有其合理的相關法學理論根據呢?對此,相關的著述或語焉不詳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年齡指的是“犯罪時”亦或“審理時”有不同看法,希望對此給予進一步明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院1985年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三)》第42個問題的答復,《若干規定》第11條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年齡,是指“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6周歲的”。即將其依據于1985年的《答復》,而并未闡釋其確切的法理。 ,或理由難以成立。其主要理由大體有:其一,訴訟權利說,即認為獲取公開審判是“審理時”已成年的被告人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應當予以保障;其二,訴訟行為能力說,即認為“審理時”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經具備了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完全的訴訟行為能力,并足以應對公開審判所可能帶來的心理壓力;其三,訴訟待遇過期說,即認為“審理時”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經不能享有對未成年人予以不公開審理的特殊訴訟待遇,其特殊待遇已經過期。總而言之,上述觀點及其理由皆以訴訟權益的問題為立論的出發點,而對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核心要旨——對被告人及相關主體的實體權益(秘密或隱私)的保障問題有根本的忽視。對此,下文將有進一步的論說。 筆者對此持明確的否定觀點,其分析理由見下文。
(三)最近《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相關規定及其問題:一個升格性的持續謬誤
最近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74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 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對于該規定,筆者認為,其適當地解決了《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中的上述三個問題中的后兩個問題,但卻更為明確地凸顯了上述的第一個問題——以“審理時”為準,而非以“行為時”為準。筆者認為,該規定是對上述司法解釋謬誤的持續,而不得不予以明確的批判和適時的修正。
(四)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及其精神:一些合理的參考依據
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由于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刑事案件或法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訟系有關兒童監護權的婚姻爭端。”該規定是關于司法審判公開制度或原則以及作為其例外的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國際法依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不公開審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對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要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權益,是少年司法的一項世界通行的基本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的體現。該制度另有多項國際法的規定予以應和: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2款(b)項(7)規定:締約國應當確保任何“兒童的隱私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再如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8條規定:有關司法機構“應在各個階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隱私的權利,以避免由于不適當的宣傳或加以點名而對其造成傷害。原則上不應公布可能會導致使人認出某一少年犯的資料”;該規則第21 條規定:“對少年犯的檔案應當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應僅限于處理手頭上的案件直接有關的人員或者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可以接觸這些檔案。少年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
總而言之,國際法相關規定的基本精神在于:其一,司法訴訟中的“兒童隱私”(包含“少年犯享有隱私的權利”)應獲全面尊重,以免公開(尤其是點名道姓)所可能造成的不當傷害;其二,其隱私權及于司法訴訟的所有階段,并當然地覆蓋了審判階段,即應當對其予以不公開審理——而公開審判將難以避免地危害其隱私權;其三,對少年兒童隱私權的保護是全程性的,即不限于訴訟階段,還及于訴訟后階段,如“少年犯的檔案應當嚴格保密”,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
三 、問題的分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基本價值訴求:保護秘密、隱私等實體權益
不公開審理制度的適用對象具有特殊性,其包括兩大類:其一,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公共利益,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在我國,其主要為“國家秘密”。其二,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私人利益。在我國,其主要包括商業秘密、離婚等個人隱私、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不良身份信息等。概言之,作為公開審判制度原則例外的不公開審理制度,其實質即在對公開審判制度與相關法律利益的特殊保密需要之間進行了價值權衡之后,作出的對后者的傾向性抉擇。申言之,其所犧牲的是公開審判的程序性權益,而其主旨則在于對相關實體權益(即秘密權和隱私權)的特別保護。可以說,歸根結底,所謂的程序性權利,皆為對相關實體性權益的程序安全保障。其所強調的是技術性規范。其在根本上是以相應的實體性權益為基點的,并以相關實體性權益的權衡為轉移。
(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未成年人的一種特別隱私
筆者認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及其相關身份信息)實質上是該未成年人的一種特別隱私。其理由主要有兩方面:其一,上述國際法規定的“兒童隱私權”和“少年犯隱私權”即有此意,可為依據;其二,作為青春期特殊風險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顯著的可寬宥性——這是世界范圍內的人們和法律所普遍認同的理念。由此,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該原則意味著“懲罰”是輔助手段,是為“教育”的主旨服務的,因而“懲罰”之惡害應當是盡可能少的。于是,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定位為一種特殊的隱私,盡量以制度的形式(包括不公開審理制度、檔案保密制度等)避免其為公眾所悉知,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便成為了該基本原則及其寬宥理念的題中之義。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與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的一致性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上述兩條規定基本相同,共同確立了一項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護的制度,即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這一制度實際上是一項全局性的制度,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開審理制度理當納入其邏輯范圍之中。
究其法理,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乃是緣于少年法的根本宗旨——保護、促進少年未來健康成長,以及其“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申言之,通過追訴、審判和執行,通過適當的“懲罰”(此為輔助方式),未成年犯已經可以受到適當的“教育”(此為主導目的),那么基于保護、促進少年未來健康成長的根本宗旨,避免其犯罪身份信息公開所可能造成的對其未來健康成長的進一步阻害,乃是“兒童最佳利益原則&rdqu o;的當然之義。同時,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所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制度,其內在理念也與上述制度的理念一脈相承。
另外,對于上文所提及的《刑事訴訟法》關于“對未成年期的兩分法及其不同待遇”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規定,筆者認為,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其一,從相關基本原理以及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精神來看,這兩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應當獲得同等的保護待遇;其二,從相關國際法來看,其規定并未對這兩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予以分別;其三,從司法實踐來看,這種差別待遇并無必要,反而會引起不必要的爭議與麻煩。
(四) 不公開審理的犯罪學原理:標簽理論和改善機會理論
1.標簽理論
標簽理論,或稱社會反應理論。該理論試圖說明:人們在初次越軌或犯罪行為后,為什么會繼續進行越軌或犯罪行為,從而形成犯罪生涯[5]。如果某個人一旦被貼上犯罪行為的標簽,對其未來行為可能產生兩個方面的負面效應:其一,從犯罪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作為一種社會反應,犯罪行為人會被社會貼上犯罪人的標簽,這種標簽具有重大的烙印作用以及促成其未來犯罪的影響作用;其二,從社會心理學角度來看,作為社會控制手段的“貼犯罪人標簽”的結果,行為人可能以犯罪人的標簽塑造自我,從而投身于犯罪生涯。根據該標簽理論,“當少年被其(有意義的他人或重要他人)如教師、警察、鄰居、父母或朋友等貼上負面之標簽,并描述為偏差行為或犯罪之后,他就逐漸成為偏差行為或犯罪者……基于此,少年犯或虞犯行為之產生,肇始于少年周遭家人、師長、朋友之負面標簽與烙印”[6]。 讓涉案未成年人在眾目睽睽之下,在公眾和新聞媒體參與之下接受審理,是一個公開責備的過程,是一個為少年貼壞標簽的過程。“不要公開責備少年,為少年加上壞的標簽”[7],對于少年犯罪之處置上,應著重于去除負面標簽、去除烙印著手。總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予以不公開審理,以實現去標簽化或去污化的保護目的。
2.改善機會理論
“……成長,是一個學會自由抉擇我們生活道路的過程。然而,學會自由抉擇唯一道路,即自由抉擇以及承受相關抉擇后果的親身體驗。……缺乏經驗的年輕人在做決定的過程中,會犯下更多的錯誤,這是不可避免的結果。這些是在一個自由社會中成長的必要風險。”[8]此外,少年犯罪病理學理論認為:青春期是某些犯罪行為的高發時期,青春期少年的犯罪行為是該人生特殊階段的短期現象,常常能夠得以“自愈”,而治療其犯罪的良藥即正常的社會成長。因此,少年法院的政策,即懲罰違法犯罪者,但不犧牲其懲罰對象的長期性的人生機會和發展機遇[8]158。對此,相關的國際公約也有類似表述,如《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規定:“1.締約國確認被指稱、指控或認為觸犯刑法的兒童有權得到符合以下情況方式的待遇,促進其尊嚴和價值感并增強其對他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這種待遇應考慮到其年齡和促進其重返社會并在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的愿望……”。 對未成年被告人實施不公開審理,保護其隱私,予以其正常發展的機會,完成正常的社會化過程,并使其在未來能夠融入正常社會,從而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
四、問題的結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應以“行為時”為準
(一)“審理時”的理念偏誤——對相關程序制度的偏狹理解
總體而言,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定位為以“審理時”為準,其根本的理念偏誤在于對相關程序制度的偏狹理解,即未能正確、深入、系統、全面地理解相關制度的理論實質與制度體系。具體而言,其偏誤有三。
偏誤之一:沒有理解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實體權益特別保護的價值訴求。不公開審理的價值包括程序性價值和實體性價值。前者指不公開審理程序本身的價值;后者指通過不公開審理所要實現的保護主體實體權益的價值。當相關的立法者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定位于以“審理時”為準時,其實際上偏狹地將該制度理解為了一種純粹的程序權益,即注意到了不公開審理制度本身的程序性價值,但忽略了其實體性價值。于是乎,便得出了類似“既然業已成年,便不能再享有此不公開審理的程序權益”或“既然業已成年,便應當享有獲得公開審判的程序權益”的結論來。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如: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于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名譽、自尊心和人格尊嚴,防止公開訴訟給他們造成的不必要的心靈創傷和過大的精神壓力,有助于他們接受教育和挽救,重新做人[9]。該觀念實際上將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價值定格為了一種單純的程序性權益,即為“防止公開訴訟……造成的……創傷和……壓力”而對未成年被告人設置的特別保護制度。固然對業已成年的被告人實行公開審理無損不公開審理制度的程序性價值,但對實施被指控行為時未成年而審理時業已成年的被告人實行公開審理卻違背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實體性價值追求。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核心價值訴求乃是對諸如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實體權益的特別保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核心價值訴求乃是在于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保密,即將因未成年時期的行為而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的具體身份信息作為一種特別的隱私權來加以特別的保護。
偏誤之二:沒有認識到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特別隱私的實質。參考上述的相關國際法規范,結合上述的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價值訴求論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實質即該未成年人的特別隱私。“隱”其未成年時期犯罪記錄之“私”密,即為貫徹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宥和特別保護的刑事政策精神。換言之,未成年時期犯罪記錄的特別隱私有必要通過相關的程序制度來予以保障,而不公開審理制度即為其中之一。其要點在于未成年時期的犯罪記錄的特別隱私,而非在于“審理時”業已成年的訴訟能力、訴訟權益或訴訟待遇之類的問題。
偏誤之三:沒能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與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 度的內在一致性。如上文所論,二者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和包容性。那么,倘若被告人“行為時”未成年,而“審理時”已成年,便對其予以公開審判,其結果必然是:該被告人的未成年時期的犯罪記錄將公諸于眾,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的全局性制度設計將在審判環節(通過公開審判)被打開一個巨大的豁口,從而有悖于相關刑事政策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別保護精神。
對此,諸多國家(包括德國、英國、日本、法國等等)的相關法律規定皆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定位于“犯罪時”(即“行為時”),而未見有將之定位于“審理時”者[3]96-101。
(二)“行為時”的理念蘊涵——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別保護政策以及無罪推定
筆者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應當定位于以“行為時”為準。其“行為時”的理念蘊涵包括:其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以“行為時”為準,體現了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別保護政策。也就是說,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制度的要旨在于對被告人未成年時期的刑事違法行為(一種特別隱私)的保密。如上所論,不再贅述。其二,“行為時”而非“犯罪時”的表述,體現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法原則。也就是說,相關立法不宜表述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否則,尚未審理,便將前提設置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頗有有罪推定之嫌。
(三)立法的及時修正
基于對我國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時間界分規定的持續謬誤的批判,筆者認為,其時間界分應當以“行為時”為準,而非以“審理時”為準。進而,相關的立法應當得到及時的修正。筆者認為,相關立法的嚴謹表述可以是:“被告人受指控的行為實施于未滿18周歲時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其宣判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公開該被告人的真實姓名以及可據以推斷其真實身份的相關信息。”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開宣判制度的問題,筆者認為,該程序制度的要旨在于尊重公眾的知情權。申言之,該制度旨在平衡未成年人特別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之間的矛盾關系,其結果是:公眾得以悉知相關的案情,但未成年被告人的具體身份信息得以保密。
五 、余論:未成年人的特別隱私權保護不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 基于上文關于未成年人刑事違法行為的特別隱私權的保護制度及其理念的論說,參考上述的相關國際法規范,未成年人特別隱私權的保護不應當局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言之,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抑或行政案件,但凡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可能影響其未來健康成長的不良身份信息,皆為其特別隱私權的范疇,應當予以適當的保密,以全面貫徹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精神,且無論該未成年人是被告人,還是被害人、當事人或其他涉案人。
然而,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的相關專門法律制度尚不夠系統完善,亟待進一步加強重視。為此,相關的專門法學理論——少年法學理論的研究亟待深入開展和系統提升。
參考文獻:
[1] 邁克爾· D·貝勒斯.程序正義——向個人的分配[M].鄧海平,譯.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1.
[2] 劉作揖.少年事件處理法[M].修訂7版.臺北:臺灣三民書局,2010:226-227.
[3] 曾康.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程序研究[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07:106.
[4] 章俊.開庭時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公開審理[J].中國檢察官,2011,(9):78.
[5] 周東平.犯罪學新論[M].2版.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197.
[6] 李芩思.少年事件處理法[M].臺北:臺灣保成文化出版社,2008:8.
[7] 蔡德輝,楊士隆.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M].臺北: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8:445.
乘法的初步認識范文3
最近北京市人民政府又了1992年第11號令《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進一步理順了城鎮土地管理體制。《辦法》規定,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并辦理未開發使用的土地出讓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和辦理未開發土地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
我們認為,北京市對城鎮土地的管理體制比較符合城鎮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規律,有利于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為城市建設積累更多的資金,加快改善投資環境。現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轉發給你們,供參閱。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區、近郊區、遠郊區的城鎮(指建制鎮,下同)、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未開發使用的土地的出讓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辦理,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和其他條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計劃、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共同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實施。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出讓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出讓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不同用途的不同年限執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采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
第十一條 協議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向預期受讓者提供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和文件。
二、預期受讓者取得資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出讓方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數額及付款方式等內容的文件。
三、出讓方接到第二項規定的文件后,應當在30天內答復。
四、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后,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定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招標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投標日期3個月前向投標者發出招標書、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二、投標者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標書投入指定的標箱,標書內容應當包括土地開發利用方案、出讓金數額、付款方式等。
三、投標者按照規定的日期、地點、金額、方式交付保證金。未中標者,保證金如數退還。
四、由出讓方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主持開標、評標和決標。
不具備投標資格者的標書,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書以及超過投標截止日期送達的標書無效。
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決定中標者,并簽發決標書。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向中標者發出中標證明書。
開標、評標、決標,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五、中標者在規定日期內持中標證明書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定金。中標者原交付的保證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標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拍賣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拍賣日期3個月前公告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規劃用途、使用年限、索取有關資料的日期和進行拍賣的地點、日期。
二、參加競投者應當在拍賣日期前3日內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領取有統一編號的應價牌。自制應價牌者,競投行為無效。
三、拍賣時,主持人公布底價后,競投者以舉牌方式應價,價高者得。
四、競投得中者應即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定金。當時不能交付定金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土地使用者按應價數額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權拍賣,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以協議、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圍、面積及地籍圖。
二、土地的規劃用途和建筑容積率、密度、凈空限制等項規劃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完成年限,必須投入的建筑費用和發展面積的最低限度。
四、環境保護、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和建設計劃或設計要求。
六、地塊的地面現狀。
七、出讓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讓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義務和有關的法律責任。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不按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或出讓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另一方有權依照《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依法予以糾正,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和城市規劃管理局批準,依法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轉讓。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或因債務清償及其他原因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抵押無效。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原發證機關交還土地使用證,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申請,并依法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符合《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同出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可以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第三十二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由房地產管理局依法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依法繼承的,繼承人應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乘法的初步認識范文4
關鍵字:主動概括;數學本質;乘法意義
G623.5
長期以來,在數學教學過程中數學知識是一條明線,得到了數學教師的重視;而數學的思想方法是一條暗線,卻容易被教師所忽視。在我們的小學數學教學中,如果教師能有意識地讓學生通過概括數學本質的嘗試來進行設計教學,那將非常有利于學生從不同的角度加深對數學知識的認識和全面的理解,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也有利于培養學生將實際問題轉化為數學問題的能力。“概括數學本質的嘗試的教學”對教師來說是一種教學方式、教學策略,同時對學生來說是一種學習方法,如果長期滲透,運用恰當,則使學生形成良好的數學意識和思想,將長期穩固地作用于學生的數學學習生涯中。
數學教育的任務,是讓學生學習和掌握數學知識。因此數學教師必須具備豐富的數學知識,掌握數學技能,更重要的是理解數學的本質,掌握數學思想方法。“評價一堂數學課的質量,首先要關注教學過程是否揭示數學的本質,讓學生理解數學內容的精神。”【1】這里所說的本質和精神,就是數學思想方法。有效的數學課堂就是要能夠使學生體會到其中的數學思想和方法。
幾年來的教學、學習、反思等過程中,我深刻意識到一節有生命、有活力的數學課,其必不可少的是揭示數學的本質和引導學生嘗試進行概括數學本質的教學。《乘法的初步認識》是學生學習了100以內數的加減法后進行的教學,也是學生學習乘法的初始課,是學生進一步學習乘法口訣的基礎。能否打好基礎對于今后學習乘法計算題、乘法應用題、倍的認識、乘法分配律、分數應用問題、兩位數乘法等計算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教材從解決生活實際的題入手,使學生初步認識相同加數及相同加數的個數,從而引入乘法。本節課能否初步概括乘法的意義或者引導學生嘗試概括乘法的意義的過程就顯得尤為重要了,下面這一個教學片段是這樣處理的:
案例回放:
一、談話導入,引入新課。
師:同學們,你們喜歡游樂場嗎?二(1)班的小朋友們在老師的帶領下來到了游樂場。瞧,他們玩得多開心呀!(出示主題圖)
師:游樂場里好玩的項目可真多,都有哪些呢?
(學生自由回答)
師:請大家仔細觀察,你能獲得哪些數學信息?能根據觀察到得信息試著提出幾個數學問題嗎?
(學生自由匯報所看到的信息和提出的問題)
師:小朋友們都有一雙善于觀察的眼睛,發現了這么多的數學信息并且提出了相應的問題。現在我們來逐個解決,好嗎?
二、解決問題,認識“幾個幾”。
師:先來看過小飛機上有多少人?你是怎么知道的?
生1:每架飛機上有3個人,有5架飛機,所以加起來是15人。
生2:3+3+3+3+3=15
師:幾個3相加?數一數。說說你是怎么想的?
生2:飛機一架一架的看,每架飛機坐3人,共有5架飛機,所以就有5個3,把5個3加起來。
師:其他項目各有多少人,你還會算嗎?
(學生匯報,教師隨之板書算式,讓學生簡單說想法)
教師板書:3+3+3+3+3=15
6+6+6+6=24
2+2+2+2+2+2+2=14
師:小朋友們真能干,一下子解決了這么多的問題。仔細觀察這些算式,你發現了什么?
(學生觀察交流后匯報)
師:說得真好,對,它們都是幾個相同加數連加。像這樣的算式你還能再說出一些嗎?
(學生舉例,教師板書)
師:如果相同加數的個數太多,算式得寫很長很長,太麻煩了,是否有一種簡便的方法呢?
三、改寫算式,認識乘法。
師:求幾個幾是多少,還可以用一種新的運算方法――乘法來計算。
(板書課題:乘法算式)
師:如2+2+2+2+2+2+2=14,像這樣7個2相加還可以
寫成2×7=14 讀作:2乘7等于14
或7×2=14 讀作:7乘2等于14
師:中間的符號叫乘號,它同加號、減號一樣也是一種運算符號,它讀作“乘”,這兩個算式會讀嗎?齊讀兩遍。其中2是加數,7是個數。其他的連加算式,你能改寫成乘法算式嗎?
(學生獨立完成后,老師集體訂正)
四、認識乘法各部分名稱。
課件顯示:一共有多少個氣球?
學生列出加法算式:5 + 5 + 5 = 15
乘法算式:5 × 3 = 15
3 × 5 = 15
乘數 乘數 積
問題思考:
這樣的教學設計,雖然教師很好的利用主題圖,讓學生發現了其中的數學信息,并提出了數學問題。從而提煉出了3道題目的解決方式。教材這樣安排,課堂教學這樣實施,但我認為,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深入思考:
1、從圖中來,并沒有再回到圖中去。課堂都是根據算式理解含義。其實對二年級的學生而言,對抽象的算式的理解遠難于對形象的圖意的理解。
2、教師的指導下,學生抓住相同加數連加的算式結果特征與幾個幾的內在聯系,進而引出新的計算方法:“乘法”。但是教師沒有充分的讓學生讓學生經歷了繁瑣的連加計算的過程,引發學生的知識沖突,就無法體會到了乘法簡便和快捷的優越性,失去學習新知識的欲望和必要性。
3、在學生知道“求幾個相同加數的和能改寫成乘法算式”的基礎上,練習中適當列舉出不能直接寫成乘法算式的例子,進一步嘗試概括和鞏固“乘法是求幾個相同加數和的簡便運算”這一數學本質。
案例剖析:
數學本質的結構性特點決定了概括數學本質的教學必須“追根溯源”,既要關注每一個內容的內涵意義(今生),又要追溯其已有的知識基礎(前生)乃至約定后續知識學習和能力發展(來生),要與數學“緣定三生”【4】。乘法的初步認識這一節是學生學習乘法的開始,學生雖然初次接觸這部分知識,有些學生已在生活當中對乘法知識有所了解,但對知識的掌握層次不同。一些學生可能會讀乘法算式,但對乘法的意義就不一定了解得正確。因此,本節課一定要給學生建立正確的概念,初步概括乘法的意義或者引導學生嘗試從課堂例子中概括乘法的意義的過程,使學生真正全面理解乘法意義。
參考文獻:
[1]數學教育概論(第二版)[M] .張奠宙 宋乃慶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數學教學方法論與解題研究[M].張雄 李得虎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乘法的初步認識范文5
我班有學生39人,男生22人,女生17人。一年來學習習慣基本養成,上課時能積極思考,積極發言,作業認真按時完成.大部分同學能夠熟練地口算100以內的加減法,能提出并解決簡單的問題.對位置、圖形、統計等方面的知識也能較好地掌握.有幾位學生還沒達到計算正確、迅速,上課注意力不集中,做題速度慢,作業不能按時完成,今后要加強輔導。
本學期教學任務和要求
1、 初步認識線段,會量整厘米線段的長度;初步認識角和直角;知道角的各部分名稱;會用三角板判斷一個角是不是直角;初步學會畫線段、角和直角.
2、 掌握100以內筆算加、減法的計算方法.能夠正確地進行計算.初步掌握100以內筆算加、減法的估算方法,體會估算方法的多樣性.
3、 初步認識線段,會量整厘米線段的長度;初步認識角和直角;知道角的各部分名稱;會用三角板判斷一個角是不是直角;初步學會畫線段、角和直角。
4、 知道乘法的含義和乘法算式中各部分的名稱,熟記全部乘法口訣,熟練地口算兩個一位數相乘.
5、 能辨認從不同位置觀察到的簡單物體的形狀;初步認識軸對稱現象,并能在方格紙上畫出簡單圖形的軸對稱圖形;初步認識鏡面對稱現象。通過觀察、猜測、實驗等活動,找出最簡單的事物的排列數和組合數.培養學生初步的觀察、分析及推理能力,初步形成有順序地、全面地思考問題的意識.。
6、 初步了解統計的意義, 體驗數據的收集、整理、描述和分析的過程,會用簡單的方法收集和整理數據.初步認識條形統計圖(1格表示2個單位)和統計表,能根據統計表中的數據提出并回答簡單的問題.
7、 體會學習數學的樂趣,提高學習數學的興趣,建立學好數學的信心.
8、 總復習
教材的重點和難點
教學重點:100以內的加減法筆算和表內乘法。
教學難點:乘法的初步認識與鏡面對稱的教學。
本學期提高教學質量的措施
1、數學教學活動要注重課程目標的整體實現。
2、重視學生在學習活動中的主體地位。
3、注重學生對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
4、引導學生積累數學活動經驗、感悟數學思想,培養學生思維能力。
5、在教學中,關注學生情感態度的發展。
6、注重體現探索性的學習過程,培養學生探索和創新的意識。
乘法的初步認識范文6
一、教學目標:
知識與技能方面:
1、結合具體情境,理解乘法、除法、有余數除法的意義,知道乘法、除法、有余數除法算式中各部分的名稱。能正確地運用乘法口訣求積、求商。
2、理解“倍”的意義。
3、知道簡單的含有兩級混合運算的運算順序(不帶括號),并能正確地進行計算。
4、結合具體情境初步認識角。能辨認直角、銳角和鈍角。
5、會根據給定東、西、南、北中的一個方向,判斷其余三個的方向。6、會看簡單的路線圖。能辨認從正面、側面、上面觀察到的簡單物體的形狀。
7、在統計活動中,初步學會分類統計的方法。
8、在具體活動中,體驗事件發生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
9、通過測量、整理、分析數據等活動,加深對所學長度單位的認識。10、能在現實情境中辨認方位。
數學思考方面:
1、經歷乘、除法產生及發展的過程,發展初步的抽象概括能力,建
立初步的符號感。
2、經歷乘法口訣的編制、應用過程,發展初步的歸納、概括能力。
3、在認識角、辨別方向、從不同方向觀察物體形狀的活動中,逐步形成初步的空間觀念和方位感。
4、經歷分類統計的過程,體驗統計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形成初步的統計意識。
5、初步體驗事件發生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
解決問題方面:
1、能應用表內乘、除法和有余數除法的有關知識,解決簡單的實際問題。
2、能運用四則混合運算的有關知識,解決兩步計算的實際問題。
3、能運用有關方位的知識,解決日常生活中的相關問題。
4、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初步學會與同伴合作,相互交流思維的過程和結果,體驗策略的多樣性。
情感與態度方面:
1、在教師的引導和鼓勵下,積極參與數學活動,對數學學習產生興趣。
2、在學習活動中,感受數學與日常生活的密切聯系,體驗數學的作用。
3、經歷和教師、同伴一起克服困難的過程,獲得成功的體驗,增強
學好數學的信心。
4、在教師的指導下,逐步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
二、教材分析:
能性(第九單元);4、實踐與綜合應用:我們身上的小秘密,我喜歡的地方。
縱觀整冊教材,乘除法的初步認識以及表內乘除法,是教學的重點,同時也是教學的難點之一。另外,有余數的除法、方位的認識也將是學生理解和接受的難點之一。
在實際的課堂教學中,應該注意:1、引導學生經歷數學活動過程,在現實情境中體驗和理解數學。
2、處理好算法多樣化與教學重點間
的關系。3、培養學生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4、保證必要的
練習量,使學生掌握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并恰當地進行評價。5、創造性地利用教科書。6、重視評價方法的改革。
四、教學措施
1、 必須按時備課,熟悉課本,吃透教材,對不懂的地方及時向老教師請教;對本節課的教學目標必須清楚,能脫口而出。
2、要求孩子上課必須認真聽講,向課堂要質量,根據孩子不同的接受能力進行不同的教學,對個別慢的學生進行個別輔導,使每位學生都緊跟著。
3、數學要精講多練,做到思路清晰明了,環環緊扣。多讓學生自己動手操作,眼過千遍不如手過一遍,再多多練習的過程中理解題意。對于每天所講的內容必須做到心中有數,到底還有那些學生不懂,問題出在什么地方,及時的糾正錯誤。
4、做到多鼓勵少批評,采用比賽的方法調動孩子的積極性,培養他們團結、積極合作的精神,特別是慢的學生更要對他們有耐心、愛心,鼓勵學生大膽的去嘗試,去體驗成功的快樂。
五、教學進度
一、乘法的初步認識………………………………………5課時
二、表內乘法(一)…………………………………… 5課時
三、角的初步認識 ……………………………………… 4課時
四、表內乘法(二五、除法的初步認識…………… 9課時
五除法的初步認識…………………………………… 10課時
六、方向與位置 ………………………………………… 4課時
七、表內除法 …………………………………………… 10課時
八、統計與可能性 ……………………………………… 3課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