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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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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

注冊稅務師考試范文1

關鍵詞:注冊稅務師制度;制度變遷;制度均衡;稅務;稅務咨詢;稅收籌劃;涉稅鑒證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131(2011)05-0090-07

Supply and Demand Equilibrium and Optimization Measuresfor the System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in China

TANG Feng-lin

(School of Finance,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Abstract: The demand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comes from companies, government, and the society, and the supply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comes from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the willing of central government and actual supply of local governments. The demand of China’s firms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not adequate, furthermore, the actual supply of local governments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less than the willing supply of central government and is a supply and demand equilibrium with low level and low efficiency, whose reason is that anticipated gains for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by the subjects such as enterprises, tax departments and so on are less than anticipated cost. Thus, the evolution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really the process of the readjustment of interest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such as enterprises, tax departments,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and so on. In order to realize effective balance between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the related tax law system construction must be consolidated to change the anticipated cost and the anticipated gains of system evolution between each subject.

Key words: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tax agent; tax consultation; taxation plan; tax attestation

一、引言

注冊稅務師(Certified Tax Agents,即CTA),又稱“稅務”,最早興起于20世紀初的日本。當納稅人與稅務人員之間出現征納爭議時,稅務為雙方在對等條件下提供正確的征納稅關系的判斷服務。后來演變到為征納稅雙方提供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雙重服務。由于稅務制度能顯著地減少征納稅摩擦,降低稅收成本,逐漸為世界許多國家采用。目前日本和韓國約85%以上的企業、美國50%以上的企業和近100%的個人、澳大利亞約80%以上的納稅人委托稅務代辦納稅事宜(王冬梅,2009;田中治,1997)。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少數退休稅務干部為納稅人提供稅務咨詢以來,我國的注冊稅務師行業雖然有所發展,但發展速度較為緩慢,行業市場占有率不高,甚至出現“有行無市”的局面;這與國外發達的CTA業務市場形成鮮明對比,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這些國家都有相對完善的注冊稅務師制度,而我國卻沒有。

注冊稅務師制度是指對注冊稅務師的稅務、稅務咨詢、稅收籌劃和涉稅鑒證等業務活動進行規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規、政策和制度的總稱。完善的注冊稅務師制度應由一系列基本制度和若干個子系統構成,如執業規范系統、資格考試系統、注冊管理系統、監督檢查系統、后續教育系統、獎懲處理系統等。從基本制度體系建設來看,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需要構建由法律規范和規章制度框架組成的注冊稅務師行業法律規制體系,且大約需要用10年左右時間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法》的立法、實施條例和相關部門規章的制定(張曉平 等,2006)。從執業規范體系來看,我國還需要構建CTA執業準則、質量控制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體系(蘇強,2006);從資格考試體系來看,我國要適當放寬CTA報名條件,增加主觀型試題的比例,全國統一報名時間并與教材征訂發行時間銜接,對港、澳、臺考生開放考試資格(李樹名 等,2003)。制度環境決定著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進程等, 為制度安排的選擇范圍設置了邊界;從制度運行的外部條件來看,受經濟、人文和法制環境的影響,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普遍不高,CTA立法層次低,導致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運行效率較低(周金榮,2006)。我國個人所得稅應由分類征收模式向混合征收模式轉變,這不但有利于社會公平的促進,還將有助于我國注冊稅務師發揮其“協稅、保稅、辦稅”作用,理順個人申報、中介鑒證、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關系,實現社會、政府和個人三位立體的綜合監管(蘇強,2005a)。

制度的不完善是CTA行業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然而,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為什么會不完善?影響其供給和需求的因素是什么?如何實現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的均衡?為解決此類問題,有必要把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作為一個整體,研究其變遷的動力和路徑。本文擬采用供求分析方法,對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進行經濟學分析,旨在從制度完善角度尋求我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瓶頸的突破之策。

二、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的需求分析

1.企業對注冊稅務師制度的需求

注冊稅務師的稅務、咨詢、籌劃和鑒證服務可以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一方面,由于稅法與會計法存在差異,而日益復雜的稅制和自行申報納稅方式使企業納稅的學習成本提高、辦稅風險增加,于是企業產生了對注冊稅務師的稅務、稅務咨詢和涉稅鑒證等服務的需求;另一方面,日益復雜的稅制加大了企業同一應稅行為適用不同稅收條款的稅負差異,從而產生對注冊稅務師稅收籌劃的需求。由于出現了在原有制度條件下無法獲取的潛在利潤(也稱外部利潤),為了獲取最大的利益,納稅人有進行制度創新、將外部利潤內在化的沖動,從而形成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的誘致性需求。這里的潛在利潤包括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學習成本的節省、可能因誤用稅法而遭受處罰的風險的降低、委托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制訂合理避稅方案帶來的稅負減輕等。

2.政府對注冊稅務師制度需求

注冊稅務師的稅務、稅務咨詢和涉稅鑒證服務會降低政府的征稅成本,其所提供的稅收籌劃服務也能提高稅收的經濟效率。一方面,擁有扎實專業知識的注冊稅務師,能較好地確保企業納稅申報質量,大大減輕稅務人員工作量,降低了征稅成本,提高了征稅效率。另一方面,注冊稅務師為納稅人提供稅收籌劃服務,指導企業在法律允許的制度空間內進行合理避稅,這不但避免了納稅人因盲目偷逃稅款遭受處罰所帶來的秩序混亂,而且還引導了納稅人自覺地順應政府的宏觀政策導向,稅收政策和制度的經濟效率也就得以提高,從而產生了政府對注冊稅務師制度的內在需求。

3.社會對注冊稅務師制度的需求

從公平地解決征納稅雙方爭議的角度來看,注冊稅務師提供稅務咨詢和稅收顧問服務,有利于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稅收征納關系的建立,有利于納稅人私有產權和國家稅收產權的維護。由于經濟行為復雜,稅收法律制度不可能針對所有的可能事件進行詳細規定,加上征納稅主體所站角度不同,對稅收法律政策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從而出現納稅人對征稅機關的某些稅收裁量行為持有異議。由于稅務行政復議的仲裁者是上級稅務主管部門,“經濟人”的分析假定對仲裁者行為的公正性提出了挑戰。一項制度的有效性不僅體現在它包含了良好的激勵機制,還應該包含有效的約束機制。注冊稅務師的制度安排在爭議的征納稅雙方之間設置了一個公正的“法官”認為其行為公正的觀點是基于以下理由:偏向于政府的裁量將導致注冊稅務師行業處于“有市場沒需求”的境地,偏向于納稅人的裁量將使注冊稅務師的業務行為遭受更為嚴厲的監管,甚至是“滅頂之災”。 。因此,社會也產生了對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的需求。

以上三種類型的需求中,企業的注冊稅務師制度需求是核心,是整個社會對注冊稅務師制度需求的最終體現。

三、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的供給分析

1.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給

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給是指由中央(包括中央政府和國稅總局)根據既定的目標函數和種種約束條件,在憲法秩序所規定的框架內形成注冊稅務師制度創新的整體藍圖,并據此制定的具體操作規則。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給由注冊稅務師制度創新的邊際成本決定。這種制度變遷的邊際成本包括新制度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的費用、清除舊制度的費用、消除制度創新阻力的費用、制度變遷造成的損失和實施新制度的成本等內容。理論上,如果中央由這種制度創新所得到的預期收益超過采用此項創新的邊際成本,則注冊稅務師制度創新的供給將有保障。注冊稅務師制度的意愿制度供給是中央在一定的制度環境和資源條件約束下,向社會提供的、最大化社會福利值的注冊稅務師制度數量。我國已由中央提供的CTA制度主要有: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94、2002),國稅總局頒布的《稅務試行辦法》(1994)、《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6)、《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1999)、《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1999)、《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1999)、《合伙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1999)、《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2005)和《“十一五”時期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2006)等。

2.地方實際的制度供給

地方實際的制度供給是指在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給基礎上,地方(包括地方各級政府及地方各級稅務機關)根據自身的目標函數和約束條件,向轄區內納稅人提供的注冊稅務師制度數量。它可能是地方政府根據中央的法律法規制定的管理實施方案,也可能是稅務局針對某一具體問題而制定的政策文件,甚至還可能是稅務人員征稅過程中體現的對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理解。如: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申注冊稅務師介入稅收征管有關紀律等事項的通知》(2009),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浙江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關于請求放松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稅務業務資格限制建議的復函》(2005),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2008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的通知》(2006),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在稅收工作中發揮注冊稅務師作用的實施意見》(2000),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注冊稅務師行業公告制度具體實施辦法》,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重慶渝鑫稅務師事務所代征代繳天然氣資源稅等稅費的通知》(2001)等。

四、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供求均衡分析

注冊稅務師制度的均衡是指在一定的制度環境和技術條件下,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給和地方實際的制度供給適應了整個社會對注冊稅務師制度的需求。然而,由于注冊稅務師制度需求和供給的決定因素不一樣,導致供求雙方對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的預期成本與預期收益不一致;且不同層次的供給主體、需求主體對注冊稅務師制度的供求也存在差異,從而使得現實中更多的是注冊稅務師制度供求的不均衡,制度均衡只是作為理論分析標準而存在。這種不均衡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的注冊稅務師制度需求不足

如前所述,企業會形成對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的誘致性需求,而這種需求能否成為現實,取決于制度變遷潛在利潤與成本的比較?,F實中納稅人可能有三種選擇:違法進行偷逃稅、守法自行納稅和守法聘請CTA提供服務。注冊稅務師制度產生的充要條件是:守法聘請CTA提供服務的凈收益>守法自行納稅的凈收益>違法進行偷逃稅的凈收益。其中:守法聘請CTA提供服務的凈收益=(企業委托CTA辦理涉稅事宜后減少的稅法學習成本+降低的誤用稅法而遭受處罰的風險+委托CTA稅收籌劃后減輕的稅收負擔)-企業付給注冊稅務師的中介費;守法自行納稅的凈收益=0(作為分析的基準)-(納稅人學習稅法的成本+誤用稅法而遭受處罰的風險);違法進行偷逃稅的凈收益=偷逃稅的預期收益-(被發現而遭受的懲罰+信譽損失等預期違法成本)。

現實中我國稅制有許多不盡完善之處,而稅收違法成本相對較低,相當于提高了納稅人偷逃稅款的預期凈收益。而我國一部分注稅從業人員綜合素質不高,難以為納稅人提供較高水平的稅收咨詢、稅務顧問、稅收鑒證和稅收籌劃服務;與稅務部門千絲萬縷的聯系也使得他們難以保持完全的執業獨立性公正性;且國際四大所的稅務服務收費又遠高于國內注冊稅務師事務所的收費,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納稅人守法并聘請CTA服務的凈收益。這兩方面都是我國注冊稅務師行業“市場規模大但市場需求小”的重要原因。

2. 注冊稅務師制度地方的實際供給小于中央的意愿供給

注冊稅務師制度地方的實際供給小于中央的意愿供給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規的原則性和一般性與經濟社會現象的多樣性和多變性之間的差異。由于注冊稅務師的相關法律法規只能是針對全國所有的業務活動進行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而稅務、稅收籌劃和稅收咨詢的個案卻是形式多樣的、千變萬化的,這就不可避免地給地方在執行這些法律法規時留下大量自行裁量空間,從而為稅務人員進行權力尋租創造了條件。而作為獨立的中介機構,注冊稅務師行業將會對稅務人員征稅行為合法與否進行監督,同時還會給征納雙方爭議解決提供公正的評判,這些都將減少稅務人員權力尋租的可能。現實中,許多地方稅務部門對注冊稅務師制度的推廣不積極,癥結在此。有時即便開始實行了注冊稅務師制度,稅務部門受利益集團的影響,或者考慮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也會盡可能地減少有效的新制度供給,或者使制度變遷產生時滯,這從我國注冊稅務師行業遲遲未能與稅務部門徹底脫鉤、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中介性行業可以得到明證。

另外,地方制度供給的預期成本與預期收益與中央的預期成本與預期收益的差異也是造成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地方的實際供給與中央的意愿供給不一致的原因。由于中央的注冊稅務師制度意愿供給是由中央主導的,是一種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它并不遵循一致同意的原則;當制度軟約束,強制性變得不再強制時,地方就有可能根據轄區的局部利益、地方官員有可能根據其自身利益,通過曲解規則、補充文件、改頭換面等方法來修正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給,從而造成注冊稅務師制度的實際供給與意愿供給不一致。

從以上分析可知,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不僅需求偏少,而且供給也低于理想數量?,F行的注冊稅務師制度均衡數量偏低、均衡價格偏高,是一種低水平的無效均衡。為了實現均衡的有效性,必須進行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要明確這種制度變遷的動力是來源于供給還是需求。由于我國市場經濟不夠發達,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來自于市場自發需求的力量還比較薄弱,而政府有義務向社會提供制度公共品,且相對于市場,政府有政治地位上的優勢和資源配置權力上的優勢,對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的方向、形式、進程起決定性作用(盧現祥,2003)。因此,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只能是更多地依賴政府實行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而非依靠市場自發力量所導致的自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進一步的政策含義是:要加強相關稅收法律制度體系的建設,改變各主體制度變遷的預期成本和預期收益,從而實現注冊稅務師制度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均衡。由此也可知,注冊稅務師的制度變遷實質上是對企業、稅務部門、注冊稅務師行業等各方利益格局進行重新調整的過程。

五、國外注冊稅務師制度的經驗借鑒

1.注重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法律體系建設

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大多注重法律體系建設,CTA行業發展好的國家一般有著較為完善的CTA法律制度。以日本為例,1911年東京為規范稅收服務市場制定了《稅務代辦監督制度》,1942年日本制定了《稅務法》,1951年又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并頒布了《稅理士法》。以此為基礎,后來又陸續頒布了與之配套的《稅理士法施行令》《稅理士法施行規則》以及其他若干附則,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從實體法到程序法的法律體系。其他市場經濟國家也都制定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對CTA進行規范,如1931年德國制定了《稅務咨詢法》、1961年韓國制定了《稅務士法》等(蘇強,2005b)。

2.賦予注冊稅務師明確的法定業務

對注冊稅務師的業務范圍進行明確的法律界定是發達國家(如日本、韓國和德國等)的普遍做法。韓國的《稅務士法》就明確規定,稅務士從事制作稅務調整計算書、稅務鑒證等八項業務及其他附帶業務。韓國國稅廳通過以下三種方式賦予稅務士法定業務:第一,企業若聘請稅務士記賬并申報納稅,可減免10%的應納稅額;若企業年收入在4 800萬韓元以上,沒有建賬且又不請稅務士進行納稅審核,則要被加征10%的應納稅額。第二,納稅人交納所得稅時所制作的“稅務調整計算書”,只有經稅務士審查簽字蓋章鑒定后稅務機關才受理申報。第三,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未經稅務士審核簽章,將被加征20 %的稅款(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考察團,2004)。在國家立法和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韓國稅務士的社會地位和公信度大大提高,稅務士行業也得到了健康發展。

3.保持注冊稅務師執業的獨立性

保持執業的獨立性是注冊稅務師為征納稅雙方提供公正納稅服務的前提。受CTA行業產生的歷史背景和稅收環境等的影響,各國注冊稅務師執業獨立性的強弱不太一樣,但諸如日、韓、德等CTA行業發展較好。CTA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CTA執業有著較強的獨立性。如日本的稅理士機構是完全獨立于征納稅雙方的中介組織,除法律規定的正常收費外,日本的稅理士不得從納稅人和征稅機關那里取得任何的其他經濟利益和便利條件;韓國《稅務士法》規定,稅務士及其執業機構必須與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保持超然的獨立;德國《稅務咨詢法》也明確規定,稅務師及其事務所在法律保護下獨立開展工作,不依賴或依靠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不得隨意要求稅務師做任何事情,更不允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指定稅務師及其機構(蘇強,2005c)。

4.加強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監管

從世界范圍內來看,各國CTA的行業管理體制無論是政府行政主導的、還是行業自律的管理模式,都加強了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監管。如在政府行政主導模式的日本,按《稅理士法》規定設立稅理士會,稅理士必須參加稅理士會才能執業,由稅理士會進行監管;稅理士會分成三個層次,分別管理不同層面的CTA事宜:最上層的是“稅理士聯合會”,會長由大藏省大臣任命,其職責主要是貫徹《稅理士法》規定的稅理士使命,幫助稅理士履行權利、義務及提高業務能力和服務質量,負責對稅理士會及會員的指導、聯絡、監督并辦理稅理士的注冊登記等事宜;中層是按國稅局分區劃分設置的14個分稅理士會;下層是按稅務署區劃設置的506個稅理士會支部。各層之間不是統轄與被統轄的關系,而是指導、監督和聯絡的關系;政府通過稅理士聯合會發揮監管職能,稅理士會作為民間社團實行自律管理(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考察團,2004)。而在實行行業自律管理模式的德國,按照公法成立了全國性的稅務咨詢行業公會,并在各州設立分會;行業公會有自己的章程,受財政部委托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并受財政部監管。

六、優化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的政策建議

1.建立納稅人信息共享機制,加大對偷逃稅的懲罰力度

納稅人信息共享機制和稅收違法處罰機制是注冊稅務師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的必要組成部分。我國目前納稅人信息制度不完善,稅務人員征管水平有限,加上整個社會缺乏誠信納稅意識,此時只有嚴厲的懲罰措施才能對偷逃稅產生足夠的威懾力;然而,我國對納稅人偷逃稅的懲罰力度遠遠不夠,稅收違法成本低,后果是納稅人對稅款是能逃則逃。在美國,若納稅人因偷逃稅被發現,該信用不良記錄將會跟隨其一生,從此再也沒有機會獲取銀行信貸及他人信任,因而美國公民一般不敢輕易偷逃稅,誠信納稅已成為美國社會的傳統。因此,我國要加大對納稅人偷逃稅的處罰力度,增加稅收違法成本;同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與完善納稅人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偷逃稅的查處概率;這樣才能使納稅人迫于違法成本太高而選擇自愿接受注冊稅務師的專業服務,從而打破原有的制度變遷路徑依賴,實現注冊稅務師制度更高層次的均衡。

2.賦予注冊稅務師法定專營業務,保持其執業的獨立性

目前我國注冊稅務師沒有法定專營業務,在涉稅服務方面,他們不得不與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律師等“爭飯吃”;至于涉稅鑒證服務,《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僅僅將其作為CTA的法定業務范圍,也不具有專營性。由于缺乏法定專營業務,作為一個相對較新的中介行業,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尤為艱難,許多事務所只有靠與稅務人員拉攏關系以獲得業務。在國家稅收征管制度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的現實情況下,稅務人員也樂于“出手相助”以便權力尋租,進而導致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業務競爭憑借的不是優質稅務服務和涉稅鑒證服務,而是與稅務人員建立的特殊關系。同時,納稅人由于沒有自由選擇最優服務者的權利,被迫承擔這種高的納稅成本,于是許多納稅人就設置內外兩套賬進行逃稅,最終使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進入一種惡性循環。本文認為,只有通過法律賦予注冊稅務師法定專營業務的方式,才能使注冊稅務師的執業保持足夠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才能使注冊稅務師行業正常有序地發展。

3.提高注冊稅務師執業水平,分類和規范業務收費

為了避免與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律師等在諸如納稅申報、發票代購、記賬、稅法咨詢、會計培訓、稅務行政復議等方面進行低水平惡性競爭,注冊稅務師要不斷加強財稅理論與實務知識的學習,利用其專業優勢,拓展新的業務空間,實現從勞務型的計稅、報稅到智能型的稅收籌劃、稅務顧問、納稅評估、財務分析、經營策略等高層次業務轉變(李傳喜,2008),這樣才能以質取勝,贏得納稅人的青睞。

理論上,注冊稅務師服務行業的收費要按照“誰受益誰付費”原則來確定。由于注冊稅務師提供的涉稅鑒證等服務不僅僅為納稅人降低了誤用稅法而受處罰的風險,還為稅務部門節省了征稅成本,因此,涉稅鑒證等服務的收費就不能只由企業來承擔,稅務部門也應按注冊稅務師調增調減出來的一定比例支付鑒證費,這樣對企業來說才是公平合理的。企業的納稅中介服務費用降低了,自然也會增加對注冊稅務師服務的需求。

4.健全注冊稅務師法律法規體系,逐步提高立法層次

注冊稅務師行業發達的國家,都有健全的法律體系來保障。而我國現有的注冊稅務師制度,如《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還只是稅收行政規章,法律層級較低,對具有民法性質的稅務不是特別適應,整體的注冊稅務師法律法規結構體系也不夠健全,缺少配套的實施細則。因此,首先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加緊修改并正式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條例》,同時進一步完善和細化相關的涉稅業務鑒證準則、行業收費辦法、行業公告制度、資質等級評定制度等;其次,要協助人大做好相關立法調研工作,積極推動《中國注冊稅務師法》的出臺(李傳喜,2008),以此來增加注冊稅務師制度供給數量,提高制度供給質量。

5.理順CTA管理體制,落實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管理的雙重監管模式

現階段,我國對CTA行業名義上采取的是以政府行政管理(CTA 管理中心)為主導,行業自律管理(CTA 協會)為輔助的雙重監管模式?!秶叶悇湛偩株P于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和稅務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57號)明確規定:CTA管理中心是行政監管機構,負責依法對CTA 協會、CTA、CTA 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CTA協會是行業自律組織,負責行業指導和自律工作。然而現實中CTA 管理中心與CTA 協會卻是一套班子,且兩者職能交叉、職責不清,管理體制很不健全。因此,要借鑒韓國經驗,盡快理順CTA管理體制,真正實現政府行政與行業自律管理的雙重監管(蘇強,20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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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范文2

一、稅務制度概述

(一)稅務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詞,在不同的法典和法規中有不同的含義。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是指人以被人的名義在權限內進行直接對被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稅務屬于民事的一種,是一種專項的。所謂稅務是指,稅務人(注冊稅務師)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以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義,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稅務作為民事的一種,一方面具有民事的特性,另一方面作為一種利用專門知識提供的社會服務,必然有其獨特的性征:

1.主體的特定性

在稅務中,無論是委托方還是受托方都有其特定之處;委托方是負有納稅人義務的納稅人或是負有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而受托方必須是在具有《民法通則》要求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外,還需要有稅收、財會、法律等專門知識,是經過資格認證后取得稅務執業資格的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

2.委托事項的法定性

由于稅務不是一般事項的委托,其負有法律的責任,所以稅務的委托事項,是由法律作出專門的規定。委托的事項必需是在法律規定之內的,不能委托法律規定之外的事項,尤其是法律規定只能由委托方自己從事的行為或違法的行為。注冊稅務師不能超越規定的內容從事活動,也不得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3.服務的有償性

作為一般的民事??梢允怯袃數囊部梢允菬o償的,但稅務除法律有特別的規定外,一般是有償的,否則就可能造成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進而損害國家的稅收利益。稅務在我國目前的狀況是:一種即有競爭性,又略帶有一定壟斷行業,稅務人提供的是專家式的智力服務。但收取的費用必需是合理的,要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

4.稅收法律責任的不可轉嫁性

稅務是一項民事活動,稅務關系的建立并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在活動中產生的稅收法律責任,無論是來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還是來自于人的原因,其承擔者均應當是納稅人或是扣繳義務人,不能因為建立了稅務關系,而轉移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法律責任。但是,這并非表明注冊稅務師在稅務過程中對因為自己的過錯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損失不負有任何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就稅務人因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根據民事訴訟的規定,提起違約或侵權之訴,要求民事賠償。

(二)稅務的原則

稅務是一項社會中介服務,涉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征稅機關多方面的關系,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稅務試行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稅務人實施稅務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以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該條規定,確立了我國稅務人執業的基本原則,并貫穿于整個稅務活動之中:

1.自愿有償原則

稅務屬于委托,必須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活動的基本原則,堅持自愿委托。關系的建立要符合雙方的共同意愿。稅務關系的產生必須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為前提,稅務不是納稅的法定必經程序。稅務當事人雙方之間是一種基于平等的雙向選擇而形成的合同關系,而不是行政隸屬關系。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選擇權,同時也有委托誰的選擇權。如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沒有自愿委托他人稅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強令,尤其是稅務機關不得強制納稅人實施稅務,也不能以稅務機關的名義為納稅人指定稅務機構。人作為受托方,也有選擇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誰的委托的權利,對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權予以拒絕。

同時,稅務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是稅務人利用自己的專門知識為納稅人提供的服務,稅務機構也要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也要依法納稅。因而,稅務在執行業務的時候,可以收取相應的報酬。報酬的收取,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誠實信用、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同時,由于稅務存在業務競爭的關系,故不允許稅務人提供無償,以防止稅務的不正當競爭。

2.依法原則

依法是稅務的一項重要原則,法律、法規是開展稅務的前提條件。首先,從事稅務的稅務人和稅務機構必須是合法的。稅務人必須是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并在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注冊登記的具有稅務執業資格的注冊稅務師;稅務機構必須是依照國家法律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而且稅務合同必須是稅務師事務所統一簽訂,不允許注冊稅務師單獨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其次,稅務人在辦理稅務業務的過程中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全面履行職責,不能超越權限和范圍,對稅務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和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行辦理的,不能進行,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違法事項不得,并報告稅務機關。注冊稅務師制作涉稅文書,須符合國家稅收實體法的稅收原則,依照稅法規定正確計算被人應納或應扣繳的稅款。同時注冊稅務師執業行為必須按照有關稅款征收管理和稅務的程序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在過程中,充分體現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人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

3.獨立、公正原則

稅務的本質是一種社會中介服務,其獨立、公正原則就是指,稅務人在其權限內行使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注冊稅務師作為獨立行使自己職責的主體,其從事的具體活動不受稅務機關控制,更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左右,而是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靠自己的知識和能力獨立處理受托業務,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準確地履行納稅或扣繳義務,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從而使稅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實現。

稅務人在執業中,涉及國家、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利益關系,因此執業必須是公正的,在維護國家稅法尊嚴的前提下,公正、客觀地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辦稅務事宜,絕不能向任何一方傾斜。注冊稅務師承辦業務,如與委托人存在某種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業務公正執行的,應當主動向所在稅務師事務所說明情況或請求回避。

4.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稅務人既要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督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及扣繳義務,以促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知法、懂法、守法,實現國家的稅法意志,對被人偷漏稅、騙取減免稅和退稅等不法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又要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幫助其正確履行納稅人義務,避免因不知法而導致不必要的處罰,還可通過稅收籌劃,節省不必要的稅收支出,減少損失,保守因業務而獲知的秘密。

二、稅務人

稅務人是具有豐富的稅收實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理論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的人。在我國專門從事稅務業務的人是注冊稅務師。注冊稅務師必須加入稅務師事務所,并由稅務師事務所統一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簽訂委托協議。稅務師事務所作為從事稅務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稅務師。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范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準。注冊稅務師英文譯稱:registered tax agent.根據1994年《稅務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稅務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稅收實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因此,稅務包括注冊稅務師及其工作的稅務師事務所。我國對注冊稅務師資格取得、注冊管理、權利義務及其稅務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調整。

(一)注冊稅務師

注冊稅務師是依法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并注冊的專業人員,在我國,注冊稅務師是專門從事稅務活動的職業者。

1.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取得

為了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業素質,《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從事稅務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注冊稅務師制度,并將其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范疇,以促進稅務的健康發展。

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全國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實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獲得職業資格的條件是:考5個科目的必須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考2個科目的(稅務實務、稅收相關法律)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全部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擬定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并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考試科目分為《稅法(一)》、《稅法(二)》、《稅收實務》、《稅收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共五科。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①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②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③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非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④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⑤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⑥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2.注冊稅務師的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為注冊稅務師的注冊管理機構。注冊稅務師可以分為執業注冊和非執業注冊。

已經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從事稅務業務的人員,應在取得證書后3個月內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

①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③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稅務師崗位上工作;

④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3年者。

③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3年者。

④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具備稅務資格的。

注冊稅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注銷其注冊稅務師資格:

①在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

②同時在兩個稅務機構執業的。

③死亡或失蹤的。

④知道被委托的事項違法仍進行活動或知道自身的行為違法的,或者從事稅務活動,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

⑤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適合從事稅務業務的。

注冊稅務師每次注冊有效期為3年,每年驗證一次。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按規定到注冊管理機構重新辦理注冊登記。對于不符合注冊條件和被注銷注冊稅務師資格者,不予重新注冊登記。

2000年5月以前,我國稅務由國家稅務總局下設的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履行稅務行業管理的行政職能,在省級成立了相應的管理機構;同時成立了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內,到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領取事務所批復文件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三、稅務業務

(一)稅務關系

稅務法律關系是指由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在稅務活動中形成的作為委托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作為受托人的稅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稅務關系的確立

稅務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稅務關系的確立,應當以雙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托為前提,同時還要受人資格、范圍及委托事項的限制。根據《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關系的確立分為兩個階段:簽訂協議之前的準備階段和正式簽訂協議階段。

在簽訂稅務委托協議之前,稅務人應當做好以下幾點:⑴明確委托人所要委托的稅務事宜,對之進行審查。明確委托的事項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業務范圍;稅務師事務所對委托人的事項具備相應的承辦能力。⑵商定收費事宜。稅務收費屬于中介服務收費。稅務機構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平競爭、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⑶明確委托人應該協助的工作內容。主要是要委托人就委托項目按照規定提供相關的資料、數據和證件等。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稅務委托協議。根據《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的規定,稅務委托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委托人及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和住址;委托項目和范圍;委托的方式;委托的期限;雙方的義務及責任;委托費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違約責任及賠償方式;爭議解決方式;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另外需要注意,前述已經講到,注冊稅務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稅務委托協議書,稅務人不能私自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而且一旦雙方在稅務委托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委托協議即生效,稅務關系就正式產生了。

2.稅務關系的變更

稅務法律關系確立后,稅務人就需要按照稅務委托協議書約定的事項和權限、期限實施行為。但在稅務中可能發生某些情況,需要變更或修改補充委托協議的,雙方應及時協商議定,變更雙方的稅務法律關系。

導致稅務法律關系變更的主要情形有:⑴原委托事項有了新的發展,內容超越了原約定范圍,經雙方協商同意增加新的內容;⑵由于客觀原因,委托內容發生變化,需要相應的修改原委托協議或補充協議;⑶由于發生了意外情況需要變更稅務人,稅務人的變更,只是變更執行稅務的注冊會計師,而不是對簽訂稅務委托協議的稅務師事務所的變更;⑷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延長完成協議時間。

上述事項都會導致稅務關系的變更,需要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修訂稅務委托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與原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稅務關系的終止

稅務關系的終止是指因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終止事由的出現,而終止稅務協議,消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關系的終止可以分為自然終止和法定終止。所謂自然終止,是指稅務委托協議約定的代期限屆滿或事項完成,稅務關系自然終止。如果稅務雙方希望續約,可以另行簽訂稅務委托協議。所謂法定終止,是指因為法律規定的法律事由的出現而導致委托人或稅務人單方面作出終止稅務關系的法律行為。

《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第三十六條規定,稅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期限內可單方終止行為:

①稅務執業人未按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

②稅務師事務所被注銷資格;

③稅務師事務所破產、解體或被解散。

第三十七條規定,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在期限內可單方終止行為: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體、破產;

②委托人自行實施或授意稅務執業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經勸告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③委托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錯誤的。

委托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終止行為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終止的具體事項由以方協商解決。

(二)稅務業務范圍

稅務業務的范圍是指稅務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從事的稅務業務,也是稅務人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服務的內容。根據《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的規定,我國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制度,也是納稅人遵守國家稅收法律,履行納稅義務,接受稅務監督的一項必要措施。它包括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三種形式。稅務登記要求稅務人遵守及時和真實的原則。及時原則要求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向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登記表。真實原則要求在辦理稅務登記時要求實事求是,如實填報登記項目,不得隱瞞謊報弄虛作假,逃避納稅登記。

2.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由于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必須是由納稅人自行辦理,稅務人只能代為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的領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稅務人按照法定的納稅程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定期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生產經營情況、稅款繳納情況、告知納稅所屬時期等事項。無論納稅人有無收入,稅務人在接受委托之后,都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并如實填報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稅款表及有關申報材料。

4.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

稅務人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繳納稅款的各種手續并繳納稅款和準備退稅申請材料并代為辦理退稅申請。要求稅款計算和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

5.制作涉稅文書

涉稅文書按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征稅主體制作的涉稅文書和納稅主體制作的涉稅文書。在稅務中,稅務人是站在納稅主體的角度,所以制作的涉稅文書也是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角度制作的涉稅文書。

6.審查納稅情況

稅務人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對其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計算繳納稅款的情況進行審查。這不是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而是納稅主體對自身的納稅情況,要求作為外部人的稅務人,站在客觀、公正的角度,查清納稅人的稅務問題,以保證正確納稅,減少納稅風險。

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這是指稅務人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根據國家稅收法律和稅務機關的規定代辦建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內部核算的管理辦法,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為建立會計賬簿。這要求稅務人運用稅法和會計相關規定,使建立的稅制能對納稅人的稅務處理活動起到控制作用,并使稅務處理過程與會計處理過程相輔相成,緊密結合。

8.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稅務人運用專門的知識提供稅務事宜服務,其中包括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宣傳國家的稅收法規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等。

9.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人按照委托協議授權和國家法律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認為稅務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在《稅務業務規程(試行)》規定的稅務的業務范圍之外的其它稅務人可以從事的業務。

(三)稅務業務的執行

稅務業務的實施是整個稅務工作的中心環節,其實施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委托人和稅務機關的利益,也影響到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運行的質量。因此,我國對稅務業務的執行,作了專門的法律規定,以規范稅務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賦予了國家對稅務的監督執行權,從而保證了稅務業務能合法、有效地運行,真正發揮稅務的作用。

根據《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的規定,我國的稅務業務執行可以分為委派稅務業務、擬定稅務計劃、編制稅務報告、保存稅務工作底稿,出具稅務工作報告幾個階段。

1.委派稅務業務

因為稅務不是以稅務執業人員的名義直接接受委托,而只能由于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簽訂稅務委托協議。稅務執業人員承辦稅務業務由稅務師事務所委派。稅務師事務所在與委托人簽訂稅務委托協議后,應根據委托事項的復雜難易程度及稅務執業人員的工作經驗、知識等情況,將受托的業務委派給具有相應勝任能力的稅務執業人員承擔。稅務執業人員應嚴格按照稅務委托協議約定的范圍和權限開展工作。

2.擬定稅務計劃

實施復雜的稅務業務,應在稅務委托協議簽訂后,由項目負責人編制計劃,經部門負責人和主管經理(所長)批準后實施。稅務計劃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①委托人的基本情況;②事項名稱、要求及范圍;③審驗重點內容及重點環節的選擇;④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資料;⑤工作及實施進度和時間預測;⑥人員安排及分工;⑦風險評估;⑧費用預算;⑨其他。

3.編制稅務報告

計劃經批準后,項目負責人及其執業人員應根據協議和計劃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為完成工作所需提供的情況、數據、文件資料。根據委托人的受權和工作需要,承辦的執業人員應對委托人提供的情況、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驗證、核實。在此基礎上,制作稅務代表報告、涉稅文書,經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蓋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稅務機關。稅務報告實行三級審核簽發制,即項目負責人、部門經理、經理(所長)簽字后,方可加蓋公章送出。項目負責人、部門經理、經理(所長)應為執業注冊稅務部。執業注冊稅務師對其的業務所出具的所有文書有簽名蓋章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稅務過程中,稅務執業人員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必須及時向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和主管稅務機關報告;①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的;②委托人授意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以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③委托人自行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經勸告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4.制作、保存稅務工作底稿

稅務工作底稿是稅務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書面工作成果和獲取的資料。它應如實反映業務的全部過程和所有事項,以及開展業務的專業判斷。稅務工作底稿的編制,應當依照稅務事項的要求內容完整、格式規范、記錄清晰、結論準確。不同的事項應編制不同的工作底稿。其基本內容包括:①委托人名稱;②委托業務項目名稱;③委托業務項目時間或期限;④委托業務實施過程記錄;⑤委托業務結論或結果;⑥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⑦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⑧其他說明事項。

稅務事務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級復核制度,有關人員在編制和復核工作底稿時,必須按要求簽署姓名和日期。稅務事務所要指定專人負責稅務工作底稿的編目、存檔和保管工作,確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5.出具稅務工作報告

稅務執業人員在委托事項實施完畢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以經過核實的數據、事實為依據,形成意見,出具稅務工作報告。稅務工作報告是稅務執業人員就其事項的過程、結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書面報告,包括審查意見、鑒定結論、證明等。稅務工作報告應根據項目的不同分別編寫,主要包括下列內容:①標題;②委托人名稱;③事項的具體內容、政策依據;④過程;⑤存在問題及調整處理意見或建議;⑥結論及評價;⑦有關責任人簽字、蓋章。

對外出具的報告,由承辦的具有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執業人員簽字,經有關人員復核無誤后,加蓋稅務師事務所公章,交委托人簽收。委托人對事項不要求出具報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報告,但作應保存完整的業務工作底稿。

(四)稅務業務的收費

稅務作為一種利用專業知識提供的有償服務,必須收取一定的費用,對于其收費的意義和作用,在前述也有所介紹,這里不再贅述。原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規范稅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370號),對稅務業務的收費性質、收費標準及違規收費的責任等作了專門規定。

稅務收費屬于中介服務收費。稅務機構提供服務并實施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平競爭、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嚴格按照業務規程提供質量合格的服務。稅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同同級稅務主管部門制定中準價和浮動幅度,指導稅務服務機構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制定收費標準應以稅務服務人員的平均工時成本費用為基礎,加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并考慮市場供求狀況制定。稅務計費方式原則上實行定額計費或或按人員工時計費。對確實不宜按定額或人員工時計費的,可以按標的額的一定比率計費,但應規定最高限額。稅務機構應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服務程序或業務規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委托人及社會各方面的監督;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管理的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稅務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書。因稅務機構的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或因委托人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據《合同法》辦理。稅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①超出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②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③自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的;④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⑤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⑥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⑦不按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⑧不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⑨對委托人實行價格歧視的;⑩其他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收費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稅務主管部門可知制定本地區稅務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

四、稅務法律責任

為了維護稅務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稅務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稅務試行辦法》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稅務法律關系主體因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委托人的法律責任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為稅務委托人的原因,而致使稅務執業人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的履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同時向稅務人賠償損失。

2.《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項目實施中,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時提供真實的、完整的、合法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報表及有關納稅資料造成工作失誤的,由委托方承擔責任。

(二)稅務人的法律責任

1.《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2.《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根據《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1)注冊稅務師未按照委托協議書的規定進行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行政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并追究相應的責任。

(2)注冊稅務師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本規定從事活動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停止其從事稅務業務一年以上。

(3)注冊稅務師知道被委托的事項違法仍進行活動或知道自身的行為違法的,除按(1)的規定處理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注銷其注冊稅務師注冊登記,收回執業資格證書,禁止其從事稅務業務,并向發證機關備案。

(4)注冊稅務師從事稅務活動,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管理機構對注冊稅務師違反規定所作的處理,及時如實記錄在證書的懲戒登記欄內。

(6)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和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進行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行政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或提請有關管理部門給予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理。

4.根據《稅務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1)項目實施中,執業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或末按協議約定進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人員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稅務師未按照委托協議書的規定進行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的,由縣以上國家稅務局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3)稅務師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行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注銷稅務師登記,收回稅務師執業證書,停止其從事稅務業務二年。

(4)稅務師知道被委托的事項違法仍進行活動或知道自身的行為違法仍進行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吊銷其稅務師執業證書,禁止從事稅務業務。

(5)稅務師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6)稅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以上國家稅務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分。

(7)稅務師、稅務機構從事地方稅業務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或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處理。

(8)稅務機關對稅務師和稅務機構進行懲戒處分時,應當制作文書,通知當事人,并予以公布。

(三)稅務雙方共同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稅務師考試范文3

關鍵詞:稅務;依法治稅;納稅人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6-0042-02

1 前言

稅務是指稅務人即注冊稅務師在法定范圍內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稅務是社會中介服務行業的組成部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稅務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

日本明治時代的稅制改革增加了納稅人計繳稅款的難度和工作量,于是產生了專職于稅務咨詢和委托申報的工作人員,之后逐漸形成為固定的中介職業即稅務。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開始執行利改稅,單一稅制改變為復合稅制,納稅難度相應加大,為幫助納稅人準確納稅,一些地方的離、退休稅務干部組建了稅務咨詢機構,為納稅人解答稅法、稅種的計算等方面的問題,中國的稅務制度在這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1988年,借鑒日本、韓國及歐美等國家的經驗國家稅務總局在吉林、遼寧等地,率先對稅務進行了探索性試驗,取得了一定的實效。1992年9月出臺的《稅收征管法》第57條中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用法律手段明確了稅務的法律地位。1994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稅務試行辦法》,稅務工作在全國有計劃、有組織的開展,稅務市場開始啟動。1995年2月,中國稅務咨詢協會在北京成立,這加強了稅務工作者的聯系與合作,為協調稅務工作者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搭起了橋梁,加強了稅務行業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促進了稅務事業的健康發展,中國的稅務事業步入快速發展階段。199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與人事部聯合制定頒布了《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把稅務人員納入了國家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準入控制制度的范圍,稅務成為國家保護和鼓勵發展的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行業。隨后,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制定并下發了《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下發了組建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等文件,加強了對稅務行業的管理。1998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正式成立。

經過多年的摸索,我國稅務在依法治稅,提高稅收效率、降低稅收成本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自覺納稅意識,完善稅收征管監督制約機制等方面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我們也因該清醒的認識到,在我國,由于稅務發展相對較晚,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需要我們認真探討和解決。

2 稅務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稅務行業經過近20年的發展,正逐步走向規范化,但與國外比較成熟的稅務行業相比,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法制不健全。

稅務法律制度是影響稅務市場規范性的重要因素。實行稅務制的國家,一般都有較健全的稅務法規相約束。日本有稅理士法,韓國有稅務士法,美國有稅務規則等。目前,我國的稅務法規主要是《稅務試行辦法》、《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和《合伙稅務師事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等。這些法規為稅務制度化、規范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都是“試行辦法”和“暫行規定辦法”等,法律級次不高,相應的約束力也較弱。另外,有關稅務業務開展的規章制度尚不完善,缺乏質量監控,處罰機制亦不完善。

(2)稅務機構缺乏獨立性。

稅務機構應該是一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是介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完全獨立的組織。但在現實中,機構與稅務機關往往存在各種各樣的聯系,稅務機關、稅務人、納稅人三者之間關系不明、職責不清,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職能與稅務的社會服務職能相互交叉,把稅務機構視同隸屬于稅務機關的下屬機構或把它看作稅務機關的第三產業,甚至搞“強制”,嚴重損害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聘請稅務人的積極性,使稅務偏離了正確的方向。正是由于稅務人員要依靠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開展業務,而并非靠自身的優質服務來贏得客戶,機構無法做到真正的獨立,所以在企業中很難樹立信譽,企業對其提供的服務自然也持懷疑的態度。

(3)稅務市場不完善。

稅務市場是指在稅收的征納過程中以稅務為紐帶所形成的稅收服務活動市場。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稅務市場比較發達和完善,如日本、韓國、德國等的稅務市場已成為國家和地區市場體系不可缺少的部分。目前,我國稅務市場的培育嚴重滯后,存在稅務的供給市場和需求市場都不足的局面。

(4)稅務機構運作狀況不理想。

稅務機構運作狀況,如管理力度、執業水準、收費情況、社會形象等都是影響稅務市場需求的重要因素。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稅務管理機構不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不完善,執業秩序混亂,甚至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顧客,搞“強制”等。這些行為都嚴重損害了稅務的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也影響了稅務的社會形象。

(5)稅務從業人員數量不足且素質不高。

據統計,我國現有經國稅局審批的稅務機構近2000家,其中合伙制事務所近300家,從業人員4萬人,其中執業的注冊稅務師僅2萬多人。而日本稅務人員僅有13萬人左右,但從事稅務的人員就達30萬人,大大超過了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比較而言,我國從事稅務業的從業人員與我國的人口比例及經濟發展要求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同時,稅務是一項集稅收、財會、法律、信息技術和其他相關知識為一體的智能型中介服務。它要求從業人員不僅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還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稅務從業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稅務業的生存和發展。在我國稅務的從業人數中,注冊稅務師所占比例不足30%,這一比例對于專業技術非常強的稅務來說,顯然是不夠的。

(6)納稅人稅務意識淡薄。

納稅人認為我國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國家、企業、個人不存在根本利益沖突,因此,沒有必要搞稅務;另外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搞稅務制度尚不具備條件;此外他們還認為搞稅務是加重企業經濟負擔。這些認識上的偏差使納稅人的稅務意識淡薄。

3 解決稅務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通過對我國稅務目前存在的諸多問題的分析得知,要發展我國稅務行業,必須在清醒認識到我國稅務生存和發展現狀;以及充分考慮到稅務執業狀況的基礎上,提出、制定相應的對策,才能使我國稅務業得到更深層次發展,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1)完善稅務行業的法制建設。

稅務制度是在依法治稅的進程中依稅收法治建設的需要而建立的,但是目前我國的稅收法制不健全,影響了稅務市場的規范性,所以要盡快完善稅務行業的法制建設。要不斷修改和完善《稅務試行辦法》和《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并實施《注冊稅務師法》,確立注冊稅務師的法律地位,并詳細規定注冊稅務師的登記制度、業務范圍、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內容;對稅務機構的設立條件、審批程序、組織方式及內部管理制度給予嚴格的要求;還要明確稅務行業的管理模式,界定稅務管理機構的職責、義務和權限范圍等。

(2)保持稅務機構的獨立性。

稅務機構是獨立于征納雙方之外的社會中介機構,業務上須實行自主經營,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因此,應嚴格稅務機構的審批標準,減少對稅務機構的行政干預,以保證其業務活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將稅務機關人員與稅務人員進行嚴格劃分。稅務機構的所有人員必須從稅務局徹底脫離,工資、獎金等待遇要由稅務機構全部承擔,全部人事關系及檔案均帶到稅務機構。其次,在辦公場所上要同稅務機關相分離,同時,進一步明確稅務為注冊會計師或注冊稅務師的法定業務,嚴格限制稅務機關人員從事業務。第三,稅務業務承接上要與稅務機關脫鉤。杜絕憑借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強迫納稅人進行的現象,同時也要嚴格利益的分配,不得以任何名義給稅務機關“好處”,以求得稅務機關在業務承接中給予幫助。

(3)加強稅務市場建設。

我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發展培育我國的稅務市場:一是大力加強稅務宣傳工作,增強意識,并通過對納稅人違規行為從重處罰,促使納稅人形成良好的自覺納稅動機與愿望。二是制定有利于發展稅務市場的政策。200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這一項政策出臺,促使了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自覺地進行了所得申報,其中也有不少納稅人通過委托稅務機構代為申報,從這一政策出臺后的效應來看,我們不難看出一項有效的政策不但可以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更可以促進稅務市場的發展。三是積極擴展稅務的業務范圍。稅務機構要主動出擊擴大業務范圍,努力走向市場去積極爭取適合自己的涉稅業務;要優化服務目標,利用自身財務、會計、法律等方面的綜合知識為納稅人提供稅務咨詢、進行稅收籌劃、稅務評估等全方位服務;要從專業化向稅務、會計、經濟管理三位一體式綜合服務發展,不僅要為納稅人做好一般業務,而且要積極開展稅務評估、公證等涉稅鑒證服務。

(4)建立健全稅務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稅務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要從兩個方面來著手,首先,要通過稅務機關的行政管理。各省市建立健全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發揮其行政管理作用。并適時考慮在稅務發展較快的地區設立下一級管理中心,作為省一級管理中心的派出機構,同時加緊制定有關稅務業務開展需遵循的各種規章制度,如稅務規程、稅務收費辦法等,完善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規范稅務工作,約束人員行為。其次,要加強行業的自律管理。建立完善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機構建立完善的諸如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業務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

(5)提高稅務從業人員的素質。

稅務行業是一項知識密集、技術密集、高智能綜合產業,它不僅要求稅務人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崇高的職業道德還要求稅務人通曉稅法和相關會計實務、業務嫻熟、經驗豐富。因此,要搞好稅務工作,必須要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首先,嚴格組織好每年的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突出對實際技能的考核。其次,建立后續教育制度,對稅務人員每年均要進行年度培訓,不斷更新知識,了解稅收法規的變化情況,并建立與之配套的年度審查制度,對審查不合格者可暫停其從事稅務業務。再次,實行機構人員差別利益分配制度,稅務人員的個人利益同質量掛鉤,使高質量的服務者得到較多利益,同時也促使獲得較少利益者不斷提高質量。最后要加強稅務后備隊伍建設??梢栽谝恍└叩仍盒TO立稅務專業,由學校老師傳授稅收、會計、財務、法律等基本理論知識,由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進行實際業務技能的培訓,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來提高后備人才的素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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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阮梓坪,楊標.稅務事業發展的戰略思考[J].稅務研究,2005,(1):17-19.

注冊稅務師考試范文4

一、基本情況 訊業對gdp的貢獻率為6%,行業就業人數超過100萬,電信行業稅收收入為3320億烏先令,20**年同期則為2890億烏先令。截至20**年4月,電話用戶數達到1830萬,電話普及率達到51.3%。獲得授權的電視臺為67個,其中有 62個處于運營當中。有229個調頻廣播電臺,其中208個處于運營當中??爝f業務郵寄商品數量為134,349件,普通郵遞郵寄商品數量為 1,497,018件?;ヂ摼W增長迅速,截至20xx年12月,互聯網有效用戶數為360萬,20xx年同期為270萬。截至20xx年12月,移動銀行用戶數為1424萬,交易量為18.6萬億先令,20xx年同期用戶數為887萬,交易量為11.6萬億先令。20xx年4月,通訊行業畢業生人數為 680人,20**年6月為610人。

二、主要運營商和設備供應商市場份額 烏干達通訊行業企業數目較多,但多為外資企業,彼此競爭激烈。相關領域主要公司占據市場份額如下:

通訊運營商:mtn 45%,airtell 35%,africel 10%,utl 5%。

設備供應商:華為 60%,中興 15%,愛立信 15%。

三、并購情況 黎巴嫩的africell公司收購法國電信旗下的uganda orange公司。africell是總部在黎巴嫩的一家非洲區域電信運營商,也是烏干達僅次于mtn和airtel的第三大電信運營商。該宗并購行為于 20xx年11月完成,收購金額為1200萬美元。africell公司由此承接了約100萬注冊用戶并計劃未來三年在烏干達投資1.5億美元,目標是到 2xxx年在烏干達發展600萬用戶,占當地20%的市場份額。

四、政策法規 13/14財年,新出臺以及正處于審核階段的法規主要包括 :烏干達通訊法案(20xx年開始實施);網絡管理條例(于20xx年對外生效);國家信息通信技術政策(提交內閣審核);數據保護和隱私法案(獲內閣審核通過)。

五、工程項目 邊遠地區通訊發展工程。主要包括:截止到20xx年3月,為學??偣残藿?027個信息技術實驗室;為78個地區議會辦公室、816所地區醫院、53 所鄉村學校裝上了寬帶;為22400名社區成員提供了互聯網方面的知識培訓;在ntungamo、bugiri和soroti三個地區的私立學校啟動了電子計算機實驗室項目試點。

電子政務工程。20xx年烏干達政府制定了信息和通信科技政策框架,致力于推動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政務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20xx年6月,華為公司與烏干達政府簽署合同,承建電子政務網/國家骨干網項目,該項目將致力于實現烏干達首都及全國主要區域的網絡互通。整個項目分為三期,一期和二期分別于2xxx年6月和20xx年4月順利完成,第三期建設預計將于今年年內啟動。骨干網建設為烏干達未來基于互聯網平臺的電子政務應用奠定了基礎。項目實施過程中,針對電子政務發展的長期規劃master plan于20xx年啟動,該規劃由韓國政府以免費咨詢的形式提供給烏干達政府,并于20xx年通過議會審批,規劃在電子政務發展的組織架構、責任主體、拓展方向等方面給予指導。

數字電視項目。20xx年國際電信聯合會itu在日內瓦開會決定要在20xx年6月17日在全球范圍內關停模擬信號。目前烏干達周邊國家肯尼亞、坦桑尼亞、盧旺達均已實現數字整轉。烏干達宣布從20xx年6月15日開始啟動轉型,項目總投資約2000萬美元,第一期在大坎帕拉地區60公里半徑范圍以內實施,第二期預計從8月底開始在jinja、masaka、mbarara、mbale等其他15個城市關停模擬信號。相比于模擬信號,數字信號具有更強的穩定性、更清晰的畫質以及更多的節目選擇等諸多優點。目前,工程第一階段已基本實施完畢。但由于烏政府并沒有為民眾購買機頂盒等相關設施提供補貼,項目實施進度并不理想,坎帕拉市內仍有約30%的民眾沒有實現數字信號切換。注稅行業是伴隨著改革開放發展起來的新型服務行業。行業內稅務師事務所主要從事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其業務開展對穩定稅收增長、減少稅款流失和助力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正確實施都有很強的促進作用。

一、 XX市注稅行業發展現狀 截至20xx年8月底,全市經批準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共有4家,從業人員67人。其中,本科學歷13人,占比19%,大專學歷7人,占比10%。20xx年至20xx年,該行業的業務量有了長足發展,具體情況如下:營業額由333.6萬元增長到574.8萬,增長率72%;資產由97.33萬元增加到189.51萬元,規模擴大95%;戶數由364戶發展到1380戶,增長率279%。20xx年,該行業有3家實現盈利,1家虧損,年底行業虧損23.87萬元。

二、當前注稅行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規建設落后,法律級次不高。我國涉及注稅行業管理的法規主要有《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和《合伙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等。上述法規對注冊稅務師行業制度化、規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出臺較晚、級次不高,約束力相對較弱,影響了行業發展。一是社會認知度受到影響。注稅行業立法滯后導致行業在社會上認知度較低,作用發揮受到限制。如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類報告與律師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相比,其被社會使用范圍較窄。二是行業發展不規范。由于法律沒有明確針對注稅行業的專門業務,市場無序競爭,行業業務受限,造成涉稅服務市場沒有準入門檻,參與經營主體較多。現在,不但注冊會計師在做涉稅服務,還有各種名目的公司、咨詢公司、財務公司都在從事涉稅服務,市場處于無序競爭狀態,出現大量不規范行為,注稅行業的業務開展受到很大影響。

(二)稅務機關認可度低。目前,稅務機關對注稅行業的認可度還有待提高,少數稅務機關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影響了注稅行業發展。第一,認為納稅服務越多越好,越細越好,甚至要搞個性化服務、貼身服務、保姆服務,混淆了政府服務和市場服務的邊界。本來是應該交給中介機構去做的服務,稅務機關也搶著做了。第二,認為注稅這個行業做涉稅咨詢、稅務籌劃是打擦邊球,是幫助納稅人少交稅,侵蝕了國家稅基,所以不太支持。

(三)稅務率較低。從XX市情況來看,稅務率整體偏低。全市共有納稅人48927戶,20xx年稅務師事務所戶數共計1036戶,率僅為2 %。據悉,日本有85%以上的企業委托稅務代辦納稅事宜,美國約有50%的企業和幾乎100%的個人委托稅務人代辦納稅事宜,與發達國家相比,稅務率還存在較大差距,因此稅務市場還有很大發展潛力。

(四)企業利潤率低、經營困難。稅務師事務所的涉稅服務業務面窄量小,不僅行業內競爭激烈,還面臨著其他中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競爭壓力。20xx年全市4家稅務師事務所行業利潤為虧損61.95萬元,其中3家盈利1家虧損。20xx年全市稅務師事務所行業利潤為2.5萬元,4家均實現了盈利。20xx年全市稅務師事務所行業利潤為虧損23.87萬元,其中3家盈利,另一家達信事務所在裁員20人后依然虧損。

(五)部分稅務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稅務是一項權威性、專業性和高風險的業務,業務上既要熟知會計知識更要精通稅收法律法規,要求從業人員具備有較強的責任心和較高的業務素質。目前,很多稅務人員是剛畢業取得會計資格的大中專畢業生,擁有注冊稅務師、會計師資格的人員嚴重短缺。由于部分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的學習培訓,實踐經驗欠缺,對辦稅流程、辦稅軟件應用和相關稅收規章制度知之甚少,甚至辦理涉稅事項時存在一問三不知的現象,導致其行為具有很大的隨意性,無法按稅務機關要求準確完成相關的稅務事項。

三、促進注稅行業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注稅行業急需加大立法宣傳力度。著眼促進注稅行業規范、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快注稅行業立法進程,明確注稅行業的法律主體地位。利用多種渠道,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對注稅行業的宣傳力度,進一步消除社會上對注稅行業的偏見和誤解,為行業發展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二) 注稅行業要發展就更迫切需要立法。7月28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xx〕26號)要求,積極發展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稅務、勘察設計、工程咨詢等專業咨詢服務。國務院的這些最新文件,既對稅務師事務所等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作用給予了充分肯定,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任務要求。注稅行業應以國務院文件為依據,以推動《注冊稅務師條例》出臺為契機,加快行業立法進程。加快注冊稅務師立法進程,明確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法律地位和相關規范,充分發揮這支隊伍在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既是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根本出路,又是征納雙方應對復雜稅制和稅收管理環境的最佳選擇。

(三)創新服務,為注稅行業發展創造各種條件。針對我市的率比較低,有部分稅務師事務所虧損較大,稅務機關切實對稅務師事務所采取切實可行的支持措施,使稅務師事務所在稅收秩序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1.提高稅務師事務所涉稅鑒證報告的地位。在目前的征管體系中,應當引入和強化稅務師事務所的作用。比如,企業執行了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某類稅收的涉稅鑒證報告可一定程度上酌情考慮減少此類稅收稽查、納稅評估的次數或不予評估、稽查,以充分調動事務所的積極性,同時會降低征納成本。

2.各級國稅機關應加大購買涉稅中介服務。政府向注稅行業購買涉稅中介服務是全球性新公共管理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國政府購買涉稅服務在近幾年也陸續出現。在納稅評估和稅務審計工作中,稅務機關通過風險分析提取疑點,稅務師事務所提供人員和技術支持,聯合進行納稅評估和稅務審計,既能維護了稅收秩序,也能為注稅行業開辟穩定的發展通道。政府購買涉稅服務要成為一種社會常態,既可以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又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納稅群體日益龐大和稅務機關力量不足的矛盾。今年我市國稅局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聘用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人員共30人協助開展重點企業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評估和稽查。

注冊稅務師考試范文5

稅務是指稅務人在法定的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①。目前,稅務行業在國外已經發展成為比較成熟的行業,以歐洲為例,稅務咨詢業的產值占到國民生產總值的近一個百分點,在美國,稅收咨詢業年產值在1000億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冊稅務師的數量達7萬多人。我國的稅務業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而發展起來的一項新興事業,其產生和發展壯大,對于加強稅收管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維護稅收和經濟秩序,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稅務業的產生和發展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必然

(一)實行稅務制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

稅務屬于委托的一種,具有的一般共性。我國對制度的基本規定也明確規定表述為: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行為。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民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②。實行稅務制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共分為集中的壟斷模式,如日本;分權的松散模式,如英國;以及混合模式,其典型代表是美國③。如日本,實行稅務制度已有80多年的歷史。日本現行的稅務制度是通過制訂稅理士法加以規范的。該法把稅務稱為稅理士,規定只有律師、會計師、退職的稅務官吏,才具有稅理士資格,并且規定了稅理士的權利、義務。稅理士的業務考試制度及工作守則等等。稅務制度的實行,彌補了日本稅務行政的不足,協調了征稅雙方關系,保證了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制約機制,促進了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除了日本之外,美國、英國、我國的香港,也都實行了稅務制。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務也作了規定。

(二)稅務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一是依法治稅的需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經濟結構、經營方式越來越復雜,偷漏稅和反偷漏稅、避稅和反避稅的矛盾將日益突出,要求稅務部門的工作職能由征收管理型轉向監督檢查型。長期以來存在的“保姆式”稅收征管模式將不復存在,稅務部門的主要精力將放在稅收征管特別是稽查上,為了保證辦稅程序民主化,必須建立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由于稅務處于相對獨立和公正的立場,它介入稅收事務,就會在稅收征管體系中建立起一種雙向制約關系。同時,隨著稅法的完善,為了保證門類繁雜的稅收法律能夠得到很好地貫徹實施,稅務機關也需要有一個聯結稅收法律和社會公眾的橋梁和紐帶,并要求這個中介既能勝任涉稅業務,又容易為納稅人所接受。而稅務機構恰好在這些方面具有其他機構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漸成為稅收征管體系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是納稅人的客觀要求。因為搞市場經濟必然會有競爭,而稅收直接關系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影響到納稅人的競爭實力,而每個納稅人又不可能及時準確了解和運用稅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隨著稅收征管體制的改革和人們納稅觀念的轉變,納稅人要由被動納稅變為主動納稅。原來由稅務部門擔負的核稅、開繳款書等事務性工作,將由納稅人自己來承擔,納稅人由于專業知識、核算水平、辦稅能力參差不齊,以及考慮到納稅成本和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必然要向社會尋求中介服務,尋找精通稅法,熟悉稅收業務的專業人員代為辦理稅收事宜,而實行稅務不僅可以做到依法納稅及兌現優惠政策,還節時省力,有利于納稅人集中精力搞好生產和經營。

三是發展國際經濟交往的需要。因為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涉外稅務日益復雜,外商向我國投資而對我國的稅收法律與法規不盡了解,我國向外國投資需要了解和熟悉外國的稅收法律,這就更需要精通稅法的專業人員從事中介服務,以保護投資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正由于稅務的這一特殊地位,決定了者必須嚴格按照稅法和稅收制度辦事,維護國家法律,又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避免納稅人自行辦稅的盲目性和稅務人員直接辦稅可能發生的弊端,以有利于同國際慣例接軌。

二、我國稅務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稅務率較低。與發達國家稅務相比,我國稅務率普遍較低,據抽樣調查測算,全國委托稅務的納稅人約占9%,全國稅務市場不旺,納稅人請稅務的意愿不強,而日本85%的企業、美國50%的企業幾乎100%的個人都委托稅務④。

(二)稅務事務所規模過小,從事稅務業務的人員良莠不齊,業務素質和服務質量總體上不令人滿意。從事稅務業務的人才需要具備至少以下四項相關素質:1、具有獨立、公正的中介職業立場。2、具有較強的會計、審計方面的業務能力。3、通曉國家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4、具有廣博、豐富的經濟領域知識。但經調查顯示,大量規模較小的工商稅務公司,從開辦者到聘用的工作人員,大多和相關政府部門有各種各樣的關系,如親屬、朋友等。這些公司中的大多數沒有資格,聘用的人員也大多沒有執業資格。這一現象反映出了我國的稅務業無論在機構規模,職業人員的素質,還是管理制度方面,都與國家要求相距甚遠,難以適應經濟形式發展的需要和我國加入WTO后的市場競爭環境。

(三)稅務定位不清,人們對稅務的性質還有不正確地認識,稅務機關也沒有正確處理與稅務機構之間的關系。稅務是市場經濟社會分工細化的產物,是納稅人、者和稅務機關協同辦理涉稅事宜的管理方式,其主要業務有以下幾項:稅務咨詢、記帳、納稅、稅收籌劃、稅務機關賦予和交辦的其他事宜。稅務作為市場服務行為,必須嚴格從事上述涉稅市場業務,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要求,遵照國家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優質的服務為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盡管從1999年8月以來,對稅務行業的清理整頓和脫鉤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這些稅務公司和稅務部門之間,在某種程度上還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的人甚至把稅務公司稱作“鏟事公司”,這恰恰反映了稅務公司定位不清,對稅收籌劃這一概念的曲解。稅務籌劃是稅務中技術要求最高、最體現稅務智力性特點的業務,也是最受納稅人青睞的業務,被人稱為21世紀的“朝陽產業”,在國外很早就已出現?,F在世界上有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紛紛拓展有關稅務籌劃的咨詢業務⑤。稅務籌劃的目的是為企業節約開支,而不是幫助納稅人偷、逃稅款。稅務要遵守合法和有效的原則,這是稅務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稅務機構應該做到既要維護國家法律,指導企業依法納稅,又要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稅務機關是稅務法律關系的主體,它無權參與到稅務法律關系中來,但稅務機關在稅務活動中享有監督和管理的權利。所以稅務機關必須與稅務機構徹底脫鉤。近日稅務總局再次強調,各地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年審,督促抓好稅務師事務所的脫鉤改制工作。凡與稅務機關沒有徹底脫鉤的改制所,一律停業整頓,徹底清產核資后撤消原所,重新按規定完全由注冊稅務師發放設立⑥。

(四)稅務法律法規還很不健全,稅務資格認定和稅務人確認的管理方面還存在很大漏洞。稅務是一項政策性強、受法律約束較強的工作,因此受托機構及人的資格認定,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部門確認批準,所有機構不得從事稅務。稅務專業人員必須經嚴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注冊登記方可從事業務。就目前我國國情而言,具有正規資格的稅務人稀缺,因此,國家規定持有律師、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者可申請免于參加注冊稅務師的統一考試,只需提供從事過稅務工作,進行過稅務培訓或具有相應能力的證明,履行登記注冊手續即可從事稅務業務。這一標準顯然遠遠低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人應具備的執業資格標準。另外,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很難分辨前來辦理涉稅事宜的人員是企業內部人員還是人員,很多沒有資格的公司和人員利用這個管理上的漏洞,從事非法的稅務業務。有的地區在確認人資格管理方面,沒有明確的標準和規定;有的部門,在人前來辦理涉稅事宜時,不是承認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注冊登記,而是認可工商局發放的證件。

三、完善我國稅務制度的幾點構想

目前稅務所存在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稅務的發展。而2001年11月我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稅務行業作為服務行業的一種要逐步對外開放,如何應對外來的挑戰,也是稅務業面臨的巨大問題。因此,必須采取措施完善我國的稅務制度,使之更加適應時代需要和應對“入世”后的挑戰。

(一)要正確認識稅務的性質,合理確定稅務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

稅務是一種服務性的社會中介行業,具有獨立的地位,而非稅務機關的附庸,這是世界各國的共識。在稅務中,稅務師和納稅人是平等的契約關系,為納稅人提供有償服務,但這種服務必須依法執行稅法為前提⑦。要正確處理兩者關系,就必須深化稅收征管方式的改革,實現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提出的“建立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改革目標,轉變稅務機關的職能,將本由社會中介行業承擔的部分職能歸還于社會,從而使稅務真正成為一種為納稅人服務的社會中介行業,恢復其本來面目,改變社會對“稅務是稅務機關附庸”的錯誤觀念,以贏得人們的信任。同時,在稅務剛剛發展的時候,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適當扶持,加強對稅務的宣傳,并建立稅務機關宏觀管理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二)要建立健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為稅務的推行提供更具權威性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有關稅務的法律規范多是部門規章,效力較低,權威性不夠,嚴重影響其執行實效。而有關稅務的職業道德、稅務師協會、稅務違章處罰、稅務師事務所的內部制度建設等內容還沒有法律規定。因此,當務之急是制定出“注冊稅務師法”或“稅務法”,加強對稅務行業的法律調整,建立較完善的管理制度、準入制度及執業制度等,提高稅務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規范,充分發揮稅務的作用。

(三)要實行依法治稅,完善我國稅法體系,嚴格稅收執法,改善稅務的執業環境。

目前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稅法層級較低、權威性不夠,法律漏洞較多;人們對稅法意識比較薄弱。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納稅風險承擔、稅法公平的體現并不完全與稅法遵從相關聯,甚至納稅人請稅務還不如“請”稅務機關,因此,納稅人請稅務的積極性不夠。所以,完善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嚴格稅收執法,實行依法治稅,有助于稅務的發展。當務之急是完善納稅申報制度,將工作重點從稅款征收轉到稅務稽查、為納稅人服務上來,真正實現“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目標。

(四)要研究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借鑒國外先進的稅務經驗,促進我國稅務業的發展。

“入世”后國外事務所對我國稅務業沖擊是巨大的。在這種國家零保護的情況下,稅務業面臨巨大的挑戰。當前必須借鑒國際經驗,發揮本土優勢,加強事務所之間的聯合,壯大稅務師事務所的規模,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稅務師事務所內部管理、運行體制,發揮稅務師的積極性,加強稅務師的危機意識和競爭意識,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只有這樣,我國稅務業才能得到迅速健康的發展,才能逐步與國際市場接軌,才能迎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

【注釋】

①《稅務試行辦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

③引自黃河清《稅務》經濟日報社出版1995年版,第16頁。

④引自趙恒群《稅務現狀及發展對策研究》《稅務與經濟》2000年第3期。

⑤引自《證券時報》10月9日。

⑥引自劉劍文《國際所得稅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⑦引自葉青主編《德國財政稅收政策研究》。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

注冊稅務師考試范文6

【關鍵詞】 稅務; 制度; 改革

稅務是指稅務人即執業稅務師在法定范圍內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它是連接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紐帶。稅務業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項新興行業。我國對稅務制度研究萌芽于20世紀20年代,但真正的稅務實踐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從業人員以離退休稅務干部為主,主要業務是開展稅務咨詢活動。稅務行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自發到有序,目前已形成了一定規模:從行業規模上看,2009年行業經營收入66.5億元,比2007年增加23.2億元,兩年時間增幅達50%以上,收入規模在中介服務類行業中僅次于律師行業和注冊會計師行業,排在第三位;從職業隊伍上看,2009年全國有稅務師事務所4 030戶,注冊稅務師8萬多人,行業從業人員7.7萬多人;從協稅護稅作用上看,2009年稅務師事務所服務納稅人約212萬戶。但是與國際上經濟相對發達的國家相比,我國的稅務制度起步較晚,在組織形式、普及程度、業務范圍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距。

一、我國稅務制度存在的問題

以前,絕大多數稅務機構掛靠稅務機關,很多靠稅務機關獲得業務,部門設置不科學、不規范、不合理。而在國家宣布各級稅務機構都必須與掛靠的稅務機關脫鉤之后,由于缺乏足夠的市場活力,我國的稅務業很快陷入了低谷。來自國內的市場壓力與國外的市場競爭,使得我國的稅務業面臨極大的挑戰和考驗。

(一)稅務的認知度不高

盡管稅務在我國有二十幾年的發展史,但是制度的作用在全社會尚未形成一種宣傳態勢,稅務未能在社會形成大的需求。部分納稅人對機構的認知很大程度上局限在稅務機關的下屬單位,這種認識上的盲區對該行業的長足發展是不利的。我國很多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自覺性低,既不愿如實申報,又不愿介入,這種思想意識加大了稅務業務開展的難度。

(二)稅務機構的成熟度不夠

1.機構的獨立程度

稅務機構是稅務人的工作機構,在稅務機關的指導下開展稅務業務。從理論上講,機構應該以獨立、客觀、公正為工作原則,但是在實踐中,多數機構是稅務機關組建的,機構的依賴性特別表現在財務上的不獨立,因此強制的現象時有發生。

2.機構的隊伍狀況

處于初創階段的稅務業,急需有責任感、事業心、職業道德的從業人員,不僅需要精通行規,還要有豐富的經驗。但是目前我國稅務隊伍的特點是配備不足、年齡偏大、業務能力不均,特別是文化結構上高學歷比例低。

3.機構的業務狀況

稅務在屬性上屬于委托,納稅人是唯一的委托人,機構不能夠接受稅務機關委托進行某些執法工作。但我國有些機構既接受納稅人委托,又接受稅務機關委托,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稅法,超出了業務范圍,有違原則。

(三)稅務行業的自律機制不足

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是稅務行業的行政管理機構,但卻不能很好地對稅務機構進行管理,致使稅務機構仍然處于機構不全、管理缺失的局面。中國稅務咨詢協會的規章制度大多已不能適應工作的發展需要。各地的稅務咨詢協會未能發揮自我教育、管理、服務的作用,自律工作處于缺失監管狀態,行業的執業風險變大。

(四)稅務制度的配套法規不健全

稅務市場規范性的重要因素在于制度健全與否。以健全的法規制度約束,是多數實行制度國家的普遍做法。較之世界其他發達國家,日本有《稅務法》及《稅理士法》,德國有《稅務咨詢法》,法國、韓國也有相應的稅務法,為稅務的法制化、規范化提供保障。而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只是規定了稅務的合法性和法律責任。我國的稅務法規包括《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規為稅務的制度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法律級次不高,約束力弱,使得監控不到位。

二、完善我國稅務制度的思路

我國加入WTO后,稅務業面臨更多的發展機遇,稅務市場潛力巨大,但同時面臨更多的挑戰。另外,在當前深化稅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經濟市場化建設加快,紛繁復雜的稅收業務出現,如何解決這些接踵而來的問題,已是稅務業能否蓬勃發展的關鍵。

(一)加強宣傳力度,營造意識氛圍

必須向社會進行廣泛宣傳,從稅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著手,大力宣傳稅務的法律法規,提高廣大納稅義務人的認識深度和自覺納稅的意識,通過提高思想覺悟進而轉變成實際行動來支持稅務行業的發展。加強稅務的宣傳工作,以獲取社會各界、各階層認可,提高稅務業務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認知度,對于稅務業務的順利開展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二)強化立法意識,提高立法級次

稅務管理制度嚴格,且以法律、法規形式確立下來,這是稅務制度順利推行和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只有以完備的法律體系來約束和管理稅務行為,稅務行業才有可能規范發展。因此,必須盡快推進稅務行業的法治建設。首先,要在《稅務試行辦法》、《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等法規的基礎上,實施《注冊稅務師法》,為稅務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該法應該對有關機構及其行業的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其次,鑒于現行的稅收政策、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利于稅務人的日常運用,所以立法級次和立法程序上要規范,條例和暫行規定存在的現狀必須改變。再者,制定準確嚴密的法律,從文字和內容上著手,統一立法。

(三)拓寬范圍,深化層次

我國的稅務擁有國內與國際兩個市場,稅務需求的變化要求稅務行業必須審時度勢,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不斷推陳出新,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只有這樣才能適應市場的需要,從而能夠與外來的機構展開競爭。因此,必須拓寬稅務范疇,滿足各種市場需要,這就要求機構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

(四)落實準入制度,保證服務質量

我國在稅務行業的探索實踐已經為該行業儲備了一定的人才,但是難以滿足未來的發展需要。鼓勵和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加入到該行業是好的,但是要嚴格落實準入制度。此外,還要高度重視對從業人員的后續教育,要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對其資格進行年度考核和年度審查,做到與時俱進,不斷更新。從業人員必須站在納稅人的立場為納稅人服務,遵守有償服務的原則,提供高效服務,不斷強化自身的服務意識。

(五)加快征管改革,構建良好關系

稅務產生的前提條件是納稅申報制度的推行。因此健全稅收征管體制是促進該行業發展的重要條件。從2004年至今,我國通過新的稅制改革,稅制朝科學、快捷、高效的方向發展,這對征納雙方都提供了極大的便利,高效的征管實踐要求必須加快征管改革力度,還可以將領先的高科技廣泛地應用于稅收征管體系。如美國、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的稅務人普遍采用電腦操作,電腦數據與稅務機關聯網辦公,能夠做到調閱資料快速便捷,處理決定快速高效,省略了人員來往和資料傳遞的時間,效率高成本低。征納雙方通過機構構筑良好的業務關系,而征方與機構之間也實現了脫鉤,良好的征—代—納關系必須持續下去。

(六)建立風險機制,完善保險制度

稅務的性質屬于中介服務,也具有經濟屬性,不可避免地會面臨經濟損失和相應的賠償責任。伴隨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稅務快速發展涉及權利與利益的理賠更是常見,涉及的金額逐年增加,風險日益顯著,人的壓力也逐漸增加,因此稅務機構必須提高風險意識。建立保險制度無疑是該行業的首選之策,更是該行業的必然選擇??梢越梃b國外的經驗,如:奧地利對稅務的賠償保險也有明確的規定:從事業務時,必須投保執業責任賠償保險。

(七)完善自律職能,接受社會監督

由于我國的稅務行業尚處于初級階段,因此急需成立行業協會來發揮監督、自律、指導、服務的作用,確保執業行為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范進行。同時,協會必須與行政監督部門加強溝通,行政監督部門只在法定的范圍內進行領導,不干涉機構的具體業務操作。機構在接受行政監督的同時,還要接受多方面的監督,尤其是要接受社會監督,只有這樣,才能促使該行業穩步健康發展。

(八)構建評級機制,強化隊伍管理

稅務機構的信譽評級不應該由管理層監管,而應該由稅務機構組織獨立的信譽評級機構去實施,稅務管理機構不宜干涉。信譽評級應該包括如下內容:機構的規模、資金、人數、機構等情況。機構的人員隊伍必須強化管理,嚴格落實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道德素養,尤其要嚴格稅務人員的資格授予以及后續教育。

作為稅收征管的中間環節,稅務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在社會各方面的不斷努力下,稅務服務領域會越來越寬,服務的質量會越來越好,稅務制度將會越來越完善,稅務行業也將會得到蓬勃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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