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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投資論文范文1
2014年我國對外投資首次超過利用外資,我國將形成高水平“引進來”,大規模“走出去”的對外開放格局,有利于進一步推進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快國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進程。我國對外投資起步晚發展慢,2003年對外直接投資的流量僅有29億美元,占全球對外直接投資流量的0.45%,之后的對外直接投資以年均約45%的速度增長,到2013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為1078.4億美元,是2003年的37.2倍,2013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與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之比為1∶0.92,基本呈現進出持平格局。這一比例雖然低于發達國家1∶1.4,但已經高于發展中國家1∶0.5的平均水平,可見近年來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步伐不斷加快,成效顯著,我國也由此首次躋身世界三大對外直接投資國之一。2014年對外投資約1200億美元,超過利用外資水平,未來10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將達到1.25萬億美元。今后將向著對外開放的“大進大出”格局轉變,這將意味著我國今后應繼續促進“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更大程度上參與到全球經濟競爭之中。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研究對外直接投資給我國帶來的影響作用,不僅可以進一步豐富和實踐對外直接投資理論,還可以帶動推進更多的企業“走出去”。目前伴隨著對外直接投資規模不斷擴大,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對外直接投資的影響作用也在不斷顯現。具體而言,其主要的影響作用表現為:一是對外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對外直接投資給投資國經濟帶來的最直接效應就是,伴隨著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的增加而形成經濟增長效應。二是對外直接投資對技術進步影響。我國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動因就是直接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投資主體的技術水平,形成逆向技術溢出效應。三是對外直接投資對產業結構升級的影響。對外直接投資通過轉移國內剩余生產能力,延長產業生命周期,一方面獲取更多收益,另一方面有利于騰出發展新產業的空間,促進新型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與升級。四是對外直接投資的貿易促進效應。對外直接投資可以規避貿易壁壘,使企業更方便的進行產品出口貿易,帶來正的出口貿易效應。可以預期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對外直接投資會不斷發揮其加快經濟增長、技術水平的提高、產業結構升級以及擴大出口貿易的影響作用。因此不斷擴大對外直接投資,鼓勵更多企業走出國門已經成為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所以要想使我國經濟更廣泛深入融入世界經濟,最大程度的享受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好處,獲取更高的國際地位,就必須積極推動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推進“走出去”進程,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那么,伴隨著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不斷發展,其對外直接投資到底對我國帶來怎樣的影響,其影響作用程度如何,近年來成為關注的熱點問題。而跟蹤研究的目的在于進一步加快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進程,提高“走出去”的質量,為提升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二、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經濟效應的研究狀況
關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經濟效應研究,主要還是從對外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產業結構、技術進步等方面的影響狀況進行跟蹤分析。
(一)對外直接投資的經濟增長效應探討
對外直接投資的經濟增長效應,國內外大部分研究持肯定態度,比如國外學者通過實證研究認為一國對外直接投資會同時增加投資國和東道國的國民收入,是一個雙贏的投資行為。因為發達國家向高度工業化國家邁進時期,對外直接投資為發達國家的資本和產品過剩提供進一步獲取高額利益的途徑,并且同時也有利于促進東道國的經濟發展,因此,旺盛的投資供需形成了當時的雙贏發展態勢。而關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經濟增長效應探討,是伴隨著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不斷增加而開始被跟蹤研究的。國內研究認為,對外直接投資不僅推動了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而且改變著中國經濟增長的方式,提高了中國經濟增長的質量。對外直接投資通過技術溢出效應帶動了我國國內經濟的產出增長。由于我國區域差異較大,進一步分析各區域對外投資的效應也具有現實意義,比如認為我國東、中和西部經濟發展水平直接影響其對外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的效應,同時東、西部地區的GDP增長差異也由對外直接投資的差異引起。可見從不同層面說明對外直接投資與經濟增長具有互相促進關系,一方面對外直接投資能夠促進本國經濟增長,另一方面經濟增長又能為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但這種增長效應由于我國對外投資規模較小而處于較低水平。也有認為對外直接投資的經濟增長效應主要體現在資源配置效應、資本積累效應、技術進步效應三個方面。肖怡楠認為對外直接投資對經濟的貢獻體現在平衡國際收支上,對外直接投資能夠加快資金流出,從而適當平衡國際收支順差。吳建軍等認為對外直接投資的技術溢出效應能夠促進我國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但也有研究認為對外直接投資給投資國帶來的增長效應不明顯,表現為對外投資不是GDP增長的Granger原因,并且從短期來看對外直接投資對GDP的影響并不顯著,但長期則呈穩定的正相關關系。可見,多數國內學者認為對外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有影響,但是影響不顯著,這一方面說明我國當前對外直接投資的規模較小,影響力較弱;另一方面我國當前對外投資流向主要是資源類行業,可能對我國當期經濟增長存在一定的時滯。所以,持續跟蹤研究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具有一定現實意義。
(二)對外直接投資的技術效應研究
目前關于對外直接投資的技術效應主要從兩方面展開:一方面是通過衡量生產率的變動,體現技術溢出效應的大小;另一方面是關于對外直接投資對國內技術創新活動的影響分析。從對生產率影響看,國內學者主要是通過實證研究檢驗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于技術溢出效應的存在性。研究發現對外直接投資對中國全要素生產率(TFP)的提升存在顯著的正向促進作用,并且生產率的提升在我國存在明顯的地域差異,資本存量較高的東部地區的逆向技術溢出效果明顯高于中部和西部。但也有認為這種促進作用小于國內研發資金存量對技術進步的促進作用,所以,自主研發才是提高技術水平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同時,還有得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生產率的促進作用并不顯著的觀點。從對技術創新活動的影響看,研究普遍認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國內的技術創新活動具有正的影響作用。白潔實證檢驗了1985年到2006年間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于我國R&D投入和技術創新能力的影響,發現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表征的技術創新能力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對研發投入作用不顯著。也有學者加入技術吸收能力與國外研發資本存量溢出等指標,得出2003-2010年間的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技術創新具有顯著提升作用。并說明對外直接投資的逆向技術溢出對國內創新能力的影響呈現出顯著的地區差異,但是持續對外投資會獲得更高的生產率及技術溢價。多數成果也論證了對外直接投資正技術溢出效應,而持不同觀點的認為目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總量還較小,產業和地區分布不夠均衡,導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技術進步的推動作用未能充分體現出來。可見,學者對于對外直接投資技術溢出效應的研究,多集中于以技術創新能力作為被解釋變量,對外直接投資規模作為解釋變量,沒有考慮到國外研發資本存量對提升母國技術創新能力的關鍵影響。在驗證逆向溢出效應存在性時,忽略了之后效應。而且,多數實證研究忽視了技術吸收能力的作用,而吸收能力對于能否消化吸收外來技術至關重要。因此,繼續探究對外直接投資的技術獲取能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對外直接投資的產業結構效應分析
有關對外直接投資的母國產業調整效應也存在觀點不同的研究,關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產業調整效應的驗證,認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未能明顯提升我國產業結構,并分析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比例變化,僅與第二產業有正相關性。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進行宏觀績效分析,發現2009年以來的對外投資并未發揮出應有的效應,主要是由于2009年以后我國自身產業結構優化的進程也在加快。多數文獻的實證結果表明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具有升級效應,實際上隨著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其優化效應影響會不斷增加。有的研究從分產業角度研究對外投資對產業結構的影響,得出的相似結論是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第二產業具有明顯的升級效應,但對第一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實證結果有差異,也有認為我國第二、第三產業與對外直接投資呈正相關,第一產業與對外直接投資呈負相關[。但普遍認為對外投資與產業結構優化存在長期的穩定關系。可見,實證研究表明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產業結構有影響,但其影響大小、方向(正相關還是負相關)有不同。多數研究表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產業升級效應存在,但由于數據的可獲得性不佳,影響了對實證分析產業升級效果的全面認識。相信隨著研究方法的不斷規范,逐漸引入長期和短期影響,會使研究結果更客觀。
(四)對外直接投資的貿易效應研究
關于對外直接投資的國際貿易效應研究觀點主要表現為,對外直接投資具有替代作用、互補作用,或同時存在替代效應和互補效應,也有認為不存在替代作用和互補作用,可見其研究結果的不確定。認為對外直接投資具有替代效應的最早始于蒙代爾,認為資本越自由流動,替代國際貿易的作用就越明顯。隨后國內外學者對這一觀點進行了延伸拓展,并不斷進行論證。實踐檢驗表明發達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具有顯著的替代作用,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貿易替代效應則相對較小。進一步表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的大小決定其貿易替代的影響作用程度。比如,項本武認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促進了我國出口貿易規模的擴大,但對外直接投資對從東道國的進口也形成了替代效應。也有從長期關系來看,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對初級產品出口和制成品進口產生替代,對初級產品進口和制成品出口產生補充。可見,在研究替代效應上并沒有得出明確結論,多數觀點認為在短期內存在替代效應,但長期則是互補效應,或者局部是替代效應,但整體不是替代效應。總之,得出具有替代效應的研究成果不多。支持對外直接投資存在貿易互補效應的分析認為,多數對外直接投資具有創造和擴大對外貿易的作用。以發達國家為研究對象的成果支持對外直接投資對投資國出口具有補充和促進作用。國外學者一般認為對外投資和貿易在發展中國家為互補關系,在工業化國家則不明顯。大量的實證結果也證實了上述結論,通過不同的計量模型得出的相似結論是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與出口貿易之間存在長期的協整關系,對出口貿易存在顯著的促進作用。但也有認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盡管對出口貿易產生一定程度的刺激效應,但由于對外直接投資規模仍處于較低階段,這種刺激效應還較為有限。而柴慶春引入時間因素后發現,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貿易效應在短期和長期中的表現不同,短期內直接投資的流量對出口貿易的影響不顯著,從長期來看,對外直接投資能夠促進出口貿易的發展。可見,目前研究對外直接投資的貿易互補效應有著相似的研究結果。關于對外直接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替代效應和互補效應。從實證研究結果來看,多數認為互補效應處于主要地位,對外直接投資對出口貿易起到創造作用,對進口貿易起到抑制作用。周昕通過引力模型對投資與貿易的關系研究,表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既存在互補關系也存在替代關系,并且對零部件貿易的影響非常明顯。但總體而言,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與進出口貿易均表現明顯的互補關系。也有認為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的替代效應和互補效應都不明顯。顯然是否存在貿易效應與對外投資規模密切相關,實際上到2010年之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開始大幅增長,今后對外投資的貿易效應會日益顯著。可見,以后的研究會以更長遠、更全面、更系統的視角探究對外直接投資的貿易效應。
(五)對外直接投資的就業效應
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就業效應研究成果不多而且觀點各異。有的認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就業存在替代關系,并且資本替代勞動的現象較明顯,但同時認為對外直接投資有利于促進高新技術行業的就業,一定程度上可以優化就業結構。與此相反,也有認為總體上對外直接投資的就業刺激效應大于替代效應,對就業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其效果較小。比較包括中國在內的東亞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就業效應發現,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總體就業效應不明顯,但增加了我國建筑業的就業崗位。從對外投資對我國三次產業的就業影響程度看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第二、三產業的就業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效應程度較小,隨著投資規模的擴大會提高相應的影響程度。也有研究發現在短期內,我國對外投資對就業的替代效應大于刺激效應,表現出在當期對外投資會減少就業,從長期看對外投資與就業表現出長期正相關,有利于增加就業。
三、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效應研究的展望
中國投資論文范文2
我國專業保險中介可分為保險、保險經紀及保險公估公司,截至2007年底,處于經營狀態的保險公司為1755家,經紀公司為322家。全國經渠道實現保費收入357.46億元,同比增長53.24%,市場份額5.08%。作為保險市場銷售主體之一的專業中介的發展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在整個保險市場份額中所占比例較低,沒有擺脫經營效率相對較低的困境。
一、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風險投資發展分析
風險投資是由專業風險投資人通過購買股權或提供貸款的方式將資本提供給具有很大升值潛力的新興公司,并提供增殖服務促進被投資公司快速增長,然后通過公開上市、股權轉讓、兼并收購或其它方式退出,在產權流動中實現高額投資回報。美歐各國的風險投資在促進本國高新技術公司的發展發面做出了重要貢獻。
截至2006年底,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的總數為345家,管理的資本總額為663.8億元,累積投資額為410.8億元。風險投資已經進入多個行業,已從初期的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轉向投資行業多樣化,傳統行業獲得風險投資的支持力度明顯增加,投資階段明顯前移。
大批有利于風險投資的政策出臺,為其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2006~2020中國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及《配套政策》中,明確把發展風險投資作為自主創新的最重要政策工具之一。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正式確認了“有限合伙”的企業形式,并且擴大了合伙人范圍,明確了合伙企業不繳納所得稅,基本解決了風險投資發展的法律和制度障礙。創業板市場也即將在國內推出,為風險投資增加了退出通道。
(二)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情況
根據相關公開信息的不完全統計,截至2007年底,風險投資進入了6家在我國開展經營的保險中介公司。
L、華康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美國IDG技術創業投資基金投資2500萬美元。
2、中國眾合有限公司,紅杉資本中國基金投資1000萬美元。
3.泛華保險服務集團,鼎輝國際投資基金和國泰財富基金參與多輪投資。
4.明亞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獲得了包含桑迪•威爾在內的投資者多輪投資。
5.搜保網,獲得美國風險基金COBB&ASSOCIATES的200萬美元投資。
6.車盟汽車保險經紀公司,共從華登國際投資基金以及德同資本基金等六家風險投資商處獲得風險投資4000萬美元。
(三)風險投資進入中國保險中介業的原因分析
風險投資除了追求高額的回報之外,投資中國保險中介業還有更加深層次的原因,是由中國市場的獨特屬性決定的。
1.分享中國價值。近年來,“中國概念”的價值凸現,在國際資本市場受到廣泛追捧。保險業作為中國最具發展前景的行業之一,風險投資的市場價值效應是顯而易見的。
2.巨大的市場潛力。保險業發達國家的保險中介業實現保費一般占總保費的60%左右,而中國目前只有5%,保險中介業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
3.較高的成功率。風險投資的資金支持加上其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可以保證被投資公司順利地成長,風險投資的海外資源也增加了被投資公司海外上市的成功率。
4.保險中介業符合消費屬性。風險投資的投資領域正在從IT、通信、網絡及生物醫藥等高科技項目逐步擴展到面向廣大消費者,尤其是中產消費階層的消費類項目,保險中介業剛好符合此類投資項目的標準。
(四)風險投資特點分析
風險投資均幫助被投資公司對市場運營模式進行了創新,抓住了細分市場或空白市場,形成了一定的競爭壁壘。風險投資均是在保險中介公司發展初期進行投資,并且在多輪的投資中積極跟進。項目目標客戶均針對廣大的中產消費階層,符合風險投資對于成長性的認定要求。被投資公司股權架構等均較為復雜,顯示了風險規避的需要。
(五)目前的發展成效
目前獲得風險投資的各家保險中介公司的發展各不相同,由于缺乏相關的公開數據作為支撐,尚不能對其績效進行評價。但毫無疑問,風險投資的介入確實在市場模式方面進行了創新,也為保險中介業的跨越發展提供了思路,吸引了更多的資本關注保險中介業。
二、風險資本投資泛華保險服務集團的模式分析
泛華保險服務集團(下稱“泛華”)是亞洲第一家在全球主要資本市場上市的保險中介公司。2007年10月底登陸美國納斯達克(NASDAQ)全球市場,股票代碼為CISG,募集資金2.16億美元。泛華于1999年在廣東開始保險服務,截止到2008年1月,泛華已經完成了10個省市的銷售網絡建設,已基本覆蓋經濟發達地區。
(一)風險投資為泛華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創新思路和模式
從泛華發展歷程可以看出,兩只風險投資基金分別于2001、2004、2005、2006年4次對泛華進行風險投資,風險投資不僅提供了發展資金,更為泛華確定業務方向、創新發展思路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風險投資的支持下,泛華的發展路徑不斷清晰,公司架構以及品牌側重不斷完善。
(二)風險投資為泛華搭建了完善、復雜的公司架構
為規避風險,泛華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設立了多家控股公司,對泛華中國公司進行多級控制。在中國大陸開展業務的所有、經紀公司均由另外兩家投資公司控制,而這兩家投資公司則由三名自然人股東控制。泛華中國公司與所有、經紀公司之間沒有直接的股權聯系,僅憑借與兩家投資公司簽署的合同,從而取得所有、經紀公司的經營成果。如此的架構,有效地規避了政策風險。
(三)風險投資大力支持泛華的擴張策略
與其他中介公司兼并收購不同的是,泛華利用資本的力量迅速吸收已有公司加盟,本質上泛華的操作可以被認為是一種風險投資模式。
泛華目前經營核心模式為后援平臺+個人創業。強大平臺指泛華提供統一的信息技術、品牌與服務、產品以及培訓,提供統一的財務內控系統、作業流程、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并在此平臺上建設龐大的銷售隊伍和網絡。個人創業是泛華提供一定的啟動資金,支持有實力的個人營銷員開展創業,并且在達到一定程度后組建新的公司。泛華最具特色的地方在于股權分配的吸引力,通過股份置換,泛華的人以及加盟的公司有可能從泛華得到相應的股份,從而以股東的身份為泛華工作,這是目前中國境內人無法享受的待遇。
泛華積極引導經紀公司加盟泛華實施的創業平臺建設,瞄準目前已經存在的2000多家中小經紀公司,通過兼并以及資本合作的方式迅速擴張。可以說,泛華背后的風險投資為其提供了擴張所必需的資金支持。
保險行業最終需要實現專業化分工,保險公司應該重在產品研發和風險管理,而其它如銷售、理賠及服務等都進行外包。保險中介要生存發展,必須取得相對于保險公司更低的銷售成本,因此,必須通過規模化經營,銷售多家公司多種產品分攤管理成本。
(四)風險投資為泛華設計了最為稀缺的銷售渠道
可以看出,泛華的專業性綜合金融中介的構想相比于其他渠道具有明顯的優勢。泛華作為首家亞洲地區上市的保險中介機構具有較大的市場吸引力,上市時發行價由原定的每股11~13美元兩次提價后達到16美元,表明了資本市場對于泛華思路與概念的認同。
(五)風險投資有效提升了泛華的經營績效
截至2007年9月30日,泛華擁有17家保險公司、4家保險經紀公司,包括170多個銷售和服務網點,超過10400名注冊保險人,以及超過500名電話銷售代表。網絡覆蓋中國8個省市,絕大部分都是經濟發達省市。
泛華近年來業務增長迅速,堅持非壽險與壽險保險并重,積極尋求進入回報更高的壽險銷售領域。營業收入由2004年的3400萬元增長到2006年的24650萬元,三年的復合年度增長率達到169.4%。2004年虧損9240萬元.2006年則實現盈利5740萬元,增長速度及發展勢態明顯好于整個保險中介業。2007年上半年,隸屬于泛華的四家公司全國營業收入排名分別為第3、11、14和20位,占所有公司營業總收入的4.87%。隸屬于泛華的一家經紀公司的營業收入排名為第17位,占所有經紀公司營業總收入的1•12%。截止于2007年6月30日,年度凈利潤為5870萬元,營業收入為17260萬元。
可見,風險投資放大了泛華的實力,給泛華帶來了快速增長的必要條件,大規模的擴張沒有風險投資的支持顯然是做不到的。
三、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的障礙、作用與挑戰
(一)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已基本沒有法律障礙
中國目前的各類法規并沒有專門針對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的規定。中國保險業加入WTO的承諾允許外資建立獨資經紀公司,對于外資進人保險中介業再無其他規定。保監會的政策也鼓勵保險中介機構集團化以及必要的兼并。可以說,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已基本沒有法律障礙。
(二)風險投資對于保險中介業發展的重要作用
1•帶來了充足的發展資金,有助于解決資金短缺的困擾。
2•帶來新的管理模式和創新思路,促使保險中介業步人規范化、集團化發展的軌道。
3•帶動了保險中介市場模式創新,鼓勵了創新熱情。
4•提升了保險中介業的正面形象。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有利于提高社會對于保險中介業的認知與接受程度。
5.極大地推動保險中介業的兼并與合作。風險投資支持下的保險中介公司,將把并購作為主要的擴展模式,通過向眾多中小公司提供技術和后期服務以及必要的資金支持,將會極大地促進標準化服務的大型中介公司的出現。
6.加速綜合的金融服務銷售渠道的出現。我國目前缺乏能夠涵蓋保險,銀行,證券,信托,理財,擔保等各項金融服務的綜合性金融銷售渠道。風險投資的戰略目標必然是將單一保險中介渠道轉向綜合性金融銷售渠道。
(三)風險投資給保險中介業帶來的新挑戰
1.被投資的保險中介公司可能喪失發展主動權。在風險投資理念影響下,被投資公司可能被迫進行“包裝上市”,不利于長期的可持續競爭力發展,而且“包裝上市”可能引發的財務或者法律方面的漏洞。被投資公司采用同一種運營模式在全國迅速擴張可能難以成行,增加了投資的風險以及管理的難度。
2.風險投資面臨對手競爭以及市場退出的挑戰。目前國家對于風險投資沒有十分健全的法律政策規定;缺乏完善成熟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風險投資的退出還不夠順暢;保險業知識產權及創新機制保護缺失,被投資公司的商業模式很容易被競爭對手模仿并超越。
3.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亟待改進。目前接受風險投資的保險中介公司追求打造綜合性金融服務提供商,業務范圍涉及多個金融行業,因此監管主體以及監管方式存在模糊。
同時其下屬多家經紀公司或公司分別上報報表,體現不出股權關系,監管機構難于掌握被投資公司真實的經營數據及市場份額。另外其注冊地、資本運作“兩頭在外”的運營模式,有可能形成一條中國保險中介業資金以及盈利不斷輸出海外的通道,影響金融安全。
四、前景展望
中國投資論文范文3
內容提要: 公司轉投資是一把雙刃劍,既有助于增強公司的自治,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司的人格和拓寬公司的盈利空間,也可能損害公司相關者的利益。我國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礎上于第15、16條對此行為作了專門的規定。然這些規定仍顯簡約粗疏,不僅對轉投資的一些決議程序與不當轉投資效力的界定模糊不清,而且還缺乏相應的風險規制機制。因此,仍有必要在廓清相關問題上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公司轉投資制度。
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在存續期間將部分資產投入另一企業并因此成為該企業出資人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就是投資,只不過這種投資相對于股東的直接投資而言,其是先以股東事前投資所形成的法人財產再作其他投資的一種“轉”投資。作為公司的一種自主經營行為,轉投資不僅可以使公司實現多元化的戰略經營,獲得穩定的原料來源、生產設備及制造技術,還能助于公司擴大規模,分散經營風險和平衡公司盈余的周期波動,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然而,轉投資是一把雙刃劍,其在給公司帶來上述諸多好處的同時也無形中削弱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影響交易安全,嚴重者還會導致公司股本抽逃、資本虛增,誘發不當關聯交易,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等相關主體的利益。
一、我國新舊《公司法》對轉投資的相關限制
基于轉投資固有的負面效應,我國公司立法從一開始就對公司轉投資行為給予了嚴格的限制。這種限制集中于舊《公司法》第12條,包括兩個:一是對轉投資對象的限制,規定公司只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二是對轉投資的比例限制,要求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投資時,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顯然,前一限制意在防杜公司對外投資時成為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因為投資有限公司外的其他經濟組織,一旦出現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公司須負連帶責任,如此則會損及公司原有股東及相關債權人的利益。而后一限制則在防范公司對外“大興投資”,從而保證公司主營業務有充足的發展后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與舊《公司法》(以下簡稱:舊法)不同,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對轉投資的規定則有了較大的突破。其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16條規定:“要求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由上述對比可見,就公司轉投資對象而言,新法不再明確將其限制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上,而是擴大到其他企業。這就意味著在原有兩種傳統公司的基礎上,公司還可以投資非公司性質的企業法人,前提是這種投資不會導致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在轉投資的比例上,新法已完全放棄了50%的上限要求,將轉投資的規模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規定,給予了公司更多營利與發展機會,充分體現了對公司意思自治的尊重,弱化了公司立法中的國家行政干預色彩,有著不可低估的積極和進步意義。但從公司法實踐情況來看,目前新《公司法》(以下簡稱:新法)對轉投資的規定仍顯簡約與粗疏:不但很多問題的處理還缺乏直接與明確的依據,而且對轉投資可能產生的風險控制不周。下面,本文嘗試對新法的轉投資制度做進一步的探討,以期尋求解決實踐問題的可操作方案和應對轉投資風險的規制策略。
二、公司轉投資的前置程序問題
新法雖賦予了現代公司更大的自主權,取消了轉投資的比例限制,但對轉投資仍有一些程序上的要求,即公司轉投資無論數額多大,事先都須經過內部相關機構如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決議通過方可進行。至于究竟是經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會的決議通過,則完全取決于每個公司的具體章程規定。但問題是,轉投資遠非是與公司設立或組織活動有重大關系的基礎性的事項,于公司而言遠非不可或缺少。因此實際操作中很可能會發現公司章程沒有涉及轉投資規定的情形。這就會令人產生一個困擾:如果章程沒有規定,公司轉投資還可以進行嗎?或者說,如果還需要經過決議,那決議應該由何種內部機構做出?如何做出?對這些問題的解答,筆者以為還是應該結合公司立法的一般原理及其他條文來加以解答。首先,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新法都沒有要求將公司轉投資決議程序與數額問題作為絕對必要的記載事項,因此即便章程沒有涉及,公司開展轉投資仍可進行(注釋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一般都是與公司設立或組織活動有重大關系的基礎性的事項,例如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資本數額、公司機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其次,綜觀新法,有關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的行使規范中都有明確涉及公司投資的決定問題。如第38條第1款就賦予股東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第47條第3款則列出董事會的一大職權就是“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因此,盡管轉投資仍可進行,但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前置決議程序。雖然乍一看,這兩個授權性的規范區別不大,但仔細推敲,兩者“貌合神離”,各有所側重: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從宏觀、根本上對公司是否進行轉投資,以及轉投資方向等涉及投資計劃安排這一重大問題做出決議;至于微觀上的具體投資方案則交由董事會決議。因此,兩種決議并行不悖,缺一不可,并不存在如某些學者所主張的由董事會作出決議較之股東會更為合理的差別(注釋2:持該觀點者典型代表為北京大學李飛博士。參見李飛:《法解釋論視角下的公司轉投資行為》,載《法學》2007年第11期,第87頁。)。
不過,由于公司法并沒有將公司投資問題的決議納入絕對多數表決權的事項范疇,這就使得這種決議的做出只須股東會與董事會兩席中過半數的表決權分別通過即可。當然,由于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權行使規定有所不同,因而對于過半數的表決權應如何進行計算在兩種不同類型的公司中還是存有一定的差異。
三、公司不當轉投資的效力問題
這里所講的“不當行為”,又稱“不當轉投資”,是指公司沒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實體與程序而發生的一系列轉投資行為的概稱,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公司從事成為其所投資企業的債務連帶責任出資人的轉投資行為;二是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轉投資行為;三是沒有依照正常程序而發生的轉投資行為。由于新法對公司轉投資行為的規定比較原則,沒有規定不當轉投資的責任。故對實踐中存在的不當轉投資的法律效力問題,顯然不能一概而論,簡單地將之歸為無效處理。相反地,是否有效,理應視行為性質結合相關公司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逐一加以甄別:
其一,公司從事成為其所投資企業的連帶責任出資人的轉投資行為。通常情形下,這種行為的無效性自不待言。但新法第16條中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但書條款卻為這種行為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定靈活的空間。換言之,如果其他法律有做特別的規定,則公司也可以成為與所投資企業的連帶責任出資人。綜觀我國現有的法律,對此有做特別規定的應數《合伙企業法》。如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指的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由此可見,法律實際也認可包括公司在內的企業法人成為合伙企業的出資人。即便該法第3條又補充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那也是將這幾種特殊公司的轉投資排除在外而已,而對其他的一般公司如非國有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等則不加限制。質言之,《合伙企業法》還是允許絕大多數的公司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人。可見,當公司的轉投資對象是合伙企業的,若公司本身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或其他特殊形式的公司,則其轉投資行為無效;否則,這種轉投資行為還是法律所允許的合法行為。
其二,公司違反章程規定的轉投資行為。這主要是指公司超出章程規定的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數額。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法”,其只能適用于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等內部主體,對于公司外部成員并不具有直接的拘束力。因而,公司斷不能以章程的具體規定去約束轉投資對象。再者,公司章程記載的投資數額上限往往是股東或發起人基于公司成立時的實際而訂立的,并不能動態反映公司經過運營發展后的實力,因此援引“滯后”的章程規定來否定公司對外投資的效力,顯然與新法鼓勵與支持轉投資的意旨相悖。以此相類似的有公司超出章程記載的經營范圍而訂立合同的情形,公司不能事后以自我章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向相對人主張合同無效。依據我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除非公司違反了國家禁止經營和限制經營的規定,否則一般應當認定有效(注釋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所以,對于公司違反章程規定的轉投資行為,筆者主張也應等同于此處理,一旦涉訟法院應盡可能承認其效力,而不是簡單歸于無效。這樣做不僅符合現代社會鼓勵交易達成、追求效率的法律理念,而且也有助于增強公司自治,與民商法固有外觀主義的特性相契合。
其三,公司沒有依照正常程序而發生的轉投資行為。這種行為主要是指公司根本不履行法定的決議程序而擅自對外投資。由前述分析可見,新法無論是在第16條,還是在第37條和第48條,都明確要求公司轉投資要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即經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由于這是作為新法而非公司內部章程明文要求的強制性規范,根據“法定限制推定相對人知曉”的常理,接受轉投資的一方在與公司達成轉投資協議前應該注意到這種前置性規定存在,即負有審查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義務。因此筆者贊同公司法學者趙旭東教授的觀點,如果“相對人在達成協議前未審查決議就推定其知曉代表權瑕疵,在該情形下達成的轉投資或擔保行為無效”[1]。
四、公司轉投資中的相互投資問題
所謂相互投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之間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相互持有對方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權。由于新法已經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額,這使得公司的相互投資對現有法定資本制度的沖擊較舊法時更為強烈(注釋4:舊法規定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在缺少大量注冊資金的情況下,投資人根本很難利用公司相互投資虛增注冊資本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至少需要運作兩家公司,而其中任何一家為空殼公司都會被工商部門查處,勢必增加投資人的投資風險和運作成本。因此這種行為在舊法體系下并不多見。參考文獻)。這種負面沖擊效應有二:
一是投資人可能會惡意利用公司相互投資,合法地抽回公司的大部分注冊資金。舉個例子: a出資100萬, a以b的名譽借過橋資金出資4900萬元,成立一家注冊資本5000萬元的甲公司,成立后、甲公司立刻轉投資,由其出資4800萬元, a再出資100萬共同成立一家注冊資本4900萬元的乙公司;乙公司成立后、又立刻用其4900萬元的注冊資本通過買b的股權轉投資于甲公司。這樣b收回了4900萬元,過橋資金撤出,結果是投資人a以200萬元的資金“合法”注冊了9900萬元的大公司, b原本的注冊資金被合法抽回。現實中專門為幫助他人注冊公司的過橋資金之所以能半途退出,多半是投資公司利用公司的相互投資途徑才得以奏效。
二是虛增公司注冊資本,妨害資本維持。再舉個例子,比如,甲公司注冊資本是4000萬,乙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3的股份(2000萬) ,在此條件下,乙公司向母公司轉投資1500萬。從公司賬面上來看,甲公司注冊資本變成5500萬,但這1500萬純屬虛增資本。甲公司注冊資本的虛增又為其向乙公司繼續投資提供了法律空間,如此相互持股可無限循環下去,從而不斷地增加甲乙公司的注冊資本,使得注冊資本、公司總資產等公司的基本信息失真,在實質上違背了資本維持原則,危害交易安全。
毋庸置疑,公司資本作為公司賴以生存的“生命線”,不僅是公司運作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的物質保障,具有標志公司信用的特殊功能。正是基于公司資本重要性的考量,在注冊資本上,新法并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而繼續保留了舊法的法定資本制,其目的意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但上述公司相互投資中出現的股東抽逃資金與虛增資本則必然會削弱公司的償債能力,并增加債權人的風險,從而對公司債權人構成侵害。此外,對公司相互投資不利影響的進一步分析會發現,公司相互持股還會導致公司治理結構失去制衡,形成壟斷與妨礙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個經濟體的資本流轉機制,侵害中小股東利益。可見,新法對轉投資制度的放寬并不表明轉投資的積極效應必然得以彰顯。相反地,新法只關注公司單方面的轉投資行為,而忽略了公司相互投資可能產生的風險防范問題“卻會留下制度漏洞,使公司的經營風險可能被不當放大”[2]。由此引發的一系列負面效應可能是當初立法者所始料不及的。
五、完善我國公司轉投資風險的法律規制
不可否認,新法在公司轉投資規定方面體現了巨大的進步,但由上分析可知,對轉投資特別是相互投資風險防范的缺失卻不能不說是新法的一大缺陷。因此,對轉投資做出必要的限制應是今后完善我國公司轉投資法律制度的重心。具言之,可以采用的主要調整措施有:
1.公開投資狀況,進一步健全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雖然我國《證券法》與《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公司持股比例之通知和公告已有規定,規定了公司相互持股達到一定比例時的通知義務。但它只是針對上市公司,而不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部分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一般不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投資狀況難為公眾所知悉。因此為維護其他公司利益相關人的權益,特別是避免因為資本虛增而使債權人的經濟利益蒙受損失,所以必須在立法上對相互投資的公司課以通知義務。在此,德國和臺灣地區的立法資可借鑒。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0條和第21條就規定,一公司對他公司取得超過25%的股份時,須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該他公司:此后如所持他公司之股份有所變動,或持有數低于25%時,必須再作通知。受通知的公司須將上述受通知的持股情形,依章程所定的方法予以公告之。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369條之8款規定,如果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時,應于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他公司,受通知公司亦應于收到通知5日內公告。公司為前項通知后,發生一定條件的變動時,還要在5日內再為通知。因此我國不妨可以借鑒類似立法的成熟經驗,在今后修訂公司立法中進一步規定公司轉投資后的投資狀況公開義務:一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時,應及時通知該被持股公司,且被持股公司必須在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內予以公告。
2.界定母子公司關系,限制相互投資及表決權行使
前述分析表明,公司間相互投資可謂弊端叢生。因此,各國對公司特別是母子公司的相互投資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58條規定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份達10%以上,則被持股公司就不可以取得該持股公司的股份。日本《商法》第2編第211條之2款規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半數以上的股份時,子公司不能取得母公司的股份。瑞典《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子公司不得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惟一的例外情況是子公司接管了別的企業,而該企業剛好是母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對于由這種情況造成的子公司對母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則應通過母公司贖回以減少資本的方式注銷或由子公司將其轉讓出去。英國和德國的公司法雖對一般公司相互投資的股份沒有嚴格限制,但都同樣無不例外地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并把表決權限制在25%之內。足見,基于子公司反向持股對資本維持原則虛化的嚴重性,我國可借鑒上述國家的立法經驗,對母子公司的相互投資加以重點規制。即在明確母子公司定義的前提下,規定除非特殊情況下,子公司不得反向投資母公司,子公司因特殊情況取得的母公司股份無表決權,且應在規定時間內處理掉。此外,對于一般公司的相互投資,筆者認為亦不能置若罔聞,仍須對相互投資后表決權的行使施加限制,如規定相互投資公司行使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或資本額的一定比例范圍。此一規定目的是防止相互持股公司的管理層形成內部人集團,扭曲公司治理機制,相互行使投票權以對對方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造成不當干預,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完善相關制度的配套,多渠道控制轉投資風險
公司轉投資特別是相互投資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因此,單憑完善轉投資的規制機制以防范和控制公司轉投資風險難以奏效。筆者認為公司法內的一些相關配套制度:如公司股東知情權制度、關聯交易的表決權制度、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等,對間接防止公司負責人和大股東利用其地位擅自或隨意作出轉投資決定,遏制轉投資風險和保護中小股東及債權人利益上同樣亦有作用。因此完善這些相關制度,使之與轉投資的規制機制相協調配合,多渠道地控制轉投資風險效果更佳。鑒于篇幅關系,筆者在此就不再一一展開詳細論證。
結束語
公司轉投資作為20世紀在世界各國普遍出現的一種經濟現象,既有其極具吸引力的利處,同時也有其致命的弊端。隨著資本投資功能的增強,從公司本身的目的,從公司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而言,公司是自由的經濟主體,有通過轉投資獲取最大經濟利益而自主安排治理結構的自由。因此,新法放松轉投資限制的規定,無疑與公司內在擴張需求相契合,具有極大的進步意義。然英國思想家霍布斯曾說過“人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3],美國統一法學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亦言,“一個法律制度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就不僅要力求實現效率,而且還需致力于創造秩序。為人們所需的這兩個價值的綜合體,可以用這句話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創造一種效率與正義兼顧的社會秩序(Just Social Order)。”[4]所以從純法律角度而言,新《公司法》對轉投資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估計不足不能不說是一種對公平正義考量的欠缺。因此,這種欠缺理應通過今后修訂公司立法加以彌補,以使我國公司法不僅能充分發揮轉投資提升公司運營效率的制度功效,又能較好抑制這種功效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更好地實現全面、周延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利益與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之目的。
注釋:
[1]趙旭東.公司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01.
[2]范健,王建文.商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30.
中國投資論文范文4
關鍵詞:投資基金風險管理
截至2004年末,國內規范化發行并實際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計54只封閉式基金和近百只開放式基金,擁有約三千億份基金單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計算,基金擁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為了一支舉足輕重的市場投資力量。因此,基金的風險管理引起人們關注。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規范化、市場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資本市場監管體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將使基金管理機構風險管理的背景和環境發生巨大變遷,從而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基金業風險管理根基不穩
證券市場市場化發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調,使基金管理機構的風險管理處于根基不穩的不利處境。我國現有的基金產品多為股票型基金,投資對象結構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定位一開始即把支持國企改革作為基點的歷史局限,導致證券市場實際上成為了國企籌資解困的重要途徑,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市場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資行為預期極不穩定,助長了市場投機風盛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問題成為長期以來不能很好解決的市場之痛。
證券市場承載過多的政府意圖、行政意志等非市場化的功能和任務,證券市場“政策市”的色彩揮之不去。證券市場不僅要承接數量龐大的國企上市融資和再融資的擴容黑洞,又要面對大量非流通的國有股、法人股,這必然助長投資行為的短期化,加大市場價格的波動頻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機構風險管理的成本和難度。
投資者普遍缺乏專業素養和監管滯后,眾多不規范投資者和投資行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應,疊加并放大了市場風險,而監督層并未細分市場風險源而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結果是嚴重犧牲了市場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場競爭和活力,造就了市場對政府政策投入的過度依賴與股市長期以來“不牛則熊”極端走勢的市場格局,對于追求長期收益的基金來說不利于有效開展資產風險管理。
市場交易制度不夠完善,風險管理手段嚴重不足。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品種單一,基金的投資組合品種選擇范圍狹窄,通過構建多元化資產組合分散非系統風險存在困難,而同時指數期貨、無風險套利等規避系統風險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備,基金管理機構既不能根據市場趨勢在做多與做空之間順勢轉化,又不能運用其他金融工具進行風險對沖,這降低了基金抵御風險能力,加劇了股市的波動。
市場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評價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視了從收益性、風險性和流動性的綜合角度展開評價,使基金出現了單一片面追逐凈值的傾向,從而產生過度投機行為。
基金業風險監管效能不高
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生態不佳,監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業運作中存在一些不規范現象和問題,不利于基金管理機構建設有足夠功效和長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不完備,基金在實際運作中存在風險生存的制度漏洞。盡管作為綱領性大法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業已頒布,還缺乏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特別是證券市場發展和變革快速,更需要對基金業的監管動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監督力度。
相關的投資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強,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沖動下,通過幕后的默契和聯手可以操控單只股票絕大多數的流通籌碼,在短期利益驅使下個別基金投資在個股上過度集中極易誘發流動性風險。
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實踐中,缺乏獨立、公正和權威的第三方責任審計和問責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著基金的實際控制權,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約基金管理人嚴格遵守基金契約。
雖然基金資產的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基本分離,但基金持有人沒有適當和相應的訴訟、追償權利,持有人大會功能形同虛設,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不擁有實質性話語權,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選擇,基金資產托管協議由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簽訂,基金托管人演變成基金管理人的人,這種錯位導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慮,往往放棄了托管監督和委托管理責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實上的利益趨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優先位置,極易誘發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
基金管理機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不盡完善,管理費計提辦法弊端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資產運行效率,降低資產風險水平。
基金業風險管理制度存在風險
內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風險源,損傷了基金的風險管理制度優勢。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結構普遍存在“一股獨大”問題,基金管理公司決策高層和管理高層來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東,其股東背景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傾向,在基金投資者成為弱勢群體和基金持有人的約束嚴重軟化情況下,實際上基金管理公司行為的利益考慮當然地將公司股東利益置于最優先地位,偏離了證券投資基金兼顧基金投資者與基金公司股東二元利益平行的設計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獨立董事和監事由大股東和高管提名選任,薪酬由董事會決定,這種利益關聯格局很難保證其獨立性。
基金經理權限過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經理甚至將投資建議、評估投資建議、構建投資組合、下達投資指令與執行投資指令等職能集于一身,這種把控制決策和操作失誤風險寄托于對基金經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斷的幼稚做法顯然沒有制度、規則和機制的約束更有效、更先進。
加強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風險管理的建議
針對目前我國基金管理機構風險管理過程存在的諸多弊端,必須從制度安排、監管方式、市場結構等若干方面進一步深化改革,增強證券投資基金業加強風險管理的動力和壓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機構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穩健發展。
構建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進一步推動證券市場市場化改革,營造市場運行新生態,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的市場大環境。認真落實“國九條”,積極實施“全流通”戰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促進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改變上市公司“重上市、輕轉制;重籌資、輕回報”狀況,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機構堅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價值判斷以及“穩定持倉、長期投資”的理性投資理念,引導市場投資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機構風險管理的成本和難度。
從完善市場交易制度、推動滬深股市與國際市場接軌和促進市場走向成熟著眼,在盡快推出我國統一指數基礎上適時推出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交易,一方面通過基金實施套期保值動作和在做多與做空之間順勢轉化,提高基金資產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達到活躍和繁榮市場、降低市場價格劇烈波動的效果,以進一步完善市場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機構風險管理手段,增強應對系統風險的風險管理能力,提高資產風險管理水平。
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評價要全面結合“新興加轉軌”的不成熟市場非系統風險和系統風險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特征的實際狀況,從單一的收益性考量轉向對收益性、風險性和流動性的綜合評估,評價體系要有利于引導基金重視風險管理和提高風險管理質量,改變單一、片面追求凈值的傾向。
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
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合法合規經營,促使基金管理機構構建有足夠功效和長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監管層要抓住《基金法》頒布和實施的有利時機,提高本行業依法經營的自覺性;提高《基金法》在實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別是要加強現場監管和不定期巡訪,對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高效、公正和嚴格處理,硬化法律法規的強制約束力和嚴肅性。
從有效提高基金資產流動性出發,防止發生操控市場價格的情況,在監管辦法上要更具體地明確基金投資比例限制,特別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股票總和不得超過該股流通市值的10%。
證監會應指定部分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和誠信卓著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定期或不定期對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業務運營合規性、資產流動性、內控運行狀況的現場稽核,加強第三方責任審計,建立獨立、公正和權威的問責制度,以提高監管效能、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增強合規經營意識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監管層要引導、支持和鼓勵基金單位持有人依法啟動持有人大會機制,切實發揮持有人大會對基金管理機構的制約作用。為了增強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機構的實質話語權,建議對基金持有人適當的訴訟地位和追償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適當降低市場準入門欄,提高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競爭性。若基金在收益、資產流動性上存在限期內不能改變的問題和狀況就必須終止運作,以強化基金管理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
改變目前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標函數。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來源和體現在其運營帶來基金凈值不斷增長中。
完善基金管理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
消除制度性風險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審批時,要關注其股東出資結構狀況,嚴格審核股東誠信記錄等,以均衡股東權利和增加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機構高管層不僅代表股東利益,更要維護基金持有人權益,實現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設計初衷。
為了確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董事、監察員履行職責的獨立性、公正性,打破獨立董事、監察員與股東、高管層的利益關聯格局,建議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董事、監察員一律由監管層指定有專業水準、誠信良好的相關專業人士擔當司責,以形成良好的風險控制機制。
針對目前普遍基金經理權限過大問題,從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出發,基金管理機構在制度層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資建議、投資建議評估與構建投資組合、執行投資指令的投資過程關鍵環節做明確的人員區分和操作隔離,也就是說,研發人員采取定性與定量的技術手段,充分尊重統計規律,對價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種進行科學遴選排列,提出具體的投資建議,基金經理要利用現資管理技術對投資建議作出評估和判斷,在征詢意見基礎上依據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構建投資組合,并向交易人員下達投資指令,從而建立完備火墻機制以有利于基金強化風險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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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查爾斯•W•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風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3.[美]艾倫•J•馬科思,亞歷克斯•凱恩著.投資學精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中國投資論文范文5
題目:中國股市的成長性與投資機會研究
一、畢業設計(論文)課題來源、類型
課題來源:經過老師推薦,自己慎重選擇后確定的方向與題目
課題類型:本課題屬于宏觀角度下的研究,通過對中國股市成長性的認識和對投資機會的定性研究,來分析和總結其兩者之間的關系。
二、選題的目的及意義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秩序發展,中國資本市場也日益完善,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執法力度的強化,使得股票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得以充分體現,中國股市經歷了2007年至2012年底長達5年的大熊市。股票價格已大幅度的下跌,相當一部分藍籌股具有投資價值,股票市場投資機會凸顯沒產業升級時新興產業在經濟中比重日益提升,政策扶持的行業未來增長的潛力相當大,對這些增長型行業在股票市場進行長期投資必將獲取豐厚的回報。但是中國股市仍然是一個相對不承受的新興市場,投資風險相對較高,因而研究中國股市的成長性與投資機會對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本課題的研究狀況及發展趨勢
首先由于我們現在研究的是中國股市的成長性與投資機會,中國股市已經走過二十幾年,我們還是可以從他的成長性和其對應的投資機會來分析他們之間的關系。在我們之前也有很多人研究過同樣的課題我們可以從中取得一些十分有意義的借鑒。
《中國股市成長與宏觀經濟》作者周垂日;2000年出版,本文分析了中國股票市場發展近十年來,股市規模與國民生產總值及居民儲蓄的關系,并與處于迅速發展階段的美國、韓國股市的同類數據比較,中國股市發展速度較快,論述發展股市對中國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意義。由于其主要研究的是中國股市與宏觀經濟的聯系,所以對投資者的價值并不是很大,而且它的出版時間較早。對現在的意義也不是很大。
《代價最小的股市路徑之爭——中國股市十八年的回憶與思考》作者劉紀鵬;劉妍;2007年出版,本文主要說的是從1990年深交所試運行和上交所正式運行起步至今,中國股市歷經十八個年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十八年來,中國股市的成長史到底是一部不規范的成長史,還是一部國情和西方規范成功結合的發展史?到底是一個充滿了投機、泡沫和賭徒的賭場,還是和平崛起的中國不可或缺的主戰場?在中國二十九年的改革中,沒有一個領域像股市這樣,爭論如此之多、如此之激烈。"強調國情為主的實事求是派"和"強調海外規范為主的照搬照抄派"的爭論始終沒有停息。以股權分置改革為例,"市價減持"變"對價改革"導致天壤之別。因此,敢于正視這十八年發展史,客觀科學地總結我們在股市發展中的經驗和教訓至關重要。本文試圖從中國股市發展中爭論過的幾個焦點問題入手,對過往的發展脈絡進行梳理,以尋求中國資本市場未來發展的最優路徑。他給我們講述了中國股市的成長歷史,但沒有對未來的中國股市走勢進行展開分析。
《見證成長》作者周宏波;2011年刊登于《股市動態分析》<正>2010年,中國證券市場20歲生日,《股市動態分析》作為中國最刊創刊的專業性證券類期刊也見證了中國股市的成長歷程。而中國機構投資者初具規模也就是三五年內的事,每年的"最佳機構投資者"春節特刊也正在見證中國投資人成長的步伐。自2008年首次推出"最佳機構投資者"特刊以來,每年上榜機構風云變幻,新機構名字層出不窮,今年也不例外。這一方面表明中國投資者隊伍的不成熟。但另一方面,我們也欣喜地發現,開始有些機構連續兩年上榜,比如公募基金界的華商基金、華夏基金,私募機構的尚雅投資。《中國股市成長質量及其對策研究》作者牟長利;龍子泉;2003年出版。本文主要給我們講述了我國的滬深股市自九十年代初成立以來,經過短短十余年的發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以及對現在中國上市公司的總體質量分析。并給投資者以建議。
《中國股市暴漲暴跌背后的制度建設缺失》作者:王一靜,文獻來源:[J].現代商業,2008股市18年的成長,也是中國股市制度完善的過程。中國股市經過了兩年的股改,終于解決了積壓已久非流通股問題。本文就中國股市最近出現的一漲暴跌的行情,分析了中國股市制度存在的缺陷。說明我們國家的股市發展存在著制度的缺陷,需要更近一步的改進。
《從A股市盈率變化看股市投資機會》作者:金開安,文獻來源:[J].投資北京,2011<正>股市的低估,對于長期投資的價值投資者來說,是一個買入持有的好時機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中國股票市場經歷了2009年觸底反彈,2010年到2011年長期盤整、交易低迷的弱勢階段。本文主要說了我們怎么利用市盈率來把握投資機會。
《危機下的中國投資機會》作者:馬晨文獻來源:[J].中國金融家,2009文獻主要講了大中華區是如何從一個地理概念轉變為一個充滿投資機會而且經濟結構互通的地域?中國的股市表現領先全球,哪些行業將出現最佳的投資機會?A股市場的短期和中長期走勢如何?流動性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
《中國老齡社會養老產業的投資機會研究》作者:劉紅,唐繼碧,文獻來源:[J].會計師,2012,摘要: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四二一"為主的家庭結構模式導致了養老方式從以家庭養老為主轉變為以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并重的養老模式過渡,同時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老年人口不斷增加,老年人收入也不斷增加,政府對養老產業大力支持,但是與此相對應的卻是養老產業的落后和養老產品、服務的嚴重缺失,因此,我國養老產業將迎來發展的春天,帶來巨大的投資機會。
《中國股市投資組合規模的進一步研究》作者:方少含,文獻來源:[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11摘要:采用"滬深300"成分股中的280只股票,通過隨機抽樣的方法建立等權投資組合模型,實證分析了中國股市投資組合規模的非系統風險分散效應,計算了滬深A股系統風險總量,并從馬可維茨投資組合理論出發探討了合適的規避風險的投資組合。
《股市投資機會在哪里?》作者:劉浩,文獻來源:[J].卓越理財,2008,摘要:<正>2008年上半年,根據各種理論推算出的"鐵底"——5000、4800、4000、3500……,都沒能阻止股市大盤的下跌、再下跌,股指在所謂"鐵底"中一路暢行。大跌之后,下半年股市能否絕地反擊?《中國股市投資策略探討》作者:劉光彥文獻來源:[J].商業研究,2005,摘要:14年來中國股市大幅波動,暴漲暴跌的次數不計其數,許多參與群體損失慘重。然而,中國股市在讓投資者面臨巨大風險的同時,也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機會,認真研究中國股市的運行情況及漲跌機理,探討其投資策略是很有必要的。
《爭奪資源:故事遠未結束》作者:彭波,文獻來源:[J].證券導刊,2006,摘要:一年來,一邊是股改轟轟烈烈地進行,一邊是牛市如火如荼地展開,中國股市隨著最大的制度障礙的消除,被壓抑的上升動能開始逐步釋放,除了制度的原因,資源與能源、人民幣升值、消費升級被視為這輪牛市的開始。
《中國股市投資價值分析:基于行業角度》作者:錢競,文獻來源:[J].金融理論與教學,2012,摘要:自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又經歷了歐債危機,中國股市持續低迷,大盤指數不斷跌破低點,中國股市仿佛在一夜之間回到了十年前的水平。眾多股民被套,財富大幅縮水,基金公司普遍虧損。中國股市到底具不具被長線投資機會還有待考驗。
《中國股市投資風險結構性失衡分析》作者:李瑋,陳衛平,文獻來源:[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8,摘要:從介紹股市投資風險特征著手,通過對中外股市風險結構的實證分析比較,指出了當前中國股市系統性風險比例過高,系統性風險與非系統性風險結構性失衡,并圍繞這一失衡現象對其成因、危害進行了分析。
《運用投資機會集方法研究公司成長性》作者:潘立生,任國宏,趙惠芳,文獻來源:[J].財會月刊,2010,摘要:本文使用投資機會集方法并選用我國滬深兩市制造業上市公司作為樣本來度量公司的成長性,并對投資機會集方法和傳統的托賓Q值方法和市凈率方法進行有效性檢驗,結果表明:投資機會集方法比托賓Q值方法。
《時變性投資機會條件下的戰略資產配置決策:理論與中國實證》作者:范利民,陳浩武,文獻來源:[J].管理工程學報,2010,摘要:本文分析了投資機會的時變性特征對長期投資者戰略資產配置決策的影響并實證,表明時變性特征降低風險資產長期收益率條件方差的增長速度,降低其在長期投資視角的風險。
從上我們得到:中國股市成長性與其他的一些因素之間的關系,或者是投資機會與其他的因素之間的關系。可以借鑒他們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思路。有利于我們選擇正確的研究方向。
四、本課題主要研究內容
論文在廣泛閱讀相關資料和研究成果、理論,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我國股市的成長性與投資機會進行研究。論文通過對中國股市的成長性,投資機會各自分析和實證研究后得出兩者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分析,最后綜合理論與實證研究得出結論并提出相關建議。以下為提綱:
第一章,緒論部分主要是說明本文的研究意義和背景、概述本文的研究內容。
第二章,詳細說明中國股市的成長性,對中國的成長性展開分析
第三章,詳細說明中國股市的投資機會,并研究不同時期的投資機會是怎樣變化的
第四章,通過選取樣本和萃取數據對中國股市的成長性與投資機會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
第五章,對本出總結,同時通過本文的研究提出相關建議。
五、完成論文的條件和擬采用的研究手段(途徑)
首先,通過研讀國內學者對于這一問題的各類研究成果,并以此為思路來尋找出我所需要進行的宏觀方面的研究。
其次,借鑒國內學者的理論成果及實證檢驗成果找出我的研究所需要的數據與實證方法,并找出各類實證檢驗結果的相同于不同之處,提出我所要研究的問題的理論依據及實證分析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根據理論與實際的結合找到能夠驗證我問題的方法。
再次,對我所研究的問題進行分析,此部分相對于前面較理論化,但是會更加具體到細節。
六、本課題進度安排、各階段預期達到的目標:
1.2.28-3.6:確定論文題目,明確論文目的、內容及進度安排,開始查閱資料。
2.3.7-3.20:收集資料,撰寫任務書和文獻綜述。
3.3.21-3.27:收集資料,完成開題報告。
4.3.28-4.3:整理資料,擬定論文大綱。
5.4.4-5.8:整理資料及相關數據,撰寫并修改論文初稿,最后完成論文初稿。
中國投資論文范文6
關鍵詞:跨國投資;理論;現狀;建議
中圖分類號:F426;F830.59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57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9-128-02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深入,中國的資本市場日漸成熟,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也日漸加快。一些企業通過并購、新建、獨資、合資等方式進行跨國投資。在全球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企業進行跨國投資是不可避免的選擇,對我國企業的跨國投資進行研究,意義重大。
一、跨國投資理論簡介
(一)壟斷優勢理論。壟斷優勢理論由美國學者斯蒂芬·海默(Stephen Hymer)在1960年完成的博士論文《國內企業的國際化經營:對外直接投資的研究》中首次提出。 后在70年代由C·P·金德貝格進行的補充和發展。其主要思想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市場具有不完全性:產品市場不完全;生產要素市場不完全;規模經濟引起的市場不完全;由于政府的有關稅收、關稅、利率和匯率等政策原因造成的市場不完全。二是壟斷優勢:市場壟斷優勢;生產壟斷優勢;規模經濟優勢;國家的市場進入或退出障礙,導致企業通過跨國投資利用其壟斷優勢;信息與網絡優勢。
壟斷優勢理論為后來的理論奠定了基礎,但是無法解釋不具有技術等壟斷優勢的發展中國家為什么也日益增多地向發達國家進行直接投資。
(二)內部化理論。內部化理論由英國學者巴克利、卡森及加拿大學者拉格曼于1976年共同提出。其主要觀點是:企業內部建立市場,協調企業內部資源的配置,從而降低交易成本,跨國公司是內部化經營跨越國界的產物。內部化理論是西方學者跨國公司理論研究的一個重要轉折,主要從企業的角度進行研究。但是忽略了國際客觀的經濟環境。
(三)競爭優勢理論。競爭優勢理論,是由哈佛大學商學研究院邁克爾波特提出,波特的國際競爭優勢模型(又稱鉆石模型)包括四種本國的決定因素和兩種外部力量。四種本國的決定因素包括要素條件,需求條件,相關及支持產業,公司的戰略、組織以及競爭。
(四)國際生產折衷理論。國際生產折衷理論由英國瑞丁大學教授鄧寧提出。其核心思想是跨國投資企業要具備以下三種優勢:所有權優勢即技術優勢、企業規模、組織管理能力、金融與貨幣優勢;內部化優勢即將企業的資源內部化,以保證企業所擁有的優勢;區位優勢即東道國在投資方面所具有的優勢。鄧寧的國際生產折衷理論從比較全面與綜合的角度研究企業跨國投資,是實踐的經驗總結和理論概括。但它仍是一種靜態的、微觀的理論。
(五)投資誘發要素組合理論。投資誘發要素組合理論是近年來由西方學者提出來的。其核心思想是任何類型的對外直接投資都是由直接誘發要素與間接誘發要素產生的。直接誘發要素是指投資國和東道國擁有的各類生產要素,間接誘發要素是指生產要素之外的政策和環境要素。投資誘發要素組合理論避免了單純研究發達國家的實踐而得出結論的弊端,但是此理論仍然是局限于靜態上的研究,缺少從動態上對跨國投資的發展進行分析。
二、我國企業跨國投資現狀
(一)跨國投資快速增長。自2002年以來,我國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進入持續快速增長期,并呈現出不斷加速趨勢,近十年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38.5%,年同比增長率平均達到43.1%。在國際金融危機發生的2008年,該類投資比2007年增長了一倍多,達到559.1億美元,2012年更是猛增到772.2億美元。
目前,我國對外投資仍有較大增長空間。一國對外投資存量與GDP之比,能夠反映該國對外投資相對其經濟的發展水平。2011年,我國對外投資存量與GDP之比,僅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不到發展中經濟體平均水平的1/2,在金磚四國中也是最低的。
(二)跨國投資目標市場日益廣闊。我國對外投資的目的地由上世紀80年代集中于美、歐、日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擴展到周邊國家及發展中國家,2008年成為一個分水嶺,對亞洲的投資流量占比呈現出明顯的“倒V”型,而對拉美地區的投資則呈現出截然相反的變化趨勢。2008年后,對歐洲的投資增加也比較明顯。
(三)跨國投資行業、領域不斷拓寬。我國企業在各個行業均有投資。從具體產業看,以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為主,2011年末這三類產業企業數量分別占30.8%、25.3%和12.5%,合計占境外企業總數的68.6%。我國對外投資已由初期的進出口貿易、航運和餐飲等少數領域,拓展到加工制造、資源利用、工程承包、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的領域。隨著全球化浪潮的發展,各國服務貿易領域的市場開放度越來越大,金融、保險、電信、流通等行業的跨國購并成為推動跨國投資的最重要力量。
(四)跨國投資主體日趨多元化。我國對外投資主體從初期以國有外貿商業公司和工貿公司為主,轉變為目前已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為主體。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等多種投資主體相互配合,發揮各自優勢,豐富國家投資渠道,探索特色海外投資類型。
(五)跨國投資形式日益豐富。我國對外投資從建點、開辦窗口等簡單方式,發展到投資辦廠、資源開發,并開始采用收購兼并、股權置換、境外上市和建立戰略合作聯盟等國際通行的跨國投資方式。尤其是近年來跨國并購投資明顯增加。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并購金額較2007年增長了379.4%,隨后除2009年略低于200億美元外,其他三年均超過250億美元,顯著高于2007年之前的水平。據聯合國貿發組織統計,中國跨境并購數量也呈現出快速增長,占全球并購交易案數的份額2008年為1.0%,2011年提高到2.5%。
三、我國企業跨國投資中存在的問題
(一)跨國公司的管理體制不完善。我國跨國企業對外投資還屬于起步階段,管理模式還在摸索。管理體制還不穩定,不完善。大部分企業尚未形成科學合理的母子公司管理體制,對境外企業或管得過嚴、干預過多,或放任自流、管理失控。高素質、具有跨國管理經驗的國際化人才更是匱乏。
(二)東道國企業社會責任要求對中國跨國公司形成挑戰。東道國對跨國公司的要求日益苛刻,要求企業打破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把對人的關注作為重要尺度,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當今的跨國公司需要承擔更多的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我國過去長期粗放增長模式下形成的“三高一低”不良形象已成為開展跨國運營的隱形障礙。部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意識不夠強,對當地政治、社會、環境關注不夠,也亟須改變。
(三)跨國企業核心競爭力不強。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跨國企業資金規模小,投資領域、行業比較落后,投資模式比較單一,研究與開發能力較弱,投資結構較差。
四、我國企業跨國投資策略
(一)政府應加大力度,健全和完善跨國投資的制度。政府的大力支持是跨國投資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政府應高度重視跨國公司的發展,為其進行商業活動提供一個完善的法律環境。同時與國際市場接軌,調節各類投資主體跨國投資行為、促進跨國投資活動的健康發展。政府應健全跨國投資制度,保護投資主體的利益。督促跨國公司建立內部經營體制,提高抵抗風險的能力。
(二)培養國際化跨國投資專業人才。在中國進行跨國投資的進程中,人才的培養需要花大量的時間才能完成。并且人才的穩定性也是應該注意的問題。通過內部培訓,外部鍛煉,建立多樣化的人才隊伍。設立國際化人才培訓專項基金,匯聚整合政府、高校、培訓機構和企業傳播力量,合理分工、有機配合,加強國際化人才培育。
(三)實施發揮比較優勢、降低成本的全球化經營戰略。實施本地化經營戰略,全球一體化經營是跨國公司的一個主要特點,但全球化應該是各國各地區充分發揮其比較優勢、降低成本的全球化。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發達國家在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進行直接投資時,更加重視實施本地化經營戰略。要尋找合適的當地人、律師,熟悉當地法律法規、商務習俗,注重在經營管理實踐中培養本地管理人員。要進行本地研發,充分利用本地資源,節約運作成本,研發出有針對性的產品,保持技術優勢。要與本地政府建立雙贏合作關系,與本地企業建立長期誠信的友好合作關系。讓產品滿足當地人的需求,經營方式符合當地的法規習俗,經營目標符合東道國的發展戰略。通過本地化策略,很好地利用東道國的天時、地利、人和的優勢,并強化自身整體優勢,在國際市場上站穩腳跟,拓展經營領域,更好發展中國的跨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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