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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行政論文范文1
關鍵詞:行政副職;政府;機構改革
一、行政副職制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副職并非中國所特有,但由于特殊的國情條件、歷史文化造就了中國式的行政副職。那么在當今中國真的需要設置行政副職嗎?行政副職存在的意義是什么呢?
(一)從管理幅度看副職
國內外管理研究成果和管理實踐經驗表明,各級行政組織必須確定合理的管理幅度。根據管理學原理,確定管理幅度應了解如下變量:(1)管理層次;(2)管理事務難易程度;(3)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先進程度;(4)被管理的機構或人員的素質。參照以上幾點,我們可以看到:1)中國政府的現有管理體制,加上世界第一的人口數,我們的一級政府或一個管理者,其直接管轄和控制的下屬單位和人員數是巨大的;2)在這個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競爭白熱化的形勢下,中國政府所面臨的任務是艱巨的;3)從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來看,中國的行政管理者并未經過系統的學習和培養,很多都是在實踐中摸索成才,可見還遠未達到先進的程度;4)從被管理者的素質來看,中國的公務員考試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才剛剛開始,經過嚴格科學的考試選拔出的具備先進科學知識技能的公務員在整個公務員系統中所占比重還很小,其整體素質還有待提高。
在這樣的現實狀況下,中國從國務院到縣級政府均直接管轄著數十個甚至上百個工作部門和非常設機構(或下級行政單位),行政組織的管理幅度不可謂不大。在不增加管理層次的情況下,一級政府多設幾名行政副職,有可能縮小管理幅度,解決管理者對被管理機構和人員的失控問題;另一方面,對于管轄數量過多的政府部門與機構,在不改變管理幅度的條件下,通過設置行政副職來協助管理,也有利于解決行政管理者素質與管理幅度相矛盾的問題。
(二)從同西方國家的比較中看副職
在西方發達國家,行政副職現象也有存在,但數量不多、范圍不廣,比如,德國、法國不設副總統、副總理,英國不設副首相,美國副總統也只有一個,且只起助手作用沒多少實權,法國政府各部一般不設副部長等等。但中國卻有著自己特殊的國情。首先從縣一級政府的管理幅度看,與中國的縣在層級和地位上最為相似的英國的郡,其轄中間層級行政單位平均幅度為6.5個,而中國的縣轄基層行政單位平均幅度為25個左右。由此可見,在經濟轉型期間,在這樣寬的管理幅度下,不設副職是不可想象的。
再看省一級的政府,中國一個省的人口和面積相當于歐洲一個國家,中國各級政府的管理幅度當然也遠遠大于這些國家同級政府的管理幅度。而至于中央一級,從國家結構形式來看,美國實行聯邦制,州政府自很大,同聯邦政府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與地方間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因而,中央對地方政府的管理幅度比美國這樣的聯邦制國家的聯邦政府就要大得多,在不能增加新的管理層次的情況下,設置行政副職就成為了一種必要的選擇,有利于縮小管理幅度。
二、政府減副的必然性
既然行政副職制是因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歷史文化造就的,那么政府為何又要實行減副呢?
談及副職,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尷尬的現實:為了適應現實及發展的需要,我們設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職,但在實際的行政活動及效果中我們卻發現由此而來的很多問題。其危害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
(一)削弱了正職應有的權責
按照行政組織的一般規則,行政首長負責制是最為重要的一種組織制度。根據首長負責制,在一個行政組織中,必須也只能有一個行政首長握有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并對組織的行為負實際的責任。而在設置了副職特別是設置了較多的副職的情況下,副職必然要從正職那里分解一部分權力和責任,這樣也就勢必導致正職的應有權力和責任受到削弱。尤其是,副職一多,分工必細,事權分散,行動遲鈍,對統一指揮必有妨礙。
(二)削弱了職能部門的權責
在本來的意義上,職能部門就是為行政首長具體處理行政事務的。自從設置了副職之后,各個副職實際上分管了某些方面的工作,并且在某種程度上實際發揮著職能部門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職能部門的功能就相對削弱了。
(三)使下級對上級的程序復雜化
一個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既要服從分管的副職領導,更要聽從正職的指揮和命令,于是,為了使其能夠在正副職間尋求平衡,通常不得不采取左右逢源的手段。由于副職的增多,無論是正職還是副職抑或下屬,都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調整關系,協調矛盾。
(四)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管理的成本與管理人員特別是中高層管理者的數量成正比。副職的增多,使得官職趨于龐大,機構趨于臃腫。中國的政府機構多少次的精簡之所以無法達到預期的目標,其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副職的設置以及偏多不能不是一個主要原因。由于副職的增多導致的人員和機構的膨脹造成了管理時間、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浪費,使得管理上的經費開支、人員配備、設備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以上幾個方面正說明了中國行政副職設置的無序狀態。三、行政副職制的系統規劃
正是由于行政副職制理論與現實兩方面存在的合理性與政府減副的實踐必然性間的矛盾,所以必須要對行政副職制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劃,以使其能發揮出應有的效用。
(一)行政副職的設置
行政副職的設置涉及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在什么條件下或者什么樣的行政崗位可以設置行政副職;其二是設置行政副職的程序以及設置后其地位如何。原則上,一般行政管理者可設行政副職,但是對于層級較低的行政管理者,當一般行政管理人員在能力、經驗上足以應付該職位上所有事務時,則無須再設副職。
由于行政副職都是根源于行政正職管理者的需要而產生和存在的,對于它的設置程序,應首先由正職管理者提出方案,包括其設置的理由,設想的副職數以及管理的方案等。方案應由上級人事部門進行審查和批準,必要時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最后再由行政正職管理者負責實施,上級行政機關進行監督,從而使整個行政副職的設置合法化。
(二)行政副職人員的產生
在完成行政副職的設置之后,我們需要去配置合適的副職人員。這里也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副職人員的主體資格,二是副職選拔的程序。
1.“副職”人員的主體資格。是指什么人能夠擔任副職,他需要具備一些什么樣的條件。只有先對“副職”這一職務相關問題作深入分析,認清這一職務的工作性質、地位、作用和內容,才能據此對擔任這一職務的人員提出要求,確定擔任這一職務的主體資格條件。
2.副職選拔的程序。包括兩個內容:首先是職務分析,系統地收集和分析與行政副職有關的各種信息。第二是資格考試,通過公開、公平、客觀、競爭的考試方法為政府選錄合格的“副職人才”。行政副職實質上是一種職務而不是一種一般行政職位,這就使行政副職有職業化的可能。我們可以先根據“副職”職業化的設想,將“副職”作為一門特殊的職業制定職業標準,再以此為據舉行公開的考試。這種標準資格的考試可以依據行政職務等級的特殊性而相應地確定為若干層次,各個層次應針對不同級別的行政副職設定。
(三)行政副職人員的任免
在確定行政副職主體資格和選拔程序之后,對于被錄用的人員還需要規范其任免形式。就一般行政副職而言,首先應由正職提出行政副職的候選人員,然后由上級行政機關進行資格審查及相關認定,最后再由正職從合格的人員中進行授權任命。對于任命的結果,報上級人事部門備案。而對于罷免程序,可先由行政正職提出罷免事由并作出罷免決定,然后報上級人事部門備案即可。
(四)行政副職的管理
按照行政副職職業化的要求,行政副職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任期。行政副職的產生與任免主要取決于其正職,這種極強的依附性使得行政副職的在職期限應與其正職相一致,這將使行政副職具有更強的流動性和變動性。
2.人才儲備。我們有必要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才儲備機制,利用現代的高科技手段,建立起詳細、真實的“副職”人員資料庫,以此作為他們今后被再次任用的可靠依據。
3.副職數的控制。副職數與副職的設置其實是一種成本與收益的關系。副職的設置其目的在于滿足行政的工作需要,提高行政效率,這是收益;而任免安排一定的副職人員必然要增加一定的管理費用,這是成本。如何確定這種收益與成本的最佳結合點呢?由于副職的設置來自于正職的實際需要,在編制上有其特殊性,故不宜納入行政編制體系。在具體確定行政副職人員數額時,首先要從最基本的職位分析入手,通過對正職工作的總體考評,估算出具體的工作量,然后需要考慮同類職位、正職的一般實際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在現有科技水平的支持下,以及現階段副職后備人員的素質能力水平,并結合管理幅度的相關原理,從而確定出某一職位所需的具體副職數。
只有通過這種全新的行政副職制度的建立,才能為政府部門合理有效的減副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徑,也才能保證政府機構改革的真正深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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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行政論文范文2
內容提要:刑事政策制定與實施的目標是通過正確指導規范創設和刑罰裁量以滿足社會遏制犯罪的需要。不同國家由于社會意識形態和法文化背景不同,在不同歷史時期針對國內社會治安形勢和犯罪態勢的變化所確立的刑事政策就可能迥然相異。而刑事政策的選擇與刑罰結構的構建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和諧社會語境下,懷柔的刑事政策應當成為犯罪防控的主要戰略。與此相應,刑罰結構也應當有以下一些實質性的調整:徹底廢止死刑、社區矯正取代拘役和管制兩種短期自由刑、廢止沒收財產刑并將罰金刑提升為主刑、擴展資格刑的內容。
法國著名刑法學家安賽爾指出:“刑事政策是由社會,實際上也就是有立法者和法官在認定法律所要懲罰的犯罪,保護‘高尚公民’時所作的選擇。”[1]因而,如何通過優位選擇刑事政策指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防控犯罪就成為決策者首先必須需要考量的問題。但用來指導刑罰的刑事政策并非凝固不變,于是,“如何調整刑罰以適應刑事政策的變化成為各國立法者的重要課題。這也是‘刑法之刑事政策化’,是現代文明的表現,是刑法現代化的表現。”[2]當前世界范圍內刑罰結構如美國的刑事政策一樣表征為“輕輕重重,以重為主”的犯罪防控模式,“‘輕輕’就是對輕微犯罪的處理比以往更輕,即輕者更輕。‘重重’就是對嚴重犯罪的處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3]在我國,無論是決策者還是理論工作者都傾向于采用“寬嚴相濟”一詞作為我國相應刑事政策的表述。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由官方首次提出是在2005年12月5日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按照學者的理解,寬嚴相濟的“寬”是指寬大、寬緩和寬容,表現為非犯罪化、非監禁化和非司法化;而“嚴”是指嚴格(即法網嚴密,有罪必罰)、嚴厲(即刑罰苛厲,從重懲處)和嚴肅(即司法活動循法而治,不徇私情);所謂‘濟’,則具有救濟、協調與結合三層含義。[4]我國臺灣地區政府在2002年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后也正式宣布,未來將推行“寬嚴并進的刑事政策”,并希望這套嶄新的刑事政策能帶領臺灣社會走向二十一世紀美好的未來。[5]
應當說單純的“輕輕”抑或“重重”,都因過于片面而不能成為我國犯罪防控的基本刑事政策之理想模式。從罪刑配置的向度而言,單純的“輕輕”可能造成刑不壓罪,而單純的“重重”則可能導致刑罰過剩。我國就有學者指出:“強調嚴刑重罰的重刑化說與主張刑罰趨于輕緩的輕刑化說,均未從整個犯罪與刑罰的平衡關系出發去評價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小與刑罰輕重的對應關系。而且,均可能削弱公眾對刑法的尊重。”[6]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由于是結合兩種極端治理手段而有可能導致“該重而輕,該輕而重”,而只具備相當程度的現實合理性。據此,和諧社會的構建應提倡懷柔的刑事政策,作為革新我國現行犯罪控制模式的發展路徑,并以其作為根本導向而使刑罰結構的構建更為具備科學性和合理性。所謂懷柔,意味著運用某種精巧微妙且靈活變通的刑治之術結合心理學等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以使犯罪人改惡從善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而非對犯罪人直接給予正面打擊,其旨趣在于提倡“善治”反對“暴治”,推崇法律威信而非政治威信的社會控制,其以寬厚仁愛的儒家思想為載體與國內現階段倍受推崇的以刑去刑為表現形式的常規性嚴打政策針鋒相對。因為嚴打政策是以暴制暴的鎮壓方式實施的權宜之計,而且會讓人感覺有苛政猛于虎之嫌,為避免國民誤解法律純粹是決策者的社會工具。在和諧社會語境下,提倡懷柔刑事政策能夠體現執政者民主和仁善執政理念,有利于國家長治久安和社會穩定有序。
一、懷柔刑事政策提倡之理論基礎
懷柔刑罰政策的提出主要基于道義、法治和三個方面的理由。
第一,謙抑精神下通過慎刑維護國民自由是其道義基礎。謙抑,顧名思義,即為謙和、節制之意。刑法的謙抑性,意即刑法在介入社會生活時,應當盡可能地控制其介入廣度和深度,合理規定刑事處罰范圍與處罰程度。[7]謙抑精神的產生是現代社會法律文明有機的內在自發演進使然。然而現代社會當中的在刑事政策指導下的刑罰卻步入誤區,表現為盲目強調功利價值取向而導致刑罰自由保障機能嚴重缺失。但“在現代社會,人不或多或少侵犯他人就不能生存下去,因此,各人在某種程度上必須相互忍耐他人的侵犯。如果對所有的侵犯都禁止,反而容易阻礙個人的自由活動。”[8]而且,社會性是犯罪的根本屬性,絕對沒有犯罪的社會是不存在的,這就需要作為指導刑罰抗制犯罪的國家態度的刑事政策契合謙抑精神,需要刑罰理性地而有效地對抗犯罪,同時始終如一地以維護和擴大國民自由為最終目的,謙抑精神下的慎刑強調的是“只要犯罪行為沒有超出每類型社會所規定的限界,而是在這個限界之內,它就是正常的”[9]。要保持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和社會活力,刑罰只需要將犯罪率抑制在一定的限度和范圍內即可,同時需要立法者抱持容允的態度善待犯罪人,同時最大限度地給予國民自由以應有的關懷。懷柔刑事政策正是在這種道義基礎上提出來而作為國家指導刑罰抗制犯罪的策略方針。
第二,人道原則下通過慎刑保障國民權利是其法治基礎。符合人道原則的刑罰創制與運作都應當與國民的理性品質相符合,反映國民固有、基本的法感情是刑罰防衛社會時所不能逾越的界限。刑罰人道原則要求限制公權與捍衛私權同時并重。限制公權是指在國家刑權和國民權利的博弈中,為確保社會的有序狀態和國民基本自由,刑權行使的尺度應當受到約束和設限,用以防止刑事法律框架內的公權私有化而可能帶來的有辱人格或非人道處遇,并且通過公共機構的分權與制衡在限制權力的同時保持權力與受限權力之間的相互掣肘。“一個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為它成功地在專斷權力之一端與受限權力之另一端間達到了平衡并維續了這種平衡。這種平衡不可能永遠維續下去。文明的進步會不斷地使法律制度失去平衡;而通過把理性適用于經驗之上,這種平衡又會得到恢復,而且也只有憑靠這種方式,政治組織社會才能使自已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10]捍衛私權是指在任何時候人都只應作為目的,而不能作為實現其他目的的手段。“懲罰在任何情況下,必須只是由于一個人已經犯了一種罪行才加刑于他。因為一個人絕對不應該僅僅作一種手段去達到他人的目的,也不能與物權的對象混淆。”[11]刑權行使不能專橫地對待包括犯罪人在內的個人的合法權利,犯罪人在犯罪以后是應該受到刑罰的懲罰,但是并不能代表犯罪人應有權利就可以剝奪。“在公眾心目當中,犯罪必須受到懲罰。這是一件應當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和所處環境來決定的問題。雖然他的行為危害了社會,但是,他仍然是社會中的成員之一,不能像在人類早期社會中那樣,把他逐出法律之外。他仍然有權作為社會成員之一而得到適當的處理。這使他獲得了某種保障,因為刑事責任要比民事責任更深地涉及到個人自由之價值的問題。”[12]現代法治社會的存在和維系的基礎要通過限制公權和捍衛私權兩個向度體現人道原則。遵循人道原則的懷柔刑事政策所彰顯的正是刑事立法與司法活動中所表征出來的這種人文關懷主義的法律態度。
第三,寬容理念下通過輕刑尊重基本人權是其基礎。在社會,刑事政策具備寬容理念是實施的道德底線,逾越道德底線所創制的刑事政策很難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寬容相對于個人品質而言,是理性主義下的一種普通國民內心的道德情感要求;相對于社會和制度品性而言,寬容則是視界內的一種針對普通國民甚至是犯罪人給予容忍的態度。也就是說,寬容理念不應僅僅體現在國民內心的道德情感方面,而更應體現在刑事政策指導下的刑罰設計和安排當中。社會客觀存在的寬容理念應當融入刑罰的制動之中并且培育成寬容的環境。寬容理念是立足于道德和人類的良知,強調刑罰在介入社會生活和人類行為領域時,應當注重基本人權的保護,關注對人性的尊重,同時注重刑罰的力度和強度要與人的容忍和承受能力相適應。邊沁對立法者確定的第一個目標就是要求立法者盡可能少用刑罰,刑罰應當寬和,他指出:“立法者如果希望鼓勵一個民族具有人性,那么他自己應該首先樹立榜樣。要求自己有義務對人的生命,而且對一切能影響人之感受的環境情狀,都給以極大的尊重。殘酷的法律會通過恐懼、模仿或培養復仇精神等使人變得殘酷。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會在公民中間得到重現。”[13]要提高國民對刑罰的尊重程度,無疑首先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自身要具備寬容的理念,確信他們的權威的延續最終取決于自已對寬容理念的不斷理解和遵從。“將來刑法是否可獲成效,取決于將來的刑事法官是否將歌德在‘馬哈德,大地之主’中所說的話銘刻心上,即:他應懲罰,他應寬容;他必須以人性度人。”[14]選擇懷柔的刑事政策作為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活動的指導方針,其所蘊含的寬容精神正可以成為實施的基礎。
二、懷柔刑事政策之提倡影響實然刑罰結構
第一,懷柔刑事政策所蘊含的謙抑理念影響實然刑罰結構。在法學理論中,刑法是一種強行法。因為其強制程度的極限化,刑法就成為所有其他法律規范得以真正實施的強力保證。[15]“刑法在根本上與其說是一種特別的法律,還不如說是對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16]刑法最后手段性和最低限度干預性正是貫徹謙抑理念的邏輯結果,而作為懷柔刑事政策所蘊含的謙抑理念得以彰顯刑罰作為社會統制措置中的一種外在制度化力量,應處于謙讓節制的立場。這就需要探求刑罰結構的功能變化以適應謙抑理念的要求。懷柔刑事政策所蘊含的謙抑理念無疑要求我國刑罰結構趨向緩和,需要立法者摒棄嚴罰化的思想而對刑罰結構作出相應的懷柔化調整,收縮法定犯罪圈和制裁網,并優先考慮其它各類非刑罰措施,以便于進一步降低刑罰結構的強度。“和諧社會要求通過各種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疏通各種社會怨憤,由此而獲得社會的長治久安。目的決定手段,當我們確立了以和諧社會為建設目標以后,法律不再是的工具,而是各種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各種社會矛盾的化解器。在這種情況下,刑罰的輕緩化就是勢所必然。”[17]
第二,懷柔刑事政策指導下的刑罰目的影響實然刑罰結構。懷柔刑事政策指導下的刑罰目的是保證法秩序的穩定和法益機制的衡平,而絕非為懲罰犯罪而懲罰犯罪,更加不是妄想達致通過刑罰完全消滅犯罪這種不切實際的目的。凱托萊所謂“社會擁有相應的犯罪能量,因此準備犯罪的是社會,人只是實施犯罪的工具而已”[18]的論斷深刻地揭示出刑罰目的應是最大限度地防衛社會和保證法益機制的衡平,而不是其它的目的,因為只要社會存在,犯罪就是不可能消亡的。基于刑罰應然目的的考慮,就要求抑制犯罪應當以盡可能少的刑罰量達到刑罰目的和實現罪刑結構對抗的懷柔機制。但作為一個有著重刑情結的國度,刑事政策指導下的刑罰目的總是一味強調嚴刑峻罰和通過暴力鎮壓犯罪以防衛社會,過分渲染用刑罰威脅的方式遏制犯罪導致我國刑罰結構趨向重刑化。即使在提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今天,有學者還在替嚴打辯護或者說找新的立身之處:“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是對‘嚴打’的取代,更不是對‘嚴打’的否定,而應當將‘嚴打’納入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確立其地位。從這個意義上說,‘嚴打’并不是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并列的另一個刑事政策,而是包含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中的體現寬嚴相濟的嚴厲性的內容。”[19]但重刑化是不符合社會主流道德意識的,面對尚不嚴重的犯罪應設置寬松化的處罰方式削減刑罰結構的強度和緩和刑罰結構的苛厲,一味采用剛性打擊的刑罰結構必然導致刑罰背離相當性要求。
第三,懷柔刑事政策遵循的人道原則影響實然刑罰結構。在懷柔刑事政策指引下,衡量一個國家對于國民權利的保障強度,首要問題是看這個國家對處在相對弱勢地位的國民所實施的最低限度福利政策。“如果在一個國家中,某些階級的人,盡管他們愿意遵守相對的規定,其他人還是拒絕提供這些基本的保障給他們,那么這些人就會違反道德和正義的原則,這些道德與正義的原則是受到現代國家承認的(至少在口頭上)。現代國家所公開承認的道德觀一般認為,在這些基本需求上,人類有權要求同等對待,我們不可以只是以其他人的利益為理由,去合理化差別待遇的做法。”[20]任何人包括罪犯同樣有權要求國家給予最低限度的福祉保障,國家有義務建立規范的社會保障機制和實施福利政策,從而在此基礎上給處于弱勢地位的國民提供一個安定有序的生存環境,這也是刑事政策人道原則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恰好印證了李斯特的著名論斷———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1]相反,倘若由于利益分配格局不公和福利保障機制缺位導致的國民貧困窘迫狀況而被國家予以刑事化處置,那么可以講用以組織對弱勢階層的社會防御的做法極不人道。勝本勘三郎就曾尖銳指出:“如果國家不采取濟貧政策而一味嚴厲處罰,就等于國家為貧困者布下陷阱同時又讓貧困者跳入陷阱,這是慘而又慘,酷而又酷,不仁之至的政策。”[22]在這一意義上,懷柔刑事政策遵循的人道原則直接影響著我國刑罰結構的調整,同時表明刑罰結構的設計不僅僅是一個技術性問題,而且是指導社會改善國民生存環境和社會保障機制的整體協調運作的理念性問題,刑罰結構并非不能改變,根據國內的現實情況和國際的發展趨勢,當務之急是需要以懷柔刑事政策作為指導適時調整現存刑罰結構。
三、懷柔刑事政策與刑罰結構的重構
刑事政策中有很大部分是涉及刑罰的政策。可以說,目的刑思想直接導致刑事政策思想的產生,而刑事政策則又直接影響刑法中所規定的刑罰目的以及刑罰的配置。[22]由于我國現行刑事政策不具備科學性基礎①,因而用以作為刑罰結構配置的指導就不具備合理性基礎。現行刑事政策不具備科學性具體表現在:以國家主義的一元社會構結為核心的中央集權化模式過分重視刑罰的政治統治職能,刑事政策的制訂凸顯為崇尚刑罰的威懾作用和報應功能而漠視刑罰的社會管理職能,這種刑事政策指導下的刑罰結構顯然就會趨于重刑配置。然而,法治國家的形成需要向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二元社會構結轉化,而刑罰則相應地由政治刑罰向市民刑罰轉化。②只有在二元社會構結的模式下通過弱化刑罰的政治職能才能使得其社會管理職能得以張揚。因而,需要在懷柔的刑事政策的支配下重新審視現存刑罰結構的配置。刑罰結構是指刑罰方法的組合形式,即刑罰方法的排列順序和比例份額,這種組合形式反映刑罰結構內部各要素相互聯系的穩定狀態和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23]根據不同刑罰方法的配置可以形成不同類型的刑罰結構,而不同類型的刑罰結構影響著刑罰功能的相應發揮。正如有學者指出:“刑法結構的基本內涵是犯罪圈大小與刑罰量輕重的不同比例的搭配和組合,而合理的刑法結構是發揮最優刑法功能的前提。”[24]因而在配置刑罰種類時,刑種組成序列的輕重銜接應當符合科學的刑罰梯度要求,通過懷柔的刑事政策指導刑罰結構的合理配置,使刑罰在規制社會失范行為過程中能夠產生理想效果和滿足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同時也符合謙抑性和人道性的雙重價值內涵。(一)死刑應予徹底廢止從刑事立法政策層面看,刑罰強度最為嚴厲刑種的變動決定了整個刑罰結構的革新。“死刑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問題首先是一個刑事政策問題,而刑事政策的制定和適用,只有有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才具有目的性和合理性。應該說,死刑政策是刑事政策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25]死刑是現行刑罰結構當中剝奪犯罪人生命的極刑,因而,關涉死刑的刑事政策勢必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死刑問題所以如此重要,因為它是影響刑罰結構的關鍵所在。刑罰結構的調整主要是體現在最重刑種的變動。最輕刑種的變動只有涉及最重刑種變動時才能體現出對刑罰結構的影響。”[26]當前刑事政策指導下的刑罰結構歸屬于重刑結構,而根據懷柔的刑事政策導引需要刑罰結構寬松化。但由于“保留并嚴格限制死刑”是我們一貫奉行的死刑政策。這一政策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其實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甚至出現了重刑化和崇尚死刑的傾向。[27]現行死刑政策的明確指向應考慮徹底廢止死刑適用,而非采用保留并嚴重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有關廢止死刑的依據理論上已經有足夠的闡釋與著述,本文在此無需贅言。其實,就刑罰的機能而言,其終級目標無非是使犯罪人再社會化,但死刑無論怎樣完美都無法做到這點,因而死刑政策的價值取向不應當是讓死刑充當道義報應和平息民憤的工具,決策者不應以迎合民意要求和滿足現實需要作為保留死刑的擋箭牌。民意要求作為決策者應當考慮的因素本身并沒有錯,但民意有時候是欠缺理性的,而且死刑的保留與適用無疑是給國民灌輸這樣一種負面思想,那就是殺人是可以的,只要你愿意死。如果都這樣了,那還要法律干什么。再者,判處罪犯死刑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犯罪問題,犯罪的基本成因還是存在于社會之中。況且,此種通過“以命抵命”進行等害交換的方式所體現的公正觀念是以犧牲人道為代價的,死刑政策的存在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博弈中極易導致刑罰忽視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正如有學者指出,“死刑削減,國家對公民的權威將可能弱化,公民權利可能有實際的增長;死刑增加,或者保持不變,國家對公民的權威沒有根本變化,公民權利只能處于弱勢。”[28]
保留死刑到底是維護誰的利益,這的確是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從懷柔的刑事政策立場出發,徹底廢除死刑,可以通過刑罰的謙抑精神選擇適當的刑罰方法,而關注人道,而最終有效實現刑罰的機能。
(二)社區矯正取代管制和拘役兩種短期自由刑
基于懷柔的刑事政策下的謙抑精神與人文主義關懷,管制和拘役兩種短期自由刑不宜保留,而對那些主觀惡性不深的輕微罪犯,用社區矯正取代短期自由刑即可。理由在于:其一,從行刑的社會效果看,短期自由刑時間短促,達不到理想的教化處遇效果。而且由于監獄內亞文化的侵蝕容易造成“罪之感染”而誘發更多的犯罪。日本學者勝本勘三郎曾明確指出,“把這些人投入監獄,恰恰是把他們送進了犯罪學校。”處以短短幾個月的短期自由刑,卻“使犯人墮落、更具有性,這才是反人道主義的。”[29]其二,從教育和矯正的目的刑理論看,將罪犯嚴格與正常社會生活隔絕違背了使罪犯改善更生和復歸社會的宗旨,往往會造成后果嚴重的“標簽效應”。其三,從懲罰模式的選擇來看,短期自由刑行刑采用的是單向循環懲罰模式,在短期監禁的過程中,犯罪人因其犯罪行為而被剝奪人身自由且與社會嚴重隔離,在監禁處遇中遇到不公正對待也難以取得司法救濟。而社區矯正采用的雙向互動矯正模式,犯罪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重視,通過將其犯罪人置于社區內矯正改造有利于調動其改造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促其最終復歸社會。
綜上,以監禁為主體轉向非監禁處遇模式符合世界行刑社會化趨勢。所謂行刑社會化,就是指為最大程度地避免監禁刑的弊端、實現罪犯再社會化目標所形成的行刑理念與行刑模式。[30]社區矯正目前是不少國家非監禁處遇模式的重要刑罰執行方式。我國的刑罰模式現階段主要是以封閉式監禁處遇為主,但“設立監禁刑只是為了平息義憤的制度不是理性的制度”[31]。因而,需要拓展非監禁模式的適用范圍,社區矯正這種開放化程度較高的刑罰方式在我國刑事司法領域作為一種制度性的模式予以推廣就刻不容緩。“同傳統的監獄矯正相比,社區矯正不將罪犯與社會隔離,而將其置于社區進行救治性的處遇,這無疑對罪犯更為寬和、人道,更有利于協助其復歸社會。因此,社區矯正體現刑罰演進的歷史趨向。”[32]懷柔的刑事政策所蘊含的非監禁化與人文關懷理念,需要通過在刑事立法上明確社區矯正與社區服務的法律地位而實現。社區矯正制度既能汲取管制刑不予關押的內涵,又能吸納拘役參加勞動的內涵,而且更能夠避免因短期自由刑所導致的弊端。
(三)廢止沒收財產刑并將罰金刑提升為主刑
沒收財產是摧毀犯罪人生存條件和經濟基礎但過于嚴厲的一種刑罰方法,不符合懷柔刑事政策的人道精神,需要認真審慎其合理性。而罰金刑作為一種剝奪金錢所有權的懲處方式,具有與沒收財產刑一致的內在契合性,行為人的財產同樣可以轉化為金錢此種貨幣表現形式來計量和分割。在這種意義上,廢止沒收財產刑,改由罰金刑整合吸收,并將罰金刑提升為主刑就成為一種比較理想的刑事政策選擇。其具體理由如下:第一,沒收財產刑不具備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實際確定和分割行為人的財產量是非常困難的,難以具備切實可行的操作性而導致形同虛置。第二,沒收財產刑不具備合憲性而且具有罰及無辜的潛在可能。沒收財產刑可能剝奪犯罪人與犯罪并無關聯的合法財產所有權,而與國家對公民私人財產權的保護之間存在著重大沖突,因為不具備合憲性。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而從我國刑法分則對沒收財產刑的規定來看,大部分是作為無期徒刑和死刑的附加刑規定的,但“即使是犯罪人的財產,其配偶子女還存在一個繼承問題。對一個判處死刑的犯罪人沒收其個人所有財產,無異于剝奪其配偶子女的繼承權。”[33]沒收財產這種附加刑存在違憲之嫌。第三,沒收財產刑可能導致罪犯重新犯罪。“沒收財產是在軟弱者頭上定價,它使無辜者也忍受著罪犯的刑罰,并使他們淪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絕境。”[34]第四,罰金刑提升為主刑地位具有較高的現實價值。我國目前五種主刑不能適用于單位犯罪,為避免罰金刑只能做為附加刑適用于單位犯罪,將其提升為主刑可以成為制裁單位犯罪的重要手段,增加罰金的懲罰力度,并建立罰金國庫基金。罰金國庫基金有助于因犯罪人無可執行財產時對被害人損害的彌補,其目的在于達致最大程度保護被害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使被害人能夠得到一定經濟補償的回復方式。“財產刑具有極高的經濟性,因為所有由支付金錢者感受到的惡都轉化成了對接受者的善。”[35]“國家必須賠償個人因國家不能預防的犯罪給其造成的損失(就像在公害中所承認的那樣),然后再從罪犯那兒把這筆錢追回來。”[36]
“罰金刑唯一的缺陷就是其可能不具有執行的現實性。由此而言,我們認為,罰金刑可能不具有執行的現實性是完全可以通過其它方式給予解決的,因而,罰金刑作為主刑是完全符合現行刑罰體系發展所現實需要的。”[37]將具有主刑功能與特質的罰金刑的法律地位予以提升,并擴大罰金刑適用范圍和力度,完全符合懷柔刑事政策的非監禁化、輕緩化與人道、謙抑精神由附加刑提升至主刑。需要考慮的是可罰性問題,即科處罰金刑時除考慮犯罪情節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人的實際經濟狀況。同時,為防止罪犯無錢交納處于實質不罰狀態,可以建立罰金與社會矯正服務互易制度,以解決執行難問題。
(四)擴展資格刑的內容
資格刑是剝奪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權利的資格的刑罰。[38]資格與權利密切相關,資格是國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特定社會活動所必需具備的一定身份和條件,一旦身份和條件被剝奪就意味著既有權利的喪失。資格刑就是通過限制行為人利用手中既有權利犯罪,控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而施加的精神懲罰。
我國現行資格刑主要包括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兩種,但“我國刑法規定的資格過于單一,不能適應與犯罪作斗爭的實際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國刑法規定的資格刑制度。”[39]在懷柔刑事政策的指導下,擴展資格刑的內容就尤顯必要:第一,資格刑具體內容的充實是我國刑罰結構由嚴酷趨向寬緩并且有效消解某些犯罪的現實需要。司法實踐中,利用各種職業(職務)資格和營業資格專門從事犯罪活動的現象廣泛存在,然而,我國刑法中并沒有任何有關剝奪自然人職業(職務)資格或者法人營業資格的規定。將這種資格的剝奪增設為資格刑的內容有助于消解這些身份犯罪的基礎性條件。“在犯罪人有人身自由,但缺乏特定資格的條件下,其犯罪能量的釋放將會受到極大的限制,犯罪人想再度借職務之便,首先就會在資格方面遇到難以逾越的障礙,從而將有效地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40]第二,資格刑適用范圍的擴大符合我國市場經濟背景下的效益刑罰觀。從經濟學的角度考慮,剝奪犯罪人的資格屬于開放式的刑罰方式,不需要國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可以節省大量的刑罰資源。第三,通過資格刑剝奪犯罪人進行某些犯罪的法律條件,對于弱化其犯罪心理能夠提供遠期可控性保障。
四、結語
時至今日,犯罪問題日益成為社會公共政策領域內所關注的現實問題,刑事政策作為社會公共政策領域內宏觀操控刑罰遏止犯罪的指導方針,由于其自身并不具備規范性、強制性和可操作性,因而不能等同于刑罰機制可以直接適用于社會規制犯罪,而只能發揮政策導向的作用,其防控犯罪的功能仍然需要依托于刑罰機制的具體運作。“誠然,刑事政策的首要的長期的使命是通過滿足人身和財產的安全需要以保障社會整體的和諧和延續。然而正是在現代世界中,刑事政策的選擇(不論是界定犯罪現象還是制定對犯罪現象的反應措施)取向總是不同的,因為它根據這樣那樣的被認為是基本的價值來對安全的需要進行評估、感覺或理解。”[41]針對犯罪數量居高不下的局勢,如何理性選擇刑事政策指導刑罰抵御犯罪已成為社會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和諧社會語境下的懷柔刑事政策強調的是運用社會多元綜合調節機制積極主動防御犯罪,而非僅僅依賴消極的刑事法律控制手段被動回應犯罪,從而使得有效地防衛社會成為可能。懷柔刑事政策的提倡有助于現存刑罰結構的重塑,以調整和優化配置現存刑罰種類而改善我國現行刑罰結構失范問題,更有助于刑罰保障人權和防衛社會雙維機能的協調,與公正和功利的雙層價值目標的實現。
注釋:
①有學者指出了刑事政策不具備科學性的現狀,并且在其它四個向度上提出了現階段刑事政策應當著力解決的五大問題。(見嚴勵:《刑事政策與和諧社會》,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6期。)
②由此可以引出市民社會有沒有制訂刑事政策的權力問題,而關于此問題的具體回答可以參見我國學者劉遠:《刑事政策哲學解讀》,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51頁以下。筆者認為,市民社會不但應當有制訂刑事政策的參與權,而且應當是打擊犯罪的中堅力量。倘若完全依賴國家公權機關打擊犯罪,而得不到市民社會廣大群眾的配合參與,那簡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關于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關系的具體表述可參見劉樹德:《維度的刑法新思考》,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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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行政論文范文3
【摘要】近幾年來,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收支兩條線、政府采購等四項改革逐步在基層全面鋪開。政府采購作為財政四項改革之一,在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但由于其運行環境并不完善,特別是在基層單位執行政府采購困難重重,如何應對。
【關鍵詞】政府采購基層單位難點透視
一、基層堤防單位執行政府采購難點
湖北省漢江河道管理局屬湖北省水利廳直管單位,下轄十二個堤防、涵閘管理分局,五個局直單位,所轄單位分布在江漢平原七個縣市,擔負著漢江中下游752KM堤防的常年維護、管養及防汛任務。2008年,我局列入部門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經費571萬元,利用自有資金列入政府采購商品180萬元。項目經費571萬元包括堤防維護經費533萬元,正常防汛經費38萬元,按湖北省2008年政府采購目錄規定,堤防維護費和正常防汛費支出必須納入政府采購范疇,截止10月底,通過政府采購程序項目經費實際到位291萬元,未到達280萬元,包括1.4萬元正常防汛經費。堤防維護經費和正常防汛經費是我局完成年度堤防歲修養護、涵閘整修任務不可缺少的經費,資金到位的早晚對當年的安全渡汛影響極大,然而2008年汛期已過仍有近半的資金沒到位,由于資金不到位,有的分局仍沒能完成當年的堤防歲修計劃。此外利用自有資金采購商品實際申報112萬元,其中已下達政府采購計劃函70萬元,正在申請辦理政府采購確認函。因得不到及時批復,為了保持單位的正常運轉以及工作的順利開展,有的單位不得已對堤防管養所需的除草機、堤林翻耕機等急需物品未待批準自行采購。當前,政府采購工作已成為我局正常運轉的最大障礙,造成我局政府采購進展緩慢、執行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政府采購手續繁瑣,操作難度大
2007年湖北省根據《政府采購法》制訂了《湖北省政府采購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分采購程序、采購行為、采購文本三部分規范共22章,12.5萬字。其中采購程序就有預算管理、計劃管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質疑和投訴、合同簽訂、履約驗收等程序,每一程序又有若干環節,具有較強的規范性,但是對基層單位(特別對省直、廳直在武漢市外單位)可操作性不大。依照《規范》我局各二級單位所需政府采購物品首先經漢江局匯總,再上報水利廳,然后由水利廳匯總上報財政廳,小到傳真機、碎紙機,大到工程項目,一概必須此程序,而現行《規范》明確規定,絕大部分協議供應商在武漢市區,我局所轄卻分布在江漢平原的七個縣市,包括詢價、協議等必須跑很遠的路,有的二級單位分散在偏僻的鄉鎮,這樣層層上報,層層下達,加之政府采購本身的繁瑣程序,大大增加了工作強度和運行成本,有的單位為幾百元的急需物品,也得跑出幾百元的申購費用。此外,按照《規范》,有的基層單位在加油、打印、會議費等支出根本無法實施政府采購。
2、政府采購行為滯后,造成隱患多
按照現行的財政改革要求,政府采購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將各單位采購活動納入部門預算,而部門預算的編制本身就有“二上二下”的漫長過程,一般在次年的三月人大會通過后才得以實施,在部門預算沒有批復之前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各級財政部門為各預算單位預撥經費,但政府采購卻只有在人大批準部門預算后方可執行。部門預算的批復在基層單位一般也就拖到四月份以后了,這意味著每年的前五個月無法購回所急需的辦公用品、設備等。我局2008年堤防歲修任務按原計劃撥付體制,應在前一個年度的冬季即預付開工,2008年汛前即已完工,然而今年汛期已過,卻有近半數的資金沒有到位,造成應維修涵閘無錢維修,很多堤壩無錢養護,這無疑加大了我局所轄的堤閘的隱患,對堤閘安全渡汛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此外,有的管理段危房改造、維修項目因當年采購工作推遲而推遲,有的管養點用房甚至在房屋倒塌后仍沒有等到房屋整修的批復。
3、政府采購剛性有余,缺乏靈活性
按湖北省政府采購目錄,項目經費必須進行政府采購,而作為我局正常的堤防維護費和防汛經費即被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可是堤防維護費實際用于全局堤防日常維護,其開支主要有諸如堤面整修、堤身除草等項目,防汛費也是用于日常防汛檢查等支出,況且全長752公里的大堤分布在江漢平原的七個縣市,項目支出涉及到上百個點,無法集中實施政府采購。而政府采購的這一硬性規定,正是造成我局2008年項目經費無法及時到位的主要原因。《政府采購法》及其《規范》雖然對所須按政府采購的商品、工程、服務等進行了規范,但沒有對臨時性、突發性的采購行為作具體規范。《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提到了“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貨物或者服務,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規范》第三章也只提到“不屬于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采購人需要調整政府預算的,按照政府采購預算調整有關規定執行。”但這只是使采購工作回到了重新申報的起點,無法起到指導作用。我局今年5月在水管爆裂的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將本已納入2009年部門預算的水管項目提前開工,在申報政府采購時,水管改造已經完成,這暴露出了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缺乏靈活性。
4、采購單位對政府采購認識不足,重視不夠
《政府采購法》雖然頒布實施多年,但在基層才剛剛起步,有的基層單位對政府采購的認識十分膚淺,重視不夠,主要表現有幾點。一是認為自有資金不需辦理政府采購手續,隨意購買,自行其事仍很普遍。2008年各二級單位利用自有資金自行采購的設備、辦公用品等41.99萬元,沒納入采購計劃的項目工程70萬元。二是對政府采購與集體采購的概念沒有分清,以為只要是集體行為的采購就是政府采購。三是對政府采購工作人員配備不強,不能及時按《規范》程序辦理政府采購申報手續,造成已申報的政府采購材料多次被打回,有的詢價單不是真正由供應商參與填表,而是由采購單位一人完成,有的中標單位與發票開列單位不一,甚至銀行賬號也填錯,沒有采購小組簽名等等。四是政府采購計劃編制粗糙,沒有進行細致的市場調查。在編制年度政府采購計劃時,一定要對本單位所需商品進行初步的市場詢價,做到心中有數,如有的單位,需要10萬元的小車,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沒有認真作市場調查,結果在政府采購計劃下達后,再進行詢價才發現市場沒有所同價位的小車,致使當年的采購行為大打折扣。五是政府采購工作后續管理混亂,《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資料保管期為十五年。可是有的基層單位在當年申報完成后,就無法查找申報資料的蹤跡。
5、現行政府采購工作與有關法規相抵觸
依照《規范》,列入《政府采購目錄》范疇的商品、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政府采購,這就包含了納入預算之內利用自有資金采購的《目錄》中規定的商品及工程項目。自有資金采購程序是:采購計劃申報,政府采購主管部門下達計劃函,基層單位再組織詢價、簽訂采購合同等,將此資料上報采購主管部門批準采購確認函。按規定的程序,確認函下過后,基層單位即可實施采購行為,在詢價、簽訂合同的申報材料中,規定必須附上采購發票,然而真正的采購業務并沒發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基層單位為開發票的確犯難,特別是在現今發票管理越來越嚴的條件下。
二、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建議
1、完善并創新《政府采購實施規范》
《政府采購法》雖已頒布實施幾年,但要達到其最終目標,必須經歷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不斷完善和創新的過程,只有經得起實踐檢驗并不斷創新的《政府采購實施規范》,才能真正發揮《政府采購法》應有的作用。省級預算管理部門應在《政府采購法》的框架內深入調查,制訂符合本省實際切實可行的《政府采購實施規范》。
2、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適當放權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在“管而有序,放而有度”的原則上,適當下放當前政府采購目錄下的貨物、工程項目、服務等政府采購權。一是將用于堤防維修項目經費、防汛經費與重點工程項目經費分別對待,對納入部門預算的堤防維護費和防汛費可視同人員經費一樣,按工程進度撥付,或由上級主管部門直接審核即可。二是對利用自有資金采購的手續進一步簡化,探索并擴大分散采購的辦法,如將自有資金采購審批權改為屬地審批原則,這樣既節省了采購繁瑣的手續和時間,提高了政府采購效率,也節約了采購成本。事實上,《政府采購法》第七條明確了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這為分散采購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機構行政論文范文4
對于今年的防汛工作,各鄉鎮、有關部門準備得比較早,行動得比較快,在完善預案、儲備料物、建立防汛隊伍、落實防汛責任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目前防洪現狀、防汛形勢仍然十分嚴峻,突出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防洪壓力大。入春以來,降水普遍偏多,全旗降水比去年同期值偏多×××,僅次于88年。另據國家氣象部門預測分析,6至8月,全國將出現南北兩支多雨帶,旱澇災害程度比去年要重,北方多雨帶涵蓋整個內蒙古。據長期降水資料分析,今年我旗將有500毫米以上的降水,嚴峻的氣象條件將為我旗今年的防汛工作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二是水庫險情多、隱患多。我旗現有的小型水庫、塘壩都是上世紀
六、七十年代以大會戰形式修建的,建設標準低,運行時間長,目前多數是帶病運行、低標準運行。全旗兩座中型水庫除險加固已經完成;其他×××座小型水庫都不程度存在安全隱患;×××座塘壩,×××以上存有不安全因素。三是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后存有隱患。許多小型蓄水工程,由原來的集體所有轉為個人所有,個人在經營使用這些水利工程時,考慮的多是經濟論文效益,對防汛工作考慮的不多、不全,極有可能成為防汛工作中的“死角”。四是部分干部群眾的麻痹僥幸心理比較嚴重。“年年防汛不見汛、今年未必有大汛”的思想比較普遍,對防汛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缺乏清醒的認識。
總的來看,我旗今年面臨的防汛形勢十分嚴峻,不容樂觀。大家一定要堅決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把存在的各種隱患排查的更深一些,把各種對策研究的更透徹一些,把各種防汛措施,特別是應急方案制定的更周全一些,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更扎實、細致一些,立足防大汛、抗大災,從最壞處打算,做最好的準備,抓緊對防汛工作進行再動員、再檢查、再落實,切實從嚴、從細、從快地做好各項防汛準備工作,采取一切措施,切實把防汛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二、明確任務,突出重點,切實把各項防汛措施落到實處
今年我旗防汛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防大汛為主,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在現有的防洪標準內,早準備、早部署、早落實,突出防汛重點,狠抓薄弱環節,保證措施到位,全力以赴,確保阿倫河、格尼河、音河、中小型水庫、重要城鎮和兩條國道干線的防洪安全,對超標準洪水有對策,有措施,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損失。為此,要重點抓好以下八項工作:
1、認真做好汛前再檢查,及時消除隱患。旗防汛指揮部辦公室于4月下旬—5月上旬對全旗防洪工程和重點鄉鎮、村屯進行了詳細檢查,掌握了防汛重點和薄弱環節,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解決辦法和應急度汛措施。但這僅僅是階段性的工作,要利用汛前的有限時間,組織足夠力量,由行管人員和專業人員帶隊,對全旗所有水庫、河道、堤防等工程及水文、通信等設施再進行一次拉網式全面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認真分析研究,分類排隊,登記造冊,逐項落實措施,責任到人,限期解決。對汛前來不及處理的問題,要研究制定應急度汛措施,落實管護人員和搶險隊伍,備足防汛料物,做到主動防范。對有險情的小型水庫、河道、閘涵等設施,按照管理權限,明確責任,層層落實安全度汛措施。
2、抓緊度汛工程建設,確保發揮工程效益。98年以來,我旗共除險加固病險水庫四座,安排堤防建設及險工治理10處,修建堤防83公里。目前,向陽峪、復興水庫除險加固任務已經完成;群英、紅旗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正在緊張施工當中。當前要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已完成的項目,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汛期發揮效益;二是對正在實施的項目,要加快速度,嚴把質量關,并制定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預案,采取安全度汛措施,確保工程按計劃順利實施z;三是有關鄉鎮和部門要針對檢查出來的各類工程隱患,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不等不靠,確保在主汛前完成,發揮防汛作用。
3、加大河道清淤除障力度,確保行洪安全。近幾年來,由于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我旗的河道清障工作有了較大進展,但也有不少地方的阻水障礙和違章建筑至今仍未清除。對在河道內濫采亂挖沙石料、肆意侵占河道的,一定要排除干擾,按照“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責令設障者限期清除,對清障不力,造成損失的要堅決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會后,旗防汛辦要組織人員對清障情況再進行一次檢查,對有障不清的要通報批評,對影響防洪安全、造成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加強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新的阻水障礙和違章建筑。要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主要河道要劃出禁采區,嚴厲查處亂采砂、亂堆沙等違法行為,確保河道行洪安全。
4、確保復興等各類水庫安全度汛。要繼續采取以往行之有效的措施,確保各個水庫安全度汛。一是進行再檢查、再落實。要迅速組織力量對中小型水庫、塘壩進行安全檢查,針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方案,并認真落到實處,對于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要有應急度汛措施。二是加強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水平。今年主汛前,旗防汛指揮部將組織分管中小型水庫的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中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技術及抗洪搶險知識的培訓。三是加強管理和防汛信息傳遞,及時了解掌握水庫安全運行狀況。要做到座座水庫有人管、發現問題有人報、出現險情有人搶。特別是小型水庫,汛期必須有專人日夜看管。對那些承包、租賃、拍賣給個人管理的小型水庫塘壩,決不能因為歸個人管理使用而影響水庫的防洪安全,要及早落實防汛方案和措施,確保汛期不出問題。不管水庫的使用權屬于誰,安全度汛工作由當地行政論文領導負責。尤其在險情發生后,要立即報告包庫行政論文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以便及時搶險。四是建立小型水庫報廢跟蹤制,對已經批準報廢的小水庫,堅決實施報廢措施,徹底消除防汛隱患。
5、切實抓好城鎮及行業防汛工作。當前,要抓緊開展城鎮汛前大檢查,認真查找薄弱環節,抓緊檢修排水設施,并組織力量疏挖排水溝河,清除阻水障礙,消除城鎮中存在的洪澇隱患。對那些不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又不能在汛前落實安全措施的,要堅決關停整頓。要切實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以及危房的安全防范工作,采取“群測群防”的措施,對各個危險區進行普查和監測,特別是對中小學的危房危舍,一定要心中有數,措施到位,堅決避免事故發生。
6、加強防汛隊伍建設。各鄉鎮、有關部門要根據防汛任務,組建以青年為骨干的防汛搶險隊伍,定領導、定任務、定人員、定工具,把防汛責任落到實處,防汛任務重的地區和重要堤段,還要組建機動搶險隊。對已組建的機動搶險隊,要抓緊充實人員,完善裝備,并在汛前進行必要的技術培訓和演練,提高實戰能力,保證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拉得出、搶得上、守得住。武警部隊是歷年抗洪搶險的中堅力量,要加強聯系,及時向部隊通報雨情、水情、工情。當發生大洪水、出現大險情確需部隊支援時,要按程序報告,并主動幫助部隊解決有關實際問題,把警民聯防落到實處。
7、切實做好防汛物資的補充、儲備和管理工作。對防汛物資儲備要堅持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而無備的原則。各鄉鎮、有關單位要按照旗防汛辦的統一安排,進一步補充防汛物資,并切實加強管理,對物資的品種、數量建檔立卡,登記造冊,汛前要進庫逐項清點,清倉翻曬,防止防汛物資流失或霉爛變質。要儲備一定數量的救生器材,以備指揮和搶險時急用。對現有電力、交通、通訊設施迅速進行認真細致地檢查維護,切實做到正常使用時有保障,遇到惡劣天氣時有對策,保證汛期“三通”暢通。此外,還要發動沿河群眾,采取號料登記,備而不集的辦法,就地取材,進行必要的儲備,多層次,多渠道,備足備好防汛搶險所需物資。
8、蓄泄兼顧,堅持防汛抗旱兩手抓。分析我旗的地理位置、氣候特點和旱澇規律,一年之中,先旱后澇或先澇后旱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就要求我們在立足防大汛的同時,始終堅持防汛抗旱兩手抓。在防汛指揮調度時,要在搞好調研的基礎上,對大中型水庫實行優化調度,對每次大的降水過程都要進行認真全面的分析,既要防止不適當地提高攔蓄水位,又要防止懼怕洪澇敞開排泄。要在保證安全度汛的情況下,力爭多攔蓄一些水,為工農業生產及群眾生活提供充足水源。
三、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努力奪取今年防汛工作的全面勝利
防汛安危,事關大局,責任重于泰山。各鄉鎮、有關部門一定要把防汛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調動一切力量,落實各項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1、認真落實以行政論文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各項防汛責任制。防汛工作,工防是基礎,人防是關鍵,人防的核心是落實責任制,責任制的核心是強化追究制。旗里已對旗防指領導班子進行了調整充實,明確了旗四大班子成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包主要城鎮和重要防洪工程的防汛目標責任制,并與各鄉鎮簽訂了防汛目標責任書。各包河、包庫、包防洪工程負責人要認真負責,加強督促檢查,抓好各項度汛措施的落實。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各項工作一定要做到細之又細,慎之又慎,精益求精。旗防指成員及工程技術負責人,要從今天起5天內對所包鄉鎮小型水庫、塘壩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形成書面材料,報旗防汛辦公室匯總。
2、樹立一盤棋思想,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各鄉鎮、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按照防汛指揮部的要求搞好綜合協調,加強防汛值班,嚴格防汛制度,及時掌握和分析汛情、雨情、水情變化,做到資料齊全,分析準確。值班員要進行崗位練兵,提高素質,為各級領導指揮抗洪搶險當好參謀。氣象部門要做好暴雨和異常天氣的監測,及時準確提供氣象和降水預報。電力部門要保障防汛機構、防洪工程、防洪通訊以及防洪搶險的電力供應,及時維修排除故障。通訊部門要為防汛通信提供優先便利條件,保障防汛通訊暢通。民政部門要組織搞好安置及救濟工作。衛生部門要組織好對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工作。交通部門要保證優先運送防汛搶險料物,為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及時提供所需車輛,保障搶險人員和物資運輸暢通。公安部門要負責搞好抗洪搶險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防汛抗洪秩序。新聞宣傳單位要及時宣傳報道防汛準備工作情況和防汛工程建設中的先進典型,通報天氣形勢、雨情、水情,其他部門都要根據各自的職責積極做好防汛工作。部門之間、單位之間要協同作戰,密切配合,不得以局部利益影響防洪大局。
3、堅持依法防汛,確保政令暢通。要廣泛深入開展《防洪法》宣傳,加大依法防洪、依法治水力度。各鄉鎮、有關部門在防汛工作中要顧全大局,嚴守紀律,堅持團結治水,對邊界水事糾紛,要主動協商解決,決不能以鄰為壑,互相推諉扯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堅決執行上級防指的命令,尤其是在防洪調度上,要高標準、嚴要求,決定了的事情,必須堅決照辦,不能有絲毫含糊,更不能各行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