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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活動報告范文1
近年來,農村經濟在不斷飛速發展的同時,受到經濟轉軌、利益格局調整和文化思潮變革等因素影響,一些社會關系與矛盾糾紛趨于緊張和復雜,存在某些不安定的隱患、不和諧的因素,影響了基層的社會和諧和健康發展。本文通過對旺蒼地區鄉鎮的矛盾糾紛研究厘清農村矛盾糾紛呈現的主要現狀與特征,并尋找妥善化解之道。
一、當前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種類
(一)干群之間的矛盾糾紛
1、干部作風問題導致群眾對基層組織缺乏信任。由于農村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加之近年來青壯年都外出打工,基層人才的外流造成村領導班子成員素質整體不高成為不爭的實事。素質的參差不齊又使農村干部出于理解不同或者個人的私心,在政策執行上時常出現偏差。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對待群眾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對村民反映的問題敷衍塞責,推諉拖拉,對正當要求置若罔聞,對發現的矛盾糾紛不及時調處,或者采用高壓政策或“一言堂”,以人治代替法治、從而使小糾紛激化成大矛盾。簡單粗暴的工作方式引起了雙方的對立,基層群眾把對個別干部的埋怨轉化成對政策的不理解和對村委會的不信任。而群眾的上訪也讓村委會把其劃為“刁民”,干群關系十分緊張。
2、管理職能與體制問題導致行政效率低下,難以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基層組織網絡建設不健全,各項工作條塊分割、機構龐大、冗員過多、加之工作人員人浮于事、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現象時有發生,部門聯動協調工作機制作用、群防群治作用發揮不好。一些村社綜治網絡、人民調解網絡不健全,培訓機制、激勵機制、考核機制的不健全導致基層工作網絡作用發揮不好,對因宅基地、土地、婚姻、鄰里關系等引發的民事糾紛不能及時妥善化解處理。矛盾長期得不到化解,基層群眾對村委會的不滿與日俱增。
3、基層管理存在“一言堂”導致群眾民利受到損害。當前,農民的民主法制意識逐步增強,然而少數村干部在村級集體事務管理中,沒有真正貫徹“一事一議”,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務、財務公開,但對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就開小會個別干部拍板決定,侵犯了村民的利益從而引發村民不滿。村務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群眾對干部多心、不放心,有意見,反映村干部吃喝貪占和財務混亂的越級上訪問題仍居高不下。
(二)基層群眾之間的矛盾糾紛。
由于歷史原因,基層法治觀念薄弱,村民還沒有養成 “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識,從而導致鄰里之間及家庭內部矛盾不斷加深。這些糾紛既影響著村內的和諧、民風的純樸,也使干群關系更一步惡化,群眾間的糾紛主要表現為:
1、因宅基地、林地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近年來國家始終對“三農”問題高度重視,隨著“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力度的加大,各項惠農政策和保障民生舉措的相繼出臺,土地作為一種稀缺資源,作為農民賴以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基礎,自古以來被農民視為安身立命的根本。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對土地的依賴性越來越強,土地和土地所承載的利益比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都更讓人眼紅。補償款兌付、林權糾紛、宅基地糾紛正呈逐年增多之勢。只要涉及土地權屬糾紛往往調處難度都特別大,處理稍有不慎極易引發,激發人民內部矛盾的升級。
2、因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引起的糾紛。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發生了轉變,近年來農村離婚率逐年上升,婚姻矛盾逐年升級。伴隨“打工潮”青壯后村民紛紛外務工,身處“花花世界”長期兩地分居,造成婚姻基礎動搖。因離婚、解除同居或贍養、繼承、財產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因雞毛蒜皮的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大量涌現。
二、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特征
1、矛盾糾紛的多元化。矛盾主體增多,矛盾關系廣泛、復雜,往往是國家、集體、個體和多種經濟組織的矛盾交織在一起,矛盾糾紛呈現多元化。
2、矛盾糾紛復雜化。因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差異性和有關機關的行政行為和辦事程序的隨意性,導致了社會矛盾糾紛復雜化。農村矛盾糾紛由從前 “一因一果”向“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轉化。現在農村矛盾糾紛不確定性與以前相比大為加強,一個簡單的糾紛往往牽扯幾人或一個群體的利益,矛盾糾紛的復雜性大大的增加了調處的難度。
3、矛盾糾紛呈現群體化。隨著農村法治進程的推進,基層群眾民主法制意識越來越強,加之農村矛盾糾紛與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涉及面廣加上血緣宗親等因素,極易發展成群體行為,若處理方式不當,或者調處不及時,極易引發。
4、矛盾糾紛的季節性。農村矛盾糾紛常常伴隨著春耕大忙,外出務工人員返鄉等時節集中暴發,呈現明顯的季節性。
5、解決方式激烈化、網絡化呈現對抗性。矛盾之初,村民大多通過向村社或者鄉鎮干部反映問題,希望能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益,這時大多簡單糾紛都能及時化解。但一些重大、復雜、疑難糾紛的解決耗時過久,加之一些基層干部工作方法簡單,對待群眾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對村民反映的問題敷衍塞責,推諉拖拉,對正當要求置若罔聞。致使當事人失去耐心,認為自己的問題靠正常程序反映根本解決不了,“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有把事情鬧大了才能得到根本解決,故動輒就大鬧。另外,個別基層群眾片面追求個人利益,為謀取利益最大化,不顧法律、道德約束,通過網絡把歪曲的事實發表在網上,希望通過網絡不斷給政府施加壓力。這些都造成了干群關系的緊張,當事雙方的對立。一些政府部門對待非正常上訪事件,頂不住壓力片面強調“和諧穩定”,在處理過程中不嚴格按照法律政策規定,做出過多的妥協讓步又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人民群眾不信法的惡劣影響,助長了不按正常渠道合法表達合理訴求的歪風邪氣。
三、處理農村矛盾糾紛的對策
矛盾糾紛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積極預防和及時化解基層矛盾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依法、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調處機制,從實際需要來看,當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充分發揮法制
宣傳、教育疏導功能,促使群眾學法、守法、用法。一是加強對農村重點普法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大對村社普法宣傳工作的指導力度,將普法宣傳工作貫穿于各項工作的各個環節。二是積極探索法制宣傳教育方式方法。把普法工作與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新農村建設等結合起來,創新“法律七進”活動形式,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系統性和社,!會參與性。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開展送法下鄉、法律咨詢、法制講座等活動。完善普法平臺建設,深入開展“法律七進”、“法律明白人工程”等活動,充分利用“網絡普法”、以案說法等形式,增強普法宣傳的互動性和趣味性。通過培訓學法骨干,達到以點帶片,以片帶面的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提高廣大農民群眾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主動性。從而形成了“政府牽頭,部門聯動,全民參與,共促法治”的“大普法”格局。三是要把農村法治教育與德育教育相結合。將依法調解貫穿于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全過程,在調解過程中加強法律宣傳工作,全面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形成依法表達訴求和維權的氛圍,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還要將“寬以待人”的傳統文化貫穿于調處矛盾糾紛具體案件的全過程。主動營造仁和禮讓的調解氛圍,以傳統倫理道德文化和民間諺語、典型案例等說服、教育當事人,引導雙方當事人在調處過程中冷靜分析,寬容,促使糾紛當事人互諒互讓,積極引導當事人思想觀念轉變,實現了調處結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最終達到握手言和。2、健全制度, 強化指導,確保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實效。基層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指導作用,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幫助村級自治組織健全村務管理制度, 著力提升基層各項事務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做到決策民主、內容合法,程序規范,形成了村級工作運作有序、村干部行為規范,村級制度較為完善的工作局面。同時鄉鎮政府要把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建立科學、合理考核考核體系,把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與新農村建設、“依法治理”等相關考核結合起來,制定相關獎勵政策,建立起一整套的獎懲體系,為矛盾糾紛調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3、扎實開展依法治理工作、減少基層矛盾糾紛的發生。要以“會前學法”制度為抓手,繼續堅持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學法考試等制度不放松,全面提升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和法律素養,推動“法律七進”、“依法治理示范鄉鎮”創建等各項工作高效開展,確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依法行政、不損群眾利益。要加強對村主要干部培訓工作,規范黨務、村務行為,加快基層民主化進程,從根本上減少或杜絕了因村務管理混亂而引發矛盾糾紛。
4、深化社會管理創新,構建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
(1)提高認識,深化社會管理創新,努力把大調解工作向縱深推進。要深刻認識到大調解工作是為“第一要務”服務這一本質,站在發展的高度認識大調解工作,緊緊圍繞發展這一中心任務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要深刻認識到大調解工作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牢固確立“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的工作理念,千方百計提高調處成功率,努力為基層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維護基層群眾的合法權益 ;要深刻認識到大調解工作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大調解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們必須積極適應國家法治化進程的需要,有力地提升大調解工作社會效果,增強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實效性。
(2)著力構建 “大調解”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在健全組織網絡的基礎上,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種資源,形成上下聯動,立體防控的工作格局。進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糾紛的預防、排查、調處機制,定期對各類矛盾糾紛、安全隱患和突出問題進行全面細致排查,及時掌握人民群眾訴求和矛盾糾紛產生的成因,分析研判各類不穩定因素,建立化解工作預案,健全快速反應機制。通過加大部門間配合力度,創新大調解工作格局。探索調解工作向專業化、行業化發展。創新調解新模式,推動調解隊伍專業化、社會化建設。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格局,逐漸形成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倡導和支持一般民間糾紛向非訴訟解決渠道分流。切實建立起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會矛盾的新機制,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牢牢把握調解工作的主動權。
(3)建立協調機制,實現三大調解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鄉(鎮)村兩級調解組織在矛盾糾紛預警、控制、調處方面的獨特作用,通過信息員建立全方位的預防機制。著重“抓早、抓小、抓苗頭”,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教育、早調解,達到早消化、早控制、早轉化、早結案,把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把可能轉化成巨大影響事件的矛盾糾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效控制矛盾糾紛。對排查出的重大、疑難、復雜糾紛實行“領導包案制”落實責任人,避免矛盾糾紛激化擴大,對化解糾紛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糾紛擴大的責任人追究責任。還要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深入開展矛盾糾紛 “大調解”五進活動 ,通過現場調解以案釋法等形式,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不斷增強廣大群眾的守法意識和明辨是非能力,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發生。逐步規范,加強三大調解的聯動機制建設,規范調處程序,加強訴調對接、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打好“組合拳”,確保三大調解密切配合,有機銜接,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把調解工作的效果最大限度地發揮好、實現好。
5、健全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暢通訴求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拓展援助渠道,擴大農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范圍,確保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總之,隨著農村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矛盾糾紛成總體上升趨勢,對此我們要有充分的認識,對排查出來的各類矛盾糾紛,要進行認真地分析研判并妥善處置,發揮大調解“為政府分憂、為分流、為法院減負、為公安減壓、為群眾解難”的積極作用。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積累調處矛盾糾紛的經驗,積極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維持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為不斷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1、李杰《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現狀及對策》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活動報告范文2
一、當前我區矛盾糾紛面臨新的發展形勢
隨著我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利益格局調整加快,人們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社會矛盾的觸發點增多,多元化趨勢明顯增強,民間糾紛成因日趨復雜,呈現出許多新特點:
1、離婚與相鄰權糾紛居高不下。*6年我區排查的矛盾糾紛中,婚姻家庭鄰里糾紛逐漸增多,約占58.6%。除傳統的贍養、撫養分歧和性格、文化、志趣差異等原因外,經濟社會的沖擊帶來思想觀念的變化、婚姻意識的淡泊,造成離婚或解除婚約者越來越多。此外,經濟矛盾也是離婚糾紛的另一大原因,受風俗習慣影響,加上部分人感情基礎薄弱,婚前索要彩禮,大操大辦婚禮,導致婚后負債累累,生活困難,引發一系列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主要為農民在拆舊房建新房時鄰里關系處理不當而引起?;橐黾彝ム徖锛m紛如化解不及時,極易引發家庭、宗族矛盾,引起群體性乃至暴力事件,造成社會不穩定。
2、勞動爭議糾紛上升趨勢明顯。在國有企業產權關系的轉換、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大量生長、外來勞動力交叉流轉等諸多因素影響下,勞動爭議糾紛上升趨勢明顯。其主要原因:一是企業制度的不規范。企業沒有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內部規章制度,造成企業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管理者的隨意性和無序性,規章制度的違法性,直接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導致爭議糾紛的產生。二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不規范。一些企業法律觀念淡薄,采用不簽訂、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簽訂“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利益,導致糾紛不斷產生。三是勞動關系利益化。在市場經濟作用下,企業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而勞動者則追求自身價值的最大實現,這勢必使勞資雙方在利益方面構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沖突。
3、房屋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糾紛問題復雜化。*6年共排查這類糾紛64起,占糾紛總數的7%。主要原因:一是村莊規劃執行不嚴。搶占、強占、多占宅基地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建房規格不統一,因排水、通風、采光等因素引發鄰里發生爭執、械斗,影響社會穩定。二是土地產權不清。因歷史或政策原因,土地使用者沒有取得合法手續,在土地承包、土地轉讓、產權變更中產生的土地糾紛層出不窮。三是界定不明。主要是因山林承包引發邊界、山林權屬、承包合同等問題的糾紛。如*6年,馬甲鎮彭殊村與*鎮南塘村因交界長藍坑、尖石山、大路尾山的山林地存在“插花”,80年代初林業部門在林權確認過程,因林權測量圖與實地存在偏差,導致將馬甲鎮彭殊村28畝林地錯劃給*鎮南塘村。后經區林業局、司法局、馬甲鎮、*鎮一年多來共同努力調處,于*7年初這起糾紛終于調解成功并達成協議。
4、征地拆遷補償糾紛調處難度大。城市化加快推進,一小部分農民在政府土地開發建設過程中,為謀取經濟利益最大化,大肆非法占地,違法建筑,蓄意唆使其他群眾開展破壞活動;部分群眾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混淆是非,導致一系列征地拆遷糾紛問題出現。這類問題牽涉面廣、糾紛人數多,法律問題復雜,調處工作政策性強,調處難度較大,極易引發引發群體性上訪和越級上訪事件。
5、新類型矛盾糾紛問題造成的隱性突出。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管理水平沒有相應提高,出現了一些新類型的糾紛隱患,如城市小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較典型的有:萬安街道吉源小區因物業管理移交問題引發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矛盾糾紛;雙陽街道陽江社區因物業管理不善導致業主車輛被盜引發與物業管理公司的一系列糾紛。環境污染糾紛,較典型的有:*鎮白洋村,一外來人辦養豬場造成周邊環境污染,影響到該村9個村民小組部分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引發的糾紛。這些新類型糾紛問題,一般涉及人數相對較多,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面廣,存在的隱性問題多,如處理不好極易激化矛盾,產生群體性上訪、群體性械斗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大局。
二、構建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的幾點思考
構建大調解格局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社會工作。必須堅持多級聯動,橫縱有序,切實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切實把各種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切實營造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一)健全機構,構建矛盾調解工作組織網絡。按照“鞏固村級基礎、完善鄉鎮層次、強化區級指導”的思想,建立健全各級人民調解領導協調機構,形成鄉鎮、村居、小組、調解員的四級縱向調解網絡,構建綜治、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工青婦等群團組織齊抓共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橫向大調解工作格局;要按照“五有”(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文書、有統計臺帳)和“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要求,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切實發揮起“第一道防線”作用。鞏固完善和恢復重建企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組織,推動在非公有制組織中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穩妥地發展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在一些新興行業、特殊地區,如集貿市場、重點工程工地、流動人口聚居區等探索建立專門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斷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覆蓋面。
(二)協調一致,保障矛盾調解有序運行。圍繞“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筑牢維穩第一道防線”的目標要求,進一步創新調解工作機制,拓寬調解工作領域,努力化解新時期社會各種矛盾糾紛。一是關口前移,及時準確掌握矛盾糾紛苗頭信息。建立矛盾糾紛信息員制度,完善鎮、村、村民小組三級信息網絡,及時捕捉和發現影響社會穩定和引發矛盾糾紛的苗頭,提前預測和部署,確保信息及時、準確、暢通,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防患于未然。二是把握關鍵,注重敏感時期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注意研究掌握新時期民間糾紛發生的特點和規律,及時有效地調解人民群眾日常生活中的常見性糾紛。在每年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會議、活動期間,集中組織全區性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對重大矛盾糾紛隱患要及時深入調查,以重點糾紛案件為突破口;對一些不同意見多、涉及面廣、久拖不決的疑難糾紛,及時啟動預案,落實責任,集中化解。三是完善制度,保障調處工作規范運作。要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月例會制度、案情分析制度及矛盾糾紛調處十項機制,促進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規范化運作。通過每月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例會,通報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分析不穩定因素,研究調處方案,指導、協調和督促調處各類矛盾糾紛;建立制度,暢通渠道,圍繞落實“五定”責任制(定責任單位、定責任領導、定責任人、定辦理要求、定辦結時限),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四是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矛盾糾紛。要拓寬民意表達途徑,向社會公布行政機構和有權處理問題的行政機關的聯系方式、工作程序等相關事項,為人民群眾的訴求提供暢通、便利渠道;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監督的人民內部矛盾調處工作機制和多渠道分流的化解機制,根據問題的不同性質,確定不同的矛盾糾紛處理方式,確保實效。
(三)創新思路,切實提高大調解實效。創新工作措施,是人民調解工作取得實效的關鍵。應著手從調解工作的規范、隊伍的建設、司法行政各職能的發揮、調解與訴訟的銜接、法律服務機構的介入、安置幫教工作的突破,切實提高調解實效,推進工作:
1、探索調解協議規范制作新舉措。能否規范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格式文書是人民調解規范化和工作質量提高的具體反映。要著重提高制作水平:一是納入培訓。將調解協議制作納入每年舉辦的人民調委會主任和調解骨干的重點培訓內容,選擇一些調解協議制作質量較好的文書進行逐條講解,學員現場模擬制作。二是面對面指導。法院、司法局通過深入村(社區)參與調解,調查工作等形式,直接指導調解協議文書制作。三是落實補貼。要落實制作調解協議書補貼,經費從每年調解工作經費中列支,各鄉鎮(街道)根據當地經濟情況進行配套。
2、探索調解人員學習培訓新形式。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工作責任心強、調解技能精的調解員隊伍,是推進人民調解工作不斷發展的前提。要著力在創新學習培訓形式上下工夫。一是完善培訓制度。每年定期組織對現有調解人員進行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組織經驗交流、以會代訓、現場觀摩、典型案例分析、調解格式文書制作評比等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努力提高人民調解隊伍整體素質。二是建立培訓基地。聯合*法庭在*中學建立人民調解培訓基地,依托基地規范人民調解培訓工作,完善調解員培訓長效機制。三是嚴格選任制度。采取民主選舉和公開招聘的方法,將有一定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群眾基礎的年輕優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調解隊伍中,逐步實現人民調解隊伍的專業化、年輕化、知識化;組建以律師、政法工作人員以及退休法官、檢察官等為主體的志愿隊伍,聘請人大、政協代表擔任兼職調解員,改善調解隊伍結構,充實工作力量。
3、探索化解糾紛普法宣傳置前新動作。一是注重宣傳教育。針對當前征地拆遷、環境污染、企業轉制引發矛盾糾紛較多的情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素質和法制意識,為調解工作打好基礎。二是創新宣傳方式。把調解工作與普法宣傳工作結合,為調解工作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在矛盾糾紛排查糾紛活動中,加強法律、法規、條例、政策的宣傳,運用宣傳欄、宣傳本冊、圖片展覽、法律知識競賽、上法制課、開展大型法律咨詢活動等形式,教育群眾通過正當合法渠道反應訴求,不參與非法組織活動。三是把握宣傳重點。把企業和農村確定為宣傳的重點部位,把廣大職工、復員傷殘軍人和農民確定為宣傳的重點對象。重點宣傳領導重視、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調解運作機制、排查調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活動報告范文3
在黨委政府的主導下,讓人民群眾組織起來,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對于進一步做好群眾工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人民調解工作基本情況
這些年,人民調解所作用的對象——社會矛盾糾紛發生了深刻變化。調解糾紛的范圍從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多發性民間糾紛,擴展到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糾紛,以及村務管理、農民負擔、土地承包及流轉、征地拆遷和補償、施工擾民、環境污染、勞動爭議、拖欠農民工工資、醫患糾紛等各個方面。損害賠償糾紛升級為工傷(死亡)賠償、非因工死亡賠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類型的糾紛,鄰里之間因巷道、屋檐、宅基地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呈現上升趨勢,糾紛雙方各不相讓從而矛盾加劇,勞動爭議糾紛則以建筑工地勞資糾紛和企業勞資糾紛由個體單一的發展為群體性,涉及人數多,內部關系比較復雜,調解難度較大矛盾糾紛,民間糾紛日益復雜化、調解難度加大,給社會穩定增加新的不安定因素的情況和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也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使調解工作的局限性日益凸顯,制約了調解工作的發展。亟待人民調解工作更加規范,機制更加完善。
二、人民調解工作帶來的新問題及原因
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運用自己的力量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一種自治活動。它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共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其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即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一種民間的活動;是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的一種自覺自愿的活動;是基層的一種自治活動,當前社會矛盾的新變化給人民調解帶來的新挑戰。
(一)人民調解遠遠超出了“民間”的范圍,人民調解的領域受到了挑戰。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制度,由民間調解演化而來。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并得到普遍推行。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生產資料屬國有、經濟活動是國營、單位組織是國辦,社會比較封閉、思想比較禁錮、觀念比較守舊,民間糾紛特別是農村的民間糾紛,主要在家庭、鄰里之間展開,在公民之間進行。簡單地說,傳統的人民調解就是調解婚姻、家庭、鄰里之間的矛盾糾紛。適應這種民間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此時也達到了輝煌顛峰。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推進,人民調解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改革開放使公民之間、公民與集體、國家之間單一的利益關系由單元變為多元。矛盾糾紛已由計劃經濟時期主要發生在公民之間轉化為主要發生在公民與經濟組織、與企業、與基層政府、與管理部門之間;矛盾糾紛的內容已由家庭、婚姻、鄰里等簡單的人身、財產權益,發展成為涉及征地拆遷、土地流轉、企業改制、工程建設、環境保護、勞動爭議、醫療事故、交通安全、生產事故等社會難點熱點糾紛問題之上。
(二)實際工作超出調解內容,人民調解措施遇到了挑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為調解民間糾紛。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的發展,民事關系主體日趨多元化,導致民間內容越來越復雜,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雖然目前已開始進入法治社會,但目前其人治色彩仍然很濃。很多問題法律事實上已經作出結論,有的是法院不受理的,有的(如法院的一、二審、再審判決已經生效),但敗訴的一方當事人無休止地上訪,甚至以死相威脅,最后通過糾訪纏訪,法院改變審判結果或者使判決書成為一張廢紙。還有就是當事人胡攪蠻纏,進京到省、攔領導車、告洋狀,逼著領導作指示、下批示。個別領導纏得無法,“花錢買平安”,本來根本不能也不應該答應的無理要求,最后卻答應了。逐步形成了黑頭(法律條文)不如紅頭(紅頭文件)、紅頭不如白頭(領導批示)、白頭不如口頭的不正常現象,使不少矛盾糾紛的當事人明明可以選擇而且應該選擇依法的道路卻故意放棄。也有的領導直接指示由大調解來調解解決。
(三)調解過程難避免“關系調解”“人情調解”,制約機制遇到了挑戰。調解過程對具體事實不夠公開透明,以調解之實行司法腐敗具有更大的隱蔽性,為腐敗開辟新途徑。司法、行政執法辦案,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而人民調解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根據雙方同意達成的一種訴訟契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應當允許并賦予其法律效力。在目前組織、紀律監督不完善的情況下,容易出現“人情調解”“關系調解”。特別是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法人中存在的現象比較嚴重,在法人與個人矛盾糾紛中,往往出現企業法人慷國家之慨,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如某國營企業將林地對外承包,林場領導長期與承包人建立了“良好關系”,后因修建
公路,需要征用其對外承包地,因賠償費用產生矛盾,人民調解員估算的承包地實際損失與承包人要求差距十分懸殊,調解員堅持依法調解,多次調解后未果,建議走司法程序,但最后林場領導以公路工期為重,根據上級領導要求,向調解中心施壓,以付出遠遠高于承包地實際損失的賠償,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有的醫患糾紛調解中,在醫療責任不明確的情況下,有的患者方的過高要求很快得以滿足,有的患者方合理要求醫院方卻寸步不讓。在農村土地出租中,有人利用幾年或十幾年前簽訂的合同中存在的缺陷,主張合同無效或要求承租方大幅提高租金,甚至出現系列敲詐勒索的現象,往往是人民調解解決問題,使不合法的成為合法。如某水庫對外承包養魚中,該水庫是周邊十幾萬人的飲用水源,盡管水庫方在協議中對水源地明確相關要求,但不可能把水源地禁止設定完整,承包方在水庫中“龐大投入”,而后,承包人進行協議中沒有的如在水庫周邊養雞,放牛,圍埂養殖等影響水源行為,借社會力量讓水庫方提前中止協議,產生矛盾后,根據情況人民調解不同意調解,但迫于社會和地方政府的壓力,進行調解。最后,水庫方高額賠償,只能是人民財產遭受損害。(四)缺乏統一責任認定機制,公平、公正性遇到了挑戰。我國雖然不施行判例法,但老百姓的攀比心理普遍存在,往往是“同命不同價”的結果讓群眾難以接受,使調解工作經常陷入僵局。如某私人控股企業,企業效益比較好,有一裝載工人在公司倉庫內被同事的叉車頂撞,造成傷亡,裝載工人所有的工傷保險齊全,賠償走社保途徑,但死者家屬在工傷賠償后卻讓公司額外補償60萬元,矛盾糾紛經人民調解后以公司補償35萬元達成人民調解協議,該法人還表示如死者家屬生活困難,年底還進行一定數額的救濟。該死者補償加賠償和救濟己遠遠超過百萬。而一些困難企業出現損害事故后,經過“小鬧與大鬧”雙方極度疲憊后,調解往往低于正常賠償標準賠償,使調解缺失社會公信力。個人與法人間,往往以企業的過錯為由,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定賠償標準,并以群體性的過激手段,用影響社會穩定的方式來達到目的,從而導致矛盾激化,爭取權益者經常采取集體、越級上訪、聚眾圍堵等方式,引起有關部門重視以圖快速處理。這些矛盾糾紛事件在近年更呈現出激烈程度加劇、上訪率高、纏訴鬧事時間長,有時以企業法人的妥協來化解矛盾糾紛。
(五)“大鬧大解決”之風盛行,人民調解前景遇到了挑戰。“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變態心理己在相當部分人員中存在。現在有種奇特現象,就是認為只要可以為謀利找到一絲理由,哪怕無道理,他們都會大做文章,因為不鬧不解決,鬧而優則仕,鬧中有好處。使不少矛盾糾紛的當事人明明可以選擇而且應該選擇依法的道路卻故意放棄。更認為“法律不責眾”的僥幸心理。法律不會把他們怎么樣,甚至混淆是非,漫天要價,尋求社會同情,威逼政府就范。沖突越來越激烈:特別是醫患糾紛,不僅呈高發趨勢,而且激烈程度不斷提檔升級,干擾了正常的醫療秩序,甚至直接危及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成為當前社會矛盾的一個熱點難點問題和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引起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醫患糾紛發生時,往往索賠金額高、處置難度大,暴力化、群體性、以“鬧”解決問題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患方動輒在醫院聚眾擺花圈、設靈堂、牽橫幅、發傳單、網上曝光,甚至傷害醫生、護士、打砸醫院、上訪黨委政府等等,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群眾遇到矛盾糾紛往往不愿通過司法途徑,而通過打鬧、纏訪等手段,迫使對方妥協、讓步,最后達成嚴重不平等協議,獲取非法所得,有很小的社會矛盾糾紛演變成惡性社會事件,嚴重影響黨委政府正常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三、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調解工作中的法律機制。
一是聘請部分法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做調解員或顧問。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時,可邀請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形成三大調解應用法律的同步化。二是對不適于調解處理的,要及時建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司法訴訟途徑進行解決,而不能使所有的矛盾都以調解方式處理,避免造成人力、財力的空耗。三是建立調解員持證上崗制度。司法部《人民調解若干規定》,對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資格進行了界定,規定了從事人民調解的工作人員必須要經過選任、聘任,因此,完全有必要建立相應的培訓、持證上崗等準入制度,解決憑借經驗、威信和上級信任就可從事調解工作的局面,從根本上加強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的信任。
(二)加強建設法制宣傳引導機制。
雖然近幾年來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很大一部分人對產生的矛盾糾紛仍不能主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依法辦事的觀念還亟待加強。此外,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辦事,也使部分群眾對通過正常渠道解決矛盾產生疑惑。一是要堅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對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要做到事前深入調研、積極聽取群眾意見,在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要做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增強行政行為的透明度,減少社會矛盾發生的機率。二是要在群眾中廣泛開展法制教育活動。要通過普法學法用法等活動進一步增強群眾的法治意識,減少矛盾糾紛產生的次數,削弱矛盾滋生的土壤,為調解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三是要充分發揮案例示范作用。充分利用送法下鄉等易于群眾接受的方式,講解典型案件,引導群眾通過不同渠道表達訴求意愿,解決矛盾糾紛,進而達到建設和諧社會的目的。四是通過調解矛盾糾紛,使當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違法,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應該履行哪些義務,哪些行為應當提倡、哪些行為應予譴責,從而增強公民自覺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
(三)建立矛盾糾紛處置化解程序機制,
調解不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往往矛盾雙方都不服,法律才是調解工作的生命線。在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中,責任的認定和損害的賠償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調解工作的難點,尤其是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后,損害侵權糾紛案件增多,索賠額攀升。
1、為規范調解工作,需要出臺糾紛調解工作流程及相關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活動報告范文4
上個月27號,南開大學、清華大學及法律出版社的法學專家來我鎮調研人民調解工作,國家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程度是可想而知的,是擺上一定的高度的;我國的人民調解工作被西方國家稱為“東方一枝花”,許多西方國家都在學習借鑒我們的經驗。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糾紛呈現出許多新的特點,主要表現為民間糾紛的多樣性、廣泛性和復雜性。民間糾紛不僅有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糾紛,還有個人與集體、集體與國家、干部與群眾、本區與外區之間的糾紛等;涉及的范圍不僅有山林、土地、家庭、鄰里、婚姻、贍養等,經濟領域的糾紛也日益突出z糾紛涉及到各個領域;甚至幾種類型的糾紛交織在一起,故民間糾紛的種類,矛盾主體的格局,產生糾紛的深層原因,原創:都有著不同程度的變化。及時正確地排查調處民間糾紛,既可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又可通過調處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預防犯罪,減少訴訟。這就決定了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民間糾紛的特點及走勢
民間糾紛主體呈現多元化。傳統的民間糾紛主體,村民占多數。從我鎮近年民間糾紛發生的情況來看,糾紛主體變體較大;村民、村民小組、村委會相互間因單一的或多元的因素產生瓜葛,形成糾紛,占有相當的一部分,過去處理糾紛的主體成為現時糾紛的當事人。
民間糾紛的焦點公開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下級管理關系,隨著經濟的發展;制約因素逐年弱化,市場調節削弱了管理的制約為。過去行政長官一句話就可以化解一個矛盾,村里提出的要求,村民小組照辦,而現時老百姓的心態是“有錢有糧不靠你,不批不斗不怕你,出了問題就找你,處理不當就告你”。為此;矛盾一旦出現,矛盾對方的觀點明確,焦點公開,當事人主張權利是當仁不讓,特別是涉及承包類、費用收取或分攤類、損害賠償類等利益關系明顯的矛盾,有時甚至發生沖突,械斗。
民間糾紛的內容復雜化。傳統的民間糾紛爭議往往是為了一頭豬、一道籬笆或一條道路。眼下的糾紛則復雜多變,不再“單純”,有的具有一定的“歷史淵源”,有的牽扯多個法律關系,處理需要同時適用多個法律規范;有的涉及多個部門,需要部門之間協調。
民間糾紛的一方或多方群體化。涉及農村產業結構成片調整,村級財務管理以及大宗土地、水事糾紛,矛盾的主體一般為多人,矛盾一方當事人的整體利益一致,矛盾的焦點一致,矛盾一方的整體合力大,化解難度大,處理不當容易形成群體性糾紛或群眾性上訪,引起不良的社會影響,危害社會穩定。
民間糾紛主體行為隨意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民事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律一旦作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約,不能隨意變更或終止。但在實際發生的矛盾糾紛中;有相當部分是當事人無視法律,民事行為帶有盲動性,隨意性造成的。涉及土地征用補償金,賠償費的合理分配問題非常突出,此類案件司法行政機關無管轄權。如在土地二輪承包時因土地進出發生的糾紛。主體多為出嫁姑娘或外來入戶者,因經濟利益特別明顯,村民小組同出嫁姑娘或外來入戶者這一特殊群體關系無法協調,村民小組或村委會違背婚姻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鄉鎮政府一般不愿管,有時也無法管,有的下了處理決定也無法付諸執行,由此引發的上訪時有發生。
新型婚姻糾紛案件突出。經濟的發展帶來了物質上的富足,但卻導致了一部分人“致富忘源”、“棄妻舍子”。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人口的大流動,外出打工經商的人員增多,夫妻兩地分居的情況增多,由此引發了新的婚姻危機,有的一方常年在外;經濟狀況好轉,見多識廣的同時,與“結發”夫妻情感交流的機會減少,原有的婚姻關系維系的情感趨于淡薄,一旦遇有新的適合的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危機便隨之出現。有的是一方常年留守,生活需要關心照顧,偶遇外來“入侵”者,則會出現“紅杏出墻,,。再則由于人口流動,婚配對象地域廣,空’間跨度大,外來女的婚姻關系維系系數低,也是婚姻糾紛案件發生的群體之一,另外,外來女“放鴿子”騙婚詐財的案件也時有發生。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突出。一是經濟發展,帶來人員大流動,物資的大流動,給交通運輸業帶來了新的生機,但由于交通基礎設施的相對滯后,交通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村際公路上的事故,屬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事故處理部門不受理,當事人應當依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向人民法院,往往因當事人不知如何索賠或不愿承受打官司費用等,采取一些其他非正常手段解決爭端,導致矛盾升級,甚至激化。二是廠礦企業的工傷事故發生率較高,工傷賠償糾紛突出。
二、民間糾紛處理對策
1、著眼防范,認真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一是各級黨政領導把糾紛調處工作擺上議事日程。二是強化基層調解組織,完善和落實目標責任制度。三是部門配合協作共同調處。四是要建立責任追究制。五是超前介入,堅持“零報告”制度,建立信息網絡,超前預防。
2、標本兼治,認真開用法治理活動。一是大力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化解糾紛,維護穩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必不可少,它具有前導性、現實性、針對性和長期性,學法的目的和落腳點在于用法、守法和護法。領導干部要做到依法辦事,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基層干部,要做到公正用法,既保護基層群眾的整體利益,又不剝奪弱熱群體的局部利益,減少紛爭,減少上訪;基層群眾要增強法律意識,依未能履行法定義務,依法作出相應的民事行為。法律關系理順了,用法律規范調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自然減少矛盾,達到維護一方穩定的目的。二是加強基層干部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訓,特別是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三是加強基層精神文明建設,大力開展爭創“五好家庭”、“遵紀守法光榮戶”、“文明村組”等活動,推行“村規民約”,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活動,為群眾創造一個團結、祥和的生活環境。
3、公正對待,認真落實三項工作原則。一是公開原則。無論發生糾紛的當事雙方是誰,在處置時都要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只有做到公平、公正糾紛才能圓滿解決,不會留下“后遺癥”。二是實事求是原則。調查處理糾紛時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政策為準繩,一是一,二是二,不能含糊馬虎,否則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三是“教育大多數,懲治極少數”原則,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依法打擊那些屢教不改,故意滋事的人。
4、果斷處置,認真遵守“四字秘決”。一要快。發生糾紛后,要及時趕赴現場;采取果斷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防止矛盾升級;而后進行調查調解。二要穩。要處變不驚,沉著應對,做到不亂表態,原創:不亂下結論,耐心細致地做工作。仔細周密分析,不能只聽一面之詞,要深入調查研究,找關鍵環節,抓主要矛盾,對癥下藥。三要敢。要敢于向前_不怕得罪人,做到鐵面無私,剛正不,不講情面,維護正義。四要導。要對糾紛當事人耐心疏導,化解矛盾,在處理時宜解不宜結,宜順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因情勢而定,徹底解決糾紛。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活動報告范文5
一、全面加強基層局(所)建設
(一)鞏固推進基層局(所)規范化建設。繼續開展基層局(所)省級規范化建設創建活動,重點提升區司法局和街道(開發區)司法所的規范化建設水平。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研究解決司法所空編及人員招錄問題。做好命名滿三年的省級規范化建設縣(區)司法局復檢考核工作和省級規范化司法所的抽查工作,防止工作滑坡。督導各地落實司法所人員、編制、經費、職級待遇,積極爭取并落實“十三五”新增司法所項目,推進小所、弱所建設,鞏固我市現有基層局(所)規范化建設成果。
(二)開展基層局(所)示范化建設創建活動。按照《關于印發全省示范司法所創建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司通﹝2015﹞56號)標準和要求,開展全市首批省級示范司法所的申報、審核、驗收、評定等工作。按照示范縣(區)司法局創建標準,適時開展省級示范縣(區)司法局創建活動。通過建立新的激勵機制,開辟階梯式發展格局,培育典型、選樹標桿,充分發揮優秀局(所)示范引領作用,推動我市基層局(所)整體建設水平再上新臺階。
(三)積極推動村(居)社區司法行政工作室或公共法律服務站點建設。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與司法行政向基層延伸工作相結合,整合法律服務資源,打造“管理一站式、辦事一條龍”的綜合性法律服務平臺,逐步建立起以縣(區)法律服務中心為依托、鄉鎮(街道)法律服務站為基礎、村屯(社區)法律服務點為紐帶的三級公共法律服務網絡,不斷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基層工作體系。通過健全制度、規范形式、培育典型,適時召開現場推進會,總結推廣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室(站)經驗,推進我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四)探索實施“一局一品”創新工程。基于各地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發展不平衡但各有特色、各有所長的現狀,鼓勵各地集中力量,在基層局(所)建設、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安置幫教等業務方面,發揮現有優勢,打造地域品牌,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創新逐點探路,實現“一市一品牌,一縣一特色”;再按照“先進性、實用性、可復制性”的原則,引導各地取長補短、互通有無、整體推進、全面提高。
二、深入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一)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貫徹落實司法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關于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工作實際,鞏固我市現有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成果,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因地制宜、因情設置,有針對性地探索其他領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鞏固健全排查調處組織網絡,規范排查調處運行機制,完善相關工作制度,豐富調處糾紛手段,發揮基層司法所化解基層矛盾糾紛中的主體地位,提升司法行政部門在多方聯動中的主導地位和重要作用,積極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h級司法行政機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情況進行統計,并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及人員組成進行匯總,確保人民調解組織與其他機構相互聯系暢通,在多元化解機制中發揮作用,形成對接工作規?;?、系統化和常態化。
(三)推進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依照《人民調解法》和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關于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規范化建設工作的通知》中的“五落實、六統一”要求,重點對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派駐調解室、個人命名調解室在組織設置、人員組成、名稱標識、調解程序、工作制度、場所設施等方面進行規范。采取縣(區)司法局全面指導,市重點檢查等方式,力爭使85%的專業性調委會、90%的鄉鎮(街道)調委會、60%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
(四)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加強全市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學習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人民調解相關法律法規、調解實務與技巧、人民調解的卷宗制作等知識。按照司法部即將出臺的《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實施意見》的要求,積極發展我市人民調解員隊伍,規范人民調解員的選任、培訓、管理、表彰獎勵和撫恤救助工作,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工作能力和水平。全面落實“以案定補”,充分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積極推進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一)積極推進“雙延伸”工作機制。按照《關于建立聯動機制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幫教“雙延伸”工作的意見》,落實安置幫教工作。
(二)切實做好特赦人員后續安置幫教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司法部關于做好特赦人員安置幫教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時了解掌握特赦人員信息,動員組織社會力量及其家庭成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形勢政策、法律法規、思想道德等教育,激勵引導其遵紀守法,達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加強刑滿釋放人員過渡性安置基地建設。各縣區要以政府投入為主或依托企業建立過渡性安置基地1個以上,認真解決刑滿釋放人員的實際困難,防止脫管失控,幫助他們順利回歸社會。
(四)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和社會救助管理工作。落實《市司法局關于加強刑滿釋放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提高就業率,在落實特困人員供養等救助政策和措施上實現新突破,并全力動員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五)加強安置幫教信息化建設和銜接工作。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規范服刑人員信息錄入核查、刑滿釋放前基本信息對接、重點幫教對象必接必送等工作環節,做好信息準確到位、在監出監對接到位、必接必送落實到位、經費保障到位、幫教措施配合到位,減少刑滿釋放人員脫管漏管和重新違法犯罪。
(六)要完善工作考核考評。要全面落實中辦〔2010〕5號和司通〔2010〕67號文件要求,按照各個司法所要“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銜接信息”等要求,在堅持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各縣區司法局應當實行對司法所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五天評價和月通報”網上考核制度,市局也將實行“季通報”網上考核制度。
四、進一步規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一)認真做好基層法律服務年度報告公示和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工作。部署組織各地完成2016年度基層法律服務年度報告工作,并在省級媒體上進行統一公告。配合省廳建立省基層法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組織縣(區)司法局、開發區司法所做好數據信息錄入工作,通過司法廳網站和基層在線微信公眾平臺進行鏈接,對全市年度考核合格、備案公告的機構和人員進行查詢,對新執業核準人員進行備案監督;利用平成全市基層法律服務報表及統計工作。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活動報告范文6
(一)民族工作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
我縣有*5個世居少數民族,18萬余人,占總人口的34%,其中、彝族13萬、回族1.2萬、信教群眾十萬余人。少數民族群眾與漢族群眾、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在風俗習慣、信仰等方面的差異,構成了人們生活方式的多元化。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增多,有些問題會反映到民族問題上來,如果處理不當,將會直接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如在培德、館驛等回民主要聚居地區,只要發生矛盾糾紛,各種問題紛紛涌出。為此,各級黨委、政府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把民族團結穩定工作擺在首位認真分析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切實做好新時期的民族工作,為全面推進我縣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二)多形式開展民族觀、黨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規宣傳活動
各級黨委、政府把黨的民族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納入思想政治工作和“四五”普法的重要內容,由民族局牽頭,宣傳、組織、統戰、教育等部門密切配合,不定時對少數民族干部、分管和從事民族工作干部開展系統的民族政策理論培訓、知識競賽,充分利用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民族觀和黨的民族政策,宣傳黨在發展民族關系中“三個離不開”的的思想,宣傳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基本方略,使“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四個維護的思想深入人心。特別在每年的民族團結宣傳月中,大張旗鼓的宣傳民族團結,積極引導少數民族群眾講團結、講互助、講發展,努力創建團結友愛的和諧社會。
在各民族中還強調:在熱愛本民族的同時,更要自覺地強化熱愛中華民族的意識,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尤其在廣大群眾和青少年中進行民族常識的宣傳教育力度,構建“小手拉大手,大小有共識,你我互尊重,大家團結緊”的宣傳模式,努力營造各族人民相互尊重、團結互助的濃厚氛圍。既教育了漢族群眾尊重少數民族;也教育了少數民族尊重漢族群眾。對少數民族群眾不僅要講關懷和照顧,也要講義務和奉獻;不僅要講平等和團結,也要講法制和原則,引導他們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承擔社會義務。
(三)正確處理民族差異、和經濟發展的關系
民族是一個歷史范疇,社會主義時期民族宗教問題也將長期存在。民族之間、風俗習慣之間、信教與不信教之間的差異,受到了社會的認同和尊重,各民族群眾團結奮斗,為改善生活條件而共同發展。各級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切實關心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信教群眾的,切實關心少數民族的經濟發展。農業、畜牧、水利、交通、教育、電力、民族等部門,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幫助少數民族群眾加快致富步伐,安排扶持少數民族專項發展資金,共建母親水窖、沼氣村、村村通公路、村村有電視專項舉措解決了少數民族發展生產、生活中的突出問題。大力扶持回族群眾發展交通運輸業,在培德、館驛、莊戶、金家莊等民族地區交通運輸業已經成為當地的回民群眾支柱產業。大力發展少數民族教育事業,改善回民、山區民族小學的辦學條件,充實加強師資隊伍,提高少數民族子女的科學文化素質。教育、科技等部門積極開展科教扶貧、科技下鄉、舉辦青年夜校等活動,切實加強對少數民族群眾的教育和培訓。依法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在衣食住行、婚娶殯葬等方面,切實尊重他們的風俗習慣和。
(四)加強民族地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妥善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群眾的矛盾和糾紛,促進民族團結,社會穩定
妥善處理民族群眾間的矛盾糾紛,是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重要保證。縣民族局和鄉鎮黨委政府定期對轄區內涉及民族的問題進行認真排查,做到心中有數。對可能發生的影響民族團結的問題,搞好預測,超前做好工作,提前化解矛盾,及時消除不安定因素,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動權。對涉及民族問題的糾紛和事件,采取“特別慎重”、“十分嚴謹”、“周密考慮”的態度,絕不簡單地對待和處理。嚴格區分民族矛盾與非民族矛盾,不盲目地把不同民族公民之間發生的民事、經濟糾紛和民事、經濟、治安、刑事案件與民族問題混為一談。同時,教育廣大群眾明事理、顧大局,以免被壞人利用,嚴防別有用心的人蠱惑人心,擴大事態。在處理民族間群眾的糾紛和突發事件時,堅持教育疏導的原則,善于把握時機,講求策略,注意方法,最大限度地團結廣大群眾,最大限度地打擊和孤立極少數壞人,防止問題復雜化、事態擴大化和矛盾性質轉化。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處理問題,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于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不論涉及哪個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依法處理。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發生影響民族關系的問題時,堅持依照法津規定和正常程序解決,絕不采取過激手段。建立民族矛盾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實行月報和零報告制度,并把這項工作納入了民族團結目標管理責任制中加以考核。
(五)重視和加強民族工作機構和干部隊伍建設
民族局是黨和政府管理民族事務,處理民族問題的職能部門,在新形勢下,擔負著更加繁重的任務。結合機構改革,進一步充實了民族工作機構的力量,新增編制6名,完善工作職能,設立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構社會事務股。各級黨委、政府也民族工作納入了重要議事日程,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抓好工作落實,認真學習的民族理論、黨的民族政策和上級的有關指示,認真研究民族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高做好民族工作的水平。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切實解決了少數干部對民族工作不會管、不愿管、不敢管的問題。鄉鎮黨委、政府關心支持民族工作,至少每半年聽取一次情況匯報。民族工作任務較重的鄉鎮至少每季度要研究一次??h委、政府積極支持民族部門的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成立了縣民族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研究解決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民族局積極牽頭抓好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協調處理相關的重要事項,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民族工作情況。工作做到主動、超前,當好縣委、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建立了民族地區重大動態報告制度,確保了信息暢通。
二、存在的問題
從全縣民族地區來看,總體上民族團結,社會比較安定,但在一些接合部地區、熱點難點地區矛盾糾紛仍然存在,主要表現在:
一是因地區間發展不平衡,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大而引起的民族心理不平衡和不滿情緒或鄉村之間、不同民族之間因土地、林場、池塘等歸屬使用原因引起的沖突以及城市化進程中,因經濟利益引起的矛盾和沖突等。特別在接合部地區山林糾紛仍然阻礙民族團結前進的步伐。如官廳鎮乍拉村委會,這個只有200人的傣族村,涉及山林問題引發糾紛乃至突發性事件時有發生,并且呈上升趨勢。
二是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在部分群眾中偏激情緒和一些錯誤思想占了上風,遇事便以出格的言語、過激的行為、違法的手段向黨和政府發泄不滿,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隨著城市化建設速度加快,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部分群眾的切身利益,相關聯的矛盾糾紛比較突出。高等級公路沿線征地過程中看出,群眾在突發事件的氣氛或壓力下,往往產生一種“從眾行為”,當別有用心的人通過某種暗示或帶頭、或鼓動時,一些群眾就會情緒激動,干出種種在平時自己想都不敢想的“蠢事”,從而使突發事件升級,造成嚴重后果。
三是部分礦產資源地區矛盾糾紛、隱患較多。一些領導干部不能客觀看待礦山地區問題,對出現的問題采取各種手段隱瞞不報,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落后的經濟狀況之間的矛盾,群眾偷礦、盜礦、私挖亂采現象嚴重,導致礦山秩序較為混亂、隱患較多。
四是培德地區各種矛盾、隱患逐步激化。培德作為一個熱點地區,信息靈通,各種關系盤根錯節,錯綜復雜,該地區的安定團結,取決于幾大家族的平衡。去年村委會選舉,培德地區領導職位村總支書記、主任形成一肩挑,權利的統一集中,打破了近十年來培德地區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打破,各類問題逐步顯露出來,家族勢力紛爭加劇,處理問題稍有不慎矛盾就激化。
五是民族工作經費少仍然是遏制民族團結穩定工作向前推進的瓶頸。在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縣級5萬元民族工作經費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目前工作需要,機關正常運轉都難以維持,根本談不上對民族地區的扶持幫助。
三、做好民族團結穩定工作對策
做好民族團結穩定工作,最重要的是增加一筆收入?!扒蓩D難為無米之炊”,沒資本,就沒主意,光從口頭上宣傳,口頭上重視民族工作,那是浪費納稅人的錢,浪費民族時間,對于民族地區發展,一樣作用都不起。民族要講團結,但民族也要吃飯,飯都吃不飽,就會饑寒起暴心,各種矛盾糾紛就會越來越多。為此要使民族團結穩定工作穩步向前推進,必須加大民族地區經濟扶持,就要增加民族工作經費,充分發揮民族工作部門的職能作用,積極向上級爭取更多項目資金,加大拾遺補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