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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離婚條例范文1
甲于1996年以6.5萬元購得商品房一套,其中2.5萬元甲以現金支付,余款系向銀行貸款。1999年10月,甲與乙登記結婚,此時甲尚欠銀行貸款3萬元。婚后甲與乙共同償還了欠銀行的貸款,并涂銷了抵押登記。2004年8月,甲乙雙方因故發生矛盾,甲起訴要求與乙離婚。在訴訟過程中,甲乙雙方均堅持主張房屋歸自己所有。
針對如何對這一類案件進行正確的審理,公平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并于2004年4月1日起實施。該《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p>
對這一條司法解釋的理解和在本案中的適用,我們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本條解釋適用的前提是夫妻雙方無法就房屋的價值和歸屬達成一致。契約自由是當今社會人際交往的基本原則,2、關于房屋的價值,應是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由于目前房地產市場的供需矛盾等原因,房屋的市場價格上漲速度較快;又由于房屋已成為公民的生活必須品,其價值在夫妻(或家庭)共同財產中的分量非常重,因而其價值往往會成為夫妻雙方離婚時的一個重要焦點。同時,法律并未授予人民法院主動確定房屋價值的權利,所以,在必要時,應由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只有在夫妻雙方無法就房屋的價值問題達成一致時,人民法院方可組織競價、評估或拍賣;3、本條解釋是針對夫妻雙方離婚時,當事人對共同所有的房屋的不同態度,(該房屋以已擁有全部產權為限,不包括不完全產權和無產權的房屋)要么雙方均主張;要么一方主張,另一方不主張;要么雙方都不主張,其結果是或者競價、或者評估、或者拍賣,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同時適用;4、適用雙方競價,應是雙方條件相當,也都同意以競價方式處理房屋所有權時,人民法院才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競價,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所有權。5、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處理案件仍應注意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
對這一類案件的處理,還有一個問題應引起我們的注意:目前我國各地的房地產價格均處于不正常的上漲階段,有的商品房在很短時間內,市場價格都會有很大差異。這種因價格差異而產生的收益與其他投資收益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我們認為,不宜將房屋增值部分均當成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當考慮夫或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對房屋的投入所產生的增值。我國《婚姻法》歸納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對如何理解“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范圍,《婚姻法解釋(二)》將其規定為:“(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p>
筆者認為,其中不應包括一方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房屋中的增值部分。理由是:1、財產中的增值部分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牲畜的產仔和林木的果實,后者如銀行存款的利息。對于前者而言,由于夫妻雙方均對其進行照料并投入了勞動,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后者而言,則應歸財產所有人個人所有。2、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了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經過若干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觀點在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的修正及其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中都遭到摒棄,也體現了立法上對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的確認和支持。3、假如將這一部分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會出現這樣的結論: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經過一段時間(排除添附等情形),該房屋中出現其他人的權利,而這一結論與現有的立法顯然是相悖的。
婚姻法的離婚條例范文2
(一)結婚方面的法律比較分析第一,在結婚條件方面,我國內地《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毕愀鄣摹痘橐鰲l例》第13條規定,男女在結婚時必須年滿16周歲以上,并且最為不同的是已滿16周歲不滿21周歲的人結婚,須獲得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同意,而在內地無須監護人的同意。第二,在結婚禁止條件上,給合的男女之間不存在禁止的近親屬的范圍,在結婚的禁止條件上二者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親屬和疾病方面,內地的結婚禁止條件是:(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香港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第三,在結婚程序方面,兩地都有對結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規定,但是相對來說,內地的結婚程序相對簡單,《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就可以確立夫妻關系;而香港的規定則相對復雜,其不僅規定要進行結婚登記,并且還得舉行法定的婚禮,才可以成為合法的夫妻關系。兩地在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不盡相同,其共同點是立法目的在于制裁和減少違法婚姻[1]。根據內地的《婚姻法》和香港的《婚姻條例》規定,兩地無效婚姻的共同情形是: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重婚的,不同之處在于香港規定了未按照法定結婚程序和同性結婚無效,內地規定了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為無效婚姻。內地規定因脅迫的婚姻可撤銷;香港婚姻訴訟條例規定婚后拒絕同房、一方無能力同房、一方有精神疾病和傳染病等為可撤銷婚姻,這些條件在內地只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而在香港則是撤銷婚姻的條件。兩者在法律后果方面的規定也有所不同,內地規定無效、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而香港法律規定無效的婚姻原則上自始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規定則不是如此,它是在法庭撤銷前為有效的婚姻,自撤銷之日起才為無效婚姻。(二)夫妻財產制方面的法律分析比較婚姻法里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在規范婚姻效力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在內地婚姻法里對夫妻財產制實行法定財產和約定財產相結合的制度,關于婚后財產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夫妻財產關系,沒有規定的,婚后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香港有關法律規定,已婚女性享有和未婚女性一樣獨立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二者最大的不同之處就在于內地實行婚后夫妻財產共有,而香港則規定夫妻婚后各自財產獨立,責任獨立。(三)在離婚方面的法律比較分析在內地主要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公權力的結合,有協議登記離婚和法庭訴訟離婚兩種方式;而在香港具有明顯的公權力性質,訴訟離婚是夫妻結束婚姻關系的唯一方式。二者在離婚程序方面的規定有所不同,香港的離婚程序較具特色,離婚程序分為兩個步驟:臨時離婚判決和正式離婚判決兩個判決,只有在臨時的離婚判決在經過三個月后經當事人的再申請,法院才能發出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的正式的離婚判決。(四)在法律救助制度方面的法律比較分析根據我國內地的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婚姻關系的受害方可以選擇的有和解、行政力量和司法判決。在香港,有一部專門針對婚姻家庭暴力的法律條例已經實施,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對方對申請人進行騷擾、禁止對方進入或者留宿申請人的住所的強制令,同時又規定,對于違反強制令,并且施加暴力的,或者進入或者留在強制令明文指出的申請人的住宿的一方,法院可以直接附上逮捕申請書,并且由警方對違反強制令的一方進行逮捕。相較于香港的專門條例的規定,內地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性,實施操作性較弱,救助措施不夠明確和完善,而香港的專門條例不僅明確,而且救助措施和實施救助的部門明確、切實可行,更加的直接有力。
二、解決兩地婚姻法律沖突的途徑
(一)區際法律沖突解決途徑的模式選擇
關于化解我國內地與香港特區的區際法律沖突,學術界曾經提出過許多觀點和建議。有學者認為,當前中國應當制定一部統一區際沖突法律[2]。因為當前一國兩制的特色政治體制僅僅在中國存在,二者法律制度存在著極大的差異。因此,在解決內地與特區法律沖突的思路上,的指導思想是不能變的。應當在對內地與特區的制度尊重的基礎上,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區際沖突準據法,不失為解決當前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婚姻法律沖突問題的一條捷徑。另一種觀點將類推原則引用到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中來,而所謂的類推適用國際私法,顧名思義就是對于內地與特區的法律沖突的解決,應當參照國際法律沖突的解決辦法是適應中國國情的[3]。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中國內地與特區間不存在統一的區際法律沖突解決規范的立法基礎。但不可否認,機械地照搬國際法律沖突解決規范對于解決當前的法律沖突也是十分不便的,這也與“一個中國”的主體思想是不符的,因此這種方法目前只能是一種緩兵之策,因為從法律制度層面來看,內地與特區間都有自己的沖突法規則,因此,在沒有更好更便捷的解決辦法的時候,這種觀點確實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以上的兩種觀點中,第一種觀點認為當前內地和特區的差異性導致了我們并沒有制定一部統一的區際沖突法律規則,統一的區際法律沖突規范看起來很美,但是對于中國的國情確實是不適用的。而類推適用國際法律沖突解決辦法的觀點,因為當下我國的民法體系并不夠成熟和完善,必然會存在諸多的問題,這顯然對于解決內地與特區的區際法律沖突而言,是弊大于利的。另外,這一觀點也和我國的“一個中國”的主體思想也是格格不入的。所以,在解決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困境的問題上,立法者應當秉持尊重法域差異,平等互惠的原則,參照以上兩種觀點中可取的地方,進行針對性的機制構建。
(二)解決內地與香港婚姻法律沖突的對策
婚姻法的離婚條例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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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 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 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橐龅怯浌芾頇C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婚姻法的離婚條例范文4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 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橐龅怯浌芾頇C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 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婚姻法的離婚條例范文5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
5、實行計劃生育。
二、《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是多少?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鼓勵晚婚晚育。
三、《婚姻法》規定結婚登記要具備哪些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
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3、男女雙方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4、男女雙方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5、男女雙方無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四、國務院新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哪些主要內容作了修訂?
1、取消婚姻登記由單λ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做法,結婚改由當事人作無配偶及與對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簽字聲明;
2、適當集中了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
3、對婚前醫學檢查δ作強制性規定;
4、增加了補辦結婚登記、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5、將有關涉外國人、涉華僑、涉港澳臺地區居民婚姻登記的現行規定進行了合并。
五、取消單λ婚姻狀況證明改為由個人聲明的意義是什??
婚姻狀況證明方式的改革,體現出婚姻登記立法理念上的變化,是義務本λ到權利本λ的變化,是依賴集體的管理模式向相信個體的自理模式的變化,單λ監管職責向個人自律責任的變化,是與時俱進的具體表現。
六、為什?不再將婚前醫學檢查作為結婚登記的前置程序?
修訂后的《婚姻登記條例》不再把婚前醫學檢查作為婚姻登記的前置程序,并不是否定婚前醫學檢查,而是主張由當事人自主決定、自愿實行婚前醫學檢查,自愿包括是否檢查自愿、檢查什?項目自愿。實際上,即使法律規定強制檢查的項目,也很難滿足當事人的需要。作為婚前保健服務,醫療機構可以向當事人推薦若干檢查項目,說明可能影響結婚和生育的情形,由當事人從中選擇自己需要的項目。
七、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應當出具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八、內地居民之間結婚的,就當到哪里去辦理登記?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哪里去辦理離婚登記?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十、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十一、非婚同居受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登記條例》再次明確規定:結婚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系,將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十二、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哪些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δ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十三、《婚姻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有哪幾類?
1、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
2、實施重婚行為的;
3、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4、破壞軍婚的;
5、遺棄家庭成員的;
6、虐待家庭成員的;
7、因一方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
8、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9、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
婚姻法的離婚條例范文6
中國社會正處在一個快速變化和全面探索的時期,兩性關系和婚姻家庭領域期待解決的問題成堆?;橐黾彝シㄊ怯^察和理解社會的基本視角之一?;橐黾彝シㄖ芯哂谢A地位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價值、婚姻利益、配偶權與夫妻忠實、同性戀與同性結合等問題。所以我國也相應增設了新婚姻法,同時對我國各種制度和制約有力進一步的完善和提升。
一、新婚姻法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1)關于夫妻互相忠實義務。對于這項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原婚姻法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這一夫妻關系最核心的內容沒有作出規定。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規定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
(2)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新婚姻法有針對性地在保障原則實施的禁止性條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這表明新婚姻法對“包二奶”、姘居等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持禁止和反對的原則態度。不僅如此,新婚姻法還通過其他條款明確了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的法律責任。這就從立法上增強了維護一夫一妻制的力度。
(3)禁止家庭暴力。以往的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確,存在著針對性不強,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原則性強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時,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部分明確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濟途徑,家庭暴力實施者所應承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加大了打擊家庭暴力和保護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的力度,也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據。 (4)關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對于本不存在婚姻關系,應確認其無效的兩性關系卻按離婚處理,實質上是承認違法的結臺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這不僅不利于維護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也不利于對受害者權和J的保護。新婚姻法借鑒了國外的一些做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有利于貫徹實施結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質量,減少婚姻糾紛。
(5)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由于我國法律對離婚過錯方沒有處罰與補償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但這種照顧從范圍和數額上也僅局限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能涉及過錯方的個人財產,所以無論對過錯方的處罰還是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均顯得力度不夠,致使無過錯方往往得不到任何補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充分體現了婚姻法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具有填補損害、精神撫慰、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三重功能。它還可以消除無過錯方的后顧之優,保障其離婚自由的實現。
(6)關于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難點之一隨著獨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爭搶子女直接撫養權以及取得直接撫養權一方不讓對方探望子女以此來懲罰對方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增設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既有助于離婚糾紛的解決,保障父母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順利成長。
二、消除婚姻家庭法律體系中的矛盾和沖突,增強了法律的統一性
我國婚姻法的淵源形式多種多樣,既包括最主要的《婚姻法》,又包括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難免存在著矛盾和沖突。例如:原《婚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之間存在著不協調《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倍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中所列舉的認定夫妻感情 破裂的l4種情形,有些與感情有關有些則與感情沒有直接關系。這難免會使人產生疑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到底是什么?司法解釋與我國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有抵觸之處?!稐l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倍罡呷嗣穹ㄔ旱乃痉ń忉寘s規定“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可判決準予離婚。這樣,就出現了同一違法行為由不同機關處理其后果完全不同的怪現象:由法院處理,賦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離婚處理;由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其婚姻則為無效婚姻。新婚姻法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增設以及對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列舉規定。有效地消除了不同婚姻法律規范之間存在的矛盾和沖突,增強了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和統一性。
三、細化了法律規定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