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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館檔案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中介服務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檔案,是指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其物質形態包括紙質文件、照片、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獎牌、證書、印章等紙張材料、感光材料、磁性材料及各種實物。
第四條檔案事業建設應當列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檔案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檔案事業發展和財政預算支出水平逐步增加。
第五條本市及各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檔案事業,負責監督、指導檔案工作,促進檔案管理的現代化和社會化,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本市各級各類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檔案,采取各種形式開發檔案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第七條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立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檔案工作,設立與檔案工作相適應的檔案工作機構,配備檔案工作人員,依法履行保護檔案的義務,自覺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立檔單位應當自成立或注冊之日起30日內,到同級或所在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檔案登記手續。已設立但未辦理檔案登記的立檔單位,應當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辦登記手續。
第九條立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本單位形成的各類檔案,并予以妥善保管。中小型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將其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事務,委托給國家檔案館或檔案中介服務機構承擔,但委托收集、整理、保管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下列檔案屬國家所有,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按規定的范圍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檔案;
(二)國有獨資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
(三)國有控股企業及其他非國有企業的黨群機構的檔案。
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年鑒等出版物,編輯單位應當在出版發行的3個月內向市、縣國家檔案館移交正式出版物。
第十一條立檔單位分立、合并時,繼承其權利義務的單位應當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原立檔單位的檔案;立檔單位被宣告破產、解散、撤銷時,負責處理其善后事宜的單位,應當收集、整理、保管原立檔單位的檔案,并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第十二條市、縣級國家機關批準舉辦的紀念、慶祝、招商、比賽、表演、展覽等重大活動和重大接待活動,承辦單位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收集、整理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并在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承辦單位無法獨立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應當提前5日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派人員協同收集、整理檔案。
第十三條立檔單位向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應當按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整理、編目和消毒除塵。
第十四條各級各類檔案館和立檔單位的檔案機構,應當配置適宜保管檔案的庫房和設施,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防止檔案損毀、散失或泄密。積極采用電子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和設備,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各級國家檔案館庫及關鍵設備的建設、改造、維修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他各類檔案館建設應當納入本部門本單位基建計劃。
第十五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定期檢查館藏檔案,及時搶救發生褪變的檔案,所需經費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安排。
第十六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開放檔案目錄。立檔單位或個人可以優先和無償利用其移交、捐贈的檔案。已經向社會開放的檔案,單位或個人憑合法證明均可利用;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為利用檔案者提供便利,并嚴格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第十七條申請從事檔案中介服務的,必須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后,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格認定。各級國家檔案館、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可以依法開展檔案事務咨詢、檔案人員培訓、檔案價值評估、管理方案設計、技術指導及檔案收集、整理、保管等服務。
第十八條本市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檔案館、立檔單位、檔案事務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檔案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
檔案館檔案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區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工作,確保電子檔案的安全保管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條例》、《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子檔案是指按照一定歸檔要求,將整理好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內容信息、結構信息、背景信息一并以數字形式存儲在磁性載體或光學載體上保存的電子文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子文件是指在數字設備及環境中生成,以數碼形式存儲于磁帶、磁盤、光盤等載體,依賴計算機等數字設備閱讀、處理并可在通信網絡上傳送的文件。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區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管理結構和職責
第五條各單位應明確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的分管領導,明確職能部門負責人主管、檔案人員具體管理的管理體制。檔案人員應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備檔案專業知識和計算機相關知識,熟悉掌握本單位計算機系統的操作技能,并能積極主動地做好電子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電子檔案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做好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工作,對電子文件實行全程管理,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七條電子文件的形成、承辦、運轉等工作,由承辦部門負責,電子文件歸檔管理的日常監督、指導和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有檔案部門負責。
第八條各單位的電子檔案與其它各種門類的檔案必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積極提供利用,為單位各項工作服務。單位檔案部門要與業務部門相互兼容的計算機軟硬系統,保證電子文件的有效歸檔與管理。
第九條各專業主管單位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下,必須對所屬單位和本專業系統的電子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章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的劃分
第十條各單位在職能活動中產生的,具有參考和利用價值的電子文件均應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電子文件歸檔范圍
電子文件的歸檔范圍按照國家關于文件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的范圍等業務規定執行,主要包括:
(一)電子文件稿本及代碼
M-草稿性電子文件;U-非正式電子文件;F-正式電子文件。
(二)子文件類別及代碼
T-文本文件;D-數據文件;I-圖像文件;G-圖形文件;V-影像文件;A-聲音文件;P-計算機程序;O-多媒體文件。
(三)電子文件信息類型
1.文本文件:指用計算機處理技術形成的文字文件、表格文件等。歸檔時應注明文件存儲格式和屬性,重點收集定稿電子文件和正式電子文件。
(1)定稿電子文件:用計算機起稿時形成的最后一稿草稿文件。對特別重要文件的歷次草稿需要保存時,每一稿應加以標識以示區別。
(2)正式電子文件:指已修改、簽發完畢的定稿、能行使文件職能、注明正式文件文號的電子文件。
2.數據文件:指采用數據庫形成存在的具有文件屬性的記錄。
3.圖像文件:指用掃描儀、數碼相機等數字設備采集或制作的靜態圖像文件。
4.圖形文件:指采用計算機輔助設計或繪圖獲得的靜態圖形文件。
5.影像文件:指用數碼攝像機等視頻設備錄入的動態圖像文件。
6.聲音文件:指用音頻設備錄入并轉換為數字形式的文件。
7.計算機程序:指計算機使用的系統軟件、應用軟件及軟件的版本等。
8.多媒體文件:指用計算機多媒體技術制作的文件,其中包含聲音、圖像、圖形、影像等兩種以上的復合信息形式。
(四)電子文件載體類型
電子文件載體主要分為磁性載體、光學載體兩種。磁性載體包括磁帶、軟磁盤、硬磁盤光學載體包括只讀光盤、可寫入光盤、可擦寫光盤等。
第十二條各單位電子文件的形成部門定期將具有憑證性、依據性和參考利用價值的電子文件制作脫機備份。需要永久、長期保存的電子文件,應制作紙質版本與電子文件同時歸檔;轉換成紙質版本的,及時歸入相應門類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歸檔電子文件的保管期限參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電子文件的歸檔要求
第十四條電子文件的歸檔方式包括邏輯歸檔和物理歸檔。邏輯歸檔指在計算機網絡上進行不改變原存儲方式和位置而實現的將電子文件的管理權限向檔案部門移交的過程。物理歸檔是指把電子文件集中下載到可脫機保存的載體上,向檔案部門移交的過程。邏輯歸檔可實時進行,物理歸檔按紙質檔案的規定完成。各單位電子文件歸檔時,必須進行物理歸檔。具體做法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系統》進行歸檔和管理。
第十五條使用局域網的單位,電子文件歸檔報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實施歸檔,基本要求是:
(一)電子文件歸檔操作由具體經辦人完成。
(二)檔案人員應會同計算機系統管理人員設定查詢歸檔電子文件的權限。
(三)網絡管理人員應把電子文件的物理地址存放在指定的計算機服務器上,并采取可靠的備份措施。
(四)歸檔電子文件要有文件產生及運行過程的元數據,即描述電子文件數據屬性的數據,包括文件的格式、編排結構、硬件和軟件環境、文件處理軟件、字處理和圖形工具軟件、字符集等數據。
(五)局域網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系統設備更新時,應制定嚴密的數據轉換辦法,確保數據準確無誤并能在新系統中運行;檔案人員應參與設備更新時的數據轉換工作,并做好更新記錄。
(六)電子文件歸檔后,檔案人員、網絡管理人員要及時清理計算機或網絡上重復的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局域網條件有限或沒有局域網的單位,電子文件采用物理歸檔方式,要求:
歸檔電子文件存儲的載體光盤、磁盤等介質應注明是否做檢毒和清毒處理;含有病毒或其它安全隱患的數據文件不得歸檔。
第五章歸檔電子文件的整理
第十七條歸檔電子文件的整理按《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子文件整理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六章電子檔案的移交
第十八條電子文件的形成部門應按規定將每年辦理完畢應歸檔的電子文件向檔案部門移交。移交前,各承辦部門應檢查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做到移交及時、數據完整、內容準確、手續完備等。
第十九條單位的檔案部門負責電子文件歸檔前的監督、指導工作以及歸檔檢查驗收和歸檔后的整理、編目、保管、開發利用工作。檔案部門應檢驗承辦部門移交的電子文件,做到外觀完好、整潔無損、稿本準確,記錄的字節數、檢索條目等著錄項目與登記一致,確保上機測試無病毒和準確率。
第二十條各單位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定期向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移交進館的電子檔案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閱利用,一套異地保存。
第二十一條撤并單位的電子檔案應按規定向接管單位或檔案館移交。
第七章電子檔案的保管
第二十二條接收入庫的電子檔案,每兩年要抽檢一次,抽檢率不低于40%,發現問題要及時補救。
第二十三條系統設備更新時,要及時對電子檔案進行遷移和備份。
第二十四條對電子檔案的復制分為相同載體的原樣復制和不同載體的轉換復制。本辦法推薦采用的載體按優先順序分別是:只讀光盤、一次寫光盤、磁帶、可擦寫光盤、硬磁盤等。禁用軟磁盤作為電子檔案保存的載體。
第二十五條磁性載體上的電子檔案,每四年要復制一次。需要搶救的光盤應及時復制,原載體保留時間不少于四年。
第二十六條保管的電子檔案要采用專門的保護設備和保護技術手段進行保管。電子檔案載體應直立存放于防磁、防光、防塵。防要害氣體的裝具中,溫度控制在17℃-20℃,相對溫度控制在35%-45%。
第八章電子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七條電子檔案的提供利用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查閱應在許可范圍,并遵守保密規定。
(二)通過網絡查詢和利用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監管保障。
(三)封存的電子檔案不得利用和外借。
第二十八條到期銷毀的電子檔案,應按檔案銷毀的有關規定進行,并確保載體與信息徹底銷毀。
第九章附則
檔案館檔案管理制度范文3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管理會計檔案。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五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第六條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七條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第八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條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十二條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具備采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并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十三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后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我國境內所有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的企業(簡稱境外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檔案館檔案管理制度范文4
1.加強檔案管理制度體系建設的背景
“制度”是一種行為規范和辦事規程,“體系”是各種制度之間存在的相互監督、制約與補充的關系“集合”,體系具有整體性和協調性,良好的體系能夠體現出科學性和合理性。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礎首先是完善制度體系建設,檔案管理也當如此。
檔案是社會活動和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價值的歷史紀錄,這些檔案記錄了過去與現在發生的各種活動、組織機構調整等信息,成為了為未來各項事業發展做出規劃或進行各項決策的依據,或成為維護團體或個人合法權益的憑證,所以,檔案是一筆寶貴財富,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體系,使各類檔案都得到有效保管和利用意義非常重大。
但是,在目前的檔案管理制度體系當中還存在許多不利于提高檔案管理效率的問題,例如:檔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僅以檔案管理業務的需要為導向,而很少兼顧到與管理制度相關的各方利益主體的需要,檔案管理理論仍停留在“單位本位”上,而沒有顧及檔案管理的目的與目標,沒有樹立起為社會服務的檔案管理理念;許多檔案管理制度的制定都沒有聽取與檔案管理制度相關的利益主體的意見與建議。在這種檔案管理理念下制定出的管理制度自然無法滿足社會需求,制定的管理制度也由于缺乏外部約束力而使其執行力大打折扣,弱化了檔案制度管理的效力。
2.加強制度體系建設
構建檔案管理制度體系沒有現成模式用來“克隆”,檔案管理制度體系的完善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做出認真規劃。在“向管理要效益”社會發展背景下,檔案管理效果的評價標準,已不再以上級部門或上級領導的標準作為依據,而取決于建立的檔案管理制度能否中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制度能否得到貫徹落實。當代的管理潮流是“創新”,檔案管理的“創新”首先體現在制度體系建設中的創新。
2.1從開發“管理層”入手
檔案產生于各類社會活動和經濟活動,檔案的作用是記載歷史事件,為維護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提供憑證,所以,檔案也是具有重要價值的無形資產。當前,部分檔案管理單位仍缺乏對檔案管理在社會活動與經濟活動中重要性的認識,缺乏對提高檔案管理水平的切實舉措,這同與整個社會發展趨勢及行政體制改革形勢不相適應。造成這種現狀的根源,主要是檔案管理部門管理層缺乏重視,所以,提高檔案管理水平首先應提高檔案管理層的現代管理意識,樹立檔案管理是服務社會、提高社會效益管理理念。
2.2從管理“規范化”切入
“10號令”的出臺,為檔案管理制度體系建設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完善檔案管理制度體系建設,就是要依據這一法令建立起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宜的檔案管理規范。該當今強調了檔案資料收集的重要性,將檔案收集視為檔案管理實現規范化的關鍵環節,沒有完善的檔案收集管理,檔案管理就成了無源之水。所以,對檔案收集管理應在檔案管理制度體系中做出明確規范,使檔案收集管理目標落實到實現管理部門和具體負責人。
2.3從優化“檔案員”隊伍抓起
檔案管理制度體系得到切實落實,檔案管理人員作為執行者具有關鍵性作用,檔案管理人員應在檔案收集、檔案整理、檔案鑒定、檔案保管、檔案編研和檔案利用等環節認真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同時,要精通檔案專業知識,提高檔案管理的準確性與有效性,全面提升檔案管理水平。要做到這一點,檔案管理人員應通過學習掌握新知識、技術、以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在檔案收集管理中,對各類檔案資料做到認真查驗和及時收集,對發現的檔案信息源認真追查,并對收集的檔案資料按所屬類別進行歸類整理。在檔案保存管理中,保證檔案資源的安全、完整、并為檔案使用者提供查閱方便,使檔案資源真正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3.個人數字檔案館集成服務模式
個人數字檔案館可以按照檔案信息需求用戶的不同需求,為其提供具有個性化特征和集成服務,有效提升了檔案信息的服務與管理水平,個人數字檔案館出現可有效促進公共數字檔案館服務水平的提升,使其服務更加具有個性化。個人數字檔案館的含義是:第一,檔案管理部門為需要檔案信息的用戶創造個性化平臺;第二,依靠個人計算機,建立數字檔案信息庫,有利于個人用戶及時得到檔案信息。依靠檔案館建立的檔案信息服務系統與互聯網檔案信息資源聯系在一起,共同組成了個人數字檔案館。
個人數字檔案館系統作為一個檔案信息資源的管理門戶系統,基于用戶需求這個中心,將具備個性化的檔案信息展現在用戶面前,主要內容有收集檔案信息、組織和查閱等操作,檔案用戶可在檔案部門網站中的數字資源當中,查找到適合本人需要的信息,并將其納入到個人數字檔案館當中。在有信息需求時,只需訪問屬于自己的個人數字檔案館,即可獲取所需信息內容。構建個人數字檔案館系統的目的,就是為用戶提供建立個人所需要的檔案信息資源管理系統的條件,由用戶自己組織所需要的檔案信息資源。該系統可通過對智能、個性化定制、信息傳輸等先進信息管理技術的集成,為檔案信息用戶提供具有個性化特點的服務技術,使檔案信息用戶的各種需求得到滿足,以此體現了檔案信息服務為廣大用戶服務的特點。
個人數字檔案館系統建立的第一步是由管理人員肥其管理的數字檔案信息資源以主題分類或資源分類為用戶創建檔案信息資源列表,有的系統還能夠把檔案資源列表以專題形式制做成模板;第二步,用戶將獲得屬于自己的登錄帳號,并使用帳號登錄系統,然后在檔案資源列表當篩選符合自己需要的檔案信息資源,或將用戶本人網絡信息資源納入到加入系統之中,還可通過專題模板,建立起不同類別檔案資源文件夾。
4.檔案信息服務優化策略
4.1加強檔案部門網站的建設
檔案網站不但可以為檔案部門樹立良好的形象,而且可以幫助檔案管理機構為社會各界人士提供多樣化服務,將網絡信息及時提供給廣大用戶。網站建設首先應該明確服務對象、服務目標和服務功能。發達國家建立的檔案網站主要針對社會公眾,為廣大社會公眾提供服務。檔案網站對外展示著檔案機構的形象,引導著檔案信息化發展。檔案信息用戶登陸網站后,不但可以及時得到檔案信息而且可以明確檔案部門的本身職能,依此滿足用戶的實際需求。因此,網站建設應突出網站功能建設。
4.2個性化信息服務
個性化檔案信息服務與傳統檔案信息服務不同,主要是根據用戶的需求提供信息,以達到用戶的滿意為最高標準。個性化檔案信息服務應該根據不同用戶需求的特點、行為、心理、習慣,將各種具有個性化的針對性的信息展現在用戶面前,使各種各樣的用戶都能得到自己需要的檔案信息。改變傳統用戶找信息和為信息找人的局面。首先,根據不同用戶的需求行為和需求習慣,設計個性化和服務功能。其次,創建帶有個性化的檔案信息管理環境,提供信息資源的組織和整合功能,使用戶享受適合自己習慣的檔案信息服務。再次,針對當前社會上存在的豐富信息,根據不同用戶的要求進行收集,也可以預測不同用戶的信息需求方向,從而有針對性的收集信息。最后,利用個性化手段提供信息。
4.3加快檔案信息資源開發
檔案館檔案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鑒定機構,包括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鑒定所(站)等鑒定組織實施機構及有關配合實施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考務檔案包括:(一)考務管理過程檔案,包括記載考務實施過程的檔案資料、試卷及工件;(二)考試結果檔案,包括記載合格人員成績的表冊及發證審批資料;(三)鑒定機構評估及年檢資料;(四)考評人員檔案;(五)職業技能鑒定統計資料;(六)證書管理資料。
第四條職業技能鑒定組織實施機構(鑒定中心或鑒定所站)應對下列日常鑒定考務過程檔案收集整理并歸檔:鑒定申請資料(個人申報表及鑒定申請表、申報名冊)、考核方案、鑒定任務通知書、制卷申請資料及試卷清樣、試卷交接單、考評人員派遣使用資料、考場記錄、評分記錄、成績匯總;組織開展質量督導的,應該保存現場督導資料。以上檔案資料保存期一年。根據誰負責組織實施誰收集保存的原則,由各省轄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規定檔案管理職責,做到職責明確,銜接有序,互相佐證,采用上下聯形式的,應分開保存。閱過的考卷、答題卡應收集保存,保存期一年;考核工件應編號保存,保存期6個月;委托保存的,應辦理相關委托手續,明確保存期限和要求。
第五條全國全省統考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考務資料收集歸檔,包括:鑒定公告、考前會議記錄、報名人數、補考人員情況登記表、考場安排表、試卷交接單、考場記錄表、考試匯總表、考生用過的試卷(答題卡)、論文及評分表,保存期一年;各職業和等級的空白試卷保存兩份,保存期兩年;其他考務資料保存在“全國統一鑒定管理系統”或“考務管理軟件”中,保存期二年;全省統考的制卷資料,保存期一年。考生個人申報資料由各市中心和省屬報名點保存,保存期三年。
第六條技師/高級技師理論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參照第四條由省中心、省屬鑒定所、省批準的高級技師統一鑒定試點單位或各市中心保存或委托保存考務資料;業績評審和論文答辯還需保存業績考核評分表、論文答辯評分表;綜合評審資料由實施綜合評審的省中心或市中心保存,省中心保存省屬鑒定所站技師、中烹等職業技師以及所有除競賽以外的高級技師理論試卷、技能考核評分表及綜合評審資料。以上資料保存期一年。
第七條考試結果檔案(合格人員成績表冊及發證審批資料)由負責發證的勞動保障部門和省市中心永久保存。
第八條鑒定機構評估及年檢資料由負責評估和年檢的省市中心和勞動保障部門永久保存。
第九條考評人員檔案包括:資格申報表、聘約、培訓及資格考核記錄,履職和年度考核記錄,續聘申請等。高級考評員檔案由省中心收集保存,考評員檔案由負責培訓考核使用的省、市中心收集保存。各市中心受省中心委托開展考評員培訓的,必須填寫《考評人員培訓班申請表》一式兩份,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考評人員檔案保存期三年。
第十條職業技能鑒定統計報表,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永久保存。
第十一條證書管理資料包括:空白證書訂購申請表、購領臺帳(進庫)、發放臺帳(出庫),以上表格和臺帳永久保存。
第十二條檔案資料按年度收集整理,編目歸檔。考務過程檔案以時間為序按鑒定批次整理歸檔。
第十三條有條件的鑒定機構可設立自有檔案室,沒有條件設立的,可整理后移交所在單位檔案部門統一管理。鑒定機構設立自有檔案室的,應指定內部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檔案收集整理和歸檔,明確職責,歸檔時應查驗檔案的完整性。檔案管理人員變動的,應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第十四條檔案應保存在安全、干燥、通風之處,具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環境,并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檔案可以是書面形式記錄的紙質資料,也可以是電子文檔數據。以電子文檔保存的數據檔案應及時備份,并進行編號保存。
第十六條檔案應分時間、類別保存,便于查找。應根據不同保存媒介的不同保存要求選擇適合的保存地點。
第十七條因業務原因需要借閱、查詢檔案的,必須履行必要的借閱手續,在主管領導和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后方可借閱、查詢,在借閱期間必須確保檔案的安全,使用完后及時歸還檔案。
第十八條質量督導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考務檔案的,鑒定機構必須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推托。
第十九條保管期限到期的檔案,可以登記造冊,經批準后定期由保密部門銷毀。
檔案館檔案管理制度范文6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企業檔案,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企業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企業應遵守《檔案法》,依法管理本企業檔案,明確管理檔案的部門或人員,提高職工檔案意識,確保檔案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四條企業檔案工作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中央管理的企業制定本企業檔案管理制度和辦法須報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五條企業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訂本企業文件材料歸檔和檔案保管、利用、鑒定、銷毀、移交等有關規章制度;
(二)統籌規劃并負責本企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鑒定、統計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導本企業各部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
(四)監督、指導本企業所屬機構(含境外機構)的檔案工作。
第六條企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有相應的檔案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七條企業各部門負責歸檔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業檔案部門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絕歸檔。
第八條歸檔的文件材料應完整、準確、系統。文件書寫和載體材料應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規范。歸檔的電子文件,應有相應的紙質文件材料一并歸檔保存。
第九條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檔案保管期限,劃定檔案密級。
第十條企業采取有效措施對檔案進行安全保管,并切實加強對知識產權檔案和涉及商業秘密檔案的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進行鑒定。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登記造冊,按有關規定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批準后進行監銷。
第十二條企業做好檔案統計工作。國有大中型企業應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填寫有關報表。企業認真做好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企業檔案現代化應與企業信息化建設同步發展,不斷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企業檔案部門應積極做好檔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企業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為政府有關部門、司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提供真實、準確的檔案。
第十六條企業提供利用、公布檔案,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組織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發生變動,應按《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做好檔案的處置工作。
國有企業破產,破產清算組應妥善處置破產企業檔案;國有企業分立,檔案處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業協商辦理。
第十八條企業對在企業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規定歸檔而造成文件材料損失的,或對檔案進行涂改、抽換、偽造、盜竊、隱匿和擅自銷毀而造成檔案丟失或損壞的直接責任者,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