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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對當前高校學生管理教育中侵犯學生基本權利行為的思考,提出在依法治校境域下如何開展學生管理教育工作,通過構建法治育人環境、完善法治規范體系、實現法治救濟途徑,維護學生權益,實現法治常態下的學生管理教育,建設和諧校園。
關鍵詞:依法治校;管理教育;學生權利救濟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的思維呈現出多元化發展,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和堅持依法治國方略,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教育作為公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到國家建設人才培養和民族復興大業內驅力量形成,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深化教育事業改革、加快發展,推進教育法制建設步伐,施行依法治校發展戰略。實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學生服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實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順政府與學校關系、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基礎上,完善學校各項民主管理制度,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學校、辦學者、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法接受監督的格局。嚴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則與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不斷提高學校管理者、教師的法律素質,提高學校依法處理各種關系的能力,保障校園秩序穩定。
一高校學生管理教育行為存在“非法治化”的狀態
大學生思想教育工作強調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和環境育人的有效結合,可見在高校學生管理教育工作中,管理具有主導作用。長期以來,由于傳統學生管理思維及模式的慣性作用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致使高校學生管理中侵犯學生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權益的現象較為普遍,而且沒有引起教育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足夠重視,致使學校管理制度中不合法、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過程中的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和《教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學生受教育權實質就是學籍資格,可以具體到學生進入學校獲得學籍和退出學校喪失學籍兩個方面。學生通過寒窗苦讀,參加各類入學考試,由于地域、層次、學生身體差異等原因,受到分數、名額、體檢等多方面的限制,使得學生享受不到平等的受教育權利。另外,擇校、權錢交易等腐敗滋生的土壤也無法保證學生享受公平的錄取機會。學校的規章制度中總是包含著退學、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等改變大學生身份的條令,這些條令本身是否合法就存在著質疑,與“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原則相背離,存在著學校行政規定大于“法”的事實,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利。2.侵犯學生的隱私受保護權利。隱私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近年來,學校為了節省人力資源,大批的技防手段得以實施,校園、教室、宿舍走廊等公共場所安裝了大量的攝像頭,對所拍攝的涉及個人隱私方面的資料公開傳看播放、隨便使用,無形中是對學生隱私權的侵犯。還有諸如考試成績公榜、私拆學生信件、竊聽學生語音通話、私自翻閱他人QQ、微信等信息,都是侵犯學生個人隱私權的違法行為。3.侵犯學生的客觀評價權利。我國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學業成績和思想道德素質上的公正評價權,教育者應該按照師德和職業道德的要求,客觀公正地對受評對象做出正確的評價,保障受教育者享有這項基本權利。恰恰相反,學校的各種規定剝奪了受教育者的這項權利,諸如受處分者不能享有評比先進的資格、不得享受獎學金待遇、受留校察看學生不能獲得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還有些學校規定沒有通過英語四級、六級考試和沒有取得計算機等級證書或專業技能證書,不能畢業等規定,從一定程度上與國家、教育部頒布法律條款相違背,侵犯了學生享有的客觀評價權利。到今天為止,有部分高校取消了過英語四、六級取得位的要求,無疑是推動學校法治化改革進程的一個里程碑。以上所列三種高校學生管理教育的“非法治化”行為,是管理者容易侵犯學生基本權利的行為。在高校教育管理過程中,還有其他類似侵犯學生財產權、知情權、自由權、婚姻自由權、生育權等違法行為,都不易引起管理教育者的重視。
二高校學生管理教育行為存在“非法治化”的成因
造成高校學生管理教育行為存在“非法化”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保守落后的思想跟不上時代日新月異變化方面的原因;也有高校管理層法治觀念淡薄和方式方法欠缺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現在:1.居高臨下的師道強勢。俗話說“一日為師,終身為父”,可見自古以來,師道尊嚴在人們思想意識中占有重要位置。學校中最主要的關系表現在教師和學生的關系上,這種關系的存在本身就是沒有平等而言的,教師居高臨下,具有主導權和絕對權威,是教練員也是裁判員,掌握著評價的規則和話語權。而學生相對處于弱勢,只能尊重和服從,扮演好運動員的角色,享受著不平等的“待遇”。有意無意間,管理教育者就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權利,還被戴上“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為了一切的學生”的高帽子,行為上違法了卻感覺不到。2.以“規”代法的治校條款。學校管理對象被分為教師和學生,對教師的要求有教師法、職業規范、師德規范等制度約束。對學生的要求主要是通過學校本身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行為準則來進行約束,由于高校管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地位上不具有對等性,所以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存在著重視學校權威、輕視學生權利的失衡現象,大量的條款規定學生應該怎么樣、不準怎么樣,有些條款無視學生的權利。高校管理教育者在思想觀念和規章制度執行上都有侵犯學生權利的危險隱患。3.忍讓退步的學子情懷。縱觀當前各高校發生的學生維權案件,步步艱難。一方面由于我國教育相關法律不健全,在法律適用上難以找到合適的條款。另一方面重要原因在于高校管理教育以行政化命令為主,有著極其復雜的行政背景,某些行為也是教育相關法律賦予高校的權力,法院難以插手學校與學生間侵權案件的管轄和處理。傳統觀念和社會輿論也認為學校對學生的行政處理是具有合理性的,作為學生理應接受,并認真履行處理條款,在喪失權利的情況下忍讓退步。再加上學生主體本身維權意識淡薄,放任高校管理教育的侵權行為得以存在和延續。
三高校學生管理教育措施“法治化”的實踐
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校辦教育必須要打破傳統的封閉式管理體制,要打開大門實行“開放式”辦學模式。堅持依法治校的理念,加強高校自身的發展建設。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學、維護教職員工和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實現學校民主管理在法治軌道下良性運行,覆蓋學校各主體的利益訴求和權益保障。1.加強法制宣傳,構建高校學生管理教育的法治環境。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依法治國理念上升到國家的基本政策,各項規范社會行為、規范權力運行的法律法規相繼成文、頒布、施行。對高校而言,我國有關教育發展、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為高校實行依法治校提供了基本依據。一要提高認識,進行普法教育。高校黨委要把教育法制學習與宣傳納入到教職工政治學習和教育工作范疇,提高廣大教育者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熱情,通過開展法制講座、法制基地參觀學習、對話會、交流會等方式,營造依法治校的氛圍。二要拓寬渠道,進行法制滲透。充分利用“兩課”教育資源,從課堂角度滲透法制觀念,普及法律知識,讓法治理念深入到學生的思想意識中,開設《教育法概論》、《教育行政法》等課程。三要用好新媒體,搶占依法育人新陣地。高校要高度重視信息化建設,開發維護好論壇、博客、微信、QQ等軟件服務功能,進行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的有效滲透。充分利用校園廣播系統和宣傳欄、窗等,進行法制道德和法制知識、行為宣傳,營造依法治校的環境,搶占高校依法育人的新陣地。2.加強制度完善,構建高校學生管理教育的法治體系。高校的管理者要樹立依法治校的觀念,建立健全高校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學校、教師和學生的職、責、權、益,以此來保證各部門、各崗位的高效運行,使得管理步入規范化、制度化的法治軌道,做到有“法”可依。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制度,總攬全局。高校應該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規定,把涉及高校教育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系統地歸納,依法形成學校的《章程》,保證學校的教學活動正常運行,保障學生權益,保護“弱者--學生”享有話語權利,推進學校的科學管理、自我發展良性運行機制,總攬學校全局的各項工作。二要制定民主有序的制度,加強監督。高校要完善各項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擴大學校主體的有序參與,聽取各個層面人員的聲音,加強議事協商,完善基層民主制度,通過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保障教師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通過學代會、團代會、會、學生黨員民主生活會、學生議校制度來搭建學生參與學校各項活動的載體,拓寬學生參與學校辦學和管理的渠道,實現學生的知情、表達與監督的權利,維系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生態環境。三要制定客觀公正的評價體系,合理定位。高校的服務對象是學生,學生是學校存在的理由。高校培養合格人才、客觀公正評價每一位學生是對學生、對用人單位和對社會的責任,高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科學設計學生的一系列評價體系是保障學生享有平等公正權利的保證,也是學生基本權益獲得的保證。如何客觀公正地刻畫好每位學生的畫像,直接關系到學生各項權益的獲得,如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評比,獎學金、助學金的評定,用人單位的推薦,各項優秀選拔結果的運用,都關系到學生的切身利益。只有科學合理設計評價體系、客觀公正執行評價體系、大公無私使用評價結果,保障學生各項權益才會成為可能,才會合理定位每個學生的坐標。3.加強民主管理,構建高校學生管理教育的權利救濟。市場經濟與依法治國境域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人心。對于高校內的學生來說,必要的學生權利救助是學生這個特殊群體的合理要求,應當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加以確定,相關內容也應當在校規中有所體現,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沒有救濟的權利是沒有保障的權利。因而從法治的角度上看,對學生的權利救濟制度完善和重視是高校管理者應有的職責。一要建立校內申訴制度,保障學生的權利。《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都明確規定了學生有提出申訴的權利,這是法律和規章賦予學生依法依規申訴的權利,但在申訴程序上沒有具體程序規定。為此,高校應該建立校內申訴制度,保障學生的權利行使。何謂校內申訴制度呢,就高校學生管理教育來講,是指學生因對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或人員做出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或認為其有關具體行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學校依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查處理的制度。高校應當組織各個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教師、學生成立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的正當申訴請求。明確規定學生申訴的程序:向誰申訴、提交什么材料、哪些權利受到侵犯可以申訴、時效、申訴結果告知等內容。然后由申訴委員會進行審查、受理、聽取爭議雙方意見陳述,形成處理建議書、報學校批準后,做出正式申訴處理決定。正式申訴處理決定包括:維持原處理決定、撤銷原處理決定、在管理權限內做出變更處理決定,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申訴人。校內申訴制度作為高校內部學生權利救濟制度,可以將高校職能部門或人員與學生之間的矛盾糾紛在學校內部有效化解,避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的介入,充分維護高校學生管理的秩序穩定、校園和諧。當然學生也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校外行政申訴或其他救濟途徑。二要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化解學校與學生的矛盾。教育仲裁制度具有仲裁制度的一般屬性,也具有特殊性。何謂教育仲裁呢?教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據教育法律規定,當學生與高校之間發生糾紛時,依法向專門設置的教育仲裁機構申請,由教育仲裁委員會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調節、裁決的一系列活動。教育仲裁委員會有教育行政部門代表、高校代表等組成,也要聘請教育界、法律界專業人士擔任兼職人員,使得仲裁更具有專業性和公正性。仲裁機構設置在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具有不需要書面審理、也不需要當面對質的審理,具有非對抗性的特點,雙方當事人情感上容易接受,避免師生感情決裂,有傷傳統倫理,并且可以“一裁”定終局、提高效率。三要保障學生訴訟請求權,對等學生的地位。我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賦予了高校辦學自主權,決定著高校作為法律主體的“特殊性”。確界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糾紛的訴訟范圍,實現司法權介入高校管理,是依法治國環境下實現依法治校的當務之急,也是解決高校學生權利保護的重中之重。法治的價值在于以人為本,把人作為法治的出發點和歸宿。高校堅持以學生為本理念,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益,實現依法治校的良好育人環境,是對高校學生管理提出的要求和大勢所趨。高校學生管理要弘揚教育的科學精神和人文關懷,樹立法治精神和培育大學生維權意識,保護學生個性的發展,塑造大學生的人格,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定、規范秩序,在高校學生管理中逐步營造尊重學生權利、依法依規辦事的濃厚法治氛圍,實現法治常態下的高校學生管理教育,建設和諧校園,共筑美好家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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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元何 單位:蘇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