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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適用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律適用論文

法學本科視野下法律教育論文

一、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筆者不贊成廢除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因為法學是一門應用型學科,其目的在于培養具有法律實踐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而不僅僅是培養具有法律意識的守法公民。這就要求法學本科生在畢業之后能夠熟練運用法律通過制作各種法律文書的方式來解決現實爭議問題。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適用方法和文書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為合格的法科畢業生和法律人才。畢業論文恰恰能夠達到檢驗學生法律適用方法和文書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廢除畢業論文的大前提下,筆者認為,很多高校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選題指導思路和評價機制偏離國家對本科生或學士學位申請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據我國《學位條例》和《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本科生獲得學士學位的條件是:“(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達到碩士或博士的學術水平,即“對所研究地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②或“做出創造性的成果”③。換言之,本科畢業論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學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能,而不是學術科研能力。因此,我們不能用見解獨到或創新性來衡量一篇本科畢業論文的質量,也不能要求學生去解決一個學術或理論問題。對此,可能有人要問,不具有獨到的見解或創新性,不解決學術問題,還能稱之為論文嗎?當然能,論文包括學術論文和非學術論文。本科畢業論文就是非學術論文,碩士論文或博士論文就應該是學術論文。就法學論文而言,有法律適用方面的論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論文。前者主要研究現行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適用,屬于解釋論范疇;后者主要研究現行法律規范的弊端和修正,屬于立法論范疇。在畢業論文選題時,大多數學生喜歡選擇后者,老師也樂見其成。這在以前很正常,因為以前我國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諸多弊端,著文獻策實屬學者分內之事。但目前,我國各項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還一味指導學生選擇立法論方面的題目,就難免失之于法律規則的理解和適用。更為嚴重的是,此類選題側重于學術研究,偏離本科生的培養目標,還是更多地選擇解釋論方面的題目為宜,這才是法律學習的基礎。在筆者參與的答辯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某論文提出的立法建議早已成為生效法律或者對剛剛出臺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議。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評價機制方面,從畢業論文的寫作到答辯,一共有三個環節:指導教師意見、評閱教師意見以及答辯委員會意見。無論任何環節,一般高校都要求對論文的學術性或創新性進行評價。這種評價標準實際上是學術論文的評價標準。用此標準評價本科畢業論文是不適當的,因為本科畢業論文不是學術論文,我國《學位條例》也不要求本科畢業論文具有學術性。筆者在參加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指導、評閱和答辯時,盡量回避對其進行學術性評價,但大多數老師仍然習慣與此,而沒有認識到國家本科畢業論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決現實問題而非學術問題。總之,只要準確理解國家對本科畢業生或學士學位獲得者的要求,我們就可以得出本科畢業論文不必具有學術性而應側重實踐性或應用性的結論。因此,必須改變我國目前針對本科畢業論文的錯誤做法,恢復其應然功能。

二、將法律診所課程作業作為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

為了矯正本科畢業論文對學術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復應然功能,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勢在必行。就法學專業而言,筆者主張實行本科畢業論文形式的多樣化,將選修法律診所課程作為法學本科畢業實踐的重要環節,將法律診所課程的結課作業作為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選修法律診所課程并順利通過考察的本科學生,即視為通過了本科畢業論文答辯。之所以如此主張,其原因在于法律診所課程完全具備本科畢業論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診所,又稱診所式法律教育或臨床法律教育,是對醫學院學生在醫療診所臨床實習之做法的借鑒,于二十世紀中葉發端于美國法學院,后風靡兩大法系,而成為其法學院的主要課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國法律教育體系,并被全國各大主要法學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級本科生或研究生開設。法律診所課程包括課堂講授和案件處理兩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無論是課堂講授還是案件處理都立足于真實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師指導下學生親自處理或的為弱勢群體服務的案例。因此,法律診所課程與傳統法律課程有著根本的區別,它以學生為中心,以案例為中心,以實踐為中心,一改傳統課程的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的灌輸式授課模式。法律診所的實踐性特征決定了該課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學生學習和掌握法律基礎知識,而是運用其已經掌握的法律基礎知識去解決真實世界中的真實案例。在對真實案件的處理中,不僅能夠反映出學生對法律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更為重要的是可以鍛煉和考察其運用法律基礎知識解決現實爭議的實踐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講,順利通過法律診所課程學習的學生,就達到了本科畢業生或學士學位獲得者的水平,滿足我國《學位條例》規定的相關要求,依法可以獲得本科畢業證和學士學位。因此,該課程在功能上和本科畢業論文是一致的。選修法律診所課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畢業論文,是可以的。從課程指導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診所課程與本科畢業論文的指導、評閱和答辯也存在相同之處。在法律診所課程的講授和指導過程中,我國的法學院一般都配備多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和執業經驗的專職教師以及從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選聘的富有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士充任兼職指導教師。我所在的內蒙古大學法學院的法律診所課程即是如此,我們有專職教師三名,都有律師執業資格和經驗,在很多課程的講授中也經常邀請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現身說法,隨堂指導。在結課環節,我們要求每一位同學提交一份辦案報告,然后三位老師集中會診,結合日常案件處理或情況,給每一位同學一個合適的分數。這與本科畢業論文的答辯委員會模式是類似的。最后,除法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比較契合國家對本科畢業論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診所的另一個鮮明特點是公益性。這種公益性主要體現在法律診所主要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個法律診所都是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在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之前的2008年,內蒙古大學法學院就與內蒙古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聯合建立了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對外開放。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之后,法律診所與援助中心合二為一。因此,法律診所課程既是一門法學課程,又是一項公益活動,不僅能夠鍛煉和檢驗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更能培養和考察其法律職業道德。

三、完善法律診所課程以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

法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特征和評價機制決定了其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同質性,也就決定了選修法律診所課程可以作為完成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議教育部和開設法律診所課程的高等院校允許選修法律診所課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診所結課作業作為本科畢業論文。為了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這一改革,法律診所課程本身也要進行相應的完善。首先,提高認識,重視法律診所課程。法律診所課程自開設以來,一直都受到廣大學生的熱烈歡迎。在這里,他們可以接觸到真實的案例,可以認識鮮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復雜的社會,可以體會到法律的價值,可以感知勝訴的成就。就內蒙古大學法學院而言,每年要求選修法律診所課程的學生都遠遠大于該課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師還沒有認識到法律診所課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參與診所課程,從而限制了該課程的容量。因此,為了滿足學生的需求,也為了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廣大法學教師應當首先提高認識,積極參與法律診所課程。其次,推動法律診所課程的規范化建設。每一個法律診所就是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實現法律診所的規范化,就應當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標準建設法律診所。比如,實行案件登記制度,記錄每一個來電、來訪的當事人和案件基本情況;完善案件處理機制,為每一個案件配備一個主辦學生和指導教師;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為每一個結案的案件及時建立檔案,載明處理結果;等等。同時,作為一個課程,還應要求主辦學生在結案之后及時完成結案報告,梳理案件事實,整理爭議焦點,明確法律適用,闡述裁決結果。最后,落實辦案經費,為法律診所的良性運作提供物質保障。法律診所為當事人提供的是免費的法律服務。但任何法律服務都是需要經費支持的,比如打印復印費、差旅費、辦公經費,等等。這就需要國家、社會和學校的多方支持。據筆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都有福特基金會的專項資金支持,比如中國人民大學。但更多的院校是從本院的辦公經費中擠出來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診所的正常運行。因此,建議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教育部、司法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相關政策,為法律診所課程提供專項教育經費。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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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出版模式著作權機制探析

摘要:開放出版與預印本是科技期刊以改革期刊著作權運營模式為核心特征的2種新型出版模式。在界定“OA”“金色OA”“綠色OA”“完全OA”“混合OA”“回溯金色OA”等概念的基礎上,厘清金色OA與綠色OA的著作權機制,認為需要關注不同版本論文的共享問題、綠色OA的著作權處置權限和CC協議的適用問題等。同時,在厘清預印本著作權機制的前提下,認為期刊可以出版預印本、可以以訂閱模式出版預印本;投稿時明確告知稿件為預印本的,不屬于學術不端行為所指的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

關鍵詞:開放出版;預印本;著作權;開放獲取;知識共享

開放出版與預印本是科技期刊2種引人矚目的新型出版模式。一方面,源自“開放獲取”運動的開放出版,以革新科技期刊出版的著作權機制為特征,解決了研究人員基于公共資金資助出版的科研論文因傳統出版著作權運營模式而不能使公眾永久免費獲取的問題。另一方面,近幾年涌現的預印本,直擊科研論文評審周期長、評議機制不透明、獲取費用高昂的痼疾,為科研論文直接發表和免費獲取提供平臺,被視為學術交流模式的“破壞性創新”[1],對發掘優質稿源、縮短評審周期、革新評審方式帶來積極意義[2],也被美國《科學》雜志評為“2017年十大科學突破”[3]。科技期刊出版領域出現的這2種新型出版模式引起了業界廣泛關注,但也因為政策定位不清晰、政策機制不完善等原因[4],使業界有所顧慮。鑒于2種出版模式均以改革著作權運營模式為核心特征,厘清其著作權機制對理解這2種新型出版模式具有重要意義。

1OA期刊出版

1.1開放獲取及其相關概念。根據《布達佩斯開放獲取倡議》,“開放獲取”(OA)指“公眾可以通過公共網絡免費獲取文獻,并被允許閱讀、下載、復制、發行、打印、搜索,對論文全文進行鏈接,建立索引,用作軟件的攜帶數據或其他任何合法用途。使用文獻不受經費、法律或技術的限制(接入互聯網除外)。版權對作品的復制和發行并沒有限制,其所發揮的唯一作用是賦予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作品被正確引用、貢獻承認的權利”[5]。開放獲取與免費獲取不同。免費獲取是對訂閱期刊中的文章,向非訂閱者提供免費閱讀;開放獲取則是依據具體的許可協議,向公眾提供文章。兩者的核心區別有二:一是開放獲取允許第三方在遵守許可協議的前提下重用作品,免費獲取只提供免費閱讀;二是開放獲取沒有時間限制,免費獲取可以對免費訪問設置時間段。開放獲取分為“金色OA”和“綠色OA”。金色OA即開放出版,意味著論文的最終出版版本可以永久在線免費向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提供獲取。綠色OA即開放存儲,也稱為自存儲(self-archiving),意味著作者可以在數據庫中存儲論文的非最終出版版本,并向公眾提供永久免費獲取。金色OA通常會收取論文處理費(APC);綠色OA不需要支付論文處理費,但共享論文通常有時滯期(embargoperiod)限制。綠色OA是否設置時滯期,以及設置多長時滯期,取決于期刊政策。金色OA分為“完全OA”和“混合OA”。“完全OA”是指期刊中每一篇論文都是金色OA論文;“混合OA”是指期刊本身是訂閱期刊,只是將其中一些論文制作成金色OA論文。制作方式有2種:一是在期刊決定錄用論文后,由投稿人選擇適用金色OA的許可協議,并支付APC;二是在論文作為訂閱文章正式發表后,由投稿人聯系期刊將論文回溯為金色OA論文并支付APC(圖1)。回溯型金色OA論文與直接以金色OA出版的論文相比,投稿人所支付的APC計算標準不同,前者通常支付標準化的APC。對于以訂閱模式出版的論文,即使不回溯為金色OA,也可依據期刊政策實現綠色OA。期刊是否支持綠色OA,以及以何種方式支持綠色OA,取決于期刊政策。

1.2開放出版的著作權機制。1.2.1金色OA的著作權機制在科技期刊的傳統出版模式中,期刊往往要求作者將論文的著作權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期刊,期刊才能從事相應的出版活動。作者將論文的著作權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期刊后,期刊會主動管理論文的著作權,并在遭到侵權時主動維權。期刊同時也會制定政策允許投稿人保留一定的權利,例如保留署名權、保留非商業性使用論文的權利,以及保留在遵守期刊時滯期要求的前提下將論文手稿在個人網站、博客或機構知識庫中等權利。在開放出版模式中,期刊不要求作者將論文的著作權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期刊,而是按照3個步驟來處理:1)作者保留論文的著作權,但與期刊簽署出版協議,授予期刊出版發行該論文所需的權利。2)作者選擇一種具體的著作權許可協議,并由該許可協議來規定論文出版后他人可以如何使用該論文。常用的許可協議是知識共享協議,即CC協議;也有出版商自行制定許可協議供作者選擇,如愛思唯爾集團[6]。3)期刊以作者選擇的許可協議向最終用戶提供該論文的網絡獲取。在傳統出版模式中,著作權運營是期刊的主要收益來源之一;而在金色OA模式中,由于作者保留著作權并提供開放獲取,期刊便以收取APC的方式來彌補這部分的損失。當然,業界對金色OA模式下APC計算的依據與透明度仍有爭議[7-9],但這是審計問題,而非著作權本身的問題。未來需要探索如何從法律層面來規制不合理的APC,并建立合理、規范的標準,既保證對出版商具有一定的激勵,也不會毫無限制地提高APC,使作者、機構難以負擔,從而實現出版商和作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金色OA的可持續發展。1.2.2綠色OA的著作權機制與金色OA不同,綠色OA針對的是以傳統模式出版的論文,即訂閱期刊論文。綠色OA的主要途徑是將論文手稿存儲在機構知識庫或主題存儲庫中,以及將論文在作者博客等社交媒體上。與普通存儲不同,綠色OA是作者在適用某一著作權許可協議的前提下進行存儲與。綠色OA不需要向期刊支付APC。期刊一般通過設置時滯期,并在時滯期內禁止作者公開共享論文,來保護期刊的收益。目前,多個國家的科研機構、科研資助機構均對其資助的科研成果有綠色OA的要求[10-12]。期刊支持綠色OA,將有利于作者遵守其工作單位或資助機構的政策要求。

1.3開放出版的著作權問題與應對。1.3.1不同版本的共享問題在寫作和出版的不同階段,論文有多個版本,每個版本涉及的著作權法律關系略有不同。因此,不區分論文版本對論文進行共享會有著作權侵權風險。根據NISO(NationalInformationStandardsOrgani-zation)和ALPSP(AssociationofLearnedandProfessionalSocietyPublishers)制定的《期刊論文版本指南》,期刊論文分為“作者的原始手稿”(AOM)、“最終審定稿”(AM)和“出版版本”(VoR)[13]。AOM是作者向期刊投稿的、尚未進行同行評議的原始手稿。此時,著作權在作者手中,作者完全能夠決定是否共享、如何共享。AM是經過同行評議后被修改并被期刊編輯接受發表的版本。此時,作者往往已經與期刊簽署了出版協議,論文的著作權受協議的約束,因此AM是否共享、如何共享需遵守協議約定。例如,期刊有時滯期要求的,作者將AM上傳至機構知識庫時,需注意在時滯期內不得公開共享。“出版版本”是經過編輯、排版、應用元數據,并分配了DOI的正式出版版本。對于“出版版本”,除了出版協議的約束外,期刊還對論文排版享有版式設計權。對于出版版本,如果論文以金色OA出版,則可以根據需要共享;如果論文以訂閱模式出版,則即使期刊有支持綠色OA的政策,共享該版本也必須有期刊的授權。1.3.2綠色OA著作權處置的權限問題隨著開放獲取運動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科研機構、科研資助機構對其資助產出的科研成果制定了OA政策,包括綠色OA政策。在我國,2014年中國科學院和國家自然基金委分別了《中國科學院關于公共資助科研項目發表的論文實行開放獲取的政策聲明》[14]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受資助項目科研論文實行開放獲取的政策聲明》[15],要求得到公共資助的科研論文在發表后12個月內實現綠色OA。然而,由于綠色OA針對的是訂閱期刊論文,這類論文在錄用時著作權往往已經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了期刊,作者對論文著作權的再次處置將受到出版協議的約束。由于機構政策對期刊與作者簽署的合同并沒有強制力,在期刊不支持綠色OA的情況下,如果作者依據機構的政策對論文進行綠色OA,則作者將面臨違反出版協議,有違約責任的問題;如果作者依據出版協議不對論文進行綠色OA,則作者又將面臨違反機構政策或資助協議,也有違規或違約的問題。為了避免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作者向期刊投稿之前,務必了解該論文的資助機構對有何要求;另一方面,我們也呼吁更多的科技期刊支持綠色OA。1.3.3“CC協議”的沖突問題由于不同機構OA政策推薦使用的CC協議的類型可能不同,各個期刊的OA政策要求使用的CC協議的類型也可能不同,一篇論文因此可能會使用多個不同類型的CC協議,這就帶來不同類型的CC協議相互沖突的問題。對此,建議期刊在作者選擇CC協議時,提示作者核查其工作單位或資助機構是否有特定的許可協議要求,并提示作者哪些類型的CC協議相互之間不能兼容(表1)。1.3.4“CC協議”不可撤銷的問題為保持著作權授權穩定,CC協議一經適用則不可撤銷。如果作者因不了解CC協議的內容或對協議內容有誤解,導致錯誤地選擇適用了CC協議,或選擇適用了錯誤的CC協議,則論文一旦以某種CC協議發表或共享,將不能再撤銷協議。可見,CC協議關系到作者對其論文著作權的重大處分,期刊有必要在金色OA的出版協議或綠色OA的支持政策中,明確提示作者可選擇的CC協議類型及其具體內容,并提示作者了解不同類型的CC協議對論文提供的重用權利和可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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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發展中的法學思考

 

社會發展中的金融法與環境法問題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準“,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此次會議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醫事法中心、復旦大學民商法學科主辦。來自俄羅斯莫斯科大學、德國洪堡大學、英國班戈大學、日本神奈川大學、韓國西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以及復旦大學部分教師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收到學術論文30余篇,圍繞“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主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淪,是一次高層次的學術研討會。   此議題研討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評議。主要論文包括:   (1)俄羅斯前總理、俄羅斯聯邦審計院秘書長、莫斯科大學國家審計學院院長S.M.沙赫賴(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國家審計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的報告。他認為,國家審計是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下國家優化解決社會經濟任務的工具,它以公民監督國家效率的機制合理取代了幾個世紀以來國家監督個人行為的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監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會經濟改造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特別重視分析各種改革與戰略的社會代價。國家審計制度是一項轉向新經濟類型和高水平社會發展的前提手段。   中國學者評論認為,俄羅斯的審計制度對于俄羅斯的反腐敗有重要作用。國家審計制度從學術角度來說是憲政的視角,值得中國學者研究與借鑒。   (2)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態立法的新的法律編纂》的報告,介紹了俄羅斯生態立法的主要任務、結構、主要途徑(跨部門的法律編纂)、法律部門的區分與整合(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區分整合后形成生態法)、法典制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認為生態立法改變了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基礎,將會促進向清潔技術轉化并保障國內經濟在高生態標準下進一步增長,促使建立真正的國內生態安全體制。中國學者討論認為,俄羅斯將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整合為生態法,這種跨部門的綜合性的立法,即社會法的產生,值得我們研究。   (3)英國班戈大學法學院院長德莫特•卡希爾(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論文《歐盟內歐洲法院在公共采購領域對透明原則的運用》發表了演講,介紹了歐盟在公共采購領域的一些最新發展,歐盟法確立了公共采購領域的透明原則及非歧視原則。歐洲法院(ECJ)的諸多判例已經對27個歐盟成員國不透明的公共采購現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強化了透明原則,產生了擴大適用非歧視和透明度一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遵循了歐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幾乎所有該論文討論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機構都被認定為違反了歐盟法律或一般原則。中國學者結合金融危機及中國的政府采購,與克希爾教授探討了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問題。   (4)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金融規制法研究》為題作了演講,以利益平衡為視角,探討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朱教授指出,金融規制法律規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規制發生的正當性、規制的合理限度和規制的法律控制3個方面。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金融公法   2社會發展與侵權責任法改革   規制主要目標包括:雙向兼顧性目標、利益平衡化目標和全球化貢獻目標。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提交的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思考》,俄羅斯的S.G梅德維杰夫教授提交的論文《俄羅斯聯邦銀行儲蓄保險制度》,探討了相關中、外金融法律問題。此議題的研討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匡教授評議。   主要報告有:   (1)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劉士國教授作了《中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爭論問題》的主題發言,向中外學者介紹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程等基本情況,著重對以下幾個立法中的爭論問題及主要意見予以介紹和評述:①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否僅規定侵犯民事權利,是否再規定侵犯利益;②關于統一死亡賠償金的規定;③關于要不要規定國家賠償責任;④關于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否規定礦害等工傷事故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鄰人賠償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劉士國教授認為:①侵權法調整的就是侵犯絕對性民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法與法律有區別,即使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也可能存在于社會生活規則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權利,反對對利益作出特別規定。②統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大勢所趨,有利于保護受害人。③主要從性質上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就此,侵權責任法應作規定。鑒于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侵權法僅規定一條就可以了,表明這是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及賠償的性質,具體條文由國家賠償法規定。④采用責任能力規定是正確的和必要的,這涉及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改革。監護人責任應以被監護人無責任能力為條件,如被監護人有責任能力,被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前者,是直接責任。侵權法以救濟受害人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預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過錯,應予批評教育,甚至責令賠禮道歉。⑤侵權法應規定礦害事故的使用人因違反對被用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不限礦害,凡使用人對被使用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不應由相鄰人賠償,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險行為或公平責任加以判決。加害人不明,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   如仍不能確定加害人,公安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對嚴重受害者實行社會救濟。此外,受害人仍可依醫療保險減輕所支付的醫療支出,保險制度已對此具有救濟功能。   對于中國侵權法的制定,外國專家饒有興趣,就諸多問題與劉士國教授進行了探討。#p#分頁標題#e#   (2)韓國西江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長嚴東燮教   授以《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為題,介紹了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的概要內容、制定該法以后韓國案例的動向,指出了該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議:應對“缺陷推定”作明文規定;《制造物責任法》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預售公寓的缺陷責任;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法令制定的標準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為強制性的;法規條文應更明確。   (3)華東政法大學張禮洪教授就其論文《對侵權行為過錯認定標準的新認識》作了報告。他以《阿奎利亞法》中關于過失的原始文獻為基礎,對完善現有的過失判斷標準提出了建議:侵權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客觀過錯為基本原則,即過失是對行為人沒有盡一個理性善良的人的義務,預見或者預防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的。過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過失概念本身就蘊含了因果關系。過失的存在以行為人是否盡一般人應采取的謹慎義務為標準,但是,還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認識,以造成損害的危險是否由行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身處于一個不應處于的危險區域來判斷行為人的過失。   (4)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淑華作了《未登記過戶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的發言,她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機動車的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所有權自買賣交付時發生移轉,登記過戶僅是買受人據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的“第三人”范疇。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對機動車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利益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論文《機動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保險責任研究》。   3社會發展中的醫事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韓長印教授主持,復旦大學王全弟教授評議。主要報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學法科大學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醫療訴訟與醫療的法制度的動向》的報告。   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介紹了日本國內患者權利運動的發展、重大醫療事故訴訟持續增加的特點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對因出生時的原因造成的腦性麻痹患兒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醫藥品副作用受害人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及預防接種被害人的補償制度。   (2)復旦大學法學院姚軍副教授作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范圍的正確確定》的演講,他提出,作為法治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要求行為(或責任)人對己方行為及其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對己不利的后果)。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它又意味著責任人僅對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不良后果部分負責;同理,基于該核心價值(也是諸法的基本原則),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也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立法即司法上不應強迫其承擔超出該后果的責任。   (3)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滿洪杰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人體試驗侵權責任研究》的發言,建議我國應當構建獨立于醫療過失責任的人體試驗侵權責任制度。人體試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可以在對過錯的舉證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疫學原理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來進行綜合判斷。   (4)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李燕以《雙性兒童性別確定的法律問題探究》為題,提出雙性兒童并不是不正常的,當前醫學界普遍施行的、經父母知情同意而為雙性兒童確定性別的性別再造手術,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性別確定應是兒童自己的憲法權利,父母對子女性別再造手術的知情同意權與雙性兒童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相沖突。法律應承認男女二元性別體系外的第三種性別,雙性兒童的性別確定應待其長大后自己決定。   韓長印教授評議認為,醫事法的研究提醒學者注意到平時不為大眾所關注的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人的權利,也提醒學者們思考我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論問題。由于醫事法內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學者就醫療過失認定、損害賠償、醫療訴訟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社會發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段匡教授評議。主要論文有:   (1)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萊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變遷中的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報告,介紹了社會模型的概念和它作為法律發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紀私法秩序的社會模型的發展以及德國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變遷,提出了現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會國家化、告別契約法中形式自由倫理模式,強調程序的和實質的合同正義,強調了民法的社會責任。   (2)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所作報告《兩岸擔保物權比較研究論綱》,就如何確立保證債權獲得完全清償的制度,比較了2007年3月中國大陸《物權法》與臺灣地區在2007年3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擔保物權修正草案,在擔保物權的追及力、擔保物權的實行期間、抵押權順位、動產抵押、最高限額抵押、權利質權和商事留置權7個方面對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有利于兩岸發展及法律相互借鑒與完善的建議。   (3)復旦大學法學院胡鴻高教授作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律改革》的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治演進歷程與特點、中國企業并購的模式、企業并購突出問題與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業并購,不僅應當有利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而且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特別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企業并購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發展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建設和諧社區與社會。目前當務之急,在于通過法律改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實現機制,倡導和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p#分頁標題#e#   (4)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的演講,指出中國的資源特需改變了世界資源供求格局,闡述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進展,分析了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成為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障礙,分析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環境法和政治動亂問題,最后就中國海外資源投資保護的法律對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5)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蓋威作了《社會組織在我國協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與功能》的論文發言,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盡快制定社團法、修改現行特別法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扶持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淡化一些社會組織的行政色彩,轉變政府中心主義治國理念,確立以民為本、以市民社會和市民組織活動為導向的治國之策,進一步完善協商治理機制。   (6)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與合同法》的報告,俄羅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會議提交了《關于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修訂的構想》的論文,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韓偉、王森波分別提交了論文《斯多葛派的倫理哲學與羅馬法的轉型》、《必亦正名乎?———美國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風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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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期刊版權保護注意的問題

既有的版權保護體系基于傳統媒體環境而建立,學術期刊與新興媒體的融合使現有學術期刊傳播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隨之,該體系也呈現出較大的不適應性,出現了諸多困境,表現較為突出。

1.法律難以跟上新媒體發展節拍

學術期刊沒有作者許可是否可以網絡使用存量論文。“先授權后使用”是版權使用的通常法則。依此,學術期刊網絡使用論文除法定例外必須獲得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然而,廣大學術期刊對歷史上的大量存量論文,尤其是互聯網還沒有興起時登載的論文,并沒得到這樣的授權。這意味著從法律意義上講,學術期刊們是無法直接網絡使用這些存量論文的,除非他們一個個找到作者,拿到授權,但這又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學術期刊與新興媒體融合是大勢,但若不能很順暢地利用這部分存量作品,融媒進程自會大大受阻。學術期刊是否有“孤兒作品”的網絡使用權。或者因為作者離世且無繼承人,或者因為版權管理信息不全而無法找到作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作者,等等,使得很多學術期刊掌握大量的“孤兒”或“無主”作品,對于這些作品是否能網絡使用,目前得不到相關法律支持。學術期刊通過“用稿聲明”方式獲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效力問題。目前大部分學術期刊通過“用稿聲明”或“投稿聲明”方式來獲取作者的信息網絡使用權,諸如“凡經本刊采用的稿件,即視為作者同意授權本刊對其圖文作品形式網絡傳播再使用的權利”。對于這種獲權方式的合法性,學術界有不同聲音,司法實踐也未給予實質性支持。[4]經過作者許可的網絡使用是否不需要學術期刊的授權?依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論文信息網絡傳播權在作者手里,為此,一些網絡媒體時常只獲得了作者的許可便轉載使用已在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這樣的網絡使用對學術期刊的利益損害很大,最直接的影響當然是發行,此外也是對學術期刊論文生產投入的否定。學術論文的最終成稿出版,并非僅僅是作者的勞動成果,外審專家的評審,編輯的選稿、審稿和與作者的反復討論,校對的審校,等等,學術期刊投入了很多,網絡轉載時不經過學術期刊的許可,這意味著這種投入是“為他人作了嫁衣”“被打了水漂”,是一種不公正的對待,也會嚴重挫傷學術期刊的積極性。現有“合理使用”給融媒環境中學術期刊合法利益帶來潛在風險。如果微信或微博用戶個體在朋友圈或微博空間里以學習、研究或欣賞的目的將學術期刊的論文進行上傳或轉發,那么這樣的作品使用是否適用“合理使用”?依照傳統環境來看,這樣的作品使用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但在融媒環境中,若也簡單將其適用,就有可能對學術期刊合法利益帶來較大的損害。因為假如用戶是網絡大V,那么這樣的上傳或轉發就可能帶來很大的論文點擊量和轉發頻次,這自然會沖擊到學術期刊的發行量,損害學術期刊和作者的利益。

2.學術期刊版權素養整體偏低

2010年9月《傳媒》雜志曾經展開過“中國媒體人版權素養調查”,數據表明,與其他媒體人相比,期刊人的版權素養最低,只有18%的期刊人經過版權培訓,3%的期刊社有自己的法律顧問。[5]其中的學術期刊也不樂觀。2014年和2017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分別認定了兩批學術期刊名單,第一批為5756種,第二批為693種。這些學術期刊大部分處于“小弱散”的狀況:幾名編輯,有時會有一兩個編務和一兩名經營人員,加上社長總編,大致10人左右規模;經營收入大多是勉以度日或靠體外輸血;至今沒有一家叫得響的學術期刊出版集團,期刊之間的合作交流也很少。此外,這些學術期刊的體制機制時常較為保守,大量依然是事業單位,一些已轉為企業的也僅僅是“翻牌公司”。總的來說,學術期刊現有的狀態很不利于學術期刊版權素養的提升。一方面,沒有能力在版權領域做過多的投入,如設置版權管理部門、整理作品版權信息、展開維權保護、讓員工接受版權培訓,等等;另一方面,也缺少動力,體制的庇護和資源的紅利雖不能使日子“紅紅火火”但也能“旱澇保收”,版權保護所帶來的增利很難內化為一種激勵。

3.版權的授權和評估環節不暢

版權的保護與利用相輔相成,合理的版權保護有助于版權利用的順利進行,順暢的版權利用能促使版權得到更好的保護。現今融媒環境中學術期刊的版權利用不是太暢通,突出表現在版權的授權組織不發達和價值難評估兩方面。融媒環境中如何將學術期刊版權的三大利益方——作者、學術期刊和新媒體用戶聯系起來,這需要較為發達的版權授權中介組織。當前,與學術期刊版權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雖成立時間較早,但依然處于職能較弱、權限不大、規模較小、市場化程度不高的階段,學術期刊版權授權時較少會想到借助它的力量。版權作為無形資產,如何評估其價值,這本身就是傳統難題。一篇學術論文究竟價值幾何,慣例評估做法,一是國家法定規定,如《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的千字稿酬標準;二是合同約定,當事人互相約定價格。然而,現有法定規定針對傳統紙質環境中而形成,融媒環境中是否適用沒有法律支撐,也時常得不到相關當事人的認可,如論文的市場表現數據,如點擊率和轉載率的造假問題,便容易使作者或學術期刊質疑所獲得的版權報償。合同簽訂習慣的未養成,如很少有學術期刊與作者簽訂書面的授權協議,以及新環境中版權價格的很難達成等客觀因素導致的合同簽訂率不高,也使得借助合同約定來評估版權價格的這一方式不能有效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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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生科研能力與鑒定式案例教學

摘要:提高法學本科生的培養質量應當加強培育其科研能力。鑒定式案例教學是提高學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學方式,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應用能力、收集資料能力和獨立思維能力。我國一些知名高校在法學教學過程中已引入鑒定式案例教學法,并進行了有意義的探索實踐。該種教學方法目前在推廣方面還存在一些困難,但必將會被越來越多的法學院校重視,并將在教學實踐中產生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法學本科生;科研能力;鑒定式案例教學

隨著近年來法學教育的發展,法學人才數量呈大幅增長趨勢,根據國家統計局官方公布的數據,法學普通本科畢業生在2000年至2015年間,從19806人增長為131285人。在法學人才數量增長的同時,法學人才培養質量是否同步增長呢?目前,高校和實務界對法學本科生的培養質量普遍反映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學生科研能力不足,應用能力差,實踐能力弱。為加強本科生培養質量,把好學生質量關,教育部于2018年頒布了《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以下簡稱“新國標”),其中規定了法學類專業人才應當具備的知識、能力和素質要求。其中包括四項專業能力,即學習能力、應用能力、科研能力和創新創業實踐能力。那么,在四項能力的培養中,應當以何者為“中心”提升學生的專業能力呢?本文認為,法學本科生培養質量的提升,應當是知識與能力的同步提高,而將科研能力作為學生培養質量的核心,有助于全面提高法學本科生的專業能力。

一、以科研能力為核心提高法學本科生培養質量

何謂“科研能力”?國外學者對科研能力的界定,采用廣義的觀點。英國學者克里斯蒂娜•休斯、馬爾克姆•泰特對“研究”所做的定義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研究,需要的很多技巧都是普通的、日常的技巧,包括提出問題、傾聽、做記錄和思考的能力;研究并不是由超然的科學家進行的完全客觀的活動,它是一種社會活動,受到研究者本人持有的動機和價值觀念的強烈影響。美國學者布魯姆對學習的認知過程的分類,除知識外,還包括對知識的理解、適用、分析、歸納與評價。理解是指該人知道或被告知的是什么,也可以使用被告知的材料或概念,雖然不一定能將該概念或材料與其他東西聯系起來或完全了解它。例如,對《合同法》某一條文,能舉例說明其適用條件和法律后果。適用是指將某一抽象的規則應用于特定或具體的情況。例如,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學生能找出適用的規則,然后將它適用于有關事實,得出結果。分析是指將某一個概念或事實分解成簡單的組成部分,找出這些部分的屬性和關系。例如,民事法律關系可分解為主體、客體及內容三個部分,三個部分具有緊密的關聯性。歸納是指將不同成分或部分放在一起形成一體。評價是指關于材料及方法對某些目的的價值判斷。從兩國學者的觀點可得出以下幾點:第一,科研能力就是一種認知能力或者智力能力。第二,在這種廣義的科研能力概念下,學習能力、應用能力都屬于科研能力的組成部分。我國學者通常對科研能力采用狹義的定義,普遍認為,科研能力主要包括發現和提出問題的能力、獲取信息和收集資料的能力、對研究對象及其相關資料和信息進行分析與思考的能力、運用創造性思維提出新思想、新方法和新結果的能力,以及對科研活動的過程與結果進行表達的能力。我國學者將科研能力界定為較高級的認知能力。顯然,新國標中的“科研能力”也在此意義上使用。本文認為,廣義的科研能力即智力能力。學習的認知過程中各項能力是不可分割的,新國標中所區分的“學習能力”“應用能力”“科研能力”,實際上都是智力能力的組成部分。本文在不同語境下使用“科研能力”,但就文章的主旨而言,采用的是廣義的科研能力。只有真正提高學生的科研能力,才能解決學生培養質量問題。就高校法學專業而言,畢業論文一直是衡量學生培養質量的重要指標。但高校法學院普遍反映學生的畢業論文寫作質量差,學生只會陳述法條和他人觀點,有的學生甚至連他人觀點都未理解,只是復制粘貼、囫圇吞棗。畢業論文質量不高的原因從表面上看是學生并未掌握科研方法的知識和缺乏寫作技能的訓練,但究其本質原因是高校在理念上認為“科研能力”只是研究生培養的主要目標,而非本科生培養的主要任務。在此理念之下,很多學校并未在本科階段開設法學方法論課程;有的雖然開設,也未結合學生進行法學研究活動的需要。就學生寫作技能的訓練,有的學校雖然有學年論文實踐環節,但也流于形式,學生并未通過學年論文的寫作獲得法學思維能力的訓練。舉例而言,法學研究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為法律解釋方法,而多數法學院校并未系統傳授這一研究方法并訓練學生掌握這種方法。實務界對學生培養質量的質疑主要是反映學生的“應用能力”與“實踐能力”不足。實務界認為學生只學習了理論,而未掌握應用能力。事實上,法科學生并未掌握的是“理論知識”而非“應用能力”,也就是說,學生在學習能力方面存在問題,未能真正獲得和更新理論知識。例如,從事實務的畢業生咨詢的民事疑難案件,有的案件屬于法律存在漏洞,需要補充;有的屬于法條更新而并未了解新的法條背后的理論。多數情形,不是應用能力的問題,而是理論知識的問題。至于所謂“實踐能力的不足”,不應當歸因于法學院的教學。因為這種能力的培養不是法學院教學的“核心”。何美歡教授對此有很好的論述。她認為,實務技能(即可認為是實踐能力)的核心是處理業務中的人際關系,尤其表現為對待客戶的“臨床態度”或辦公室管理技能。這種能力的培養不是通過法學院的教學活動,往往通過實習等實踐環節來鍛煉。

二、法學鑒定式案例教學是提高學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學方式

所謂鑒定式(Gutachtenstil)案例教學法,是指德國高校法學院在教學過程中廣泛采用的一種案例分析方法。采用該方法分析案例時,要遵循邏輯三段論的規則,先假設所有可能的情形,再分別進行分析論證,最后得出結論。該種教學法適用于民法、刑法和公法等各部門法。在德國,通常在一、二年級開設案例練習課適用這種教學法。這種課程往往進行小班授課,授課人數通常為每班15~20人。民法的案例教學,通常稱為“請求權基礎的方法”。典型的案例題的出題模式為:“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范,主張何種權利。”尋找依據的法律規范是“找法”的過程。而相應的支持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法律規范,即為請求權規范基礎,簡稱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方法在適用時,有一定的檢查順序,須按照合同請求權、類合同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物權關系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他請求權的順序依次檢索。而在檢查每一個請求權基礎是否成立時,又必須嚴格按照請求權是否產生、是否消滅、是否可行使三個步驟來進行。刑法鑒定式案例教學則以構成要件的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這三個階層為分析框架,行政法鑒定式案例教學則存在著違法性審查和請求權基礎兩種模式。源自德國的鑒定式案例教學法在日本、中國臺灣被廣泛傳播,并產生持久的影響,主要在于其有利于法律人能力的培養。第一,有助于提高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及其適用能力。鑒定式案例教學法以具體案例為研習對象,需要學生從法律條文出發解答案例。在此過程中,學生不能僅以法學概念、理論為出發點回答,需要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同時加深對法條中所涉及的概念、制度、理論的理解,才能真正理解法條。在此基礎上,學生查閱法條,結合具體案例分析,可增加其對法學知識的理解和適用能力。第二,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分析、歸納及評價能力。鑒定式案例教學法需遵循邏輯三段論,即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分析模式。在法學邏輯三段論中,法條是大前提,具體案件的事實是小前提,將事實適用于法條,才能得出結論。而在此過程中,學生分析歸納法條、事實的能力以及理論觀點、學說的能力將不斷提高。同時在適用法條的過程中,對現有法律規定的價值取向、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是否合理,也會形成自己獨有的評價與判斷,學生的評價能力會逐步提升。第三,有助于提高學生主動收集、檢索資料的能力。學生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法律規定有漏洞,而理論、學說有分歧,這會促使學生主動收集、檢索國內外資料,以求證理論、學說的合理性。收集、檢索資料的能力在此過程中的提高不亞于或者說比在論文寫作過程中提高更快,因為有了問題意識的主動收集和檢索更有效率。第四,有助于促使學生養成獨立思考與交流的能力。學生在“找法”的過程中,需要解決法律適用的“大前提”,若找到法律,可能要進行法律解釋;若找不到法律,可能要進行漏洞補充或價值補充。在此過程中,學生個體進行的是獨立的“法律思維之旅”。而為了更好地解釋法律,學生可能要比較對法律不同的解釋理論、學說及判決,在此過程中,需要不斷地思考、評析文獻中提到的觀點,與其中的觀點交鋒。在案例研習中,通常以小組進行,學生在與其他同學的交流中,他需要傾聽并理解他人的觀點,也可能要說服他人,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與書面表達能力也能夠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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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

1、經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是缺乏學術思維的培養。在以傳授課本知識為目的的教學理念和一切為考試服務的教學目標的作用下,課堂教學中自覺不自覺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硬性知識的傳授上,缺乏對學生法律思維和學術素養的培養,學生成了“硬性記憶的機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大多數學生迷茫于眾多法律條文的表面知識,無法探索法律條文背后的深刻法理,更不能在理解法理的基礎上抽象概括出眾多法條的規律。在此作用下,一方面,對于經濟法的學習和考試成了學生們學習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死記硬背成了學生們學習經濟法的唯一方法。由于缺少學術思維的培養,學生學習吃力、效率低下、學習興趣索然,教學效果一般,無法實現培養學術型人才的教學目標。二是教學方式陳舊。未來的經濟世界中,以高超的專業知識為基礎、輔之以嫻熟的外語技能才是在人才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王道。國與國之間在宏觀層面的博弈與角逐、跨國私權主體之間在微觀交易中的摩擦與較量,都離不開對他國及國際法律規則的準確判斷與選用,而這需要過硬的法律和英語實力做后盾。然而,就我院現階段的經濟法教學來說,教學手段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與國際化的加劇而有所改變,教學方式呈現出“格局小,模式老”的特點。直言之,單純的全中文講授已無法滿足國際化對人才培養的實際需求,一方面制約了經濟法學科的建設和教資的培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學生國際化素質的提高。

2、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優化策略

2.1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應當遵循“目的性與趣味性兼有”和“客觀性與啟發性并重”兩大原則。案例教學法的核心目標在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通過本課程的學習,掌握運用經濟法處理具體實務的本領,進而使學生在未來生活中面對相關問題時能夠表現出一個法律人應有的從容。經濟法教學現狀表明,“許多學生尚不能充分認識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意義,對于學習純理論問題的興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學教學中應盡量選擇具有趣味性和新穎性的案例。”通過生動有趣的案例強化學生對經濟法原理的理解和關注。此外,“所選取的案例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這樣才能反映社會生活實際,突出法律的實踐性,引導學生進行正確的分析、判斷,避免走入誤區,讓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同時,客觀的案例還應當包含著帶有啟發性的問題,使得學生在對這些問題進行判斷、推理、論證的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學素養與法律技能。案例教學法的實施主要體現在課前準備和課上施用兩個環節上。案例庫的建設是課前準備階段的核心工作。學校可通過鼓勵師生踴躍參加、開展校際教學資源共享活動、成立教學案例庫編纂小組等手段做好教學案例庫的建設工作。具體經濟法教學案例的選取可借鑒現行出版案例資料、符合案例模式要求的社會熱點問題、理論界的經典案例等。規范操作流程是課上有效施用案例的重中之重。具體來說,可按照以下步驟進行:其一,案例選取。授課教師課前從案例庫中精心擇取與特定專題關聯度較高的教學案例。其二,案例導入。授課教師在明確本課時的教學目標后以適當的方式向學生展示教學案例。其三,案例討論。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就特定的問題對教學案例展開討論并匯報討論結果。其四,案例總結。授課教師對學生的發言予以點評,闡釋特定案例反映的理論教學內容,以案說法、依案論理。

2.2論文教學法

論文教學法應當緊緊圍繞“提升思維能力”這一原則而展開。思維能力對大學生來說至關重要。能獨立思考、會獨立表達是一個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而論文教學則是達至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論文教學力爭實現對學生思維能力的培養達到量的積累和質的突變兩者相統一的結果,因此,期末論文考核和畢業論文考核是論文教學中不可或缺的兩個環節。傳統的授課模式,無論是考試課還是考查課,在期末考核中一般采用閉卷考試或開卷考試的方式。并且,考試成績一律按照事先給定的標準答案進行評判。應試教育帶來的一個必然后果就是使多數學生形成機械的思維和劃一的行動,顯然,這不利于個性化創新能力的培養。鑒于此,我校鼓勵教師改善期末評估標準,采用更富實效的考核方式給學生期末評分。目前,已有少數教師將結課論文作為期末考核的方式。筆者認為,對于經濟法這門課,一個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法學學科,應采用結課論文與閉卷考試相結合的考核方式,結課論文、閉卷考試各占期末總成績的50%。當然,授課之初,應專門拿出一次課給學生講授法學論文的寫作方法和評分標準問題。“畢業設計(論文)是學習的深化與升華的重要過程。這個過程既是對大學生學習、研究與實踐能力的培養、鍛煉,又是對大學生學習成果的全面總結,是對大學生綜合素質與實踐能力培養效果的全面檢驗。”經過之前的階段性論文寫作訓練,學生已初步具備學術研究的基本技能。在畢業論文考核環節,應進一步加強論文規范性的指導,使學生在選題、資料、結構、注釋、見解、相似度等標準上有更加準確的認識和把握,為創新性思維能力的養成打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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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立法及特征論述

作者:王鵬 杭琍 單位:淮南師范學院

一模擬立法及其特點

模擬立法是指在法學本科教育過程中,由老師組織、指導,由學生按照立法程序就社會熱點問題、國家和地方立法規劃制定相應法律草案的一種實踐性教育活動。具體來說,模擬立法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模擬立法的活動內容是讓學生學習制定法律,而不是學習運用法律。這是模擬立法與其他法學實踐性教育環節的最重要區別。在目前的法學實踐性教育環節中,除了畢業論文可能會涉及到對法律的評價和建議以外,其他的環節,如模擬法庭、診所教育、案例教育、法律援助、專業見習和實習都僅僅強調學生如何去運用法律,而不涉及到法律從何而來、為什么要這么規定的問題。

第二,模擬立法是通過讓學生理解法律來提高其運用法律的能力。盡管模擬立法是制定法律,不是應用法律,看似與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標不一致,但問題是要想熟練運用法律,首先得理解法律,而理解法律往往需要結合社會實際情況去揣摩立法者的意圖和分析立法之時的社會背景。這些是傳統的實踐性教育環節所做不到的。而通過模擬立法,讓學生自己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去決斷,促使學生養成從立法者的高度去理解法律的思維,能夠使學生最大限度地領會法律的制定目的和法律背后隱藏的精神。而若真正地理解了法律,那正確的運用法律則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第三,模擬立法的參與主體是學生。模擬立法是一種實踐性教育環節,其注重的是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因此,其活動主體自然是學生,而不是老師。老師在這一過程中僅起到選題、主持和指導的作用。第四,模擬立法的形式多樣。根據模擬立法的規模以及適用對象,可以將其分為課堂討論式、會議聽證式和全程模仿式三種形式。這三種形式各有其適用范圍和模擬對象,共同構成一個有層次、體系化的實踐性教育模式。

二模擬立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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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關系探討

注釋方法與思辨方法:研究方法主流地位之爭

注釋方法,簡而言之,就是對刑法規范涵義的闡明。具體而言,就是“從既有的案件事實出發而理解刑法規范的意義, 其任務是將刑法規范具體適用于每一種特殊的案件事實”。以注釋的方法構建起來的刑法學被稱之為注釋刑法學或者是刑法解釋學。注釋方法典型的特征就是其嚴格遵循刑法的明文規定, 在現行刑法規定的范圍內運用各種解釋手段對法條進行詮釋,以尋求最符合案件事實的法律規范。思辨方法是對隱藏在刑法法條背后的理性(法理基礎)進行尋根究底,力圖在更抽象的層面,探究刑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的研究方法。以思辨的方法建構起來的刑法學被稱為刑法哲學或者是批評刑法學。思辨方法是刑法學對哲學思辨的引入,思辨方法典型的特征就是它不拘泥于刑法的明文規定, 它注重的是探究隱藏在法條背后的理性———法理基礎。因此, 思辨方法具有著深刻的批評思想和強烈的問題意識。

注釋方法從兩漢開始至新中國成立之前一直是我國刑法學領域主流的研究方法。但是,隨著十年動亂的結束和改革開放法學研究的復興,思辨方法逐漸開始興起并日趨流行。思辨方法的流行,肇始于陳興良教授的《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1年版)一書。陳興良教授在《刑法哲學》中指出“:我們的時代是一個反思的時代,崇尚思辨應該成為這個時代的特征。刑法學如果無愧于這個時代的重托與厚望,必須提高自身的理論層次,引入哲學思維,使刑法的理論思辨成為對時代本質的思維,與時代變革的脈搏合拍。”[6]并呼吁刑法學研究要實現從注釋刑法學到思辨刑法學的轉變。由于思辨方法具有學術氣息濃厚,理論自足性強,易于標新立異等特性,于是乎,思辨方法成為刑法學研究的時尚和潮流。各種運用思辨方法撰寫的論文和出版的專著層出不窮,注釋研究方法的主流地位也因此漸失,并被思辨方法所取代。然而,注釋方法并不甘沒落。以張明楷教授為代表的注釋方法的支持者,對此作出了強有力的回應。 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一書中稱:“刑法解釋學不是低層次的學問,對刑法的注釋也是一種理論,刑法的適用依賴于解釋。因此,沒有刑法解釋學就沒有發達的刑法學,一個國家的刑法學如果發達,主要原因就在于對解釋刑法下了功夫。就適用刑法而言,刑法解釋學比刑法哲學更為重要。”[7]在隨后撰寫的《法益初論》、《刑法的基本立場》、《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的專著中,張明楷教授則在更高的理論層面上論證了注釋方法的重要性。由于對刑法的注釋本質上也是一種高層次理論,而這種注釋是在刑法的明文規定下進行的邏輯演繹,因而注釋方法比思辨方法更切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要義。思辨方法不拘泥于刑法的明文規定,其結果難免不自覺地與罪刑法定原則相偏離,因而與思辨方法相比,注釋方法更具有實踐性和應用性,而刑法解釋學也比刑法哲學更利于刑法的適用。基于以上的認識,學者們逐漸減弱對思辨方法的熱衷,對注釋方法的研究也逐漸升溫回暖,并舊愛重生,刑法學界的研究方法也因此由思辨重歸為以注釋為中心。

思辨方法與注釋方法的爭論,正如我國學者劉艷紅教授所言,實質上是當代哲學中的本體論與認識論之爭。在哲學領域里本體論與認識論到底孰輕孰重,現今或許將來都難以有定論。但是,在刑法學研究領域里,作為認識論化身的注釋方法應當優先于作為本體論化身的思辨方法, 注釋方法才是刑法學研究的主流方法。不可否認,思辨方法的引入,大大拓寬我國刑法學研究的視域,刑法學研究的觸角,也從單純的刑法條文延伸到刑法的精神、價值、人性基礎等根基,刑法學理論研究因此得到繁榮,刑法條文本身也因此得到完善。但是,我們更需要看到,在罪刑法定的語境之下,思辨方法以“我認為”的形式存在,其不拘泥于刑法法條的自由,很容易與罪刑法定的語境相沖突, 而且通過思辨而得的理論其實踐性和適用性也讓適用者產生質疑。 刑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 這樣的沖突與質疑勢必會影響刑法的實際運行,影響刑法對社會的調整作用。因此,在罪刑法定的語境之下,注重實踐與適用的注釋方法才是我國刑法學研究的主流方法,思辨方法并不適合在我國的刑法研究中擔當研究方法的主流角色。

思辨方法與實證方法:逆向發展與橫向聯姻

實證方法屬于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之一, 將實證方法引入到法學領域是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的重大突破。法學領域的實證研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規范和經驗法則對法律信息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8]。實證研究分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兩大類, 具體包括四種方法即觀察、調查、文獻分析、實驗[9]。思辨的方法如前文所述是對蘊含在法條背后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的探究。 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相比較具有以下的不同點。首先,兩者的推理方式不同。思辨方法的推理一般運用的是演繹推理方式, 而實證方法的推理一般運用的是歸納推理方式。 由于演繹推理的方式是一般到具體, 而歸納推理的方式是具體到一般。所以,思辨方法注重于純粹的理論構建,喜歡就事論事,而實證方法則注重于事實論證,喜歡用事實說話。其次,兩者關注問題的細致程度不同。由于實證方法是建立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礎之上,因而實證方法更注重關注刑法個案及其他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細節問題, 甚至連一些與案件無關的蛛絲馬跡也不會放過。而思辨方法則注重于整體研究,對于細枝末葉的東西常常視而不見, 這與思辨方法的推理方式不無關系。最后,實踐品格與理論品格不同。實證方法是對法律信息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其具體的方法包括觀察、調查、文獻分析、實驗四種。因此,實證方法更具有實踐的品格。而思辨方法是對蘊含在法條背后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的闡述,其落腳點在于對刑法及其條文的合理性進行拷問,因而思辨方法更具有理論的品格。通過兩者的對比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之間實質上是一種逆向發展的關系:實證方法重個別,思辨方法重一般;實證方法重細節,思辨方法重整體;實證方法重實踐,思辨方法重理論。

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之所以呈現以上的逆向發展關系,究其深層原因,在于實證方法是自然科學的“舶來品”,而思辨方法則是哲學的“舶來品”。自然科學研究對象是中性無色事實,不會牽涉價值判斷的問題。因此,自然科學的研究歷來都奉行“觀察優于想象”的規則,如果沒有實證作為支撐,再好的理論也不會被接受。而哲學所研究的對象是萬事萬物的共同性質和普遍規律,其研究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因此,即便沒有大量的實證作為支撐,而是通過哲學概念的構建以及概念之間的邏輯演繹,哲學的理論也能夠實現自足與自洽。正是基于各自學科性質的原先性差異,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之間呈現出逆向發展的關系。但是,如果我們換個維度進行思考,將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這對看似水火不容的研究方法實現橫向的“聯姻”,那將是另一番的景象。一方面,實證方法的強實踐性可以有效補足思辨方法的實踐性缺失,從而有效彌補思辨方法過于空泛抽象、言之無物的缺陷,為刑法理論的構建打下堅實的社會基礎,刑法學也因此具備了科學的特性。另一方面,思辨方法深厚的理論品格則可以有效彌補實證方法之理論不足。“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乃思辨方法研究的基本范式,思辨方法發現的問題越多,在客觀上為實證方法提供研究的問題也會越多,同時也為實證方法指明了研究的方向。總之,在刑法學研究當中,我們應當實現實證方法與思辨方法兩者之間的橫向“聯婚”,在思辨的指導下進行實證,在實證的檢驗下發展思辨,如果真正能實現這樣的搭配,這對“夫妻”必將珠聯璧合,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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