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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20世紀30年代和50年代兩次關于邏輯問題的爭論的影響,許多人認為辯證法和形式邏輯之間的關系是對立或者不平等的,辯證法是聯系、運動和發展的世界觀的表現或基本內容,而形式邏輯則是形而上學世界觀的附屬。或者認為形式邏輯是一種低級邏輯,而辯證法(辯證邏輯)則是對形式邏輯的超越,是一種高級邏輯。姑且不考慮理論上的爭議,這些結論至少與許多歷史事實存在沖突:其一,柏拉圖的理念論明顯是一種形而上學世界觀,但在他的理論中辯證法是基本成分;其二,古希臘哲學早期就已經出現了辯證法,其典型代表就是蘇格拉底,而形式邏輯是在亞里士多德手中予以創建的,從發展的眼光看,應當是低級的先出現,高級的后成型,如果辯證法是高級邏輯、形式邏輯是低級邏輯,為什么二者出現的次序是顛倒的?其三,形式邏輯創建于古希臘后期,在其創建之前,古希臘時期的辯證法與世界其他地區和文化相比,其繁榮程度是首屈一指的。這是否意味著辯證法與形式邏輯之間存在著某種內在的相輔相成關系,而不是一種簡單的對立關系?針對這些疑問,本文對辯證法與形式邏輯之間的關系進行一些歷史和理論的梳理。 一、世界觀問題 世界觀在哲學中是指人們對世界的總體看法和根本觀點。在哲學史上,除了極少數哲學家外(其典型代表是芝諾學派,堅持“飛矢不動”),大部分哲學家都承認我們所居留的、為我們的感官所感知的這個世界是運動、變化的世界,他們的各種世界觀都是以此為基礎的。無論是辯證的世界觀還是形而上學的世界觀皆不例外。只不過辯證的世界觀認為我們所在的這個世界就是實在的、唯一的世界,這個世界的運動變化是真實的運動變化,而形而上學世界觀則認為我們的這個世界不是唯一、實在的世界,在這個世界背后還存在一個世界(形而上世界或者理念世界),它才是真實的存在。我們這個世界只不過是那個形而上世界的投影或者現象而已。這個形而上世界是永恒靜止不變的,而我們的現象世界的各種變化是暫時的,易于消逝的。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辯證法和形式邏輯與特定的世界觀沒有特別的聯系。對于辯證法來說,如果堅持的是辯證的世界觀,人們當然要從聯系、發展的眼光來看待這個世界,看待所遇到的各種問題和現象。如果堅持的是形而上學世界觀,在理論上,由于我們這個世界是形而上世界(本質世界)的現象的外在表現,那么這個現象世界中的各種事物之間就會因為共同的本質世界而彼此聯系起來。也就是說,在客觀上,我們這個世界仍然呈現出與辯證法世界觀相似的特征,這個現象世界仍然是運動、變化和發展的世界,只不過這種運動、變化和發展的根源不是出自自身,而是來自于另一個世界———形而上世界。因此,它決定了持形而上學世界觀的人們必須從辯證法的角度來看待我們所在的這個世界。當然,這種看待與辯證法世界觀有一點區別:就是多了一個終極假定或者第一推動力假定。但這個假定僅僅是邏輯推理上的初始假定,并不影響辯證法的展開和運用。就像經典物理學一樣,牛頓堅持上帝存在的必要性,而拉普拉斯則根本沒有為上帝留下位置,但這并不能影響經典物理學自身的展開與發展。因此,無論是何種世界觀,辯證法都是認識世界的基礎。在哲學史上,我們也可以發現不同世界觀的哲學家皆使用辯證法的現象。如前所述,柏拉圖的世界觀明顯是一種形而上學世界觀,他堅持認為,我們這個世界是“理念世界”的模仿,“理念世界”是真實的、永恒的和靜止的。而我們這個現象世界是變易的、易逝的和虛幻的。但這并不影響柏拉圖在其理論中大量使用辯證法來論證自己的觀點,構建自己的理論體系,而且柏拉圖的辯證法堪稱古代辯證法的代表。同樣馬克思堅持辯證的世界觀,而其對辯證法的運用也是熟稔之極。可見,辯證法對于世界觀是中性的,對于任何世界觀都能適用。至于形式邏輯與世界觀之間的關系則更加明晰。認識的目的就是要認識世界上各個事物之間的客觀性、本質性聯系,而不是主觀性、表面性聯系。這些事物之間的聯系既存在普遍性,又存在特殊性。其中,那些普遍性、客觀性本質聯系,在人的認識上就體現為兩個特征:其一,在內容上,反映事物聯系的各命題之間的推理具有高度的必然性,從一些命題必然能夠推出另外一些命題,即存在著必然性推理規則。這是事物之間聯系客觀性的表現。其二,在形式上,這些推理規則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它與特定的質料沒有關系,這與聯系的普遍性相關。二者的綜合體現在人類的認識成果上就是形式邏輯:形式邏輯就是對于必然性推理的研究。用亞里士多德的話來說,就是“一個推理是一個論證,其中有些設定為前提,另外的判斷則必然由它們發生。”[1]353形式邏輯的表達是高度抽象化的,并不涉及具體的質料內容。因此,所有哲學派別中,除非其世界觀認為世界是一團混沌,沒有任何秩序和規律,其他任何世界觀,無論是辯證法世界觀,還是形而上學世界觀,都需要認清世界萬物之間普遍性的聯系,這當然需要形式邏輯的支持。換言之,只要存在認識,只要認識的目的是認識客觀事物的規律,認識過程中就存在推理,作為抽象推理規則的形式邏輯就必不可少。這也可以從現實中得到佐證。例如作為形式邏輯中最基礎的部分,三段論推理:(1)所有M都是P;(2)所有S都是M;所以,(3)所有S都是P,只要命題(1)(2)是正確的,那么命題(3)就毫無疑問是正確的,并不因為人們持有不同的世界觀就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可以否定三段論推理的客觀存在。因此,形式邏輯相對于世界觀來說也是一種中性的存在。 二、二者之間的關系 1.發達的辯證法是形式邏輯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從世界古代史來看,形式邏輯產生于古希臘,同時古希臘時期的辯證法與世界其他地區和文化相比,其繁榮程度是首屈一指的。古希臘時代的基本政治單位是城邦,盡管城邦有多種政體類型,但其共同的特征是鼓勵城邦公民對城邦事務的積極參與。因此在城邦中,特別是民主制的城邦(其中以雅典為代表),各種各樣的、公開的對話、辯論到處可見。內容從法律、信仰、倫理,甚至生活小節無所不包。論辯的發達帶來了辯證法、修辭術和詭辯論等一系列針對論辯的技術和觀念的成熟。逐步形成了辯證法、修辭術和詭辯術彼此競爭的格局。其中,著名的辯證法大師蘇格拉底認為,辯證法就是通過對立意見的爭論而發現真理的藝術。因此,蘇格拉底十分強調概念的清晰,反對利用概念的模糊性來偷梁換柱。而蘇格拉底所意味的“清晰”,不是一種感性的、具體的清晰,而是一種理性的、抽象的清晰,是一種從概念到概念的定義解釋。柏拉圖除了根據傳統含義,把辯證法看作是通過揭露對方論斷中的矛盾并加以克服的方法外,還把辯證法看作是認識“理念”過程中由個別到一般、又由一般到個別的方法。無論是蘇格拉底還是柏拉圖,都特別強調定義的概念化,也就是說,定義是一個從概念到概念并且遠離現實具體材料的過程,而概念到概念之間由于沒有具體材料的支持,因此概念與概念之間的純粹邏輯關聯就顯得舉足輕重。這意味著,按照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的對概念清晰化、一般化的思路發展下去,辯證法將逐步演變出代表抽象、必然推理的形式邏輯來。所以,在歷史上,作為形式邏輯創建者的亞里士多德,恰恰是蘇格拉底、柏拉圖這些辯證法大師一系的傳承。這種情況并非歷史的偶然,而是有著內在的原因。從認識論角度分析,辯證法一詞源于古希臘,它的基本涵義大致有以下幾種:(1)對話、交談、討論、爭論;(2)推理;(3)使用語言或某種方言。而且在古希臘這三種涵義中又以第一種涵義,即“對話、交談、討論、爭論”最為常用和根本。人們在對話討論時,為了支持己方的觀點,當然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作為證明。這些證明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材料的真實性問題;二是材料與觀點之間的聯系問題。其中第二點,所提供的材料與觀點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聯系最為根本。就像法庭辯論一樣,無論材料多么豐富,材料多么真實,如果不能證明材料與案件有本質性、必然性的聯系,這些材料對案件就無任何價值。因此,我們可以肯定,隨著論辯的深入,論辯的焦點就會逐步從對材料的審查轉向對材料與觀點之間聯系推理的必然性的審查上。這意味著隨著辯證法的發展,哲學上必然會產生專門針對抽象的必然性推理規則的研究,形式邏輯的創建就會成為可能。古希臘城邦政治為辯證法的繁榮提供了豐厚的土壤,這樣充分的量的積累自然催生了形式邏輯的創建。因此,充分發展的辯證法是形式邏輯產生的前提和基礎。#p#分頁標題#e# 2.形式邏輯是辯證法發展和合理化的關鍵。辯證法雖然是形式邏輯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但這并不意味著辯證法相對于形式邏輯就高人一等,因為辯證法自身有難以克服的困難,需要形式邏輯的支持。“辯證法”一詞源于古希臘文δυαλεχειχη(τεχγη),意為談話、論戰的藝術,由δυαλεγσμχι(我談話、我發議論)演化而來,原意是指在辯論中揭露對方議論中的矛盾并克服這些矛盾的方法。人類的辯論當然是以常識為基礎的,但是各種常識之間彼此沖突,辯證法正是試圖從這些沖突中發現真理。所以,在后來辯證法的發展歷程中,蘇格拉底把辯證法看作是通過對立意見的爭議而發現真理的藝術。亞里士多德除了把辯證法看作是“研究實體的屬性”、“揭露對象自身中的矛盾”等方法外,還把辯證法作為形成概念、下定義和檢查定義是否正確的方法。辯證法是以揭露對象自身中的矛盾為基本操作手段的。但現實中的人是有限性的存在,其認知能力有天然的不可靠性,同時人們用來反思常識的證據仍然來自于常識,而任何常識本身都是有謬誤存在的,而且這些謬誤受人的認知能力所限,并不一定表現出來。這就是說,辯證法的具體實施過程是一個有缺陷的認識主體用有缺陷的證據來證明有缺陷的結論的過程。這種情況就像中國古人說的那樣:“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池”。在這種情況下,辯證法所揭露的矛盾可能不是事物自身的矛盾,而是“偽矛盾”,也可能雖然是事物自身的矛盾,但不是根本矛盾,僅僅是次要矛盾。這樣辯證法對概念、定義的反思就有可能出現偏差甚至謬誤,從而陷入認識的死循環之中。出現這樣的結果,不僅不會推進認識的發展,獲得真理性認識,反而會阻礙認識的推進,成為獲得真理性認識的障礙。這些現象在人類認知歷史上屢見不鮮。例如中國思想家對王朝興衰反思的結論一般是“圣王之治”,主要精力就投入在如何培養“圣王”上,對君主制卻沒有任何懷疑。結果,歷代對國家興亡的反思總結不僅距離歷史的真相越來越遠,而且在客觀上阻礙了后人對歷史的正確認識。同樣的問題在西方也持久存在:在近代以前,西方普遍認為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宗教特別是基督教支持是不可能的。為了維護基督教信仰的純潔性,國家大搞宗教壓迫,鎮壓異端,甚至經常發動宗教戰爭,認為根本不必考慮宗教信仰自由的可能性。換言之,無論辯證法多么神妙,在現實中,純粹的辯證法并不能保證自身的正確性,不能保證其不顛倒黑白,導致謬誤。亞里士多德指出:“辯證家與詭辯派穿著與哲學家相同的服裝;對于詭辯術,智慧只是貌似而已,辯證家則將一切事物囊括于他們的辯證法中。”“哲學在切求真知時,辯證法專務批評;至于詭辯術盡管貌似哲學,終非哲學。”[2]60因此,需要為辯證法保駕護航,確保辯證法的合理運用。辯證法的不可靠性既來自于客觀,又來自于主觀。客觀方面是因為世界上各個事物之間存在客觀性、本質性聯系。這些聯系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普遍性與特殊性聯系混雜在一起,不易分辨,沒有恰當的方法,使用辯證法貿然分析事物的聯系,就可能將普遍性聯系當作特殊性聯系,或者相反,最終的結果極有可能不是發現矛盾解決矛盾,而是混淆矛盾,加劇矛盾。主觀方面是由于人的思維有多種形式,理性思維與非理性思維同時共存,在缺乏確定的程序保證下,無法對非理性思維采取有效的約束,這樣在主觀上就很難保證辯證法混亂運用的發生。因此要想解決這個問題,客觀上需要將普遍性聯系抽象出來,能夠將普遍性聯系和特殊性聯系予以區別,提高聯系的透明度,降低聯系問題的復雜度。主觀上確立清晰的必然性推理規則,將各種非必然的推理規則排除,從而為思維的合理可靠運行提供程序性保障。形式邏輯是一種抽象的推理規則,客觀來說,它是一種抽象的規則,是事物之間抽象的普遍性聯系,從主觀來說它代表的是思維的一種形式,這種形式的推理是基于理性思維。它不同于非理性思維,相對于非理性思維來說,更加的規范,可靠性更高。因此,辯證法要想合理運用,形式邏輯是其中的關鍵,沒有形式邏輯的支持,辯證法就無法保證自身的正確性。我們以科學史的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 在古代西方普遍認為重的物體在空中下落速度快,先落地,輕的物體下落速度慢,后落地。以辯證法的觀點,這種結論顯然只是一種常識,并未達到真理性認識。這種結論究竟對不對?對此結論的檢驗,按照辯證法的思路,應當是通過揭示矛盾來進行判斷,就這個結論而言,矛盾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結論所面臨的矛盾,與此結論相矛盾的觀點有兩種:一是所有物體在空中下落的速度一樣快,二是輕的物體下落快,重的物體下落慢;二是結論所依賴的事實存在的矛盾,在現實中既可以發現不同重量的物體同時落地的現象,也可以發現不同時落地的現象。對于這兩方面的矛盾的解決,都不可能通過自身或者相互之間來消除。這是因為:一、這些沖突的事實都是存在誤差的,即這些事實都是有缺陷的事實,究竟哪種事實更有代表性?這依賴于理論的判斷。而理論本身是需要被檢驗的。這樣兩對矛盾就陷入了僵局。要想解決矛盾一,需要先解決矛盾二,而要想解決矛盾二,則需要先澄清矛盾一。如何打破這個僵局?單純靠辯證法顯然已經不可能,只有形式邏輯才能處理這個問題。在歷史上,是伽利略最先徹底解決了這個問題。伽利略假定:存在兩個石頭,質量分別為m1和m2,其下落的速度分別為v1和v2,那么如果以古人的結論為大前提,如果m2>m1,那么v2>v1,伽利略就提出:如果將兩個石頭捆起來組成一塊大石頭,m3>m2>m1,那么,可以得出v3>v2>v1,但同時,v3為v1和v2速度的合成,v2>v3>v1,這樣,在共同的前提下居然出現兩個不同的結果,這說明傳統的結論是錯誤的。同理也可以推出第二個反論是不正確的,要想保證推理合乎形式邏輯,只有假定所有物體下落的速度是一樣的。伽利略證明的基本思路就是以傳統的結論為大前提,再引入合乎條件的小前提,最后得出存在悖論的結論,從而反證其大前提的錯誤。這樣同一類運動出現兩種不同邏輯結果,這說明邏輯的前提即古人的結論是不正確的。通過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辯證法自身的局限和形式邏輯的價值,形式邏輯對于辯證法來說決不是什么低級邏輯,而是辯證法實現真理性認識中關鍵的一環。#p#分頁標題#e# 三、一些歷史現象的解釋 綜上所述,辯證法與形式邏輯相比并不高人一等,二者之間是相輔相成、互為一體的。特別是形式邏輯更是對辯證法起著保駕護航,甚至是升級改造的作用。這一點也可以解釋辯證法與形式邏輯的歷史發展的一些現象。以形式邏輯的產生為分界線,辯證法發展水平呈現明顯的差異。在形式邏輯產生之前,辯證法仍然顯得比較樸素,自身與詭辯論糾纏不休,沒有絕對的優勢。在古希臘時代,辯證法最早是作為一種對話或者辯論的技術而出現。而當時希臘時代的辯論非常普遍,相關辯論技術非常發達,除了辯證法之外,還有一種被辯證法稱為詭辯術的論辯方法。詭辯術在外觀與方法上和初期的辯證法十分相似,但二者之間的界限不明顯,沒有確切的區別。究竟什么是辯證法,什么是詭辯術,在學理上和程序上沒有一定之規。因此在現實中有些人自我認為是辯證法,但被他人稱之為詭辯術。例如蘇格拉底本人是精通辯證法的大師,但對《云》這部戲劇,卻被當作一個詭辯派大師,在后來雅典城邦對其的指控中,卻認為其以詭辯術迷惑青年。而有些詭辯論,明明感覺到其論辯在胡攪蠻纏,但卻對其無可奈何,不能給予有力的反駁,其中較為典型的是一些詭辯邏輯。黑格爾后來指出,在古代哲學史上,辯證法常常被混同于詭辯術。[3]176這種現象的廣泛存在說明辯證法自身發展并不完善。不完善的原因,是因為辯證法與詭辯術之間的關鍵性區別在哲學中尚未澄清。實質上,從哲學角度來看,詭辯術與辯證法根本的區別在于二者是否能夠合乎邏輯,不違反基本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正是這一區別,使得辯證法的論證甚至具體結論雖然前后有變化但仍然不至于喪失根本立場、主旨,整個論證有脈絡可循,有依據可查。而詭辯術則完全喪失立場、主旨,為了論辯而論辯,整個論證前后沖突,任意顛倒是非。正是由于當時的哲學并沒有形成明晰的形式邏輯,因此無論是辯證法還是詭辯論在論證上給人的感覺都是翻云覆雨,顛倒是非,讓人無所適從,從而真假難辨。后來,亞里士多德在總結前人辯證法成就的基礎上,創建了形式邏輯。而形式邏輯形成之后,詭辯論就完全式微,在后世幾乎無存身之地。相反,辯證法的發展卻日新月異,不斷有新的變化和發展。而且這些變化和發展都與形式邏輯密切相關。中世紀的經院辯證法的繁榮與形式邏輯的關系自不用說,即使是后來黑格爾的辯證法也是基于傳統邏輯的。[4]雖然黑格爾對形式邏輯大加批判。這些歷史現象反過來也證明了形式邏輯與辯證法之間密不可分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