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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鵬程 龍興盛 單位:湖南大學法學院
從比較法的角度考察,在懲處經濟違法行為方面,各國對刑事制裁手段的依賴程度是不一樣的,立法體例也有較大差異。行政法制較為健全的國家,較多地運用行政手段來制裁、懲處經濟違法行為,對刑罰手段的使用較為謹慎,經濟刑法規范主要規定于刑法典或獨立的經濟刑法典中。行政法制不太發達的國家,對經濟違法行為的遏制,則主要依賴民事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與刑事制裁,經濟刑法規則散見于大量的經濟法規范之中。新中國成立后,在相當長時期內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經濟刑法規范并不太多。此時的經濟刑法規范,主要規定于刑法典中,旨在維護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具有較強的政治色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及國家干預經濟手段的轉變,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經濟法規范大量出現。為了保障經濟法規范能夠得到切實的遵守和實施,立法機關傾向于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種制裁手段,即在經濟法律文件中,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往往同時出現。此時,經濟刑法成為保障經濟法實施的“二次規范”,成為經濟法律秩序的守護者。所以,經濟刑法雖然在結構上隸屬于刑法,但在內容上是刑法之下服務于經濟法的保障法。經濟刑法既是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法中的刑法,正如德國學者烏茨•施利斯基所說:嚴格說來,經濟刑法從功能上也可以歸入經濟法中[1]6。
經濟刑法應體現社會本位
法的本位思想,代表法律的立足點與基本價值追求,包含了法律的保護目標與中心指引。法所保護的核心利益,即法的本位,根據法理學關于法益的劃分,法律大致分為國家本位法、個人本位法與社會本位法三類。國家本位法是指以國家利益為主導的立法,個人本位法是指以私人利益為主導的立法,而社會本位法則指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立法。[2]226社會本位原則是指要以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法律立法、執法與司法的出發點。歷史上曾經出現過將社會混同于國家的西方哲學思想。例如柏拉圖認為,人們生活需要乃是國家所由來的原因,國家之立由于人類必有待于互助,各有所需而不能自足,故成立國家。“我們必須勸導護衛者及其輔助者,竭力盡責,做好自己的工作。也勸導其他的人,大家和他們一樣。這樣一來,整個國家將得到非常和諧的發展,各個階級將得到自然賦予他們的那一份幸福。”[3]134這里,柏拉圖將國家等同于社會。黑格爾第一次將國家和社會進行了區分,“國家同市民社會是不同的。在市民社會中,保護私人財產是其最終目的,即使個人通過某種方式聯合起來,他們結合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個人利益。而在國家中,個人只是為了結合而結合,而不是由于私利而結合。”[4]113黑格爾構建了“國家高于社會”的架構。“對于家庭和市民社會而言,它們必須服從于國家。”[4]115洛克提出“社會先于國家”的觀念,洛克認為政權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并以公共福利為最終目標,“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的確是公正的和根本的準則。”[5]100可以看出,在洛克式的理論中社會具有獨立于國家的生命或身份。德國學者哈貝馬斯提出了“公共領域———經濟———國家”的分析框架,他認為,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了國家和社會的分離。[6]35經濟法適應生產社會化要求而產生,社會本位是經濟法的基本立場和歸宿。“經濟法作為適用法律的社會化訴求而誕生的新型法律部門,天然地擔負著全面確立和實現社會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同時,社會本位作為一種區別于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的新型的基本法律理念,也決定著經濟法的基本立場、發展走向和最終歸宿。”[7]164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作為經濟法重要組成部分的經濟刑法規范,既要體現刑法的基本理念與精神,也應體現刑法的經濟性。雖然經濟刑法規范所使用的手段與其他刑法規范一樣,但經濟犯罪與自然犯罪可責難的原由是不同的。自然犯的正當性建立在“自然惡”的基礎上,而經濟犯罪多屬于法定犯,建立在“禁止惡”的基礎上。“自然犯的違法性容易被一般人認識(不借助法律便可認識),法定犯的違法性可能難以被一般人認識(通常需要借助法律來認識);自然犯的法益侵害程度的變易性較小,而法定犯的法益侵害程度的變易性較大。”[8]92所以,經濟刑法除了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則之外,還應堅持社會本位原則,即經濟刑事立法與司法既要考慮國家經濟管理的需要,也應考慮社會整體福利與社會經濟秩序,既要打擊妨害市場運行的犯罪行為,也要保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不會因此受到二次侵害。
經濟刑法社會本位原則的立法體現
從97刑法及頒布的八個刑法修正案來看,我國有關經濟犯罪的規定總體上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法益判斷標準,體現了經濟刑法的社會本位原則。以金融詐騙罪為例,刑法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八類金融詐騙犯罪,此類犯罪在主觀、客觀構成要件方面與其他詐騙罪一樣,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錢財,但它們所侵害的客體是不同的。金融詐騙犯罪侵害的是自由市場競爭中的金融秩序,所以將其從普通財產犯罪中獨立出來,體現了經濟刑法的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原則。不過,從立法論角度考察,要真正能促進稀缺資源最優配置這一目標,我國的經濟刑事立法還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第一,重視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銜接。經濟刑法學理論指出,只有在必要的條件下,立法者才能將某種嚴重的經濟危害行為規定為犯罪。所謂“必要的條件”,包括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第一,經濟危害行為必須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第二,作為經濟危害行為的反應,刑罰具有無可避免性。一般而言,具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就說明其不具備刑罰之無可避免性:(1)無效果,即對某項經濟危害行為,即使將其規定為犯罪,并且施以刑罰,也不能達到預防與控制之效果;(2)可替代,即對某項經濟危害行為,即使不運用刑罰方法,而運用其他手段———道德教育、民事、經濟或者行政制裁———也足以預防和控制該項經濟危害;(3)太昂貴,即通過刑罰懲罰所得到的效益要小于其產生的消極作用。[9]24-25顯然,刑罰只是懲罰經濟違法行為責任鏈中的要素之一。[10]113按照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刑事手段只在不得已時才對經濟違法行為進行規制,所以在對經濟違法行為入罪之時,應當非常謹慎。“刑罰的界限應該是內縮的,而不是外張的,是國家為達其保護法益與維護法秩序的任務時的最后手段。能夠不使用刑罰,而以其他手段亦能達到維持社會共同秩序及保護社會與個人法益之目的時,則務必放棄刑罰手段。”[11]128如前所述,我國經濟法律規范對經濟違法行為采取的是綜合規制方法,即民事、行政、刑事三管齊下,從優化資源配置的角度出發,經濟立法首先應當優化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體系,只有在最優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體系也不能有效規制經濟違法行為的情況下,才能將經濟違法行為入罪。第二,涉及刑事責任的經濟立法應堅持民主立法。“確切說來,法律只不過是社會結合的條件。服從法律的人民就應當是法律的創造者;規定社會條件的,只能是那些組成社會的人們。”[12]128從法理上分析,凡是受立法影響的人都有權參與該法案的審議,這是立法民主的要求和體現。經濟刑事立法既屬于刑事立法,又屬于經濟立法,更應當尊重、堅守立法民主。我國《立法法》規定,刑事法屬于基本法,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但目前許多含有刑事責任的經濟立法都是由行政機關制定的,這不僅違反了《立法法》的規定,也違背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原則。所以,今后凡是涉及刑事責任的經濟立法都應堅持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p#分頁標題#e#
經濟刑法社會本位原則的司法適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經濟刑法社會本位原則不僅體現在立法中,更應體現在司法過程中。在司法中貫徹社會本位原則,應做到:
第一,慎刑。在經濟刑法適用過程中,公檢法三機關在訴訟的每個階段都應當貫徹社會本位原則,謹慎使用刑罰。(1)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于輕微的經濟違法行為不應當立案偵查,在立案偵查后也應當做撤案處理或者移送檢察機關不起訴。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公安機關不應當插手經濟糾紛。實踐中有些民事案件的債權人,當債要不回時,便通過各種關系找到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以各種理由立案,將債務人刑事拘留借以要回欠款。“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有的甚至強行收審、扣押一方當事人做人質,替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還按比例從爭議金額中提成取利。”[13]這些做法違背了社會本位原則,損害了社會公信力。市場經濟本是自由競爭的經濟,只有在寬松的情況下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與創造力,容不得公權力的恣意介入。公安機關如果為了自身利益而濫用公權力,則無疑增加了社會成本,侵害了民眾的自由權利與財產權利,因而在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貫徹社會本位原則與理念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2)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作為部分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機關與所有經濟犯罪案件的公訴機關,應當將社會本位原則貫徹于檢察工作的全過程。由于經濟犯罪的復雜性,在罪與非罪的判斷上有時存在一定困難,司法往往以是否符合刑法的規范這一形式標準來判斷罪與非罪,選擇形式合理性而放棄實質合理性。“在對經濟犯罪的罪與非罪的判斷上,司法者保持刑法謙抑的理念至為重要,在堅守犯罪判斷形式標準的基礎上,本著有利于市場主體的原則,謹防刑法在經濟領域的泛濫,而傷及經濟發展的活力。”[14]122(3)法院。法院作為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關卡,在適用社會本位原則處理經濟犯罪案件時,要做到對情節顯著輕微的經濟違法行為做無罪判決;對輕微的經濟犯罪免予刑事處罰;對經濟犯罪選擇適當的刑種。經濟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其人身危害性一般不大,對經濟犯罪分子剝奪其再犯經濟犯罪的條件時即可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從特殊預防的角度看,對這些犯罪人不判處刑罰,有利于調動他們本身的積極性;而從一般預防的角度看,由于犯罪較輕,其社會危害性亦不大,刑罰的威懾作用也不大。”[15]160
第二,罰金刑優先。罰金刑作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方式,既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同時因為罰金刑沒有任何的社會成本而相對增加社會的總體福利,是社會本位理念下比較好的刑罰方式。許多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如Becker和Posner都認為,在經濟犯罪的案件中,與所耗甚巨的監禁刑相比,高額罰金明顯是更好的威懾手段。[16]69西方國家高度重視罰金刑在懲治經濟犯罪中的作用。首先,罰金刑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交叉感染的弊端;其次,罰金刑針對貪利型犯罪,剝奪罪犯的經濟利益,具有更大的威懾功能;再次,罰金刑不限制人身自由,能體現出刑法輕緩化和社會本位性的趨勢,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最后,罰金刑還可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增加社會共同福利。在國內,罰金刑遭受不少質疑。最有代表性的觀點是認為罰金刑是在花錢買刑,與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理念不符。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但換個視角考察,罰金刑最符合經濟刑法的立法目的。如前文所述,經濟刑法作為經濟法中的刑法,應當服從和服務于經濟法的最高價值目標,即社會整體經濟效率的最大化。罰金刑相當于對經濟犯罪征收的一種稅收,通過犯罪科以“重稅”而提高犯罪成本,同時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用于公共福利。“為什么罰金的唯一成本只是征收成本而不包括罰金本身的金額,是因為要么不支付罰金,或者如果支付,它也只是將相同的數額從罪犯向納稅人轉移。”[17]316當然,要有效發揮罰金刑對經濟犯罪的威懾作用,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罰金制度,科學合理的罰金制度應考量經濟犯罪活動對資源配置的影響程度,包括犯罪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對經濟的影響范圍、犯罪所得、犯罪行為被發現和查處的概率等等。目前我國的罰金刑制度存在一些弊端,比如罰金刑立法大部分采取無限額的規定模式,法官在罰金刑的確定上自由裁量權較大,罰金刑同案不同罰的現象比其他刑種表現更為突出,部分法院(尤其是經濟不發達地方法院)罰金與干警效益掛鉤,罰金甚至完全按照當事人的能力收繳,先繳后判,導致司法不統一。當下,正在進行的量刑規范化可為罰金刑的量刑規范化提供良好契機。
第三,嚴格限制死刑。自貝卡利亞主張廢除死刑以來,關于死刑存廢的爭議不斷。死刑的殘酷性不言而喻,生死一瞬間,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罰,也是最嚴厲的懲罰。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死刑應當廢除,“縱觀死刑存廢的論爭,我認為,死刑需要以實證的、科學的眼光研究!死刑需要以理性的正義的眼光審視!死刑需要以人道的眼光看待!而結論只有一個,死刑應當廢除。”[18]350經濟刑法懲處的是破壞國家經濟管理秩序的行為。國家經濟管理秩序是一種建構的秩序。盡管國家構建經濟管理秩序的目的是為了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即稀缺資源的最優配置,但這種構建的秩序是否能真正達致這一目的,是極不確定的,因為經濟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依據本身不確定、不可靠的構建的秩序而判處追究違反這種秩序的人死刑,從維護經濟管理秩序這一目的考慮也許無可非議,但從優化資源配置的角度來說,很難令人信服。吳英案之所以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就是因為國家的金融法律制度本身并不是一種能夠優化資源配置的制度。所以,在現行經濟刑法還保留很多死刑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秉承社會本位原則,從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角度,而不是國家經濟管理利益的角度,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
結語
經濟刑法屬于刑法與經濟法的交叉研究領域,學術界有很多研究經濟刑法的成果,大都屬于從刑法學的視角來研究經濟法中的刑事責任。本文是從經濟法學的視角來研究經濟刑法。提出經濟刑法是經濟法中的刑法,經濟刑法應當堅持社會本位原則,并將這一原則貫穿于經濟刑事立法、司法各個階段這一觀點。這種觀點是探索性的,論述較為粗淺,旨在拋磚引玉。#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