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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的社會作用和地位日益彰顯。然而,如何創新教育模式和教學方法,培養具有一定理論知識和較強實踐能力、創新精神的法律人才,成為法學本科教育領域亞待解決的問題。在此背景下,我校法學院更新教育理念,積極探索,嘗試在傳統理論課程之外單獨設置一系列案例研究課程,注重并加強學生實踐能力、法律職業技能的訓練與提高。這種課程與基礎理論課程及其他實踐教學有何關聯?教學中應注意哪些問題?以下筆者結合自己所講授的《民法案例研究》課程談下對有關問題的思考。 一、民法案例課程的定位 (一)從民法教學所面臨的限制談起 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內容豐富,概念抽象,體系嚴密且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我國傳統民法教學的基本定位是理論教學,側重點在使學生系統掌握民法有關概念、原理、制度和體系。在這種模式下,學生雖具備一定的理論知識,但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和職業能力相對不足。近些年來,為解決學院式法學教學與實踐型人才培養矛盾日益突出,許多高校進行教學改革,將案例教學方法引人法學基礎課程教育中。案例教學法①,是指在法學教學中,通過引導學生討論、分析、研究現有的案例,使學生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互動式教學方法。民法教學中引人案例教學法,注重將各種現實生活元素融人到抽象枯燥的理論教學中,通過設置一個個具體、典型的案例,引導學生在具體的情境中掌握知識、運用知識,改“一言堂”為“多言堂”,很大程度上活躍了課堂氣氛,提高了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 案例教學法在民法教學中的提倡和改革,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傳統教學的不足,然而在我們這樣的成文法國度里,其作用仍局限于一定的范圍內,表現在,在我國許多高校的民法教學中,案例教學只是輔助手段,從屬于傳統理論教學。因此,講義式的傳統教學方式仍占主導地位,案例的引人和分析多數是為了解釋和說明課本的某一理論和法條。案例的選擇上,案例過于簡單,人為加工痕跡明顯,影響學生深人分析。而且,囿于民法教學內容、教學進度影響,教師很難給學生提供一個廣闊的空間去討論、分析案例,而學生囿于學習的階段性及知識結構的不完善性,其綜合運用分析能力及特有的法律思維能力不能在民法課程中得到有效的訓練和培。專業實習實踐環節,學生雖然能接觸一些民商糾紛的法律實務,但實習場所有限,時間較短,從內容和效果來看,學生也很難全面地參與案件討論和分析。而模擬法庭教學,往往注重程序性的模擬,幾個人在表演,多數人在旁聽,所選案例的非爭議性,缺乏深人的辯論和真實感。近幾年引人的法律診所教學,使學生能夠接觸到真實的當事人、處理真實的案件,但因運作經費案源及時間的限制,普及面甚窄。如何最大化地在大學本科教育中有效培養學生在民法領域的思維能力,提高學生觀察現象、分析判斷問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成為民法教學所要研究的重要課題,同樣,其他領域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存在著類似的問題。 (二)改革之路經 對于上述問題的思考,可在以下方面嘗試改進。其一,增加民法教學的學分和教學學時,使任課教師有較多的時間引人案例、分析案例從而提高學生的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其二,保持原有的理論教學安排不變,加大實踐教學環節教學力度,使學生在系統掌握理論知識后進行實踐能力的訓練。對于前者,基于民法體系強、內容豐富的特點及新生知識階段性、知識結構不完善等實際情況,教學中仍不宜引人驕傲為復雜的、有討論價值的爭議案件。另外,即使教師有相對較多的時間去組織、討論案例,但這樣的穿插案例不利于學生對整個民法知識的系統掌握。對于后者,符合學生心理需求和認知規律,在了解有關法律理論之后,學生普遍希望去接觸一些具有綜合性、典型性、疑難性的真實案例來檢驗自己的學習成果。在這種改革路徑下,加強實踐教學環節無疑是較好的選擇。在專業實習、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外,我們是否有更好的實踐教學安排來優化我們的教學體系?鑒于以上實踐教學自身的局限性,筆者贊成單獨設置相應系列案例課程來優化實踐教學體系,具體為,在民法、民事訴訟基本法律知識學完之后,設置民法案例課程,該課程所涉內容以民商事及民事訴訟法律知識為依托,重在培養學生在私法領域的法律思維及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課程與理論課程不同,其定位在于較為系統地培養學生某一特定法律領域的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是相對獨立的實踐教學,該課程與專業實習等實踐環節相結合,能夠總體上全面提升學生的法律推理和實踐能力。從各高校法學教學的調研來看,在本科教學中設置單獨的案例課程的為數不多,華南師范大學所進行的案例課程與觀摩審判、實驗教學、法律實習、法律進社區服務等相結合的五位一體實踐體系在培養學生思維能力、創新及科研能力等方面所取得的良好成效,川也證明了在本科教學實踐環節中設置案例課程的可行性與有效性。 二、民法案例課程的特點 民法案例課程雖為民法案例教學法的延伸,但其作為一門獨立的實踐教學課程,有其獨特性。具體表現在: 其一,教學目的在于系統提高學生觀察、分析、解決民事糾紛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在民法教學中,案例教學的目的主要在于對有關民法概念、制度的理解與掌握,而設置專門的案例課程,對學生進行系統的案例分析訓練,側重于學生綜合運用知識、分析、判斷、推理、創新能力的全面培養,突破了傳統教學的束縛,獲得了獨立的發展空間。聯合國科教文組織根據對各國專家意見的調查,獲得了對案例研究、研討會、課堂授課、模擬練習。如能有效開展案例教學,對創新人才的培養是大有裨益的。 其二,學生是教學活動的主體。 在整個課程的進程中,始終以學生為主導。學生基于特定的真實案例,查找、收集資料,對案件事實進行梳理和認定,提出不同的處理方案,而教師僅僅對課堂進行組織和指導。在的處理過程中,學生的動手能力、思辨能力、協作能力、表達能力等達到較為充分的鍛煉。#p#分頁標題#e# 其三,教學手段多樣性。 相對獨立的案例課程,獲得了自由的發展空間,可以采用多種形式組織教學。 (l)討論式。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各小組分別就案件事實、爭議焦點、所涉問題、所適用的法律等進行討論,提出最佳解決方案。通過自己對案件的討論和處理,提高了學生學習主動性及協作能力,同時培養了學生客觀、公正、妥當解決糾紛的能力,這是將來從事法官職業所不可少缺少的素養。 (2)抗辯式。任何民事案件糾紛都會涉及原告和被告,將個小組分成對立的雙反,從維護自己利益的出發來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辯論,培養其作為職業律師的思辨能力。 (3)觀摩式。在課程進行當中,適時讓學生對實際的審判過程進行觀摩,分析、評論案件庭審過程,了解司法實踐工作運行過程。 (4)角色模擬式。這是更具有綜合性的教學方式。教師把不同案情交給個小組后,由各小組自行進行角色分工(法官、律師、當事人、證人等,各司其職而又相互合作),撰寫法律文書,利用模擬法庭模擬審判過程。每個小組組織一次,每次其他小組進行觀摩和點評。就此種模式的運行而言,可以考慮與原有的模擬法律訓練課程進行適當的整合。其四,考評方式的動態性與靜態性。本課程的教學目的與教學手段的多樣性決定了其考評不能采用傳統的考試或者論文報告模式。案例課重在培養學生分析、表達、協作、創新等能力,應當加重動態過程的表現在整個成績中所占的比例,采取動、靜結合,以動態考察為主的評價模式。 三、民法案例課程的組織及應注意的問題 案例課的教學方法,相對靈活,但不論是討論式、抗辯式還是觀摩式、角色分工式,大致都要經過三個階段,即案例的選擇與準備、學生的分析與處理,教師的點評與總結。下面結合最常用的討論式來作一交流。 1.案例的選擇與準備 案例課程中,案例的選擇至關重要,直接關系到課堂討論的質量和學生的參與積極性。筆者結合教學經驗認為,好的案例應具備以下要求。 第一,真實性、典型性。根據心理學的“臨近效應”和“權威效應”的解釋,人們對心理上越是臨近的事物越是容易接受,越是權威越是崇拜和信服。t3]根據這種心理狀態,最好選擇與學生生活貼近的真實的典型案例,這樣更能引起學生的共鳴,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進學生的成就感。比如,在進行侵權方面的案例分析時,可以引人汽車、熱水器等產品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等真實而又貼近生活的典型案例。 第二,具有分析價值。選擇的案例一定要具有分析價值,依筆者見解,具有復雜性或者具有爭議性的疑難案件可以作為選擇的考慮范圍。復雜性是指案件事實較為復雜且涉及到多種法律關系,如在一起電梯傷人的案件中,既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涉及到電梯所有人、使用人及維修公司等多方關系,案情較為復雜,案件的處理需要學生綜合運用民法知識逐一、深人分析所涉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及法律適用,能夠較好鍛煉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而有些案例,案情并不復雜,但在舉證、法律適用方面有爭議,這種案例通常對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創新能力具有較高的價值,能夠增進學生對民法精神、原則、有關制度及法律適用方法的深人理解,有利于培養具有較高素養和創新精神的法律人才。 遵循以上要求來選擇、準備案例,不僅需要花費教師大量的時間和心思,更需要任課教師有換位思考問題的的能力,從學生的角度考慮他們對案例會如何理解、思考、分析,可能會遇到什么問題,根據一般的認知特點適當地設計出一系列“階梯性”的問題或者焦點問題,以便于課堂的引導和調控。 2.案例的分析與討論 準備好的案例提前布置案例,讓學生有足夠的時間去查閱相關資料,深人討論。課堂討論時首先以小組為單位進行意見的發表,其他小組的學生可以進行評論和提出問題,不同意見的小組可以進行辯論。為使討論的問題集中,達到一定深度,教師必須進行適當的引導,既鼓勵學生從不同角度發表自己的見解,又要注意糾偏,把討論逐步引向深人。 3.案例,汽評 在課堂教學結束時,教師要善于點評和總結,對學生分析過程中提出的各種觀點進行客觀、公正地評價,善于發現學生思維中的閃光點,多予以鼓勵和表揚。另外,對討論中存在的不足要給予正確的引導與分析,做到以理服人。 案例課程教學,重要的不在于給學生提供每個案例的答案,也不僅是有關的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法律推理的的技藝。l4]對于任課教師而言,整個課程的進行始終要以提高學生的思維能力、分析和推理能力為目的,掌握一定的法律分析方法。“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法律推理及法律思維方式就是漁,不論法律知識如何變化,所面臨的案件有何不同,而法律職業所需的這種思維能力則是不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