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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是以財產所有者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凈值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屬于財產稅。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遺產稅的征收,有利于健全國家的稅收制度,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具有積極的社會和經濟意義。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目前理論界和政府部門對于我國開征遺產稅的必要性已達成基本共識,但在遺產稅開征的可行性問題上還存在較大爭議。因此,有必要對我國遺產稅開征的可行性進行分析研究。 一、當前我國開征遺產稅的有利條件 遺產稅稅制復雜、征管難度大、涉及面廣,遺產稅的開征需要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經過20余年的改革發展,我國已具備開征遺產稅的許多有利條件。 (一)經濟的快速發展為我國開征遺產稅提供了必要的物質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總體上保持了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經濟實力不斷增強。1978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為3624億元,2004年增加到136515億元,與1978年相比增長了約38倍;從相對指標來看,1978年我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205美元,2004年則增加到1269美元,增長了約6.19倍。如果按照購買力平價指標,據推算,2003年我國的人均GDP已經超過3000美元。與此同時,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1978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43元,2004年增加到9422元,增長了約27.5倍。可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為我國遺產稅的開征提供了必要的物質基礎。 (二)一部分先富起來的階層為我國開征遺產稅提供了必要的稅源 改革開放以來,在“允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先富起來”的政策指引下,我國已經出現了相當數量的擁有百萬、千萬甚至億萬資產的富裕階層。根據2005年胡潤財富排行榜,我國前400名富豪中資產最多的為140億元,人均財富為15億元。而美林集團公布的《2004年度全球財富報告》顯示,我國擁有100萬美元以上金融資產的人士已達到23.3萬人,人均410多萬美元。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外商來華進行投資和經營活動日益增多,外商在華的財產數額已具有相當規模。截至2004年初,全國共有外商投資企業22.6萬戶,累計投資金額11173億美元,平均每戶投資金額為494萬美元。可見,目前涌現出的大批富裕階層,主要包括企業家、承包經營者、文藝界和體育界的高收入者、部分科技教育界人士、證券投資商、房地產開發商、部分白領階層、部分海外歸國人員和在華投資經營的外商等,這些富裕階層為我國開征遺產稅提供了基本稅源。[1] (三)相關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 我國已經頒布實施了《繼承法》,明確規定了遺產的范圍、遺產分割和繼承程序;2004年我國對憲法進行了修訂,明確了對私有財產的法律保障;民法中不僅規定了公民的繼承權,而且規定“遺產的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居住地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婚姻法對于財產和遺產的所有權,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另外,現行的稅收法規中也涉及了對遺產課稅的問題。如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對個人的遺作稿酬以及遺產租金課稅的規定;印花稅中關于對繼承、贈與等產權轉移書據課稅的規定。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我國在金融和證券投資方面已經實行存款實名制和股票實名制,在房地產、車輛交易等方面也初步建立了一套登記和管理制度,為遺產稅的開征創造了有利條件。 (四)稅收征管水平和征管能力得到加強和提高 從稅收收入角度看,1994年分稅制改革,當年全國稅收收入5124.76億元,1999年突破1萬億元,2003年為20462億元,2004年增加到25718億元,稅收增幅均超過當年的GDP增幅。在稅收征管方面,金稅工程、中國稅收征管軟件的推廣,促進了稅收與信息化的結合以及征、管、查的結合,在加強稅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稅收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各級國稅和地稅之間以及稅收與財政、工商、金融、法院、海關、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逐步加強。2005年初頒布實施了《稅收管理員制度》,逐步實現對個人收人的全員全額管理、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對稅源的源泉管理。同時稅務部門積極推進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稅收征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高。 (五)我國曾開征過遺產稅,對遺產稅問題一直比較關注 我國遺產稅的開征可追溯至1938年,國民政府頒布并于1940年實施了《遺產稅暫行條列》,標志著我國歷史上第一次開征遺產稅。 解放后召開的首次全國稅務會議上提出設立的14種稅收方案,其中就包括遺產稅。受當時客觀條件的限制,此后幾經反復,遺產稅并未真正開征。20世紀80年代,財政和稅務部門重新提出研究遺產稅的問題,黨中央和國務院對此也十分重視。1993年《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要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中也提出開征遺產稅等新稅種。在我國“十五”發展計劃綱要中也提出要適時開征遺產稅。[2](P36-54) (六)國外遺產稅的實踐為我國開征遺產稅提供了豐富的國際經驗 近代遺產稅已經有400余年的歷史,目前世界范圍內已經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這些國家當中,既有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荷蘭等發達國家,也有韓國、菲律賓、俄羅斯、巴西、智利和匈牙利等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以及南非、古巴、津巴布韋、博茨瓦納等經濟不發達國家。這些國家遺產稅制度的實踐,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遺產稅制度的成功實踐,在諸多方面都為我國積累了豐富的國際經驗。 二、當前開征遺產稅的不利條件 如前所述,遺產稅稅制復雜、涉及面廣、征管難度大,而且我國的國情也決定了遺產稅的開征絕不能一蹴而就。受諸多因素的限制,當前我國遺產稅的開征還面臨以下困難。#p#分頁標題#e# (一)我國遺產稅稅源的發育還不夠成熟 前面提到,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涌現出了一批擁有大量財產的富裕階層。但是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在這些富裕階層中,中青年人占了絕大多數。以2005年胡潤中國富豪排行榜上榜的400個富豪的年齡構成來看,其平均年齡還不到42歲,其中以140億元名列榜首的黃光裕,年齡為36歲。這400人當中年齡超過60歲的還不到30人,最年輕的僅為24歲。第二,我國民營經濟還處于發展壯大時期和資本積累階段,他們當中的富有人員以創業者居多,其財產也以經營性資產為主,在國外遺產稅中這一部分是予以扣除或照顧的。可見,從稅源發育程度來看當前開征遺產稅的時機還不夠成熟。 (二)我國缺乏完善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收入申報制度雖然我國已經實行了存款和股票實名制,在房地產、證券投資和車輛交易的登記和管理方面也取得了一些進展,但是仍然沒有實行徹底的實名制,也沒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收入申報制度,而且我國的銀行結算體系還不夠完善,存在大量的現金交易。此外,金融、房產、法院、公證、工商、公安等相關部門缺乏整體的協作和配合。這些因素必然導致稅務部門難以準確全面地了解納稅人的財產狀況和財產變動轉移信息,使稅務部門控制稅源的難度加大,給遺產稅的征收帶來困難。 (三)遺產稅征管難度大,稅務成本高 遺產稅征管難度大、征管成本高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在美國,一份遺產稅的納稅申報表長達40多頁,加上22頁的申報表說明書,一共有60多頁,需要專業的稅務律師才能完成。美國遺產稅的稅務執行成本為1:0.65,即每征收1美元的遺產稅,就要花費0.65美元的稅務成本。在日本,遺產稅收入一般占全國稅收總額的3.5%左右,而從事遺產稅征管工作的稅務人員卻占國稅部門稅務人員總數的6.5%。[3](P176-177)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稅務部門的征收管理能力和水平還存在明顯不足,因此,目前開征遺產稅我國將要承擔較高的稅收成本。 (四)國外遺產稅發展趨勢的影響近幾十年來,國際上就遺產稅問題出現了爭論。一些國家認為遺產稅會削弱投資、儲蓄和工作的積極性,有悖于經濟效率原則;而且遺產稅的財政收入效應差,難以實現調節財富分配的目標。[4](P156-162)在此背景下,一些國家取消了遺產稅,如加拿大(1972)、阿根廷(1976)、澳大利亞(1977)、肯尼亞(1982)、印度(1985)、埃及(1989)、馬來西亞(1991)、新西蘭(1992)、意大利(2001)、中國澳門地區(2001);2006年2月11日,香港立法會通過的《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生效,正式取消了遺產稅。此外,一些國家如美國正在考慮停征遺產稅。部分國家對遺產稅進行了調整,包括提高免征額、降低邊際稅率、增加免稅項目等,如英國將遺產稅的免征額由23.1萬英鎊提高到25萬英鎊,日本從2003年開始將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由70%下降為50%。 (五)我國傳統文化的負面影響 長期以來,家庭關系在我國的社會生活中占據著極為重要的地位,親子關系密切、家庭成員間的契約精神高,這一點與西方國家有明顯區別。目前,我國兩代甚至三代同堂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家庭產權關系模糊,存在大量的家庭共有財產,給遺產范圍的確定帶來困難。同時,我國許多富裕家庭的家長很早就為子女購買房產,并且經常慷慨贈與。另外,長期以來形成的“父債子還、父財子繼”的傳統觀念也對遺產稅的征收存在抵觸。 三、結論和建議 應該看到,當前我國既具備了開征遺產稅的許多有利條件,也面臨著諸多問題和困難,開征遺產稅的時機還不夠成熟。我們必須采取謹慎的態度,用發展的眼光,辯證地看待這一問題。 (一)充分認識已經具備的有利條件,堅定未來開征遺產稅的決心和信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民主法制進一步健全,稅收征管水平和居民的納稅意識進一步提高,為遺產稅的開征提供了基礎性的條件。隨著經濟的發展,近年來我國的收入差距出現了逐步擴大趨勢,2004年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65,已經超過0.4的國際警戒線。而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作用有限,需要通過遺產稅的配合來調節社會財富。[5](P244-256) 雖然當前開征遺產稅還存在不少困難,但是我們看問題應具有發展的眼光,況且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經濟轉軌國家,像韓國、俄羅斯、菲律賓、巴西、匈牙利、智利等國目前也正在實施遺產稅制度。因此,我國可以考慮在5到10年之后,各方面條件進一步成熟時,正式推出遺產稅制度。 (二)積極應對當前面臨的困難,為將來開征遺產稅創造條件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遺產稅的開征仍然面臨諸多制約因素,我們應該積極應對這些問題和困難,為將來遺產稅的開征創造條件。 1.盡快構建我國的財產監控體系 實施遺產稅比較成功的西方發達國家都有一套完善的財產監控體系。雖然我國實行了存款和股票的實名制,但仍未建立比較完善的財產登記和收入申報制度,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的財產狀況和財產轉移信息。[6] 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建立和完善個人財產登記和收入申報制度。此外,要逐步加強公安、銀行、法院、房地產管理、證券、工商、車輛管理等部門與稅務機關的協作力度,加強信息交流與溝通,為遺產稅和其他財產稅的開征創造條件。 2.正確認識和對待國內外的各種影響因素 首先,要正確認識國外遺產稅發展的新趨勢。近幾十年來,雖然少部分國家取消了或者正在考慮取消遺產稅,但更多的國家對遺產稅采取了調整和完善的措施,如提高免征額和扣除額、降低邊際稅率、減少累進級次和增加免稅項目等,其目的不是取消遺產稅,而是進一步簡化稅制,降低稅收成本,減少遺產稅對經濟行為的扭曲,提高經濟效率。#p#分頁標題#e# 其次,要區別對待國內對于遺產稅的不同看法。雖然多數居民對遺產稅的開征持肯定態度,但仍有部分居民對此持有異議。對于那些對遺產稅的基本內容缺乏了解的居民,我們應該宣傳和介紹遺產稅的基本知識,引導納稅人形成對遺產稅的正確認識;而對于那些擔心自己的財產或遺產被人了解而對遺產稅有所顧慮的居民,相關部門應該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合理要求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切實維護好納稅人的安全和利益。 (三)科學設置符合我國國情的遺產稅制度 遺產稅稅制復雜,征管難度大且稅收成本高。考慮到我國的基本國情,未來遺產稅總的指導思想應該是宜簡不宜繁。在稅制模式上應采取總遺產稅制。總遺產稅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為課稅對象,便于控制稅源,稅收成本較低,計算簡便,易于納稅人接受。在稅率方面,考慮到國外遺產稅稅率設置情況(如日本6級累進:10%—50%;法國7級累進:5%—60%;德國7級累進:7%—50%;韓國5級累進:10%—50%;美國16級累進:18%—48%),我國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應控制在50%以內,累進的級次也宜少不宜多,以簡化稅制,減少征收阻力。在此基礎上,考慮我國的國情,可以采取將被繼承人生前一定期限的贈與財產并入遺產課稅的做法,而不單獨設立贈與稅,以簡化稅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