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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怡建 單位: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
一、企業所得稅改革的經濟影響
企業所得稅改革通過稅收政策調整以及由此導致的企業稅負變動,對企業投資、產業結構和地區發展產生了重要的經濟影響。
(一)對企業投資的影響“兩法合并”的企業所得稅改革和政策調整改變了企業稅收負擔,進而影響企業的投資行為。由于稅制改革的基本趨勢是內資企業稅負有一定幅度減輕、外資企業稅負有較大幅度提高,改革將會對內、外資企業投資產生不同的影響。
1.對內資企業投資的影響。我國原有內資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為33%,但實際稅收負擔率全國平均為24.53%。①改革后內資企業基本稅率由33%降為25%,下降8個百分點,幅度達24%。如果考慮計算內資企業所得稅時工資支出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改為據實扣除、企業研發費用全部按150%加計扣除、提高企業廣告費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等扣除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稅收優惠有增有減總體保持不變等情況,筆者估計企業實際稅收負擔率將與名義稅收負擔率基本保持同步變化,即全國內資企業實際稅收負擔率將由24.53%下降為20%左右,降幅達25%。由于改革對內資企業產生的減稅效應,有利于提高企業盈利率、增加企業投資回報率,對企業投資的正面影響比較明顯。但由于各類企業原有稅負情況不同,因此,對各類企業產生的影響也會有所差異:對一些原來享受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正效應會小一些,甚至會出現增加稅收的負效應;而一些原來沒有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稅負會有較為明顯的下降。
2.對外資企業投資的影響。我國原有外資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為33%(包括3%的地方所得稅),但實際稅收負擔率全國平均為14.89%。改革將使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由33%降為25%,下降8個百分點。但由于外資企業取消了單獨享有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2年免稅、3年減半征稅優惠,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延長減半征稅,在中國境內再投資退還再投資額已繳所得稅的40%或100%優惠,以及特區企業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生產型企業按15%稅率征稅優惠,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大幅度減少,使其實際稅收負擔率有較大幅度提高。筆者認為,企業所得稅改革將會使外資企業實際稅收負擔率由14.89%提高到與內資企業相同的20%的水平,但需要在5年過渡期后才能達到。外資企業實際稅收負擔率提高1/3,將降低企業盈利率、減少企業投資回報率,對外資企業投資的負面影響比較明顯。
3.對外資來源結構的影響。由于不同類型外資企業對稅收政策的敏感度不同,使稅制改革對不同類型的外資企業影響存在較大差異。筆者根據投資動機,把外資分為市場導向型投資和出口導向型投資。市場導向型投資是指企業海外投資的主要動機是占領海外市場,大部分發達國家之間的投資和發達國家對新興市場的投資多屬于這種類型;出口導向型投資的主要動機是獲得東道國人力資源和自然資源并出口,或利用這些資源生產產品返銷到母國或出口到第三國。由于市場導向型投資傾向于長期投資,市場規模和潛力是其關心的主要因素,因而受經營成本和稅收因素的影響較??;而出口導向型投資傾向于短期投資,東道國市場規模和潛力往往不是影響其投資決策的主要因素。出口導向型投資更多關心經營成本,稅收是這類企業成本結構中的一個重要部分。由于出口導向型企業通常具有很高的流動性,更有可能在可選擇的地點之間比較稅收差異,據此做出投資選擇。來自港、臺地區的港資、臺資企業以投資小規模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主,主要從事原料和市場“兩頭在外”的加工貿易,總體而言,可以被視為出口導向型。而來自美國、日本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外資企業,規模相對較大,多傾向于長期投資,總體而言,可以被視為市場導向型。通過實證研究表明,來自港、臺的投資與來自美國、日本以及歐洲等發達國家的投資相比,前者受到稅收優惠的影響更大,而后者受市場規模的影響更大。由于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對以出口導向型為主的流動性大的港、臺投資起到較強的激勵作用,而對來自歐美國家較為長期性的投資激勵效果并不明顯,所以在未來對外資稅收優惠程度降低以后,受沖擊較大或者說對外資流動性影響較大的是來自港、臺以加工貿易為主的中小型勞動密集型企業。
4.對外資影響的制約因素。雖然所得稅改革對外資會產生負面影響,但對外商投資的不利影響要受到下述因素制約:一是公平稅負因素。雖然改革使外資企業增加了稅收負擔,但這種負擔只是將原來外資企業所享受的超越內資企業的政策待遇取消了,由超國民待遇轉向國民待遇。因而,理性的外商投資企業都會接受這種雖對其有一定不利影響、卻又是一種合理政策的事實。二是比較稅負因素。企業所得稅改革對外商投資的影響,還要看到中國與其他國家企業所得稅負擔的關系。中國企業所得稅改革雖提高了外資企業稅收負擔,但相對于其他國家,這種負擔仍屬中等偏低水平。三是稅負強度因素。在改革開放初期,在其他影響外資的區位因素還無法顯現時,稅收優惠相對于其他因素是最直接、明顯的區位因素。我國政府提供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對外商投資起到了較大的激勵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稅收優惠對外資區位決策的影響力明顯減弱,外商投資需要綜合考慮政治局面、經濟態勢、發展市場、稅收優惠、勞動資源、商務配套和政府服務等因素。筆者所做的研究也表明,盡管目前稅收依然是外商投資決策所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但稅收在綜合因素中的作用權重趨于減弱,而市場前景作用的權重在提高。四是優惠過渡因素。由于稅制改革為外資企業設置了5年的過渡期政策,使受影響企業范圍明顯縮小,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不利影響得到了部分緩沖。
(二)對產業結構的影響
“兩法合并”的政策調整很重要的是對產業政策的調整,稅收的產業政策導向會對產業結構產生重要的影響。
1.對產業結構影響的政策分析。“兩法合并”取消了原有內資企業有關新辦獨立核算第三產業減免稅優惠以及對外商投資生產型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減免稅的優惠,而將統一的稅收優惠重點轉向支持農業,公共基礎設施,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以及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導向將對我國產業結構產生重要影響:就內資企業而言,有優惠政策導向的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稅負比較高的銀行、食品飲料、通信運營、鋼鐵、石油化工、商貿等行業正面受益較大;享受優惠的新辦服務業企業,以及稅負比較低的電力、有色金屬冶煉、交通運輸、醫藥生物、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正面受益不大或有負面影響。就外資企業而言,沒有享受優惠的服務業相對得益;而享受優惠的生產型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受負面影響較大。①#p#分頁標題#e#
2.對產業結構影響的實證分析。筆者運用2006年上海市274家重點企業納稅資料,以原有稅法計算的企業應稅所得,減去應稅所得調整增加額,按25%的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并加上減免稅額和納稅調整額,即考慮新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調整增加額、稅率和減免稅三個政策變動因素,重新模擬計算新企業所得稅。通過計算發現,新法實行后增加稅收負擔的為85家,占31.02%;減少稅收負擔的為189家,占68.97%。按全部企業計算稅負差異率,選擇中位數作為平均值,得到平均稅負降低17.21%,分行業計算的稅負調整變動如下表:通過對上海市274家重點企業分行業的研究分析結果,筆者認為“兩法合并”對產業影響比較明顯。具體影響可分為三類:一是對降稅幅度較大的房地產、建筑安裝、金融證券、商業零售四大行業的正面影響比較大;二是對降稅幅度處于平均水平的商業批發、水電供應、港口運輸、加工制造、咨詢服務有一定的正面影響;三是對稅負有所提高的設備制造和汽車制造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三)對地區發展的影響
筆者認為,稅制改革對投資的影響是從世界角度來分析我國稅收政策變動對資本從我國流入或流出的影響;對產業結構影響,是從中國的角度來分析我國稅收政策變動對資本從不同產業之間流入或流出的影響;對地區發展影響,是從地方角度來分析我國稅收政策變動對資本從一個地區與其他地區之間流入或流出的影響。國際相關研究表明,稅收優惠對投資在一國以內的區域間流動的影響比在國與國之間投資流動的影響更大。這是因為在一國內,影響投資的宏觀區位因素,如政治和社會環境因素比較接近,因此稅收優惠、勞動力成本等影響企業經營成本的因素就較為重要。所以,如果說稅制改革對外商在我國投資總量上的影響不大,但對外商投資在我國的區域分布影響則相對較大。企業所得稅改革在政策導向上由地區優惠為主、產業優惠為輔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地區優惠將由沿海發達地區轉向中西部落后地區。取消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保留中西部地區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地區政策導向對沿海發達地區和中西部落后地區會分別產生不同的影響,總體而言,落后地區受到的正面影響要大于發達地區,但對地區發展的影響也需要與產業影響結合起來考慮。筆者認為,“兩法合并”對第三產業的負面影響要小于第二產業,對大型企業的負面影響要小于中小企業,對歐美企業的負面影響要小于港、臺企業,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投資的內資企業正面影響要大于其他企業。因此,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地區影響也具有結構性特征。
二、企業所得稅改革的財政影響
企業所得稅改革不但會對企業稅收負擔產生影響,同時也會對財政收入,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財政體制,以及財政管理產生重要影響。
(一)對財政收入的影響
“兩法合并”改革既會產生減輕內資企業稅收負擔、減少內資企業稅收的減稅效應,也會產生增加外資企業稅收負擔、增加外資企業稅收的增稅效應。因此,稅收增加或減少的凈效應取決于內、外資稅收結構。從全國情況看,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與現行稅法的口徑相比,財政將減收約930億元,其中內資企業所得稅減收約1340億元,外資企業所得稅增收約410億元。①
(二)對財政體制的影響
1.對中央與地方財政體制的影響。從中央與地方稅收分配的關系來看,企業所得稅改革對財政體制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歸屬上。2002年以前,我國企業所得稅一直按行政隸屬關系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共享。2002年,我國對企業所得稅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配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將按行政隸屬關系劃分改為中央與地方按6∶4分成。新企業所得稅改革所涉及的中央與地方稅收分配關系主要在于企業所得稅維持現行中央與地方分成體制格局,還是改為中央稅。因為,從協調地區財力均衡發展考慮,我國需要進一步加強中央財政的集中,增加轉移支付來縮小地區間的財力差異,而將企業所得稅改為中央稅也是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同時,新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后,對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機構納稅也引發了一些矛盾和問題。如果將企業所得稅由共享稅改為中央稅,則不論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稅還是在總機構所在地匯總繳稅,對地方政府都不會有任何財政利益的影響。這也是為什么在國際上公司所得稅一般作為中央稅而不是共享稅或地方稅的原因。將企業所得稅由共享稅改為中央稅,雖然有利于中央財政收入的集中、增加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財力來源、有利于法人所得稅后實施總機構匯總繳稅,但也會使地方政府可支配的收入減少,挫傷地方政府發展經濟增加收入的積極性,可能會遭受地方政府的抵制。因此,在加強中央集中以促進地區協調發展的公平,與財力更多下沉地方以促進地方發展經濟的激勵之間,我國最終選擇了維持原有體制的辦法以保持穩定的決策選擇。
2.對地方間財政體制的影響。企業所得稅改革對地方間的財政影響,主要源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改革后相對于內資企業而言,由獨立核算企業所得稅改為法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意味著對跨地區生產經營的總分機構,將由分支機構自行獨立核算、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改為由總機構統一核算、在總機構所在地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將使原來由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享有的40%分支機構繳納的所得稅轉由總機構所在地政府享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之間由于企業所得稅收入的流入或流出,打破了原有地區之間的利益分配格局,自然會引發地區間的財政利益矛盾。為解決上述問題,比較可行的選擇是實行由總機構所在地政府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共享所得稅的處理辦法。具體措施是:分支機構收入按50%就地預征所得稅,另外50%由總機構在總機構所在地匯總計算,從而使我國分支機構所得稅由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獨享改為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共享。但這種處理辦法也會引發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一是可能使地方政府具有較為強烈的人為干預企業組織結構安排的動機,人為影響企業決策;二是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50%所得稅政策以后,一些地區政府可能通過人為擴大就地預繳50%所得稅的范圍,來彌補分支機構轉由總機構征收的50%所得稅的利益損失;三是分支機構所得就地預繳所得稅,在計算所得時由分支機構自行計算改為總機構統一核算,即總分機構按總分機構全部所得,參考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來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和所得稅,由于總機構計算的準確性和合理性直接影響到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財政利益,因此可能會引發總分機構所在地政府之間在所得確認上的意見分歧。#p#分頁標題#e#
(三)對各級財政管理體制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所得稅,以及對跨國投資企業居民身份認定,對財政管理及其管理體制也會產生重要影響。
1.對法人所得稅的財政管理影響。新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后,對總分機構在納稅上實行了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其中,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國庫的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實行法人所得稅后,對分支機構所得稅管理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單獨履行征收管理,改為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以及財政部門共同對分支機構所得稅進行管理。企業所得稅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后,將帶來納稅人、稅源管理、稅收征管、稅收收入等一系列的變化,對納稅人的經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也必須正視三大機構的重疊和交叉征稅、管理,不但使征管成本上升,也會形成人為的矛盾和沖突,不利于企業所得稅征管效率的提高。
2.對居民身份認定的財政管理影響?!镀髽I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規定對居民納稅人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上述居民身份的認定,除了注冊地標準外,同時還設立了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新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與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標準的主要區別在于:總機構是指依照中國法律組成企業法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負責該企業經營管理與控制的中心機構,而國際上一般將總機構解釋為進行重大經營決策以及全部經營活動和統一核算公司盈虧的總公司和總店等。因此,注冊地與總機構所在地原則上是一致的。而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是依據外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外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說明注冊地與管理機構所在地是分離的。如果說總機構標準偏重于形式標準,那么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則偏重于實質標準。在居民納稅人身份認定上從形式重于實質向形式與實質并重轉變,一方面體現了《企業所得稅法》能夠適應部分企業注冊在國外,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國內,由無法認定其居民身份轉為有法認定其居民身份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居民身份擴大化,濫用稅收上的自由裁量權,而損害納稅人權益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