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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開放以后,文化旅游受到旅游開發者的青睞。在旅游開發背景下,民族文化的傳承研究有著重要的意義。從旅游開發與民族文化傳承互動的整體性評價、旅游開發對民族文化傳承中各要素的影響研究、旅游開發背景下民族文化傳承模式與機制研究、旅游開發中民族文化傳承的策略研究等四個方面,對相關問題的學術前史進行了述評。
關鍵詞:旅游;文化傳承;述評
改革開放以來,大眾旅游在國內逐漸興起。隨著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更進,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地區選擇通過自身所蘊藏的豐厚的文化資源吸引游客,走以文化旅游帶動經濟增長的道路。文化傳承是一種活態的保護,對旅游開發背景下民族文化傳承進行專門、系統地研究十分必要。1993年,李慕寒[1]最早提出“民俗旅游具備傳承性的特點”,隨后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興起,越來越多的學者對旅游背景中的文化傳承相關問題展開了探討。
一、旅游開發與民族文化傳承互動
肖曾艷[2]闡釋了旅游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是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有兩種互為先導和目的的互動行為,建構合理的互動體系能促使二者進行良性互動。范曉峰[3]認為:要以民族文化傳承作為發展少數民族文化旅游前提,以發展文化旅游業作為促進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傳承的載體。許多學者就旅游開發對文化傳承的影響進行了探討,通過不同視角就不同個案做了研究,對旅游開發與文化傳承互動進行了整體性評價,認為:旅游開發對文化傳承既有積極影響,也有消極影響,但旅游開發對文化傳承而言是十分必要的。積極影響主要表現為對民族文化傳承主體和傳承方式的影響。王三北,高亞芳[4]從價值理性回歸的視角闡述了旅游活動使文化傳承從頹敗到重拾,再到在傳統文化價值理性支配下進行傳統文化自覺挖掘與傳承的升級演進。劉社軍、吳必虎[5]將文化與基因類比,認為通過旅游開發可將無形遺產有形化、大眾化,優化文化基因賴以生存的遺傳基質,從而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雙贏。消極影響主要表現為對傳統文化傳承場和傳承內容的影響。廖冬梅、張詩亞[6]認為:旅游開發改變了麗江文化傳承的載體——古城,也扭曲了傳統文化的內容,從而阻礙了文化對下一代的傳承。肖佑興[7]從系統論的角度出發,認為:旅游流系統、旅游地文化系統、旅游制度系統三者的互動影響了旅游地文化傳承,并將旅游對文化傳承的消極影響歸結于旅游流系統的驅動作用與旅游地文化系統的響應行為二者的輻合效應和旅游地文化系統不協調。事實上,旅游開發有助于培育傳統民族文化的現代生存空間,促進傳統文化的復興和保護,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民族文化的傳承“自然而然”地也就出現了,其對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利弊并存中利大于弊。需要特別提到的是,傳統節日和儀式由于其在旅游中獨特的魅力而被學者們關注。饒峻姝[9]認為:開發節慶旅游使人們通過節日儀式的展演與傳說的講述,直接與祖先對話,反復重溫、體味傳統,在耳濡目染中自覺理解、接受傳統,有利于民俗文化的傳承、交融和發展。龐瑋、馬耀峰[10]認為:宗教旅游蓬勃發展,使得傳統宗教文化通過異域與本土、傳統與構建的傳統、文化與市場、記憶與再現四個層面進行文化傳承與構建。同時,趙世林[11]等學者注意到:民族傳統節日是一種脆弱而極具開發潛力的旅游資源,開發時一定要注意不要過猶不及。吳波、田維民[12]認為:由于在基本目標、價值取向上存在矛盾和沖突,旅游開發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會對傳統節日之保護與傳承造成消極影響。針對文化傳承對旅游開發的影響這個問題,筆者在梳理文獻的過程中或有紕漏,沒有發現專門對其進行闡述的研究,而“順帶提及”的文章頗多,這些研究基本達成了文化傳承使文化得以延續,而文化是文化旅游開發的資源,保證文化傳承可以促進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然而文化傳承對旅游開發的影響還有很多可以探討的話題,例如,文化傳承助力旅游開發的機制;文化傳承與開發體驗旅游等,這些問題在旅游開發背景下的文化傳承研究中,都是非常值得探討的。
二、旅游開發對民族文化傳承的影響
旅游開發對民族文化傳承的影響并未止步于宏觀評價,許多學者進行了更為深入細致的探索。筆者認為,進行民族文化傳承研究應該具備一定的范式,從而使得研究更為系統和科學。段超[13]認為:文化傳承體系是多種元素、多環節組成的復雜系統,傳承體系各要素、各環節之間是一種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多重關系,這些要素包括傳承主體(傳者與受者)、傳承場、傳承內容、傳承方式和保障體系。筆者通過這五個要素,將學者們對旅游開發影響民族文化傳承的細化研究分為五個方面。
(一)傳承主體
旅游能為文化傳承培養群眾基礎[14]。旅游開發對傳承主體的影響既體現在旅游改變傳承主體的境遇與行為,又體現在旅游活動通過對傳承主體文化認同的影響,進而影響民族文化傳承。這兩個方面中,傳承主體的認同研究是學者們探討的熱點話題。楊杰宏[15]認為:在旅游情景下,東巴“祭司進程”使傳統和民間祭司扮演了“城市牧師”、“民間心理醫生”等角色,豐富了傳承主體的身份,為傳統文化傳承創造新途徑。韓璐[16]認為:傳承主體將實踐活動搬上“象征性舞臺”以實踐表演與傳承任務,根據游客的在場與缺場,對民族文化符號與意義進行包括傳統性與現代性的融合、臺前幕后的空間重疊等形式的重構。梁麗霞、李偉峰[17]關注旅游開發中的女性傳承主體,認為:在民俗旅游開發背景下,旅游地女性東道主成為民俗傳承的主體,她們對民俗文化的傳承、對女性東道主自身以及旅游地的民俗文化都產生了重要影響。旅游激活了傳統文化,喚醒了民族自覺[18]。郭山[19]認為:旅游通過對共同體認知和價值觀的直接干預,影響了共同體成員對有用性的評判,從而間接影響傳統文化的傳承。楊慧[20]認為:民族旅游推動著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復興和民族身份、民族精神的再建構得以不斷展現,而且為族群文化的復制、再造和再生產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場景和舞臺。白楊[21]認為:發展民族旅游,將會實現族群認同的文化要素與民族旅游開發項目的完全對接,使旅游成為一種文化事業。在旅游背景下族群認同研究的方法上,孫九霞[22]提出:旅游對族群認同影響應該考慮到旅游地族群的參與程度和參與方式,并認為不以族群文化為主要吸引物的社區,其族群認同也會被旅游活動所強化。
(二)傳承場
闞如良、李肇榮[23]提出:在旅游開發中保護文化生態,提倡社區旅游。光映炯、張曉萍[24]認為:旅游開發中“傳統”的傳承場具有了現代“旅游場域”的新的傳承特點,反映了在社會經濟大發展時代下的特有傳承環境。鄧小艷[25]基于文化傳承源在社區,而且承載社區的特點,選擇社區參與旅游開發是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踐行方式,有利于保護和培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空間。高春利[26]認為:在旅游開發中,保護文化空間為民俗文化的傳承提供良好的環境,而文化空間保護的根本,是對能夠保持當地文化特征的群體的保護。傳承場可以分為“自然場”和“社會場”。旅游區通常表現為自然場和社會場綜合的傳承場形態。對于旅游開發背景下傳承場的研究是有所不足的,主要體現在并沒有學者就旅游開發是如何通過對傳統傳承場的改造或構建新的傳承場來影響文化傳承的,許多研究對這個問題都有所提及,但沒有形成有建設性的觀點。
(三)傳承內容
在旅游開發對傳承內容的影響的研究中,學者們主要探討了旅游如何影響文化的原真性,如何在確保文化在旅游開發中保持原真性,從而使民族文化傳承的內容規避異質化。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紀念品原真性及舞臺表演的原真性兩個方面。張瑛、高云[27]認為:商業開發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真性受到扭曲,從而使文化失真。吳興幟、羅沁儀[28]主張:在旅游開發中手工藝遺產保護傳承以手工藝品的原生性主體對其分類為指導,以“手、工、藝、品”四個層面為方法,從而實現手工藝遺產的活態、原真性保護傳承。劉燕英[29]提取了贛南文化的文化基因并在傳承贛南地域文化基礎上將文化基因注入旅游紀念品設計,認為:此舉有利于旅游活動的開展和文化傳承的延續。孫海洋[30]認為:應該進行區域特色文化、現代多元文化與旅游紀念品相結合的產品設計,強調民族特色元素的旅游紀念品的造型、色彩、材質及功能,讓民族文化在時尚中傳承。在舞臺表演文化的原真性上,徐贛麗[31]認為:在旅游開發中,展現出的文化內容會通過“迎合游客”而與原本的文化產生巨大的差異,但基于“后臺”的隱蔽性,當地人的舞臺表演對其日常生活的傳承影響是有限的。其實,只要能夠正確處理“前臺”和“后臺”的關系,則旅游業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不僅能為當地傳統文化的延續提供資金支持,而且還會增強當地人的文化自豪感,增強人們傳承本土文化的信心和使命感[32]。在這個方面,楊振之[33]根據外國學者馬康納的“前臺”與“后臺”理論,提出了民族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的“前臺—帷幕—后臺”模式,對于文化原真性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HansSteinmuller[34]認為:文化持續性和真實性在于實踐中的正確傳承,而非物質材料本身的真實來源,探討中國旅游活動的真實性問題,重要的是要關注文化傳統的正確規范的傳承及適宜恰當的旅游體驗方式。但由于國內外對于文化原真性的討論在旅游背景下的文化研究領域經久不衰,因此在本文中筆者不再進行贅述。應該看到的是,加深對文化原真性的探討,有利于深入理解旅游開發對文化傳承內容的影響。
(四)傳承方式
旅游是文化傳承創新的重要載體[35]。光映炯、張曉萍[24]認為:在現代大眾傳媒的作用下,市場對民族文化的重復利用開發與商業化制造擴大了民族文化的傳承方式,是一種“旅游化”的傳承方式。馬振[36]認為:旅游影響了“西蘭卡普”文化傳承的各個要素,提出“旅游生產性傳承”的概念,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生產性傳承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全部或主要要素與旅游要素相重合。許多學者也在探索多種傳承方式綜合的途徑。施偉萍[37]主張在職業學校設立“非遺傳承教學基地”,學校與企業深度合作,非遺大師進校參與教學,開展對學生以技能培養為主的現代人才培養模式。在傳承方式的探討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對“旅游作為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這個觀點進行建構。此外,在旅游開發中,如何利用多種文化傳承方式相結合來進行民族文化的有效傳承這個問題還需要更廣泛、更深入的探討。
(五)保障體系
由于我國大眾旅游起步較晚,許多地方的旅游開發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同時進行的,為旅游開發中文化傳承的保障體系建設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例如,2005年《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強調: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的環境,使之在“原生”環境中得以傳承與發展。2006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規定:傳承人及傳承單位有償提供其掌握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以賦予傳承主體知識產權。2009年,海南省通過《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村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建設代表性項目“傳承村”。這些制度體現了保障體系與其他傳承要素的互動。學者們也對民族文化傳承的保障體系進行了一定的探討。雷蓉、胡北明[38]認為:旅游開發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必要的資金。胡小東[39]認為:在政府對西江苗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游開發的過程中,的確進行了有意識的保護,但同時也因為對當地文化傳承的忽視而使當地的傳統文化的確受到了“無意識”的冷落。李欣華、吳建國[40]認為:旅游開發中,國家法規、寨規(習慣法)和“工分制”的綜合作用使村寨文化得到有效地保護和繼承。翁時秀[41]認為:旅游開發中所有文化傳承保護所采取的措施都需要符合“合法性”,且同時具備形式合法性和實質合法性,即文化傳承者既認可文化的價值,又遵守保護政策和行為倡議。
三、旅游開發背景下民族文化傳承模式與機制
在旅游開發背景下,對于文化傳承模式與機制的研究有著重要的意義。一方面能籍此實現開發合理化的實踐途徑;另一方面,通過對模式與機制的研究,也為旅游開發中文化傳承的研究提供視角和方式。晏鯉波[42]探索了現代性語境下少數民族村寨旅游與民族傳統文化傳承之間的關聯,試探性地構建了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傳承機制。王德剛、田蕓[43]認為:“旅游化生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有時代性、經濟性、先進性等特點,是非遺傳承的一種重要模式。肖佑興、李悅、何向、胡麗芳[44]認為:旅游地文化傳承模式有家庭傳模式、社區傳承模式(包括社區+旅游就業的文化傳承模式)、學校傳承模式、市場傳承模式(包括旅游商品生產型,旅游表演型)、社會傳承模式等五類。羅茜[45]認為:應在正確處理旅游開發中保護與開發、繼承與發展及自我與他人的關系的基礎上,構建由政府、旅游企業、當地村民和學者等四方力量搭建的保護性旅游開發主體合作模式。吳亞平、姜似海、陳志永[46]構建了旅游發展語境下侗族大歌保護與傳承的動力機制模型,主要由包括當地人自身動機的內在動力機制和包括政府、企業、游客和學者參與的外在動力機制構成。李晟[47]通過分析文化傳承的內在積極、消極激勵因子,外在積極、消極激勵因子四類因素,建構了旅游背景下“非遺”傳承激勵機制。劉麗[48]從文化生態學的視角構建了古鎮旅游開發與文化傳承發展共生模式及運行機制。王冬敏[49]認為:生態博物館傳承模式是采取“生態保護,活態傳承”的一種公司加村寨的旅游模式,傳承主體間互動少,多為“表演一欣賞”的關系,在有效傳承這一文化遺產上作用還非常有限。需要強調的是,雖然將模式和機制并而論之,但二者其實是有明顯區別的。模式是指“主體行為的一般方式”,機制在“社會學中的內涵可以表述為‘在正視事物各個部分的存在的前提下,協調各個部分之間關系以更好地發揮作用的具體運行方式’”。因此,在模式的探索上,應該更加關注傳承主體行為的一般方式;而在機制的探索上,既要關注傳承過程中各要素的作用運行方式,還要關注包括政府、企業、學者等實際參與到文化傳承中的各個部分作用運行方式。在規范的清晰界定之后,還應該在模式的現狀研究中實事求是,在構建機制和模式時因地制宜地符合當地文化傳承或旅游背景下文化傳承的實際情況,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四、旅游開發中民族文化傳承的對策與策略
學者們為旅游開發中的文化傳承制定策略,一方面是為減少旅游開發對民族文化傳承的消極影響提供對策,另一方面是就旅游開發與民族文化傳承如何互促共贏的問題展開探討。學者們制定的策略體現出實踐性策略和理念策略兩個層面。就可操作的實踐性策略而言,阮洛瑤[50]提出:要在旅游開發中重視保護民族文化的傳承方面,提倡傳承與開發過程中應重視以人為本。龍先瓊、蔣小梅[51]認為,在旅游開發中需要堅持整體性原則,既注重文化內容的整體性傳承,又注重文化在民族心理和精神上的認同作用,培養“本土文化傳人”,同時還要注意保護文化傳承的環境。陽國亮、鄧瑩[52]基于“原真性保護”原則,認為:應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的質量評估,應加強對傳統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轉型指導。唐嘉耀、辛建榮[53]認為:傳承與創新要始終貫穿于民俗旅游資源開發的全過程,要對內容有所選擇,以解決好庸俗化、缺乏個性和粗糙仿制的問題。林娜、張博文[54]認為:應將文化傳承人培養引入旅游教育,整合現代教育與傳統教育的資源,推進專業教學和人才培養本土化,是民族文化傳承的有效途徑。顧金孚[55]提出建立法律、行政和經濟相結合的保障機制來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王德剛、史云[56]認為:“社區自主”與“有限干預”是以社區利益為主導的應答途徑,前者是根本性原則,后者是積極手段。徐贛麗[57]認為:應重視學者在旅游開發與文化互動的作用,建立合理的保護框架。劉小燕[58]認為:建立完善的旅游保障機制,保證其傳承活動有條不紊地開展,首先要有國家遺產保護政策的支持;其次,要有資金投入來組織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再次,要有遺產傳承活動的場所;最后,要有組織遺產傳承活動的專業隊伍。由于政府與企業在旅游地文化傳承的過程中扮演了保護者和開發者的身份,他們的開發理念值得重視。文化傳承和保護工作應該先于旅游開發開展起來[59]。吳波、田維民[12]認為:面臨著不斷被弱化乃至消亡的傳統節日,應該利用旅游開發來將他們傳承和發展下去,但發展旅游業只能是傳統節日得以保護和傳承的一種手段,處于服從和服務之地位。薛群慧[60]認為:旅游開發中,活態文化的存在價值是核心,經濟價值是派生的,存在價值決定了經濟價值,所以要從傳承活態文化出發進行旅游開發。陶玉霞[61]認為:應遵循“小眾旅游”、區域規劃、文化發展、消費引導等設計原則,構建鄉村游憩發展中文化傳承功能的實現途徑。不難看出,很少有學者提出關于如何提升傳承主體在旅游開發背景下適應現代化的策略,而普遍偏重旅游的管理者與開發者的角度。誠然,傳承主體在旅游開發和現代化進程中往往屬于弱勢群體,而由于諸多復雜的原因也很難使策略真正適用于傳承主體。但是通過對傳承主體適應策略的研究,有助于塑造典型和榜樣,使旅游開發背景下進行文化保護與傳承成為各方面共同努力的事業。
作者:馬路遙 單位:中南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