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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原則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司法原則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司法原則論文

法學類教學創新討論

作者:李文沛 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一、法學教育模式述評及我國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教育模式概述

談論法學教育,必須關注法學教育的模式問題,世界各國目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以英美法系為代表的實踐型模式,該模式將法學教育設置于研究生階段,以案例教學、專題研討、模擬辯論為特點;另一種是以大陸法系的德、法為代表的學術型模式,這類國家一般在本科設置法學專業,不要求學生具有其他學科的知識背景,著重對法學理論和立法原理等基礎性知識進行講授。中國目前的法學教學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陸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來隨著兩大法系的相互學習借鑒,中國的法學教育也吸納了案例(判例)教學等具有鮮明英美法系的教學方法,同時也發展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內容。中國目前的教學模式,是將法學設置為本科、碩士、博士三個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學階段突出基礎理論的學習,而在后面的碩士、博士階段則分情況進行實踐型和學術型人才的深入培養。

(二)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學教育雙重任務的失衡導致與法律職業要求嚴重脫節。我國現行法學教育承載著職業精英教育與民眾普法教育的雙重任務,實踐中法學教育內容和方法等各個環節都鮮有體現法律職業相關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學究式的理論教學,導致法律職業能力培養嚴重缺失,這一問題直接體現在法科畢業生的就業難上。《2011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2010屆本科畢業生就業率最低的專業是法學。可以說,法學畢業生就業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應歸于職業技能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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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發展方向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隨著法治建設的進程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據2007年至2009年的統計,我國每年大約產出民訴相關論文800余篇。從上世紀80年代至今,民事訴訟法的教材約有近百種,專著、譯著也有幾百種以上。在研究領域方面,已經基本涵蓋了民事訴訟法的各個方面。研究視野更加開闊,學者們試圖突破過去簡單解讀、闡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文本的語義學束縛,更深層地挖掘民事訴訟法的應有機理、結構和運行方式。但總體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依然缺乏深度、原創性和自主性,所產出的論文、著作多是較低水平的重復勞動,還沒有形成指導我國民事訴訟實踐的、有厚度的民事訴訟理論,呈現出日益滯后和貧困化的狀況。相較而言,日本、韓國、我國臺灣雖然也曾有照搬他國法律及理論的時期,但通過立足于本國、本地區的實踐和探索,已逐步形成了具有自主性的理論。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嚴重滯后的主要原因大概有以下方面:   第一,理論與實踐的分離。從實務界的視角來看,民事訴訟理論完全游離于民事訴訟的實踐之外,理論不具有現實性,缺乏對實踐的指導力。司法實務人員更關注的是具有理論支持的操作技術,而脫離了實踐的民事訴訟理論無法細化到對操作技術的指導。民事訴訟實務操作的隨意性和非規范性以及各種內外干預使民事訴訟實務界對于理論解釋也沒有迫切的需求,加劇了理論與實踐的分離。對此,僅僅簡單地用人治傳統和司法傳統來解釋實踐背離理論的指導是片面的。   理論研究與實踐分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司法的不開放。司法不開放的一個表現是司法的過程和結果對于社會而言是不開放的。雖然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判決在法院的網站公開,但這種公開依然是局部的和有選擇的,即使公開了部分判決,關于程序問題的裁判及理由也很少公開。   這也可以解釋程序法學滯后于實體法學的現實。司法不開放導致理論研究者無法了解實踐的真實情形。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在于充分實現司法開放,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裁判的全面公開。當然,如何公開需要細化,公開也有一個過程,但我們應當努力推進。   第二,程序理論與實體規范、理論的分離。這種分離在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管轄、訴訟標的、當事人適格、共同訴訟、財產保全、證明責任、執行救濟(實體權利爭議的救濟方式與程序權利的救濟方式)等方面都有體現,可以說幾乎貫穿于民事訴訟的所有領域。例如,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構建和闡釋沒有顧及民法的實體要求,沒有與民法的基本原則、精神相契合。在訴訟標的理論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實體規范和理論,甚至與實體請求權理論相背離,致使對訴訟標的的研究無法深人。在共同訴訟方面,現有理論將連帶性作為必要共同訴訟的實體條件,但在實體法中,就共同侵權所發生的連帶責任,請求權人完全可以向任一責任人單獨主張損害賠償,沒有必要將所有責任人作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在執行異議救濟方面,沒有考慮將執行違法的異議救濟與實體權利爭議的執行救濟加以區分,違背了實體權利爭議應通過訴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基本原理。   與實體法原理和規范相背離導致訴訟運行不合理,不能實現訴訟法的工具性要求和價值。   導致程序理論與實體規范、理論相分離的主要原因是法學學科中程序法學與實體法學的隔離。程序法研究者欠缺實體法知識,不能持續關注實體法及其理論的發展,致使程序法與實體法漸行漸遠。應對這一問題首先要強化學科的交叉和貫通,使程序法研究者能夠持續關注實體法學和實體規范的發展。其次要實現學科知識教育的交叉,使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者具有扎實的實體法知識基礎。甚至可以像德國那樣,實現程序法研究和實體法研究在研究主體上的合一。   第三,研究方法的缺失與失范。長期以來,民事訴訟的研究過于注重法解釋學方法,沒有充分吸收其他學科(如心理學、哲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視角,注重規范分析而不注重實證研究。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法學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必然涉及其他相關社會科學,因此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對于研究法律這一人文現象也是有意義的。   例如,廣義民事訴訟中的調解、起訴難、再審、執行難等諸多中國問題,單純從法學的角度和法解釋方法人手很難加以充分闡釋。如果從心理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視角,運用這些學科的研究方法來進行分析,就可能更有說服力和闡釋力,認識到問題的本質和真相。   另一方面,在運用新方法時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方法失范的問題,即不正確地使用某種研究方法。方法失范必然導致研究結論的不可靠或不正確,其原因主要是沒有真正掌握該研究方法,僅僅是以研究方法的新穎性吸引讀者。例如,經濟學方法是現在運用比較多的一種方法,但相關研究往往是使用或堆砌一些經濟學的時髦概念,而非真正運用其方法進行研究。又如實證研究方法,現在法學界所謂的實證研究大多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調查方法,依靠田野調查收集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問題在于,由于對社會調查方法缺乏一定的訓練,因而在設計抽樣調查、取樣、數據統計方面都存在缺陷,導致調查結論的不可靠。有的調查本身就有預設性,調查完全是服務于特定目的,僅僅是為了滿足人們對于實證數據的心理需要。由于實證調查難以驗證,研究者的主觀性易于被掩蓋。對于上述問題,解決之道在于加強對其他學科知識、方法的學習,盡可能進行交叉學科的合作研究,以彌補知識的不足。   第四,宏觀分析與微觀分析相分離,整體認識與局部認識相分離。宏觀分析和整體認識常常涉及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忽視這些必然導致對基本原理的忽視,使研究結論與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相沖突。民訴研究往往是從問題出發,而問題是直接的、具體的、局部的,因此人們習慣于從微觀、局部尋找化解問題的方法,但有些問題如果不從宏觀、整體的視角出發,則很難發現問題的本質。例如,立案難實質上是司法制度、司法權、司法與政治的關系問題,而非起訴、立案制度的問題,因此僅改革立案制度不會有多大成效。現在人們爭論的是,是否應將現有的審查立案制改為登記立案制。但如果法律的權威性、司法權的相對獨立性不解決、法官的職業道德問題不解決,立案難就可能演變為登記難。#p#分頁標題#e#   整體認識與局部認識的分離也是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由于沒有從整體加以認識,往往導致研究結論從局部看是合理、可行的,但卻與訴訟制度的整體相沖突、矛盾。在再審事由的設計上,如果僅考慮到違反管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而沒有從管轄制度的整體以及管轄權與司法權配置的關系上予以考慮,一味追求再審救濟就會發生救濟過剩和成本、代價過高的問題。   第五,缺乏自主性。這是指在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研究主體不能依照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進行研究,而是依附或依從于一定的政治風向、利益需求、特定關系,使其研究滿足于預設的要求。這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所謂的“庸俗化”。“跟風”是一種常見的缺乏自主性的表現。所謂“跟風”,主要是研究主體為特定的社會、政治意識的合理性提供理論依據。“跟風”研究完全拋開了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訴訟基本原理,是一種預設性論證。為了獲得論證預設的結果,往往以實用主義的心理,從外國法律制度和理論中尋找證據。這些從預設目的出發所收集的論證依據往往嚴重割裂了該國法律制度與其制度環境之間的關系。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非自主性主要緣于研究主體的非自主性。這種研究主體的非自主性又與特定的研究體制、成果評價體制、課題管理體制、研究激勵機制、社會的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泛權力化有關。在特定環境下,研究課題往往基于特定要求設立,因此依附性的研究課題更容易獲得批準、立項,研究成果更容易發表,也更容易獲獎。而自主性的研究項目因為課題的邊緣化而很難獲得認同。在這種環境下,研究主體希望其社會地位、學術地位獲得官方的認可而不是學術界和社會的認同。比較典型的是,關于如何認識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在強調調解的大背景下,調解的功能被夸大,調解成為一種強勢調解,成為一種運動,調解率被不斷刷新,成為司法政績的表征。由此,調解自然成為課題項目的主要內容,各級、各地有關課題研究項目中幾乎都少不了調解。而由于研究項目實際存在預設性,因此關于調解的研究幾乎無一例外是論證其合理性,鮮有論證過度調解的弊端的,也沒有研究者主張判決與調解的合理關系,強調判決指引性、解釋性、對事實、權利義務清晰性判斷的積極意義,從而進一步誤導了人們對調解的正確認識。   要做到學術研究的自主性,就要求學者堅持學術獨立和自由。沒有學術自由,就沒有學術研究的自主性,也就不可能有學術的發展和繁榮。應當實行研究體制、成果評價體制、課題管理體制、研究激勵機制的改革,從宏觀上弱化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激勵學者從事自主性研究,推動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滯后,除了以上原因外,還有其他諸多原因,如學術研究生態無序、片面追求學術GDP、缺乏良好的學術評價機制、沒有廣泛、規范的學術爭鳴、學術組織的行政化、學術人才培養的投人不夠、學術沒有充分開放、深層學術交流缺失、研究心態浮躁等,這些也是整個中國法學界所面臨的問題,需要學術共同體共同努力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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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發展中的法學思考

 

社會發展中的金融法與環境法問題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準“,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此次會議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醫事法中心、復旦大學民商法學科主辦。來自俄羅斯莫斯科大學、德國洪堡大學、英國班戈大學、日本神奈川大學、韓國西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以及復旦大學部分教師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收到學術論文30余篇,圍繞“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主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淪,是一次高層次的學術研討會。   此議題研討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評議。主要論文包括:   (1)俄羅斯前總理、俄羅斯聯邦審計院秘書長、莫斯科大學國家審計學院院長S.M.沙赫賴(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國家審計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的報告。他認為,國家審計是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下國家優化解決社會經濟任務的工具,它以公民監督國家效率的機制合理取代了幾個世紀以來國家監督個人行為的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監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會經濟改造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特別重視分析各種改革與戰略的社會代價。國家審計制度是一項轉向新經濟類型和高水平社會發展的前提手段。   中國學者評論認為,俄羅斯的審計制度對于俄羅斯的反腐敗有重要作用。國家審計制度從學術角度來說是憲政的視角,值得中國學者研究與借鑒。   (2)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態立法的新的法律編纂》的報告,介紹了俄羅斯生態立法的主要任務、結構、主要途徑(跨部門的法律編纂)、法律部門的區分與整合(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區分整合后形成生態法)、法典制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認為生態立法改變了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基礎,將會促進向清潔技術轉化并保障國內經濟在高生態標準下進一步增長,促使建立真正的國內生態安全體制。中國學者討論認為,俄羅斯將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整合為生態法,這種跨部門的綜合性的立法,即社會法的產生,值得我們研究。   (3)英國班戈大學法學院院長德莫特•卡希爾(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論文《歐盟內歐洲法院在公共采購領域對透明原則的運用》發表了演講,介紹了歐盟在公共采購領域的一些最新發展,歐盟法確立了公共采購領域的透明原則及非歧視原則。歐洲法院(ECJ)的諸多判例已經對27個歐盟成員國不透明的公共采購現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強化了透明原則,產生了擴大適用非歧視和透明度一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遵循了歐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幾乎所有該論文討論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機構都被認定為違反了歐盟法律或一般原則。中國學者結合金融危機及中國的政府采購,與克希爾教授探討了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問題。   (4)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金融規制法研究》為題作了演講,以利益平衡為視角,探討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朱教授指出,金融規制法律規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規制發生的正當性、規制的合理限度和規制的法律控制3個方面。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金融公法   2社會發展與侵權責任法改革   規制主要目標包括:雙向兼顧性目標、利益平衡化目標和全球化貢獻目標。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提交的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思考》,俄羅斯的S.G梅德維杰夫教授提交的論文《俄羅斯聯邦銀行儲蓄保險制度》,探討了相關中、外金融法律問題。此議題的研討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匡教授評議。   主要報告有:   (1)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劉士國教授作了《中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爭論問題》的主題發言,向中外學者介紹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程等基本情況,著重對以下幾個立法中的爭論問題及主要意見予以介紹和評述:①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否僅規定侵犯民事權利,是否再規定侵犯利益;②關于統一死亡賠償金的規定;③關于要不要規定國家賠償責任;④關于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否規定礦害等工傷事故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鄰人賠償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劉士國教授認為:①侵權法調整的就是侵犯絕對性民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法與法律有區別,即使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也可能存在于社會生活規則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權利,反對對利益作出特別規定。②統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大勢所趨,有利于保護受害人。③主要從性質上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就此,侵權責任法應作規定。鑒于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侵權法僅規定一條就可以了,表明這是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及賠償的性質,具體條文由國家賠償法規定。④采用責任能力規定是正確的和必要的,這涉及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改革。監護人責任應以被監護人無責任能力為條件,如被監護人有責任能力,被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前者,是直接責任。侵權法以救濟受害人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預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過錯,應予批評教育,甚至責令賠禮道歉。⑤侵權法應規定礦害事故的使用人因違反對被用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不限礦害,凡使用人對被使用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不應由相鄰人賠償,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險行為或公平責任加以判決。加害人不明,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   如仍不能確定加害人,公安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對嚴重受害者實行社會救濟。此外,受害人仍可依醫療保險減輕所支付的醫療支出,保險制度已對此具有救濟功能。   對于中國侵權法的制定,外國專家饒有興趣,就諸多問題與劉士國教授進行了探討。#p#分頁標題#e#   (2)韓國西江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長嚴東燮教   授以《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為題,介紹了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的概要內容、制定該法以后韓國案例的動向,指出了該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議:應對“缺陷推定”作明文規定;《制造物責任法》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預售公寓的缺陷責任;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法令制定的標準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為強制性的;法規條文應更明確。   (3)華東政法大學張禮洪教授就其論文《對侵權行為過錯認定標準的新認識》作了報告。他以《阿奎利亞法》中關于過失的原始文獻為基礎,對完善現有的過失判斷標準提出了建議:侵權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客觀過錯為基本原則,即過失是對行為人沒有盡一個理性善良的人的義務,預見或者預防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的。過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過失概念本身就蘊含了因果關系。過失的存在以行為人是否盡一般人應采取的謹慎義務為標準,但是,還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認識,以造成損害的危險是否由行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身處于一個不應處于的危險區域來判斷行為人的過失。   (4)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淑華作了《未登記過戶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的發言,她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機動車的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所有權自買賣交付時發生移轉,登記過戶僅是買受人據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的“第三人”范疇。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對機動車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利益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論文《機動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保險責任研究》。   3社會發展中的醫事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韓長印教授主持,復旦大學王全弟教授評議。主要報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學法科大學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醫療訴訟與醫療的法制度的動向》的報告。   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介紹了日本國內患者權利運動的發展、重大醫療事故訴訟持續增加的特點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對因出生時的原因造成的腦性麻痹患兒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醫藥品副作用受害人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及預防接種被害人的補償制度。   (2)復旦大學法學院姚軍副教授作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范圍的正確確定》的演講,他提出,作為法治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要求行為(或責任)人對己方行為及其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對己不利的后果)。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它又意味著責任人僅對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不良后果部分負責;同理,基于該核心價值(也是諸法的基本原則),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也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立法即司法上不應強迫其承擔超出該后果的責任。   (3)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滿洪杰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人體試驗侵權責任研究》的發言,建議我國應當構建獨立于醫療過失責任的人體試驗侵權責任制度。人體試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可以在對過錯的舉證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疫學原理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來進行綜合判斷。   (4)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李燕以《雙性兒童性別確定的法律問題探究》為題,提出雙性兒童并不是不正常的,當前醫學界普遍施行的、經父母知情同意而為雙性兒童確定性別的性別再造手術,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性別確定應是兒童自己的憲法權利,父母對子女性別再造手術的知情同意權與雙性兒童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相沖突。法律應承認男女二元性別體系外的第三種性別,雙性兒童的性別確定應待其長大后自己決定。   韓長印教授評議認為,醫事法的研究提醒學者注意到平時不為大眾所關注的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人的權利,也提醒學者們思考我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論問題。由于醫事法內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學者就醫療過失認定、損害賠償、醫療訴訟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社會發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段匡教授評議。主要論文有:   (1)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萊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變遷中的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報告,介紹了社會模型的概念和它作為法律發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紀私法秩序的社會模型的發展以及德國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變遷,提出了現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會國家化、告別契約法中形式自由倫理模式,強調程序的和實質的合同正義,強調了民法的社會責任。   (2)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所作報告《兩岸擔保物權比較研究論綱》,就如何確立保證債權獲得完全清償的制度,比較了2007年3月中國大陸《物權法》與臺灣地區在2007年3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擔保物權修正草案,在擔保物權的追及力、擔保物權的實行期間、抵押權順位、動產抵押、最高限額抵押、權利質權和商事留置權7個方面對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有利于兩岸發展及法律相互借鑒與完善的建議。   (3)復旦大學法學院胡鴻高教授作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律改革》的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治演進歷程與特點、中國企業并購的模式、企業并購突出問題與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業并購,不僅應當有利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而且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特別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企業并購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發展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建設和諧社區與社會。目前當務之急,在于通過法律改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實現機制,倡導和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p#分頁標題#e#   (4)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的演講,指出中國的資源特需改變了世界資源供求格局,闡述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進展,分析了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成為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障礙,分析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環境法和政治動亂問題,最后就中國海外資源投資保護的法律對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5)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蓋威作了《社會組織在我國協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與功能》的論文發言,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盡快制定社團法、修改現行特別法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扶持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淡化一些社會組織的行政色彩,轉變政府中心主義治國理念,確立以民為本、以市民社會和市民組織活動為導向的治國之策,進一步完善協商治理機制。   (6)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與合同法》的報告,俄羅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會議提交了《關于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修訂的構想》的論文,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韓偉、王森波分別提交了論文《斯多葛派的倫理哲學與羅馬法的轉型》、《必亦正名乎?———美國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風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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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

摘要:走生態文明發展之路,已是當今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這意味著我國將需要大量的適應生態文明社會的新型法律人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的發展有很大上升空間。文章以生態文明社會新型法律人才需求為導向,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為載體,以“參與式教學”為突破口,改革教學模式、優化教學內容,以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為核心,立足于民辦高校教學實踐進行研究。

關鍵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

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旨在培養具有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實踐技能和創新能力的現代法律人才。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7〕2號,提出深化教學內容改革,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課程體系。要堅持知識、能力和素質協調發展,繼續深化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實現從注重知識傳授向更加重視能力和素質培養的轉變。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及時更新教學內容,將新知識、新理論和新技術充實到教學內容中,為學生提供符合時代需要的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要大力推進教學方法的改革,提倡啟發式教學,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國傳統法學教學教育重理論、輕實踐,不利于學生法學創新能力的培養,已經不能適應新時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以適應生態文明建設人才培養的需求乃大勢所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的改革應當以培養生態文明法律新型人才為目標,為我國創建生態文明社會目標奠定基礎。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模式反思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新興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自1997年被列為法學二級學科以來,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增列為法學核心課程。“生態文明”寫入黨的十七大報告,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作出“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在提高大學生環境保護意識、樹立環境法治理念、普及環境科學知識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門法無可比擬、也無法替代的。目前我國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方面處于蓬勃發展時期,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研究亦是近年來法學界最為活躍的領域之一,處于蒸蒸日上的時期。生態文明建設不僅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帶來新的契機,也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勢在必行。三江學院法律與知識產權學院為本科生獨立開設2個學分32個課時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選修課。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邊緣學科,它的許多原則、制度和專業術語與憲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多個法學學科緊密聯系,其內容更體現出與環境倫理學、環境經濟學、環境社會學、環境生態學等多個跨一級學科的交叉制式。與傳統部門法相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這門課程本身的理論性并不是很強,但是該課程呈現出整體的理論體系比較分散的特點。筆者從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教學多年,深知傳統教學方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在法學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時它也存在著諸多弊端:

(一)講授式教學法

如果僅僅單一的講授式教學法,學生對知識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師的灌輸,對知識點的掌握靠強行記憶,會導致缺乏學習熱情,不利于提高教學效果,無法達到對學生解決實際環境糾紛能力的培養。如何對現有講授式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是法學教育尤其是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這樣一門具有強烈專業特色的學科教學中的瓶頸。法律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誕生和發展的歷史表明其是作為解決社會問題之利劍應運而生,是實踐推動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建立和完善,其實踐性、應用性更加明顯,且環境要素本身體現出高度的社會性,是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價值追求,此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意味著其必須反映自然科學規律,在理念上吸收環境科學的研究成果,通過技術規范和標準發展出相應的法律規范即較強的技術性。因此從根本上說,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深入理解和靈活運用,對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狀況的了解,是單一的教師中心型教學方法無法完成的。加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內容較為龐雜、課時較少,若教師細致講解,會導致填鴨式教學,反而影響教學效果,若教師不講,會導致學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識,所學有限視野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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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下海洋環境污染論文

1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的概述

1.1概念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事件發生后,對事實的認定及案件的處理往往都離不開鑒定意見。根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有關學理解釋,可將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界定為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根據相關專業知識,運用海洋學、經濟學、法學等學科的理論與方法,采用現代海洋調查分析儀器,并運用必要的檢測、分析手段,對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進行因果關系認定,并對海洋環境損害范圍、程度進行量化,評估其損害數額,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本文所稱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主要是針對因污染海洋環境導致的海洋環境損害而進行的鑒定,對因污染海洋環境而引起的其他損害(如可能出現的人身損害、直接財產損害等)所進行的鑒定,可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委托法醫司法鑒定機構等機構進行。

1.2特點

海洋環境污染案件在法律意義上屬于侵權案件,但相較一般侵權案件,其還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復雜性及廣泛性等特點。除個別大型突發污染事故在發生之時即被發現以外,多數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具有漸進性,且污染物可長期存在于海水和沉積物中。同時,由于污染物質是通過海水、沉積物和海洋生物等或進入食物鏈而間接作用于人身或財產,這使得傳統侵權法上“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系認定要求難以得到滿足,且增加了對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的判斷難度。此外,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往往存在多種污染因子的復合作用,且各污染因子存在物理化學轉化,區分并判斷某一或某些污染因子是主要致害因子存在技術上的難度。污染物質會隨著海水的流動而不斷擴散并遠距離輸送,因此污染事故發生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往往存在空間上的距離,由此導致受害者可以是相當地區范圍內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也使得國家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作為海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主體有了法理上的依據。海洋環境污染所具有的上述特點,增加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的難度,也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具有如下特點:第一,鑒定證據的易逝性。由于海洋的流動性和污染的隱蔽性、間接性,對第一手污染證據的提取地點和時間有著嚴格的要求,一旦錯過,則無法再收集到證據或證據不具有證明力。污染事故發生后,受害方一般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發現損害事實,此時由于污染事故的第一現場已經發生改變,因而會出現證據提取方面的困難。第二,鑒定的專業性。由于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案件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受害方一般無法做出判斷,因此鑒定證據的采集、固定、檢測必須由專業機構在特定的時間內按照特定規程完成。提交司法過程的證據材料需要具備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這就要求鑒定人員不僅要有專業技術背景,而且必須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特別是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識。第三,鑒定結果存在科學上的限度。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包括查找并確定污染源、確定損害范圍及程度、進行損害價值評估等多方面,受制于現有科學發展水平、儀器設備條件和海洋污染損害事件的復雜性,在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價值評估等方面,尚無完備的損害界定與量化的技術標準體系,使得海洋污染損害的事實判斷和價值評估都存在科學上的不確定性。因此,在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進行分析、判斷的過程中,不同專家對相同問題會存在意見分歧。

1.3應用

由于海洋污染損害情況復雜,在對污染損害事件進行調查和認定時,對鑒定具有較強的技術依賴性。在海洋污染案件中,既有對單個項目進行鑒定,如溢油污染中對溢油源所進行的油指紋鑒定,也有對整個污染事件的系統鑒定與評估。從全球性、區域性和各國關于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立法來看,海洋環境污染可以根據污染物質種類劃分為油類污染、油類以外化學物質的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最為常見的是油類污染,本文即以油類污染為例簡述鑒定在污染損害事件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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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學研究生學術路徑的一點建議

作者:張紅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拉倫茨先生在偉大的著作———《論作為科學的法學的不可或缺性》中認為:“法學有三重任務:解釋法律,按照內在的法律制度的價值標準和思想盡可能發展法律,以及不斷尋求用統一的視角詮釋大量的法律資料,不僅為了外部的整齊劃一和條理清晰,也為了盡量實現各種規則的內部統一和客觀的協調。簡而言之,法學的任務就是解釋法律、發展法律以及———或許可以這樣說———整合法律資料。”[1]要實現這三項任務,需要法律人不斷訓練自己的法律思維,提高解釋、發展和整合法律的能力。作為法學研究生,欲達致此三項任務,需遵循法律史、法解釋與法釋義學的研究路徑。

何為法律史、法解釋和法釋義學?

我這里所說的法律史,確切地講是私法史,私法制度史,它不是關于某一歷史階段法律、法律思想等發展特點的板塊式概述,也不是一種全面的法律史解讀,而是一個個具體制度的歷史縱向發展線索的梳理,如不當得利制度從羅馬法———普通法———德國民法(BGB)以及現在的歷史發展。此種意義上的法律史常常被譽為“法律胚胎學”,其研究的動力在于為現行法解釋提供歷史線索,為現行立法的構建提供歷史證據。法律史主要不關注當下的法律問題,它是解構的學問,雖然其為當下服務,但其梳理過程本身對法律制度發展流變過程的完整展示(再現)才是其最終歸屬。還歷史于本來面目,具體制度的解構及其功過得失析出,都使其與歷史研究本質無異。法律史并不對當下的法律問題直接發表對策性意見。

法律史在統一的制定法之前是法學研究的主要素材和礦藏,《德國民法典》之前的19世紀法學———歷史法學派以研究羅馬法為主要任務,從古代法中發現和提煉裁判規則,來構建法律體系和法律原則。在那樣的時代,法律史的研究是法學研究的主流。但是,《德國民法典》之后,制定法成為唯一法源,法律實證主義取代法學實證主義,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轉向對《德國民法典》本身的注釋,對《德國民法典》具體條文的解釋和應用是司法實踐的需要,法律史的研究從此不再成為主流。與此相應地,法學院課程設置中的羅馬法課程也大為縮減,因為法學教育的主要任務在于培養學生依據《德國民法典》來處理案件,在于教會學生法律職業的技術———法律解釋和法釋義學,而不是培養學生如何去處理史料和已經死去的法律。

法律解釋與法釋義學是不同的。法解釋是解釋法律的技術概稱,如薩維尼所言的三大解釋方法:文義、歷史和體系解釋。此外,還有目的、擴展、縮減等解釋方法。法律不經解釋無法運用,解釋法律的過程也就是法律條文與案件事實不斷來回穿梭的過程,解釋者的眼光不斷在此二者之間來回徘徊,進而依據法律得出裁判結果。一定法解釋方法是科學判決結果得出的基礎。法解釋是一個法律應用的過程,也是一種法律應用的方法。

司法參與者必須掌握良好的法解釋能力,方能科學裁判。法學院的教學主要的任務在于法解釋的傳授與演練。共同的法解釋技術掌握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一個基礎和對話的平臺。專門的法解釋技術使得法律適用是一門科學,大眾感覺并不宜成為裁判依據,司法應在這項技術的基礎上保持獨立。正是因為這樣,耶林在《法律是一門科學嗎?》這篇著名的文章結尾寫道:“如果要將我已經說過的事情,做一個總結,那么可以這么說:法學就是在法律事物(DingedesRechts)中的科學意識。這種意識,必須往法哲學的面向發展,以便探求現實世界法律之起源與效力所賴以成立之最終基礎;它必須在法律史的面向上,追溯自己曾經走過的所有道路,好能使自己從一個階段邁向下個階段,以臻于更高之圓滿;它也必須在釋義學的面向上,將所有我們借著對法律之認識與掌握,而獲致之暫時性的高點與終點,匯集于經驗與事實,并且基于實際使用之目的安排這些素材,進行科學的闡釋。”[2]Rechtsdogmatik、法釋義學、法教義學,是指從同類的眾多有既判力的判決(判例)中總結相對更加具體的規則或裁判標準,精心類型化、體系化,形成一套比法律條文更加細致、更具接近性的實踐規則,然后再應用于實踐。法釋義學的結果是形成體系的規則群,法釋義學的過程是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如果學者僅僅解釋法律本身而得出了某種結論,或者從歷史史料中得出了某種結論,那僅僅是Auslegung(學說),沒有案例基礎的學說或者解釋不是法釋義學,不是以實踐為目的的學說或解釋也不是法釋義學。在德國民法中,典型的法釋義學結果比如關于§242BGB誠實信用、§134BGB違反保護性法律的侵權行為、§138BGB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等等類型化的總結,這些可以從權威學者的教科書及法典評釋書(Kommentar)中找到。法釋義學結論的得出需要運用法解釋學的各種方法,二者的關系某種層面可以說是手段與目的、方法與結果的關系。當然,法釋義學的結果不是法解釋學的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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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教學模式探析

 

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立,我國對法學人才的需求量愈來愈大,尤其是對有一定實踐能力的應用型法學人才有著更大的需求。國內高等院校大都設有法學專業,其教學大綱中的培養目標都非常明確且趨于一致,即將法學本科學生培養成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復合型、應用型人才。具體到法學專業,應用型人才是指能把法學理論應用到實際并解決實際問題的技能型人才。但傳統的法學教育重視法學理論知識的傳授,忽視實踐應用能力的培養,因此在實現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上顯得力不從心。基于此,設計一套科學的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就迫在眉睫了。   一、我國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現狀   (一)能夠指導法學實踐教學的教師有限   教師是教學任務的直接實施者,教師教學能力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教學質量的高低,進而影響著所培養學生質量的高低。理想的法學教師應該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一定的司法實踐經驗,而目前我國從事法學教學的教師多數是從學校到學校,雖然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但沒有從事過具體的司法實務工作,缺乏司法實踐經驗,因此實踐教學往往是紙上談兵,難以實現理論聯系實際,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   (二)現有的法學實踐教學流于形式   目前我國高等院校多數以專業實習和畢業實習作為實踐教學的主要方式,方式單一且流于形式。拿法學專業來說,不論專業實習還是畢業實習,實習的方式都是分為集中實習和分散實習,多數學生會選擇分散實習,即自行聯系實習單位實習,由于專業實習和畢業實習分別處于第七和第八兩個學期,而這個時間段學生面臨著就業、考研、考公等壓力,于是學生對實習幾乎都是敷衍了事,騰出精力解決就業、考研、考公等問題,而畢業生就業率又是衡量一個學校層次的重要指標,因而學校對這種情況也沒有采取具體的措施來控制,法學實踐教學只能流于形式。   (三)實踐教學的重要性未被認可   目前,幾乎所有高校的法學專業均采用理論性較強的教材,這類教材的特點是強調學科知識體系的系統性、完整性,理論內容介紹多且深,通常需要較多的課時才能完成該門課程的講授,較多的課時意味著較多的學分,另外教育部規定大學期間必修的公共外語、公共體育、公共政治理論課也占了相當多的學分,從而導致在總學分既定的情況下留給實踐教學的學分就很少了。由此看出,我們不僅缺乏理論實踐相結合的法學教科書,而且沒有給予實踐教學應有的重視。   (四)學生的實踐機會有限,缺少法律實務的真實感   由于法律工作的特點,案件本身可能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司法單位往往從安全性角度出發,不讓學生接觸實質性工作,代替的是打字、復印、跑腿等一些沒有技術含量的工作;此外由于學生對理論知識只是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程度,導致學生在接觸實際案件時不知從何下手,難以給實習單位提供幫助,反而是實習單位怕學生到來會干擾正常工作進程,增加管理、運營成本,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實習單位也不愿意給學生提供實踐上的指導。   二、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   法學專業實踐性教學體系是培養應用型法學人才的平臺,同時也為青年教師實踐能力的提高提供了一個歷練條件,可以說,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是一個師生共同受益的質量工程,因而需要有明確的目標、內容和配套的管理、評價制度。   (一)要明確構建法學專業實踐體系的目標法學本科教學的根本目標是為了培養一大批掌握基本的法律專業理論知識,具有熟練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以及較強的適應社會能力的應用型法律人才。[1]   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目標應該緊緊圍繞著法學本科教學的根本目標,同時要遵循實踐教學的基本規律。因此筆者認為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目標應當是:   在堅持法學本科教學目標和遵循實踐教學基本規律的前提下,加大實踐教學的比重,為學生創造運用法學理論知識解決真實案例的條件,把法律條文的學習及運用放在真實環境下進行,讓學生掌握如何把法律規定和社會實際結合起來,從而培養出既有廣泛法學理論知識又具有法律實際運用能力的應用型法律人才。   (二)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構成   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通常由基本能力模塊、核心能力模塊和創新能力模塊組成。   1.基本能力模塊。基本能力是指學生基本的自學能力、應變能力、交流能力和創新意識等,通常包括口才溝通能力、社會調研、疑難案例編寫等。   (1)口才溝通能力。培養該能力的目的是使學生掌握溝通和辯論技巧。可通過課前十分鐘的演講、辯論賽等,提高學生的心理素質和思辨的敏捷性和嚴密性。   (2)社會調研能力。培養該能力的目的是使學生初步了解調研技能、認識社會,從多角度看待、分析社會現象。學生可到工廠、農村、政府機關了解與法律有關的社會現象,認識法律制度與社會現實之間的差距。[2]   學生在社會   調研之前要事先準備好調研提綱,在調研過程中要根據進行情況做相應的調整,調研完成后寫出調研報告。   (3)疑難案例編寫能力。培養該能力的目的提高學生書面表達和綜合思考能力。學生可先自行收集現實發生的真實疑難案例,一人一案,運用所學基本理論知識分析解決案例,然后通過小組討論深化認識,最后以論文格式形成書面分析,老師進行必要的指導,從而提高學生解決疑難問題的能力。  #p#分頁標題#e# 2.核心能力模塊。核心能力是學生運用法學的專業知識解決法律實務的能力,一般包括法律咨詢、審判觀摩旁聽、模擬審判、專業實習。   (1)法律咨詢。可組織學生通過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12.4法制宣傳日、周末法律義務咨詢等平臺運用所學理論知識為弱勢群體提供無償法律咨詢,通過生活中鮮活的案例促使學生把抽象的法律條文運用到社會現實,這不僅可提高學生對理論知識的理解,也為其將來走上工作崗位進行了預演。   (2)審判觀摩旁聽。學生通過真實開庭的旁聽觀摩,熟悉訴訟程序,體察法官、當事人、律師、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   (3)模擬審判。學生自己選擇案例按照庭審的程序開庭審理,通過模擬審判提高學生對訴訟程序的認識及各類訴訟文書的寫作能力。實踐指導老師應給予模擬審判以必要的指導。   (4)專業實習。專業實習是指實習單位采取一帶一或一帶二的傳授方式,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紀律的前提下,讓學生參與辦理案件的各個階段,學習整個辦案流程。實習單位一般應是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或企業法務部門。   3.創新能力模塊。創新能力模塊是在基本能力模塊和核心能力模塊基礎上的升華。該模塊包括:診所式法律教育、畢業實習、畢業論文。   (1)診所式法律教育。這是興起于上世紀60年代美國法學院一種新式法學教育方法,其優點是學習醫學院利用診所培養實習醫生的方法,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的實際運用。該方法改變了老師教學生學這種傳統單向灌輸式的教育方法,使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之下,直接參與到具體的案例中去,寓學于行,最終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   (2)畢業實習。畢業實習的目的是使學生將自己所學的知識初步運用到社會生活,讓他們熟悉社會、了解社會,并通過理論聯系實際的方式發現問題,彌補不足。重點是訴訟事務實習,要點是學習和掌握辦案的方法和技巧,一般都要進行一些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實習,[3]部分學生甚至可以直接定崗實習。但遺憾的是目前的畢業實習因為多種因素的影響而流于形式,缺少相應的管理措施,效果不甚理想。   (3)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是學生大學階段綜合運用四年所學法學知識和技能,理論聯系實際,分析、解決一兩個實際問題的學術思維過程。由于學校對畢業論文的字數、理論創新都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對于培養學生初步的科研能力是一次重要的鍛煉。   上述三大模塊構成了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   三、構建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路徑   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是一個龐大的工程,在構建過程中應重視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與理論教學銜接科學的實踐教學大綱   實踐教學和理論教學一樣也需要相應的教學大綱。實踐教學大綱應根據三大模塊的要求,科學安排實踐課程的學時,明確該門課程的教學目的及任務,從而確定老師的工作職責,使實踐教學的每一個環節都能與理論教學銜接起來,真正形成理論與實踐并行的教學模式。實踐教學大綱形成以后,還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使該大綱最終能落到實處。   (二)加強法學實踐教材的建設   法學實踐教材是對法學理論教材的重要補充,法學院校可組織本校教師及校外資深律師根據法律實務的特點編寫實踐教材,該教材在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原則的指導下,根據三大模塊的要求,遵循實踐教學大綱對實踐學時的安排,側重培養學生利用法學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教材內容應當包括從具體的訴訟、仲裁、調解程序到法律實務技巧等,同時實踐教材內容應適度地涉及相關學科知識,應融應用型和綜合性于一體,既提高了學生的專業實踐能力,也提高了學生的綜合運用能力。   (三)構建一支“雙師型”的教師隊伍   法學專業的“雙師型”教師是指具備教師與律師這兩種身份的教師。“雙師型”教師的內涵從能力與素質的角度主要體現在兩方面:首先是“雙師型”教師應當具備教師的基本能力和素質,其次是“雙師型”教師應當具有一定的職業能力和素養。法學實踐教學的開展不僅要求教師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課堂教學經驗,更需要豐富的法律實務能力和經驗。因此,“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是構建法學實踐教學體系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為此,學校應積極鼓勵法學教師參加全國司法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從業資格,然后鼓勵教師到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兼職鍛煉,強化專職教師的實務經驗和實務技能。除法學院校的專職教師外,還可以通過引進外聘教師的辦法,聘用那行既具有豐富理論知識又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律師充實到教師隊伍中。   (四)建立配套完善的實習實訓基地   實習實訓基地是實踐教學過程實施的實踐訓練場所,包括校內實訓基地和校外實訓基地。專業的實踐環節無論是課外的實習還是課內的實訓,要想真正達到效果,很大程度上需要實習實訓基地作為保障。學校一方面要投資建設模擬法庭、法律援助協會、案例實訓室和圖書資料室,同時還應與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企業法務部門等單位積極聯系,簽訂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協議,以保證實踐教學的順利開展。   (五)在校建立律師事務所   法學院系通過爭取學校經費或自籌經費的方式建立律師事務所,對外開展法律服務。有了校內所屬的律師事務所,更多的教師不用到校外就可以參與法律實務活動,增強實踐能力。校內律師事務所應為教師教學提供真實的教學案例,安排學生實習,這樣不僅可以解決學生實習難的問題,也提高了學生和教師的實踐能力,可謂一舉兩得。 #p#分頁標題#e#   (六)建立一套科學的評價體系   我國法學教育之所以一直重理論輕實踐,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教學評價還停留在原來的評價方法上。科學的評價體系應包括:實踐課程的設置是否合理,實踐大綱是否完善,指導教師是否盡責,學生的任務是否明確,實施的方法與步驟是否可行,學生的能力是否提高,經費的使用是否有所保障,管理監督的措施是否到位,考核的內容是否全面和合理,教學效果是否有明顯提高等。[4]綜上,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是一個綜合性工程,它既需要優秀的師資、完善的基地,還需要配套的教學大綱、實踐教學教材,也需要科學的實踐教學評價體系,只有本著求真實務的精神改革現有的法學實踐教學,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才會越來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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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污染與刑法保護分析

摘要:建設生態文明,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其中,對生態環境污染的治理是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本文從分析我國生態環境污染懲治的現狀出發,提出一些完善建議,以期充分發揮刑法應有的作用,為建設美麗中國保駕護航。

關鍵詞:生態環境污染;立法;司法

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深入,我國的社會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然而讓人痛心的是環境污染事件頻發,如此令人擔憂的環境狀況與建設美麗中國極不相符。立法上的缺陷、行政權的過于強勢、以經濟制裁取代刑事責任等諸多問題長期存在,讓民眾不得不質疑中國環境污染刑事救濟體制是否能夠真正發揮其作為生態保護的最后屏障這一作用。

一、生態環境污染的懲治現狀

(一)處理數量、辦法

2016年,全國共立案查處環境違法案件13.78萬件,下達處罰決定12.47萬份,罰沒66.33億元,分別同比增長34%、28%和56%。2017年,全國查辦環境違法案件23.3萬件,罰沒款115.8億元,無論是在案件數量上還是處罰金額上,有了大幅度的增長。但在處罰手段上,仍然是以行政處罰為主、刑事處罰為輔。

(二)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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