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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小農戶在我國農業發展過程中與大商業者往來處于弱勢地位,在市場交易中存在小農戶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問題。因此,借助國外農業發展經營的優秀經驗,探尋出有效率的農業合作社是改變小農戶與大商業者不對等關系的選擇途徑,為此我國一些農村區域發展應根據自身特點建立相適應的農業合作社并且培養職業農民,并對此提出見解和建議。
關鍵詞:農業合作社;農業發展;選擇
一、小農戶發展現狀
農產品與消費者間的運輸鏈,這些大商業資本有著極重的地位,如果他們直接和農戶來往,那么就是大商業資本和小農戶間的強勢經濟關系;如果是大批發商和小商販來往,那么就是大商業資本和小商販間的強勢經濟關系[2]。流通中大商業資本對小農戶造成的損傷不同于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的科斯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其涉及的交易者是企業公司,力量對等的交易雙方能夠公平的交易,只需要不斷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彼此的交易利潤。關于公司的流通交易環節分為掌握交易產品的市場信息、擬定交易契約、驗收產品質量、執行契約等,這些方面需要公司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在科斯論證中,涉及眾多市場公司交易的交易所,只有存在明晰的產權和交易法規才能降低交易所內交易的成本??扑沟慕洕黧w可以是產業公司,也可以是商業公司,他們都是資本的掌控者,沒有一方處于任人擺布的弱勢地位,他們之間的交易基本上是對等和自由的。我國的農業經濟發展狀況與之完全不一樣,缺乏資本的小農戶不僅在市場交易中獲取市場信息的渠道狹窄,談判過程中沒有話語權,而且缺乏談判的條件,基本沒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只能被動接受大商業者的交易合約。小農戶在交易中付出的交易成本不是產品在流通過程中付出的成本,而是小農戶和大商業者之間因為力量不對等而交易有失公平公正造成的高昂成本。這樣看來,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缺乏的不是科斯所說的明晰產權和交易法規以降低成本交易提高經營利潤,而是需要給小農戶和大商業者之間通過某種途徑建立一種雙方能你來我往討價還價的對等的交易權利關系。我國農村農業經濟的發展結構是分散的小農戶面對著市場上大批發商或者“龍頭企業”,這種以農產品為交易的不對等的流通關系與西方的契約和交易成本理論皆不相符。相比國外農業發展的規模化、產業化生產經營方式,土地制度、地質地貌使得我國農業基本上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戶進行生產,雖然有著種田大戶,但是人數較少且分布受區域限制,不是每個地區都能規?;l展。以小農戶為單位,農業耕作和依賴額外勞作(農民工務工收入)在生產經營中是最廉價的勞動力并且不用承擔地租,這給予小農戶續存比國外其他資本模式更高的競爭條件。隨著現今市場經濟的發展,農產品高度市場化,這種情況造成了我國特有的小農戶和大商業者結合的特殊情況。要改善我國現存的小農戶和大商業者之間不對等的權利關系,就要在我國實際發展的基礎上,參考國外優秀經驗,在以農產品為交易對象的市場體系發展出一種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控制、調整、改善農產品價格壟斷、小農戶的欺壓的情況。
二、有效率組織的必要性
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文中將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定義為西歐發展的原因所在,它是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以便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無論社會人口變動、所有權變動、制度創新、技術創新,都要能夠通過一種有利于區域繼續正向發展的組織,保證區域內這些變動能夠逐漸走向各種利益的公平[3]。文中解釋莊園的興起中,莊園為管理組織,人口變化、莊園制度更新、勞動力和土地的相對價值、土地所有權,幾者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共同推動發展。對西方莊園制發展的邏輯進行分析表明,由于社會的需要,西方簡單莊園逐漸形成,他們提供給莊園內的人們一定的安全生存保障和能夠生活的勞務,這種保障和收入使得人口不斷增長;要知道莊園范圍內的土地是有限的,這就造成隨著農民勞動力的增多,出現勞動力報酬遞減、勞動力價值下降,最后地租上漲。這也是邊疆運動的促成因素之一。移民的增多不僅使商業活動頻繁,商業活動的范圍也得到擴大,擴大了貿易收入。這種向外擴大的貿易傳播促使所有權得保護擴大到發生貿易的地區,莊園制逐漸向利于市場需要的有效制度安排發展。一方面,勞動力價值的下降,莊園內自由農和莊園主在對勞動力價值進行議價時失去談判話語權,無法獲取公平的勞動力價值;另一方面,勞動力價值下降,農民的家庭收入降低至生活收支無法承擔后續社會上發生的瘟疫和饑餓,這種情況最終造成人口的下降,直至下降水平達到一定界限后,勞動力價值上升、地租下降,此時依靠地租支撐莊園正常運轉的莊園主處境反過來遭受損害,那么為了維護莊園內正常的經營活動、維持莊園主的地位,各莊園間出現爭奪勞動力的現象。為吸引勞動力,莊園主之間相繼提升勞動力的收入或者逐步放活勞動力的自由,使得莊園主和農民之間的傭仆關系逐漸演變為雇主和雇員關系,或者地主和佃農的關系。這樣農民和莊園主就勞動力的價值進行談判皆是自由選擇的,勞動力的所有權得到維護??梢钥闯鲛r民受約束的勞動力一步一步過渡到“自由的勞動力”是隨著人口、勞動力、所有權彼此間的角逐逐漸形成的,莊園制趨于完善,莊園這個初始維護安全的組織逐漸發展為對莊園范圍內的社會、經濟、政治、權利等各方面進行協調和維護的組織。盡管最后莊園制由于社會此起彼伏的饑荒、瘟疫、戰爭和革命,發生了地租相對勞動價值的下降、政府支出的最低必須水平相對提高,市場組織經濟活動費用上升的經濟變化,莊園主實行降低地租和放寬依附義務(簽訂終身租約,佃戶實際獲得土地的終身用益權)保留佃農,到16世紀勞役變成一種單純的正規給付,莊園經濟面臨死亡。文章中發現,莊園制的消亡是由于更適于社會的需要,被更多人口需求的民族國家發展了,這種消亡有著歷史的必然。但是對其的產生和消亡進行研究,人口變化、土地和勞動力的相對價值、所有權結構這幾者間的關系以及他們與經濟管理組織的雙向影響作用給予我們對什么是有效率的組織提供一系列的思考。對于西方歷史的研究,我國農業發展存在的問題是否可以在本國國情的基礎上,通過借鑒西方經驗,量體裁衣地制定出我國農業發展的良策。正如西方低地國家商業的發展,有效率的市場使得原料易于進口、成品易于出口。交易成本的減低促進低地國家貿易、制造業的發展。荷蘭鄉村得益發展制造業,使農村的種植業和手工業分離,農村在市場中處于自由主動地位。近代初期的時候荷蘭成為歐洲的經濟領袖,尼德蘭是第一個達到諾斯限定意義上人口上升,經濟持久增長的國家。尼德蘭抑制馬爾薩斯陷阱,帶來巨大增益的是源自有效率的市場的交易部門。
三、農業經營模式
2006年第二次農業普查表明,全國只有大約3%的農業勞動力是全職的農業雇工,一部分原因就是許多農業企業采用與小農簽訂合同或訂單的方式經營,國家政策也一直以來向龍頭企業傾斜[4]。農戶+訂單+企業的合作模式近年來尤為盛行,尤其是貧困地區,認為通過大企業雄厚資金可以帶動農村農業資源。企業帶動固然能夠使一部分地區脫貧致富,但這是建立在貧困地區無法發展、經營老套的條件上;對于本身農業發展的較為不錯的家庭,農民能夠自由生產,缺乏的只是如何把農產品賣出合理的價格,這種農戶+訂單+企業的經營模式則會使農戶陷入小農戶和大商業者的困境中。下鄉走訪貴陽周邊多地鄉村發現,村莊存在貧困狀況,通過引進外部企業帶動村莊發展的農業經營發展模式幾乎是每村村集體必然的選擇,形成一種村莊要發展必要企業參與形成農戶+訂單+企業的合作模式。調查中心中A村實行刺梨種植,農戶提供土地和勞動力并且種植刺梨,企業定期進行收購、運輸、加工,村集體從中進行協調。這為貧困家庭提供勞務和定期收入,但是對于已經脫離貧困尋求發展的家庭,只能選擇種植刺梨,收入是向公司提供刺梨果實公司提供等價銷售額。小農戶只能選擇刺梨,果實的銷售價是由公司查驗質量進行定價。這種被動提供土地和勞動力,收獲作物的價值是合作公司單向評定的,小農戶沒有自主選擇作物種植的權利,而且雖然有村集體的協調,小農戶也并不能參與協商農作物的定價,面對收購公司,小農戶只有接受的選項,沒有討價還價能力。小農戶通過訂單直接和大企業進行貿易往來,表面上免去小農戶在貨品流通中的損失,但這種貿易往來犧牲小農戶在市場中的自由地位,小農戶在不公平的交易中喪失自己可能得到的更多的勞動力價值,這部分損失是小農戶面對大商業者的不對等的權力關系的損失。國家如若能夠積極扶持小農戶組織農業合作社為農品提供農產品加工、運輸、銷售的服務,讓他們保留更多地市場收益,解決小農戶遭遇的市場不公問題。丹麥的農業現代化和丹麥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密不可分,而丹麥的農業合作社在歐洲乃至全球都是相當出色的。歷史的偶然時機和丹麥農業必然的發展使之成功建立的農業合作社。19世紀農業落后的丹麥遭遇外國大量廉價糧食沖擊歐洲市場,迫使其進行農業結構調整。丹麥國內幾個特殊的原因也是農業合作社成功發展的條件。一是格倫德維戈的倡導和他興辦的民校,為農業合作社的建立和發展奠定思想文化基礎;二是丹麥教育體系完備,合作社所需的知識基礎逐漸完善;三是農民在其他方面利潤水平的提高,農業發展的市場和資金基礎形成?;谝陨显虻湹霓r業合作社發展水到渠成。盡管丹麥沒有發展專門的農業合作社相關法律以及專門的政府主管機構,但是丹麥的農民有著非常強烈的合作意識,合作社經營的領域也較為集中,經營的規模也是十分巨大,以至能和其他私營企業競爭。同時,該合作社是以商業利益中心經營的,符合市場的發展;最重要的一點他是實行產供銷加工一體化管理,畢竟合作社首要職責就是為成為社員的農民服務市場需要。這些特點顯示,丹麥的農民在貿易市場中享受公平的待遇,避免了丹麥農民直接面對市場大型企業的強勢[5]。相比我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動力,更多的是依靠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和沿海地區先進合作社的示范作用。但是,農業合作社的發展確實促進了本地農業的發展,更重要的是社員通過農業合作社與市場大資本商建立了平等自由的貿易關系,避免了和大資本商建立訂單關系喪失對等的產品流通關系。就此看來,有效率的農業合作社是能夠適應農業發展,解決農業發展中問題的。
四、結論
培養職業農民。合作社保障小農戶談判話語權和小農戶的合理收益,為符合農業合作社需求,農民轉變為高職農民的身份是保障合作社的開展有扎實的知識基礎,有利于合作社的不斷優化。“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能創業”的高職農民符合當今社會的需要。通過他們可以著力打造專業化農民團體,使農業經營專業化[6]。和傳統農民相比,他們是懂技術、會經營以農業為職業的人才,不僅帶動我國農業現代化發展,也有利于提高農民權利提高和解決農業人口減少問題[7]。有效率的農業合作社,區別于現存的空殼或僵化的農業合作社。扶植農民自己的農業合作社,通過合作社完成生產、加工、銷售,取締農民僅生產的農業經營模式。確立農民能夠有尊嚴地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改變農民缺乏資本和談判話語權情況,改變農民處于市場貿易的二等公民身份,解決農民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問題,并以此確立社會較為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真正服務農民的合作社會代替小農戶單獨和商業資本打交道,從而改變被迫處于極其不對等的權利關系。如何建立真正以農民為主的合作社有待研究,但是毫無疑問,一個有效率的合作社賦予小農戶實質性的談判資本,保障農民獲得曾經被中間商剝奪的流通和銷售農產品環節的利益,增長農民收入;即使不能完整提供農產品縱向一體化服務,也能改變曾經小農戶弱勢的情況獲得平等的談判權。如果從事商業、工業的每個團體都能得到收入的保障,從事農業的團體收入同樣都能得到保障,那么選擇從事農業還是工商業就是人民自由的選擇,如此也能解決一些農民工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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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秀 單位:貴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