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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中國工業經濟的高速發展,農業發展滯后問題突出,國家高度重視“三農”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運而生。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面臨許多問題。本文通過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制度不完善、外部政策法規滯后分析融資難的原因。從完善內部制度、改善外部環境兩方面出發解決融資難問題。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現狀;對策
1研究目的和意義
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進入了嶄新時期。截至到2013年底,全國依法注冊的合作社達98.24萬家,實際入社農戶74.12萬戶,約占農戶總數的28.5%。但在合作社繁榮的背后卻隱藏著許多問題,融資難就是比較突出的問題。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現狀
2.1合作社的資本結構
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的獲取主要是由其成員提供,資金的結構理論上應該是以農民的股本金為主,但事實并非如此。中國三農中心對安徽省61個農民專業合作社調查發現,現金出資占實際總額的12%,農民出資只是總資本的一小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剛成立之初已經出現資金不足。具體如表1所示。根據表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注冊資金規模小,使得可利用的資金不足。而且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要購買各種原材料、進行人才培訓等,就需要大量的現金,進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與擴大造成了阻礙。
2.2合作社資金需求狀況
自2007年7月正式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身份后,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促進農民增收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隨之而來家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具體情況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將近有9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遇到了資金不足的問題,從這里也可以推斷極可能正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短缺的問題造成了合作社沒有多余的財力去引進技術、招聘人才以及去擴大銷售渠道,資金的短缺阻礙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與壯大。
2.3目前合作社資金主要來源
目前資金的來源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來自合作社內部,主要來自社員自己的初始投入資金;另一部分是主要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政府補助等外部的,具體情況如表3所示。從表3中可知在25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當中有80%的合作社主要是通過成員內部集資來獲得合作社發展所需要資金,能通過政府以及銀行得到貸款的合作社基本都是規模較大或是示范合作社,其他的合作社很難能得到補助與貸款。
3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成因
3.1內部因素
3.1.1自身制度不足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社員進退合作社自由,當社員身份終止時,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把社員賬戶內所有屬于該社員的資金全部退還,并且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這樣就使合作社的自有資本不斷的變化,難以穩定發展。
3.1.2分配機制不健全
農民專業合作社利潤主要是來自合作社出售農產品時獲得的差價除去管理費用后的所得,因此就要求合作社對利潤進行二次返利,即按照農民與合作社的交易額進行分配。因此合作社就必須面臨這樣的困境,即合作社的大股東希望利潤按股分配;但社員農民希望按惠顧額返利的方式進行分配,限制按股分配。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合作社并沒有正真意義上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分擔”的機制。
3.1.3效益不甚樂觀
目前我國的合作社收益率較低,一般年收益率大約為6%。而一般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在6%左右,這就意味著即使能從金融機構貸到款,那么合作社因為較低的收益率也很可能無力清償貸款。讓許多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還款能力不放心,從而導致合作社出現融資難的問題。
3.2外部因素
3.2.1商業貸款的風險控制嚴格
面對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銀行等金融機構會選擇那些周期短、風險小、收益高的項目,是不愿意向農民專業合作社發放貸款的。
3.2.2相關法律制度建設滯后
我國頒布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但是并沒有在貸款方面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銀行在貸款審批時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大都變相的支持其社員,這樣做看起來是支持了合作社,但是合作社的社員以個人身份去貸款,那么就不能享受法人機構在貸款時應享有的在貸款規模、利率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3.2.3政策性配套措施缺乏
(1)相關政策性金融服務缺乏。農民專業合作社素質不高,資金有限,從整體上看具有先天性不足和后天性脆弱的特征。造成了一些政策性金融機構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支持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2)沒有建立健全農村信貸風險分擔與補償機制。在我國很少有機構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給予風險擔保,農業再保險體系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使農業再保險業務開展得不到有效地規范與指引,進而影響到合作社農產品的補償,這些限制了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助。(3)政府的相關財政補貼以及激勵方式不當。一方面國家、省、市三級財政每年都會撥付大量的財政資金用來幫助那些規模比較大、經營效益好、前景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但這些資金都是直接補貼,這些合作社比較分散,監督難度大,不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也容易產生尋租行為。從而不能達到政策激勵的預期目標。
3.2.4農地經營權流轉受阻
我國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使農民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允許農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濟。但是,在《擔保法》和《物權法》中作出了規定,禁止耕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因此農戶雖然擁有農地承包經營權,但是其經營權流轉受到限制,直接后果就是無法真正實現經營權的市場化。農民專業合作社就很難從金融機構中獲得發展資金。
4改善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的對策
4.1合作社內部的改善
4.1.1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市場經濟的聯系,根據公司制來逐步推行其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以及加強管理層的專業化。對于一些發展比較成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其農產品深加工、市場營銷等后續工作中,可以嘗試著在“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礎上拿出相應比例的投票權作為投資股來行使表決權,這樣做可以鼓勵更多的能人大戶和龍頭企業注入資金到合作社,提升了合作社的資本實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潤制定出科學的分配制度。一方面完善分配體系,把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的利潤區分開來,堅持以生產者為主體和以股份二次返利為根本的分配方式相結合。另一方面在盈余分配時,合理提取風險基金,增強合作社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
4.1.2強化自身實力
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多領域、多方式的聯合與合作,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跨區域建立生產基地,支持連鎖經營。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進行規范,嚴格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來執行,對內部監督機制進行加強與完善,積極外部監事,對合作社的財務報表等進行嚴格審查,使財務公開透明,獲得金融機構信任,為貸款打下基礎。
4.2改善外部環境
4.2.1完善相關金融立法
農村金融機構是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長久資金支持的重要主體,在保障和促進其成長與發展方面起著至關重要作用。要進一步發展農村金融機構修改并完善現行的《商業銀行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使這些規定更加適應新形勢下的市場經濟,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進而解決融資問題。
4.2.2政府應加大扶持力度
政府的扶持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支撐,沒有政府的介入,是解決不了資金困難問題的。首先,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政府的資金扶持一方面緩解合作社資金短缺,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公共資產的信譽,提升合作社的融資效率。在增加投入規模的同時,更加注重資金使用效率,將有限的財政資源用于所有合作社的公共平臺服務。其次,轉變政府財政補貼方式。要變財政直補為財政擔保基金。將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級財政扶持資金積累起來,設立一個擔保基金,以供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貸款時可以作為擔保金。這樣不僅實現了資金的撬動效應,而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使用有了還款的壓力,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最后,加強和完善監督機制。一方面政府部門應對合作社的注冊程序加強核準和監督,另一方面,建設一批質量過關、主體合法、運作規范的合作社,加強信息溝通,因地制宜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相應指導與扶持。這樣既降低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風險,又有利于實現有限的資金扶持真正的合作社,實現最大效益。
4.2.3加強信息化建設
我國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社地理位置限制了其發展。一方面,可以利用互聯網來擴大農民采購生產資料的渠道,大批采購降低生產成本,又可以減少產品的滯壓。另一方面,互聯網可以擴大合作社融資的途徑,一般情況下,農民專業合作社只能通過金融機構來融資,互聯網可以集中廣大的其他投資者,吸引他們對合作社的關注,進而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單一的融資渠道。
5結語
融資難是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所面臨的普遍性問題,再加上我國人多地廣,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面臨的融資困境又因地而異,很難找出統一的解決方案。破解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的問題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依靠自身就能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長是需要整個國家政策與法律法規的支持,需要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需要民間資本的流入,更需要自身資本實力的壯大。相信通過各方努力,我們農村經濟的明天會更加美好。
參考文獻
[1]王海波,郭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國內研究綜述[J].山東經濟,2011(5).
[2]王俊剛,房建恩.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與法律對策[J].農業經濟,2014(11).
作者:李梅芳 單位:湖南電力建設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