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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籌劃方案范文1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企業發展非常迅速。企業面臨的稅務種類繁多。土地增值稅就是其中的一種。由于,土地增值稅對企業的利潤有著重大的影響。所以,合理籌劃土地增值稅對企業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土地增值稅的籌劃方案有很多:合理定價的籌劃方案,增加扣除項目金額進行納稅籌劃方案,不同增值率的房產是否合并的籌劃方案,銷售分立進行納稅籌劃的方案,由于土利用開發標準減免優惠進行籌劃的方案等等。不僅僅可以減少企業的稅負,而且還能夠增加利潤。
一、地增值稅概念以及重要性
土地增值稅指的是“將房地產轉讓后取得的收入,同時,要減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增值額作為計稅的依據,然后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征收有利于國家加強對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調控和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管理,同時,對于炒賣土地的行為可以進行有效地遏制,防止這些人謀取暴利,除此之外,也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為經濟建設注入大量的資金。所以,土地增值稅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二、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稅籌劃中的運用
利息支出是土地增值稅籌劃眾多方案中的一個非常有效的方法。企業在進行土地增值稅籌劃的時候會遇到很多的問題,面臨很多的風險。這就需要仔細分析這中間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規避風險。減輕企業的稅負。企業在開發房地產的過程當中,都會出現大量的借款。所以,采用利息支出的土地增值稅籌劃方案是非常方便有效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土地增值稅籌劃中利息扣除標作有著明確的規定。在計算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時,利息扣除有兩種標準。某企業在能夠按照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同時,又可以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前提下,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時的借款利息設為a,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的成本假設為b,那么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為(5%×b+a),如果房地產企業在開放的時候不符合以上的條件,那么,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為10%×b,令兩者相等就可以得出:a=5%×b。
在將利息支出是否作為單獨扣除項目時,企業需要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采用比較合理有效的利息支出方案。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兩個案例。實際分析這兩個案例來看一下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稅籌劃中究竟該如何運用。
案例1:某房地產企業在開發一批商品房。花費了1500萬元取得了土地使用權,開發此項目的的成本為2500萬元,在不超過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前提下,并且按轉讓房地產項目時候的分攤利息花費為250萬元。除此之外,假如該企業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并且愿意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的內容,那么,該企業所扣除的費用最多為:250+(1500+2500) ×5%=450(萬元);假如該企業不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并且不愿意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的內容,那么,該企業所扣除的費用最多為::(1500+2500)×10% =400(萬元)。因此可以看出,在該企業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并且愿意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的內容的時候,企業的稅負是最輕的,并且收益是最多的。
案例2:假設我們將案例1中的按轉讓房地產項目的分攤利息花費為150萬元。那么,假如該企業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并且愿意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的內容,那么,該企業所扣除的費用最多為:150+ (1500+2500) ×5% =350(萬元);假如該企業不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并且不愿意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的內容,那么,該企業所扣除的費用最多為::(1500+2500) ×10% =400 (萬元)。由此可以看出,在該企業不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并且不愿意將利息支出作為單獨扣除的內容的時候,企業的稅負是最輕的,獲得的收益也是最多的。所以說,利息支出在企業增值稅籌劃的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也非常有效地解決方案。因此,企業在增值稅籌劃方案時,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利息支出方案,這樣,企業獲得的稅后純收入將會大大增加。除此之外,企業的工作人員也要對企業運營和與企業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非常的熟悉和了解,在企業增值稅籌劃的過程,才能夠找到最為合理的解決方案。
三、結論
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稅籌劃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土地增值稅眾多籌劃方案中非常有效合理的一個解決方案。國家稅務總局很早就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房地產企業中滿足條件的,必需要清算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中的土地增值稅”。房地產土地增值稅籌劃方案非常之多,而利息支出則是最為合理有效的方案。這種合理的稅收籌劃對于降低企業的成本,獲得較高的利潤,并且增強企業自身競爭力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所以,本文主要分析了土地增值稅的概念和重要性,以及運用實際案例分析了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稅籌劃中的合理運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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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籌劃方案范文2
【關鍵詞】增值稅 稅收籌劃 一般納稅人 銷項稅額 稅收優惠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2013年我國稅收收入達到109220119萬元,其中國內增值稅為23862121萬元,占稅收收入的21.85%。可見,對政府來說,增值稅是取得稅收收入很重要的來源;而對企業來說,增值稅也成為企業的沉重負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的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而一般納稅人是繳納增值稅的主力軍,為了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減少現金流出,降低企業財務風險,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有必要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來進行稅收籌劃,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的發展。
一、利用增值稅計稅依據進行稅收籌劃
對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應納增值稅額是當期銷項稅額與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差,也就是說對企業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可以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兩個方面進行。
(一)利用銷項稅額的進行稅收籌劃
1.通過納稅主體的有效分離進行籌劃。銷項稅額籌劃主要考慮的是銷售額,因為通常情況下增值稅率是固定的。我國增值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列入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為此,企業可以通過將應稅勞務、業務與產品銷售業務區分開,以解決價外費用交納增值稅問題。當企業發生非應稅勞務時,就應將其分離成兩個納稅主體的業務,通過納稅主體的有效分離來將“價外費用”轉變為其他應稅勞務。
2.選擇銷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在商品折扣方面,《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這樣的規定,如果銷售額與折扣額開到同一張發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稅收;反之則不準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企業可以根據這一條款對商業銷售進行納稅籌劃。
例如:甲公司決定在2013年春節期間開展一次促銷活動,現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打8折,即按現價折扣20%銷售,原100元的產品以80元售出;方案二,贈送購貨價值20%的禮品,即購100元的產品,可獲得20元禮品在不同情況下,公司稅后利潤(該產品原材料購進單價為20元,禮品的購進價格為4元,其他稅暫不考慮):
方案一:
應納增值稅=80÷(1+17%)×17%-20÷(1+17%)×17%=8.71(元)
企業利潤額=80÷(1+17%)-20÷(1+17%)=51.29(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51.29×25%=12.82(元)
稅后凈利潤=51.29-12.82=38.47(元)
方案二:
應納增值稅=100÷(1+17%)×17%-20÷(1+17%)×17%-4÷(1+17%)×17%=11.04(元)
企業利潤額=100÷(1+17%)-20÷(1+17%)-4÷(1+17%)=64.97(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64.97×25%=16.82(元)
稅后凈利潤=64.97-16.82=48.15(元)
通過兩個相比較可以看出方案2為最優方案,雖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交的多,但是稅后凈利潤有38.47增長到48.15,增長了20.10%。實現了稅后利潤最大化,節省了更多的資金,使資金更多地留在企業,讓企業更好地發展。
(二)利用進項稅額的納稅籌劃
進項稅額是一般納稅人接受勞務或進貨所擔負的增值稅額,而銷售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就是購買方支付的進項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籌劃中,可以對進項稅額進行納稅籌劃。
1.對不同納稅人身份的供貨商進行選擇。增值稅相關的法規規定,憑借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實際發生的,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稅額。
2.從進貨渠道進行籌劃。企業進貨一般是向納稅人采購,也有采用其他形式的,如農產品收購、廢舊物資收購等。當企業主要以收購的方式獲取原材料時,就需要對收購進行規劃、安排。例如企業既通過收購的方式獲取原材料,也通過向一般納稅人購買獲取原材料,這時就可以進行增值稅籌劃,籌劃時應將教育附加費、城市建設維護稅等考慮在內。對以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企業,既可以直接收購原材料,也可以從供貨單位購入原材料。由于企業自己收購物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而從廢舊專營單位收購更合算。
例如: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10月采購一批原材料,進價為2000元(含增值稅),所生產的產品的售價為4800元(含增值稅)。在選擇采購對象時,有三種選擇:
方案一,選擇一般納稅人為供貨商:
應納增值稅額=4800÷(1+17%)×17%-2000÷(1+17%)×17%=406.84(元)
方案二,選擇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工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為供貨商:
應納增值稅額=4800÷(1+17%)×17%-2000÷(1+3%)×3%=639.39(元)
方案三,選擇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為供貨商:
應納增值稅額=4800÷(1+17%)×17%=697.44(元)
通過案例分析不難看出,最優方案比最次方案節稅41.67%。選擇一般規模納稅人作為供貨商稅負最輕,選擇不可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工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為供貨商時稅負最重。
二、利用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利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稅收優惠政策從嚴格上講,它是法律和政策的結合,是用于減輕特殊納稅人的稅務負擔的具體手段。
(一)利用優惠稅率進行稅收籌劃
納稅人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稅率為17%,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基本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業產品、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等安13%低稅率。
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經營的產品,選用合適的稅率,不能全部選用17%的基本稅率,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二)利用轉讓產權的優惠政策
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應稅貨物轉讓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根據《增值稅稅法》規定,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征增值稅。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免征增值稅。
(三)銷售舊貨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增值稅其他籌劃方法
除了上述的稅收籌劃方法,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的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一)選擇恰當購貨時間的籌劃
通常企業采購應以原材料供應及時為原則,所以采購時間也往往不確定,但市場是變化的,企業采購所支付的價格也可能受到供求關系的巨大影響,因此,選擇恰當的購貨時間對企業的稅收籌劃有很大幫助。籌劃時首先必須注意適應市場的供求關系,作為買方應該充分利用市場的供求關系為自身謀利益,在不耽誤正常生產的條件下選擇供大于求的時候購貨,因為在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容易使企業自身實現逆轉型稅負轉嫁,即壓低產品的采購價格來轉嫁稅負。另外,在確定購貨時間時還應注意物價上漲指數,如果市場上出現通貨膨脹現象,而且無法短時期內得到恢復,那么盡早購進才是上策。
(二)延遲增值稅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的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并不是稅款繳納的時間,也就是說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與稅款繳納的時間是有差異的,如果有效地延遲了納稅的時間,從資金的時間價值來看就相當于取得了一筆來自于政府的無息貸款,最簡單的延遲納稅方式就是直接將繳納稅款的時間延后。例如《稅法》規定當納稅期限正好是節假日時納稅最終期限可以順延,因此可以利用順延的規定來延期納稅。除了納稅期限外,還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也能影響最終納稅期限的確定。例如增值稅對賒銷、分期收款、預收賬款等結算方式下的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了詳細規定。這些規定,對有些貨物銷售行為已經發生但還不到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企業,就可以對這些貨物應繳付的稅款進行延遲納稅的籌劃。
總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整理思路,從計稅依據、稅收優惠等各個方面進行稅收籌劃,確保企業健康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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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籌劃方案范文3
關鍵詞: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對策建議
一、引言
納稅籌劃有著長久的歷史,西方發達國家對于納稅籌劃有著較為深入的研究。目前對于納稅籌劃的概念并不統一,一般認為納稅籌劃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合理的手段,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進行稅收方面的事先安排,最終達到少繳或者不繳稅的目的,從而降低企業整體稅負。納稅籌劃的主要特點包括合法性、事先性和風險性。土地增值稅的籌劃可以從納稅人身份、納稅時間、稅率選擇等方面進行。
二、土地增值稅的籌劃方式
(一)稅率選擇方面的籌劃
我國的稅法對于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有著明確的規定,該稅的起征點為增值率20%以上,分為四檔,不同的增值率對應著不同的稅率,最低的稅率為30%,具體的稅率及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統計如表1所示。
通過表1可以看出,企業的實際稅負與土地增值值率呈現正相關的關系,即增值率越高,企業的實際稅負越大,可以通過控制增值率的方式來進行稅率籌劃,對于增值率低于20%的,將免征土地增值稅。尤其是一些企業商品房的增值率剛剛超出20%的,可以通過籌劃的方式來免交土地增值稅。但是,并不是為了免繳土地增值稅而刻意把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這一做法帶來的減稅效益要遠遠低于企業的整體收益。可以通過對收入進行分拆的方式,控制增值率,即把一些收入從整個房地產中分離,如把房屋的一些設施進行分離,分開確認收入,從而減少房屋轉讓的收入,降低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此外,可以在成本方面進行籌劃,對一些稅法允許抵扣的支出,通過合法的手段,擴大成本的支出,降低整體的增值額,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二)稅收優惠方面的籌劃
在土地增值稅方面,有一些免稅的優惠條款,企業可以通過合理利用這些條款,達到免稅的目的。稅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入股方式進行投資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具體包括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者聯營的,在轉讓房產的過程中,投資方免征土地增值稅。這一條款對于有計劃進行投資的房地產企業來說可以適當利用,和直接銷售商品房再以現金的方式來投資入股相比,企業的稅負大大降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中對于捐贈有著免稅的規定,可以通過我國境內的非營利組織、國家機關單位等,將房屋的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贈與民政、教育及其他社會福利事業等,在稅法的規定中,這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雖然捐贈不能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但是企業的社會效益有時候要大于一定的直接經濟利益,企業可以通過這一方式,提升社會美譽度,和當地政府搞好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地區對于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有所區別,在進行土地增值稅籌劃時,要明確當地的優惠政策,從多個方面對稅收優惠政策加以利用,以期獲得最大的稅負減免。房地產企業在行業調整的情況下,需要積極地進行納稅籌劃,降低企業的稅負水平。總之,企業可以通過稅法的優惠政策來進行相關的籌劃,最終達到降低稅負或者不繳稅的目的。
(三)納稅時間方面的籌劃
延遲納稅是納稅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表面上延遲納稅無法為企業帶來直接的稅負減免,但是可以為企業帶來間接的利益。在通貨膨脹較為嚴重的情況下,企業可以獲得可觀的時間價值。一方面,延遲納稅可以為企業提供短期的流動資金,降低企業的短期籌資成本;另一方面,企業可以在使用資金期間獲取時間價值,即一段時間后對稅款進行折現,明顯地小于現在的價值。因此,企業要盡可能地延遲繳納土地增值稅。我國稅法對于企業延遲納稅有著明確的規定,對于客觀原因無法按時核算或者繳納稅款的,獲得相關部門的批準后,可以在一定時間后在繳納稅款。
此外,納稅時間的籌劃可以通過預繳的方式進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第七條中,對于預繳土地增值稅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按照0.5%~1%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建造的普通住宅,按收入的1%~2%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建造的營業用房、寫字樓、度假村、別墅等,按收入的2%~4%計征土地增值稅。如果企業預計當年的土地增值率大于前一年,可以考慮按照上一年的營業額進行土地增值稅的預繳,差額在年底補繳,這就等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獲得了差額一年的免費使用權。由于房地產企業繳納的稅款金額較大,如果企業通過納稅籌劃能夠從中獲得一年的使用權,等于是一筆無息貸款,對于企業資金周轉十分有利,同時還獲取了其中的貨幣時間價值。因此,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要活用政策,通過合法的手段,適當地延遲納稅,盡可能地獲取應納稅額中的時間價值。
三、土地增值稅籌劃案例分析
(一)控制增值率方面的納稅籌劃案例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在2014年8月商品房的銷售額為1.5億元,其中普通住宅銷售額為1億元,別墅銷售額為0.5億元。按照稅法的要求,可以進行抵扣的全部金額為1.1億元,其中普通住宅可以抵扣的金額為0.8億元,別墅可抵扣的金額為0.3億元,試對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納稅籌劃。
從該案例可以看出,籌劃的關鍵在于別墅是否分開進行土地增值稅計算。
如果不分開核算,則整個開發項目的增值率為■×100%=36%,適用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為30%,則企業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金額為(1.5-1.1)×30%=0.12億元。
如果把普通住宅和別墅分開核算,則計算如下。
普通住宅的增值率為■×100%=25%,大于20%的增值率,因此使用30%的土地增值稅稅率,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1-0.8)×30%=0.06億元。
別墅的增值額為■×100%=67%,適用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為40%,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0.5-0.3)40%-0.3×0.35%=0.065億元,則房地產開發企業合計需要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0.06+0.065=0.125億元,通過與合并計算對比,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企業采用合并計算能夠降低稅負,減少50萬的土地增值稅金額。
該案例還可以通過控制土地增值率來進行籌劃,進一步降低企業的應納稅額。首先,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額控制在20%以內,可扣除的金額為x,則■×100%≤20%,得出x=0.8333億元,即只要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成本增加330萬元,便可以到達減免稅的目的,減少了企業600萬元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金額。企業可以考慮在某些環節增加企業的成本支出,在合法的范圍內,把成本提高330萬元,將為企業帶來600萬元的稅收減免。
(二)購房送裝修的納稅籌劃案例
某家房地產企業為了盡快回收資金,推出“購房送裝修”的促銷方式,以此來吸引購房者。該房地產公司目前銷售的總面積為7.8萬平方米,該項目的其他扣除總金額為1.5億元,其他成本費用支出為1.7億元,該地普通住宅銷售標價格不超過2.6萬/平米,目前有三項銷售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公司按照3000/平米的價格銷售毛坯房,送精裝修,進裝修的費用為400/平米,該公司共計花費3120萬元裝修費用。
方案二:公司直接建成精裝修的房屋,按照3000/平米的價格直接銷售。
方案三:公司按照2600/平米的銷售,裝修費用由該公司的關聯物業公司單獨收取,然后按照同樣的價格銷售。此外,房地產公司還在開發成本中增加700萬的投資,多興建商品房的基礎設施。
分別對三個方案的納稅情況進行分析。
1. 方案一
應繳納營業稅為78000×0.3×5%=1170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1170×(3%+7%)=117萬元。
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計算:增值額為23400-15000-1170-117-3120=3993萬元;土地增值稅金額為3993×30%=1197.9萬元。
企業的凈利潤為23400-17000-1170-117-3120-1197.9=795.1萬元,企業所得稅金額795.1×25%=198.8萬元。
該房地產公司合計需要繳納的稅款為117+1170+1197.9+198.82683.7萬元。
2. 方案二
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為23400-15000-1170-117-3120×(1+20%)=3369萬元。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3369×30%=1010.7萬元。
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3400-17000-1170-117-1010.7-3120)×25%=245.6萬元。
企業共需繳納稅款為117+1170+1010.7+245.6=2543.3萬元。
3. 方案三
公司增加投資,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享受稅收優惠,加計扣除投資金額的20%,則該方案實際的增值額為20280-(15000+1014+101.4+700+700×20%)=3324.6萬元,增值率為■100%=19.61%,小于20%的增值率,因此免交土地增值稅。
該房地產公司實現凈利潤:20280-17000-700-1014-101.4萬元,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464.6×25%=366.2萬元。
公司一共需要繳納的稅款為1481.6萬元。
通過這三個方案的比較可以看出,采用方案三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應納稅額。該方案不僅可以降低企業的應納稅額,還可以提升商品房的價值,能更加有效地吸引購房者。
四、結語
通過兩個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籌劃案例可以看出,合理的納稅籌劃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的稅負,增加企業的效益。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要和其他納稅籌劃相結合,如營業稅、所得稅等,從企業的整體出發來降低稅負。每個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所差異,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時,要結合實際情況,最大限度地利用政策,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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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籌劃方案范文4
【關鍵詞】新增值稅條例 混合銷售行為 納稅籌劃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相關規定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這里所指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為研究需要我們把上述混合銷售行為稱之為一般混合銷售行為。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為研究需要我們把上述混合銷售行為稱之為特殊混合銷售行為。
二、一般混合銷售行為納稅籌劃的籌劃思路
企業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或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選擇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說,在混合銷售行為中,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若使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則繳納增值稅;若使年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即應征營業稅的勞務)超過50%,則繳納營業稅。那么,到底選擇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就要看兩種稅的稅負大小。
(一)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籌劃
若企業最終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這需要通過計算出稅負平衡點來作為衡量標準。
假定納稅人含稅銷售額為S,適用的銷售貨物增值稅稅率為T1,含稅購進金額為P,適用的購買貨物增值稅稅率為T2,營業稅稅率為T3。
應納增值稅稅額=S÷(1+T1)×T1-P÷(1+T2)×T2
應納營業稅稅額=S×T3
若使兩稅相等,則S÷(1+T1)×T1-P÷(1+T2)×T2=S×T3
解得P/S=(1+T2)(T1-T3-T1T3)/(1+T1)T2
當T1=17%,T2=17%,T3=5%時,代入上式,算出稅負平衡點的含稅購銷金額比P/S=65.59%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當T1=17%,T2=17%,T3=5%時,含稅購銷金額比=65.59%時,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負是完全一樣的;當含稅購銷金額比>65.59%時,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可以降低稅負,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盡量使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當含稅購銷金額比
由于增值稅稅率有13%和17%兩種,營業稅稅率也有3%,5%,20%三種,依據上述公式,增值稅與營業稅稅負平衡點的含稅購銷金額比便有如下幾種情況(見表1):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籌劃
若企業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只要考慮企業適用的增值稅含稅征收率與營業稅稅率的高低。增值稅含稅征收率是3%(從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營業稅稅率主要有兩種,分別是3%、5%,其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適用營業稅稅率為3%;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適用營業稅稅率為5%;此外,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為5%~20%。
如果增值稅含稅征收率低于營業稅稅率,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可以降低稅負,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盡量使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而增值稅含稅征收率=3%÷(1+3%)=2.91%,小于營業稅稅率3%、5%和20%,所以,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可以降低稅負,也就是說,企業應盡量使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
三、一般混合銷售行為納稅籌劃案例
例1: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10月銷售設備(適用增值稅稅率17%)并同時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由于設備屬于高尖端產品,因此技術咨詢服務費用較高,與設備價款相當),共取得銷售額100萬元,該公司為生產設備而購進材料支付款項50萬元(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稅率17%。請進行納稅籌劃。
含稅購銷金額比P/S=50÷100=50%
具體驗證如下:
方案1: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100÷(1+17%)×l7%-50÷(1+17%)×l7%=7.26(萬元)
方案2:繳納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100×5%=5(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2比方案1少繳納稅2.26萬元 (7.26-5),所以應當選擇方案2。
例2:某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10月銷售設備5臺,取得銷售額6萬元,由于設備的特殊性,同時需由其下設的技術咨詢服務部門為客戶提供專門的技術咨詢服務,取得服務費5萬元。請進行納稅籌劃。
增值稅含稅征收率=3%÷(1+3%)=2.91%,
營業稅稅率=5%
根據前面結論,由于5%>2.91%,因此,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可以降低稅負,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盡量使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具體驗證如下:
方案1:繳納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6+5)×5%=0.55(萬元)
方案2: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6+5)÷(1+3%)×3%=0.32(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2比方案1少納稅0.23萬元 (0.55-0.32),所以應當選擇方案2。
四、特殊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籌劃
(一)納稅籌劃思路
由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于是,我們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一方面,主管稅務機關的核定額有可能與實際發生額有所偏差,有可能對企業不利;另一方面,企業分別核算需要耗費一定的支出。因此,企業可以針對自己的具體情況,權衡得失,來決定是否分開核算。
(二)納稅籌劃案例
例3: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設備,并負責安裝。2008年取得總收入為180萬元,若分別核算,則銷售設備含稅收入為100萬元,安裝工程收入為80萬元,但企業需多支出核算費用0.5萬元。若未分開核算,則稅務機關核定銷售設備含稅收入為110萬元,安裝工程收入為70萬元。該公司為生產設備而購進材料支付款項50萬元(含增值稅)。該公司銷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裝修的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1:分別核算。
應納稅額=100÷(1+17%)×l7%-50÷(1+17%)×l7%+80×3%=9.665(萬元)
多支出額=0.5 (萬元)
合計支出額=9.665+0.5=10.165(萬元)
方案2:未分別核算。
應納稅額=110÷(1+17%)×l7%-50÷(1+17%)×l7%+70×3%=10.818(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1比方案2少支出0.653萬元,所以當選擇方案1。
總之,納稅人在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籌劃時,主要是對比兩種稅種下的總支出大小,最終選擇總支出最小的方案。最后,需注意的是,納稅人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需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事先得到稅務機關的批準與認可,以防范納稅籌劃風險,獲取最大的節稅效益。
主要參考文獻:
增值稅籌劃方案范文5
稅收自古至今都與人類的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都是納稅義務人。選取正確的納稅籌劃方案對企業來說至關重要,是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的最佳途徑。本文主要利用納稅平衡法,緊密結合我國的稅收政策,充分學習和吸收優秀成果,對企業納稅籌劃策略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理論研究。首先闡述納稅籌劃的理論知識;繼而分析企業通過尋求納稅平衡點,應用不同渠道的納稅籌劃方案,對涉及的不同稅種進行納稅籌劃;并最終提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及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關鍵詞】
納稅平衡法,納稅籌劃,應用
一、納稅籌劃與納稅平衡法概述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界定
納稅籌劃,也稱為稅務籌劃或稅收策劃,是指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指引下,納稅人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納稅事項進行事先安排,選擇和決策,通過尋求納稅平衡點,以獲得最大經濟效益的一系列經濟活動的總稱。納稅籌劃是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日趨完善從國外稅收理論體系中引入的一個新概念。在新的市場經濟體系下,越來越多的企業加強了對納稅籌劃的重視,納稅籌劃方案也在不斷的增加。
(二)納稅平衡法的含義
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指引下,納稅人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納稅事項進行事前安排,選擇和決策,尋求企業納稅平衡點,即稅法中規定的一些標準,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數額,當銷售額(營業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者費用支出超過一定的標準時,就應該依法納稅或者按更高稅率納稅,從而使納稅人的稅負大幅度的上升;有時卻相反,納稅人可以享受優惠,降低稅負,由此產生了納稅籌劃的特定方法,即納稅平衡法,當納稅人在面臨稅收臨界點時,通過增減收入和支出,避免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
納稅平衡法在納稅籌劃中體現于尋求納稅平衡點上,通過各種方案的對比分析,確定最佳的方案,實現企業稅負最小化。本文主要是針對增值稅、消費稅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其中增值稅是通過對納稅人身份、進貨渠道的選擇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消費稅是通過對酒類稅率以及卷煙調撥價的選擇進行納稅安排;企業通過應用納稅平衡法尋求平衡點,確定經濟的納稅籌劃方案,為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徑。
(三)企業納稅籌劃存在的常見誤區
由于目前理論研究尚不完善,也未得到普遍實施,因而企業對納稅籌劃的認識存在眾多的觀念誤區與應用誤區,下面對其中幾個典型稅種的認識誤區進行闡述。
第一,增值稅納稅籌劃存在的誤區。企業內部人員不能正確的認知納稅籌劃的含義,不能從本質上認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多數企業一直以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進行繳稅,未進行適當地調整。
第二,消費稅納稅籌劃存在的誤區。現代企業的經濟活動復雜性決定了納稅策略的多樣性,一項成功的納稅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而納稅籌劃目標決定了如何選擇納稅方案。現在中小企業將納稅籌劃的目標局限于個別稅種稅負的降低,而忽視了企業整體稅收的經濟效益。
二、納稅平衡法在企業納稅籌劃中的應用分析
(一)納稅平衡法在增值稅納稅籌劃中的應用分析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的一種流轉稅。
1.選擇納稅人身份的納稅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國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兩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一般納稅人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對其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管理也較嚴格;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對納稅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一般納稅人所適用的增值率為17%(部分增值稅應稅項目為13%),小規模納稅人所適用的征收率是3%。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而小規模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小規模納稅人不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由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所使用的征稅方法不同,因此就導致二者存在差異。在一定條件下,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一般納稅人轉換,這就為具備相關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轉換,除了必須考慮稅收負擔以外,還必須考慮會計成本,因為稅法對一般納稅人的會計制度要求嚴格,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轉化會增加會計成本。
企業為了減輕增值稅稅負,就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從而決定如何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間做出選擇。從具體情況而定,可以通過增值率來確定納稅人的稅負平衡點,從而選擇有利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增值率是指增值額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例。假設某工業企業某年度不含稅的銷售額為M,不含稅購進額為N,增值率為A。如果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其應納稅為:M×17%N×17%,引入增值率計算,則為:M×A×17%;如果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為:M×3%,另兩者的稅負相等,則有M×A×17%=M×3%,則A=17.65%。通過上述可以得出以下表:
表1納稅人納稅籌劃平衡點
通過上述分析得知:當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平衡點為17.65%(基本稅率)或23.08%(低稅率)時,企業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是一樣的;當增值率大于17.65%或23.08%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當增值率小于17.65%或23.08%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此時企業應當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較為合適。
2.選擇進貨渠道的納稅籌劃
進貨額占銷售額比重的判別法,由于增值稅稅收存在多種稅率,在一般情況下,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假定該企業不含稅的銷售額為A,X為進貨額占銷售額的比重,則購入貨物的金額為AX。如果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為:A×17%AX×17%。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為:A×3%。令兩類納稅人的稅負相等,則有:A×17%AX×17%=A×3%,即X=82.35%,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下表:
表2納稅人納稅平衡點
通過上述分析得知:當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平衡點為82.35%(基本稅率)或76.92(低稅率)時,企業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是一樣的;與增值率指標相反,當該指標大于82.35%或76.92%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此時企業應當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較為合適;當該指標小于82.35%或76.92%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此時企業應當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較為合適。
(二)納稅平衡法在消費稅納稅籌劃中的應用分析
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和從量定額混合計算的三類方法。從銷售額方面考慮消費稅納稅籌劃,在合法范圍內盡量少計銷售額,尋找納稅平衡點,實現利潤最大化。下文以啤酒喝卷煙為例進行分析。
1.酒類稅率的納稅籌劃
稅法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的消費稅按下列規定執行: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為250元/噸;每噸啤酒的出廠價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單位稅額220元/噸;娛樂業,飲食業自制啤酒,單位稅額為250元/噸。針對目前稅法的規定,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對啤酒的價格可以進行適當的調整,利用納稅平衡法,對企業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因此企業可以根據此納稅臨界點進行納稅安排,從整體出發,是企業實現稅負最小化,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2.卷煙調撥價的納稅籌劃
國家自2009年5月1日起,對卷煙產品的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甲類香煙的消費稅從價稅率由原來的45%調整至56%,乙類香煙由30%調整至36%,雪茄煙由25%調整至36%。同時,甲乙類香煙劃分標準也由原來的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標準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為甲類卷煙,反之為乙類卷煙。針對國家對卷煙稅率的具體規定,各大企業可以利用甲乙類香煙的劃分標準,尋找納稅平衡點。調撥價格為70元時為臨界點,在臨界點附近,收入增加的金額將小于稅收增加的金額,得不償失,是提價的不可行區域或納稅。當售價處于納稅之內時,應該采取降價的措施,使售價擺脫納稅之內,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當售價處于納稅之外時,售價越高,獲得利益最大。因此,企業應該結合自身的經營情況,靈活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在卷煙調撥價之外進行合理的事前籌劃。
三、納稅平衡法在納稅籌劃應用中需注意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納稅籌劃業務在各地迅速的發展壯大。但是在實踐中,許多納稅人片面地認為,只要進行納稅籌劃就可以減輕稅負,增加稅收收益,而很少考慮到納稅籌劃的風險防范問題,結果導致許多納稅籌劃活動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因此,企業應該重視納稅籌劃的風險,掌握納稅籌劃風險,深入了解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努力做到理論和實踐相結合。
(一)納稅籌劃應用中存在的風險
近年來,大多數企業意識到納稅籌劃存在的重要意義,企業開始注重財會人員的培養,為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徑。如果納稅籌劃只是停留在具體技術方法的介紹上,沒有正確的理論和原則的指導,那么納稅籌劃可能會誤入歧途,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本文主要討論企業通過應用盈虧平衡分析法,在進行納稅籌劃中存在以下幾方面風險:
第一,違法違規風險。違法違規風險表現為由于納稅人所謂的納稅籌劃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規。有些違法違規風險是在不知情或者不了解的情況下造成的,而部分納稅人借納稅籌劃的名義進行惡意避稅或者偷稅等行為造成的。違法違規風險是稅收籌劃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值得廣大企業去認真研究和防范。
第二,片面性風險。片面性風險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沒有從整體和全局的角度考慮問題,只是孤立和片面地展開納稅籌劃,導致納稅籌劃隱藏著失敗的風險。首先,納稅人只關注一種稅種或者某幾個稅種負擔的降低,忽視對企業總體稅收負擔的考慮;其次,有些企業雖然注意到自身整體稅收負擔的降低,卻沒有考慮到對企業稅后利潤的影響;最后,有些企業雖然考慮到納稅籌劃給本身帶來的利益,卻忽視了該方案對他人利益的損害和侵占。
第三,方案選擇風險。方案選擇風險是指當納稅人選擇一種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籌劃方案可能帶來的收益時所存在的風險。納稅籌劃主要是利用政策法規的差異和彈性,通過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分析、比較和綜合判斷,選擇更有利的納稅籌劃方案。因此,在不同的納稅方案中選擇納稅籌劃方案時,不可避免地要面臨方案選擇的風險。
第四,政策變動風險。納稅籌劃是以現行的政策法規特別是稅收政策為基礎的,當相關政策發生改變時,可能會導致原有籌劃方案的失敗,即政策變動風險。就稅收政策而言,稅收作為政府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稅收政策會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做出相應的變更。對于稅收政策法規中缺陷和漏洞,政府會不斷地對稅收法律進行修訂,這必然會對企業的納稅籌劃產生較大的風險,應該引起廣大納稅人的關注和重視。
(二)納稅籌劃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上文中主要討論納稅籌劃風險,是為了認識和熟悉其存在和發生的規律,在此基礎上規避和降低納稅籌劃過程中的風險,努力將納稅籌劃的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樹立科學的納稅籌劃風險觀。首先,企業應該認識到納稅籌劃是有風險的,而且納稅籌劃風險是有害的。其次,企業應該認識到納稅籌劃風險是可以進行防范和控制的。只要企業重視納稅籌劃風險的存在,深入了解納稅籌劃的基本原理和納稅籌劃風險運行的一般規律,在事先做好風險的評估和防范,在事中及時把握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使納稅籌劃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堅持合法合理開展納稅籌劃。納稅人應該準確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的內涵,系統學習相關的政策法規,熟悉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政策法規。要了解政策法規出臺背景,準確地分析判斷所采取的稅收政策方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規的規定和意圖,著重把握好納稅籌劃的度,認清納稅籌劃與避稅和偷稅的界限。
第三,總攬全局綜合考慮籌劃方案。納稅籌劃是一門兼具復雜性和綜合性的高級理財活動,納稅籌劃不僅僅是納稅人單方面的事情,還涉及到其他相關主體的利益,從而增加了納稅籌劃的風險。因此,企業應該全局考慮納稅籌劃策略。
第四,提前做好納稅籌劃風險應對措施。企業在努力做好納稅籌劃風險的預防和控制的時候,要正確面對可能發生的納稅籌劃風險,并提前做好納稅籌劃風險的應對工作,通過事先對納稅籌劃的風險進行分析、判斷和預測,制定和采取相應的應對方案。
本文從企業生產經營中涉及到的部分稅種,詳細地闡述了相關納稅籌劃的操作策略及應用,不但要求企業做到事前籌劃、事中協調及事后管理,同樣也要求企業有針對性的對不同稅種進行專項分析,做到內外兼顧,宏觀調控,最終形成良性循環的納稅籌劃流程。文章通過應用納稅平衡法,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著重舉例在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籌劃中的應用,選擇最佳的籌劃渠道,對企業的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在每項業務活動中,都應該分析、比較不同經營方式下的稅負差異和經濟效益差異,更新納稅觀念,正確尋求納稅平衡點,精打細算,通過合法途徑降低納稅成本,增強企業的理財能力,是企業走向成熟的最佳選擇。
參考文獻:
[1]馬瀟瀟.關于會計處理方法在納稅籌劃的應用[J].東方企業文化,2012(14)
增值稅籌劃方案范文6
[關鍵詞] 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F230 [文獻標識碼] A
Abstrac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of pressure in the market economy, the tax planning becomes one of the effective ways to increase the strength and market competitiveness. However,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of tax planning of enterprises VAT. The reasonable tax planning and practical action could compress the tax cost, ease the tight capital chain and increase the use efficiency of funds, so as to expand the production scale and improve market share. As an important way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tax planning could effectively ease the cost of tax expenditure. Therefore, combining VAT with tax planning reasonably and organically injects fresh vigor to the growth of the economy in our country, which becomes a top priority.
Key words: enterprises, VAT, tax planning,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文章編號] 1009-6043(2016)12-0099-03
一、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現狀分析
增值稅作為我國一個較為重要的稅種,是對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個人和單位就其實現的增值額,而相應增收的費用。隨著我國的經濟的快速發展,稅收籌劃的意義也至關重要。企業通過壓縮企業稅收成本支出空間,來放大企業的經營效益,提高企業經濟收益,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稅收籌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資金鏈吃緊的狀況,實現企業稅后現金流量的最大化和納稅最優化的既定目標。通常我們將稅收籌劃稱為稅務籌劃納稅籌劃和稅收策劃。稅收籌劃作為企業合理規劃資金流向的重要舉措之一,具有合法性、專業性、和超前性等幾大特點。稅收籌劃的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利益最大化原則、針對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然而目前由于我國發展較晚起步較慢,在稅法方面制度還不夠規范,政策還不夠完善和嚴謹。我國稅法繁多且結構復雜,然而并不能明確解決在稅收過程中存在的現實問題,應用性不強,實踐性較差,加大了企業在計劃稅收籌劃過程中的工作難度。同時由于稅法的種類多且變動幅度較大,導致一個問題有多種文件可以參考,這就造成了解決方案的模糊,定位不夠準確。加之不同地區的企業發展情況不同,因此統一性的稅收文件不能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無疑限制了稅收籌劃的可應用空間,這也是當下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現狀。
二、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籌劃的綜合性觀念薄弱
企業之所以進行稅收籌劃,其目的就是在有限的經濟收益范圍之內,通過壓縮增值稅收成本支出,來放大收益成果,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由于我國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例較多,結構層次較為復雜。因此企業在規劃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的過程中,難免會跳出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外。從而導致所進行的稅收籌劃過程由于不合理不合法,反而適得其反,導致企業資金支出成本的增加。第一由于我國相關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且不夠完善和嚴謹,關于稅收籌劃是否符合法律界定的范圍之內,還存在著諸多的爭議。導致納稅人對政策的把握失去偏頗,甚至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因此,強調稅收籌劃是否合理合法是稅收籌劃過程中的核心環節。
第二,稅收籌劃的綜合性觀念薄弱,具體體現在企業在執行稅收籌劃過程中,沒有將節約增值稅成本和企業的經營效益兩者之間進行有機的結合。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經濟市場走向變幻莫測,而大部分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考慮方向單一,考慮因素不夠全面。沒有考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環境,資源配置,發展前景等外部存在因素。只是單一的對成本、稅負、收益等因素進行分析和考慮,導致了企業的稅收籌劃流產,與實現降低增值稅成本支出的目標相背離。因此,如何密切稅收成本和企業的經濟收益之間的關系,加強企業稅收籌劃的綜合性意識,成為解決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的途徑之一。
(二)法制環境建設工作不到位
在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進入到白熱化的程度。稅收籌劃是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通過該途徑來減輕稅負,緩解資金鏈的壓力。稅收籌劃對企業的長遠發展而言意義重大,然而當下由于法制環境建設工作的不到位,對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定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進行投資、經營、組織、交易、許可、理財等一系列活動進行籌劃的過程。如何通過完善稅法來實現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的實施,成為重中之重。當下我國稅務執法力度不夠。雖然做到了有法可依,卻沒有落實有法必行。執法力度上的缺失,導致偷稅漏稅等現象屢禁不止,日益猖獗。沒有為企業更好地實施,增值稅稅收籌劃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同時,由于執法力度的不夠,為企業的不良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部分企業不再通過稅收籌劃來降低稅收成本,而寧愿冒險選擇偷稅漏稅等途徑來實現牟取利益。
稅收籌劃評估機制的完善和健全,有助于企業合理規避發展過程中存在的運營風險。然而部分企業并沒有意識到稅收籌劃評估機制的重要性。在現有的稅收籌劃評估機制建設中,還存在著諸多的紕漏。稅收籌劃評估機制是在稅收籌劃收尾工作后,對企業稅收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客觀真實的考核和評定。因此稅收籌劃評估機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稅收籌劃既定目標的完成情況,另一方面又提高了稅收籌劃工作的質量。然而目前大部分企業稅收籌劃評估機制,處于留白階段。
(三)籌劃過程中的可操作性低
當下大部分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側重于壓縮稅負成本支出,而忽略了對企業生產經營目標的分析和參考,導致稅收籌劃工作的可操作性較差。其計稅依據是根據商品在整個交易流轉過程中所產生的增值額為參考項。目前我國增值稅主要類型有三種,即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以及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作為我國重要的稅種之一,具有中性稅收、轉嫁性、普遍性和連續性等幾大特點。在具體的稅收籌劃工作過程中,大部分企業更看重于稅收籌劃工作的結果,而沒有履行財務核算的基本要求規則,不符合稅收政策所劃定的范圍,導致稅收籌劃方案的可操作空間受到法律和制度的雙重制約。浪費了大量的物力和人力,反而適得其反。第二,稅收籌劃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缺乏對稅收籌劃理論的研究和方法規律的總結,使得企業沒有在稅收過程中形成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第三,由于我國稅收方面的法律條例變動性較大,加之地方性政策也不盡相同,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稅收籌劃工作的可操作性較低的局面。
(四)稅收籌劃領域專業性人才的缺失
優秀的稅收籌劃團隊是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的基礎。通過大量的儲備優秀的稅收籌劃方面的人才對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行之有效的開展而言,有著重要的意義。然而由于我國在稅收籌劃方面起步較晚,因此在該領域對專業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
其次,我國稅收籌劃相關的法律政策變動幅度較大,為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設置了障礙,無形之中也提高了對稅收籌劃領域工作人員的要求。不僅需要他們具備豐富的工作經驗和優秀的專業技能,還需要在頻繁變換的政策條件下,具備與時俱進的創造力和適應力。第三,我國高校開設的稅收籌劃相關的課程較為淺顯。由于教學經驗有限,師資力量較為薄弱,導致課程在內容設計、目標界定、方法使用和教學方式等方面,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這也意味著現高校所培育出來的人力資源不能滿足現代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過程中的需求。稅收籌劃方面的專業人才資源匱乏,成為當下稅收籌劃工程,難以得到更好的開展的原因之一。
三、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策略探討
(一)轉變傳統的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價值觀念
轉變傳統的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價值觀念是針對收稅方和納稅方而言的,具有一定的雙面性和統籌性。于納稅方而言通過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來降低成本支出,擴大企業的經營效益,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于征稅方而言,由于納稅收入的減少,導致國家經濟收入受到了侵蝕。這種傳統守舊的價值觀念,從本質上存在認識錯誤的。優秀的稅收籌劃方案,是以實現雙贏局面為目的進行展開和實施的。因此納稅方和征稅方都應扭轉當下對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應用的傳統價值觀念,實現雙贏的局面從而促進我國經濟得到長足的發展。企業通過對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的合理規劃和切實行動,壓縮稅務成本支出,緩解資金鏈吃緊的狀態。通過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從而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市場占有率,強化企業自身的綜合實力,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嶄露頭角。而企業的不斷發展和進步,也正是為國家的稅收來源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企業通過完善實施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來擴展自身發展規模的同時,也為國家帶來長遠的利益和收益來源,這也正是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于征稅和納稅兩方而言所帶來的好處之一。第三稅收籌劃在國家和企業之間充當著劑的角色,它不僅維系著國家和企業之間的良性征納稅關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偷稅漏稅等現象屢禁不止的局面出現。況且合理的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在一定程度上為國家財政收入保駕護航。這也正是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法方案實現雙贏的魅力之所在。
(二)加快建設增值稅稅收籌劃環境
1.經濟環境。為保障稅收籌劃工作得到推行和發展,籌劃者需要對企業的地域環境、經營狀況和經營活動進行深入的了解和調查。企業所處的地理位置和該區域的經濟發展程度,將決定企業生產過程中原材料的供應情況和投資成本。同時外部環境因素對企業的基礎設施投入,勞動力成本等都會產生一定的沖擊和影響。通過對稅務制度差距進行考慮分析,并做出合理的規劃,實現緩解企業稅務成本支出的壓力的目標。第二籌劃者要考慮企業的行業性質。不同行業的稅收政策也存在著迥異之處,因此籌劃者要切實的結合企業的發展模式,對企業的所屬性質進行分類。比如服務業,技術密集型行業和第三產業有效地緩解了當下就業緊張的尷尬局面。為我國科研技術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該行業的稅收政策也會相對寬松一些。由此可見,不同的經濟環境對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促進作用也不盡相同。因此,加快建設稅收籌劃的經濟環境,成為重中之重。
2.法律環境。當下我國稅收籌劃政策工作的開展,缺乏法律制度的保護。收稅籌劃目標往往不能實現與我國法律環境建設的缺失有著直接的聯系。目前我國法律,還未對籌劃工作進行明確的允許許可。納稅人通過稅收籌劃來實現自身利益的發展,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為了更好的推行深化稅收籌劃工作,為其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對其發展而言起到了積極促進的作用。針對這一問題,現行的法律中要明確稅務籌劃的概念和范疇。其次要完善現行的增值稅稅法,將稅收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的要求和規范,解決長期以來存在于稅收過程中的弊病。在保障納稅人基本權益的前提下,完善國家賠償法,嚴厲懲治稅收籌劃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
(三)協調企業與相關稅務機關兩者間的關系
稅務中介機構又稱之為稅務機構,為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提供了資源和途徑。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的日益激化,專業的稅務機構被大量的需求,行業發展前景形勢大好。稅務中介機構為企業輸送工作經驗豐富,綜合素質較高的稅收籌劃人員。該類人員通過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快速的掌握企業內部管理和納稅情況等綜合信息的同時,把握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薄弱環節之所在,從而有效地開展稅收籌劃工作,制定合理可靠的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企業加強和相關稅務機構的聯系,將會有助于稅收籌劃工作的高效開展,同時也能獲得一流的稅收籌劃人員來輔助企業完成稅收方案的規劃。另一方面,企業還要協調好與負責稅務機關的關系。企業和稅務機關之間形成良性的合作關系才能是得兩者互相信任,為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提供一個良好的平臺和環境。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所定的標準和要求,及時地繳納稅款,而稅務機關有義務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資料。征納雙方通過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來實現雙贏合作的局面,因此密切稅收雙方的稅收信息聯系,豐富稅收雙方的溝通渠道至關重要。
(四)提高稅務籌劃方案的靈活度
隨著我國經濟得到更長遠的發展,變幻莫測的經濟環境和稅收政策,無疑加大了稅收籌劃的工作難度。在這些外力作用下如何及時的改變稅收籌劃方案與當下社會環境相契合,提高稅收籌劃方案的靈活度成為當下的主流。首先,針對國家稅收制度稅法和地方性政策的變化,相關的稅收籌劃人員要制定出相應的籌劃應對方案,及時的更新籌劃內容和籌劃方向,并重新審核和評估修改后的籌劃方案。通過緊急預案來降低籌劃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實現壓縮稅負支出成本,擴大經營收益的稅務籌劃目標。
四、結論
企業通過對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的合理規劃和切實行動,壓縮稅務成本支出,緩解資金鏈吃緊的狀態。通過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從而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市場占有率。增值稅給企業的資金成本支出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而其作為我國一個重要的稅種,在企業經營管理中所占的比重相對較高。稅收籌劃作為重要的理財方式能有效的緩解企業稅收成本的支出,因此合理的將增值稅和稅收籌劃兩者進行有機的結合,為我國經濟的增長注入一股新鮮的活力成為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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