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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模式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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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模式論文

互聯網金融模式論文范文1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層面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4)08-0035-04

互聯網金融監管之棋局

􀳁李丹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

[摘要]大數據時代背景下,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金融壟斷的困境以及民間借貸政策的寬松為互聯網金融在中國興起提供了合適的“土壤”,作為有別于傳統金融的新模式,其在中國的出現形成了一場新的棋局。在此新局中,互聯網金融有不同于傳統經濟的風險類型――數據獲取、技術缺陷、迷信速度、網絡安全和權力異化,風險特征也異于傳統金融――擴散快、主體脆弱、易交叉傳染,而給“當局者迷”帶來了困惑,因此破解此迷局時,要結合其風險從交易技術、交易結構、權力契約三個層面理清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系,破解這一“迷局”促進互聯網金融的進一步健康發展。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層面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4)08-0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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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模式論文范文2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高等金融教育;SWOT;教學改革

2013年以來,互聯網金融快速崛起并深刻影響著金融學子的學習生活、社會實踐和思維觀念。一系列互聯網金融的新概念進入高等金融教育的視線:“大數據”、“云計算”、“社會征信”、“共享經濟”、“數字貨幣”、“機器學習”、“人工智能”等,讓金融專業的師生既興奮又備感壓力。互聯網金融相對于傳統金融的思維觀念已經改變,經濟和金融明顯可分的界限被打破。當前,互聯網“經濟”、互聯網“金融”和互聯網下的“大數據”高度融合,渾然一體,不可分割。一切資金支付活動均通過移動終端進行,幾乎不需要現實貨幣參與,點對點的資金流動使得“金融脫媒”趨勢來得異常凜冽,基于大數據的分析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難題。受此影響,復合型人才和跨界發展不再是空洞的口號,傳統金融教育的專才培養模式不再可行。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其實踐遠遠走在了當前高等金融教育的前面,對傳統高等金融教育產生強烈沖擊,但也帶來了變革和發展的機遇。因此,強化對互聯網金融教育的研究,通過互聯網金融思維重塑和再造高等金融教育勢在必行。

一、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和特點

(一)大數據優勢

互聯網金融首先是從“草根金融”興起的,在民間金融“野蠻生長”和“亂象叢生”的時代中逐漸走向成熟,對傳統正規金融形成強大壓力。實際上,歷史上非正規金融發展緩慢的根源在于一系列困境的桎梏:信息不對稱導致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社會征信缺失、無足值抵押等。互聯網金融的出現,較好克服了這些頑疾,信息不對稱可以依靠大數據技術有效緩解,移動終端的廣泛使用結合人工智能使社會征信和債務催收都不再成為問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催生了眾籌、共享經濟等變革創業方式、生活方式的全新業態。

(二)人工智能優勢

與傳統金融相比,人工智能效率高,錯誤率低,模型不斷進行自主訓練和優化,大大提高了適應性,在量化投資、決策咨詢和風險控制等方面逐步取得優勢。人工智能的核心是機器學習,互聯網金融下每日新增的海量用戶數據,以及公司之間的數據共享使得感知機、決策樹、隨機森林、支持向量機、Logistic回歸、BP神經網絡等一系列機器學習的核心算法和模型不斷“學習成長”,在實踐中取代了傳統基于人工授信、核查和對客戶分類的工作模式。在不遠的將來,這種開放、大維度、多渠道的人工智能下的“智能”金融,必然取得對銀行依賴中央銀行建立的封閉客戶數據系統的優勢。

(三)“互聯網+”的后發優勢

“互聯網+”是一種全新的思維,智能化、去中心化、脫媒化、信息化以及便捷快速的推廣模式催生了各類體量巨大的新興業態,作為這些業態的基礎和共同體,互聯網金融擁有顯著的后發優勢,領先于傳統產業成為近年創新創業的最大落腳點。

(四)規模優勢

2008年以來,互聯網金融的交易規模迅速擴大,經營上的規模優勢日益明顯,各項交易成本明顯下降。與傳統金融業態不同,互聯網金融由一系列的產業鏈構成:征信、借貸、催收和服務等環節可分散于不同的公司,在業務模式上可以靈活分散也可有效整合,每一環節聚焦其優勢業務,可將規模優勢帶來的低成本優勢發揮到極致。

(五)雙創優勢

2013年以來,互聯網金融的交易成本低,可有效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交易效率高等的優勢愈發明顯,不斷與其他行業形成跨界融合發展,催生創新,推動創業,極具雙創優勢。一是依托互聯網的移動支付業務的快速發展,不僅遠程支付場景不斷完善,近場支付也在爆發;二是支付產業鏈的受理端及其延伸的綜合金融增值服務———海量支付數據以及數據驅動的增值服務,為互聯網金融企業帶來了新的發展;三是區塊鏈技術的融合運用引爆了“跨境支付”的探索熱潮;四是在P2P等典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上,從以往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平臺的模式創新發展出了引導P2P平臺與擔保機構合作、整合線上與線下服務以及增加債權轉讓等服務的新型模式;五是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技術幫助互聯網金融公司開展客戶的理財或量化投資業務;六是基于互聯網的共享經濟大大便利了人們的生活體驗和觀念。

二、當前高校金融教育應對互聯網金融沖擊的SWOT分析

表1是高校金融教育應對互聯網金融沖擊的SWOT分析矩陣,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為當前高校金融教育如何應對互聯網金融的影響提供了分析思路和依據。

(一)優勢

首先,傳統金融教育具有雄厚的人才基礎和優勢。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建立高等金融教育事業以來,到目前為止高等金融教育已取得質的突破,金融專業的品牌認可、高考招分、學生素質、國際化程度、畢業后的薪資水平、社會評價等各項指標均處于各行業的前列。同時,國內金融領域在國際一流期刊發表的論文數量也在整個社會科學領域處于領先地位。其次,當前高校金融專業的培養方案和課程設置一般采取模塊化搭建的思路,從公共基礎、學科基礎、專業培養、素質教育和實踐實習等方面進行模塊化管理,具有良好的可拓展性,互聯網金融的相關課程可根據不同專業需要,進行優化組合,體現功能性。第三,互聯網經濟和互聯網金融給高校師生帶來了良好體驗和觀感,高校師生有充分的積極性迎接新專業的建設和發展。

(二)劣勢

傳統金融教育是單一化的金融專才培養模式,一般分為貨幣經濟、金融市場、投資、金融工程、銀行經營與管理、公司金融、家庭金融等方向,注重對貨幣、投資、資產定價、股票、債券和財務等“純金融”知識的講授,對大數據、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等涉及計算機與統計學習等跨領域的知識鮮有涉及。在互聯網金融的沖擊到來之后,我們發現業界需要復合型的跨界人才,單一聚焦金融領域的教學思維和模式開始變得落后和陳舊,金融教育需要“混業發展”。另一方面,教材建設相對滯后。目前,比較缺乏互聯網金融的專業教材:一是自編教材的質量令人擔憂;二是優秀的互聯網金融的國外教材引用較少;三是互聯網金融跟風開設課程的現象比較突出,沒有因地適宜,教學內容和難度都過猶不及,影響了教學效果。

(三)機遇

互聯網金融是朝陽產業,帶來了巨大的發展機遇。當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人才極度缺乏,不得不采取“挖墻腳”的無奈之舉,導致銀行業人才流失嚴重。限于人才奇缺,互聯網金融目前的進入門檻較低,人員素質和水平良莠不齊,原因在于高校對互聯網金融人才的培養處于摸索階段,傳統金融教育畢業的學生青睞于在正規金融行業就業,對以民營企業為主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心存疑慮甚至偏見,人才供給嚴重不足。顯然,傳統金融教育向互聯網金融教育轉型發展的機遇巨大。不僅如此,互聯網金融還在科研立項、論文選題、學生的實習實踐、就業創業、高校金融教育的學科點申報、專業建設和師資培養等方面開拓了廣闊空間,前景可期。另一方面,相對于傳統的金融業而言,互聯網金融是典型的跨界金融,從一開始就在進行業務模式的細分和產品之間進行內部整合。互聯網金融也正在逐步通過用戶、大數據和場景的互動來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和資產管理等傳統金融機構進行強有力的整合運作。互聯網金融的跨界整合實現了不同行業功能的有機結合,推動了我國區域經濟在空間和深度上的拓展。互聯網金融需要既懂得信息技術又懂得金融業務、營銷和管理知識的跨界復合型人才,這就對高等金融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從高等金融教育實踐來看,金融、計算機及營銷和管理類專業的教育還是各自為政,獨立培養,忽略了跨界知識的構建,導致學生難以適應社會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

(四)挑戰

首先,傳統金融教育“分業培養”的理念和當前互聯網金融“混業發展”的現實需求嚴重沖突,需要解決“并軌”發展問題。其次,傳統高等金融教育的課程設置和培養體系相對成熟,然而,互聯網金融的實踐遠遠走到了學校教育的前面。再次,互聯網金融教育強調“長尾性”。與傳統金融的“二八定律”正好相反,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在于服務80%的小微客戶,推廣的是普惠金融的理念。但在傳統金融教育中關于普惠金融、微型金融的相關課程幾乎從不開設。消除“教育偏見”達到在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之間的教育平衡,更加注重“長尾性”仍然任重道遠。

三、結語

高等金融教育承擔著為金融行業輸送急需人才的重任,也是社會和家長的關切所在。互聯網金融是未來金融行業的制高點,需要高校金融教育培養復合型人才,要求他們具備金融學知識,理解金融業務的原理,掌握信息化技術并能對大數據進行分析,還要具有一定的營銷和管理能力。因此,主要的啟示有如下幾點:(1)注重學科交叉,優化課程設置,培養復合型人才。(2)加強師資建設,促進傳統金融教育向互聯網金融轉型發展。(3)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產學研”的合作,樹立“干中學”的務實求真精神。對此,高校金融教育是有優勢的,要秉持開放理念加強彼此合作,使研究向應用轉化。(4)加強對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關注,引入相關課程。此外,在互聯網金融風險高發的背景下,高等金融教育也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適時向社會進行互聯網金融知識的推廣和普及,提高民眾規避風險的能力,達到普及金融教育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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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模式論文范文3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系統性風險;識別;評估

基金項目:本論文受河北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項目編號:QN2014172)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7月10日

一、引言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興起和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各類融資機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也如雨后春筍般的出現。以河北省為例,截至2014年,該省融資性擔保機構達到約600家,比2003年增長了41倍;擔保資本金超過400億元,比2003年增長了100余倍。其中,由省財政支持的省級擔保機構已有4家,資本金規模達到31.6億元。這些中小型融資機構中,運用或即將運用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機構已具有相當的規模。互聯網金融作為傳統金融的擴展和金融信貸的延伸,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蓋廣的特點,在融通資金、引導資產流向和調節社會供需平衡等諸多方面越來越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互聯網金融的開放性特點,在營運過程中面臨著各類系統風險,逐漸進入國際國內金融界關注的領域。

二、傳統金融產業系統性風險評估

國內外學術界對金融產業系統性風險管理的研究大多數局限于傳統的信貸風險研究,S.Jha&K.S.Bawa通過印度小額貸款的實證研究,從貸款人的角度分析了小額貸款風險的影響因素;Valentina Hartarska&Denis Nadolnyak分析世界銀行1998~2002年在全球各國發放小額貸款的風險情況,提出產品的產業政策、政府對小額貸款的支持力度是小額貸款風險的主要影響因素。國內許多學者從金融機構的視角研究了系統風險對金融企業的影響因子,吳曉靈從監管模式的角度研究了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滯后的主要原因;楊速炎通過研究進一步說明了,監管主體、風控意識對金融企業發展的重要影響;周海林認為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的主要來源是貸款利率低、稅費負擔重及經營開支高。

國內外學者對金融機構系統風險防控的研究大部分是針對商業銀行的大型企業貸款,對于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小額貸款風險防范研究較少,且主要采用信用評估模型進行評估。Schreiner在研究中證實了信用評分在降低信息收集成本、改善小額貸款機構的服務和經營可持續方面的作用。Robert DeYoung利用Stacked-Fogit模型對小額貸款信用得分進行了分析。我國學者也在小額貸款風險評估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肖冬榮利用粗糙集方法,對我國個人信貸風險評估進行了研究。閆雪、盧繼梁提出了提高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控制力的創新型路徑建立信用評估大體系。申韜運用軟集合理論指出,信用風險評估必須要與現階段國內小額貸款公司的運營特征相符。

三、互聯網金融產業系統性風險識別與評估面臨的新問題

互聯網金融業務已在全國各省市逐步展開運營,形成了一個競爭與協作并存的龐大融資系統。但是,這些依托于互聯網模式的中小型融資機構由于缺乏政府監管、準入門檻低、惡性競爭現象明顯,存在著許多不規范行為,普遍面臨著嚴峻的生存考驗與系統性風險。在互聯網金融產業鏈中,摻雜著大量的地方性中小型融資機構和金融企業,這些中小型金融企業與傳統的金融機構有著較大的區別,我們必須根據實際情況,更精確地定義互聯網金融產業模型并構建合適的系統風險評價體系來應對此類問題。此外,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日益普及,越來越多的金融業務開始轉向網絡化、移動化、互聯化,產業與金融業的鏈條緊密度日益增加,一旦互聯網金融產業鏈發生較大的連鎖性風險,必然會累及傳統金融產業乃至實體經濟。從目前來看,針對互聯網運營模式下的中小型融資機構風險識別與評估方法的研究相對較少,且相關研究工作往往圍繞信貸業務風險展開。因此,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進行識別與評估變得尤為重要。

四、結論與展望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普及,國內外金融界對系統風險的關注日益增強。金融機構系統風險管理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系統風險進行量化和評估,即在確定風險來源的基礎上對其可能給金融機構經營造成的影響程度及結果進行評估和測定。諸多研究應將更多精力用于關注中小型互聯網金融機構系統風險評價的科學化、數量化,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和政府導向提供科學的參考依據,提高互聯網金融產業的競爭力,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的降低,可以更好地保護融資雙方利益,減少因資金融通鏈斷裂引發的一系列連鎖反應,及其引發的社會問題。因此,政府與監管部門除了做到常規的信用風險評估外,還應投入更多精力關注系統性風險的識別,做到防患于未然。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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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模式論文范文4

關鍵詞 網絡金融消費者 權益保護 制度構想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A

1相關概念界定

1.1網絡金融

當前,業界和學術界對網絡金融尚無明確的、獲得廣泛認可的定義,但對互聯網支付、P2P網貸、眾籌融資等典型業態分類有比較統一的認識。一般來說,網絡金融是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是借助互聯網和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興金融模式。廣義的網絡金融既包括作為非金融機構的互聯網企業從事的金融業務,也包括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開展的業務。狹義的網絡金融僅指互聯網企業開展的、基于互聯網技術的金融業務。本文中主要討論廣義的網絡金融。

1.2網絡金融消費者

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對網絡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作出明確的規定和解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認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以“生活消費”為界定。可見,其對于消費行為的定義具有局限性。

筆者認為,網絡金融消費者可以認為是傳統消費者在原有概念上的延伸,其既包括使用網絡金融平臺進行消費的消費人群,又包括投資網絡金融產品的理財人群。

2現階段我國網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所面臨的問題

S著網絡金融產業爆炸式發展,我國相關監管表現出了明顯的滯后性,總結起來,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2.1法律缺位

從我國網絡金融的大環境來看,個人互聯網金融信用體系、互聯網個人金融安全等相關的一系列提供基礎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

而現有的法律法規尚不具體,缺乏具體的互聯網金融監控規則。已有的條款多以指導發展方向的宣示條款為主,不具備可操作性,執行起來容易形成模棱兩可、模糊不清的局面。

2.2網絡金融活動監管缺失

例如網絡眾籌、P2P融資的網絡金融行為極易演變成非法行為,或被非法行為當成幌子和偽裝;另一方面,網絡虛擬貨幣多種多樣,極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這些活動時效性強,覆蓋范圍廣,不及時發現很容易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所以網絡金融活動的實時監控就顯得十分重要。

2.3互聯網信用體系建設的缺失

我國對金融信用信息的管理一般是由人民銀行來負責,人民銀行作為我國貨幣發行管理機構,互聯網金融行業規則制定機構,其在金融市場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其征信系統是人民銀行建立的評估金融企業或者組織信用信息以及個人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對金融企業如或個人的金融信用提供評估依據。

然而,目前我國網絡金融業的金融信息尚未納入此征信系統之中。因此,絕大部分網絡金融商游離于現有的信用體系之內,而基于金融信用的某些網絡金融就難以得到保障,網絡金融消費者難以獲得對網絡金融商的客觀評價標準,進而增加了金融風險。

雖然,在互聯網內部已有一些網絡金融機構和企業自發形成的網絡金融信用系統。但其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難以推動網絡金融產業的快速有序發展。

3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初步構想

3.1法律的完善

首先,加強基礎法律建設,針對新興網絡金融產品和服務修訂相關法律,如虛擬貨幣、網絡眾籌等,系統規定準入資格、交易方式、經營范圍等相關細則。

其次針對特定網絡金融行業和產品落實和出臺監管辦法。明確監管主體、劃分監管范圍。

最后,對現有的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金融法規進行進一步的修改與完善,一方面根據對空白法律進行修改補充;另一方面,根據實際情況,將原有的規章、條例提升為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

3.2制度的完善

3.2.1網絡金融監管制度的完善

建立以“一行三會”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即充分發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職能,明確監管責任的劃分,并配合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形成權責清晰、監管有力的網絡金融監管體系。

建立網絡金融實時監控制度,對金融風險行為早發現早處理,盡可能保護消費者權益,降低消費者的權損風險。

3.2.2網絡金融產業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建立網絡金融信息公示機制,將網絡金融商家的基本活動向消費者開放,實現管理的透明化、權利保護的可見化。

同時,網絡金融商家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因素,實時專門的管理和審查,形成企業內部的限制機制。并進一步形成行業內部的限制和監督機制。

另一方面,將互聯網信用體系納入現有的征信系統之中,并針對其特殊性做出相關特殊調整,實現兩者的有機融合。保障金融信用體系在互聯網金融中充分發揮作用。

3.2.3救濟制度的完善

針對網絡金融消費者的不同權損,建立不同救濟機制,完善非訴制度,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具有針對性的重新合理劃分舉證責任和取證責任,提高網絡技術部門的能力,對侵權行為的調查提供技術支持,降低消費者取證難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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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模式論文范文5

>> “互聯網+”時代 出版行業是“互聯網+”還是“+互聯網” 互聯網 平臺激戰 互聯網時代,互聯網生活 互聯網電視時代 “創業”互聯網時代 “互聯網+教育”時代 互聯網政治時代 互聯網金融服務 互聯網+政務服務 初探“互聯網+”模式 互聯網創新年 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化 互聯網與文化 “互聯網+”與能源 “互聯網+”與養老 “互聯網+”與教育 “互聯網+”與設計 “互聯網+”與物流 互聯網轉型、互聯網化與“互聯網+”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核心特征是互聯網內容更加自由高效的聚合、互聯網服務更具普適性、用戶體驗的個性化定制、數字內容的有序性和安全性,其根本目標是互聯網服務.

②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出版業“十二五”時期發展規劃(新出政發〔2011〕6號),2011-4-12.

③http:///internet-users/.

④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加快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新出政發[2010]7號).2010,8.

⑤優先出版是指以印刷版期刊錄用稿件為出版內容,先于印刷版期刊出版日期出版的數字版論文或期刊。

⑥視頻出版是出版的新生事物,其將實驗的過程與方法、數據分析及結果,以動態的形式展現給讀者,力求直觀、清晰、準確和專業地詮釋學術成果。

⑦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2015年度中國數字閱讀白皮書,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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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模式論文范文6

>> 關于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探析 互聯網金融監管探究 論互聯網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監管研究 互聯網金融監管破題 淺談互聯網金融監管 淺析互聯網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啟示 互聯網時代的小微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監管方式的探討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分析 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建立的探討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博弈分析 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的探討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與核心原則探析 互聯網金融監管應助推金融改革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思辨* 我國互聯網金融環境下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思辨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14年2月10日。[2]34。金融危機之后,眾籌融資已成為越來越受歡迎的籌資方法,企業家可以借此迅速而又低廉地籌集資金。狹義來講,眾籌是一種融資機制,即允許初創企業通過互聯網中介向公眾募集資金。互聯網中介展現企業的商業模式,投資者則在線出資,以獲取名義上的禮物或公司股權。眾籌可以讓人避開令人無法忍受的企業早期融資的傳統形式(如找家人或朋友借錢),也讓人不必困擾于尋找銀行貸款、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3]1。從全球范圍來看,眾籌融資的出現稍晚于P2P借貸,但近年來發展也較為迅速Massolution研究公司2013年4月公布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目前全球約有800個眾籌網站,2012年共籌集了266億美元資金,較2011年的147億美元增長81%,并測算2013年全球眾籌融資規模將達到51億美元。轉引自人民銀行西安分行課題組《眾籌融資的發展與規范問題研究》,載《金融時報》2013年12月16日,第10 版。2009年成立的美國Kickstarter是眾籌融資平臺的代表。國內專業眾籌融資網站出現于2011年,但發展較為緩慢,發展到一定規模的眾籌網站有眾籌網、點名時間網、追夢網等。。

無論是在貨幣支付領域還是在貨幣融通領域,互聯網與金融兩者都正邁向深度融合,并展現出美好前景。它們的融合正催生著一場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金融變革,并預兆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作為經濟核心的金融,事關國計民生,具有高度的風險性。金融高風險性特點必然意味著更為嚴苛和審慎的監管。在金融監管的壓力下,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結合,與先前和傳統商業、媒體結合相比,道路無疑將會更加曲折和復雜,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聯網金融的本質

當下,正規金融本文將不討論正規金融在互聯網信息技術應用方面的風險和監管情況,現行監管體系對正規金融的監管已較為成熟。與非正規金融勢力分別從各自優勢領域出發,兩頭切入,使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呈多元化發展態勢。但從實質上看,目前互聯網金融主要表現為金融對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即互聯網金融中互聯網扮演的是“金融互聯網”角色。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是互聯網金融發展初級階段最為重要的特征。當然,互聯網金融隨著發展的深入,必將表現為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將是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趨勢,比如互聯網商業環境將可能影響金融的風險緩釋技術。將來淘寶店主或許可以用虛擬網店作為擔保品,甚至憑電子商務交易信用記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數據分析的信用貸款就是這方面的初步探索。。對互聯網工具性的應用既可能來自于正規金融,如網銀的應用,也可能來自于非正規金融,比如民間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創新動力顯然不足,甚至過于被動;而后者基于市場驅動,目前已成為助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生力軍和挑戰傳統金融的“攪局者”。

非正規金融應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最突出的成果表現為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金融創新模式的興起。第三方支付業務模式中,互聯網扮演了資金清算信息傳遞渠道的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業務模式中,互聯網起到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融資信息的平臺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聯網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傳遞者的角色,其作用實質并沒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疇。不管這種工具性在應用中表現得怎樣多元或變化,互聯網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質屬性依然涇渭分明。作為先進互聯網信息技術與傳統金融服務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仍屬金融的內涵范疇。從概念外延來看,互聯網金融包括互聯網支付和互聯網融資。

1.互聯網支付。在國內整個貨幣支付體系中,如果說央行大小額支付系統是“心臟”,各商業銀行支付渠道是“靜動脈”的話,那么,第三方支付則是“毛細血管”,是整個國家貨幣支付體系中的有益補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聯網支付業務實質上就是金融業務中的貨幣資金清算業務。

2.互聯網融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實質上分別是債權和股權國內的眾籌融資平臺迫于目前法律環境,部分已逐漸異化為具有商品交易性質的團購平臺,失去了原有眾籌之金融實質,不直接以股權而是以商品或服務作為對投資人的回報。但本文從狹義角度,仍以股權投資之眾籌為研究對象,以還眾籌融資的原貌。交易的平臺或場所。在整個直接融資的“金字塔”體系中(圖1),證券業處于金字塔的頂端,互聯網融資則處于底端。如果說證券市場是精英們的融資“王國”的話,那么互聯網融資平臺就是草根們的融資“樂園”,它們分別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圖1互聯網融資平臺與多層次直接融資體系

二、 互聯網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國內民商事法規的基礎性規范、金融監管的部分內容以及刑法有關金融犯罪的條款都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不是完全無法可依,現行的法律框架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為互聯網金融的運行提供了法律基礎和創新空間。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正式賦予了第三方支付行業存在的合法性。該辦法第3條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管理辦法的出臺間接標志著第三方支付行業長期“黑戶”身份的終結,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邁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2.P2P借貸合法性分析

P2P借貸平臺實質就是民間直接融資的信息交互平臺或渠道,嚴格的借貸信息中介意義上的P2P借貸平臺本身并不存在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問題。但借款人通過平臺向投資人借款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條件的肯定,即在不構成刑法意義上非法集資活動的前提下,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空間。根據國內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均是合法行為,正所謂“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則》中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進一步明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我國《合同法》第12章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也間接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條上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這些現行的民商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了合法空間,亦為P2P借貸活動提供了法律基礎。

3.眾籌融資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僅是企業的組織形態,也是籌資的手段或工具。理論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納入我國《證券法》調整范疇的情況下完成公司的新設或擴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現《證券法》定義的公開發行狀況。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在《證券法》的“藩籬”之中,眾籌融資能施展“拳腳”的法律空間僅限于特定對象200人以內,并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同時還須滿足我國《公司法》第24條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間內活動,眾籌融資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圍則不僅違反《證券法》,也可能觸碰《刑法》中與非法集資相關的罪名。顯然,法律限制所導致其合法生存空間的壓縮,已間接削弱了眾籌融資原有“眾人拾柴火焰高”的意義,這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眾籌模式在國內的推廣和發展。

三、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任何新興事物的發展初期必定會存在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為金融創新的互聯網金融也絕無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監管環境的不斷完善,風險從以往的高發態勢開始趨向平穩。但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目前互聯網融資平臺野蠻生長,亂象平生,風險頻發。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風險,也給互聯網金融本身帶來了負面聲譽影響。有關法律法規等監管環境的缺失更是凸顯了問題的嚴峻性。互聯網融資活動的亂象已成為目前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最為突出的風險問題。

早在2011年,中國銀監會曾向銀行業機構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稱人人貸(P2P借貸)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潛在風險和問題主要有七大問題和風險:一是影響宏觀調控效果;二是容易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三是業務風險難以控制;四是不實宣傳影響銀行體系整體聲譽;五是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六是信用風險偏高,貸款質量遠遠劣于普通銀行業金融機構;七是人人貸公司開展房地產二次抵押業務同樣存在風險隱患。。P2P借貸當前面臨三大核心風險,即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許多曾經自詡風險管控嚴謹的P2P借貸平臺最終給投資者帶來的卻是慘重的損失。與P2P借貸相比,由于規模有限,眾籌融資風險問題和事件目前較少見,較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傳媒公司由于在淘寶銷售原始股被證監會叫停,證監會稱美微此舉為新型非法證券活動。。互聯網金融的新興在很大程度上緣于民間資本向金融市場的躍躍欲試,民間金融繁榮活躍的地區往往也是互聯網金融萌芽初興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長貸、信用放款多、財務混亂、資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間金融的“通病”,也是當下互聯網融資亂象的寫照。目前,隨著互聯網金融概念被熱捧,大量社會游資涌入P2P借貸平臺,五花八門的P2P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成立,民間借貸活動大有借道P2P借貸平臺之勢。但其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不乏不法投機分子借用金融創新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尤其是部分P2P借貸平臺直接介入借貸,吸收資金和發放貸款,儼然成為“影子銀行”式的金融機構,為金融風險埋下了禍根。

總結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的本質,不難發現非法集資問題突出。互聯網融資平臺暴露出的許多風險問題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資問題,要么就是與非法集資相關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央行在《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中進一步明確界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由于互聯網天然的涉眾性,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作為互聯網金融,在某種程度上與生俱來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參與資金的中轉,互聯網融資活動在目前法律語境中較容易陷入非法集資的“魔咒”,這也是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的P2P借貸模式常遭人詬病為非法集資的根源。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理論上,基于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互聯網金融法律規范可分為縱向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和橫向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前者調整的是互聯網金融監管關系,后者調整的則是互聯網金融交易關系。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具有一定的基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電子簽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在交易層面不是無法可依。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來,央行陸續出臺系列專項監管規章制度以完善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幾乎空白,對互聯網金融創新暴露出的問題基本束手無策,這對整個金融市場構成極大的潛在風險。

高風險性的金融與涉眾性的互聯網結合,必然使互聯網金融比傳統金融更具涉眾性風險,風險面更廣,傳染性更強。從風險防范角度看,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對金融活動實施審慎監管,是大多數國家為防范金融風險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歐美主要國家已陸續對互聯網金融活動著手規制。

以美國為例,美國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均有監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監管方面,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美國國會以及財政部通貨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儲貸監理署等多個監管部門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適用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法規。1999 年頒布的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監管從屬于金融監管的整體框架,即實行功能性監管。在法律上,美國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務,本質上是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因此,美國并沒有將其作為一類新的機構通過專項立法進行監管,而主要從貨幣服務業務的角度管理。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案》是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另一部重要法規,自2000 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貸監管方面,美國目前P2P借貸的監管體系由多個監管機構組成,許多聯邦和州層面的監管機構都對P2P借貸行使監管權。這些監管機構包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證監會、各種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各州對應的相關部門[5]508。美國證監會和州證券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信息披露來行使對貸款人保護的職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監管部門針對營利性P2P借貸平臺,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也主要是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6]36。第三,在眾籌融資監管方面,美國于2012年通過旨在推進小企業發展的《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簡稱“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項針對眾籌融資的重要舉措參見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國《證券法》第4條第6款中,新增“股權眾籌豁免”的內容,即允許眾籌發行人通過被授權的互聯網中介從合格投資者處籌集資金,但在12個月內籌集總額不得超過100萬美元,且投資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凈資產)少于10萬美元的個人累計投資至多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凈資產)的5%;年收入(或凈資產)等于或超過10萬美元的個人可將年收入(或凈資產)的10%用于投資,但不得超過10萬美元。 [7]37。

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金融監管部門也正在積極調研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央行對互聯網金融的態度也逐漸由緘默轉向明確肯定,由放任自由轉向支持監管。互聯網金融需要監管的認識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監管尚存爭議,核心問題是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制度如何選擇。

四、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思路

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經營模式,要選擇區別于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監管方式和監管制度,防范復雜、低效率、抑制創新的監管,要在維護互聯網金融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平衡。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地方化

將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逐步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是各國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趨勢,國內亦將如此。實施監管的首要問題是監管由誰來負責,即監管主體是誰,這一問題至關重要。目前,國內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納入央行監管體系外一國的貨幣支付清算體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從監管效率和效果考慮,支付行業應由央行統一實施監管。,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仍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監管主體仍待確定。

從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產生與發展的歷程來看,它們起源于民間,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發展態勢。為因地制宜,較好地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接地氣”,不宜采取類似對傳統金融機構的集中式統一監管模式,監管權限應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金融監管權限也符合國務院“十二五”規劃中有關金融規劃的內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伴隨著地方金融活動的日益活躍,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頻繁,地方政府已逐步開始在地方金融監管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的金融監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部分省市已經開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民間金融地方性法規,它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

2008年以來,隨著新一輪地方機構改革的深入,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辦建設的力度。現在,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設立了金融辦,在經濟較發達的地方,許多市轄區和縣級市也設立了金融辦[8]85。金融辦在地方各級的陸續設立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提供了組織保障。在中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巨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金融辦對地方金融活動更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辦主導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框架已成為目前國內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劃歸地方政府金融辦統一監管,符合這一趨勢和潮流。當然,全國性的監管指導和統籌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會”(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可根據相應法定職責,負責互聯網金融指導性規則的制定、風險監測和預警。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式:原則導向監管

怎樣監管,實施怎樣的監管方式,這是確定監管主體之后必須考慮的問題。互聯網金融目前還遠未定型,發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觀察。鑒于發展初期的現狀,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時,應對出現的一些問題適當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彈性,采取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興金融行業發展初期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在保障金融系統性風險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步發展。

原則導向監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規則導向監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國金融監管領域普遍應用的監管方式,英美兩國分別是這兩種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國也開始檢討和反思本國的金融監管方式。美國前財政部部長Henry Paulson提出美國應考慮采取原則性監管,前美聯儲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監管要向風險性和原則性監管邁進。。美國金融服務圓桌會議(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規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指在該體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監管法律和規定來約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絕大多數金融行為和實踐的各個方面,這一體系重點關注合規性,且為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主觀判斷與靈活調整留有的空間極為有限。原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重點關注既定監管目標的實現,且其目標是為整體金融業務和消費者實現更大的利益。”參見F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轉引自李翰陽《從規則導向到原則導向――銀行監管制度的法律經濟學分析》,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博士學位論文,第56頁。原則導向監管盡管存在諸如主觀性、不確定性等缺點,但通過2008年金融危機的實踐檢驗來看,相比規則導向監管,原則導向監管方式更適用于對金融創新的監管。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指出:“原則性監管意味著更多地依賴于原則并以結果為導向,以高位階的規則用于實現監管者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并較少地依賴于具體的規則。通過修訂監管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持續進行原則和規則間的不斷平衡……我們關注作為監管者所希望實現的更清晰的結果,而由金融機構的高管更多地來決定如何實現這些結果。” 參見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轉引自劉媛《金融領域的原則性監管方式》,載《法學家》2010年第3期,第84頁。通俗地說,原則導向監管就是“找準地線、放開空間”,即監管幾個重大的原則,這些原則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場的行為。原則導向監管既有利于規范金融創新,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就是要劃好業務紅線,留好業務創新空間。但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規則性監管內容,原則導向監管強調的是對金融創新的底線堅守。原則性監管對于處理金融創新和監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與以原則相伴的健全的規則也是必要的, 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市場約束應保持動態平衡,不可偏廢[9]97。如存在需要,條件成熟,原則可與規則相結合,形成具體監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聯網金融“安全港”制度構建

互聯網金融是未來金融發展的重要方向。但作為后來的“攪局者”,互聯網金融在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與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現象如P2P借貸在美國也曾激起廣泛爭論,原因是P2P借貸很難與債券發行區分。債券作為證券受美國證監會監管,但P2P借貸平臺那時普遍沒有在證監會注冊,這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第5條(a)款和(c)款 的規定。2008年11月,美國證監會認定注冊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貸平臺Prosper公司違規。最后,Prosper與證監會達成和解。參見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國內,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不斷,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相互交織,如影隨形,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的聲譽。因此,在互聯網融資監管方面構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聯網融資活動合法與非法的邊界,將之與非法集資活動區分開來,意義重大。“安全港”制度應包含四項核心機制:

1.構建會員邀請機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聯網融資平臺具有天然的涉眾性,容易被界定為非法集資中的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作為向社會公眾吸取資金的四條件之一。盡管其中沒有明確列舉互聯網平臺屬于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但互聯網平臺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開宣傳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邊界之內,是互聯網融資安全合法開展的首要問題。會員邀請機制的構建為這一問題的破解提供了出路。會員邀請制度包括三個步驟,即會員注冊、會員篩選和會員邀請。首先,招募會員不可進行任何公開形式的投資宣傳。注冊,開展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可包括投資經驗、年齡、收入狀況等項因素;其次,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篩選出合格投資者;最后,對合格投資客戶發出相應投資邀請,并開展投資人真實身份核查。經過三個步驟的處理,互聯網融資平臺面對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避免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法律風險。當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對象,互聯網融資平臺也須注意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對人數的限制。

2.構建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避免集合資金。互聯網金融的融資領域,無論是P2P借貸還是眾籌,其扮演的都應是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本質上分別是直接債權融資和直接股權融資的信息撮合平臺,在業務中不應承擔任何中轉客戶資金的角色,資金池模式更應成為,否則,互聯網融資平臺將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但事實恰恰相反,國內的P2P借貸平臺大量地借用資金池模式開拓業務,這是目前P2P借貸平臺常遭人詬病為“龐氏騙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實行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資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戶資金的收付完全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來擔當。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資金進出根據用戶指令發出,且每筆資金的流動都需要有用途和記錄,這樣就能有效防范借貸平臺挪用客戶資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風險[10]。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僅有利于解決互聯網金融企業惡意挪用資金或破產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的問題,也從根本上有助于互聯網融資平臺擺脫非法集資的惡名。

3.構建簡易信息披露機制,保護投資人權益。P2P借貸和眾籌融資與證券發行交易具有類似性,都屬直接融資的概念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可以理解為微型的互聯網證券市場,都是溝通資金供需雙方的信息橋梁。但不同的是,在監管制度方面,目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基本毫無規則制度可言,而證券市場的運行則具有一套縝密的制度安排,交易所運行、融資方發行證券或上市、資金和證券的結算都是建立在各種精密制度之上的。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在證券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信息披露也稱信息公開,是證券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將自身財務、經營等情況向證券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告的活動[11]340。我國《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制度不僅適用于證券市場,而且也應適用于整個直接融資體系。互聯網融資平臺作為信息中介,融資人作為資金使用方,都具有如實披露融資相關信息的義務,以確保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之前有獲取真實、準確信息的機會。當然,對互聯網融資信息披露的要求標準應大幅度低于證券市場,否則高成本將使互聯網融資失去存在的價值,但至少應包括融資人真實身份、資金用途、押品法律權屬或擔保人真實身份等基本信息,以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互聯網融資的信息披露機制應確切稱為簡易信息披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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