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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清理范文1
[關鍵詞] 債權 債務 管理 機制
相對于個人的債權債務而言,企業債權債務無論是從金額上,或是從發生經濟往來的關系上,或是從數量上,都是比較多而且復雜的。它的范圍包括了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發生購銷產品、提供或接受勞務業務而形成的的暫收、暫付、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備用金等往來款項。對于企業而言,隨著自身的發展和業務規模的擴大,債權債務在整個經濟活動中發生的頻率越高。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加強企業的債權債務管理,解決債權債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僅能夠規范企業財務管理、降低經營風險,而且使企業資金得到合理使用,對于促進企業自身發展,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具有積極意義。
一、當前企業債權債務管理的現狀
從目前市場上的大多數企業對債權債務的管理情況來看,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于債權債務管理不夠重視。許多企業存在債權債務無專人管理,債權債務混雜不堪的現象比較嚴重,有的雖然成立了債權債務管理機構,但形同虛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至于企業該什么時候履行債務償還義務,該什么時候行使權利,無人問津。往往要等到對方催告履行債務時,才發現對外債務應該履行了。沒有事先的充分準備,債務到期時,因難以調度經營資金和其他資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債務,而產生額外的違約責任或經濟糾紛。此外,由于對債權債務的管理不夠重視,債權債務往往拖的時間比較長,這樣就很容易產生呆賬、死賬、以及無法消化的成本費用,造成長期掛賬的資金數額大,嚴重地制約了企業經濟的發展。二是企業內部務部門之間對于債權債務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協作。債權債務管理屬于企業綜合管理的范疇,不僅與財務管理聯系緊密,而且與經營管理等密切相關。企業應該改變過去認為債權債務管理只是財務部門的事情,賬務不清也是財務部門責任的觀念。只有加強企業內部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意識和整體觀念,才能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才能對債權債務形成系統化、程序化的管理。
二、加強債權債務管理中企業應采取的對策
企業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就是在對本企業當前的債權債務管理現狀進行認真分析后找出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辦法。同時應本著“合理、合法、盤整資金,按實際操作,盤整存量資產,激活僵化財源”的原則,建立一套全面、系統的債權債務管理機制,也就是企業建立橫向和縱向相結合的債權債務管理機制。
債權債務的橫向管理就是企業內部之間可根據企業發展特點成立專職或兼職債權債務管理機構,對一些大的債權債務項目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同時,債權債務管理機構可負責對企業所有的債權債務進行分類,按類別擬訂不同的處理方法和程序,使問題的處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將問題分為主要應由經營部門負責處理或應由財務部門負責處理等。通過這些手段來提高債權債務的清償、清理回收率,減少企業的資金風險。
債權債務的縱向管理就是建立債權債務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根據債權債務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制定相應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實現高效運行的一體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確管理職責和對債權債務進行登記造冊,事中管理主要是通過對債權債務進行分析,有重點地采取相應的措施,包括考慮改進債權債務發生的管理工作,確定近期應清理重點,制定清理方案,將其中部分債權債務列作壞賬,予以核銷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針對債權債務到期后所進行的清理。企業可按照分析的資料,對延期的債權債務明確清理目標,根據目標選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為提高清理人員的積極性而采取合理的獎勵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難度極大時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過程中有時會發生債權債務糾紛,企業可選用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甚至司法解決等各種法律手段,以維護企業的應得利益。
三、加強債權債務管理,企業要始終明確兩個問題
一是明確債權債務管理對于促進企業發展,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重大意義。今天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能源、原材料等價格的急速上漲,企業的利潤空間越來越小。而通過加強債權債務管理,挖掘企業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來保障企業發展是一個重要手段。因此,加強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對于企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是明確債權債務管理是當今社會企業長期發展中要始終抓好的一項工作。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的當今社會,企業的債權債務將始終存在于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企業應當把債權債務管理當作一項長期抓好,以便從長遠角度促使企業營運資金結構向合理化方面發展,從而不斷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增強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能力。
參考文獻:
[1]田美玉:公司債權債務管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5~48
債權債務清理范文2
(一)債權債務總額大、賬齡長,清理難度大
有的高校債權債務總額超過千萬元,且形成的時間長、涉及的業務面廣,三年以上往來款項占單位資產負債的比例畸高,形成這種不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由于高校普遍只重視單位收支核算,不關注往來掛賬形成原因和影響;二是單位領導或財務人員發生輪崗、調動等工作變動時,只是對賬面數據進行核對移交,未能將單位債權債務形成的背景、處理建議等相關內容逐一進行詳細移交;三是一些高校因為合并、分立等機構變動原因,制約了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形成了單位歷史遺留問題。
(二)盲目擴張大量舉債,陷入財務困境
近年來,在高校擴招的背景下,國內有些高校通過大量舉債的辦法,達到擴大辦學規模或提高職工福利的目的,這也使高校財經管理工作變得越來越復雜。大多數高校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造成單位債務累累,出現財務赤字,有些高校甚至通過壓減正常的日常支出來維持單位運轉,嚴重影響了高校的教育質量和長期發展。
(三)關聯業務通過往來核算,虛增債權債務
有些高校為了提高單位職工福利,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自主創辦了一些類似后勤服務之類的企業。雖然企業應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高校與校辦企業之間的關聯業務較多,為了掩蓋真實的交易過程,收支核算常常以往來核算體現,導致財務賬面上虛增債權債務,不能真實地反映高校的財務信息。由于市場原因或事企不分等因素,校辦企業很難真正做到自主經營,且大多數企業因經營不善年年虧損,不僅未能實現投資的初衷,高校作為投資主體還會有潛在的法律風險。
(四)職工借款管理不規范,出現挪用公款不良現象
高校職工借款管理不規范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借款內容和金額控制不嚴。高校作為事業單位,資金來源大部分是財政撥款,有些高校對資金管理把控不嚴,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對職工借款審批手續把關不嚴,容易造成一些職工想盡辦法鉆制度“空子”,借款額度和借款事項較隨意,以不同理由同時借出大量現金作為業務周轉;二是職工還款不及時,個人借款掛賬額度較大。個別高校的職工借款賬面余額累計達到上百萬元,容易出現“公款私用”現象。
(五)忽視隱性債權債務管理,會計信息不全面
高等學校會計核算除了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核算按照規定采用權責發生制外,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進行核算。收付實現制以實際收到或付出現金作為會計確認標準,高校會計核算時,對沒有引起現金實際流入,但已經形成現時權利的經濟事項,收付實現制既不確認收入,也不反映與之聯系的收款權利,這些事項就是高校隱性債權,如學生欠繳的學費、住宿費、對外投資分紅收益等;對沒有引起現金實際流出,但已經形成現時義務的經濟事項,收付實現制既不確認收支出,也不反映與之聯系的付款義務,這些事項就是高校隱性債務,如應付未付稅金、欠繳水電費、合同約定應付未付款項等。高校的會計報表和會計賬簿中并未記錄這些隱性債權債務,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一致,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無法全面、準確地反映該單位的真實財務狀況,不能充分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
二、加強高校債權債務管理的對策
(一)注重會計基礎工作,降低呆賬風險
高校要強化財務人員責任意識并加強會計業務培訓,提升會計的業務處理能力,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按照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及時進行債權債務的核對、清理工作,比如,制度中明確規定“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物資,且確實無法收回的預付賬款,按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核銷的預付賬款應在“已核銷預付賬款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二)完善內控制度,加強監管力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高校債權債務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別是針對職工個人借款額度較大現象,高校一是要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明確規定需要借款的職工,應在三個月內辦理沖賬還款手續,對工作變動的職工,必須及時清理個人借款,否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二是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除了可使用現金的業務范圍,其他事項應當通過銀行轉賬完成。對于出差等公務事項,應全面推行公務卡結算制度,充分發揮公務卡制度的優勢,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務支出管理,控制現金支出、預防公款私用。
(三)規范財務核算,真實反映財務信息
高校與校辦企業之間應該明晰產權關系,將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分離,清晰界定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對于相互之間發生的關聯業務,不能為了掩蓋校辦企業經營虧損的客觀事實或隱藏收入,而采取不規范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會計制度規范核算,真實客觀地反映財務信息。高校校辦企業應當真正按照現代企業管理模式,提升自身的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效益,不能僅依賴高校的投入,總是模糊地搖擺在事業與企業管理之間,制約自身的發展,只有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提升了才能實現企業的持續發展。
(四)明確舉債責任,避免財務危機
要較好地防范高校的財務風險,避免出現高校財務危機和可能連帶引發的社會金融危機,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門規范高校舉債的資金使用方向、明確高校負債的償還責任、及時清理高校負債;另外,需要提高高校管理人員的風險意識和憂患意識,在舉債之前應進行可行性分析,明確單位現有財務狀況能承擔的負債額度,應反復論證單位舉債融資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不能追求盲目擴張,忽視財務風險給單位帶來的發展隱患。
(五)通過專項清理,解決歷史遺留往來事項
首先,高校領導必須高度重視歷史遺留形成的債權債務,要轉變思想觀念,變被動清理為主動清理;其次,校內的各相關部門應該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清理;最后,應該要安排專項工作清理小組,有針對性目地性地進行清理,對有償還能力的應責成其及時清償,對暫時無法償還的應有具體的償還計劃,對確認壞賬損失的應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程序進行上報核銷,清理工作完成后應總結經驗,并形成長效機制。
(六)加強信息披露,全面公開會計信息
債權債務清理范文3
――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為例
郭昌 郭慶祥
邯鄲職業技術學院 河北 邯鄲 056001
摘要: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的效力也許被認為是一個不言而喻的真理,而被法學研究忽視,但是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的效力在合同法體系下的地位與基礎如何?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效力的獨立性來自哪里?與合同的救濟方式的關系如何?均需要正當性解釋進而將其與整個合同體系融合,明確其法律適用。文中,以我國合同法的規范體系為視角,以規范分析的方法,探析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效力的正當性解釋。
關鍵詞:結算與清理條款效力 正當性解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該條文本身看似是一個完整的規范,但是該條的邏輯來講并非完整的規范結構,首先對“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應當援引合同法91條,而91條規定了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7種情形,其次對一個合同而言,應當判斷哪些是合同的結算和清理的條款,每個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內容都不同,然而國內學者對于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的正當性將其視為與合同爭議解決條款一樣的效力,忽視了對合同98條規定的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的效力基礎及法律適用規則探討。
一、對合同效力的正當性的探尋
合同效力的正當性是合同具有拘束力、強制力的基礎性問題,也是古老的話題,“大陸法系國家把“合法的原因”作為合同效力的依據,而英美法系國家則認為并非所有的允諾皆有法律約束力,只有經過深思熟慮,具有“約因”的契約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對于合同的效力的正當性,我國有學者有人將其歸結為“法律規定”, 然而,從羅馬法到近現代的合同法理論,合同或法律行為之效力正當性的問題主要應在倫理上被證成。
二、合同效力的正當性與合同法98條對效力割裂的基礎
合同的效力的來源于當事人意思合致,即合同的效力來源于合同雙方與多方之間的意思一致表示,合同各方可以在合同中對權利義務進行安排,并實現各方企圖實現的私法上的效果。合同根據合同主體的意思,取得其合同的效力,因此,根據合同法第8條,合同主體有信守合同的義務,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必然導致合同責任的承擔。
三、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的界定
我國合同法并沒有規定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概念界定,從目前的合同法教科書及學術論著的檢索也未檢索到對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的概念界定。結合法律規定,合同結算與清理條款是指雙方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為解決合同遺留事務而進行的約定。如建筑工程施工的工程款結算等事宜、長期供貨合同解除后雙方對賬等約定。因此,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與違約責任、保證金條款等不同。
四、合同終止原因下的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91條,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如下幾種方式:(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而另根據合同法117條,發生不可抗力時,不屬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而是規定免除其責任,因此,將不可抗力與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人遲延等納入履行障礙是符合邏輯體系的,在該體系下,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合同履行不可能的情形,合同一方可以根據約定或法律規定依照我國合同法94條、96條規定解除合同。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情況下
在債務已經履行并使得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的情況下,保持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是否必要?應當說明的是在民事權利中很多權利的設定是以權利預設的方式達到調整的目的,如締約權利、撤銷權諸如此類的權利,但是是否需對效力的預設存有疑問,這也是98條特殊之處。因此,將合同整體效力與合同結算清理效力分開是必須的。再如合伙協議中,各合伙人已經同意合伙終止,但是合伙期間的財產并沒有清理,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但是工資并沒有得到完全給付,合同法98條在彌合訴權及債務得到正確完全給付具有邏輯體系連接的作用。
2.合同解除的情況下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溯及或不溯及地消滅,未履行行的部分不必繼續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依具體情形進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消滅原因按照我國合同法94條,合同解除存在如下四種情況,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是提前拒絕履行的情況;三是發生遲延履行,經催告依然不履行的;四是遲延履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而根據合同法93條,存在合同一定解除情形。合同解除的后果之一是清算,這是對合同退出后清理各自權利義務的必要。對于合同解除有兩種觀點,合同解除合同溯及消滅(直接效果說),另一種觀點是不溯及合同的效力(間接效果說)。
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依照我國合同法免除的是責任,即不可抗力的發生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發生后一方可以向對方發出合同解除通知書解除合同。
3.在債務抵銷情況
在債務抵銷關系下,合同法98條尤為重要,“依照抵銷的效力,債之關系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消滅,稱抵銷的溯及效力,為許多立法例肯定”。“我國《合同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這一效力,在解釋上亦應作相同解釋”。如果在可抵銷情況下,雙方債務已經消滅,后一方債務人已向對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銷而使債之關系消滅,則對方所受領的利息即屬于不當得利,可請求予以返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債權債務的清理是必須的程序,合同法98條的存在,為債權債務的清理提供法律依據。
4.債務人提存標的物的情形
債務人提存標的物是債的消滅的原因之一,然而,提存僅是視同向債權人履行,如果將提存視為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的尚有疑問,提存的事實使得債務人從債中解放出來,但是這種解放是整個債的解放還是僅履行義務的免除?提存后如果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那么意味債的消滅,但是本文認為在提存的情況下,僅在受領人將提存物受領后,整個合同債務發生消滅,提存僅發生履行義務免除的后果,提存為特定情況下法律規定的一種履行債務的方式免得債務方因此陷入遲延履行的境地,但是當受領人受領標的物依然存在合同各類抗辯權,因此將情形視為合同終止恐有不當。因此,合同清理條款效力的延伸點應當是在提存標的物受領時開始。
5.債務免除的情形
債務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免除的意思到達對方生效。債務免除作為合同終止的法定原因之一,債務免除后債權債務消滅,然而,債權債務消滅,此時保持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延伸是沒有必要的,如果債務免除無效或撤回情況,那么合同依然有效,無需借助98條進行合同結算和清理。如果債務免除有效那么,98條適用的意義也不大。
債權債務清理范文4
破產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理是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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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清理范文5
一、基本情況:
鎮年度所轄24個村民委員會和3個街道辦事處,年月重新劃分為個村民委員會、2個街道居委會。即:雙泉、峏山、興壩、駟馬、合浦、錦旗、星火、建和、大樹劉、接引庵、三星、工民、五星、板橋、大塘、汪橋、東街、西街。固補干部職數由原來的132名精減到76名。
二、財務狀況:
根據鎮政府具體安排,結合實際工作具體要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了財務檢查:
在財務審批程序方面,各村民委員會都能嚴格執行財務審批制度,對于農民關心的土地補償費的發放,工程項目的開支等根據規定都召開了相關的會議,進行決策。在清查過程中未發現除會計外的其他人代收款現象,集體資金管理趨于規范化、制度化。
2、民主理財監督管理情況:以“民主日”活動為載體,切實加強村務、政務公開工作,民主理財小組發揮了監督作用。各村理財小組成員由3--5人組成,不定期召開民主理財會,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由財務人員對發生的收支情況進行通報,解答群眾提出的疑問,并將結果按時上墻公布,切實加強了村務、財務公開工作,做到了政務公開“一事一公開”,財務公開“一票一公開”。使“兩公開”的內容完整,程序規范,格式明了清晰。
3、各項收入、支出清查結果:就各村民委員會年的收入、支出進行統計清查。集體的主要資金來源財是政補貼村級轉移支付資金。部分村支出大于收入,主要的支出項目是生產性開支和非生產性開支,生產性開支占總支出的%左右,非生產性開支占總支出的55%左右,最特出的就是招待費的支出約占非生產性支出的%。全鎮村級年度總收入元,總支出元。
4、債權、債務情況:
(一)清查核實。以村為單位對債權債務的數量、時限、種類、結構、責任人等進行清理。一是清理債權、核實債務人,主要包括清理外單位及個人欠款,所屬單位、農戶欠款及其他應收未收款等。二是清理債務、核實債權人,主要包括清理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單位借款、個人借款及其他應付未付款。
(二)公開確認。清查工作結束后,要向群眾公開清查結果。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債權債務數量、種類、結構、債權債務主體等。對有異議和反映突出的問題,要進一步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清楚后,再次公開債權債務狀況,并將公開確認的結果報鎮政府核準,作為以后清收債權、化解債務的主要依據。
(三)登記入賬。對公開確認后的債權債務,實事求是地按其類別和用途,發生的時間、數量、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進行登記入賬。這次清查共清理出債權萬元,全部是歷年來農戶所欠的稅費;債務萬元;形成債務的原因主要是村干歷年所墊交農業稅費。
5、村干部欠款情況:從清查情況來看,村干部欠款很少。
6、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項目:共清理出固定資產余萬元,未完工或未結算工程項目余萬元,在建工程項目中主要是村部建設。
三、存在的問題:近年來,各級地方政府在加強村級財務管理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推出了村級會計委托制、民主理財制、村級兩委交叉任職等措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財務管理制度不落實,公開不規范,監督機制不健全問題還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
1.財務管理混亂。由于管理不嚴,存在拖欠承包金、白條抵庫和其他應繳村的資金,有的干部吃喝玩樂的費用全在集體資金里面報銷,集體資金幾乎成了個別人的“小金庫”。
2.執行制度不嚴。有些村財務制度形同虛設,違法亂紀現象依然存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村級財務制度明文規定,賬款要分管。但是,有的村干部包攬了會計、出納之職,直接經手現金收支,買了東西開了票,回去告訴會計入賬;收錢管錢、坐收坐支;選拔財會人員全憑個人好惡,致使一些不具備會計條件的人被選到會計崗位上來。
3.財會人員業務素質不高。賬務處理不及時,程序手續不清楚,自制憑證使用不恰當,會計處理問題不確切,會計科目使用混亂,4.財務公開質量不高,公開不及時。據調查,只有部分村做到按規定時間公開財務,近三分之二的村只能做到半年或一年公開一次,有的村根本就沒有公開過。有些村的財務公開存在弄虛作假、避重就輕的情況,公開內容不全面,事情能見得“陽光”的就公開,見不得“陽光”的就不公開或只公開結果不公開過程;有些村的財務公開表述不清,條理不明,內容不詳細,群眾無法了解真實情況,勢必懷疑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1)、車費應嚴格控制,應限制車費的報銷金額。
(2)、嚴格控制招待費,招待費比前幾年有所控制,但發生額還是比較大。
四、建議:
通過這次清理工作看出,各村的領導對財務管理都很重視,在審批權限、審批程序上都能堅持執行財務審批制度,在財務決策上發揮了民主監督作用:
1、加強村級資產管理,努力控制非生產性支出。
2、催促各種欠款的收回,及時回籠資金,壯大集體經濟。
債權債務清理范文6
清算人是清算義務人依法成立的,負責進行公司債權債務清算的一個組織,是清算中公司行為能力的實施機構,具體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清算人產生的方式有以下幾種:第一,股東擔任。第二,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第三,人民法院指定。第四,由主管機關選任。對清算人的性質,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清算人的地位應是清算法人執行機關,對內執行清算義務,對外代表法人了結債權債務,在清算目的范圍內,與解散前企業法人的機關具有同等的地位。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司解散成立清算人的,該清算人組織取代原公司行使清算法人的清算職責,在性質上應是原公司的延續,或者說是原公司在清算階段的特殊表現形態,故在訴訟中清算人應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從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有關立法規定來看,清算人與公司解散前的董事地位相仿。清算人的職責: (1)清理、保管公司資產。(2)代表公司對外進行與清算有關的民事行為。(3)向股東分配公司資產。(4)辦理有關程序性事務。清算人的法律責任是指公司因破產、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進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體違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定,或因過錯造成公司或債權人的損失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在市場飛速的今天,法治經濟制約的,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參與市場競爭時,不僅要遵循準入規則,其退出市場也要有完備的規則,在公司法上,公司的清算是終止公司法律人格必經的法律程序,而公司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行為能力的實施機構,本篇將就公司清算人的產生、公司清算人的性質、職責及公司清算人的法律責任等作出進一步的思考及探研。
一、公司清算人的產生
我國清算機構稱謂不統一,如《公司法》上稱為清算組,在《合伙企業法》中稱為清算人,在《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稱為清算委員會。稱呼不統一,容易引起混亂。習慣中,一般將清算組織稱為清算組。但由于清算機構的規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決定,可以由一名清算人或兩名以上的清算人組成清算機構,因此將清算機構稱為清算人更合適。而且,我國正在制定的新破產法草案中也將執行清算事務者稱為破產清算人,將清算機構稱為清算人也有利于立法統一。
清算人是清算義務人依法成立的,負責進行公司債權債務清算的一個組織,是清算中公司行為能力的實施機構,具體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廣義的清算人包括清算義務人與參加清算的人員。清算義務人與清算人是不同的概念。清算義務人是基于其與解散公司有某種特殊的關系而在公司解散時負有依法負有成立清算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的責任主體,狹義的清算人僅指清算義務人。我國現有立法的清算人是狹義的清算人,即僅指清算義務人。
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產生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按章程規定的辦法產生。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的成立,終止于公司的消滅。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公司章程同樣具有效力。如果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清算人產生辦法,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辦法選任清算人。第二,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股東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清算人的選任屬于公司的重大事項,股東會應當有權決定。第三,由公司法直接規定清算人。公司立法對清算人選任的規定,應當注意到公司組織形式的特性,適當地給予公司自主選擇的空間。
在我國,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清算人產生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股東擔任。公司法第191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清算人由股東組成。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多的情況下,股東成為公司的清算人直接參與清算事務,有利于保護其自身的利益,并能提高清算效率,降低清算成本。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多可達50人,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對股東較多的有限責任公司就不一定適宜。因為,清算人具有執行清算事務的職能,較多的股東組成的清算組織,與清算執行機構的性質不相適應,難于執行公司清算事務。另外,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因素,公司法還應當允許公司依章程規定的方式產生清算人或通過股東會選任清算人。
第二,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清算人的人選,無可非議。但是,考慮到股份有限公司較強的資合屬性,為及時產生清算人進行清算,降低清算成本,大多數國家的公司立法直接規定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并嚴格規定清算人的職責,同時也不排除股東大會選舉清算從的方式。國外這種先進的立法技術,值得我國公司立法借鑒。
第三,人民法院指定。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確定清算人選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人,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只有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人員組成清算人,股東無此權利,
第四,由主管機關選任。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因公司違犯行政法律或法規被依法關閉的,應當解散,由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的這一規定,有值得并加以完善的空間。當公司因違犯行政法律法規應予以解散時,首先應當責令公司自己選任清算人員進行清算,如果公司在確定的期限內不予選任時,才考慮采取其他方式選任清算人,對公司及時進行清算。另外,究竟應當由主管機關負責組成清算人,還是應當提請人民法院指定人員組成清算人,也是值得認真研究的。公司法中規定的主管機關的具體指向并不明確,依第192條行文表述,應當是與相關行政法律或法規有聯系的主管機關,但這使主管機關更不確定,因為各有關主管機關都有可能要負責組織清算人的職責。而這種結果并不利于公司清算人及時選任,并能有效進行清算事務。其實,當公司違反行政法律法規需要解散并清算而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可以由相關執法機關或主管機關提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人,進行清算即可。
清算人,需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并擁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而我國《公司法》對清算人的任職資格、職務的解除、報酬權、具體責任等重要問題卻只字未提。對清算人的任職資格可以參照公司對董事、經理任職資格的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狀況,可成立專門的清算中介機構,清算中介機構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專門從事清算及有關清算咨詢的專業機構。在這類中介機構中,執業人員應當是取得一定專業職稱的人員,如律師、師、經濟師等,由具有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對公司進行清算有以下優越性:第一,清算中介機構獨立于債權人、債務人之外,有利于公正的清算。第二,中介機構人員受過專業訓練,能夠準確查清債務人的財產,清算債權債務。
從國外的立法實踐看,無論通過哪一種方式產生的清算人,都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凡屬未成年人、被禁止治產人、被剝奪公民權利尚未恢復者、受破產尚未復權者、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除者均不得被選為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性質問題
對清算人的性質,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清算人的地位應是清算法人執行機關,對內執行清算義務,對外代表企業法人了結債權債務,在清算目的范圍內,與解散前企業法人的機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只不過清算人的任務是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而解散前企業法人機關的任務是管理公司事務從事經營活動,二者雖然行為上不同,但是其身份是相同的。故對解散公司已依法成立清算人的,清算人在訴訟中應作為清算法人的機關(相當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在承擔責任上,應是判決清算法人承擔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司解散成立清算人的,該清算人組織取代原公司行使清算法人的清算職責,在性質上應是原公司的延續,或者說是原公司在清算階段的特殊表現形態,故在訴訟中清算人應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從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有關立法規定來看,清算人與公司解散前的董事地位相仿。
三、清算人的職責
根據公司法規定和公司清算的目的,清算人的清算事務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清理、保管公司資產。清算管理公司資產是清算人的首要的清算事務。清算人清理的公司資產是指公司的全部資產。無論公司的凈資產還是公司的負債資產;不管是有形資產還是無形資產,都屬于清算人清理的資產范圍。公司的所有資產及全部財務賬冊、印章等均由清算人負責管理。
清算人清理公司資產,應當查實公司全部資產,確定各種資產數量及其價值數額。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員對有關資產依法進行評估,準確確認公司資產價值。
清算人在查實公司資產的基礎上,分別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財務會計規則的要求,由清算人簽字。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在清理完公司財產后,應當將其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送交股東或股東大會確認。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不得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否則依公司法第217條第2款的規定,除責令改正外,還要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代表公司對外進行與清算有關的民事行為。清算人作為公司清算事務的執行者,代表公司對外進行行為。受清算中公司權利能力所限,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行為的內容應與清算事務相關。其內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