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債權轉讓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債權轉讓范文1
編號:(2012)字第號
簽訂時間:2012年月日
簽訂地點:
為妥善解決乙、丙雙方的債權債務問題,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債權轉讓協議,以資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確認: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計元人民幣。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將針對乙方的債權共計 元人民幣全部轉讓給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協議直接付款給甲方,由乙方于2006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計 元人民幣。
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1、丙方承諾并保證:
(1)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甲方承諾并保證:
(1)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閱讀了《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格式》本站編輯還為您推薦更多相關文章:合同協議書欄目
四、本協議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張債權,如果乙方履行義務后,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抬頭為乙方全稱的發票( )
五、如本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則乙方仍繼續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義務。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等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
七、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加蓋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后生效。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新債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
債務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
原債權人: (公章)
債權轉讓范文2
本協議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簽訂:
A有限公司(下簡稱“A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B有限公司(下簡稱“B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和
C廠,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國有企業,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以上實體單稱時稱為“一方”,合稱時稱為“各方”。
序 言
鑒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股份公司”)和C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債務承擔協議》,約定由C廠承擔股份公司因回購股份而形成的對其發起人A公司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的負債,A公司由此成為C廠的債權人;
鑒于:A公司擬轉讓其對C廠的上述債權(下簡稱“債權”),B公司擬受讓該等債權;
故此,各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債權轉讓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B公司轉讓債權,B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A公司受讓債權。
1.2 各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是無償的,A公司不會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對價。
1.3 C廠同意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向B公司償還債務,該等債務包括本金(人民幣____萬元)和利息。
1.4 C廠向B公司償債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還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為C廠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歸責于C廠的原因導致B公司未能及時收到上述款項,C廠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B公司收到C廠的付款后,應依法向其開具發票。
第二條 陳述、保證和承諾
2.1 A公司承諾并保證:
2.1.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1.2 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2 B公司承諾并保證:
2.2.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2.2 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2.3 C廠承諾并保證:
2.3.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協議約定向B公司清償上述債務,并愿意以其擁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產所有權作為向B公司履約的擔保,擔保協議由雙方另行簽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條 生效
4.1 本協議于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第五條 適用法律
5.1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第六條 其他規定
6.1 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6.2 本協議構成各方有關本協議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和諒解,并取代各方之間以前就該等事項達成的協議、諒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6.4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廠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于本協議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C廠(公章)
債權轉讓范文3
關鍵詞:特殊債權;轉讓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1)30-0259-01
一、可撤銷的債權能否成為交易對象
可撤銷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實,從而可由對方當事人對其內容行使撤銷權使其歸于無效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以及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的合同。
對于可撤銷債權能否成為交易對象,觀點不盡相同。有一種觀點認為可撤銷合同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前,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此種合同可以讓與,如撤銷權人為讓與人,表明其已放棄了撤銷權。假如讓與人不是撤銷權人,他可以對讓與提出異議而阻止合同的轉讓。對于因可撤銷行為發生的債權,一般也可以成為讓與的標的;但這種債權被讓與后,如果債務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債權歸于無效,受讓人得因此主張債權讓與行為無效。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即使是可撤銷的合同,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前,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可以由債權人讓與。至于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后,因合同被撤銷而給受讓人造成損失,則應
當由轉讓人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債權在撤銷權被行使前,并非當然無效;特別是在撤銷權行使期間,撤銷權人如果不行使撤銷權,該債權就成為確定有效的債權。有鑒于此,債權人可以將這種債權讓與他人。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理由是從促進交易的目的出發,應該在可能的范圍內盡量擴大可讓與債權的范圍。而且因為債權的不公示性,受讓人很難知悉被讓與債權是否為可撤銷的合同權利,所以受讓人很可能在受讓后才了解到債權的真是情況。如果禁止可撤銷債權的讓與,顯然對受讓人不公平,而且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但是在受讓人受讓債權后,應該根據不同情況,來確定交易的最后結果。如果讓與人為變更權人或撤銷權人,若讓與事實已通知債務人時,為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其債權讓與行為可視為對變更權的拋棄,不容許其再行使該項權利,則讓與合同為確定有效的權利。
二、將來的債權能否成為交易對象
將來的債權主要包括四種情形:第一,根據合同的約定在將來將要獲得的某種期待利益。第二,現在已有基礎法律關系存在,僅根據某法律事實的發生,就可以發生債權。第三,現在并沒有基礎法律關系存在,但已經具備應當完成的法律關系的一部分成立要件。將來是否發生并不確定。第四,現在并沒有發生債權,而僅有將來發生債權的可能性和機會。對將來債權能否轉讓,學者之間存在不同觀點素有爭論。傳統學說認為,將來債權現尚不存在,故訂約當時不能移轉。但約立于將來債權發生時應轉移其債權的合同可以成立,因合同成立的要件雖應于合同訂立時存在,而合同的效力則不妨日后發生。此說雖有邏輯上的合理性,但不能適應交易實踐。在債權融資實務中,轉讓人通常將某項未來債權一攬子轉讓,尤其是應收款融資,日益倚重將來債權轉讓。若認定轉讓不發生效力,必然損害受讓人對交易安全與保障的正常期待,最終也損害轉讓人的利益。我國現行法未涉及將來債權轉讓,有學者認為,在相關的解釋與適用上應持肯定立場。將來的債權盡管在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時并不存在,而且在將來是否實際發生尚且處于不確定狀態,但并非完全不能移轉。對于將來的債權是否可以轉讓,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關鍵要看將來的債權是否具有確定性,如果是極不確定的,則不能轉讓。
三、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能否成為交易對象
附條件的債權是指在債權中規定一定的條件,并且把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確定債權人的債權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的民事行為。附期限的債權是指,在債權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債權人的債權發生、變更、消滅的前提的債權。
筆者認為,從鼓勵交易的角度出發,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可以成為交易的對象。但是因為條件和期限的制約,可能會使債權的轉讓產生一定的障礙,并且影響到被讓與債權的最終實現,從這個角度講,似乎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成為交易的對象會影響到交易安全。任何交易行為都伴隨著風險的存在,即便是不附期限和條件的債權在實現上也存在風險,因此條件和期限不應該成為限制這類債權成為交易對象的原因,只要被讓與的債權是存在的,在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下,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就可以成為交易的對象。
債權轉讓范文4
編號:(2006)字第號
簽訂時間:2012年月日
簽訂地點:
為妥善解決乙、丙雙方的債權債務問題,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債權轉讓協議,以資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確認: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計元人民幣。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將針對乙方的債權共計 元人民幣全部轉讓給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協議直接付款給甲方,由乙方于2006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計 元人民幣。
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1、丙方承諾并保證:
(1)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甲方承諾并保證:
(1)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閱讀了《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格式》本站編輯還為您推薦更多相關文章:合同協議書欄目
四、本協議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張債權,如果乙方履行義務后,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抬頭為乙方全稱的發票( )
五、如本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則乙方仍繼續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義務。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等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
七、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加蓋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后生效。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新債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
債務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
原債權人: (公章)
債權轉讓范文5
本協議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簽訂:
A有限公司(下簡稱“A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B有限公司(下簡稱“B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和
C廠,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國有企業,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以上實體單稱時稱為“一方”,合稱時稱為“各方”。
序 言
鑒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股份公司”)和C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債務承擔協議》,約定由C廠承擔股份公司因回購股份而形成的對其發起人A公司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的負債,A公司由此成為C廠的債權人;
鑒于:A公司擬轉讓其對C廠的上述債權(下簡稱“債權”),B公司擬受讓該等債權;
故此,各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債權轉讓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B公司轉讓債權,B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A公司受讓債權。
1.2 各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是無償的,A公司不會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對價。
1.3 C廠同意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向B公司償還債務,該等債務包括本金(人民幣____萬元)和利息。
1.4 C廠向B公司償債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還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為C廠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歸責于C廠的原因導致B公司未能及時收到上述款項,C廠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B公司收到C廠的付款后,應依法向其開具發票。
第二條 陳述、保證和承諾
2.1 A公司承諾并保證:
2.1.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1.2 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2 B公司承諾并保證:
2.2.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2.2 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2.3 C廠承諾并保證:
2.3.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協議約定向B公司清償上述債務,并愿意以其擁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產所有權作為向B公司履約的擔保,擔保協議由雙方另行簽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條 生效
4.1 本協議于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第五條 適用法律
5.1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第六條 其他規定
6.1 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6.2 本協議構成各方有關本協議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和諒解,并取代各方之間以前就該等事項達成的協議、諒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6.4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廠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于本協議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C廠(公章)
債權轉讓范文6
眾所周知,債是民事主體之間最廣泛而普遍存在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伴隨經濟的發展,債權作為一種特殊標的的轉讓與交易的可能,逐漸形成了今天繁榮的金融及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制度的肯定和保護則為這一市場的誕生和發展提供了可能。順應市場鼓勵交易和創新的內在要求,法律對債權流通的規制,以允許為原則、以禁止為例外。
我國現行法律對債權轉讓的規定
債權作為一種無形的力,通常以合同等有形載體為設立、公示、轉讓之工具。我國現行的《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專門設立條款對轉讓做出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可見,我國對于債權轉讓也采取了“允許為原則,禁止為例外”的寬泛立法,而將流通的決定權主要交由當事人意思自治。
對于三種除外情形,雖沒有其他法規進一步明確,但一般理解為: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主要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不作為債權以及屬于從權利的債權;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則是因債權之產生、履行和轉讓等均系基于當事人合意產生,故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私法自治‘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作為兜底條款,需輔以其他法律法規而適用,比如依照《擔保法》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等。
貸款債權向社會投資者轉讓的效力性
基于維護金融秩序的考量,歷來各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一般設立專門的金融機構從事向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業務。在我國有權經營貸款業務的貸款人須為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相關經營范圍的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則需依法取得許可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在金融機構通過發放貸款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貸款關系中,金融機構依法享有一定的職權并履行特定職責,但雙方間債權的本質仍是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在無特殊規制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對于債權轉讓的一般規定。
貸款債權是否可向非金融機構的社會投資者轉讓,分解研究包含兩個問題,即貸款債權是否可以轉讓以及是否可以向社會投資者轉讓。對于前者的答案已無需贅述,國際通行的組建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并處置銀行不良貸款的做法在我國亦如是,故貸款債權的轉讓在我國并不禁止且已有大量實踐。
對于后一個問題,目前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持否定態度的一方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受讓方為非金融機構則其不具備經營貸款業務的資質,違反了國家的經營限制規定;二是貸款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后,貸款合同主體均為非金融機構,構成企業間的借貸,屬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所禁止的情形,應屬無效合同;三是絕大部分金融機構存在國有股權,將貸款債權轉讓非金融機構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肯定方的主要理由也有三點:一是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禁止此種債權轉讓;二是貸款合同訂立后,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形成的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對該債權的轉讓和轉讓后的債權債務的履行不屬于經營貸款業務行為,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不應受主體資質的限制;三是貸款債權的轉讓系金融機構對債權的處置行為,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后形成的非金融機構間的債權系已經合法設立的債權的延續,比照委托貸款業務來看,轉讓后并不構成法律禁止的企業間的借貸。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于2001年7月30日做出的《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借款合同向下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指出:“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關于合同債權轉讓的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及其他權利一般原則上是可以轉讓的,但由于金融業是一種特許行業,金融債權的轉讓在受讓對象上存在一定的限制。”中國銀監會辦公廳于2009年2月5日做出的《關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中也批復:“對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沒有禁止性規定,轉讓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綜合以上,金融機構的貸款債權可以向非金融機構即社會投資者轉讓,但在操作中應受到一定限制。
貸款債權向社會投資者轉讓的限制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文件分別肯定了此類轉讓的效力,但均指出需履行相關的程序和要求,具體包括:
·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批準程序,把控轉讓風險。其中銀監辦發[2009]24號文第三條明確指出:“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準程序。”基于該類轉讓的特殊性,為保證金融秩序和避免國有資產流失,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完備的內控制度,對轉讓的風險進行嚴格把控,并內部層級審核批準。
·金融機構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應事先向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執行。銀辦函[2001]648號文規定:“未經許可,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銀監辦發[2009]24號文規定:“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結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規定,該類轉讓需經主管部門事先批準方可執行,批準機構為銀監會、證監會等金融機構對應的監管機構或其派出機構。但值得注意的是,兩份文件中都未限制可轉讓的債權為不良貸款債權,即非不良貸款債權也在轉讓范圍之內。
·金融機構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應采取公開轉讓方式按照公允價格轉讓。銀監辦發[2009]24號文規定“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應當采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價格,接受社會監督。”基于維護金融秩序考量,避免暗箱操作或銀行繞開對委托貸款和其他貸款業務的限制,此種轉讓應當公開轉讓,面向不特定的社會投資者以拍賣等形式進行,以形成合理的公允價格并接受社會監督。但要注意的是,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準全國企業政策性減半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等債權不得公開轉讓。同時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不得作為受讓人。
·轉讓權利的僅為貸款債權,受讓的社會投資者不能行使收取貸款利息、罰息等金融機構法定職權。在貸款關系中,金融機構同時有權行使法律賦予的收取利息、罰息等權利,該類權利系基于法律授權而獲得,非基于貸款債權而產生,故社會投資者不能因受讓貸款債權而行使該類法定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