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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申請范文1
申請人:重慶xxx鋁業有限公司
地址:重慶市九龍坡區xxx
法定代表人:xxx
電話:139xxxxxxxx
申請事項:請求貴局擬以(九)安監管聽告字[2012]執xx號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
事實與理由:
2012年4月19日,申請人按照《廢品出售合同》的約定派遣車輛對AA電器(重慶)有限公司(下簡稱:AA公司)倉庫內的貨物進行裝運,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碼過程中,不慎從裝運車上跌至地面,雖經搶救,終因傷勢過重而死亡。
在整個事件中,申請人均嚴格按照《格力公司外來人員安全須知》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基于叉車工作屬于特殊的工種,且須有嚴格的操作規范和持證要求,故貨物的裝卸及人員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現場由AA公司的庫管人員和安保人員統一負責指揮調度和監管。除安排司機前往車間運貨外,申請人無權也沒有派人進入現場管理和監督;同時,在裝貨前申請人也如實告知了裝運工人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并為他們配備了相應的安全保險帶,但因AA公司工作現場無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無法使用;因此,申請人已經盡到了安全教育和防護注意義務。
綜上所述,申請人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沒有責任。故,請求貴局擬以(九)安監管聽告字[2012]執XX號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進行聽證。
此致
重慶市九龍坡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聽證申請范文2
一、程序規則
(一)證人以行政機關申請出庭作證。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依《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的規定只有一種,那就是申請方式。雖然《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凡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現行立法絕對不允許證人主動參與行政訴訟,即使行政機關要求執法人員出庭作證也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二)行政機關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一般應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內提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其行使舉證權利的一種。為了保證訴訟程序的公平和效率不受影響,《行政訴訟證據規定》對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一條第一款對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期限的規定,筆者認為行政機關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內提出。當然,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內提出的,可以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10內提出延期申請,獲得法院的準許后,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0內提出申請。
對于《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特殊情況,筆者認為僅限定在庭審前無法預見的特殊情形,且該特殊情形也不能違背“先取證,后裁決”的司法原則。
(三)證人以親自出庭作證為原則,以提供書面證言為補充。司法實踐中,多數當事人往往以證人沒空出庭、證人怕得罪人等種種理由為托詞,用書面證言來代替證人出庭作證,不少法院對以書面證言代替證人出庭作證掌握的尺度也非常寬松,只要當事人隨意提出一個理由,法院一般都準許。由于證人不能出庭作證,使質證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使庭審流于形式,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一下成為當事人舉證的禁忌。因此,為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質證權利,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按照直接性原則和言詞性原則的要求,《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一條明確除五種特殊情況外,其余情況下證人都應當出庭作證,行政機關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也不例外。
(四)證人出庭作證應當表明身份。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對出庭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的利害關系進行審查,其實質就是要求出庭證人履行《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表明身份義務。證人出庭作證時出示其身份的證件,便于人民法院審查證人的身份、資格,同時也有利于證人嚴肅對待自己應盡的訴訟義務,保障司法的嚴肅性和訴訟的順利進行。
(五)證人不能旁聽案件的審理。《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要求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是保證證人作出的證言可信性的重要措施。如果證人在作證之前聽到其他證人的證言,或者他們之間就作證事項進行交流,證人出于自身利益或者潛意識,有可能根據其他證人的言詞有意或無意對自己的證言進行修正,使自己的言詞與其他人的證言一致。在證人分屬不同的當事人時,事先了解其他證人的證言也容易為證人作出虛假陳述提供便利,從而增加人民法院對證人證言真實性審查的難度。所以,《行政訴訟證據規定》作出上述規定。筆者認為,實踐中掌握該規則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證人作證前、作證后均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二是證人在庭外等待作證時不得交談案件事實情況;三是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除非法庭組織證人對質。
二、實體規則
(一)證人應當是了解案件情況、能夠正確表達、與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沒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自然人。證人資格、作證能力是證人出庭作證時形成有效證據的必要前提,應為證人出庭作證實體規則之首。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的相關規定,證人應具備四個條件:第一,證人要了解案件情況。對訴訟案件的有關事實、情節和證據有一定程度、一定范圍的了解和知曉是證人的首要條件;第二,證人能正確表達意志。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復述感知的情況,準確表達自己的意志,才能夠將在案件事實發生過程中或者發生后形成的事實情況,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一種有效的證據,所以,《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第三,證人與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該條件主要是從證據分類的角度來限定出庭證人所作的證人證言,與案件審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對案件事實的稱述,屬當事人的稱述;與案件審理結果無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則屬證人證言;第四,證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證人對案件的了解是通過自然人的五官和大腦而形成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具備這些條件,所以,不能成為證人。
(二)證人應如實陳述其親歷的具體事實。《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證人應當陳述其親歷的具體事實。證人根據其經歷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該條即是證人誠實作證規則的具體體現。證人誠實作證,是保障其證言具有真實性的前提,也是對證人的最基本的要求,因此,《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五條明確,法庭應當告知證人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及作偽證的法律責任。
(三)證人出庭作證的內容不能超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所作的證人證言。行政機關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內容范圍限定,一直是司法實踐活動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證據規定》也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司法實踐中有三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行政機關不能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因為,出庭證人所作的證人證言,是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形成的,不符合“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第二種觀念認為,行政機關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庭證人可以就其知曉的全部案件事實進行當庭稱述。因為,《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三條只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并沒有規定不得在法庭的主持下向證人收集證據,即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第三種觀念則認為,行政機關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內容不能超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所作的證人證言的內容。理由為,行政機關所有的證據均應當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形成,人民法院允許行政機關申請證人作證只不過為證人提供了一個對其之前陳述內容的認可的機會,便于證據的質證和效力的確認,方便庭審活動的進行。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機關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內容,應當包涵在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收集到的證據中,如果行政機關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中沒有相關的證人證言,行政機關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則違反了“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因而,其所作的證人證言也不能成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
聽證申請范文3
學生家庭貧困證明申請書1
xx-xx(學校):
貴校學生xx-x其家長屬本地居民,家庭基本情況如下:
一、家庭人口x人,家庭成員組成:家庭年收入約XXXX元
二、主要收入來源:xx-xxx-xxx-xxx(填寫)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難:
(比如家庭成員是否有重病醫療開支是否較大,是否有殘疾,收入來源是否單一,勞動力是否較少)
確屬貧困家庭。特此證明。
村委會(街道居委會)鄉、鎮(含)或縣區政府民政部門
或家庭聯系人所在街道以上民政部門
單位蓋章
xx年xx月xx日
蓋章單位聯系電話:000
學生家庭貧困證明申請書2
尊敬的各位院系領導:
你們好!
我叫xx,是xx級中文系5班,新聞專業的一名學生。我來自山西省晉中市一個比較偏遠的小縣城,昔陽縣。
我們家現有四口人,媽媽下崗多年,還有一個同樣在上學的弟弟,家里僅靠爸爸一人微薄的工資維持。媽媽原在百貨公司賣東西,在我很小的時候,公司就已申請破產,被個人買下成為私營企業,媽媽又繼續承包了一個柜臺,可是只賠不賺,賺的錢還不夠交租金的,而且還得半夜擠車去進貨,后來由于頸椎病等一系列原因,媽媽一直待業在家,成了家庭主婦,她沒有了任何經濟來源。
爸爸在縣藥材公司上班,前幾年公司效益還行,可是隨著近幾年的發展,街上越來越多的私人藥店開起來,幾乎走幾步就有一個,還有幾家是緊挨著的。公司效益越來越差,有的分門市部連基本的營業額都保證不了,每月只有幾十塊錢收入,爸爸雖然在總公司賺各個門市部的平均工資,可近幾年每月也只有幾百塊錢收入而已,很難維持一家四口人的正常開銷。有人開玩笑說,還不如別要這份工作,全家辦個低保來的錢多呢
現在,公司已經難以維持,已經開了幾次大會要申請破產,轉為個人承包的私營公司,可是家里的情況根本不允許爸爸考慮承包公司,哪怕幾個人合伙也不行。爸爸考慮自己在外面租個店面吧,也困難重重,位置不好的沒人買,位置好的租金太貴。家里現在連進點藥的錢都沒有,這個計劃自然泡湯了。
弟弟出生時被罰了好幾萬,為了給他辦戶口,又花了不少錢,已經欠債累累。他現在還在上學,需要花錢的地方還很多。而我,每年的學費,住宿費等就藥4000元,已經夠給家里負擔了,所以我從不買零食,能省的錢一定藥省下。
爺爺已經八十高齡了,經常生病,而且只有爸爸一個兒子,大部分的重擔自然就落到爸爸身上了。姥姥,姥爺身體也不好,藥不離身,我們自然也要分擔一部分。當然,我們沒有任何埋怨,老人身體健康就是我們最大的愿望了,祝愿老人們健康長壽。
我能獲得國家助學金,能替家里分擔一些感到很高興,我想我現在能做的就是好好學習不辜負任何對我有期望的人,將來做一個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盡自己所能來回報所有幫助過我的人,回報社會。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學生家庭貧困證明申請書3
尊敬的學校領導,老師:
我叫xx-x,是xx學院xx級電子商務x班的學生,家住湖北省xx市xx鎮xx村,那里是個空氣清新毫無污染的地方,可是那里無論是經濟還是交通都是那樣的落后,對我而言,出生于貧困的農村再加上家庭狀況的不景氣,只有好好讀書沖破現狀才是唯一的出路,貧困生申請書。
我們一家四口人,父母是地道的農民,爺爺在很早就已經病故,留下奶奶一個人,而奶奶現在也是重病癱瘓在床,不能動,吃喝等都需要有人在旁邊照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母親則一邊照顧奶奶,一邊操持家務,再加上母親也是體弱多病,所以全家的經濟來源就靠父親一人辛苦種田和農閑之時出門給人幫下工。
我們家地勢較低,夏季多雨時廚房還會被淹沒,而每到下雨,家里的盆啊桶的都要被水滴的丁冬的響,父親開玩笑卻滿是無奈的地說:“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家還演奏著交響曲。”可是我聽著心里酸酸的。
進入大學深造后,家庭生活負擔進一步加重,經濟上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在進入大學以后,我都一直堅持在課余時間做兼職來賺取自己的生活費以減輕父母的壓力。
我平時生活習慣良好,無不良嗜好,團結同學,樂于助人,學習成績優秀,為了能夠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學業,也為了減輕家庭的生活負擔,故備此文學校領導,老師,證明本人家境貧困,特此申請校貧困生,懇請學校能夠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聽證申請范文4
【關鍵詞】 家庭訪視; 精神分裂癥; 負性情緒; 生活質量
由于精神分裂癥不同程度地影響著患者的社會功能,患者的家屬長期承受巨大的心理負擔,患者的治療效果、藥物的不良反應、患者病情的波動都會影響患者家屬的心理狀況[1]。本研究探討家庭訪視對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負性情緒及生活質量的影響。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將2011年3月-2012年3月在本院住院“臨床痊愈出院”的100例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按出院的先后順序分為訪視組和對照組各50例,其中男55例,女45例。入組標準:(1)患者均符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精神分裂癥診斷標準[2],且無嚴重軀體疾患。(2)出院時達到“臨床痊愈”標準:臨床癥狀消失,BPRS評分≤28分,自知力因子分≤2分。(3)為患者親密家屬且愿意參加并配合本研究。(3)年齡19~56歲。(4)小學以上文化程度。
1.2 方法
1.2.1 家庭訪視方式與方法 兩組患者出院時均給予家屬常規針對性出院指導和一般健康教育。訪視組出院時由定責醫師與家屬簽訂知情同意書,出院后家庭走訪為每半月一次,每次50~70 min;電話隨訪1~2次/周,深入家庭給予有效干預,對照組家屬不給予任何形式干預。由經過培訓的主管醫生和護師共同完成。
1.2.2 訪視內容 了解患者家庭成員及經濟狀況,社會支持情況,患者及家屬對疾病的認知情況。具體訪視內容:(1)向患者及家屬講解精神分裂癥的相關知識;(2)精神疾病的治療措施、如何觀察和判斷治療反應、常用抗精神病藥物不良反應的預防及處理;(3)維持治療的重要性和預后;(4)精神疾病復發先兆;(5)指導患者和家屬改變不良生活習慣;(6)講解家庭環境對康復的影響,指導家屬和患者溝通技巧及恰當情感表達方式等;(7)定期隨訪重要性;(8)講解心理學有關知識,如何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及心理危機的應對方式;(9)了解家屬焦慮及心理問題產生的根源,怎樣尋求家庭及社會最大支持。
1.3 評定方法 于出院時、出院后8個月時分別采用焦慮自評量表(SAS)、抑郁自評量表(SDS)、生活質量綜合評定問卷(GQOLI)評定患者家屬負性情緒和生活質量。
1.4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3.0軟件包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 字2檢驗,P
2 結果
2.1 兩組家屬出院時、出院后8個月時SAS、SDS評分比較見表1。
由表1見,訪視組家屬焦慮、抑郁情緒在訪視后有明顯改善。訪視前兩組間SAS、SDS評分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訪視組的SAS、SDS評分在訪視8個月時優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2 兩組家屬出院時、出院后8個月時GQOLI評分比較,見表2。
由表2見,訪視組家屬生活質量在訪視后有明顯改善。訪視前兩組間GQOLI評分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訪視組的軀體功能、心理功能、社會功能、物質生活、GQOLI總分在訪視8個月時優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精神分裂癥患者臨床痊愈出院后家屬各種負性情緒如焦慮、抑郁、悲觀、絕望等非常突出,家屬的心理健康狀況顯著差于國內常模[3]。精神分裂癥不僅給患者本人帶來了痛苦,還給其家庭帶來了病恥感和經濟負擔,嚴重影響了家庭成員的生活質量[4]。
精神分裂癥患者出院后,家屬失去醫護人員的幫助,成為唯一的監護人,心理壓力較大,易于產生焦慮、抑郁情緒,其原因主要來自心理、社會經濟因素,如復發率、致殘率、年齡、婚姻、經濟水平、受教育程度等,其中應對方式起著關鍵作用,所以對患者家屬實施以健康教育為主的家庭訪視具有重要的作用。
健康教育是通過信息傳播和行為干預,幫助個人和群體掌握衛生保健知識,樹立健康觀念,自愿采取有利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動與過程。家庭訪視護理的根本目標是協助服務對象提高生活質量[5]。電話隨訪能維持患者對治療的依從態度,使之繼續較好地遵守醫囑[6]。家庭隨訪把醫療過程延伸到患者家中,不僅是一種連續性的護理服務,而且能體現社會這個大家庭的溫暖。
實施家庭訪視,定期家庭巡診不僅能改善患者的家庭環境,而且對提高患者的社會功能和生活質量,促使其全面康復有著積極的作用[7]。患者和家屬比較樂于接受醫務人員的康復指導。通過以健康教育為主的家庭訪視,不僅為家屬提供了相關的應對知識和技能,使家屬對疾病有了更多的了解和理解,學會了一些識別精神癥狀的本領,還極大地調動了家屬參與患者康復的積極性;明白了家庭支持與教育是一種治療手段,提高了家屬的照料水平,對患者流露出來的不健康心理活動能給予正確疏導,對其異常行為也能有所識辯,改善了對患者的態度,改變了不合理的期望,改善了治療依從性,減輕了心理壓力,有利于促進患者的康復。
本研究訪視組家屬經過8個月的家庭訪視,其焦慮和抑郁程度與訪視前比較均有明顯好轉,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通過使患者和家屬得到更好的社會支持和信任,進而能得到患者和家屬的廣泛接受,使患者和醫生間建立起更加融洽的關系,使患者獲得了戰勝疾病的勇氣,增加了對治療的依從性,從而減輕患者和家屬焦慮、抑郁的情緒。
綜上所述,在對出院精神分裂癥患者進行繼續治療的同時,對家屬實施以健康教育為主的家庭訪視,能有效建立良好的家庭支持系統,既有利于患者的康復,也可防范。研究表明,支持心理療法、行為、認知心理學可通過家庭訪視融為一體,能有效減輕不良情緒及加強患者對疾病的認識。此外,家庭訪視還能起到促進交流的作用,從而減少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產生新的心理疾病。通過家庭訪視,與家屬進行有效溝通和交流指導,能改善家屬的焦慮、抑郁情緒,讓家屬參與整個康復過程,共同提高患者和家屬的生活質量
參考文獻
[1]馮慧,盧山.326例精神分裂癥家屬心理健康狀況及相關因素研究[J].國際護理雜志,2007,26(7):707-708.
[2]中華醫學會精神科分會.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M].第3 版.濟南:山東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75-78.
[3]馮慧,盧山.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屬心理健康教育現狀及模式探討[J].國際護理雜志,2007,26(5):547-549.
[4]李艷,崔蓉,羅小年.精神分裂癥對患者家庭的影響[J].精神醫學雜志,2009,22(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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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俞桃英.護士對出院患者實施電話隨訪的體會[J].中華護理雜志,2006,41(3):245-247.
[7] 李遵清,仇春革,仇愛玫,等.家庭訪視對社區精神分裂癥患者家庭環境和生活質量影響的研究[J].中華護理雜志,2010,45(9):818.
聽證申請范文5
第一條為規范交通行政許可聽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聽證,是指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舉行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舉行聽證: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二)除前項規定事項以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經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五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意見、申辯和質證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并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六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不組織聽證。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行政許可聽證當事人包括行政許可申請人、依法申請聽證的利害關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的參加聽證的公眾代表。
第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聽證;推選有困難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與有關當事人協商確定代表人。
一方代表人的數量一般不超過十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適當增加人數。
第九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人。
人應當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條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名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指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員。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
第十一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的程序主持聽證,合理控制聽證進程;
(二)維護聽證秩序,制止和糾正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三)按規定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四)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二條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一)與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人是親屬關系的;
(二)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與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主持聽證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其他聽證工作人員、翻譯人員,應邀參加聽證的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十三條參加聽證會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發言、提問應當經主持人允許;
(二)要求錄音、錄像和攝影的,應當事先向聽證主持人報告,并經聽證主持人同意;
(三)確有特殊情況需要中途退出會場的,應當向聽證主持人說明理由,并經其同意;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脅性語言和其它不文明語言;
(五)在會場內不得使用通訊工具,不得鼓掌、喧嘩、吵鬧或者進行其它妨礙聽證活動的行為。
第十四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包括聽證公告、聽證告知、聽證申請受理、聽證通知、聽證材料管理等在內的聽證工作制度,制作聽證申請書示范文本。
第三章聽證準備
第十五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以下簡稱公告聽證)。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公告聽證的,所的公告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擬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及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情況介紹;
(二)社會公眾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三)組織聽證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以及聯系人、聯系方式;
(四)聽證報名方式、報名截止期限和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的確定辦法;
(五)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行公告聽證的,應當自公告報名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確定參加聽證的公眾代表,并予以公告。
公眾代表應當在年齡、性別、職業或者界別方面體現廣泛性、代表性。公眾代表一般不得少于十人。
公眾代表的數量和構成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合理確定。
第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制作聽證權利告知書,并送達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無法直接確定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通過公告登記確定利害關系人。
聽證權利告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三)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和被申請機關。
聽證權利告知書應當隨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的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或者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聽證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聽證申請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聯系方式。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書面申請,應當向有關當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自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確定舉行聽證的具體時間、地點。需要確定代表人的,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定。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公告聽證的,應當在確定公眾代表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確定舉行聽證的具體時間、地點。
第二十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自確定舉行聽證的具體時間、地點之日起三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和協助聽證的工作人員,并向聽證主持人提供有關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聽證主持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指定一名書記員。
第二十一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必要時予以公告。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工作人員名單;
(三)聽證會的一般程序;
(四)委托人和申請回避的權利;
(五)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聽證需要邀請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參加聽證。當事人可以提出安排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到會的請求;是否允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舉行聽證前提出撤回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并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書面記載。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一方全部提出撤回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不組織聽證,但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四條聽證舉行前,已被確定的公眾代表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聽證的,應當及時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報告。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書面記載,并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及時增補公眾代表。
第四章聽證舉行
第二十五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會應當允許媒體采訪和報道。
媒體要求采訪和報道聽證會的,應當事先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登記,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作出統一安排。
第二十六條有關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人員必須參加聽證。
第二十七條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主持。
聽證會開始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是否到會,宣布聽證紀律及有關注意事項。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無正當理由缺席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由書記員在聽證筆錄中記載。
第二十八條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工作人員,宣布聽證事項,告知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二)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人員提供審查意見及其證據、理由,當事人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三)聽證主持人根據需要向當事人、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人員或者其他人員詢問;當事人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就聽證事項向有關人員發問;應邀參加聽證的專業人員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就聽證事項的有關問題陳述意見;
(四)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會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九條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聽證事項,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的人員,并客觀、公正地記錄聽證的全部活動。
聽證主持人認為必要的,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輔助聽證記錄。
聽證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和其他參加聽證的人員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簽字或者蓋章,再由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筆錄不能當場制作完成的,由聽證主持人指定日期、場所供當事人和其他參加聽證的人員閱讀,并由其簽字蓋章。
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聽證的人員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書記員書面記載。
第三十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審閱聽證筆錄,并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書。在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將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書一并遞交給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聽證報告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當事人意見的扼要陳述;
(三)聽證主持人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依據及有無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不得將未經聽證程序獲得的證據材料作為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缺席,使聽證會無法有效舉行的;
(二)聽證會開始前,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需要重新確定聽證主持人的;
(三)其它應當延期的情形。
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聽證延期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人決定外,其他聽證延期由聽證主持人決定。決定延期聽證的,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將延期舉行聽證的日期和地點通知參加聽證的有關人員。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足以使聽證無法有效進行的,中止聽證:
(一)參加聽證的利害關系人死亡、終止,需要等待繼承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明是否參加聽證的;
(二)參加聽證的利害關系人中的自然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當事人或者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人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繼續聽證的;
(四)在聽證過程中,發現應當參加聽證的利害關系人未被通知參加聽證的;
(五)其它應當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由聽證主持人決定。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聽證。恢復聽證的時間、地點和重新確定或補充通知的當事人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通知。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聽證:
(一)在聽證過程中,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一方全部聲明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同意,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一方全部中途退出會場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公告、告知、通知等程序和期限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聽證主持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履行聽證主持職責的,由有關行政許可監督機關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部門給予處分。
聽證申請范文6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聽證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行政機關在做出下列行政許可事項決定前應當組織聽證:
(一)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市政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社會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第四條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事項,被告知聽證權利的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條實施行政許可聽證,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客觀和效率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六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范圍的事項,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聽證組織機關。依法應當經兩級以上行政機關審查決定行政許可的,最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聽證組織機關。
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組織聽證。
第七條行政機關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2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對聽證參加人的選擇辦法。
參加前款規定行政許可事項聽證的申請人及其他社會公眾,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行政機關應當選擇不同領域、不同年齡層次及知識結構的社會公眾代表參加聽證。
第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接到聽證申請后20日內組織聽證。逾期不提交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要求。
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數量較多時,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抽簽、按報名順序等方式選擇利害關系人的代表參加聽證。選擇過程應當公開、公正。
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書面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參加聽證。書面通知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姓名或名稱;
(三)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單位和職務;
(四)缺席聽證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十條聽證參加人主要包括:
(一)聽證主持人和聽證書記員;
(二)聽證當事人,包括審查該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的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三)有關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
第十一條聽證主持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聽證組織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經過相應的法律知識培訓;
(三)熟悉聽證規定,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能夠勝任聽證主持人工作;
(四)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許可審查工作或者從事法制工作3年以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但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聽證主持人。聽證書記員由聽證主持人確定。根據聽證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還可以指派1至2名工作人員協助聽證主持人工作。
第十三條聽證主持人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第十四條聽證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的組成和人數;
(二)簽發聽證通知書;
(三)中立、全面、客觀地聽取聽證當事人的陳述意見;
(四)維持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五)決定延期、中止或終止聽證;
(六)主持聽證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聽證通知;
(二)委托人參加聽證;
(三)申請聽證主持人和聽證書記員回避;
(四)陳述意見,提出證據和質證;
(五)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詢問行政許可審查人員;
(六)查閱有關聽證的卷宗,獲得聽證材料副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聽證當事人應當遵守聽證紀律,如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保守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遞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八條聽證開始前,聽證主持人應當介紹本人姓名、單位、職務,核對其他聽證參加人的身份,確認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是否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書記員回避。
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并報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申請聽證書記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十九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讀聽證會紀律;
(二)審查該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提出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以及行政許可審查建議;
(三)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就行政許可申請進行陳述并提出證據、理由;
(四)聽證當事人就行政許可申請的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申辯,并對其他聽證參加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五)聽證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記錄聽證會的全部活動。
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和內容;
(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職務、住址;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四)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內容;
(五)證據調查的內容;
(六)延期、中止和終止的說明;
(七)需要載明的其他重要內容。
聽證結束后,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聽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制作聽證報告書,并隨同聽證筆錄一并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
聽證報告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當事人的主要意見;
(三)對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四)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延期聽證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在5日內舉行聽證,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聽證:
(一)在聽證過程中聽證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聽證參加人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三)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理由。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在5日內恢復聽證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聽證:
(一)行政許可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或者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三)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四)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終止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終止聽證后,由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但參加聽證所支付的費用自理。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未依據聽證筆錄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