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房屋買賣違約合同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房屋買賣違約合同范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款的種類
借款的種類決定借款的期限、利率和其他合同條款。因此,合同中必須規定好借款的種類。
借款的幣種
借款合同的標的是作為特殊商品的貨幣,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因此,合同中必須約定借款的幣種。
借款用途
這是借款合同的最主要內容,出借方可以據此監督借款方的資金使用方向。只有符合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所規定的用途,并保證專款專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才能給予貸款。目前,我國的貸款范圍還限于生產、經營、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社會服務等。至于彌補虧損、工資福利、墊支稅款等支出,不能申請和發放貸款。
借款金額。
這是指根據借款方申請、經銀行核準的借款數額。借款人可以按約一次性提取借款,也可以分期分批地使用,但不得超額。
借款利率。
在中國,銀行的借款利率是由國家根據區別對待、擇優扶植、有所鼓勵、有所限制的原則,對不同行業規定不同利率。借款合同均須根據這種規定的利率簽約。
借款的期限。
中國的銀行貸款有短期和中、長期貸款之分。短期貸款一般不超過一年,中、長期貸款可達1一5年,甚至更長。無論是短期貸款還是中、長期貨款,到期均需還本付息。
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國有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后增加的產品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固定資產占用費等。鄉鎮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產品利潤和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等。在還款期間,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從所屬企業貸款項目中提取利潤和各項基金。基本建設“撥改貸”項目的利息,由建設銀行按年計算,并在項目投產后,連同本金逐年償還,且在新增加項目增加的利潤中支付。超過規定的還款期限,則由企業的自有資金支付。至于如何歸還,可以分期歸還,也可以一次性歸還。歸還的方式不相同。應付的利率也相應不同。
保證條件。
借款合同必須規定保證條件,這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經濟合同的地方。借款合同的保證,以物資保證為主。在取得貸款方同意的情況下,借款人也可以采用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我國的《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變更和解除借款合同:
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規、政策、國家計劃發生重大變化,原概算或預算發生重大變化甚至取消的;
②原批準機關決定緩建或停建該借款項目的;
③借款方經國家決定關閉、停產、合并、分立或轉產,以致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的;
④由于不可抗力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此外,如借款方出現下列行為,經制止無效的,也可以導致出借方解除借款合同:違反財經紀律;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或任意擴大項目規模;或管理不善,浪費嚴重,或進度緩慢,遲遲不能竣工的;或借款合同簽訂后,借款超過規定期限尚未用款的,都可以變更或解除原借款合同。
違約責任
出借方的責任是:未能按期限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并按銀行規定的罰息計息方法,付給借款方違約金。借款方的違約責任是:
①如果不按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出借方有權部分收回或全部收回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②借款方如不按期償還借款,出借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規定加收罰息。
③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出借方有權收回本息。再由有關部門追究借款方的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形式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協議書等有關材料均為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形式由借貸雙方當事人約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或者雖然有約定,但是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認為借款人無須支付利息。
對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約定了借款人要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要遵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得違反。
房屋買賣合同形式辨析2018形式合同(2)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及其原則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為合同內容的合意的外觀方法或者手段。簡言之,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合意的外在形式。《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是法律關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的選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最高法院民法研究室認為,我國《合同法》與世界各國合同的通例相一致,對合同形式采取了從寬態度,盡可能促成合同成立,盡可能促成合同有效,盡可能減少因為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的現象。
二、書面形式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定形式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筑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盡管法律法規并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采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范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并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于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蓋章生效,并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文件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并不限于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并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無疑排除了以“數據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置和價款。
三、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認定
由于法律法規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故,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買賣雙方以口頭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買賣合同。認定口頭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際履行條件。《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或書面合同形式存在重大缺陷的,只要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即可認定合同成立。如買方已支付大部分(50%以上)購房款,賣方接收,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須證明付款用途為購房,且房屋具置確定。如賣方已交付房屋,買方接收,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須證明房屋系為買賣目的所交付,且房屋價款能夠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司法解釋明確了《合同法》第10條規定的“其他形式”,即指以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亦稱默示合同。《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的合同成立形式,指的就是“其他形式”。
四、應當認定本案爭議房屋買賣合同成立
有觀點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并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筆者認為,此觀點不能成立,應當認定甲、乙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一)“認購書”已經具備本約性質,不應認定為預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只能針對預約合同適用。本案中,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雖名為“認購書”,但約定內容并不限于對將來進行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而是對有關房屋買賣事項的作出了具體明確的約定,如房屋價款確定,付款期限明確,且約定全部購房款應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之前付清等。“認購書”不再屬于預約合同,而是具備了本約合同的性質。協議中雖約定應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系為辦理合同備案及產權轉移登記所需。這種情況下,應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不應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
(二)甲方已經付清了全部購房款,實際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乙方已經接收,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既違背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維護交易安全的司法原則。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對預約合同的內容要求較為嚴格,但對實際履行條件規定較為寬松,即“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對履行義務的程度未作要求。而本案中,乙于約定期限屆滿次日付清全部購房款,雖不符合約定,但甲已經接受,視為雙方以實際履行變更原合同約定。乙付清全部購房款,甲接收并出具發票,理應屬于“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一方接受”。即使甲、乙雙方并未簽訂認購書,根據《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也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認定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導致乙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卻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只能要求乙方返還購房款,其權益必然受損,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
訂立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什么形式2018形式合同(3) 回答:借款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活動,采用什么形式訂立合同,對于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有著重要作用。
根據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其目的明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訂立借款合同已成為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必經程序,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除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外,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金融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是否有償等具體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產業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確定借款的種類。比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貸款用途上劃分為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
2、幣種。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專款專用,使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收回。
4、數額。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額。
5、利率。是指貸款人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的數額與所借出資金的金額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能使用借款的時間。當事人一般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十年,超過十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公民之間借款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7、還款方式。是指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么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以上所列舉的合同內容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點的條款,除了以上七項內容外,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對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作出約定。
我國如何規定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形式合同(4) 核心內容:如何規定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都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是而借款合同內容要包括種類、幣種、用途、利率等條款。自然人之間借款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下面為您一一介紹。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的規定。
借款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活動,采用何種形式訂立合同,對于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有著很重要的作用。
對于金融機構的借款,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都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訂立借款合同已成為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的必經程序。本條明確除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可以約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借款采用書面形式。金融機構應當依據該規定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是否有償等具體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產業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確定借款的種類。比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貸款用途上劃分為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
2、幣種。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專款專用,以保證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收回。
4、數額。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額。
5、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約定的應當收的利息的數額與所借出資金的比率。
房屋買賣違約合同范文2
2007年9月8日,樓某作為乙方、石某作為甲方、上海銳豐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作為丙方共同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乙方為表示對丙方居間介紹的甲方房地產之購買誠意,交付意向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0萬元;買賣的系爭房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區徐涇西路X弄X號,建筑面積371.7平方米;總房款720萬元;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后甲方產證辦出后兩日內按本協議第三條所述內容至丙方處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本協議簽訂后兩個工作日內,乙方應補足定金10萬元;在甲、乙雙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由丙方向乙方收取購房首期款300萬元(內含定金20萬元);甲、乙雙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去相關抵押權人處還清其所欠貸款余額并取得相關權證文書,同時甲方還應在取得上述權證文書后八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該房屋注銷抵押登記事項;在該房屋抵押登記注銷后,且公證處出具買賣合同之后三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共同赴青浦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該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即送件)。送件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筆房款410萬元;在以乙方為所有權人的房地產權證辦出后兩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辦理該房屋驗收交接手續;交房當日,乙方應將購房余款10萬元交付甲方;乙方根據國家規定負擔本交易所產生的稅、費。協議簽訂后,石某收取樓某定金20萬元。后中介公司通知石某簽約,因石某不同意按720萬元出售,雙方未簽訂買賣合同。
2007年10月石某與案外人王某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系爭房屋出售給王某,合同價款815萬元。合同補充條款第4條約定,王某自愿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各自承擔本易所產生的所有稅、費。若在交稅前因國家政策變動發生稅費增加,雙方可自行協商承擔增溢部分稅費,若協商不成,則雙方同意合同自動解除,互不追究違約責任。
2007年10月,樓某以石某將系爭房屋出售他人構成違約為由,起訴要求判令石某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并賠償損失75萬元。
房屋買賣違約合同范文3
【關鍵詞】預約合同;預約的效力;違約責任
案例回放:
案例1:陳榮根與江陰蘭星房地產開發公司等不履行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20__年3月20日,陳榮根與蘭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認購書一份約定由陳認購蘭星公司的房地產,認購書中雙方對擬購商鋪的位置、價款、時間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陳榮根于當日向蘭星交納了60萬元的誠意金,并約定待雙方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后,誠意金抵作購房款。至于認購書在陳榮根收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自動作廢。后,蘭星公司在未通知陳榮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另售他人。陳榮根蘭星公司返還60萬元的誠意金并賠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本案中,關于預約合同的效力,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在簽訂認購合同的時候已經就認購的房屋作了明確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認為認購合同是獨立、有效的預約合同。雙方在認購條件成就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條件成就后蘭星公司沒有通知陳榮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即將房屋另售他人是違反了民事誠實信用的原則,屬于違約。
關于預約與本約的性質差異,一審法院認為此案中因為預約合同在內容上缺乏付款的時間、方式、商鋪的交付條件以及交付日期等主要的內容,而這些都需要在本約合同中加以約定,故預約合同僅是訂立本約合同的前提和基礎。
關于違約責任,因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僅僅是預約合同,對于合同成立的主要內容需要在本約合同中加以確定,因此對于陳榮根主張的可得利益損失不予支持,但是法院考慮到房地產的實際市場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具體的賠償數額應以蘭星公司實際獲得的差額利益返還給陳榮根。
案例2:江蘇中科置業有限公司與潘利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20__年4月30日,中科公司與潘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了購房的位置、價格和面積。20__年5月10日,中科公司向潘利出具一份書面記載潘利購房的位置、面積、單價和總價款的書面材料,潘利交納訂金1萬元:20__年5月15日雙方又簽訂了內部認購協議書一份,約定潘利認購的商鋪位置、價格以及付款方式為先分期后按揭;后于20__年8月11日潘利補交4萬元。另,雙方約定在開工后30日內交清30%的首付款,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交納天然氣管道維護費、物業維修基金等,否則視為違約,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后來,雙方因房屋的質量、價款等發生糾紛,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簽訂,中科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潘利支付未交納的房款。一審和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的單價已經與后來的認購協議書中變更,支持了中科公司的訴請。后中科公司不服,以與潘利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書,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具備的主要內容,且潘利沒有在開工后的30日內交清30%的首付款,因此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為預約合同為由請求再審法院撤銷原判決。
關于內部認購協議書的效力。再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書中第5條、10條的約定,且認為該內部認購協議書中沒有約定房屋交付的條件以及日期、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事宜以及剩余房款的支付等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具備的主要內容,故認為該內部認購協議書應認為商品房買賣的預約,還沒有轉化為本約。
關于違約責任的問題。再審法院認為內部認購協議書雖為預約,但其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在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約定的,視為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本文中提及的兩個案例,案例1中關于原告陳榮根主張的簽訂商品房合同中的可得利益損失,法院不予支持。而對于原告的損失,法院要求被告在房屋賣與他人的利益差價中實際獲得的利益賠付原告,筆者認為是合理合法的。案例2中法院將原告中科公司按照與被告潘利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書中雙方約定的違約條款直接予以適用,亦是合乎情理的。
根據以上兩個案件,筆者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展開論述: 1、預約合同相關的制度與理論;2、違反預約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預約合同相關的制度與理論。
(一)預約合同的概念。
預約,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契約,其將來應訂立之契約成為本契約。我國現行的法律對于預約合同及其違約責任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有關預約的規定,為預約糾紛案件提供了執法依據,但其僅有的二條規定尚遠遠不能滿足審判實際的需要。理論上大都認為應依據合同自由的原則來認定預約合同的效力。
預約從本質上而言,仍是形式完備的合同,該合同為雙方當事人確立合同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應適用有關合同成立生效及履行等一般原則。但預約與其他一般合同最主要區別在于預約以將來與相對人簽訂特定合同為目的。一項交易、合同的最終達成,通常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反復的磋商。進入締約階段后,雙方當事人雖未能形成合同關系,但較之無關的第三人,無疑關系要更為緊密。通過達成預約,對未來雙方之間能達成特定合同的意向或目的進行確定,從而起到穩固雙方交易機會的作用。
(二)預約與本約的區分。
預約與本約是性對而言的,預約成立于本約之前,其內容著眼于向本約的發展,訂立預約的目的也在于為締結本約提供保障,故兩者存在一定的牽連關系,兩者相互依存。但是本約的成立并不必然以預約的成立為前提條件。預約相對于本約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兩者不能等同于主合同和從合同的關系。主合同與從 合同之分類所依據的標準為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凡不以他種合同存在為前提即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反之,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存在一種制約關系,而預約與本約則不同。預約合同的從屬性體現在:當本約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不能實現或一方對于他方喪失信任時,預約喪失約束力。因此,預約與本約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預約合同須有當事人達成合意。
預約既為契約,則必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內容,其為民事法律行為,否則不構成契約。雙方當事人在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現房買賣合同前,對房屋交易的部分事宜達成一致并簽約確認,此達成一致的事項就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其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房屋的基本情況(含房屋位置、面積等);價款計算;簽署契約的時限規定;定金條款等。當然,在實務中預約的表現形態比較多樣、復雜,其可以表現為意向書、允諾書、認購書、定金收據、原則協議、諒解備忘錄、協議要點、談判紀要等,判斷其是否構成預約看是雙方意思表示還是單方意思表示,前者為預約,后者則為要約。若雙方和單方意思表示均不明確,則既不構成預約也不構成要約。比如,甲公司與乙購房人達成“意向書”規定,只要甲方保證房屋質量,價格合理,能及時交付房屋,乙方將考慮向甲方購房。此份意向書中,乙方使用了“考慮”一詞,使得雙方的權利、義務變得完全不確定,這類似于附隨意條件的法律行為無效一樣,根本原因在于欠缺明確的意思表示。
2、預約的標的須是在一定期限內簽訂本約。
在商品房預售中,雙方當事人之所以要簽訂預約是因為當時存在事實或法律上不能克服的障礙,不具備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條件,如開發商已辦妥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但尚未繳清土地出讓金,尚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故當事人只得以預約的形式簽訂合同。由于交房時間無法確定,實際施工中又可能出現變更設計、增加建筑面積等情形,所以當事人所簽訂的預約合同中往往存在著大量的缺失條款和不確定條款。這些條款只能在將來條件成熟后,通過雙方簽訂本約來予以明確,以最終確定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故預約的標的指向只能是將來簽訂本約,若無需簽訂本約即可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則將不構成預約而是本約。
3、預約須有當事人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法律拘束力是法律賦予的,但不僅僅來源于法律,而是兩方面的結合,即當事人意志與法律意志的統一。也可以說是當事人各方為使自己的意志受法律保障,將自己的意志符合于法律意志。因此,預約合同中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如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反復磋商后,就合同的部分內容初步達成共識,并簽署了備忘錄,為進一步的磋商提供參考。此類備忘錄僅是雙方談判過程的記錄,屬于締約過程的一部分,體現不出雙方須依此締結本約的義務,故沒有法律拘束力,也就不能構成預約。
4、預約的內容應具有一定的確定性。
《合同法》規定,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要約的內容一旦被受要約方所承諾,即成為雙方合同的內容,故合同內容的具體明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合同一般應具備的八項內容,但此條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優先之。只要合同的核心條款存在,合同即告成立。如《聯合國貨款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規定,買賣合同成立只需具備三個條款:應載明貨物的名稱,應明示或默示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的方法,應明示或默示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的方法。此規定當然只能針對買賣合同而言,對其他合同就不一定完全適用或者可能完全不適用。因此,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合同成立所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對于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因預約階段存在“事實和法律障礙”而不可能作出十分具體詳盡的約定,在預約合同中表現為大量的缺失條款和不確定條款,但不能因此認為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可以沒有基本內容或核心條款。筆者認為,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
(三)預約合同的效力。
關于預約合同的效力有強制締約與強制磋商等學說相爭鳴,然而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各家學說又總顯得蒼白無力。強制磋商說指當事人之間一旦締結預約,雙方就負有在未來某個時候為達成本約而進行磋商的義務,但當事人也僅負有磋商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為締結本約進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預約義務,是否最終締結本約則非其所問。強制締約說則與之相反,認為當事人僅僅為締結本約而磋商是不夠的,除法定事由外,還必須達成本約,否則預約毫無意義。
預約的效力是研究預約問題的核心,也是目前理論上爭議最大,實踐中做法最混亂的部分。預約的效力現在基本上形成了通說,即區分預約合同的詳盡程度予以分別認定。預約合同也包含了本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直接訂立本約的采取強制締約說:條款比較簡陋的應適用強制磋商說比較合理。關于預約內容確定性的地位學者早有論述:“原則上任何一方,得要求締約,然后履行的要求,只有于本約的內容于預約中已足夠確定時,才能獲得勝訴的判決。若根據預約建立的締約義務并不充分確定,則無法運用解釋確定預約的內容,故其義務與預約均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就預約的確定性,應當依照個案的情況斟酌當事人的利益來確定。
筆者認為,從預約制度設立的法律價值、現行司法解釋中隱含的意思以及對實務的可操作性等角度考量,采強制締約說較為合理。
采取強制締約說,預約人的合同義務較大,法律責任更強,有利于引導當事人謹慎從事法律行為,加大對惡意預約人的民事制裁,保護當事人間利益的平衡。且強制締約說更能體現預約制度之法律價值,同時回避了司法操作的繁瑣,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需要指出的是,強制締約說的真正含義在于:預約訂立后,預約雙方須依誠信原則進行磋商,除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外,應當締結本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反預約合同的法律責任。
在講述預約合同的制度等相關理論的時候,已經提及了誠實信用是預約合同存在的價值基礎,若當事人一方違反認購書中誠信談判義務,不履行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義務,對方當事人能否徑直請求違約方履行本約的義務,能否要求賠償本約的履行利益是違反預約合同后,應當考慮的兩個問題。
實踐中法院在處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一般不能一概而論。對于“未包含主要條款的預約”而言,雙方僅負有誠信磋商的義務,對于經雙方誠信、善意磋商后仍未達成最后本約,則難以歸咎于任何一方當事人,此時預約目的落空,預約喪失其效力;而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誠信磋商義務,即在惡意磋商的情況下,則違反義務一方將承擔責任,如預約中具備相應的定金、違約金責任條款,按約定承擔責任自是無疑;而如果缺乏相應的定金、違約金責任條款,此時違反預約一方因惡意磋商所承擔的責任實際上相當于締約過失責任,只不過因為磋商過程中形成了預約這種形式,惡意磋商、締約(本約)過失責任通過違反預約的責任形式表現出來,此時違反預約一方應當賠償非違反預約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但非違反預約一方的請求權并不能包括強制締約或者直接依本約請求履行的權利。原因在于:其一,該種預約雙方不承擔必須達成本約的義務,因而不能強制締約;其二,雙方當事人就未來欲達成的本約的具體內容并未有深入的磋商亦未能形成一致意見,所以無從依本約直接請求履行。
房屋買賣違約合同范文4
關鍵詞:商品房廣告;認購書;定金
中圖分類號:DF41
文獻標識碼:A
目前,關于房地產前期交易的法律性質在理論界說法不一,加之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這給實踐中案件的判決帶來一定難度。一般說來,商品房前期交易包括商品房廣告、認購書及定金等法律問題。
一、商品房銷售廣告的法律性質
王小姐某日看到一則商品房廣告所寫:“城市靜謐花園,百米間距,挑高空間,一梯兩戶、南北通風,純板樓設計”。這則廣告讓追求居住品質的王小姐非常心動,雖然價格較高,但王小姐仍然與開發商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然而當王小姐準備入住時,卻發現該樓盤旁邊緊鄰五環路,夜晚貨車通行;樓間距僅為20米;廣告中的純板樓設計變成了方正的塔樓,就更見不到南北通風的影子了,王小姐非常氣氛,準備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在以上的案例中,王小姐認為該樓盤實情與廣告不符,開發商違約。那么商品房廣告的內容對開發商是否有約束力呢?這則較為典型的案例給人們以啟示。
(一)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商品房銷售廣告根據內容界定可分為要約與要約邀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第一步,是必經程序,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內容即視為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均有拘束力。而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不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對當事人也無法律約束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業廣告一般為要約邀請,內容符合要約的視為要約。這則規定可以解釋的空間很大,而商品房廣告伴隨著商品房市場的泡沫經濟更是亂象叢生。開發商通過各種廣告媒介吸引購房者,做出各式各樣的承諾,而當購房人入住時才發現承諾無法兌現,開發商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不對稱的優勢而不顧購房者的權益,夸大宣傳、虛假廣告比比皆是,為保護購房者權益,在商品房銷售廣告的立法領域需要更詳盡的規定。
(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就商品房銷售廣告的法律性質做出了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針對商品房的銷售廣告的法律性質仍然與合同法一脈相承,也就是在通常情況下,商品房銷售廣告為要約邀請,《解釋》同時就商品房銷售廣告構成要約的必要條件做出規定,為實踐審判提供了可具操作性的依據,根據《解釋》的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構成要約的必要條件為:
第一,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允諾。這一規定將開發商的允諾限定在“開發規劃范圍內”,縮小了可能產生爭議的范圍,而何為開發規劃范圍內,一般應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地范圍。這也就意味著開發商若對開發規劃范圍外如周邊自然環境或教育設施等做出的允諾,預購人即應當判斷該廣告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限定在減少爭議的同時存在著無從約束開發商就規劃范圍外的允諾的問題,目前,很多購房人正是被“周邊幽靜的環境,實力雄厚的教育機構”這樣的允諾所吸引,因此,開發商就開發規劃范圍外的允諾是《解釋》的空白,有待于立法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立法中一一列舉可能存在的若干情形并不現實,但在全社會高呼誠信的今天,房地產立法體系中引入誠信做為基本原則應屬必然,基本原則是一種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術。
誠信原則的引入無疑為司法實踐提供了依據,同時限制了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廣告中的允諾行為,也能更好的保護預購人的權益。
第二,該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何謂具體確定呢?《解釋》沒有規定統一的標準,這便增加了司法實踐中的不確定因素,筆者認為具體確定是指廣告用語是明確的,可以量化的,而不是模糊不清、模棱兩可的。如對房屋結構的允諾:一梯兩戶,南北通風;層高達2.8米;樓間距為100米等。總之,購房人通過具體確定的廣告內容可以判斷與開發商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同時為避免不確定因素帶來的爭議,《解釋》應進一步明確“房屋及相關設施”的具體類別。
第三,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重大影響”由于其主觀性較強,在客觀上沒有一個可以量化的標準,不同類型的人對于“重大影響”的理解也會因人而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具體事例的判斷只能依據法官的經驗及個案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提供客觀上可以量化的標準更具有可行性,如預購人基于信賴開發商具體確定的允諾,造成了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及可預見的損失等。
二、商品房認購書及定金的法律性質
(一)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性質
商品房認購書通常是指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就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所簽訂的文書。它是對雙方商品房交易的初步確認。認購書的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含位置、面積等);價款計算;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限約定。在現實交易中,開發商占據著主動地位,認購書的具體格式及內容往往由開發商一方制定,而開發商往往制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約定定金條款就是一例,買受人交付定金后,無論什么原因,只要不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有定金被沒收的風險。目前,學界對認購書及定金的性質眾說紛紜,這給司法實務帶來了一定的困惑,而購房人的利益同樣無法得到維護。
關于認購書的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意向說。認為認購書只是買賣雙方的合作意向,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2.擔保說。認為認購書是擔保簽訂正式合同的定金合同;3.正式合同說。認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實,簽訂的認購書即可認定為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日后簽訂的正式合同應做為認購書的補充。4.預約合同。認為認購書是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契約。
筆者認為,意向說完全否認了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它的積極意義在于開發商無法將不平等的條件強加于購房者身上,但同時它也帶來了很大的交易風
險,在當前房地產市場完全為賣方市場的情形下,容易導致開發商惡意拒絕交易,進行不正當競爭。
擔保說從積極的方面考慮,應當是可以規避一房二賣的風險,而這種觀點對購房者是不利的,目前,購房人買房大多數是在購房廣告的夸大宣傳、售樓小姐威逼利誘式地勸說下誠惶誠恐的將幾萬元的預付款交給開發商的,而開發商往往在接下來的談判中強加不合理的條件給購房人,在這種情形下,若采用擔保說,結果必然致購房人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的境地,購房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也是目前開發商大力推崇此種觀點的原因。
將認購書完全等同于正式合同同樣有其不妥之處,往往簽訂認購書的時機、條件并不成熟,交易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明晰,將其完全等同于正式合同無異斷了購房者的后路,也更容易產生糾紛。當然,我們并不排除認購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為正式合同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據《解釋》,將認購書認定為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具備商品房銷售合同的主要內容;第二,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取了房款。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共有十三項,若缺失一項或幾項能否構成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呢,《解釋》并沒有進行說明,這同樣給司法實務帶來一定的困難。筆者認為,應將這十三項內容劃分為必要條款及可補充的條款,而必要條款很顯然是正式的商品房合同所必須具備的,而可補充的條款可以經過日后的補充協議予以完善。
在通常情況下,應將認購書認定為預約合同。傳統民法將契約分為預約與本約,預約是約定將來在一定的時期內訂立本約的契約,本約即是將來要訂立的契約。預約與本約均為獨立合同,預約的訂立經過交易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并且內容也就是雙方為訂立本約而進行商談的義務也是具體確定的。當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雙方均有固定交易機會的真實目的,同時約定了一定時限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于房屋買賣不同于普通商品買賣,認購書作為預約合同的獨立性意味著對交易雙方的約束作用,這更有利于維護做為弱者的購房人的利益的維護,有利于公平的房地產市場前期交易秩序的確立。總之,通常情況下商品房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認定為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效力
認購書的性質確定后需要明確的是認購書作為預約合同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預約雖然不如本約內容詳備,但仍然具備著確定性的要素,即為合法的行為,未來必須訂立本約和主要內容所確認的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應予以遵守。作為預約合同的認購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標的的確定性及約束條款。具備預約合同基本條件的認購書的法律效力為買賣雙方應履行盡最大努力進行談判磋商的義務。談判磋商以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為基本原則,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強加不合理條件給對方當事人。對于開發商而言,應為購房人保留標的房,與購房人善意磋商談判。而對于購房人而言,也應在規定時限內與開發商進行磋商談判。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盡最大誠信義務進行磋商談判,但仍然對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存有異議致交易終止的,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認購書中有關定金的法律問題
當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后,往往向購房人收取一定的費用,稱呼五花八門,如“預付款”、“訂金”、“保證金”等。那么,收取費用的性質是什么?開發商有沒有權利沒收?購房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呢?要解答以上問題,我們不得不對開發商收取的費用的法律性質進行分析。
房屋買賣違約合同范文5
本文對商品房買賣中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分析研究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商品房買賣中涉及到的主要合同關系進行闡述,以期達到規范商品房買賣市場,促進房地產業的正常發展。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訂購書商品房預售按揭法律責任
[目錄]
一、商品房買賣的基本理論問題
二、商品房預售的法律問題
三、商品房買賣按揭法律問題
四、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的法律責任問題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業發展迅猛,但房地產的立法不健全,房地產市場機制也不健全,導致商品房買賣糾紛成為社會投訴熱點和關注焦點。本文在這一背景下解讀我國現行法的有關規定,就商品房買賣中涉及到的部分法律問題談談筆者的淺見。
一、商品房買賣的基本理論問題
(一)商品房的概念
廣義的商品房指所有作為商品上市交易的房屋,包括開發商建造的房屋、私有房屋、經濟適用房和房改房等。
狹義的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用于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所有權的房屋。除非特別說明,本文所稱商品房是就狹義的概念而言。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利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不動產買賣合同的最主要類型。一般來說,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較復雜的形態。
在我國,由于土地為國家所有,因此商品房所附著的土地權利并非所有權而是使用權。同時,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對居住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高層住宅和住宅小區的出現,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不僅限于土地使用權與房屋,還包括了建筑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2.標的物財產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標志。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我國《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主要為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可見我國立法對物權變動采登記或交付要件主義。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其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的轉移也應以辦理相關權屬變更登記為標志。
3.行政干預色彩相對濃厚。
由于土地房屋類不動產價值較大,對國計民生影響甚巨,故各國法律對不動產買賣合同均有特別規制。在我國,由于土地為國家所有,加之國家對房地產開發過程的嚴格監控,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的行政干預尤為明顯,如對商品房預售合同采強制登記制度等。
(三)關于商品房買賣中訂購書的法律問題
1.商品房訂購書的概念
商品房訂購書也稱認購書,是指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署正式的買賣合同之前所簽署的合同文件,其主要內容包括定金條款、買賣特定商品房及在滿足約定條件時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合意等。
2.訂購書的法律性質
從法律性質上分析,商品房認購書是一種預約合同。預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負有將來締結契約義務的契約,或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預先約定將來訂立具有特定內容之契約的契約。其將來應訂立之契約則稱為本契約或本約。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是約定雙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洽談購房合同,這種意思表示是明確的,具備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商品房認購書本身就是一種合同。從法律性質上分析,商品房認購書是一種預約合同。訂購書為預約,則雙方在訂購書中約定將要簽署的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為本約。
3.商品房訂購書與購房合同
(1)商品房認購書與購房合同的關系
商品房認購書不是購房合同的從合同。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是一種行為義務,并不依賴于將來可能洽談的購房合同的效力。將來雙方不洽談購房合同,也不會導致商品房認購書的無效,不影響雙方應當履行的善意洽談義務的存在,所以它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而不是購房合同的從合同。
(2)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性質
在商品房認購書具備購房合同主要內容的前提下,如果開發商收受了購房款的,應當把商品房認購書認定為購房協議。這種觀點得到了司法解釋的支持。商品房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觀點表明,雖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銷售應當訂立書面購房合同,但書面購房合同并非買賣關系的生效條件。如果具備了主要內容,并且買房人收受了購房款,就應當將商品房認購書視為購房合同。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值得商榷之處。首先,因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購房合同主要內容多達十三項,如果按照這一標準,幾乎沒有一份商品房認購書能夠符合條件,這樣做顯然不利于保護認購書守約方的利益;其次,由該條解釋可以推論出,認購書被認定為本約,除合同條款齊備外,還應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一般講,只要合同條款齊備、明確,不存在法律或事實上的障礙,無論合同名稱如何,都應認定其為本約,無須附加實際履行內容。我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12條規定合同一般條款有當事人、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法等,由此觀之,在雙方就當事人、標的、數量三者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不得依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徑行確定。一般來說,不動產買賣合同成立的要件應較動產買賣合同為嚴格,價款條款的確定或可確定性應為必要。《法國民法典》第1108條規定,合同只有在其具有確定的標的物時,方為有效。第1591、1592條規定,如當事人未確定買賣的價金或指定第三人確定價金,則合同不成立。依解釋,所謂標的物必須是具有特定品質和可確定數量的財產,其價格也應是可確定的,在滿足這些條件的前提下,合同成立。從訂購書的內容來看,其通常具備了當事人、標的物、數量、價款這幾項條件,應有不容置疑的確定性,應為合法成立的合同。只要商品房認購書確定了房號和價格確定方法,并可以據此確定面積等事項,或者能夠確定房屋總價款,那么就已經具備了購房合同的必要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訂購書的法律性質應為已合法成立的合同。
二、商品房預售的法律問題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概念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與承購人就轉移在約定時間內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及商品房暫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支付商品房價金等事宜所達成的書面協議。預售是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形式。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性質和特征
1.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性質
商品房預售合同雖名為預售,但不是買賣預約,而是本約,是買賣合同,只是房屋交付期在約定的將來的某一時間。買賣雙方關于房屋面積、價金、付款方式、交房期限、違約責任等問題均明確約定,無須將來另行訂立買賣合同,即可直接依約履行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達到雙方交易目的。
2.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特征
第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在簽約時尚不存在。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現成的物,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正在建造的、在未來約定的時期內竣工的商品房。
第二,商品房預售人在未來約定的時間交付商品房,而商品房預購人則預付商品房價金。
第三,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法律性質及效力
1.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法律性質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一種,性質屬于預告登記。所謂預告登記是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請求權而為的登記,是德國中世紀民法創立的制度。一般的不動產登記登記的權利是不動產物權,如所有權、抵押權等,而預告登記登記的權利是請求權,該請求權的內容是在將來請求發生物權變動。一經預告登記,預購人的請求權便取得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故預告登記使合同債權具有物權性質,是一種典型的債權物權化。
2.商品房預售登記的效力
第一,優先購買權。通過預先登記,預購人取得了優先于其他人而購買特定的商品房的權利。從而將物權的公示手段用于對債權的保護,使該項請求權具有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二,期待權。通過預售登記,將使預購人取得對未來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期待權。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我國法律通過預售合同登記對開發商預售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以維護預購人的利益。
(四)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
1.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的概念
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是指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他人的行為。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
2.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的法律性質
我國預售合同轉讓的法律性質是債權轉讓和權利義務轉讓。預購人已全部履行合同義務所作的轉讓是債權轉讓,債權人應通知債務人。預購人只部分履行合同義務所作的轉讓,則是權利義務轉讓,事先應征得預售人同意。預購人沒有履行預售合同的任何義務時,預購人無權轉讓該預售合同,即預售合同中不存在債務轉讓。因為債務轉讓必須征得預售人的同意,預售人不可能同意預購人單純的牟利轉讓;即使不以牟利為目的,預售人對預售合同享有請求解除權,并要求預購人承擔締約上的過失責任,預購人不能通過轉讓預售合同逃避應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我國法律嚴禁倒賣合同、買空賣空的行為,更不允許利用預售合同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
三、商品房買賣按揭法律問題
(一)商品房買賣按揭的涵義
按揭一詞來源于英文mortgage,在英國的法律體系中,mortgage一詞是由mort和gage組成,Mort源于拉語mortu.,其基本的含義是“永久,永遠”,而gage的含義為“質押,擔保”。中國大陸所稱的“按揭”據稱是從我國香港地區傳入大陸的,它是英文"mortgage"廣東話的諧音。我國大陸地區所指的按揭,是指購房人將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抵押于銀行,銀行將一定數額的款項貸給購房人,并以購房人的名義將款項交與房地產商的法律行為。
(二)商品房買賣按揭的法律特征
1.主體包括三方:即購房者、房地產銷售商及按揭銀行。
2.按揭法律關系的內容有三點,即購房者與房地產銷售商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購房者與按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和購房者與按揭銀行之間的擔保法律關系。
3.按揭法律關系的標的物與擔保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同一性,這是按揭的最大法律特征。
4.按揭權人實現按揭權可采取兩種方式,一種是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標的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一種是在合同中約定回購條款,由房地產銷售商向銀行回購標的物,并以回購款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三)按揭中的各方法律關系
從我國現行按揭中的法律關系來看,其所涉各方主體主要包括銀行、開發商、購房人(亦即借款申請人)、保險公司四方。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分別為:
1.購房人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關系。購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購買房屋,首先必須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約定以銀行按揭的方式付款。
2.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購房人在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后,應按規定提供相應文件資料,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或商業)抵押貸款,銀行則根據申請人的身份情況、資信狀況確定同意借款的年限及成數,雙方同時簽署借款合同。
3.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抵押關系。購房人在向銀行申請借款的同時,要將所購房屋在取得產權證后抵押給銀行,為向銀行申請的按揭貸款設立抵押,如購房人在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銀行借款時,銀行可以實現抵押權,將購房人抵押之房屋折價、變賣或申請法院拍賣并以所得款項優先受償。
4.開發商與銀行、購房人之間的擔保關系。在按揭過程中,銀行往往會要求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階段性的擔保,即在購房人所購房屋辦理完抵押登記之前,由開發商為購房人所欠銀行債務承擔擔保責任,購房人若不還款,開發商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5.購房人、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關系。購房人在將所購房屋抵押給銀行時,必須就抵押物(所購房屋)在借款期間投保財產險,并指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
6.開發商與銀行的回購關系。從法律角度看,按揭過程中的回購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在購房人所購房屋取得房屋產權證之前,開發商履行回購義務的,其實質是由開發商解除與購房人的買賣合同,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回購行為;另一種是在購房人取得所購房屋的產權證后,開發商按條款約定回購購房人的房屋,雙方又產生一次房產的過戶行為,此時才是真正的法律意義上的回購。
上述各法律關系看似獨立,實際他們之間聯系緊密,共同構成了按揭的各方法律關系體系。按揭中的貸款關系和買賣關系應當作為一個整體,不能拋開一種法律關系來談另一種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基于保證、抵押法律關系的保證和抵押合同都是借貸合同的從合同,保險關系和回購關系是對借貸關系保障的補充。
(四)房屋按揭的若干實務問題
1.按揭中房屋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之間的關系
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借款合同之間不是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購房人選擇按揭付款方式后,必須按照開發商的要求與指定的按揭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由按揭銀行向購房人發放貸款并應購房人的委托直接將貸款劃給開發商。由于按揭銀行是與開發商存在約定的特定銀行,購房人不能與其它銀行做按揭,借款的目的就是為了支付購房款,開發商和按揭銀行之間存在一對一的銷售和融資合作關系,相互依存。因此說,借款合同在發生上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其次,當商品房借款合同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并沒有使借款合同被宣布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出現,商品房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具有從屬性。第三,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以后,當出賣人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時便完成其義務,商品房買賣合同因履行完畢而消滅,但按揭借款合同并未消滅,所以,商品房借款合同在消滅上與買賣合同不具有從屬性。
通過以上分析可得出結論,商品房借款合同并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從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借款合同之間具有緊密聯系而又相互獨立的合同關系。
2.按揭借款合同與房屋抵押合同之間的關系
抵押合同與借款合同之間的關系屬于擔保法規定的主從合同關系,抵押合同屬于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借款合同無效、被撤銷、解除的,抵押合同也隨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因借款合同解除導致抵押合同解除的,依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作為抵押物的房屋仍不免除物上擔保責任。我國擔保法規定房屋抵押權的成立以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為生效要件,由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可能簽訂在期房階段,也可能簽訂在現房階段,購房人作為抵押人在抵押時可能尚未占有房屋,或者未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因此,按揭貸款中的抵押登記性質上屬于抵押預告登記,也叫“預登記”,待購房人產權證辦妥后,再進行房屋他項權登記。購房人在抵押房屋的同時,還要將商品房銷售合同正本交付銀行,在日后辦下房產證后,房產證也交押于銀行。買賣合同與房產證是購房人擁有房屋產權的重要憑證,將這些重要憑證交付銀行占有,近似于英美法系中“權利憑證占有式按揭”。
四、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的法律責任問題
(一)房地產廣告和宣傳資料與開發商的法律責任
在房地產銷售中,廣告和銷售宣傳資料對購房人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許多情況下,開發商的商品房銷售廣告承諾的條件較多,而在實際簽訂合同時又借口僅是宣傳而已,并不將廣告中所宣傳的許多條件寫在合同中,以廣告對其不構成約束力為由推脫責任。建設部公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這就意味著廣告中的主要條件就是未來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的義務,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合同中未列明其在廣告中所告知的條件,開發商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商品房《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如果開發商對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購房人是否訂立買賣合同,或者對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合同內容。哪怕這樣的說明和允諾沒有寫到合同中,對開發商也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此條所指的“相關設施”,應當是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只要開發商在廣告中對上述內容作了具體說明或允諾,但實際不能做到或有所改變的,都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虛假售樓廣告,曾使不少購房人利益蒙受重大損失。所謂虛假廣告實際上是廣告主不準備真正兌現,而是以此作為一種商業手段而達到其營利目的所做的不真實的、甚至是欺騙性的、誤導性的宣傳。借助虛假廣告致使購房者與其簽訂合同的開發商,實際上是對購房者的利益實施的一種侵權行為。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予以賠償或退房等。在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中,侵權一方要返還不當得利,并對被侵權方的損失予以賠償,所以,如果開發商虛假廣告是要最終承擔法律責任的。
二、已售出的房產,在未辦理產權證前,又抵押給第三人的法律責任
由于現在房地產開發規模較大,所需資金也較大,很少有開發商能夠獨立支付全部建設資金,有個別開發商為籌集資金,將已售出的房產再次抵押給銀行以獲得貸款,這種做法可能侵害購房者的利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在房產售出后,只要將房屋的買賣合同按照有關國家規定在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該項房地產交易即告成立,涉及的房屋也就從開發商手中轉移到了購房者手中。如果此時開發商再將房屋進行抵押,無疑是將自身沒有所有權的財產進行抵押處置,這是侵犯購房者所有權的行為。負有法律責任的開發商應承擔因此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
三、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法律責任
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大致有:開發商根本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的主體資格,其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并未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正式批準;房屋尚未完工;房屋本身雖已完工,但合同中約定了相關配套設施不能同時交付使用;未通過政府部門的驗收等。逾期交房作為明顯而嚴重的違約行為,開發商需要承擔買賣合同及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首先是需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如果在寬展期內,開發商需按日支付違約金;如果超出寬展期開發商仍無法交付,而客戶又要求解約、退房的,開發商需要退還客戶已交全部房款,以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如合同約定的是定金罰則,則開發商需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全部款項的利息。
四、開發商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取得房產證的法律責任
房屋買賣違約合同范文6
由于房價高漲,很多經濟有限的年輕人都選擇了租房,這樣生活壓力相對買房來說會小很多,不過租房大家應該清楚的了解房屋租賃合同。那么你知道房屋租賃合同怎么寫嗎?一般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范本,歡迎閱讀。
正規房屋租賃合同范本1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參照國內和上海市各開發區的通行慣例,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租某某辦公樓事宜,簽訂《某某辦公樓租賃合同》(以下稱本合同)
第二條甲乙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上海市、浦東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文件
第三條下列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甲方提供的某某(裝修/未裝修)辦公室內建筑指標說明(附件一)
2.甲方提供的某某辦公樓——層平面圖(附件二)
3.乙方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附件三)
4.乙方提供的環境保護告知與承諾(附件四)
5.乙方提供的防汛防臺、生產、防火和社會治安安全責任書(附件五)
第三章雙方法律地位
第四條甲方系經中國政府批準成立,負責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管理的經濟實體,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第五條乙方將在園區投資建立從事實驗室產品的銷售。
第四章某某辦公樓面積及租期
第六條甲方向乙方出租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蔡倫路——號,——樓——座,建筑面積共計約為——平方米,甲乙雙方沒有異議,作為乙方項目辦公的場所。
第七條乙方向甲方租賃本合同第六條所定某某辦公樓,租期為——個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章有關費用及付款方式
第八條本合同第六條所定某某辦公樓的租金為每月——元人民幣,租金每三個月支付一次,首筆租金應于本合同簽訂后十五天內支付,以后支付日期為每三個月后的同一天(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張江支行開立賬戶,并保證在合同核定的租金支付日前公司帳戶內有足夠的金額。房屋租金將由銀行進行代扣,乙方須與銀行簽訂房屋租金《收款委托協議》。物業管理由甲方委托上海悅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管理,具體由乙方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協議。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內,乙方應支付給甲方——元人民幣(約合三個月的某某辦公樓租金)作為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待租賃期滿,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將
第六條所定某某辦公樓交還甲方后,該款項由甲方全額退還乙方(不計息),但如出現乙方應賠償甲方之情形,則在甲、乙雙方對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后才退還乙方,且甲方有權從中扣除賠償款額。如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內未收到上述保證金,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及時交納保證金,如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仍未收到上述保證金,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乙方在租賃期間內,使用的水、電、通訊等的公用事業費用,將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委托協議》及《管理公約》的收費標準計收。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協議》,物業管理費由乙方向物業管理公司直接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使用的停車位的具體費用和付費方法按《物業管理委托協議》規定及實際實施情況辦理。
第六章某某辦公樓使用
第十二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十五天內正式開出某某辦公樓《入住通知書》給乙方,以將本合同第六條所定某某辦公樓交付乙方使用。
第十三條乙方應于接到甲方開出的某某辦公樓《入住通知書》后30天內完成裝修并正式進駐,否則甲方有權為乙方另行安排租賃場地直至終止本合同。
第十四條?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其所租某某辦公樓范圍以外的部分;?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情況下,不得改變其所租用某某辦公樓用途;?乙方保證在此某某辦公樓內從事的項目不會對周圍及園區環境構成任何污染。乙方若有上述違約行為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本合同第六條所定某某辦公樓,并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除另有說明外,本合同所稱配套設施包括供電、供水、電訊、雨水排放、污水排放管線的接口、空調、室內裝修及停車場所、區內道路、電梯、樓梯過道等。乙方不可以任何方式損壞配套設施;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修復,并承擔全部費用。第十六條本合同第六條所指某某辦公樓僅用于乙方依照合同第五條所述用途自用辦公,乙方不得將其轉租、轉讓或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乙方對某某辦公樓的裝修方案必須征得物業管理公司同意方可實施。乙方在安裝設備、管道等設施時,必須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涉及相鄰業主所屬部位的,應征得相鄰業主的同意,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某某辦公樓。如有違反,乙方應負責排除妨礙和恢復原狀,并承擔全部費用。
第十八條乙方所租賃的某某辦公樓在使用期間與他方發生相鄰關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在乙方租賃期間,如乙方將本合同第六條所述某某辦公樓全部或部分空置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的,甲方有權將空置部分收回。
第二十條某某辦公樓的外墻和屋頂不得擅自搭建任何附加建(構)筑物。有關某某辦公樓公用部位管理、區內環境管理等工作均以《物業管理委托協議》為準辦理。乙方在使用本合同所定的某某辦公樓時,必須遵守《物業管理委托協議》。
第二十一條甲方需要在乙方所租賃的某某辦公樓內進行配套設施作業的,應事先通報乙方;造成乙方機器設備損壞的,甲方應負責修復,并承擔全部費用。
第二十二條乙方嚴禁將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帶入或存放在某某辦公樓中。如有違反,或對相鄰業主造成影響,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第二十三條乙方不得任意改變建筑結構,如特殊需要并征得甲方同意改變建筑結構的,租賃期滿后,乙方負責修復。
第二十四條由于乙方改變建筑結構,如屋面、外墻面等,其保修責任由乙方承擔,并支付甲方預留的原施工單位保修金的等額數量。
第二十五條乙方在租賃期滿后應將其所租賃的某某辦公樓恢復出租前的原樣。甲乙雙方在租賃期滿之日后的十五天內正式辦理某某辦公樓的退租交接。交接時甲乙雙方共同核查某某辦公樓及其設施是否完好,如有正常損耗外的損壞須照價賠償。
第七章續期及合同終止
第二十六條如乙方未滿租賃期需提前退租,應在提前退租日的前三個月向甲方提交提前退租書面通知,否則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的保證金。甲方應于接到乙方的提前退租書面通知后一個月內與乙方接洽,協商具體的提前退租事宜。
第二十七條如乙方要求延長本合同租賃期限的,應在不遲于某某辦公樓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及有關文件,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應重新訂立合同。第二十八條乙方在租賃期滿后不再續租的,應在不遲于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交書面通知,甲方應于接到乙方的退租通知后一個月內與乙方接洽,協商具體的退租事宜。
第二十九條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在乙方某某辦公樓租賃期滿后無法按照本合同規定收回某某辦公樓的,乙方除應支付違約金外,還需按本合同所定租金標準支付占用費。
第八章違約
第三十條除本合同文件另有規定外,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違約:
1.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本合同第六條所定某某辦公樓;
2.未事先通報乙方而在乙方租賃的某某辦公樓內作業造成乙方機器設備損壞;
3.違反本合同其它條款
第三十一條除本合同文件另有規定外,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違約:
1.損壞各類配套設施;
2.因其對某某辦公樓的使用或對建筑結構的改動而影響他方正常使用某某辦公樓或損壞房產;
3.未按規定將租賃某某辦公樓交還甲方;
4.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它費用;
5.未按規定時間裝修和進駐的
6.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三十二條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日違約金計算,違約金將用以下計算方法得出的金額:
1.日違約金為300元人民幣;
2.違約天數=違約事實發生之日起至糾正違約之日止的日歷天數;
3.違約金金額=日違約金×違約天數。
第三十三條違約造成的另一方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違約方還應支付超過違約金部分的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據實計算,共同核定,也可由雙方共同委托具有專業的第三方核定。
第三十四條違約金、賠償金的付款幣種為人民幣。
第三十五條違約金、賠償金最遲于違約方被通知之日起十天內償付;違約事實于償付當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續的,違約金、賠償金最遲應于當月月底以前付清。
第三十六條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它費用,或任何一方逾期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應視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額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滯納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它款項超過30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無償收回某某辦公樓并不退還保證金,乙方同時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七條在租賃期限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雙方可按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經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條本合同用中文書就,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上海張江生物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簽署日期:
簽署地點:
正規房屋租賃合同范本2出租人(甲方):證件類型及編號:
承租人(乙方):證件類型及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建筑面積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房屋(是/否)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最多不超過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對多人居住的,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定報送服務站。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甲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京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起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
個月。甲方應于年月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計:人民幣元整(¥:)。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人民幣元整(¥:)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由甲方承擔,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稅費(9)衛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執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正規房屋租賃合同范本3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_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米。
2、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租住人數_________人。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及租住人數。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止。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必須在租賃期滿______個月之前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續簽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該房屋每月租金為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房屋租金支付方式為______付,在每個支付周期開始前________日內支付。
第五條押金
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押金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租賃期滿,房屋經甲方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給乙方。
第六條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1、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
2、乙方應當按時交納以下費用:煤氣、水、電___________。
第八條房屋的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
2、乙方應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3、租賃期間,防火安全,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驗收時雙方應當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2、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3、乙方交還房屋時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如一方支付對方相當于_______個月房屋租金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但由乙方主張的,不退還押金。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分租、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的。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租住人數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超過_______日。
(5)未按時交納本合同第七條應繳納費用超過_____________元或_____日的。因上述原因終止合同的,乙方交納的押金不予退還,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因上述原因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_______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四條補充協議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其他
當前的水、電等表狀況:
(1)水表現為:______度;
(2)電表現為:__________度;
(3)煤氣表現為:__________度。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