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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燃氣發展規劃范文1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渝辦發[]190號),結合我區城鎮燃氣經營管理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城鎮燃氣經營實行特許經營
區經信委對市經信委核發的經營許可證進行初審,負責核發區內注冊的鎮燃氣公司經營許可證。區工商分局負責對持有《燃氣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企業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對已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但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不予辦理企業年檢。區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核發許可證的燃氣企業上年度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情況進行評估。對未通過評估的企業提出整改意見,責令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后仍未通過復查評估的,依法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嚴禁無資質企業從事燃氣經營。任何無資質的企業從事燃氣經營均屬非法經營,必須予以取締。現已經在轄區范圍內從事燃氣經營的無資質企業,必須在年12月30日前取得資質或由有資質的企業整合;在未取得經營資質前,不得發展新的工業、商業、集體和居民用戶。在年底前未取得許可證且從事城鎮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由區經信委按照國務院583號令予以查處。
二、進一步規范燃氣經營供區管理
區經信委要根據全區城鎮燃氣發展規劃、供需現狀等情況,制定燃氣經營供區方案。
(一)現已形成的供區,各燃氣經營企業于年12月底前上報區經信委予以確認批復(含管網布置圖)。沒有管網平面布置圖的(含電子版),應在年年底前補充完善后,報經信委并送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已有管網平面布置圖(含電子版)經區經信委確認批復后,涉及占地或開挖的管線報區規劃局審批后方可實施。電子版應含管網平面布置位置、埋深等內容,并采用獨立坐標系實測。
(二)燃氣經營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任何鎮街發展新的用戶,擴大供區。對新供區管網建設在實施前,應報區規劃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批準的新供區,必須設計管網平面布置圖;其管網平面布置必須服從于所在鎮、街建設規劃,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在管網平面布置圖簽字同意;經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字同意的管網平面布置圖(含電子版)需報區經信委批復,并送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查。
(三)燃氣經營企業的供區轉讓,需報區經信委批準。
三、進一步嚴格燃氣安裝收費及終端供氣價格標準
城區燃氣安裝費用由初裝費和安裝費組成。場鎮居民安裝燃氣,采取定額包干收費辦法,燃氣安裝收費及終端供氣價格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文件執行,不得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搭收其他費用或多收費用。燃氣安裝費的收取是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行為,不得委托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或其他個人代為辦理。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嚴格履行供用氣合同,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向用戶提供及時、良好的服務。各燃氣經營企業要端正服務態度,尊重用戶意見,嚴禁向用戶特別是新開用戶搭售或指定購買某種燃氣器具等商品。
四、科學編制發展規劃
編制區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區經信委要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規劃局、區建委、區國土房管局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區“十二五”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經信委備案。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要嚴格按照燃氣發展規劃編制本供氣區域的實施計劃。
五、進一步規范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保護和燃氣設施保護
(一)規范燃氣工程項目審批。我區在進行新區建設、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時,要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新建、改動的城鎮燃氣管道、燃氣充裝站及儲配站等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必須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經區經信委審批同意后實施。城鎮燃氣經營者持區經信委審批同意批復辦理規劃、質監、消防等相關手續。對不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或未經燃氣管理部門審批同意的工程項目,規劃部門不得劃定建設規劃紅線,不得核發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
(二)加強燃氣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城鎮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城鎮燃氣工程所用重要設備、材料必須按照招投標管理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中標單位。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鎮燃氣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燃氣建設施工單位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燃氣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報區經信委組織竣工驗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工程檔案報送區經信委備案,并將工程檔案移交規劃、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燃氣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強燃氣設施保護。區經信委要會同規劃部門、城鎮燃氣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區經信委及規劃、消防、安監等部門要加強對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監督管理,按《條例》規定嚴肅查處有關違規行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六、建立燃氣安全管理及應急體系
(一)區經信委要會同消防、安監等有關部門制訂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不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二)城鎮燃氣經營者的安全生產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編制完善各類燃氣事故搶險救災及應急處置預案,組建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聯合演練。同時,要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城鎮燃氣企業要采用先進燃氣管網監測技術、設備,加強燃氣管網設施運行的安全檢測,確保管網設施安全、平穩運行。
(三)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區經信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編制燃氣應急預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七、進一步加強燃氣管理行政執法
(一)區規劃局在編制城市規劃、調整規劃或批準建設工程項目時,應按國務院《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國務院313號令)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相關規定,征求區經信委和燃氣經營企業意見,滿足已經形成的燃氣管網平面布置的安全等相關要求;同時,應標明建設工程界內地下燃氣管網位置。建設單位應按相關規范要求,保障建設工程界內燃氣設施的安全。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時,應提前通知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商定作業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燃氣經營企業應派人到現場監護,配合施工建設單位進行安全作業;施工建設造成的燃氣管道等設備設施的損壞、造成的燃氣放空和泄漏等直接損失或其他賠償,全部由施工建設單位負責。
(三)燃氣經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進戶抄表等,必須佩帶標志和證件,依法開展工作,用戶應予以配合。
(四)區經信委要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組建專門執法隊伍,保障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八、進一步規范城鎮燃氣企業經營管理行為
(一)規范城鎮燃氣企業客戶服務行為。區經信委要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制定《城鎮燃氣企業客戶服務管理規范》,建立健全客戶服務管理組織體系、客戶服務基本管理制度,規范驗收通氣、收費、入戶安檢、抄表、維修等服務人員的工作流程。
(二)依法查處與整治違法經營城鎮燃氣行為。對未取得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而從事城鎮燃氣經營的公司或分公司,按照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區經信委會同工商、安監等部門聯合整治,依法查處。
(三)規范城鎮燃氣經營收費行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安裝、服務等收費行為,杜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四)開展燃氣安全宣傳活動。區經信委要組織本區域內城鎮燃氣企業,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印制燃氣安全手冊,廣泛宣傳燃氣安全常識、燃氣事故案例、法律法規標準等,普及燃氣安全知識。
市燃氣發展規劃范文2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市場引導、企業運作、車主自愿”的原則,根據“環保、安全、經濟”的要求,有序推進車用天然氣加氣站點建設,規范汽車燃氣動力增裝行業管理,努力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建設。
二、發展目標
優化車用天然氣加氣站布局,加快站點建設,形成“布局合理、資源互補、競爭有序”的車用天然氣供氣網絡;加快推進公交、客運、出租以及環衛等車輛燃氣動力增裝步伐,全面提升我市車輛清潔能源使用水平。
三、推廣措施
(一)加快車用天然氣加氣站建設
1.加氣站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年),按照“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分步實施、形成網絡”的原則,有序推進實施。
2.CNG加氣站按照GB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年版)及SY0092-98《汽車用壓縮天然氣加氣站設計規范》等標準執行。如有國家最新標準出臺,應依照相應標準執行。
(二)規范汽車燃氣動力增裝行業管理
1.汽車燃氣動力增裝企業須依法取得相關特種設備許可資質,并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增裝、檢測設備以及廠房場地、技術工人須符合相關要求。
2.汽車燃氣動力增裝企業須按要求向質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通過相關審查后由質監部門給予資質認定,并向社會公布。
3.汽車燃氣動力增裝企業對增裝后的汽車質量負責,并出具增裝汽車合格證書,按照“一車一檔”原則建立增裝汽車檔案。增裝車輛使用的車載氣瓶須經質監部門登記注冊。
(三)規范天然氣燃料汽車增裝管理
天然氣燃料汽車動力增裝須到獲得資質認定的企業進行,增裝收費按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標準執行。汽車增裝后,車主憑車輛增裝合格證、氣瓶質檢報告,到公安車管部門登記備案。城市公交、客運及出租車原則上由相應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按計劃進行增裝。
四、組織領導及分工
成立市天然氣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成員由市發改委、市城管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安監局、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工商局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市天然氣汽車推廣應用的組織、領導及重大事項的協調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推廣運用工作。各成員單位分工如下:
市發改委:依法對加氣站的項目進行核準(審批、備案)。
市城管局:牽頭負責天然氣汽車增裝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工作;負責組織加氣站建設發展規劃的編制、修訂及實施,天然氣加氣經營企業資格審查;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天然氣汽車增裝數量的調控。
市質監局:負責車用氣瓶安裝、檢驗單位的資格審查;負責車用氣瓶的使用登記;負責車用氣瓶加氣站的充裝許可;負責充裝計量等監督管理。
市公安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負責對增裝后的汽車進行登記備案及正常審驗。
市安監局:負責對發改部門核準(審批、備案)后的加氣站實施安全許可,對加氣站建設項目進行設立前的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天然氣專用運輸車輛的運輸許可和監管。
市物價局:負責對汽車加裝、天然氣加氣銷售價格進行監管。
市環保局:負責指導機動車尾氣檢測機構的相關工作,引導超標排放的公益性車輛增裝為天然氣燃料汽車。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共同推進。推廣應用天然氣汽車是落實節能減排政策、改善大氣環境、提高市民生活質量、創建生態城市的重要舉措,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加強配合,確保把推廣應用天然氣汽車工作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本著整體謀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先期在出租、公交車輛上使用天然氣,運行成熟后再全面推廣。
市燃氣發展規劃范文3
【關鍵詞】 人力資源現狀 分析 對策 建議
為實現公司“十二五”發展規劃目標,建設一支高素質員工隊伍,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公司生產經營穩步、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公司人力資源現狀,剖析目前人力資源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對公司未來五年人力資源進行了分析、預測,現將有關情況分析如下。
1. 公司人力資源基本情況
截止2010年12月30日,公司在崗員工516人,各類專業技術人員184人,職能處室19個,輸氣站7個,燃氣處下轄各中心7個,管理所8個;工程處下轄7個施工隊,巡線稽查處下轄稽查隊1個、巡線隊5個。燃氣居民用戶17.5萬戶,工業用戶177戶,燃氣長輸管線及城市干線建成近860公里,年供氣量達2億m3。
1.1員工年齡結構情況
公司全員平均年齡為35.4歲,其中50歲以上員工70人,占員工總人數的13.57%;40歲至50歲員工75人,占員工總人數的14.53%;30歲至40歲員工136人,占員工總人數的26.36%;30歲以下員工235人,占員工總人數的45.54%。
1.2員工學歷情況
研究生11人,占員工總人數的2.13%;本科學歷174人,占員工總人數的33.72%;大專學歷122人,占員工總人數的23.64%;大專以下學歷210人,占員工總人數的40.7%。獲得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員工總人數的59.5%,公司員工文化層次總體比較高,為公司后續發展提供較高素質的人才儲備。
1.3專業技術人員情況
公司現有專業技術人員184人。正高級職稱1人,占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的0.54%;副高級職稱29人,占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的15.76%;中級職稱25人,占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的13.59%;助理職稱及技術員129人,占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的70.11%。具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占公司總人數的35.66%。
1.4人工成本利潤率情況
我公司2010年人工成本總額3660.4萬元,利潤16511萬元,人工成本利潤率為451%。燃氣行業平均人工成本利潤率為91.1%,人工成本預警線為63.7%,我公司人工成本利潤率遠遠高于燃氣行業平均水平。進一步說明了企業生產運行良好,經濟效益較高,生產效率不斷提升,公司供氣結構合理,經營管理到位,但人工成本長期處于較低的水平,也突出地顯現了公司人員不足的問題。
2. 目前公司人力資源現狀分析
2.1有利因素
2.1.1公司為國有控股大型一類企業,定位以服務為主的公用事業。企業以“惠澤民生、服務社會”為己任,注重行風建設,在我市廣大用戶和社會各界口碑較好,認可程度較高,企業形象好。
2.1.2目前,公司日平均輸氣量55萬m3,90%以上為工業用戶,居民用戶不足10%,用戶結構合理,經濟效益較高,業績良好,受外界經濟形勢波動,干擾較小,員工收入穩定,社保、福利健全,勞動關系融洽,對人才有一定的吸引力。
2.1.3公司人力資源儲量較充足,特別是以30歲以下員工為主,有利于公司各項業務的開展和執行。
2.1.4員工總體素質較高,公司關注員工個人發展,任人唯才,唯績,近期還將進一步完善一線員工的成長路徑,構建較為完備的員工培訓體系,做好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實現員工與企業的共同發展。
2.2制約因素
2.2.1公司員工年齡結構呈寶塔型,年齡越大人員越少,以30歲以下員工為主體,人才資源儲備比較充足,但存在兩方面結構性矛盾。一是相對充足人才儲備與可以當期使用的中層管理人才的矛盾,中間出現一定程度的斷層;二是成熟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占比例較低。
2.2.2公司尚未搭建起各類人員發展、成長途徑。公司按類型可分為行政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一線操作工人三類,但上升通道仍然以行政途徑為主,職業發展通道過窄,且職務級別對員工收入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也誘使各類人員往行政序列上擠,不利于各類人員立足崗位、鉆研業務。
2.2.3由于歷史原因和體制上的差異,公司薪酬總體水平不低,但存在不平衡問題,導致對中、高層次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優秀操作工人缺乏吸引力,而且這部分人才也正是公司的不可或缺的剛性需求。
3. 未來公司人力資源發展對策及建議
3.1人力資源戰略目標
針對我公司人力資源現狀的分析,為有效解決目前人力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更好地配合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近五年我公司人力資源戰略要實現以下目標:
3.1.1做好人員定責、定員、定編(三定)工作,按照公司實際運營需要,確定公司職能部門職責和人員編制,根據公司發展和工作量的增加,有計劃地招錄和配備員工,確保人崗匹配,人事相宜。
3.1.2進一步完善約束激勵機制,為員工提供寬泛的多渠道成長途徑,吸引和保留高素質專業型、技能型人才,鼓勵員工崗位成才,提高績效,多做貢獻。
3.1.3優化人力資源結構,重點是培養和引進一批文化層次較高、素質較好、技術能力較強的專業人才,特別注重剛性人才的培養、選拔和引進工作,努力打造一支適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技術精湛、作風過硬的員工隊伍。
3.2人力資源規劃構想
3.2.1人員需求缺口預測
公司居民燃氣從業人員232人,人均服務用戶1:754戶,跟據國內燃氣行業1:620戶,在現有用戶數不增加的情況下,目前居民燃氣從業人員還需增加50人。如果以公司每年3.5萬戶的發展速度估算,未來5年內,居民燃氣從業人員還需增加283人。
根據現有人員的年齡結構,未來5年內,陸續退休人員將達到43人。
因個人原因辭職、解聘及疾病等其他不可預料因素也可能導致部分崗位的空缺,參照公司“十一五”期間人員流失率0.85%的水平,隨著長春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員流動也將呈加快趨勢,未來5年間,人員流失率按1%預計,這部分缺口將達到40人。
綜合考慮燃氣行業的未來發展、人員變動等情況,未來5年內的人員總需求為416人,平均每年為84人。
3.2.2提高員工素質
鼓勵專業對口的管理人員考取法律顧問、一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二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師、二級注冊結構師、工程保價師、理化檢驗員、無損檢測員(射線Ⅱ、磁粉Ⅱ)等相應執業資格證;鼓勵專業技能人員,考取氣體保護焊、氬弧焊、管工、起重工等相應專業技能資格證。對于技術緊缺型人才,采取事業、待遇、感情留人政策;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力爭做到一線操作員工重點培訓、急需緊缺人才抓緊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強化培訓、企業管理人員加強培訓,為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為公司安全平穩供氣提供人才資源的保證。
結束語:
結合公司人力資源現狀,建立 公司“十二五”人力資源發展規劃,組建一支科學、高效的人力資源團隊,持續和系統分析企業在不斷變化條件下對人力資源的發展要求,使公司人事政策、發展思路、發展目標和工作任務切實可行。
參考文獻:
[1] 《關于長春市部分行業人工成本情況及預警線的通知》(長人社[2010]69號).
[2] 勞動部[1997]261號.
市燃氣發展規劃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確保燃氣供應,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與應急保障,燃氣的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與維修、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燃氣事業發展應當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燃氣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全市次高壓天然氣管線、天然氣門站、加氣母站、標準站、子站建設項目的審查及管理工作和市城市規劃區(含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中壓天然氣管線及其配套設施、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和石油液化氣站的建設項目審查審批工作。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縣域內的中壓天然氣管道及配套設施、石油液化氣站等建設項目審查審批工作,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縣發改、規劃、國土、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燃氣有關審查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監管體制,加快天然氣供應調控機制建設,規范天然氣市場的開發利用,加強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積極防范各種燃氣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并對用戶安全使用燃氣進行指導。燃氣用戶應當遵守燃氣安全用氣規則,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七條市、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全市天然氣發展利用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燃氣專項規劃,按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市規劃區內的燃氣專項規劃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報省燃氣主管部門備案。各縣燃氣專項規劃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通過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報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需要變更燃氣專項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九條進行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及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預留位置。因燃氣經營單位原因未與道路施工同步建設燃氣設施的,新建道路5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年后方可申請挖掘道路,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并按照“先審查,后審批,再建設”的程序組織建設,即建設單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瓶裝液化氣站、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要按照總量控制、有序發展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燃氣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燃氣工程的設計須經有關部門進行施工圖文件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文件不得隨意更改。燃氣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和檢驗制度。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的監督檢查和檢驗。燃氣工程建設所用的設備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在城市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城市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城市燃氣管網。
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經營燃氣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儲罐容積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和設計用戶在2萬戶以上的管道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證。儲罐容積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和設計用戶在2萬戶以下的管道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由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證。位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證。
第十七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等燃氣設施和燃氣檢測、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在規定的經營場所范圍外或者單位為內部生產設立燃氣供應站點的,應當向燃氣供應站點所在地市、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燃氣供應許可證。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相關的燃氣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涂改、偽造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供應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所供燃氣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指標。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安全管理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網絡。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燃氣經營企業巡查人員入戶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專門的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防護用品、消防器材、搶險車輛、通訊設備等,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并報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備案。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搶險搶修電話,向社會公布,并設專人每天24小時值班。
第二十四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公開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規則,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職人員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
第二十五條合并、變更瓶裝燃氣經營場所,需重新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八)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九)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十)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十一)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燃氣質量、壓力和計量標準不間斷地供氣。因管道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確需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48小時前予以公告,并按規定時間恢復供氣;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90個工作日向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燃氣使用
第三十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安裝施工。
第三十二條單位燃氣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六)盜用燃氣;(七)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八)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九)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十)傾倒燃氣鋼瓶殘液;(十一)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十二)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三十四條燃氣價格及相關收費標準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報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任何企業不得擅自更改。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企業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六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燃氣器具經銷單位和販賣日用品的小賣部、攤點等不得銷售充有燃氣的鋼瓶或非法換裝燃氣。
第三十七條燃氣器具應當使用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產品。禁止銷售、安裝國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經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產品。燃氣器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第三十八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燃氣安全檢查監督機制,實行日常檢查制度。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對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和更新。報廢的燃氣鋼瓶應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不得翻新使用。第三十九條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五章燃氣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市、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燃氣設施的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經營場所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二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接到查詢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安全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燃氣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監督下施工,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施工中損壞燃氣設施的,應立即報告燃氣經營企業,并采取緊急措施,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四十四條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改裝、遷移方案、安全防護和保障供氣的措施,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五條總重10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需通過地下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時,應當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六章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四十六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七條市、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器具經營安裝維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
第四十八條市、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15日內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市、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五十條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五十一條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五十三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市燃氣發展規劃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經營行為,確保燃氣生產供應和使用安全,維護用戶、供應單位和生產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質量,改善大氣環境,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燃氣,是指供給生活、生產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人工煤氣、天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在*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燃氣,從事燃氣生產、儲存、輸配、供應和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銷售、安裝、維修燃氣設施、器具以及從事燃氣規劃、管理的,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燃氣管理工作。縣(市)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燃氣管理工作。市、縣(市)燃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燃氣的消防監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鋼瓶的安全監察;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燃氣設施及燃氣器具、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質量檢驗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統一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用戶的原則發展燃氣事業。
政府對公用燃氣事業實行扶持政策,鼓勵新技術的開發研究和推廣應用。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和管道燃氣建設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燃氣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國內外貸款、發行債券等多渠道籌集。
第八條在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時,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同時安排燃氣設施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在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居民住宅,應同時設計和安裝管道燃氣設施。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必須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基建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并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安裝、維修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施工單位還必須取得師容器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資質。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公安消防、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專業驗收和建設部門綜合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當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第三章燃氣設施管理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存、灌裝、運輸、輸配所使用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四條管道燃氣設施的所有權按以下規定劃分:
(一)居民用戶:以燃氣計量表具為界,表具前(含表具)的供氣設施歸供氣單位所有,表具后的供氣設施歸用戶所有;
(二)工業、公建和其他團體用戶:中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城市燃氣中壓管道支線閥門為界,自燃氣供應廠(站)至支線閥門以前的燃氣設施(含支線閥門)歸供氣單位所有;支線閥門以后的(含調壓室、調壓器)歸用戶所有。低壓管道供氣用戶以用戶圍墻或建筑物外緣為界,圍墻或建筑物以內的,歸用戶所有。
第十五條燃氣計量表具及其附屬配件由技術監督部門設置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實行檢定;液化氣鋼瓶、儲罐等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的檢驗工作,由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檢驗單位實施。
第十六條增加、減少、拆除、遷移、改造、維修燃氣設施,應事先向供氣單位提出申請,由供氣單位組織實施。
禁止用戶擅自安裝、拆除、遷移、變更、維修燃氣設施。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輸配燃氣的儲罐、槽車、車用儲氣罐、液化氣鋼瓶等壓力容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檢驗、校驗。
第十八條管道燃氣供應單位應當在抽水井、閥門井、調壓室、輸配管沿線等重要部位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遷移、遮擋、覆蓋、涂改管道燃氣設施及其標志。
禁止在管道燃氣設施上或在國家規定的安全隔離間距內堆放物品、垃圾和修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進行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占壓燃氣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業主單位應予自行拆除。
禁止在國家規定的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隔離間距內存放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品,禁止向燃氣設施傾倒或排放腐蝕性液體和氣體。
第十九條在國家規定的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隔離間距內進行工程項目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事先向管道燃氣供應單位辦理安全監護手續,并提供施工、保護方案,商定安全保護措施,保障燃氣設施的安全,在施工時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施工現場劃定安全保護區域范圍,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記,并由供氣單位派員現長;
(二)不準動用機械設備進行推、鏟、挖作業,不準擠壓、碰撞管道燃氣設施,并采取保護措施確保管道燃氣設施不受損壞;
(三)不得搬運、遷移、啟閉調壓箱(柜)、抽水井、閥門等管道燃氣設施;
(四)確需動火作業,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并按有關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采取防范措施;
(五)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氣設施損壞、漏氣的,應當立即采取防護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供氣單位報告,組織搶修。
第四章燃氣器具管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所稱的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灶具、熱水器、取暖器、烘烤器、空調器和燃氣計量器具、燃氣調壓器、燃氣車用套件等器具。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銷售、安裝、使用的燃氣器具,其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并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氣源適配性檢驗合格后,貼置鑒別標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燃氣器具,不得銷售、安裝和使用。
在本市銷售燃氣器具的單位,必須在本市設有固定的或指定的維修點(站),具備及時為用戶提供售后服務及維修的條件。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氣源適配性檢驗,并定期公布適應本地使用的燃氣器具銷售目錄。
第二十二條燃氣供應單位不得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單位經營的或者特定品牌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不得違背用戶的意愿搭售商品。
第二十三條燃氣器具安裝、維修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第二十四條燃氣器具安裝單位應按技術規范要求施工,保證安裝質量,并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五章燃氣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設立燃氣供應單位除符合工商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并與用戶發展規模相適應的供氣設施,其廠(站)設置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二)具有長期穩定符合質量標準的燃氣來源;
(三)具有相應資質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具有完備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和企業章程;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六)具有與供應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設立燃氣供應單位,除按規定程序申請工商營業執照外,還應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一)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依有關規定進行籌建;
(二)向公安消防、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有關許可證;
(三)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燃氣經營資質證書和供氣許可證。
負責審批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分別在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二十七條禁止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燃氣經營資質證書和供氣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燃氣供應單位合并、分立、終止或其他重大事項的變更,必須事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再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燃氣生產、供應單位應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驗制度,確保燃氣熱值、組份、壓力等安全、技術、質量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禁止向無供氣許可證的單位提供氣源或代儲存、運輸、充裝液化氣。
第三十條管道燃氣供應單位應當保證安全、連續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因城市建設、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調整供氣量、降低供氣壓力或暫停供氣時,管道燃氣供應單位應報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七十二小時通知用戶。恢復供氣前,供氣單位應及時通知用戶。
第三十一條瓶裝液化氣的充裝量應當與該瓶標稱重量相符,其誤差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允差范圍。
液化氣供應單位,必須設置公平秤,接受用戶監督,并按規定及時抽取殘液。瓶裝液化氣充裝量少于規定標準的,供氣單位應退還不足部分價款。
禁止超重、欠重、漏氣、缺陷超標等不合格瓶裝液化氣氣瓶出廠、站。
第三十二條燃氣供應單位應建立用戶檔案,便于為用戶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價格,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按價格法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用氣管理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燃氣或增加用氣量的,應向燃氣供應單位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由燃氣供應單位和用戶簽訂供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供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供氣方式、性質、數量、時間、結算、安全責任及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五條用戶需要變更用戶名稱、燃氣用途或停止使用燃氣時,應向燃氣供應單位申請辦理變更、停用手續。
第三十六條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時繳納燃氣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交。連續兩次不繳納燃氣費的,燃氣供應單位可以停止供氣。
第三十七條管道燃氣用量,由燃氣供應單位定期抄量。燃氣計量表具發生故障,按上一次抄表前四個平均用量計算當月用量。用戶對計量表具的計量有異議的,可申請技術監督部門設置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檢定合格的,由用戶繳納檢測費;檢定不合格的,由燃氣供應單位繳納檢測費并更換計量表具,并按前四個月的平均用量調整燃氣費。
第三十八條燃氣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燃氣輸配管網上直接接管安裝燃氣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盜用燃氣;
(二)擅自安裝、拆除、改裝、遷移、遮擋、覆蓋管道燃氣設施或將計量表具安置于密閉的箱、櫥(柜)內,或在表具周圍設置影響讀數的障礙物;
(三)將燃氣設施作為負重支架堆放、懸掛物品或者將燃氣管道作為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四)擅自安裝管道燃氣熱水器等燃氣器具;
(五)擅自啟封、動用、調整燃氣供應單位密閉的管道燃氣設施;
(六)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燃氣器具;
(七)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八)火烤、摔砸、倒臥液化氣鋼瓶以及倒灌或分裝液化氣和排放液化氣殘液,改換鋼瓶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拆修瓶閥等附件。
第七章燃氣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燃氣供應單位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健全燃氣安全保障體系。
第四十條燃氣供應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有關安全使用手冊,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戶進行安全使用燃氣的指導。
用戶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保證用氣安全。
第四十一條燃氣生產廠區、儲罐區、氣化站、供應站、加氣站均應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并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消防人員,定時進行巡回檢查。
第四十二條瓶裝液化氣灌裝必須在儲灌站內按操作規程進行。禁止在儲罐和槽車罐體的取樣閥上灌裝液化氣或用槽車、大鋼瓶直接向小鋼瓶灌裝液化氣。
禁止使用超期、漏氣、缺陷超標等不合格的液化氣鋼瓶。卡式爐氣罐不得重復灌裝和充裝液化氣。
第四十三條燃氣供應單位使用的鋼瓶和調壓器,必須選用國家定點生產廠的合格產品,并應建立原始臺帳,分別報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
第四十四條燃氣運行工、維修工、灌裝工、槽車押運工、駕駛員、危險品專管員、銷售維修工及燃氣器具安裝、維修工和電工、電焊工等關鍵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經上崗培訓合格,并按國家規定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上崗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四十五條管道燃氣供應單位和液化氣儲配站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安全值班制度,配備專職檢修人員和必要的搶修設備、器材,制定事故搶修預案,保證有效、及時地搶險和處理事故。
燃氣供應單位應配備專職人員適時對燃氣設施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供氣。
燃氣供應單位必須設置、公布用戶安全維修專用電話。
用戶發現燃氣事故征兆、隱患,應及時向燃氣供應單位報告;燃氣供應單位接到報告,應立即派員赴現場實施搶修,不得延誤。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管道燃氣設施損壞、泄漏或者因泄漏引起中毒的,應立即報告供氣單位,并采取關閉閥門、通風等防護措施。
發生燃氣引發的火災、爆炸及人員中毒傷亡事故,應同時向公安消防、衛生、勞動安全監察等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對燃氣事故的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居民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供氣。
第四十九條燃氣生產、供應單位和燃氣器具銷售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用戶進行安全使用燃氣指導的;
(二)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的;
(三)供氣熱值、組份、壓力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四)超重、欠重、漏氣、缺陷超標等不合格瓶裝液化氣氣瓶出廠、站的;
(五)銷售燃氣器具未經氣源適配性試驗或適配性試驗不合格的;
(六)未按規定建立搶險隊伍、配備消防設施,未及時搶修燃氣設施故障的;
(七)燃氣供應單位擅自停止供氣或未履行通知義務的;
(八)違反規定倒灌、分裝液化氣和排放液化氣殘液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具備資質條件從事燃氣供應和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二)在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未實行燃氣設施同步設計、施工、驗收的;
(三)燃氣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向無經營資質證書、無供氣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提供燃氣氣源的;
(五)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或出賣燃氣經營資質證書和供氣許可證的;
(六)擅自在管道燃氣設施上或在安全隔離間距內堆放物品、垃圾、修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品或向管道燃氣設施傾倒和排放腐蝕性液體和氣體的。
第五十一條在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氣設施損壞、漏氣,不保護現場、不及時報告燃氣供應單位,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應賠償造成的損失外,并可對施工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事業組織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對破壞、盜竊燃氣設施、阻礙、毆打、侮辱依法執行公務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應當由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消防、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燃氣生產、供應單位因過錯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燃氣發展規劃范文6
關鍵詞:;燃氣;管網;燃氣管網;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TU996.6+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城市燃氣管道的建設與發展直接關系著人們日常生活的便捷性。目前,我國多數城市都已完成對城市管網的規劃與建設。對于一些老城區來說,城市燃氣管網建設的較早,但由于傳統工程技術條件以及城市規劃的影響,多數燃氣管網存在著老化、管網泄漏、規劃設計不安全等相關的安全隱患,這對于城市城市的長遠規劃與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對于部分新建城區來說,燃氣管道建設的雖晚,但是仍舊存在燃氣管網不發達、不全面、不科學的問題,給燃氣管網的運行帶來了較大的安全隱患。相關數據表明,近年來由于城市燃氣管網工程建設以及人們對于燃氣的使用不合理、不科學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呈上升狀態。事實上,對于城市燃氣管線安全運行管理的研究能夠有效地改善我國城市燃氣管網發展的狀態,保障城市管網的安全發展。
影響城市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相關因素
長期運行使管道產生老化現象,致使存在大量的事故隱患。城市燃氣管網的老化主要是由于自然因素以及外界環境因素所引起的。由于管道外部未采取相應的電化學保護措施,造成土壤中所包含的無機鹽物質與金屬管道發生相應的反應,從而加速了燃氣管網的腐蝕與老化程度。同時,對燃氣管道的老化狀況缺乏全面的、深刻的認識,缺少合理的措施及科學管理體系來提高管道運行的安全性。
(2)城市建設的違章、野蠻施工致使管道受到外來的機械損傷。近幾年城市的快速發展,道路工程項目建設的不斷推進,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工程技術人員以及操作人員的疏忽性,未對施工地況進行相應的安全性檢查,也未對燃氣管道進行勘察,致使施工機械直接破壞了埋地管道,甚至引起重大的災難性事故。同時,違章的管道建設也同樣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
(3)缺少先進的、科學的泄漏探測和堵漏技術,致使泄露事故發生時產生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經濟損失,不能適應管道長遠的發展和更高的需求。
(4)人員的安全觀念問題。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薄弱、工作時心存僥幸沒有按照規則辦事,再加上技術素質不高,這樣會導致燃氣企業安全管理的松弛,責任落實不到位,由此有可能引發事故。
(5)監管問題。即安全管理和安全監察的力度不夠。由于燃氣管道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加之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和勞動行政部門的安全監察的力量不足,不能從設計、施工、運行、驗收等環節中對燃氣管道的安全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檢察,致使燃氣企業安全管理的許多問題和隱患都不能及時發現并解決,而且對發生過的事故不能進行認真徹底的調查處理,致使事故原因找不到,責任也分不清,事故的責任者得不到應有的處置。
城市燃氣管網安全管理方面的經驗及對策
采用較為先進的修復技術
一般來說,為了防止建設周期較長的城市管道出現腐蝕老化的情況,我國多開展新管道改造工程,將老化的管道進行報廢處理并更換為新管道。但是一些較為發達的國家為了節約資源,采用較為先進的修復——修理技術替代新管道改造工程,即采用翻轉襯法與環氧樹脂襯法兩類方法對燃氣管網進行維護,進而能夠有效地延長管網的使用壽命,同時為適應不同類型不同管徑的燃氣管道,也在這兩種方法的基礎上開發出若干的變體技術。
改善城市燃氣管線的結構
以往常用的燃氣管道的材質均為鋼鐵結構,此種材質不僅容易腐蝕而且成本較高,使用使用周期較短。因而開發新材料用于城市燃氣管線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已經國外開發出了鋼鐵的替代品—柔性管。柔性管是指由不銹鋼波紋管外覆層制成的燃氣管,其防腐與抗震性能極佳,且可以長距離敷設而無需任何接頭 因此采用柔性管能有效防止燃氣泄漏,加之安裝便捷,大多數燃氣事業單位都采用柔性管。
總結
總而言之, 城市燃氣管網的安全運行與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現在人們的生活離不開燃氣管網,但針對我國目前城市燃氣管網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本文給予了一定的對策和措施,由于篇幅的關系,筆者論述的較為有限,其實對于燃氣管網工程的設計與建造需要結合城市未來的發展規劃,避免城市燃氣管網在其他建筑工程開展中受到損壞。
參考文獻:
[1]劉珺琳. 城市燃氣管網安全運行問題及其對策[J]. 中國新技術新產品. 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