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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污水應急治理范文1
首先感謝各位朋友對中國城鄉污水處理與安全供水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下面,我向各位朋友簡要介紹一下建設部落實節能減排任務,推進城鄉污水處理與安全供水、開展“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及籌備“第六屆亞太地區基礎設施發展部長級論壇及第二屆中國城鎮水務發展國際研討會”的有關情況。
一、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推進城鄉污水處理的情況
今年7月份,國務院印發了關于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確提出了“*”節能減排工作目標、總體要求和九方面的工作任務。我部對方案中要求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建設部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實施方案》,我們將以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為重點,科學編制城鄉規劃,深化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推進建筑節能,落實公交優先戰略,創新污水處理工作機制,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以健全法規制度為基礎,以經濟激勵政策為引導,以科技進步為支撐,以落實技術標準為保證,以加強考核評價為手段,扎實做好建設領域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工作,確保完成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推動城鎮發展模式轉變,實現城鄉可持續發展。
其中,建設部關于減排工作的目標是:到“*”期末,全國設市城市和縣城所在的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全國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新增城市污水處理能力4500萬噸。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35億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60%。
為了確保完成減排工作任務,實現減排規劃目標,我們將從如下領域扎扎實實地開展工作: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過快增長。一是指導各地在城市規劃編制中體現符合當地可持續發展要求的資源指標、環境指標,并作為強制性內容。二是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嚴格執行項目開工建設“六項必要條件”,把好新上項目準入關。
(二)實施水資源節約項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設。一是貫徹落實《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到2010年基本完成對運行超過50年以及老城區嚴重漏損的供水管網的改造,全國設市城市供水管網平均漏損率不超過15%。二是在城鎮全面推廣生活節水器具。三是力爭北方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污水處理量的20%,南方沿海缺水城市達到5~10%。四是會同有關部門盡快編制完成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等,并按職責分工抓好相關工作的落實。五是進一步完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的相關標準,研究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政策》,強化污泥處置的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再生利用技術政策、標準規范的貫徹實施,推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加強城鎮水環境綜合整治,逐步建立良好的水循環體系。六是研究制定《農村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指南》、《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運行經濟政策》,開展農村污水處理試點項目,建立農村污水處理技術研究中心。
(三)依靠科技,加快減排技術開發和推廣。一是啟動一批國家級的重點項目,以推進減排技術的研發。二是廣泛開展減排國際科技合作,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節能環保技術和管理經驗,更有效地組織實施好中荷“中國西部小城鎮環境基礎設施經濟適用技術及示范”等國際合作項目。三是構建科技交流平臺。
(四)強化責任,加強節能減排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二是加大實施節能節水產品認證管理力度。三是加強節能減排管理能力建設
(五)健全法制,加大監督檢查執法力度。一是積極做好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規的制定及修訂工作;積極研究開展節約用水等方面的立法準備工作。二是強化城市污水處理廠設施運行管理和監督。三是建立政府節能減排工作問責制,嚴格節能減排執法檢查。
(六)完善政策,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一是積極穩妥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二是完善和實施有利于減排的財政稅收政策。配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制定鼓勵節能減排設備、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方面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
(七)加強宣傳,提高全民節約意識。將節能減排宣傳納入重大主題宣傳活動,廣泛深入持久開展節能減排宣傳。一是每年制定節能減排宣傳方案,主要新聞媒體在重要版面、重要時段進行系列報道,廣泛宣傳節能減排的重要性。二是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開展創建節水型城市10周年總結表彰大會。
二、應對挑戰,加強保障供水安全工作的情況
當前,我國飲用水安全面臨著嚴峻的形勢。一方面,地面水環境質量沒有根本好轉。根據*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布的數據,全國七大水系地表水監測斷面中,Ⅰ~Ⅲ類水質占41%,Ⅳ~Ⅴ類占32%,劣Ⅴ類水質為27%,除珠江、長江干流水質較好外,遼河、淮河、黃河、松花江水質較差,海河污染嚴重。在47個重點城市中,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為80%以下的有14個。特別是近幾年,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頻發,嚴重影響飲用水安全。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雙苯廠苯胺車間發生爆炸及有機物泄漏事件,致使松花江吉林市以下江段的苯和硝基苯嚴重超標,造成松原市、哈爾濱市等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2005年12月中旬,韶關冶煉廠設備檢修期間超標排放含鎘廢水,導致廣東省北江韶關段發現鎘超標,沿江的重要城市英德、清遠、佛山、廣州北江飲用水水源地受到威脅;*年5月28日下午,在太湖富營養化導致藍藻暴發的環境背景下,由于污水形成的污染團進入太湖,并順水流推移至水廠取水口,造成水源水體污染,水質惡臭,嚴重影響無錫市近百萬群眾的正常生活;*年7月1日,江蘇宿遷上游客水污染團進入沭陽縣自來水廠取水口,造成飲用水源嚴重污染,水廠停水;*年7月中旬,作為吉林省長春市重要水源水庫之一的新立城水庫出現大量藍藻,導致長春市第三水廠臨時停產,緊急切換水源。
另一方面,我國仍是發展中國家,但新執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已經與國外發達國家水質標準接軌。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指標增加到106項,其中常規性指標43項,非常規性指標63項。總體上看,我國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已經與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水質準則》、《歐盟飲用水水質指令》、《美國飲用水水質標準》等國際發達國家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全面接軌,對水源保護和供水設施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期間,建設部將加強如下工作以確實解決飲用水安全保障問題:
(一)加強供水安全管理。針對我國供水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構建供水安全規劃與管理的技術方法體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術經濟政策體系。
(二)建立供水水質監控網絡及預警體系。針對我國供水水質監測技術落后、監管體系不健全等問題,構建和完善供水安全監測、預警、督察技術體系。
(三)強化城市供水安全技術保障。針對不同水源的水質特征,建立“從源頭到龍頭”全過程的監測、預警、處理的供水安全保障綜合技術體系。
(四)構建城鎮供水應急系統。針對突發性水污染事故頻發、城市應急供水預案不規范、應急處理設施不健全等問題,構建應急處理技術體系,形成與水廠現有工藝和設施相匹配、便于實施、快速響應、經濟有效的城市供水應急處理設施,制定應急預案和實施細則,并組織不同類型的應急供水演練。
三、關于“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介紹
“*”期間,建設部將會同相關部委共同實施“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以下簡稱“水專項”)是《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確定的16個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專項之一,該專項實施關系到主要污染物減排和水污染治理目標的完成,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責任重大,任務緊迫。水專項目標定位于為水環境改善、水體污染物減排和飲用水安全保障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將水專項實施任務與國家重點污染治理工程和流域水污染治理規劃有機銜接,與地方治污工作密切結合,緊扣《綱要》要求,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合力推進,積極推動專項的啟動,目前專項工作已取得階段性進展。
《水專項實施方案》緊緊圍繞《綱要》要求,以水環境質量改善和水體污染物減排國家目標為導向,在河流水環境整治、湖泊富營養化控制、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飲用水安全保障、水環境綜合管理與監控預警等五個主題開展研究,分三個階段(*-2020年,共15年)予以實施。
目前,水專項在圍繞《綱要》要求的基礎上,與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方案相結合,充分考慮了近期我國水體污染的總體形勢和發展趨勢,在專項重點任務設置上,注重了污染源控制與治理共性技術的創新和集成,從而為減排目標的實現提供技術支撐和儲備;在水專項項目示范地的選擇上,注重與近期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安排和地方重大污染控制計劃相銜接,重點考慮了“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一江”(松花江)、“一庫”(三峽水庫)在內的國家水污染重點控制區域,以及珠三角、長三角和環渤海等城鎮發展密集地區。
四、第六屆亞太地區基礎設施發展部長級論壇及第二屆中國城鎮水務發展國際研討會
城鎮污水應急治理范文2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表水體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轄的海域環境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生活和農業面源等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增加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確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環境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飲用水安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工作,并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檢舉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并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標準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水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等情況,編制《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以下簡稱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功能區劃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基本依據。
第八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照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批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環境保護、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水體和出境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監測和保護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流域、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安排產業布局、調整經濟結構、規范開發建設,協調推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第三章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十三條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飲用水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安排資金,扶持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促進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
農村自備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措施,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停產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脅下游地區飲用水供水安全的,還應當及時向下游地區通報。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有關飲用水水源污染狀況、應急措施和恢復供水的信息。
第四章生態建設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功能保護的需要,對下列區域、水體依法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區域、水體符合功能區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頭區;
(二)重要漁業水體、保護生物物種資源的水體;
(三)風景名勝區水體;
(四)重要的湖泊、濕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養區、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價值的區域、水體。
依法劃定的保護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水環境功能確定為一、二類水質水體的流域上游(含支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環境保護的需要,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設的項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環境污染的項目,應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目標、投入、成效和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區域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機制,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推廣節水減污技術,依法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使用化肥和農藥,發展種養結合的生態農業,控制化肥、農藥對水體的污染。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并向社會公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存貯、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養殖排泄物。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在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采取財政補貼、減免費用等扶持措施。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具體標準,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推廣使用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產養殖造成的水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江河、湖泊、運河、水庫、渠道、河道、溝池等開展清淤保潔工作,提高城鄉水環境質量。
第二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中明確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二十九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規范化排污口。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目標、水環境容量、水環境質量狀況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實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水質不符合功能區要求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削減指標。
第三十一條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
(二)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三)排放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水的;
(四)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已通過竣工驗收;
(二)有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配備應急處理所需的設施和物資;
(四)重點排污單位已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事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證明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允許排放的水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地點、排放方式、排放時間和排放去向等內容。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還應當載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和時限等內容。
排污許可證的有期限應當根據排污單位所屬行業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最長不超過五年。其中,位于環境敏感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其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三十四條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逐步推進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償使用和轉讓。在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內,依法有償取得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后,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節余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完善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加強城鎮水環境綜合整治。
鄉、村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三十六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工業廢水的,其處理設施應當具備相應的處理能力。
第三十七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八條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向環境超標排放以及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超標排放),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外,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加倍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九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過納管標準時,可以采取關閉超標排污單位的納管設備閥門等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水污染嚴重的流域、區域,劃定重點監管區,確定重點監管的行業和企業,限期整治。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的,應當暫停審批或者核準流域、區域內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一條水環境質量因嚴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達不到功能區水質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采取限制生產、停產等強制措施,確保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
第六章環境監控和應急處置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環境監控體系,完善環境安全預警預測系統,提高相關部門之間的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動態跟蹤評價水平。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狀況、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趨勢,統一水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四十四條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污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記錄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
第四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設置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重點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還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聯網,并提供在線監測數據。
第四十六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應急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化工、醫藥等生產企業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配備事故應急池等水污染應急設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七條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地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水行政、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電話。
第四十八條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海事、農業、漁業、水行政、國土資源和安全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對突發事件的要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七章執法監督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排污單位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和物品采取查封、暫扣措施。
第五十一條排污單位拒不履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頓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及時公布重大水污染違法情況。
第五十三條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定期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排污單位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水污染防治行政執法的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體污染的排污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未依法作出處理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其作出處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同級其他部門,對造成水體污染的排污單位未依法作出處理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相應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七條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第五十八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五十九條排污單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進行試生產,或者未按規定要求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試生產,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建設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并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條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六十一條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任務的;
(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審批、核準項目的;
(四)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違法審批排污許可證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履行執法職責的;
(八)因監管不力造成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長期或者嚴重超標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排污單位違反規定排放、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非法處置危險物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拒絕、阻擾、妨礙環境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污水應急治理范文3
一、主要目標
到今年年底,木蘭溪流域畜禽養殖污染得到有效整治,工業污染防治得到進一步加強,城鄉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日趨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得到加強;木蘭溪流域省控斷面水質功能達標率穩定在90%以上,紅山水庫水源水質有所改善,形成流域生態良性循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發展態勢。
二、重點任務
(一)飲用水源保護
按照《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年飲用水源保護和供水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政辦[]77號)文件執行。
(二)畜禽養殖污染整治
按照《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區年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59號)文件執行。
(三)工業污染防治
1.強化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的污染整治
強化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已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污水已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必須盡快完善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區內所有排污企業必須在年11月30日前自行處理達到接管標準要求并全部接管;對在年11月30日前未建成投運污水處理廠或污水未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暫停排放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
2.開展污水排放口整治
(1)組織重點流域范圍內廢水污染源普查。普查對象為月用水量超過300噸的行政辦公、學校、醫院、酒店、住宅小區、工業企業和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排污口。
(2)開展排污口整治。根據普查結果,力爭用2年時間,完成排污口整治。允許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工業、生活、養殖等污水,必須全部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
3.強化石板材行業污染綜合整治
(1)電力部門對已責令關閉的石材企業依照相關規定立即停止供電。
(2)年6月30日后,對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石材企業,由區石材行業綜合整治辦公室向金融機構通報,納入企業征信系統;對不達標的所有建筑飾面石材礦山和加工企業嚴格實行差別電價。
4.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根據《市區人民政府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清理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綜[]1號)有關規定,對在年6月30日前仍未向環保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的企業,要逐一排查、建立名錄,并在主要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布,追究其環境違法責任。
5.以強化執法為基礎,夯實流域環境安全。繼續加大環保專項執法檢查力度,開展重點行業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打擊違法排污企業,著力解決重點行業的環境問題。
6.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嚴格按照省經貿委、環保廳印發的《省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試行)有關要求,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循環經濟運行原則,對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內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放的企業以及電鍍、印染、制革、造紙、制藥、食品、化工等7大行業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強制審核,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實施全過程控制污染。
7.繼續做好結構減排,堅決淘汰落后產能。認真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對造紙、印染、皮革等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產業政策要求的落后產能,堅決按時予以關閉。
(四)加快城鄉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切實解決流域生產生活污染
1.年前已建成投運的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完善污水配套管網建設。具體如下:
區污水處理廠日處理能力1.75萬噸(已投運),負荷率要達到100%,即全廠日處理能力達到1.75萬噸以上。
2.城鎮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要嚴格按照固體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實現污泥無害化處置。
3.年全區計劃配套建設污水管網49公里。其中:區交通局6公里,經濟開發區5公里,工業園區20公里,鎮3公里,北高鎮3公里,新度3公里,西天尾鎮3公里,鎮海辦3公里,拱辰辦3公里。
(五)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
1.認真組織實施中央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程,推動我區農村環保工作的深入開展,按計劃組織生態鄉鎮和生態村的創建工作。
2.以保護流域重要生態功能為重點,加快推進流域礦山整頓和一重山綠化規劃工作,加大水土流失的治理力度,有效改善流域生態環境。
3.實施河道整治工程。
(1)水面垃圾清理。切實加大轄區河道兩岸及水面的保潔力度,全面清理堆積在河道兩岸的生活垃圾和鞋革邊角料等固體廢棄物,及時清理水面漂浮物和水浮蓮,保證河道兩岸及水面環境整潔。
(2)河道障礙物清理。加強影響河道防洪排澇障礙物的清除工作,今年要著重抓好河道上施肥和投餌料的網箱養殖清除,切實改善內河水質。
(3)河道清淤護岸建設。要充分利用“五大戰役”的有利氛圍,加快河道清淤護岸工程建設進度,確保河道暢通。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各鎮街、區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工作力度,認真按照區里下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具體見附表),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我區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區直有關部門要在年流域整治工作的基礎上,制定本年度《實施方案》,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工作步驟,落實工作措施和資金人員保障,并于年8月31日前上報區流域整治辦備案。同時,要求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報送工作進展情況,由區流域整治辦負責匯總上報,并對整治進展情況進行通報。每年流域整治考核結果將作為各鎮街、區直有關部門的環保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認真落實污染減排措施。各鎮街、區直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省、市下達的污染物總量削減指標,明確年度削減目標,落實具體削減項目、完成時限和責任部門等;加強源頭管理,所有新、擴、改建項目所需污染物排放總量必須從現有企業實施減排的總量中調劑解決;流域所有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持證排污,對未完成總量減排指標和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后、或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在線監控設施安裝不到位以及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設施、未依法開展區域環評的國家級、省級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水污染物項目。對不按計劃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或者管網配套建設年度任務的,暫停當地城建項目立項、用地的審批。
(三)切實加大資金投入。堅持多渠道籌集資金,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督促企業落實污染治理資金;各鎮街、區直有關部門要加大飲用水源、城鎮污水處理廠和管網等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扶持重點項目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并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支持。同時,要設立流域整治專項資金,專款用于流域整治。
城鎮污水應急治理范文4
關鍵詞:流域統籌 水環境綜合管理 區域供排水通道 監測預警應急響應聯動系統
中圖分類號:S2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流域是具有層次結構和整體功能的復合系統,其中流域水環境不僅構成了社會經濟發展的資源基礎與生態環境的控制因素,也是諸多水問題和生態問題的共同癥結所在,并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珠江是中國境內第三長河流,按年流量為中國第二大河流,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珠江流域水環境問題已越來越受到關注。
1 廣東珠江流域水環境現狀特征及存在問題
1.1 干流水質總體良好,部分流經城市的河段和內河涌水環境污染嚴重
干流水質以Ⅱ~Ⅲ類為主,總體良好,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安全得到保障,2010年流域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96.6%,但部分流經城市的河段和內河涌的水環境污染較為嚴重,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由于水污染物排放量巨大,部分河段納污量已超出環境容量。
1.2 污水處理設施較完善,區域供水和排水系統交錯分布、缺乏統籌
污水設施建設取得較大進展,截至2010年底,廣東珠江流域所有市縣均建有污水處理廠,共建成污水處理廠266座,總處理能力1581.7萬噸/日,但區域供水和排水系統交錯分布、缺乏統籌,存在上游污水系統布局在下游供水系統之上等問題。
1.3 水環境管理體制及機制初步形成,跨界水環境污染問題依然突出
近年來,廣東珠江流域水環境問題已引起各級政府的重視與社會的廣泛關注,并已初步形成了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環境管理體制,但跨界水環境污染問題依然突出,據統計,2010年省控斷面水質達標率僅為76.3%,跨市河流交界斷面水質達標率約89.1%。
2 流域統籌的水環境綜合管理概述
2.1 流域統籌的概念與內涵
流域統籌是指打破行政區劃限制,以流域為單元,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統籌流域用地安排,因地制宜地布設各類綜合治理措施,解決流域與區域的協調發展問題、上下游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以及部門間的矛盾沖突,保障流域水環境的持續穩定和流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2 發達國家與地區水環境綜合管理經驗借鑒
2.2.1 萊茵河流域:國際協調與管理
萊茵河作為跨國性河流,經歷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過程。為恢復萊茵河生態系統和持續保護萊茵河,由荷蘭發起,流域各國共同成立保護萊茵河國際委員會(ICPR),并相繼采取了一系列國際行動,通過有效的協調,各成員國部長會議通過了“萊茵河行動計劃” [1]。
2.2.2 密西西比流域:依法開展流域綜合治理
密西西比河流域以法律為依據,開展流域綜合治理。通過利用國家、州層面等多項法律法規,在流域機構的協調與管理下,解決和處理利益分配、矛盾沖突等各種問題,實現水環境逐步改善的目標[2]。
2.2.3 墨累-達令流域:聯邦政府與州政府間的多次協商
墨累-達令流域水環境問題是通過合作來解決的。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流域綜合管理項目,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與四個州政府所達成的《墨累-達令流域倡議書》是建立在協商機制之上的,其中方案制訂階段的充分參與是落實協議的關鍵[2]。
2.3 流域統籌下廣東珠江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的發展方向
2.3.1 強調流域水環境與社會發展、經濟建設的綜合協調管理
加強廣東珠江流域水環境的統籌管理,促進上下游、多部門的協調與協作,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水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綠色流域經濟”的健康發展。
2.3.2 注重流域跨學科綜合研究與先進技術手段的應用
加強流域問題的跨學科綜合研究,采用先進技術與管理手段,合理安排流域內用地功能,促進廣東珠江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由對水的“行政管理”轉變為對水的“功能管理”。
2.3.3 探索建立流域統籌的水環境綜合管理保障體系
探索建立流域統籌的水環境綜合管理保障體系,通過設置專門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政府簽訂協議、設立專項資金以及建立協調與預警機制等,促進廣東珠江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由“集群決策型”向“調整協作型”轉變。
3 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的技術手段
3.1 優化流域水環境功能分區
3.1.1 劃定區域供排水通道
推進流域河網整治一體化,科學規劃供排水布局。對于廣東珠江流域,充分依據珠江河網的獨特性,西江、北江片逐步建立“靠西取水、靠東退水”的供排水格局,東江片通過各類水閘及樞紐逐步實現供排水分離,避免上、下游城市間取水、排污相互交叉混合。
進一步優化調整供排水格局,合理劃定區域供排水通道。對于廣東珠江流域,結合區域取排水河系分離、容量利用以及發展需求,劃定區域供排水通道。
3.1.2 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
按照主要供排水格局調整方案,適度集中建立飲用水源保護區。對于廣東珠江流域,以區域聯合保護為原則,建議在東江、西江等地聯合共建飲用水源保護區,共同涵養飲用水源。
科學保護飲用水源,開展水源地環境風險排查和環境整治。對于廣東珠江流域,重點對新豐江水庫、楓樹壩水庫以及白盆珠水庫等大型飲用水庫進行環境風險排查和環境整治。
3.2 實施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
3.2.1 嚴格產業污染控制
推行清潔生產,建立嚴格產業準入制度。對于廣東珠江流域,以發展綠色經濟和低碳經濟為導向,以制度和標準建設為切入點,引導企業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手段,鼓勵產業廢水集中處理,嚴格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控制工業產業廢水及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3.2.2 建設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優先解決城鎮生活污染,加快推進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對于廣東珠江流域,以水系為單元進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
鼓勵相鄰區域打破行政區限制,促進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共建共享。對于廣東珠江流域,以統籌流域與區域為原則,培育大型骨干環保產業集團,推進污水處理設施共建共享。
3.2.3 強化整治面源污染
加大整治力度,防治城市面源與農業面源污染。對于廣東珠江流域,以統籌城鄉為原則,加強城市和農村的面源污染整治。
3.2.4 綜合整治污染河道
研究并推廣經濟可行的河道綜合整治技術,加強重點流域綜合整治。對于廣東珠江流域,重點開展珠江廣州河段、深圳河、淡水河、石馬河、東莞運河、石岐河、佛山水道、前山河、江門河、南江河等河道的綜合整治工程,加強對受污染河道的綜合整治和生態恢復。
3.3 建設流域水環境監測與預警應急響應聯動系統
3.3.1 構建一體化的流域水質監測網絡
強化流域水環境區域聯合監測,推進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一體化。對于廣東珠江流域,著力建立以流域為單元的水環境監測管理中心[3],構建一體化環境監測網絡,完善流域水質自動監控網絡。
3.3.2 建設區域監測預警應急響應聯動系統
加強區域環境風險防范,提升區域環境監測預警與應急能力。對于廣東珠江流域,聯合共建污染源在線監測預警系統,建立協同聯動的快速反應機制與覆蓋全流域的分級響應機制,建成突發性事故應急監測體系。
4 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的保障體系
4.1 成立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機構
對于廣東珠江流域,可采取流域管理委員會加流域管理局雙層體制[4],成立珠江流域管理委員會,并根據珠江流域的水系分布,在流域管理委員會下設珠江流域管理局或類似機構,如東江、西江、北江等流域管理局。
4.2 簽訂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協議
對于廣東珠江流域,為協調上下游地區水環境管理,珠江流域管理委員會促使流域各地政府共同簽訂《珠江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協議》。
4.3 設立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專項基金
對于廣東珠江流域,設立珠江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專項基金,按照“類別差距越大賠償額度越大,污染越重賠償額度越大”和“地表水有償使用功能”原則,污染方向受污染方支付賠償金,基金由珠江流域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管理,主要用于水環境統籌協調管理。
4.4 建立流域協調與預警監控機制
對于廣東珠江流域,建立并完善流域協調與預警監控機制,重點建立利用水環境管理信息共享機制,探索建立流域銜接地帶水環境管理的通報和備案機制以及流域與區域相結合的污染聯防聯控監督協作機制。
5 結語
當前,流域水環境問題已成為影響社會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改善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通過借鑒國外先進流域管理經驗,以廣東珠江流域為范例,在流域尺度綜合運用并推廣包括工程、法律、政策、行政、經濟等技術手段與保障措施,促進跨部門與跨地區的協調,統籌流域空間范圍內的水量和水質,確保江河健康和流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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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污水應急治理范文5
關鍵詞:城鎮供水;水質監測;技術體系建設
中圖分類號:TP2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35-0089-02
水體質量關乎社會穩定,同時城市人口密集,公共安全尤為重要,最核心的問題是水質健康問題,大多數城市居民飲用的基本都是集中供水,供水的質量關乎生命安全,同樣關乎到城市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如果一個城鎮的水質出現問題,直接影響到招商投資建設,本文介紹了城市供水的安全性相關的問題,討論了監管體系的建設,提升城市用水的監測技術方法。分析城市供水系統的隱患、以及水的質量和安全問題,并針對相關問題研究改善水質量的措施,保證用水安全,以供有關部門或個人參考。
1 我國城鎮供水水質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供水水源污染
目前我國用水主要來自地表水和地下水,但是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質難以達到相關飲用水的標準要求。這是由于我國長期工業集中發展,布局不合理,尤其是化工和石化企業對環境污染嚴重,許多化學工業基地位于河流和湖泊的附近,控制不好就會造成水污染,并且很難根除。根據國家環保部門報告表明,平均2~3天就會發生一起嚴重水污染事件。在未來的城市化或工業化進程中,即使污水處理效果理想也會加大環境負荷能力,最終導致水循環遭到破壞,尤其是湖泊、水庫和地下水質量難以修復,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
1.2 工藝相對落后
目前,我國用水基本還是以地表水為主,自來水廠具有先進處理技術水平的不超過2%,大約有73%的水廠采用常規工藝處理,甚至約25%的工廠使用更為簡單工藝處理。大部分制水廠對重金屬超標和化學有機污染物難以處理,傳統技術和工藝簡單基本無法滿足處理要求。長期以來,城市供水行業面臨同樣的問題,經營效益處于長期虧本狀態,導致資金短缺等問題,供水設施失修老化,其中最主要的是供水管網路、供水基礎設施投資不足難以改善現狀。據統計,目前約有20萬平方米左右的管路存在著嚴重老化問題,在一些供水量較大的城市,每年的濁度不斷地增加,導致產生銹水、黃水等問題,甚至微生物的指標嚴重超標,自來水管路出水的合格率每年降低10%左右。
1.3 責任機制缺失
處理污水工藝基本應用的都是國內自建設施,加之管理不到位,導致飲水安全問題日益突出。據統計調查,我國沒有進行大面積污水的消毒方案,約有50%的污水都存有微生物或重金屬等物質,特別是儲蓄水的水箱、池塘環境等都很差,大多數是通過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工藝處理。基本上是建設材料選擇不利,容積量不足和其他技術條件不成熟造成的,再加上日常清潔、消毒不及時,消毒劑殘留超過標準要求或者地下或半埋的二次供水管道設備出現污水滲透等,危害公共用水安全。以上問題主要是由于有關部門職責劃分不清,建造供水和二次供水設施規模較小且科技水平一般,加上監督管理的體制不夠完善等造成的,出現水質安全管理盲點。
1.4 新型風險加大
隨著我國工業化企業的快速發展,科學技術水平不斷地提高,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大量增加,截止到目前,全球整體水環境有53萬多種化學物質存在,其中很多物質影響內分泌系統,持久性地使用化學污染物的水源,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后果,目前的藥品和個人護理用品都是通過化學過程生產加工而成的,這些化學品的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廢水、廢氣,廢水排入大自然環境中形成更為嚴重的污染,直接影響飲水安全問題。近些年來,國際社會關注度化工行業污染問題,但是在我國,一個新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評估并未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新水質標準在飲用水污染物的研究方面還處于初級階段,治水設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還需要不斷地完善,和其他的基礎工作共同有效的開展。
2 建立我國城鎮供水水質監管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2.1 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是政府必須履行的公共服務職責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保護水質的重要性,不僅僅是為了支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同時也是我國長期發展城市化建設戰略的重要基礎,城市供水行業目前需要加快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深化改革,將城鎮供水定義成商品屬性,政府應該始終把保護城市供水安全作為頭等大事,執行公共監督服務職能也是保證水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政府部門應運行管理機制,以適應城市供水行業重組,各級政府需加強責任感、使命感,不斷完善服務管理機制,不斷加快建立水質監測體系,早日解決水質安全問題。
2.2 強化水質監管是城鎮供水行業改革健康發展的制度保障
城市供水行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要大力改革,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國外的供水企業就進行了完整的企業改革和經營模式轉換,最終建立了具有自負盈虧能力的企業。國外的很多城市將專營操作委托供水企業,比如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等。事實表明只有通過水質監測系統的建立和有效實施,才能夠維持資本和公共服務之間的平衡性,避免二次自建設施供水安全管理隱患,這些方法在歐洲的國家通過并且實施多年,取得成效可以推廣。
3 我國城鎮供水水質監管技術體系建設思路
3.1 農業源污染控制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的快速增長仍將是我國的發展目標,農化、農藥等污染物使用勢必會增加,因此,環境的源污染總量控制必須加大,水體污染的預防是關鍵。建議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實施:(1)實施標準化、規模化的農業生產模式,開發綠色技術,減少水質污染;(2)回收利用廢棄污染物;(3)節水灌溉是避免農業水源污染的重要手段;(4)提高監測能力。
3.2 建立健全飲用水應急預案
前幾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導致大面積停水四天,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應急策略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應急預案,確保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具備應急處理的能力。主要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不能只由單一水源為城市供水,應盡快開發兩個以上,并且確保水質安全;其次,實施應急方案過程中,要極力維護地下水的質量和安全,緊急情況采用深水處理工藝進行應急;最后,應用先進的殺菌和消毒處理設備,可有效防止生化恐怖襲擊等,而且安裝方便。
3.3 加強建立合理的城鎮供水水質監督體系
用水安全問題應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不斷完善城市供水質量和安全監控體系,另外政府部門需加大力度監督和管理城市供水企業,適度引進供水企業形成良性競爭態勢改變單一營運格局,從而有效提高城市用水的水質
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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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污水應急治理范文6
一、“十二五”環境保護工作完成情況
(一)推進行政審批改革,提高環保審批效能。按照上級部門審批制度改革和權限下發的要求,制定了行政審批改革方案,成立了領導小組,對審批事項進行深入清理,取消了建設項目試生產和排污許可證年審,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和壓縮審批時限。成立環保綜合審批股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選派業務骨干常駐窗口。認真貫徹執行生態發展區產業指導目錄和環保準入政策,切實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保“三同時”制度,既全力服務我縣招商引資項目,又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的排放。十二五期間,我縣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304項、竣工環保驗收78項、核發換發排污許可證115項。
(二)加大污染減排力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按照全市“十二五”污染減排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全縣的“十二五”污染減排實施方案,并每年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從工業、農業、生活、機動車等多方面抓好污染減排工作。
1、抓好縣城污水廠運行和污水管網改造,建成中心鎮污水廠。近年來,我縣縣城生活污水處理廠運行穩定,對污水處理效果明顯,在線監控數據有效穩定上傳到市環保監控平臺。污水管網改造與縣城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合并施工建設,至2014年底完成10.49公里改造,目前正在實施的縣城污水管道改造工程(世行貸款項目),改造污水干管、支管約15公里,于今年8月動工,已完成5公里。污水廠進口濃度得到了明顯提高,化學需氧量進口濃度為133mg/L、氨氮進口濃度為11.7mg/L,提前完成了市下達的減排任務,減排結果得到國家環保部的核查認定。桂頭鎮和大橋鎮2個中心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截污管道建設現已投入調試運行,其中桂頭鎮污水處理廠規模2500噸/天,配套截污管道0.85公里,大橋鎮污水處理廠規模800噸/天,配套截污管道1.1公里。
2、推進規模化養殖場污染防治工程。按照農業源污染減排要求,我縣40家規模化養殖場列入減排名單,分年度逐步推進實施,通過實施雨污分流、人工清糞,建設堆糞場、沼氣池、廢水貯存池,廢水、豬糞返田綜合利用,改變了以往廢水、豬糞直排的情況,40家養殖場按要求完成了減排工程任務,其中20家養殖場在2014年以前通過國家環保部核查認定,其余20家待今年底核查認定。
3、落實“黃標車”限行機制,推進機動車污染減排。大力推進“黃標車”淘汰報廢工作,縣政府印發了《乳源瑤族自治縣“黃標車”限行方案》和《乳源瑤族自治縣關于機動車區域限行的通告》,將縣城大部分區域劃為限行區,在限行區域安裝了標識牌,對“黃標車”限行開展交通執法,促進“黃標車”淘汰,累計淘汰104輛。加強車輛環保定期檢測,轄區內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率達到80%以上,實行了專線聯網,檢測數據穩定上傳到市機動車環保檢測數據平臺。加強車輛環保標志發放工作,在縣車管所和行政服務中心各設置發放點,在車輛注冊登記、年審、換證時跟進標志辦理,目前我縣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率已達到95%以上。
4、工業減排得到有效落實。一是韶源水泥廠和民族水泥廠拆除立窯生產線,完成了淘汰落后產能任務。二是東陽光化成箔有限公司積極落實鍋爐整治工作任務,拆除了1臺4蒸噸/小時、2臺6蒸噸/小時的鏈條燃煤鍋爐,并拆除了煙囪。三是淘汰小造紙企業,交通造紙廠和新麗造紙廠拆除生產設備,并各自拆除了1臺2蒸噸/小時的燃煤鍋爐。四是淘汰鉛酸蓄電池企業,紅利蓄電池廠和創能蓄電池廠因為衛生防護距離不足,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善,實施了關閉淘汰了。工業減排項目得到了全面落實。
(三)加強飲用水源保護,開展鄉鎮飲用水源調查和保護區劃分。每年開展縣城飲用水源評估,收集調查水質監測數據和周邊農村生活污染源情況,對水庫進行綜合評估。為加強農村飲用水源的安全,有計劃有步驟開展了8個鄉鎮(除乳城鎮外其他所有鄉鎮)飲用水源和備用水源調查,進行了水質監測、周邊植被和污染物詳細調查,其中桂頭鎮劃定了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區面積9.16平方米公里,其他鄉鎮水源參照水源保護區管理。
(四)強化環保監管,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十二五”期間,我局始終堅持從保障群眾健康權益出發,多管齊下,切實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法排污企業和違法建設項目,有效防范了企業環境風險。一是開展了環境風險源的排查。結合我縣實際,每年對南水水庫周邊、南水河流域及我縣涉重金屬企業、涉危險廢物企業、使用和生產化學品企業,展開了地毯式排查,做好重點行業企業風險源排查記錄,不放過排查死角,確保重點區域、敏感區域環境安全。二是開展節前環境安全大檢查。每次節假日前,組織重點檢查化工及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裝置、儲存裝置和應急設施設備配備情況,并配合安監、國土部門,加強排金屬、非煤礦山和選礦廠環境安全隱患。三是嚴打環境違法偷排行為。“十二五”期間,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了一麾公司酸性廢水偷排、華輝沙石加工廠污染水質、祥旺建材廢氣污染等一批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有效保障了全縣環境質量安全。四是依法、足額、全面征收排污費,扎實做好排污費的核算、征收、減免手續等工作流程,以點帶面,每年如期完成縣財政下達的征收任務。
(五)積極應急應對,妥善處置環境突發事件。因我縣境內公路交通網絡四通八達,易受大霧、冰凍、長坡及彎多等影響,交通事故頻繁,導致車輛裝載的油污、貨物(特別是液堿、濃酸等危險化學物品)泄漏,極易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十二五”期間,我局重點加強了突發環境應急事件應對工作,要求全局干部職工手機二十四小時開機,提前做好應急監測準備,隨時待命,接報后,由分管局領導迅速帶領監察監測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應對工作,要及時上報環境應急處理處置現場情況,供領導準確、快速、有效決策。幾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局聯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了“5·15”大橋冷卻場液堿泄漏環境污染事故、“8·4”國道323線桂頭路口紅綠燈硫酸泄漏環境污染事故、“9·19”京珠高速公路東田出口液堿車泄漏事故和“6﹒16”坪乳公路大橋加油站路段交通事故致部分農藥灑落突發環境應急事件,保護了當地生態環境和飲用水源,確保了我縣的環境安全。
(六)實施標準建設,認真開展環境監測。“十二五”期間,我局在環境監測標準化建設方面下大氣力,一方面積極向縣委、縣政府爭取環境監測編制和監測用房指標,環境監測站人員編制已從8名增加到20名,達到標準化驗收要求,一方面主動向省環境監測部門爭取支持部分緊缺的監測儀器設備,以填補我縣部分監測項目空白,提升環境監測硬件水平。同時,按照有關標準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重點加強了環境質量例行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特征污染物監測和應急監測涉及的項目監測能力。目前,已通過計量認證項目監測能力87項,已通過省質監局專家現場評審的8個擴項項目監測能力,監測技術水平排在在全市各縣(市、區)前列。此外,積極認真開展環境監測工作,除做好定期監測縣境內大氣、飲用水、聲環境質量和工業企業污染源監測的常規動作外,還時刻做好環境應急監測準備,以便在發生環境應急事件后能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二、“十三五”環境保護規劃思路
2015年初,我局于委托了市環科所結合全縣實際開展“十三五”環保規劃編制工作,經過收集資料、實地勘探等,目前已經完成初稿編制,形成《“十三五”乳源瑤族自治縣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規劃初稿》,按照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要求制定了綜合反映環境質量、治污減排、生態保護和環境管理建設的規劃目標與指標體系,提出了六大任務,以及一系列重點工程,并明確了相應的保障措施。“十三五”工作任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落實主體功能區劃,分區引導,促進協調可持續發展。落實縣委、縣政府制定的《乳源瑤族自治縣主體功能區規劃方案》,根據我縣的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以及今后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進一步調整優化生態功能區劃,為符合生態發展區產業發展的項目在今后環評審批奠定基礎,同時嚴格落實禁止開發區的保護措施,促進全縣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轉變發展方式,加強結構減排,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和構建生態產業體系。充分發揮我縣山區資源稟賦和后發優勢,積極承接產業轉移,推進適度工業化,突出發展生態、低碳經濟,建設現代生態工業體系。推動傳統優勢工業升級改造,淘汰落后產能,如鋼鐵、塑料制品行業,進一步推進落后產能污染減排,騰出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用于發展新項目。
(三)狠抓飲用水源保護,確保飲用水環境安全。強化南水水庫、橫溪水庫、鎮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等重要水源保護,嚴格控制水源保護區污染項目建設,取締水源保護區內排污項目和網箱養殖,規范建設水源保護區警示、標識設施,建立水源地水質監控預警系統,在一級水源保護區設置隔離防護設施,恢復種植以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為主的生態公益林。
(四)進一步提高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集中收集率,改善地表水環境質量。進一步推進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在“十三五”期間繼續加強縣城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工程的建設,提高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加快推進工業廢集中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抓緊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實施進展,確保在2016年完成建設任務,統籌規劃化工基地廢水處理站建設,通過集中處理廠建設,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騰出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