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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范文1
隨著旅游業的不斷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了多數人的旅游熱點,但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與保護的過程中,也出現由于無序、盲動、變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破壞的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與保護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和標準,讓人們在保護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失誤和偏差,因此在文化旅游的視野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情況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與物質文化遺產相對的概念,是一種需要一定的物質載體才能表現出來的文化,可以是各族人民的各種傳統文化,可以是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傳統技能,可以是人們口頭相傳的風俗和語言,也可以是傳統的藝術表現形式,總之是歷史傳承下來的文化。在世界范圍內,包含形式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而在中國,因為有著五千多年的文化傳統,所以存在形式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對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開發的過程中,應該采取正確的方法。在充分傳承文化的基礎上,給予它們更多地保護,讓普通民眾在文化旅游時,能更多地感受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文化精神與內涵。
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各國都在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也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國內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各地都在積極地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游資源的開發,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在文化旅游的視野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也成為人們越來越關注的焦點。
二、文化旅游視野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原則
在文化旅游開發的過程中,人們通常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作一種商品或是消費品來看待,這種方式脫離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在開發的過程中,容易只重視經濟利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精神和內涵開發不足,導致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的過程中出現破壞的現象,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產生,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過程中就必須遵循相應的原則。
1、整體性原則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過程中,因為是從歷史傳承中遺留下來的文化,因而在開發時就不能將其割裂開來進行保護。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過程中應遵循整體性原則,這種整體性主要包括兩方面,一種是生態整體,即在保護的過程中,應該連同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的生態環境一起進行保護,保護其周圍環境的生態平衡。其次,即指文化整體,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指的是一種文化的傳承,因此在保護的過程中,應連同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休戚相關的內涵及形式一起進行保護,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完整性得以保存。
2、創新性原則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受到周圍各種因素的影響,并發生不斷地變異,為了使這種變異能朝著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方向發展,就必須在開發及保護的過程中,積極地發揮創新性的原則,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的過程中,能夠不斷地推陳出新,吐故納新,適應當今人們精神層面的要求。
三、文化旅游視野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1、政府部門發揮好各自的職能
在文化旅游視的野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和保護應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的決策、統籌、組織等職能。在進行保護的過程中,可以使用政府的強制力量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并站在全局的立場上,進行保護政策的制定及實施。
2、傳承者應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
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者和享有者,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內涵直接相關,雖然在平時的生活中,容易受到物質的誘惑,希望改變自己現有的生活狀態,但是同時又受到傳統文化的感染,對其充滿眷戀,因而在保護的過程中,應該充分協調好這兩者之間的矛盾。
3、文化旅游開發者應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雖然受到經濟利益的驅使,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開發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對其造成破壞,但是開發者應充分認識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是他們得以獲取經濟利益的必要保證,在開發的過程中應充分協調好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4、旅游者應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人們在文化旅游的過程中,應時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并傳承其中的內涵。旅游者在保護與傳承的過程中,也會不斷的加深自己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涵的了解,不斷提高自己的精神文化水平。
四、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范文2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法;保護模式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13-0296-02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與特征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
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為了切實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中國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根據該法,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如下幾種:一是傳統的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口頭文學載體的語言文字;二是傳統的雜技、書法、舞蹈、美術等藝術;三是傳統的歷法或者醫藥、技藝等;四是傳統的民俗、節慶活動、禮儀;五是傳統的游藝和體育;六是其他的相關非物質形態的文化遺產。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
1.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是人們對文化的自我抉擇。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中并非一成不變,既存在創新也存在拋棄,因而它是活態的。正是通過世代相傳、改造完善,文化才得到了繼承和發展。同時這種口傳心授的傳承也打上了深刻鮮明的民族、家族印記。
2.地域性。通常情況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由特定族群在特定的地域上創造和傳承下來的,其必定與該地區獨特的自然環境、、文化傳統密切相關。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都反映了特定地域的生產生活狀況和風俗習慣,離開了該地域,它們就失去了存在的環境和條件。
3.群體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從產生到發展,不是依靠單個社會成員的一己之力便可以完成,而是需要其所在地域的整個群體或關聯的族群在長期的團體生產生活中不斷完善,它反映了該社會群體普遍的民俗風情、思想感情、文化內涵和理想愿望,表現了該群體的集體智慧。
二、國際法視野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依據
(一)基于國家文化的保護
國家文化是國家在文化領域所擁有的對內最高權和對外獨立權,同時國家文化的行使也必須尊重國際公共權利。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顯露出其潛在經濟價值,國家之間因非物質文化遺產商品化而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從世界范圍來看,不同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不盡相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也逐漸政治化。這種政治化趨勢,對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極為不利的。基于此,從國家的角度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地位是減緩這種政治趨勢的出路。國家對于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享有,有權管轄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1]。
(二)基于國際人權法的保護
在21世紀全球一體化進程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已成為國際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之一[2]。非遺保護和國際人權保護既統一又存在沖突。統一在于:文化權利本身是人權的一個重要方面;沖突在于: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植根于陋習,其違背了基本人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在序言中宣布,其參考了有關的國際人權文件。這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必須遵循保障人權的原則。只有符合國際人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才能被國家和國際社會予以承認和保護。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國際人權保護存在互動。
(三)基于國際環境法的保護
在全球經濟建設得到有效推進的同時,生態環境惡化的問題越來越凸顯出來。“可持續發展”成為了國際環境法研究的重要內容。但是,在這一原則提及之初,其僅僅是關注生態環境的和諧,忽視了人文因素的可持續發展。之后,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日益認識到文化生活對于人類生存的重要意義,文化多樣性和可持續發展的關聯性被提上議事日程。可持續發展不僅僅是生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同時還應包括社會、經濟、文化等諸多方面。
在人類漫長的發展過程之中,不同國家、民族傳承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然而,快速推進的現代文明嚴重沖擊了非遺的生存和發展。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旦消失,必定對文化生態平衡造成極大的破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尊重,并不意味著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封存起來,而是應該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在充分有效保護的前提下,進行合理的傳承和發展,必須避免盲目開發、急功近利。
三、國際法視野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模式
(一)行政保護模式
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行政保護模式是指成員方按要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采取的確認、保存、弘揚、傳承和振興等各種行政保護方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行政保護十分必要:第一,確認、歸檔和保存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序保護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只有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的挖掘、整理、歸檔以及開展了相應的研究之后,才能準確掌握其源流和傳承的具體情況,便于日后更好地開展保護和利用工作。第二,合理開發利用是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有效手段。長期以來,日韓等國家,在保護的前提下積極發掘、展示本國的民俗文化資源,吸引大批國內外游客,創造了可觀的經濟收入。事實證明,只有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條件的文化資源轉化成文化生產力,才能以保護帶動開發,以開發促進保護。
日本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有相對健全的行政保護。首先,文部科學大臣向“文化審議會?文化遺產分科會”提出咨詢。然后,后者向有關的“專業調查會”提出調查委托。“文化審議會?文化遺產分科會”審議調查報告,進行答申。再由文部科學大臣決定“指定”與否,一經指定,即發表官方“告示”。在指定重要無形文化遺產的同時,還必須對能夠高度體現無形文化遺產之技能的“保持者”或“保持團體”進行個別認定、綜合認定或團體認定[3]。
(二)法律保護模式
世界上許多國家均切實加大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力度,收到了明顯成效。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通過法律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國家[4]。1793年頒行的《共和二年法令》規定,法國對于一切的藝術品進行保護,只要其處于法國的境內。此后出臺了許多相關的法律,如《紀念物保護法》、《考古發掘法》、《城市規劃法》、《景觀保護法》等,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不斷健全完善。
(三)綜合保護模式
行政措施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和保存來講不可或缺,但是僅給予行政保護并不能最大化的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傳承,不能切實保障相關主體的權利實現,因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采取行政保護與法律保護相結合的綜合保護模式。
以中國為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文化繁榮和發展中的地位和價值是非常獨特的。近年來,中國對非遺保護日益重視,采用綜合保護模式才能更好地推進中國非遺的傳承與發揚。
1.進一步細化行政措施確認、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中國對于非遺的行政保護存在以下不足:保護經費有限;激勵措施不足;監督機制缺乏。迫切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行政保護:第一,政府及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非遺的保護工作,建立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對非遺代表性項目認定傳承人,為其提供開展傳承活動的必要場所、經費支持;第二,上級政府及其文化部門切實加大對下級政府及其文化部門的監督管理力度;第三,對于在非遺保護和傳承方面做出了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營造有利于非遺保護傳承的良好氛圍。
2.逐步完善相關法律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傳承。目前,中國在非遺保護方面最為重要的法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該法對中國的非遺保護工作影響深遠。但是其過于簡單籠統,對于一些細節問題并沒有給予相應的規定。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私權保護的相關法律,主要包括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但是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被運用至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時仍存在著制度瓶頸和理論障礙,還有諸多難題亟待解決:第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商標法規定的商品分類表無法涵蓋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其必然導致一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因無法歸入商品分類表而無法申請注冊商標;第二,著作權保護的時間性使著作權制度不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永久保護;第三,著作權對作為衍生作品母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無法給予保護,對民間節慶等活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難以保護;第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代相承的,很難滿足專利保護對于新穎性的要求等。
因而應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所確定的法律原則的基礎上及時補充制定實施細則,完善配套法規,從而使相關的規定更具可操作性,使這部文化大法更能發揮實效。要充分認識知識產權制度的開放性與包容性,認可其在非遺私權保護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參考文獻:
[1] 李墨絲.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國家為視角[J].求索,2009,(4):138.
[2] 郭玉軍,唐海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人權保護研究――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為視角[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9,(6):66.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范文3
[關鍵詞]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收集;整理
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是指凡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所有資料。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收集整理是整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管理流程的首要環節,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直接決定著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管理對象的質量。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收集整理,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具有重要意義。以下就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收集整理應遵循的原則和應使用的方法進行探討。
1.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收集
1.1收集原則
1.1.1依法收集的原則
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是堅持依法收集原則的根本保障。文化保護立法先行,是各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首要的成功經驗,立法保護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最根本方法。例如:日本于1950年頒布的《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規定不僅由國家保護有形的文化遺產,還著重強調由國家保護無形的文化藝術遺產。這部法律不僅在日本國內發揮了文化遺產保護的決定性作用,還在國際上享有盛名。中國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也分布了一些法律法規,比如:2011年6月1日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建設部、文物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2004]1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2005]18號)、《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第39號令)等;省級地方性法規也頒布了一些,比如:2012年12月1日開始執行的《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2010年9月8日開始執行的《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扶助辦法》等。涪陵各檔案收集部門應按照各級各類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收集。
1.1.2真實性原則
我們知道,檔案在很多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但起作用的前提是檔案本身的真實性,如果收集的檔案不真實,那對社會不僅起不了作用,反而會害了社會。因此,真實性原則成為檔案收集最起碼也是最重要的一點。
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收集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研究、保護和傳承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確保收集的檔案是真實反應和記錄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原則成為首先應遵守的原則。落實到具體的收集涪陵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為確保收集的檔案的真實性,必須嚴格按要求去收集。比如書籍類檔案的收集,就要到權威的網站上去收集,或者收集有正規刊號的書籍,對于沒有正規刊號的書籍就要認真鑒定,自己拿不準的要去咨詢相關的專家,而不是看到是書,內容與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就以為是檔案了。還有就是現在網絡上的資料豐富得很,但里面的資料是真假難辨,所以如果要收集一般網站上的相關資料,一定要認真鑒別才是。
另外,在收集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兩種檔案時特別注意遵守真實性原則。
一是口述檔案的收集: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通過口傳身授的方式進行傳承和傳播,沒有形成固定的文字,這類檔案我們就叫它為口述檔案。口述檔案在收集的過程中,由于口述人記憶力或語言等方面的因素,口述過程中或記錄過程中發生變異或偏差,這就很難保證收集的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因此,在收集這類檔案時要認真分析,去偽存真,確保口述檔案的真實性。
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發展、傳播過程中因受到新文化、新思潮、新技術、新材料的影響而產生不同于以前的新檔案。因此,我們要盡量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歷史,并掌握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處的生境,這樣才能保證所收檔案的真實性。
1.1.3全面性原則
我們收集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之所以要遵循全面性原則,是因為只有全面收集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才能真實反映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狀態,由此才能找到發展、傳承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式和方法。
全面收集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不管是否進入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只要是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檔案都要全面收集;另一方面是針對每一個項目而言,要全面完整地收集相關的檔案資料。
當然,全面性原則還體現在其他各方面。比如載體方面就是,只要與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檔案,不管是書籍類、實物類、聲像類都應完整收集。全面性原則還體現在,不僅收集與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物質檔案,還包括與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非物質檔案,比如文化空間等。
1.2收集方法
1.2.1通過相關部門收集
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門類多樣,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它是一種活態文化遺產。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現成的檔案,需要深入民間、深入基層,在獲得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加工整理而成。這種收集工作可以向具有研究、鑒定、調查、記錄等專業能力的非遺中心、文化館、博物館等進行。當然也可以通過鄉鎮文化站落實收集工作,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多存在于農村基層的角角落落,存在于千家萬戶的口授心傳中,倘若不依靠基層組織,收集難度相當大。
1.2.2抓住民俗節日進行收集
一些屬于民俗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其相關檔案的收集需要在特定的民俗節日進行。比如新妙打谷場號子(翻叉歌)在每年收割谷子的時候都要唱,榨菜傳統制作技藝(涪陵榨菜傳統制作技藝)在每年春節后就開始收割和制作。抓住這些民俗節日,進行采訪、攝像、攝影、錄音等記錄工作,就能收集到該項目原汁原味的完整素材。
1.2.3購買
購買是指通過平等協商從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所有者手中計價收購所需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方式。購買是收集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重要方式,可以防止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流失和損壞。通過購買方式收集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是要有資金資金支持的,只有那些以其他收集方式收集不到的具有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才可以老虎使用購買的方式收集。對于所有權屬于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如“申遺”檔案、保護檔案等,檔案收集部門依照現有的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收集。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大多數還是從其他單位和個人手中征集而來,針對這些檔案一般采用征集的方式進行收集。通過廣泛宣傳,鼓勵檔案所有者向檔案收集部門捐贈或者交由代為保存,檔案工作者也要深入基層主動收集散存于民間的檔案。對于不愿意以無償方式交的所有者,可以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購買。
2.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整理
2.1整理原則
2.1.1系統性原則
系統性原則就是要求整理出來的檔案能反映有關內容來龍去脈的發展歷程。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需要做到依“項”整理,以此保證檔案的系統性以及檔案之間的有機聯系。按照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辦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項目為單位進行申報、審批和保護的,因此,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整理工作應以項目為單位,確保一項在一起,不同項目的檔案不能混淆,同一項目的檔案不能分割。當然,也可以“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為單位進行整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之間的有機聯系。
2.1.2分級整理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的整理應依據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分級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層整理原則,即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級別及價值科學劃分其文獻的級別,以便系統管理和重點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的內容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文化空間的改變、傳承人的更替、文化表現形式的變化等都會帶來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為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的整理應當充分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的需要,為未來可能出現的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留足空間。
2.1.3防止泄密原則
在整理時,還應注意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的密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尤其是某些民間傳統工藝文獻中可能會涉及某些技術秘密性的內容,如獨特的技藝流程、工藝配方等,對這部分文獻的保管應當謹慎,處理好保密與開放的關系,科學劃定密級,以保護文獻內容安全,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
2.2整理方法
2.2.1分類整理
分類整理方法應該說是檔案整理最常用的一種方法,它在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整理過程中也是起作用的。只是在對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進行分類整理的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就是根據分類標準的不同,所分出的類型就不一樣。比如根據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類型進行分類的話,就可分為民間文學檔案、民間音樂檔案、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檔案、傳統技藝檔案、傳統醫藥檔案和民俗檔案等六大類。這六類中的每一種中又包含很多個項目,以每一個項目為單位進行分類整理。比如民間文學檔案就有白鶴梁的傳說檔案、百花潞酒的來歷檔案、道隆法師的傳說檔案、巴人寡婦清名顯天下檔案、涪州八景檔案、陸發翁揮墨涪州檔案、翼王石達開的傳說檔案、藺市四方八景檔案、涪陵榨菜的傳說檔案、黃庭堅在涪州檔案、巴國的故事檔案、涪州三仙檔案、點易園的傳奇檔案、諸葛亮兵書鐵柜山檔案、抗日英雄徐幫道檔案、藺市龍門橋傳說檔案、巴國的傳奇檔案、李渡鎮的由來檔案、朱熹與易經檔案、一代帝師周煌的傳說檔案、黃庭堅與洗墨池檔案、神奇的荔枝園檔案、在涪州檔案等共計23項。其優點在于方便利用,而且隨時可以增加新收集來的檔案資料。缺點是不利于保存,因為一個項目里有實物、書籍和聲像等,保存起來就比較麻煩。如果根據載體的不同進行分類的話,又可以分為實物檔案、書籍檔案、聲像檔案等。其優點是利于保存,缺點是把各項目分散了,不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而且破壞了項目的完整性。這兩種分類方法各有優劣,整理者只能根據不同的用途進行不同的分類整理了。
2.2.2重點項目重點整理
這一整理方法體現了分級整理的原則。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級別及價值進行重點項目重點整理。比如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里就有國家級、重慶市級和涪陵區級之分,當然在整理的過程中對國家級要進行重點整理,比如榨菜傳統制作技藝(涪陵榨菜傳統制作技藝)。另外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僅靠基層文化站撒網狀收集還是不行,對于重點項目應組織專業人員下鄉重點收集。比如民歌民謠類項目,可由文化館音樂干部下基層進行錄音、記譜、調查;文物古跡類項目,可邀請縣文物辦專業人員下鄉調研;民間舞蹈類項目,由文化館舞蹈干部收集;歷史傳說等文學類項目,由圖書館專業人員收集等等。
2.2.3創建豐富的傳承人檔案
我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及其檔案的建立非常重視,文化部已經頒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5號)強調了傳承人的特殊性。法規要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采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等,有計劃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關檔案”。馮驥才說:“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靠口頭傳承的,一半的中華文化延續的生命線便是代代相傳的傳承人。如果傳承人沒有了,活態的文化便立即中斷,剩下的只能是一種純物質的歷史見證了”。由于傳承人地位的重要性,創建傳承人檔案勢在必行。因此,在整理涪陵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建立檔案,將他的全部資料(包括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整理出來加以保存。
參考文獻:
[1]重慶市人民政府網。
[2]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網。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范文4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思考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1--7740(2010)03---0147--02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意識、技能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的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持續的認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包括:(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各國在各方面分別通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但由于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與現行知識產權保護相吻合。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還值得進一步探討,這種法律保護上的失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不利的。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歷代傳承人(群體)反復創造、具有一定的或潛在的經濟價值。有些商業開發后,無論在形式,主體,和地點都改變原貌,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被個人、公司、外國搶先注冊。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環境急劇惡化侵害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這些濫用或歪曲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做法,實際上戕害了民族民間文化,阻礙了民族民間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近年來,關于如何建立有效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建成為國內外學術界實務界討論的熱門話。筆者認為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周密性和針對性保護。
二、現有法律的局限
著作權保護模式、專利權保護模式、商標權保護模式和商業秘密權保護模式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可行性及存在的缺陷。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在保護上有待改進。
1.權利主體問題。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只保護特定主體必須是“一個可以確認的作者、發明者或其他創作者”。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般是傳統群體經過世代傳承建立起來的知識體系,其所有者通常是群體,沒有固定個體。因此,運用以保護個人權利為主要目的的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不能確定的時候,其就不能獲得知識產權的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是“作者”,但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者經常是身份不明,要么被認為是一個社區、部落甚至是一個或幾個民族和國家,這樣就不便于權利的實際行使。因此,要實現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權利主體的確定至關重要。
2.權利客體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現有的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密切聯系,可以借用許多現存的知識產權制度,但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新興的知識產權客體,并不能完全符合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客體的構成要件,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內涵豐富,還有眾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被涵蓋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對眾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客體不能充分涵蓋,如許多民間文學藝術并沒有以作品形式表現出來,因此無法獲得著作權的保護。
3.權利保護期限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長期限保護是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面臨的另外一個問題,《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作者作品的期限為作者終生及死后五十年;《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只有二十年。這相對于世代流傳上千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顯得太微不足道,不利于對其的充分保護。
綜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民間文學藝術都能獲得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而只有那些形成作品的,有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且尚未超過保護期限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對策
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避免其被濫用或歪曲。必須進行立法保護。通過立法,明確保護的范圍、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原則與程序,各保護主體的責任、權力和義務、獎懲等等。“必須在法律上和管理上保護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稱,及其相關存在形式,均應在法律的保護之列。”
1.特別法的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筆者擬提出如下的一些初步的設想。首先,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繁多,且對其予以準確的分類很困難,而且有許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可以同時歸人不同的類別,因此對其采取分類保護的方式既困難又易出現糾結的地方,故宜將其作為一個整體來保護,而且這也是非物質文化整體性保護的要求,所以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的權利內容應該涵蓋對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包括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對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明來源或要求利用人表明來源的權利、禁止濫用權以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盈利性利用的權利等;同時,按照利益平衡原則,將非盈利性利用,只要沒有進行貶損且表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的,歸入合理使用,公眾可以對其自由使用。建議制定一種針對無主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定。當不能確定主體時,以國家或者基金會等形式作為主體來保護。
2.擴大建立專門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毫無疑問,還是存在諸多局限性的。鑒于當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筆者認為,建立專門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非常必要,如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重新界定保護的主體、客體、獲得權利的方式以及保護期限等。
3.加快國內立法與國際立法的接軌。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立法,應該以我國的國情為基礎,同時要及時吸取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尤其是發達國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經驗,如日本的《文化財保護法》。另外,還要密切關注各國際組織制定的國際公約,我國目前已經加入的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保護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公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積極加強和國際組織的合作與交流,實現國內立法與相關國際公約的銜接。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范文5
關鍵詞:特色館藏;非遺;傳承與保護
特色館藏是指圖書館依據本館所處的地理位置、歷史傳統及其主要讀者群的需要,在收藏文獻資料過程中有意識選擇并逐漸形成的具有一定特點和優勢的館藏體系。圖書館要保持活力,保持競爭性,就要建設具有權威性、地域性、代表性和個性鮮明的特色文獻資源,使之在國內外都具有較大影響,起到該領域信息資源體系的保障作用。依托地域文化資源建設獨具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館藏,凸顯地方圖書館的區域特色,是保持地方高校圖書館權威性、地域性的客觀需要,也是保護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需要。優化館藏結構,加快特色文獻建設是現階段地方高校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勞動人民集體智慧的結晶,它同精英文化一同反映本地區歷史上政治、經濟、文化、民俗、工藝技能等方面的信息,是研究本地區歷史文化發展和現實狀況的“活”文本。搞好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館藏工作,為學校教學科研服務,為地方文化發展服務,為子孫后代留下寶貴的文化遺產,是圖書館服務的責任。通過圖書館這一信息窗口把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傳遞給廣大群眾,是對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的最好保護。
1 地方高校圖書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現狀
通過研究文獻我們發現,當前圖書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做的并不是很多,據于榮全在其文章《公共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芻議》統計表明,全國2762家公共圖書館絕大多數還沒有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另就保山學院特色館藏情況來看,我們現在地方文獻庫中所藏的地方文獻資料十分有限,許多地方縣志沒有收集齊全。而對于保山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更是缺乏館藏資料,這既不利于學院師生進行相關的研究,也不利于提升我院圖書館在地區的文化競爭力。出現以上情況,陳敏芳在其文章《圖書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責任與作為》一文中將其歸因為以下五點:1)重視不夠;2)經費拮據;3)缺乏協調;4)人才匱乏;5)研究不足;陳敏芳一針見血地點出了當前圖書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缺席的原因,這不僅為我們,也為全國各大圖書館提出要求。當然,隨著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視的加強,文化建設需求的增多,近些年來有關圖書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成果逐漸增多,2006北京圖書館出版社出版了學者方允璋的《圖書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書,作者依據其豐富的圖書館經驗,借助系統論的方法,對圖書館如何搶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出了相互銜接的整套的可行、可操作的建議和方案,如“活態文化”的采集方法、專題知識庫的組織、知識服務新方式的運用等,無論宏觀、微觀,本書都有深入的探討。但遺憾的是該書對圖書館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館藏建設方面并未作相應的研究。同樣宋妙玲的《圖書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蔡光龍的《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定位》、汪向明的《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圖書館職能審視》、呂慶華《地方高校圖書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采集與管理》等文章分別從圖書館在非遺文化保護中的角色、作用等方面作了深入研究。這些研究都為地方高校圖書館特色館藏建設的研究提供了豐厚的參照資料。
2 地方高校圖書館館藏建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相對于“物質文化遺產”而言的“無形文化遺產”。根據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具體說來,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包括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等;(3)社會習俗、利益、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人類文明和智慧的結晶,它傳承著華夏民族五千年來的歷史傳統,是中華民族精神和情感的重要載體。然而,隨著社會進程的加快,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沖擊,維系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的文化土壤―――農耕社會受到挑戰,許多富有特色的民族民間工藝已經或者正在消失,“人亡藝絕”,許多藝術絕技失傳。面對日漸稀少的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圖書館提出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藏館,對地方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技藝特點、傳承模式以及研究資料進行收集和保存,是一件造福子孫后代的大事,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具體踐行。
圖書館館藏資源的擴展是圖書館發展建設的需要,特色館藏建設是提升圖書館文化競爭能力的要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收集、整理和研究既是圖書館館藏資源擴展的需要,也是保持圖書館競爭力的要求。圖書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研究,一方面是擴展圖書館藏館建設,一方面也是提升圖書館管理人員理論水平的需要。特色館藏建設集中收集整理關于非遺項目的研究資料和原始材料,有利于學院師生對于相關資料的查閱,為其研究提供便利。
3 地方高校圖書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策略
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日漸消失的局面,圖書館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圖書館文化建設責無旁貸的時代使命。地方高校圖書館作為地方文化傳播和發展的窗口,對地方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資源的收集與整理是傳承民族文化的具體踐行。對非物質文化的保護,關鍵在于行動。國家總理講,干事業重在“落實到實處”,“喊破嗓子,不如甩開膀子”。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同樣需要實干精神,過去地方高校圖書館忽視地方文化資源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宣傳,致使地方圖書館建設缺乏特色,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沒有得到有效保護。當前,圖書館的文獻資源保護和利用呈現多樣化、現代化、立體化的發展趨勢,重視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揮圖書館自身優勢,應用現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傳播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現人類民族文化遺產資源的共享,使之成為地方高校圖書館文獻資源保護中最具有特色之亮點,為地方高校圖書館保護和弘揚民族民間優秀傳統文化的工作拓展新的道路。
3.1 摸清家底
對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摸底普查是研究保護的基礎。組織專門人員下鄉調查流傳在鄉土勞動大眾間的優秀民族民間文化,是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實施的前提。調查普查是對現在還在流行的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態、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進行調查、登記、采錄、建檔工作,并按照全國統一編碼進行登記并分級建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保山作為西南古絲綢之路的重要驛站,這里有高黎貢山的自然資源,有翡翠文化、僑鄉文化、永子文化等文化名片,獨特的地理環境和人文環境共同造就了保山多樣的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保山擁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3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14項,以及200多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涉及傳統手工技藝、禮儀與節慶、傳統美術、傳統醫藥、體育與游藝、民間音樂和民間文學等多方面,對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收集、整理,分類與保護,是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實踐要求。
3.2 政府支持、社會參與
排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四條工作原則之首的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對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政府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地方高校圖書館建設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的難題一是資金短缺,二是健全的法律法規。面對龐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單靠學校自身建設很難全面深入地收集、整理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依靠地方政府支持在資金上的支持,在立法上的規范,在保護上的指導,是對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保障。當然,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豐富多彩,龐大的工程完全依靠政府和學校恐難實現有效的保護。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鼓勵、吸納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依靠人民的力量,保護好民族優秀的文化遺產。社會參與除了吸納民間社會團體的參與,還需要廣大社會民眾的參與。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勞動人民在特定社會環境和文化背景下形成和發展的,依據不同時代的要求,許多過去實用的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浪潮中逐漸退出歷史舞臺,重新定位這些傳統的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其進行適度的開發和利用,加大社會宣傳力度,使普通百姓能夠重新認識到傳統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魅力,自覺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來,是實現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的根本。
3.3 成立專門的研究機構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國家和民族的文化精華,圖書館參與保護,除了要建立自己的數據庫,做好收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工作,還要發揮圖書館作為文化的窗口作用,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保山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內容多樣,涉及學科門類廣,如何才能整合利用現有人員,合理、高效地,跨學科地綜合研究非遺文化遺產,是圖書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充分發揮高校研究優勢的具體體現,也是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內在要求。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范文6
2007年被錄入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雅礱江河谷藏族母系氏族習俗”它產生于雅礱江支流鮮水河下游兩岸狹長的河谷地帶,分布于雅江縣瓦多、木絨、普巴絨三鄉。來到走婚大峽谷可以聽到來自天籟的梵音,可以探尋那獨特的扎壩方言――“扎巴話”,可以傾聽這個雪域民族的古老傳說,還可以看到飛檐走壁式的浪漫愛情---“走婚”,怪異的飲食文化――吃“臭豬肉”。但隨著國家大型水利設施"兩河口"電站的上馬,“扎巴走婚習俗”將面臨電站大壩的庫區淹沒。
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我縣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對庫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的工作原則,通過全社會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有雅江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在全社會形成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和氛圍,使我縣珍貴、瀕危并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搶救、保護、傳承和發揚。
一、建立名錄體系,逐步形成科學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
(一)把搶救瀕危項目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對我縣具有重大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又處于瀕危狀態的項目進行搶救性保護。對年事已高、掌握特殊傳統技藝的民間藝人的生活條件進行改善,并對其技藝抓緊進行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對珍貴、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盡快進行征集、收藏和保存。
(二)認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精心組織,統一部署,全面開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調查,徹底摸清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并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逐步建立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報國務院備案;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積極做好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申報工作。
(四)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要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及相關學科建設。經各級政府授權的有關單位可以征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并予以妥善保管。
(五)要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要重視建立以人為核心、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通過社會教育、學校教育以及鼓勵傳承人講習、帶徒等多種方式,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傳承。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采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研究探索對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并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特定區域,進行動態整體性保護的方式。如:“扎巴走婚習俗”就可以采取此辦法來保護。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建立協調有效的工作機制
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護規劃,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各級政府應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總體規劃和實際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經費投入。通過政策引導,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