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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范文1
(草案送審稿)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統計、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人口信息共享。”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
將第七款修改為:“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刪去第十六條。
六、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
七、刪去第十八條。
八、刪去第十九條。
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十一、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二、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三、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已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十四、刪去第四十一條。
十五、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六、將原條文中“市和區、縣”修改為“市、區”、“區、縣”修改為“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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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北京人口計生條例修正案解讀
“全面二孩”后產假怎么休?
增加30天+配偶陪產假15天
最受大家關注的“二孩產假”問題,草案送審稿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獨生子女費”還有嗎?
已領“證”且承諾終身只生一個仍享受
草案送審稿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哪些情形可生三孩?
再婚夫妻有兩個子女可生三孩
草案送審稿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不再鼓勵“晚婚晚育”,兩孩間隔自己做主!
正在征集意見的草案送審稿,刪除多項條款。
其中包括:
刪除“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
刪除“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于二十八周歲。”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范文2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針,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依法行政,服從服務于醫院中心工作,積極完成上級下達的人口管理目標。
二、人口管理目標
1、計劃生育率100%
2、綜合節育率100%
3、一孩報名領證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統計求實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職工、無早婚、早育、計劃外生育
三、重點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醫院與各科簽訂人口目標管理責任書;加強文件學習;完善健全計生組織機構;對調整的計生干部進行政策學習、業務培訓。
2、第二季度,進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紀念計生協成立二十四周年之際,進行上街宣傳。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節”和紀念《公開信》發表進行年終總結,迎接公司計生辦檢查驗收。
4、每季辦一期計生宣傳欄;每月發放避孕藥具;及時報計生月報表等。對申報一孩及開具各種計生證明手續提供全面服務。
四、保證措施
1、積極宣傳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讓職工真正了解《人口與計劃生育發》的內容,自覺執行計劃生育,使計劃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軌道。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范文3
一、加強領導,明職明責
一是新成立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局工委主任李健為副組長,各二級局局長為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局辦公室李小紅同志具體處理日常工作。二是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列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并層層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二、強化宣傳,狠抓教育
今年,我局將繼續把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列為全年法律學習的一項重要內容,統一組織。在學習方式上,繼續堅持集體學習與個人學習相結合,并保證人員、時間、內容、效果四落實。同時,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加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尤其要強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讓廣大婦女都能了解國家勞動保障有關政策,提高廣大婦女的勞動保障有關政策,提高廣大婦女的勞動保障意識。
三、規范管理,確保落實
一是要積極開發社區就業崗位。針對下崗女職工年齡偏大、技能單一、再就業困難的實際情況,把社區就業作為她們實現就業再就業的主攻方向。積極開發社區交通協管員等公益性崗位,幫助她們盡快實現再就業。
二是開展積極主動的就業服務,促進下崗失業女職工再就業。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女性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4*0”人員辦理《失業證》和《再就業優惠證》,做到應發盡發;積極為女性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崗位,免費為女性下崗失業人員提供了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三是加大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力度,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在勞動合同鑒證中,注意嚴格審核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以保證女職工權益保護的各項規定得到落實。在審核集體合同時,必須要求集體合同文本中應包括女職工各項權益條款。同時,加強對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督促企業落實男女同工同酬原則。監督指導企業落實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各項規定,對“四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予以適當照顧。同時,積極配合區計生局等部門做好流動人員計劃生育工作。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范文4
2014年,區衛生系統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要以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爭創全國優質計生服務區”為工作目標,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中央、省、市、區關于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部署,以實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進計劃為抓手,進一步增強人口工作安全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努力降低孕產婦、嬰兒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發生率,出生人口性別比保持正常值,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為我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一、加強領導,嚴格執行現行計生政策
各醫療衛生單位領導要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要全面落實《2014年區衛生系統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狀》。要經常研究解決本單位及掛點村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特別是履行計劃生育職責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要把將計生工作與衛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進行。按照《區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堅持打防結合、標本兼治的方針,繼續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調工作作為人口計生工作的一項長期任務,抓緊抓實,指定專人負責,層層抓好落實,并充分利用衛生墻報、宣傳欄、上街義診咨詢、衛生三下鄉等各種有效手段和途徑宣傳出生人口性別結構平衡的重要性和失調的社會危害性,認真做好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工作。要嚴格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綜合運用法律、行政、教育、經濟等手段,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為穩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保證。繼續實行“一票否決”制度,推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二、落實各項計生措施,穩定低生育水平
1.廣泛開展群眾性宣傳,積極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各項政策、法律法規。利用衛生進社區和三下鄉活動,進一步普及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母嬰保健等科學知識,積極開展生育咨詢指導,普及婚前保健知識,宣傳婚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提高婚檢率。大力開展優生檢測、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和診斷、產后訪視、新生兒疾病篩查和康復等工作,降低出生缺陷率。
2.認真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在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對生育女孩的家庭在醫療保障等方面給予優惠傾斜,深化“關愛女孩”的政策,對農村二女結扎戶,實行看病免收掛號費、“六一”節期間免費為二女結扎戶女學生體檢等優惠措施,使農村生育女孩的家庭在政治上得到關心、在政策上得到優惠、在服務上等到優先、在生活上得到幫助。
3.協助做好病殘兒醫學鑒定和計劃手術并發癥的鑒定工作。同時負責組織本單位育齡婦女參加生殖健康檢查。
4.抓好本部門的計劃生育工作。對全系統的工作人員開展計劃生育調查,建立計劃生育臺帳,確保計劃生育率、晚婚晚育率、獨生子女領證率、查環、查孕查病率、計準確率達到100%,綜合節育率達95%,臺帳建成率100%。
三、把握重點,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1.要認真執行《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條例》和省衛生廳《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的規定》等法律法規。開展以案說紀的警示教育,引導廣大醫務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提高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的能力。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愛崗敬業,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2.要加強對母嬰技術執業機構執業人員的管理,嚴格準入制度。建立經常性聯系制度,規范持證育婦終止妊娠手術。對政策內懷孕因意外傷害如不及時施術將影響其生命等特殊情況,須由二人以上施術人員共同簽字后方可施行手術,并在24小時內向當地計生部門通報。
3.要健全完善無生育證分娩通報制度。對無生育證分娩的,做到在分娩后2日內,最遲不超過5日,向計生部門通報;根據有關計生政策,積極配合計生部門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定期與計生部門就出生、免疫、節育等方面的情況建立交流通報制度。
4.落實B超管理制度,規范相關手術行為,要與計生、公安、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集中整治終止妊娠類藥品市場,依法查處打擊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非法終止妊娠行為。
5.探索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配合區計生部門,以政務信息網為平臺,依據崗位職責,提供醫院出生兒童名單、中期以上終止妊娠和預防接種信息。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范文5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文件精神,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現就建立健全利益導向機制,落實計劃生育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做如下規定:
對符合省《條例》生育一個子女后,采取節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經夫妻雙方申請,所在村委會核實,由區計劃生育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由所在村委會落實自報名領證到子女14周歲止的獎勵費,獎勵費于每年12月底前兌現到位。對農村符合《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而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夫妻,經報名且夫妻同村委會簽定終生只生一個子女合同后,除享受正常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外,年終由所在村委會一次性發給適當的物質獎勵。
(來源:文章屋網 )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范文6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和《*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區戶籍或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
第三條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第二章綜合管理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區人口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采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進行考核,并將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同時,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部門工作責任制,并進行考核,給予獎懲,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度,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七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工商、人力資源、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城建、交通、民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以及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協作組職責要求,齊抓共管,實行綜合治理。
第八條穩定和加強基層工作機構和隊伍,不得隨意撤并和改變機構性質。按照常住人口和規模比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并按規定配足公務員。每個村(居、單位)至少配備1名計生服務員,人口1800人以上的大村至少配備2名計生服務員。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本辦法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并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安排必要經費用于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區、鄉鎮(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應成立計劃生育協會,配備專職副會長,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社區、村(居)委員會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配備計劃生育專職服務員,村(居)民小組設聯系員,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規民約、合同、協議等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安排再生育前應當公示,接受群眾評議、監督。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工作隊伍建設,保障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五條男女雙方均未生育,經依法登記結婚,夫妻雙方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及時為其發放一孩《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明》。
第十六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經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
第十七條符合《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社區(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后,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再生育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二孩《生育證明》,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經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凡夫妻是再婚的,必須持離婚證復印件(是喪偶的要有死亡證明)和結婚證復印件,方可申報審批。
第十八條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為女方戶籍所在地。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為男方戶籍地(男方入贅的為女方戶籍所在地)。
女方離開戶籍地,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經女方戶籍地向現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續后,由現居住地進行生育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嚴禁非法收養子女。非法收養子女的,責令當事人在5個月內改正,5個月內未改正的,按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處理。
第四章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室)和各項制度,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二十一條鄉鎮每年至少為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一次B超服務;當年放置宮內節育器,至少免費提供二次B超服務。
第二十二條依法開展孕產期保健、助產接生業務的醫療機構和人員,應當查驗孕產婦的《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明》;發現無《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明》的,應當在事前及時報告孕婦所在地或醫療衛生單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生辦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工作,落實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接受節育手術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可享受下列假期,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者,當日起休息2天;摘取宮內節育器者,當日休息1天;皮埋術者當日起休息5天;
(二)輸精管結扎者,休息7天;輸卵管結扎者,休息20天;產后輸卵管結扎者增加產假14天;
(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意外妊娠而落實補救措施的,妊娠3個月內的,休息20至30天;妊娠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休息50天;杜絕大月份引產;
(四)因配偶接受絕育手術需要照顧的,經手術單位證明,所在單位可以給予7天護理假。
第二十四條對接受節育手術的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以及因節育措施失敗懷孕需采取補救措施的,所需手術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報銷;有條件的可給予適當經濟補貼,具體辦法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實施計劃生育節育手術費和并發癥治療費用,具體辦法參照《關于印發*市區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發〔20*〕151號)規定實施。
第二十六條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或所在單位證明,經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施行復通手術,手術費用自理。
第五章獎勵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晚婚晚育的,應給予獎勵和照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男女雙方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方增加產假15天,男方可享受7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第二十八條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已采取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核實,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計生辦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已從鄉鎮、街道計生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離婚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在單位發給50%。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再婚后不再生育,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二十九條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但經單位批準,可享受哺乳假或產后1年假期。
第三十條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山林承包、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城市建設征用土地等利益調整時,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鄉鎮、街道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作為重點對象;農技部門應積極為計劃生育戶提供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并通過農業龍頭企業帶動一批計劃生育貧困戶脫貧致富。
第三十一條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有條件的可從領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給予獎勵和照顧,可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改為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障金或助學資金,具體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少于10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女方產假期限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工資不低于本人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后1年假期(含法定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第三十三條中心城區(限5個街道)無業失業人員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從領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到所在街道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一方失業每年可享受獎勵費30元,雙方失業每年可享受60元,獎勵費由區財政支付。
第三十四條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社會資助、財政投入等方面組成。計劃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救助特困、傷殘等特殊情況的獨生子女家庭。
(一)獨生子女因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已無生育能力且未領養子女的家庭,分別給予每人一次性投保5000元,經費由區財政支付。
(二)農村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齡在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戶,救助費由區財政、鄉鎮財政各支付50%,其子女被重點大學錄取的區財政可一次性給予2000元的學費補助。
中心城區(限5個街道)城鎮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齡在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戶,救助費由區財政支付,其子女被重點大學錄取的區財政可一次性給予2000元的學費補助。
(三)對殘疾的獨生子女高考錄取中專的可一次性給予500元學費補助,考取大專以上的可一次性給予1000元學費補助,經費在區慈善基金中支付,由區民政部門負責落實。
(四)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統籌的0-14周歲的獨生子女本人,在符合報銷規定的前提下,住院醫藥費在合作醫療報銷的基礎上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提高20%,經費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落實。
(五)實施獨生子女父母患病救助制度。對患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尿毒癥透析治療、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結核病、精神類疾病等5個病種的獨生子女父母,在合作醫療報銷的基礎上給予救助,所需經費在計劃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給予其他獎勵。
第三十六條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5年以上,連續3年未出現違法生育、群眾滿意度高的村(社區)計生服務員,經公示群眾無異議,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每人1000元獎勵。
第三十七條鄉鎮、街道、村、社區(居)被“一票否決”的,主要負責人、分管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負責人,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和“稱職”等次;1年內取消各類先進、榮譽稱號的評選資格,不得提拔和晉升職務;任期內被否決兩次以上的,予以降職或免職;已提拔或轉(調)任后發現有“一票否決”情形的,予以追溯否決。
第三十八條違反《省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省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由區衛生與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