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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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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政策

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1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對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農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現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我國征收集體土地的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目前,是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指導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為主,同時根據各省、市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規章、地方法規。

2. 農村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濫用嚴重。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何為公共利益?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這無疑擴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權,易造成濫用土地征收權力的現象。

2.2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同樣“集體”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進而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1];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不統一,補償費在被征地農民個體之間分配混亂。村委會根據村規民約確定被分配人員資格及分配辦法。在發放數量上,有的全部發放,有的村集體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監督管理。

我國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等,但從實際操作上看仍存在諸多不足:

(1)征收補償程序可操作性不強,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項上規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25條規定:“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 3個月內全部支付”,但在實踐中,并未參考這一期限,大都滯后發放。

(2)補償糾紛發生后,缺失救濟程序。對于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由政府行使裁決權,缺乏應有的中立性。

(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堪憂。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兩種功能,征地與拆遷補償定價時應當引入市場機制充分考慮土地自身價格和未來社保價格,應當按照市場基本價值規律科學確定征地與拆遷補償標準。[3]現有的征地a償標準在于用過去的物權數值測算未來的物權權益,沒有包含未來社會保障價值。

(4)據國家統計局對2942戶的農民調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純收入平均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純收入為2739元,約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農戶的家庭消費支出相對較低,有些農產品如糧食、蔬菜等還可以自給自足;土地被征后農戶面臨與城鎮居民相同的消費環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僅所有商品都需要從市場購買,一些大項消費如住房、子女入學、大病就醫等更增加了普通農民的生活負擔。由此可見,征地后農民的生活水平總體是下降的。[4]

(5)補償方式簡單趨同,缺乏長效性。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但兩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僅一筆帶過,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以下問題:各征收補償單位在實踐中基本上都是以現金補償為唯一方式,未考慮到被征地人的長遠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農民的生存都將面臨嚴重困難。

3. 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對策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筆者認為,應當通過概括的基礎上加以列舉的方式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梁慧星在其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對公益作出了列舉式的解釋:“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區域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以及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5]

3.2嚴格土地征收程序與監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門對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認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確其內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開程度。征地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單位、征地范圍、征地時間、補償方式等,以增強征地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3)引進司法救濟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應賦予在征地糾紛案中保持相對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在案件的審理中,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到保護,確保審判結果的公正。[6]

3.3提高補償標準。

就補償標準而言,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補償標準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場化的土地評估制度,制訂區片綜合地,考慮地類、產值、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場因素合理確定土地價格。

(2)創新農地使用制度。嘗試讓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土地產權進行流轉,通過辦市場、建標準廠房和商業用房、造停車場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及企業集團用地中,把集體土地產權作價入股收取年租金,使農民有穩固的收入和就業機會。[7]

3.4S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進一步確保農民獲得充分的安置。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貨幣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終身貨幣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更適合農民利益的保護,采取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方式能夠避免由于物價上漲而產生的問題,按照物價變化情況定期調整補償費用。

(2)農業安置。劃分一定面積或質量較好的土地給農民,使其能夠繼續開展農業活動,自給自足,或者轉變為其他農業方式。

(3)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只有將生存技能教給農民,才能實現真正的脫貧。

(4)企業補貼安置。若是為了建設鄉鎮企業而占用農村土地,可以提供當地農民就業機會。

4. 結語

土地征收事關失地農民之生存,事關社會之穩定。在不斷推進城市化、加速推進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們必須從根本上保障農民權益,結合本國國情,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彌補和改進當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參考文獻

[1]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研究 [期刊論文]《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5年 張雅娜.

[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存在的問題及法律規制 [期刊論文]《法制與社會》,2015年 黃洪強 等.

[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原因及對策 [期刊論文]《武漢商業服務學院學報》,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補償的制度誘因 [期刊論文]《改革與戰略》,2009年 左靜.

[5]《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03.

[6]科學發展觀視域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思考 [期刊論文]《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 吳傳毅.

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2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的相關規定及其現狀

在我國,土地征收是集體土地的征收,是指國家為了滿足社會公共目的的需要,以補償為條件,把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強制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的行為。基于我國現行土地政策和保護農業經營者尤其是農民利益的考慮,《物權法》對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嚴格限制,并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然而,我國農村土地征收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使農民利益并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比如河北省香河“圈地門”事件,香河大規模違規“圈地”行為,據了解河北廊坊香河縣從2008年以來,就開始打著“城鄉統籌、建設新農村”的旗號,大規模地“圈占”耕地。當地政府占用農民1畝地租金每年一千多,而轉手賣給房地產開發商達每畝60多萬。從初步調查情況看,香河縣個別鄉鎮存在違規改變土地利用目的、違規占地等問題,嚴重違反了農村土地流轉和利用相關政策法規,擾亂了土地管理秩序,侵害了農民群眾利益。

二、我國目前農村集體承包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以“征占農地,搞開發”為標志的城鎮化擴張漸入,大量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農民基本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而河北省香河“圈地門”事件恰恰反映了我國目前在征用農村土地方面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

(一)相關立法中對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河北香河縣個別鄉鎮違規流轉、占用土地,并將這些土地用于搞“規模形象”建設、房地產開發等違規改變耕地利用目的而進行所謂的城鎮建設。我國《物權法》第132條規定: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承包土地,但應當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充分的、合理的補償。[2]可見,我國立法中對什么是公共利益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從而導致現實生活中存在對公共利益擴大解釋的傾向,這也成為造成大規模征地失控和耕地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補償范圍小,補償標準低《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第42條第二款確定的農用土地征用補償范圍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等。補償的范圍對與土地有間接關聯的附帶損失并沒有予以補償。此外,立法中對于保證和提高農民以后生活水平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三)土地征收程序缺乏規范性?以河北香河縣為例,從2008年以來,就開始打著“城鄉統籌、建設新農村”的旗號,大規模地“圈占”耕地。顯然,一些政府在征用農村集體承包土地過程中并沒有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同時也表明了我國農村集體承包土地征收程序缺乏規范性。

三、征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一)界定“社會公共利益”,切實保護耕地在進行城鄉統籌建設規劃中,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盡可能保證農村建設、社會事業發展等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確因新農村建設試點需要局部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須在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經依法核準后再進行調整。

(二)完善農用土地征用審批程序,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在農村規劃建設中,一定要嚴禁像香河縣一樣的違法征用土地行為。為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還應該依法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監督權和申訴權,并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工作。

(三)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救濟制度首先,應該完善包括制度和行政復議等行政救濟制度。其次,還應當賦予農民征地補償糾紛的訴權,通過公益訴訟等司法救濟制度來保障對農民的補償等。此外,凡是征地未經批準以及征地補償款沒有兌現到農民手中、安置不落實的項目均不得占地開工。

四、關于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的探究思考

(一)在當前農村土地被大量征用而未能得到真正保護的背景下,不禁會想起一句話“《物權法》是把富人的別墅和窮人的茅屋平等保護的法律。”現實生活中最受傷害的是得不到平等保護的社會弱勢群體。希望我國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能夠進一步完善,增進社會的民主性。

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3

關鍵詞:振安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振安區農村二輪土地延包至今已有18年,但圍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確一直伴隨期間,時常發生。特別是在最近幾年因城市化發展、國家惠農政策的逐步完善使土地價值倍增,一方面國家征收征占、企業租賃土地讓農民獲得了巨大利益,另一方面國家強化對農村土地承包的各種惠農政策,都提高了農民對土地的重視程度,致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呈現出集中多發趨勢。經調查分析,振安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類型及產生原因包括以下幾種:

一、承包權取得糾紛

一是無地無合同農戶,在農村土地一輪承包期間農戶取得了承包土地,但因當時種地需要交納“三提五統”、農業稅等,很多從事其他產業的農戶和不在本地居住的農戶,對土地長時間的棄耕撂荒,也不交納各項稅費,村組便將這部分土地收回又發包給其他愿交稅費的種地農戶,在二輪延包時村委會將這部分繼續被棄耕撂荒的土地都簽訂在愿意經營的種地農戶的家庭承包合同內,現在這些棄耕撂荒的農戶向村組要求承包土地;二是有地無合同,部分村民組沒有嚴格按照二輪延包政策執行土地發包,不該分配到土地的農戶被分配了土地,不該收回土地的農戶被收回了土地,造成無權經營土地的農戶實際經營著土地,有權經營土地的農戶卻手里沒有土地,被要求糾正錯誤,但村組卻無法調整到合法狀態,便僅在合同上進行了數字完善,并且村委會不愿將完善后的合同發給農戶,怕農戶看到合同后對照自已的實際狀況從而引發矛盾糾紛。隨著時間推移,多數農戶了解了相關情況,現在少地的農戶向村組要求分地并要求發放家庭承包合同,這種情形一直持續到現在。

二、國家征地補償糾紛

農村土地按等級劃分,等級與土地產量掛勾,地的等級越低,產量就越少,如果農戶分配到的是低等級的土地,為彌補產量不足只能多分土地,以土地面積增加而保證產量,土地等級、產量等情況在農村土地合同上進行了標注,如果低等級的土地被國家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只按實際征收面積發放,并不是按照土地等級標準發放,形成征收同樣面積的不同等級的土地都領取一樣數額的補償費的現象,這就造成集體與農戶在土地補償費分配數額方面發生糾紛。

三、機動地發包糾紛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四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在未用于承包給新增人口或者個別調整承包地之前,應當通過招標、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過三年。然而有的村組集體將機動地長期對外發包,而且發包收入歸集體所有,違反了規定,導致新增人口不能及時取得承包土地而引發糾紛。

四、黑地、帳外地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集體經濟組織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然而有的村組卻隱藏土地不上帳,亦即所謂的“黑地”、帳外地,故意隱瞞,少報土地面積的目的就是用于對外發包搞創收,增加村組集體經濟收入。從臺帳上看機動地面積不超,但實際上機動地面積遠超過規定的標準,現農戶要求將這些超標的土地按戶平均分配。

五、土地面積不準的糾紛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上記載的土地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因當時測量土地用的工具簡單,人員素質不高,業務技能不強,加上農村土地地形不規范,測量的土地面積誤差較大,絕大多數表現為測量面積小于實際面積,此外農戶多年的耕種,因拓邊攢沿兒使土地范圍逐年擴展,更加劇土地面積不程度的擴大。農戶在土地征收、流轉、涉農補貼等方面提出異議。

六、避義務的糾紛

當時為少交各項稅費,農戶與村組達成一致,土地承包合同上故意少寫面積,而實際上經營的土地面積卻很多,現在看到國家取消各項稅費并向農戶發放各類補貼,農戶因此要求按實際土地面積重新改寫合同。

七、仗權多分土地的糾紛

個別村組干部或分地小組成員在丈量分配農村家庭承包土地時,利用權力為自家及其親屬、朋友等多分多量土地,但在家庭承包合同上卻不記載多出的土地,而實際上卻是破壞公平公正原則,私分多占。在事情被發現后,其他農戶要求多地農戶交出土地,引發糾紛。

八、土地流轉糾紛

農戶之間流轉土地時不簽訂流轉協議,只是口頭約定,容易產生糾紛,且無據可查。有的流轉協議不規范,內容欠缺,如流轉方式不明確、無流轉期限、價款過低、雙方權責關系不清等,在未約定的事項出現后雙方爭議,引發糾紛。

九、村組越權發包的糾紛

村組在發包集體的土地時沒有履行民主程序,在沒召開民主議定會議的情況下與承包方簽訂發包協議,等集體多數成員發現后,合同往往已履行一定的時間,承租方已經對土地進行了投入,但集體成員對合同的內容有異議,不同意村組越權發包,要求解除承包協議。

十、賣房“賣地”糾紛

農村很多農戶在賣自家的住房時,一并將自家的承包土地包含在內共同作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承包地不得買賣。所謂“賣地”是無效的,需要另行簽訂土地流轉協議。但農民法制意識不強,結果在若干年后賣方反悔,向買方索要土地經營權,從而引發糾紛。

十一、以租代征的糾紛

企業與農戶簽訂土地流轉協議,在土地上進行非農建設,農戶在發現企業無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后,要求返還土地并賠償損失。

十二、反租倒包的糾紛

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4

二、當前我國土地管理現狀 

(一)農村土地管理的現狀。經濟的發展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改變了土地的利用現狀,導致農村土地的流轉速度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也使土地的規模化有了一定的進步,但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阻礙了農村的進一步發展。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上主要存在三個問題: 

(1)農村土地所有權不明晰。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村土地的管理者是農村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然后才能是其他人。但是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這種權限很難達到分隔清晰,不好操作。 

(2)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制度不健全。農村經濟的發展速度逐漸加快,使農村的土地所有權的流轉速度也越來越快。農村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都為解放農村勞動力提供了條件。而且對農村的規模化經營,全力發展現代農業也非常有利。但是由于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中對土地流轉政策不健全,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速度。 

(3)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制不完善。雖然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在一些偏遠地區的小農經濟的劣勢仍然存在,這些地區的農村土地規模較小,生產效益比較低下,導致家庭聯產承包制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應該完善家庭聯產承包制。 

(二)城市土地管理現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經濟的發展,也導致現行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存在很大的弊端,嚴重影響了城市的發展,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城市土地管理缺乏相應的地價機制。因為經濟的快速發展,為適應市場的需要,各企業都需要擴大生產規模,但是城市土地有限,而且土地市場被政府壟斷,企業要想擴大規模就要進行土地購買。在城市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對于地價制度并沒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無法對地價根據市場需要進行及時的調整,因此,造成土地管理制度的不適應,從而制約社會發展。 

(2)土地產權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辦法中指出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能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國務院可以代為行使,政府無權干預。但是在實際的土地使用中,地方政府壟斷了土地市場,并且通過土地的轉讓獲取利潤,成為土地的實際管理人。 

(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土地管理辦法中指出土地歸國家所有,可以由國家直接管理,國務院代為行使土地權利。因此,當政府想征用土地時,必須經過國家批準,并且國家會給被征收地者補償。然而,土地征地制度的不完善,使“公共利益”模糊不清,一些地方政府濫用職權,完全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土地的使用和征收,完全不顧市場的實際情況,而且,有些政府并沒有給被征收者經濟補償,或者補償非常低,損壞了被征收者的利益,導致釘子戶的出現。 

三、我國土地管理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完善土地管理制度。要想加強我國土地資源的管理,必須要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因此,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強對土地的管理,以土地市場為核心,加強各級之間的交流,制定合理的土地管理辦法,對土地的征收和轉讓都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執行,并且簡化土地交易流程,便于開發商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社會發展,構建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完善土地權利體系。加強對土地資源的管理,還要完善土地權力體系,約束地方政府的行為,防止濫用職權的發生,切實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權益。國家應該加強對土地的權責進行明確,保證權屬清晰。然而,在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辦法中并沒有對農村土地的產權進行界定,導致在土地的實際使用中,被政府或者企業私自占有,大量土地被閑置浪費,影響了農村的經濟發展,因此,政府一定要加強對土地資源的合理規劃,充分發揮出土地使用的最大價值。 

(三)優化土地規劃體系。要想加強我國土地資源的管理,構建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還要對土地規劃體系進行優化,加大執法力度和監管制度,合理科學的對土地進行規劃。并在遵守社會發展規律的前提下,加強對制度的約束,滿足市場的需求。在嚴格監管制度的同時,還要綜合群眾的需求,考慮群眾的利益,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使用辦法和管理辦法。國家應該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土地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土地執法的有效性,健全土地管理制度。 

(四)改革土地財政稅收。除了對相關政策進行完善,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還要改革相關的財政稅收,制定相應的績效考核機制,監督政府部門的行為。不僅要保護土地資源,還要盡最大可能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切實保障人們的利益,避免出現閑置浪費的土地。 

結束語: 對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完善,有利于加強對土地資源的合理使用,提高利用率,避免閑置土地的出現,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通過對制度的改革,能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充分發揮出土地資源的價值,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5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農民工市民化;互動機制;新型城鎮化

中圖分類號:F30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257-5833(2016)01-0042-10

DOI:10.13644/31-1112.2016.01.005

近年來,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的背景下,我國農民工數量始終保持在較高水平。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結果顯示,2010年至2013年,全國農民工總量穩定在2.3億人至2.7億人,其中,外出農民工則達到1.5億人至1.7億人。雖然農民工市民化意愿十分強烈,但農民工市民化的實際進程卻相對緩慢。

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相對遲緩存在著深刻的微觀因素。農民工要完成從農民到市民的身份轉變,需要相當大的個體財產支持才能實現。然而,農民財產性收入不足是一個普遍性的事實。土地是農村的重要資源,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農戶家庭重要的財產權利,如果能夠合理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證土地產權順暢流轉,充分實現土地產權的財產價值,那么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會大幅度增加。但是,現有的制度安排對農村土地流轉施加了多重管制,妨礙了土地價值的充分實現,減少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遲滯了農民工市民化進程。本質上,新型城鎮化建設既要實現“土地”從農村向城市的用途轉變,更要實現“人”從農民向市民的身份轉換,因此,農民工市民化與農村土地流轉之間存在著比較緊密的相互促進關系,只有深入研究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才能真正發現農民工市民化的微觀基礎,通過改革農村土地制度,推進農村土地順利流轉,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

一、農民工市民化與農村土地流轉的互動機理

農民工市民化與農村土地流轉之間存在著持續的互動關系:一方面,農村土地多種形式的合理流轉,可以充分實現多元化的土地價值,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資本支持;另一方面,農民工市民化程度提高,意味著非農就業機會增加并趨于穩定,這就對農村土地流轉提出了迫切需求。農民工市民化與農村土地流轉的互動機理見圖1所示。

首先,農村土地流轉可以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重要的資本支持。農民工市民化需要巨大的成本支出,這些成本部分由政府公共財政支付,部分需要農民工家庭自己承擔。這就意味著,為了順利實現市民化,農民工家庭需要相當大的財力支持。近年來,雖然農民工工資不斷上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穩步增加,但是,與巨大的市民化成本相比,農民工家庭的財產數量仍然偏少,需要尋找新的收入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戶家庭重要的財產權利,如果能夠合理處置,實現土地產權資本化,就可以大幅度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資本支持。產權經濟學指出,轉讓權在產權結構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對農村土地資源而言,在新型城鎮化背景下,通過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交易,既可以在異質性農戶之間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也可以合理轉換土地用途,還可以經由發展權交易實現土地的多種價值,有效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重要的資本支持,喚醒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沉睡資本”,在重新配置城鄉土地資源基礎上,實現農業轉移人口向城鎮有序轉移,協調推進“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其一,非農就業比較穩定的農民家庭,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經營權,獲得一定的租金收入。隨著國家惠農政策力度不斷增強,以及農村土地交易市場逐步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將會穩步提高,農民的土地租金收入會不斷增加。其二,隨著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符合土地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一部分農用地會改變用途,成為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用途改變,會大幅度增加土地價值,產生巨大的增值收益,由農民家庭、農村集體共同分享。其三,國家征用農村土地,需要依法給予一定補償,在土地發展權視角下,補償額會不斷增加。

其次,農民工市民化對農村土地流轉提出了迫切需求。新型城鎮化首先是“人口”城鎮化,在城鎮“拉力”和農村“推力”的共同作用下,農業轉移人口不斷向城鎮集聚,部分人口長期定居下來,從事穩定的非農產業,分享均等的公共服務,逐步融入城市社會,完成從農民向市民的身份轉變。與此同時,城市區域不斷擴張,使部分農村土地轉變為城市土地。在農業轉移人口和城鄉土地重新配置的共同作用下,一方面,農村的人口與土地比例關系發生變化。隨著農村勞動力數量減少,人均經營土地面積相應增加,為土地規模經營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土地功能發生演化。隨著農戶經濟結構轉型,農業收入在農戶家庭總收入中所占比例不斷下降,土地作為農戶維持生計和增加農業收入的功能逐步減弱,而財產功能逐步增強。無論是人地關系改變,還是土地功能演化,都對農村土地流轉提出了迫切需求。考慮到農戶家庭的人口結構、財產狀況、就業特征等具有異質性,農民對土地流轉形式的要求必然是多樣化的。大部分農民工尚不具備完全市民化的條件,希望通過一定時期的財富積累,在未來逐步實現市民化,愿意在保留承包權的前提下,以合理價格流轉土地經營權,既安心從事非農產業,也獲取一定的土地流轉收益;對于那些已經基本具備市民化條件的農民工家庭而言,其最大愿望就是能夠通過合理交易土地,充分實現土地的財產價值,分享土地用途轉換或土地征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增值收益。

在農民工市民化與農村土地流轉的互動關系中,新型城鎮化是推進農民工市民化和農村土地流轉的最大動力;在具體的運行層面上,則表現為農業人口有序轉移與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兩個重要特征。

(一)動力機制:新型城鎮化

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要求,要以人為本,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把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作為首要任務。可見,新型城鎮化建設首先是要實現“人口”城鎮化,即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新型城鎮化建設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了有效的動力支持,一方面,新型城鎮化建設可以提供更多非農就業機會,促進農民工就業方式從農業向非農產業轉變,既增加家庭總收入,也優化收入結構,為農民工家庭在城市立足打下牢固基礎;另一方面,新型城鎮化建設可以全面提升城市吸引力,提高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幫助農民工盡快融入城市,完成生活方式從農村到城鎮的轉變。與此同時,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也對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農民工有序市民化可以從本質上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保證我國城鎮化不僅有量的擴張,而且有質的提升。

在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一方面,隨著城市經濟規模的擴大,大量農業人口從農村向城鎮轉移,導致農村的人口、土地比例發生變化,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另一方面,隨著城市區域的擴張,許多農村土地改變用途和性質,由農業用地轉變為工商業用地,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改變為城市國有土地,農村土地資源得到重新配置,這就對農村土地順利流轉提出了要求。更為重要的是,隨著新型城鎮化進程不斷推進,農民家庭的經濟結構發生轉型,農業收入在家庭總收入中所占比例持續下降,非農收入所占比例持續上升,相應地,土地功能也從生產性為主向財產性為主逐步轉變,這就對土地的快速、有效流轉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農村土地多種方式的有效流轉,可以充分實現土地的多元化價值,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了重要的資本支持,為新型城鎮化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由此可見,新型城鎮化建設是推動農民工市民化和農村土地流轉良性互動的重要動力,而農民工市民化和農村土地流轉的良性互動也積極推動了我國新型城鎮化進程。因此,在農民工市民化和農村土地流轉良性互動過程中,新型城鎮化建設發揮了重要的驅動作用,動力機制見圖2所示。

(二)運行機制一:農業人口有序轉移

新型城鎮化一個重要的運行特征是農業人口有序轉移并逐步市民化。大量農業人口向非農產業轉移、農村人口向城鎮集聚,必然導致農村人地關系改變,人均經營土地面積增加,這就對農村土地流轉提出了迫切要求。農村土地合理流轉,既有利于農民工完全或部分放棄農業經營、完成從農業向非農產業的就業方式轉變,也可以實現農村土地的多元化價值。

農村土地在合理流轉過程中,既可以充分實現資源的交易價值,也可以逐步實現土地的財產價值。現階段,國家支持農業的基本政策取向十分明確,在這一政策預期下,隨著農村土地交易市場的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價格必然會逐步提高,土地資源的交易價值將得到充分實現。農村土地合理流轉可以保證土地邊際產出較小的農戶能夠將土地轉讓給土地邊際產出較高的農戶,提高專業化分工水平和農業生產率。我國人多地少的實際以及城鎮化快速推進的現實,都會使農地在非農化過程中產生巨大的增值收益,逐步實現土地的財產價值。農村土地的交易價值和財產價值,可以為農民工家庭帶來更多收入,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資本支持。

(三)運行機制二: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

新型城鎮化的另一個重要運行特征是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一方面,隨著城市區域擴張、工商業用地需求增加,大量農村土地改變性質成為城市土地。在中國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安排下,伴隨城鎮化進程,農村集體土地通過被征收變成國家所有。2005--2011年期間,共有10200平方千米農村土地被征收轉變為國有土地,用于城市建設。到2020年,中國城鎮化率將達到60%,城鎮人口大約為8.5億,城鎮建設用地總量將超過11萬平方千米,比2012年增加1萬平方千米,其中大部分需要通過征收農村土地轉變而來。在農村土地被征收過程中,國家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者給失地農民提供一定的社會保障,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

另一方面,隨著大量農業轉移人口進入城鎮從事非農產業,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趨勢增強,所以逐步實現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的制度安排下,農業轉移人口為了安心從事非農產業,愿意在穩定承包權的基礎上,通過轉包、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讓渡經營權,為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提供有效供給。同時,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則成為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有效需求主體,希望流入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農村土地合理規范流轉、適度規模經營,可以有效提高農業生產率,通過交易和分工效應、組織化效應、抵押效應等提高農民收入,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資本支持。

二、農民r市民化進程中的農村土地流轉現狀

(一)“土地城鎮化”內在動力強勁,而“人口城鎮化”進展緩慢,兩者之間存在著不協調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快速推進。按照常住人口計算,1978年全國城鎮化率僅為17.92%,2012年則上升為52.57%。與此同時,我國城市區域也迅速擴張,人口密度迅速下降,20世紀80年代城市面積年均增加約600平方千米,90年代年均增加960平方千米,2000年至2009年年均增加1740平方千米,城市區域人口密度從1980年每平方千米1.92萬人,下降到2009年的1.02萬人。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以戶籍人口計算的城鎮化率僅為38.0%,這就意味著有約2.34億農村戶籍人口雖然進入城鎮,但尚未真正成為城鎮居民,不能享受與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務。鄭鑫計算指出,1991年至2003年,中國人口城鎮化年均速度為4.33%,土地城鎮化年均速度為6.26%,城鎮建設年均速度為9.10%;2004年至2012年,中國人口城鎮化年均速度為3.47%,土地城鎮化年均速度為5.43%,城鎮建設年均速度為7.54%。從以上數據資料可以看出,我國“土地城鎮化”明顯快于“人口城鎮化”,兩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不協調性。

我國特有的戶籍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造成城市區域擴張成本低廉,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困難重重。其一,我國現有的土地制度安排規定,城市土地由國家所有,農村土地由集體所有,農地非農化必須經由政府征收,將農村集體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政府壟斷了農地征收一級市場,農地非農化所產生的巨大增值收益大多由地方政府獲取,構成了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形成了中國特有的“土地財政”現象。在分稅制改革框架下,地方政府獨享土地出讓金及房地產業、建筑業營業稅,土地經營性收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近年來,土地出讓金規模迅速膨脹,從2006年的7000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29400億元;土地出讓金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從2001年的16.6%上升到2009年的48.8%。因此,地方政府有著快速推進“土地城鎮化”的內在動力。其二,我國傳統的戶籍管理制度,實行城鄉分離的二元體制安排,在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產生了較大的福利差距,加大了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據專家統計,在戶籍制度上存在60多種城鄉之間的不平等福利;另據新華社統計,農業戶口與城鎮戶口之間的福利差距多達33項,農村居民社保、醫保、低保、住房、教育等福利水平較低。在粗放式城鎮化背景下,又造成了城鎮內部戶籍居民與流動人口之間公共服務不平等的新二元分割。無論是農村與城市的老二元結構,還是農民工與城鎮居民的新二元分割,都意味著城鄉之間的公共服務水平差距巨大,導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高昂。由于沒有建立有效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攤機制,政府公共財政無法承擔巨大的成本,最終導致“人口城鎮化”進程緩慢。

(二)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不發達,農村土地流轉收益偏低且分配不合理,不能滿足農民工市民化的需求

雖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明確規定允許農村土地流轉,國務院《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也指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但是,由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安排存在一些弊端,導致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不成熟,農村土地流轉比例仍然較低。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模糊、產權殘缺是阻礙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因素。土地產權受到較多限制導致農戶缺乏穩定的地權,阻礙了農村土地流轉。農業部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6月底,全國農村土地流轉面積3.8億畝,占全國耕地面積的28.8%。

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化程度偏低,導致土地流轉價格受到抑制,土地流轉收益偏低。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剛剛建立,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政府服務定位尚不準確,硬件、軟件等基礎設施不夠完備,市場的信息提供功能、價格發現功能等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尚未形成良好的土地流轉價格市場化機制。我國農地市場處于初級階段,發展緩慢,具有顯著的區域差異性,農地產權殘缺則降低了土地流轉交易價格⑨。資料顯示,浙江省土地流轉租金每畝每年400―1000元,黑龍江省土地流轉價格每畝每年僅為150―280元;廣州市的農村土地轉包、出租流轉價格在18000―24000元/hm2,農地入股收益每年約27000―33000元/hm2。

由于農村土地產權結構存在缺陷,導致農村土地流轉收益在相關經濟主體之間的分配不合理。我國農村土地實現集體所有制,由于相關法律對土地所有權主體未能做出明確規定,增加了土地所有權的實施難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產權主體的土地權利。我國農地制度改革遵循了交易費用最小化的邏輯,具有明顯的路徑依賴特征,土地產權存在著較大范圍的公共域,處于利益博弈弱勢地位的農民家庭,其土地權益常常受到政府等主體的侵害。具體到農村土地流轉,尤其是農地非農化所產生的巨大增值收益,政府得到了其中的絕大部分,農民家庭只得到較少部分。資料顯示,農村集體土地用途轉變增值收益的分配,政府得到60―70%,村經濟組織得到25―30%,農民只得到5―10%。相關法律規定,征收土地按照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總和不得超過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就意味著政府壟斷了農村土地的發展權收益,農民家庭則失去了土地增值中的發展權對價收益。由此“土地資本化”機制缺失,使土地沒有成為農民重要的財產性收入來源,沒有為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資本支持。

(三)部分地區規定農民工市民化必須以放棄土地和宅基地為條件,違背了廣大農民的意愿

中央文件明確規定,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以農民為主體,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農戶意愿、不得損害農民權益。然而,在地方利益驅動下,部分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強制規定農民工市民化必須以放棄土地和宅基地為條件,嚴重違背了廣大農民的意愿。

2006年,江蘇無錫開始實施“土地換社保”工程,以農民的農村住宅置換城鎮住房,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無錫模式由政府主導,通過強制剝奪農民合法的土地權利,交換本來必須由現代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劉守英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基本權利;農民工進入城鎮,通過就業等方式為城鎮做出了貢獻,應該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這兩者是不可以交換的。

2008年,浙江嘉興推行了農地流轉的“兩分兩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將農民的承包地與宅基地分開,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換取社會保障、以宅基地換取集中居住住房。嘉興模式同樣由政府主導,部分基層組織憑借土地所有制代表身份和行政權力,直接充當農地流轉主體,搞強制性農地流轉,將土地流轉演化為政府謀利的工具,違背了部分農民的意愿,侵害了農民正當的土地權益。

2010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組織了一次大樣本問卷調查,選擇8省市20多個城鎮的農民工,共回收有效問卷6232份。問卷調查表明,大多數農民工不愿以土地置換的方式來獲取城鎮居民身份,農民工要求對土地具有更大的處置權,獲取土地的財產價值。83.6%愿意進城定居的農民工希望保留承包地,2/3的農民工希望保留宅基地和房產。對農戶家庭而言,土地仍然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市民化進程中的風險規避功能,市民化能力和土地權益認知程度是影響農戶土地退出意愿的重要變量。由此可見,一些地方政府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嘗試,并沒有真正尊重農民意愿,沒有維護農民家庭正當的土地權益,更沒有將土地的財產價值轉化為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資本。

三、農民T市民化進程中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一)以新型城鎮化為動力,推進“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協調發展

2014年底,按照常住人口計算的中國城鎮化率為54.8%,遠低于發達國家80%左右的平均水平,也低于與中國發展階段相近的發展中國家60%左右的平均水平。按照諾瑟姆對城鎮化過程三階段的劃分,即初始階段、加速階段、成熟階段,我國城鎮化正處于加速階段中期,到2020年,中國城鎮化率將達到60%,2030年將達到70%,仍然低于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如果以戶籍人口計算中國的城鎮化率,水平將更低。可見,未來一段時期中國城鎮化發展空間巨大。2014年3月,《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指出,堅持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加快轉變城鎮化發展方式,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新型城鎮化可以為農業人口轉移和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提供強勁動力,協調推進“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

一要改變傳統觀念,樹立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理念。我國傳統觀念將城鎮化簡單定性為城市區域的擴張,通過經營城市推動GDP增長,資源利用粗放、環境破壞嚴重,不具有可持續性。新型城鎮化強調城鎮化與工業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通過產業結構升級,加快服務業發展,擴大城鎮居民和農民工就業渠道;使更多農業人口通過轉移就業提高收入,通過轉為市民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務,有效擴大內需,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增強以工促農、以城帶鄉能力,全面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保證城鄉居民公平分享城鎮化發展成果。

二是深化綜合體制改革,建立“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協調推進機制。(1)構建“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協調性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科學的監測預警系統,保證新型城鎮化質量。借鑒學習國內外研究成果,合理選擇“人口城鎮化”、“土地城鎮化”評價指標,建立協調性指數模型,實時分析全國及地區協調程度,為科學預警提供可靠依據。(2)改革地方政府官員政績考核體制,由過去重視經濟增長速度、城鎮化速度,改變為重視經濟發展質量、新型城鎮化質量,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程度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指標體系,迫使地方政府協調推進“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3)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弱化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程度。在農地轉用過程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稅;同時,引入對商住類房地產征收的財產稅,以土地增值稅和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穩定的稅基,改革目前地方財政過于依賴土地出讓金的格局,弱化地方政府快速推進“土地城鎮化”的內在激勵。

(二)以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為基礎,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產權權能,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市場,實現土地的多元化價值,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更大的資本支持

產權經濟理論認為,土地產權安全性提高,會增加產權主體的交易積極性,提高土地價值。農地制度的個人化程度提高,可以增加土地價值,激勵農民經由轉讓土地籌集部分資金供進城長期生活,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更安全的土地產權可以通過抵押、擔保等方式獲得更多的貸款。

2009年,農業部開始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改革,至2015年已在12個省(區)1988個縣(市)1.3萬個鄉鎮19.5萬個村推進了農地確權改革試點工作,涉及耕地3.3億畝。試點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改革的總體設計、路徑選擇、質量控制、經費支撐、成果應用等方面進行了積極嘗試,各地因地制宜創新了多種改革模式,初步探索出農地確權改革的科學程序,發現了改革過程中的難點問題。農地確權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礎性工作,中央高度重視。2013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用5年時間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未來的農地確權改革,應在堅持依法規范、保持穩定、民主協商、因地制宜、地方負責的原則下,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工作經費保障、確保工作質量,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扎實開展改革工作。同時,允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確權模式,在農民重視土地使用權的階段,實行確權確地;在土地流轉的背景下,可以選擇確權不確地。

在農地確權基礎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全民落實到農戶家庭,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產權權能。(1)穩定土地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前提下,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通過確權改革,逐步將土地承包權物權化,將其規定為農民擁有的一項基本權利,能夠長期持有,并能夠據此享有享有的收益。農民可以根據意愿,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在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農民可以自主選擇流轉模式,確定流轉價格,獲得流轉收益。(2)積極探索土地資本化實現方式。積極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逐步賦予符合條件的土地經營權以抵押、擔保權能,為土地資本化創造條件,讓土地為農民家庭帶來更多的財產性收入。

同時,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提高土地市場化交易水平,逐步讓市場機制在土地流轉交易中發揮主導性作用,充分實現土地的交易價值,提高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實現農民土地“退出權”價值,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資本支持。

(三)改革現行土地征收制度,合理分配農地轉用過程中的增值收益,保證農民分享土地的財產性收益和發展權收益

現行土地征收制度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對我國傳統城鎮化建設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然而,在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土地征收制度表現出越來越大的弊端,需要進行改革。

一是改革現行法律,打破地方政府對農地轉用市場的雙頭壟斷。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通過行政權力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實際情況是,由于“公共利益”范圍界定不清,導致許多工商業經營性用地同樣經由地方政府征用,從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城市土地,地方政府既壟斷了土地征用市場,也壟斷了土地出讓市場,成為典型的雙頭壟斷,產生了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需要進行改革。首先,通過立法形式,明確公共利益范圍。借鑒美國等土地征用制度較為完善國家的做法,以清單形式具體規定適用征地的公共利益范圍,包括國防、教育、醫療衛生等。凡是沒有列入公共利益范圍清單的用地項目,均作為一般經營性用地。其次,在公共利益征地過程中,要逐步提高補償標準,通過引入片區綜合地價補償方法等,使補償標準逐步接近“公平市場價”。對一般經營性用地,逐步引入談判機制,由用地主體、農村集體、被征地農民等相關主體直接談判,決定征地價格等重要事項。再次,在現有改革基礎上,積極探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方式,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股份合作,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

農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6

堅決死守耕地紅線,實施耕地保護補償,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十三五”時期的約束性指標包括:全國適宜穩定利用的耕地保有量在18.65億畝以上,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在15.46億畝以上,確保建成高標準農田8億畝、力爭10億畝,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在3256萬畝。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提高糧食產能,確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綜合考慮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進一步完善耕地保護建設性補償機制。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征收范圍,規范征收程序,公開征收信息,健全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補償保障機制,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全面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大規模推進農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產田改造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開展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加強糧食等大宗農產品主產區建設,探索建立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

審慎穩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任務。

《綱要》提出,“十三五”時期,要總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推動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在全國復制推廣。2015年中國在33個試點(包括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等)全面啟動農村制度試點工作。今年年初,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2016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表示,中國將強化主體責任,確保2017年底前完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任務。

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三項改革是試點的主要內容。通過改革試點,探索健全程序規范、補償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節約集約使用、自愿有償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科學立法、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支撐。

改革試點的基本原則,一是把握正確方向,緊扣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務;二是堅守改革底線,堅持試點先行,確保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是維護農民權益,始終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四是堅持循序漸進,既要有條件、按程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又要鼓勵試點地區結合實際,大膽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協調,形成改革合力。

改革試點的主要任務是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

“十三五”時期將全面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健全不動產統一登記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體系,統一登記范圍,規范登記行為。同時,保障不動產統一登記有效運行,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機構,統籌不動產登記相關資源,實現資料及時移交、業務流程再造、系統有效融合,并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過渡期后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的銜接工作。將逐步建成并平穩運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基本建成覆蓋全國的信息平臺,保證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順利接入平臺,實現數據互通共享。

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全面完成農村承包經營地、宅基地、農房、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資產所有權實現形式,將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決策程序。加快構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確定產權主體,創新產權實現形式。保護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公平分享自然資源資產收益。

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實現城鄉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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