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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荒地征收補償政策范文1
農村租地合同協議書范本一
租地合同
甲方:(租賃)祁東縣洪橋鎮洪豐村四組村民委員會 乙方:(承租) 洪豐村四組村民 彭永生
為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荒地管理和承包地養殖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荒地使用管理
為對荒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甲方對乙方租賃的全部荒地允許自主經營。
第二條 租賃面積、位置
甲方租賃給乙方荒地位于彭永生宅基地東南方,總面積約350平方米(半畝)。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20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后使用,租賃費為100元/年、畝。分兩次交清,使用前先交清半,第十年交清全部租金。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承包所有荒地、耕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3、維護乙方相關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荒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耕地進行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森林、房屋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期間遇到國家征收用地所得補償乙方為受益主體,到期后享有處置權。
2、在租賃期滿后,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耕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3、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乙方作為受益主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村民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農村租地合同協議書范本二
租地合同書
甲方:
乙方:
為了活躍我村民組經濟,使村民得實惠。村組決定將在姜垌村民組寨南(崗莊村寨子南面)40畝承包地,(西至周莊二隊地邊,北至崗莊寨墻,東至大路邊,南至大路邊)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在合法的情況下,可以在這塊地上種植各種花草及作物,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場地條件:
甲方租給乙方的用地是可耕地,有機井一眼。不會因天氣干旱而造成糧食欠收,無論在此地做什么都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在租用期內歸乙方合法經營范圍使用,承包期限為: 年。日至月 日。 二、付款方式:每畝租金 元,每10年合計為 元。 畝地10年的租金合計為 /租金在雙方簽訂合同時一次付清(人民幣:元)。
三、甲方給予乙方提供水電的方便,有義務幫助乙方解決相關的事宜.
四、如遇國家征占地時,征地費歸甲方所有,這時甲方
須退還乙方未到期的剩余期租金,乙方的地上附著物歸乙方、補償款歸乙方所有,相關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五、違約責任:合同期滿后,如果乙方還需繼續承包,甲乙雙方另立協議,土地租金根據當時情況商定。如果甲方不與乙方另立協議,乙方在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歸乙方所有,此合同終止。
六、不得以任何手段或名目轉租他人。更不得在此土地上搞大型建筑。
七、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農村荒地征收補償政策范文2
作為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的表現形式之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公有理想,完成了對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供給的任務。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民法通則》體現《憲法》精神和原則,在第74條中規定了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物權法》第59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法律規范中可推知,農村集體所有權主要就是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學理上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法人所有權說。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類似于一種法人所有權,其要點是將集體視為一種法人,集體土地便是法人財產的一部分,集體土地所有權便是一種法人所有權。這實際上是以現代法人制度來解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狀況;第二種為新型所有權說。這種觀點將集體視為一種新型民事主體,是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之后出現的第四類民事主體,而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就成為一種新型的所有權類型;第三種為新型總有說。這種觀點認為目前我國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狀態類似于日爾曼法上的總有制度但又不同于該制度,王利明教授稱之為特殊的共有。筆者認為,新型總有權說比較合理。近代以來,作為民事權利之一種的所有權的觀念性的創立,使得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分屬不同的主體才成為可能,此時占有與本權可以分離。于是,所有權的內容發生了分化,物的使用價值以使用權或利用權的形態歸屬于物的利用人。
總有是源自于日爾曼法的一種土地團體所有權,其概念為德國學者基爾克所首創。日耳曼時期,耕地屬于氏族團體所有,但并不由團體統一使用,而是分配于成員耕作。團體擁有、管理土地,而成員使用、經營土地。其耕地所有權與用益物權一分為二,統一于總有之中。在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與用益物權也是分離開來的。新型總有權制度與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實際比較符合。此外,應注意到的是,所有權的性質首先在于其整體性。所有權不是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種權能在量的總合,而是一個整體(渾然一體)的權利。所有權既具整體性,故不能在內容或時間上加以分割,在所有物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不是讓與所有權的一部,而是創設一個新的、獨立的物權。我國法律也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方式是集體制。而作為農村居民,是集體組織的成員,其行使所有權的方式是村民組成的家庭通過集體組織或村民代表。這種家庭成員身份與我國城鄉雙重戶籍制度相適應。
農村居民享受所有權權能及其收益的方式是家庭承包經營權。農地所有權繼續由集體擁有,維護了土地公有的政治訴求;賦予農地承包人充分的使用權,一改以往蓋由集體行使土地使用權,農民僅為集體勞動的體制成員。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本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戶的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其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從所有權的抽象意義上理解,村民即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人,也是集體土地用益物權的主體。所有權主體與用益物權主體,在權利的存在狀態中混為一體。而村民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來源既非與集體組織即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合同形式,也不是國家授權其取得,而是村民與國家政府部門通過土地承包經營的行政合同關系獲得集體的用益物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該立法意圖是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資本的方式進行市場化。根據物權法定原理,用益物權可否再設定他物權,就是一個疑問。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性質,是村民身份確定的家庭用益物權與集體所有權的整合。農民依據其戶籍,取得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又以其村民身份,獲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成員權。這種權利狀態,在其法律結構上,其類似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所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社員權)。所有權制度是基本權利制度。在民法的利益衡量中,基本權或憲法性權利優先于普通民事權利考量。因為前者負載了憲法的基本價值,體現了民主自由的社會理念和精神。因而,村民的土地用益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應屬于所有權的范疇。利用土地所有權的保護制度保護村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法得到合理的法律解釋。
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缺陷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社會保障功能缺失
我國對農村土地的政策一直是執行土地換保障的政策。農村土地制度與農民的社會保障作用保持一致性。土地作為社會保障的替代物為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從而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從這方面看因土地調整而形成的個人化農地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農村中大量的隱蔽性失業之所以沒有造成大的社會動蕩,土地對這些失業人口的吸納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農戶與土地之間的權屬關系不是農民個體與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關系。在現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關注于城市居民的時候,社會保障制度并沒有覆蓋整體農村居民。如城市人口的工作退休實行年齡限制,而農民沒有退休年齡限制。這個反應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方面最為明顯。但在現階段,眾所周知的事實是失地農民越來越多,但其所得的失地補償甚少,以及其他社會生活保障均沒有很好的處理得當。
首先,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雖然在名義上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使用四項權能,但其實際上是一種被限制的權利。國有土地可以直接以出讓的方式進入市場流通,而集體土地的對外轉讓卻有著嚴格的法律限制,其入市甚至要先轉為國有土地。可以說,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主體明晰及其個體化產權制度相比,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處于國家土地所有權主體控制下的從屬狀態。集體作為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最低層級的代表人或人,理應享有相應的鄉村社會治理權,其中包括代為國家收取農業剩余產品,完成各項政策在農村的推行與實施等。其次,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規定由集體來行使,該一權力的行使,使農民退位至被管理人身份,而集體升格為管理人身份,二者之間的地位出現顯性不平等,農民實際上對土地沒有法律上直接使用的權利,導致農民其實不僅不享有所有權,也不享有使用權。國外很多國家實行土地私有制,土地被政府征收,其補償價格以市場價來計算,土地所有者與政府之間很少有糾紛。在我國這種實行土地公有制的國家,土地被征收時的補償標準很難清晰。地方政府往往采用命令的方式征收農民的土地,用行政手段對農民的意志進行直接強制。雖然《物權法》第42條第2款要求在征收農民土地時,除了補償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外,還應當補償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這較之前的法律有了重大的進步。
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政府補償給農民的價格與其轉讓土地的價格之間有著巨大的差距,致使我國現階段相當一部分的群體事件與土地征收補償不合理有著直接的關系。政府強拆的理由是所謂的公共利益,在筆者看來,此種利益不過是地方政府的利益而已。地方政府正是利用了集體土地產權不清、征地制度不完善等特點,大量吞食農村集體土地,并從土地征收和農轉非的過程中獲得了巨大的增值收益。在土地征收收益的分配上,農民完全處于弱勢地位。農民對集體土地沒有充分的話語權,使得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社會保障功能缺失。
農村荒地征收補償政策范文3
關鍵詞:農村土地制度;對策建設
中圖分類號:D9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0)06-0079-03
一、現行農村土地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國土地存在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的雙重劃分,同時還牽涉到國家土地政策、保護農民利益等其他問題,我國農村土地權益法律制度中還存在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1.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含糊不清,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而《民法通則》第74條第二款只規定了“村農民集體所有”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這兩種所有權主體,對村民小組未加規定。《土地承包法》第12條只規定了“村農民集體所有”和“村內兩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兩種所有權主體,而取消了原來鄉鎮集體的主體地位。這樣導致了原來由鄉一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主體缺位的問題。從實際情況看,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現在很少有明確的土地權屬確認工作,國土部門也很少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在征地時,往往是鄉鎮政府或縣以上政府與投資者具體商量土地的征用問題,決定土地的征用價格等,村、組僅僅是根據上級的決定補辦一下手續,村、組沒有實際的決定權。
新出臺的物權法雖然給出了集體所有權的范圍,指出了集體所有權的主體,也規定了集體所有權的行使和集體成員的監督權利問題。但是,物權法沒有界定集體所有權主體性質,因此,無法明確集體所有權主體與其成員農民間的權利義務,這些妨礙了集體經濟組織積極有效地參與經濟活動,如村民小組的資格認定,村民的資格確認,村委會與村經濟合作組織的關系認定,等等,仍屬于法律的空白。
2.農民土地使用權問題。當前我國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家庭聯產承包制基礎上的制度,即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農村土地使用權制度而言,新出臺的物權法作出了許多進步的規定,在農村土地使用權制度的完善上取得了一些積極的進展。但是與此同時,物權法也留下了諸多未解的難題。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物權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明確界定為物權中用益物權之一種,把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放在了更高的法律地位上,給土地承包經營人更為全面的保護。但也有一些問題沒能得到解決: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最長可達70年,但70年后將如何處置。這種擔心在于兩條:一是年限過后土地被收回,自己所有的權益何以得到保障;二是即便不被收回,是不是還得交一筆不可預知的費用。這些問題,農民都沒得到回答。其次,《物權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范圍界定模糊。《物權法》第11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25條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這樣一來,物權法所調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而形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并經依法登記而形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并未經登記而形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模糊的,這將會直接帶來權利的規范和使用上的困難。第三,其他方式承包經依法登記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無完善法律規范適用。根據《物權法》第11章“土地承包經營權”11個條文分析,直接規定“其他方式承包”只有1個條文,即《物權法》第133條;《物權法》其他條文主要規范和調整“家庭承包”的。《物權法》第133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物權法》只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沒有涉及其他內容。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應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標的、主體、客體、內容、期限、設立、變更、流轉和消滅等內容,而《物權法》對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上述法律制度內容幾乎沒有涉及,不利于通過《物權法》法律規范調整“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上述法律制度內容規定也很少,其內容(法定內容)、期限、變更、消滅等幾乎沒有規定,其他方式承包經依法登記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律規范的適用仍屬空白。
關于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問題。《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同時,《物權法》對征收補償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但這些規定也存在問題。首先,“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從而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國家機關以“公共利益需要”作為不當征地的最好理由,把公共利益外延到所有經濟建設,把所有市場主體的商業投資亦視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從而頻繁使用征收手段。事實上,土地被征收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被征之地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正是農村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需要”界定不明,出現農民本不應該失去土地卻失去土地的情形;也導致土地征收中出現不規范的情形增多,進而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完善農村土地制度的構想
要以農業經濟市場化為取向,研究農民與土地的利益關聯,構建以土地法律制度為核心的農村經濟法律制度,為新農村的經濟建設提供法律保障。在二元結構的社會背景下,農民作為一種身份是與農村土地捆綁在一起的,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就是農民。可見,在傳統農村,農民、土地、農業是三位一體地糾纏在一起的。在這種狀態下,農村經濟主要是以農業勞動為主體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新農村的經濟建設是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憲法第十五條)為背景的,農村經濟的市場化是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實中,農村經濟市場化的核心問題是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土地物權制度,必須注意以下問題:第一,確立農民的法律主體地位,從而使農民法律資格認定與土地相脫離。第二,建立符合社會主義物權制度,使土地真正地成為一種市場資源在全社會進行有效的配置。第三,從事農業勞動不再是一種身份的象征,而是一種社會職業,全體公民都依法享有從事農業勞動的權利。第四,在土地市場化的過程中,土地主要是體現其經濟功能,過去農村土地所承載的其他功能特別是“政治功能”將隨之弱化或者缺位,此時,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制度來承載由原先的土地制度所承載的政治功能。
1.要正確認識農民這個最大的利益主體,尊重農民新農村建設主體的法律地位,徹底摒棄視農民為二等公民的錯誤思想觀念,樹立農民與市民平等的觀念,給農民以“憲法關懷”和“完全的國民待遇”,這是確保農民土地權益的社會思想基礎。保護農民土地權益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意,也是城鄉協調發展的基本要求。如果在立法的觀念上不改變鄙視和輕視農民的慣性思維,農民的土地權益就不會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執法活動也會因此而大打折扣。
2.依法確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徹底解決權利主體虛位的弊端。筆者同意“農民集體即村民小組”的觀點,因為村民小組擁有絕大部分耕地的所有權,是最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實在化,可以有效杜絕少數人的操控和鄉村干部的土地尋租行為,從而實現私權利對公權力及準公權力的制約。其次,用法律公平界定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和范圍,保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獨立性和穩定性,使其成為與國家土地所有權平等的財產權利。再次,依法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圍,徹底解決以“公共利益”為名為經營性項目行土地征收之實的問題。
3.強化國家對集體土地的用途管理制度,讓政府退出對農民土地利益的角逐,從而切斷國家對農民集體土地實質上的控制,真正還權于農,依法確立和形成有利于城鄉協調發展的利益格局。同時,將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用地項目的土地供應交給市場,讓農民參加與買方平等協商土地供應價格的談判,確保其真正享有土地物權的價值和利益,讓政府退出對農地利益的角逐,使其通過稅收手段管理土地的市場交易,真正履行其市場裁判者的應有職能。
農村荒地征收補償政策范文4
工程措施占壓影響的區域及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用地的區域和工程管理用地均為工程建設征地處理范圍。本工程永久征地范圍為:設計堤線調整和堤防斷面加固新占壓土地;防洪堤背水側堤腳以外范圍30m和新建堤防段迎水側耕地;同時考慮圩堤加固后,堤線保護范圍外居民房屋受淹等因素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增加堤線保護范圍之外的居民房屋面積。臨時用地按有關規范要求和設施布置,分工程施工機械停放場、材料加工廠和材料倉庫、臨時備料場、料場、施工道路、棄碴場等臨時用地類別。本工程永久征地幅員面積1436.63畝,其中防洪堤加固和改建占地752.11畝、工程管理護堤占地684.52畝。臨時用地面積508.80畝(33.92萬m2),其中3處料場臨時用地103.50畝(6.9萬m2),棄碴場臨時用地405.30畝(27.02萬m2)。永久征地及臨時用地范圍總面積1945.43畝。
2建設征地實物指標
2.1農村
農村調查對象包括人口、房屋、土地、小型水利設施、農副業設施和其他項目等實物指標。1)永久征地。工程建設永久征地涉及豐城市曲江鎮1個鎮,香甪、蓮花、紅門和曲江4個村委會,26個村民小組和工業園管委會,總面積1436.63畝。2)臨時用地。臨時用地總面積508.80畝。其中料場臨時用地103.50畝,棄碴場臨時用地405.30畝(地類均為荒地)。3)人口、房屋及其他。工程建設征地涉及4個行政村14個村民小組、1個村小學。合計813戶3415人,房屋面積192761.45m2。農村附屬建筑物主要有磚石圍墻、門樓、混凝土石曬場、壓水井、大口井、沼氣池等,另有樹木共5024株。
2.2專業項目
專業項目分公路、電力、電信、廣播電視、地下管道等。本工程交通設施:工程建設征地影響等外路8.7km;輸變電設施:工程建設征地影響10kV電力線路1.45km;管道及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占壓各類管道2.0km,抗旱泵站10臺,灌溉電機5臺,灌渠及灌溉涵管1.5km。
3農村移民安置規劃
3.1生產安置規劃
通過環境容量分析,可以在本鎮進行移民安置。移民安置以種植業安置為主,安置標準參照征收前標準和安置區居民擁有資源狀況,人均耕地面積參照該村現狀人均耕地數量確定。由于征地區為城市規劃區,移民生產安置結合城市規劃,在土地調劑及合理利用補償投資的基礎上,可輔助以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發展二、三產業,作為對種植業安置的補充,實現征地后農民生產、生活恢復或超過原有水平的目標。本工程建設征地涉及村生產安置人口共468人,其中418人在本村進行種植業安置,50人在當地進行二、三產業安置。生產安置費來源于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計1141.18萬元(人均生產安置費2.44萬元)。種植業安置調整耕地面積共計369畝。調整耕地所需費用為911.38萬元,剩余資金為229.8萬元,規劃投入到調整土地的村組水利設施配套改造中。
3.2搬遷安置規劃
參照《鎮規劃標準》,結合江西省有關規定,確定農村居民點遷建規模;考慮尊重地方各級政府及移民意見,在環境容量允許的前提下,以本村安置為主,不打亂原村組建制,以便于移民的管理。規劃兼顧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經計算,規劃搬遷人口3463人。主要安置方案,以就近后靠安置為主,依托已有的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系統,集中遷建由縣政府負責,規劃建設集中居民點4個,安置3463人,其中香甪村、蓮花村、紅門村、曲江村各1個,占地總面積363.60畝。
4專業項目處理
按照原標準、原規模或恢復原功能的原則進行復建規劃,對已經失去功能不需要恢復重建的設施,給予合理補償。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等級)或改變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資,由有關部門自行解決。受影響的公路,一般平行堤線,規劃在占地范圍外后靠復建,按現有占用規模的1.2倍估算復建長度;電灌站給予一次性補償。
5補償投資概算
占地處理補償投資包括農村移民補償投資、專業項目補償投資、其他費用、預備費、有關稅費等。經計算,本工程農村移民費為14242.53萬元、專業項目補償費483.40萬元。其他費用1546.33萬元,基本預備費1301.47萬元,有關稅費1025.72萬元,工程占地靜態總投資18599.45萬元。
6移民工作實施與管理
6.1管理體制與機構設置
為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豐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安置項目管理,負責項目重大事項的決策與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實施機構的工作,確保相關政策法規以及移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執行機構為豐城市城西堤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具體實施由曲江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移民工作,層層負責,共同努力完成移民工作任務。
6.2規范性管理
移民實施管理的規范化是移民安置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移民實施需健全移民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確定的管理方式,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實施,實施中對原規劃進行重大變更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各安置區移民安置工作實施前,應著重落實移民安置意愿,簽訂安置協議,避免出現項目資金已投入而移民不愿遷往的情況發生,保證移民投資使用的有效性。
6.3監督、評估
在移民實施過程中,需有資質的移民監理機構對移民安置實施情況進行全過程綜合監理。監理內容包括移民工程實施質量、進度、資金撥付及規劃控制情況、移民安置信息管理等。監理時限為工程建設和移民安置完成后1年。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移民監測評估,對實施移民前后移民生產生活水平進行監測,并對移民規劃及移民實施后的效果進行評估。監測評估時限宜為工程建設和移民安置完成后3年。
6.4移民管理人員及移民技術培訓
移民實施工作任務重、壓力大、難點多,管理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性、政策性、群眾性,為完成實施工作,應加強移民干部培訓和農村移民技術培訓。農村移民技術培訓針對技術難度及移民接受度采用不同的方式:對簡單實用的技術,采取現場示范和培訓、扶持專業戶帶頭;對面廣,收益大的實用技術,采取夜校講課和分發科技小冊子的辦法;對高新技術,采取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合作開發的形式等。培訓內容:科學種田,增加農業科技含量,提高收益;擴大經營范圍、多種經營,擴大收益渠道;發展特色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引導移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學、三產業中的實用技術,為發展二、三產業創造條件。
7結語
農村荒地征收補償政策范文5
一、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縣一系列決策部署,大力實施城鎮化戰略,推進新市鎮發展由傳統模式向現代模式轉變,逐步完善城鎮功能,提升承載能力,壯大鎮域經濟,利用3-5年時間使我鎮成為設施配套、功能齊全、經濟繁榮、環境優美、特色鮮明、人口集聚具有較強輻射帶動功能的現代新市鎮。
(二)發展目標。按照特色新市鎮的標準和縣城南大門的功能定位,力爭用3年時間使我鎮城鎮化水平達到50%以上,鎮區人口2萬人以上,建成區面積達5平方公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齊全。
二、工作任務
(一)規劃編制
1、修編鎮域總體規劃。按照定位準確、科學合理,與新市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保生態規劃較好銜接的要求,重新修編我鎮鎮域總體規劃,力爭早日通過專家評審和縣政府批復,并付諸實施。
2、完善鎮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全面完成城鎮社區和村委會的聚居化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報批,提高規劃覆蓋率,加強規劃執行與管理。鎮區的建設管理嚴格按照鎮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鎮區規劃區內所有出讓地塊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堅決做到沒有編制控規不出讓地塊。鎮區房地產開發建設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不任意調整和改變規劃,確保規劃的嚴肅性。
3、構建鎮區道路交通框架。鎮區道路系統形成以方格網、自由式道路為主的道路網,道路分三級布置,由主干道、次干道和支干道組成,搭建城鎮網絡骨架,打通鎮區到各鎮和周邊城市的交通走廊,形成路路通、快速便捷的城鎮交通體系。
4、完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加強新市鎮管理,結合城鄉環境整治,開展“硬化、凈化、綠化、美化、亮化”活動,徹底根治“臟、亂、差”,營造整潔優美的生活環境。
(二)加快重點項目建設進度。抓緊老政府地塊的濱湖花園、青云居委會的居民集中居住點、沿河村等村居的中心村等新市鎮重點項目建設,進一步提升城鎮化檔次。
(三)積極推進土地制度改革。科學制定新市鎮土地利用規劃,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探索節約集約用地新模式。完善農村土地征收制度,嚴格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積極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支持和鼓勵新市鎮通過整治挖潛、遷村并點、土地整理、城鄉掛鉤項目、開發利用荒地和廢棄地等方式集約用地。推進新市鎮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廣泛推進新市鎮建設用地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鼓勵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參與新市鎮開發。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加快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權、發證。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實行宅基地超標準有償使用。以集約利用土地為目標,鎮駐地周邊村原則上不再新劃宅基地。
(四)加快園區建設進度,推動鎮域經濟發展。將產業發展規劃納入城鎮總體規劃,結合我鎮的特點,建立具有區域特色的產業園區,以特色產業園區為載體,逐步提升產業規模,打造產業集群,推動鎮域經濟發展。一是在濱湖居委會打造全縣一流的農業觀光園,形成功能區,擴大產業規模,拉伸產業鏈條,通過政策引導、政府干預、企業聯合等手段,努力走集群發展的道路,促進優勢產業再提升,力爭把農業園區打造成知名園區。二是加快工業集中區建設。充分發揮工業聚集區的區位優勢,抓住蘇南企業落地難的機遇,進一步完善園區功能,提高園區承載能力,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積極招引新能源新技術企業入駐園區。
三、組織保障
農村荒地征收補償政策范文6
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點項目用地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保證重點項目依法、按時用地,最近,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派員對重點項目建設征地情況進行了調查,提出了更好地為重點項目用地服務的措施建議。
河南省重點項目建設的基本情況與保障體系建設
今年河南省共分三批下達省重點建設項目134個,總投資2016.3億元。其中,續建項目35個,計劃新開工和預備新開工項目99個。1-9月份,有34個項目先后開工建設,比去年同期多27個。69個在建省重點項目完成投資138.2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48.6%,拉動全省同期固定資產投資增長12.4個百分點,對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的貢獻率為28.8%。其中,高速公路項目完成投資77.9億元,占年計劃的75.7%,比去年同期增長133.7%;電力項目完成投資18.8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341.9%;工業項目完成投資388.1億元,占年計劃的40.7%,比去年同期增長76.1%,拉動同期全省投資增長25.3個百分點,對全省投資增長貢獻率達57.8%;除此之外,城建項目和社會事業項目進展也較快。
在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
決策和管理層對重點項目建設更加重視
今年以來,河南省決策和管理層加大了抓好固定資產投資和重點項目建設工作的力度,組織力量,認真分析研究了影響全省重點項目建設的有利條件、制約因素、體制障礙,在更新觀念,深化改革,體制創新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實行了重點項目責任制,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對交通建設管理體制和投融資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精簡下放了行政審批事項和審批權限,充分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以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為例。自省政府與省廳簽訂重點項目服務目標責任書以來,省廳先后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省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協調服務工作的通知》和《關于成立國家、省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協調服務領導小組的通知》,成立了領導機構,明確了工作職責;省政府轉發了省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改進了用地費用征收管理制度和用地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了用地審批效率。
投融資體制改革步伐加快
今年以來,河南省逐步打破了高速公路、電力建設行業壟斷和依靠政府投入的格局,放開市場,引入平等競爭機制,使各類社會投資主體以平等的身份進入高速公路和電力建設市場,充分吸收社會資金、民間資金。全省逐步形成了各類投資主體競相投資高速公路和電力建設項目的局面。目前河南省高速公路和經營性公路建設不再依靠政府投入,而是由社會投資主體進行建設,電力項目主要由國家五大投資公司、外商和社會投資主體投資建設。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設已有黑龍江中植集團、河南瑞華公司等多家民營經濟進入。今年新開工的6條高速公路,社會資金、民間資金已占到建設資金總量的70%。社會資金的大量進入,既拓寬了融資渠道,又減輕了政府的債務壓力。
河南省重點項目用地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征地補償費用較低。各地上報的征地方案中,土地補償安置基本上按法定標準填寫,但在征地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常常出現征地補償費用實際支付低,甚至嚴重偏離國家法律規定標準的現象。
征地補償費低于法定標準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有些地方政府為加快經濟發展,促進城市化進程,在招商引資、城鎮建設中,征地的補償價格往往是市、縣領導根據需要定價,采用強制手段,用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補償農民,個別地方甚至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和補償的倍數上做文章,忽視失去土地的農民的生存權和財產權,使農民生活陷入困境。二是一些地方水利、公路等基礎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嚴重低于《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下限,使當地農民生存權受到侵害。這種以犧牲農民利益換取局部經濟的發展,最終將導致農村經濟遭受損害,農民生活水平下降。
在實踐中,征地補償費用的高低往往與年產值相關性不大,而與區位條件和行政干預程序密切相關。一般來說,越靠近城市的土地,征地補償費用越高,反之則低。行政干預程度高的地方政府的項目,征地補償費用低,反之則較高。往往國家項目征地補償費用高于省項目,省項目高于市,市高于縣。
征地補償費被截留、挪用現象嚴重。由于征地補償費補償分配原則、發放方式等方面缺乏明確規定,支付對象不是一步到位,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往往將有關款項“一攬子"撥付給縣、鄉,再由鄉對村、村對組、組對農民個人進行補償。這樣做就難以杜絕縣、鄉、村(或干部)挪用、截留、克扣農民應得補償費,且屢禁不止、長期存在。如焦鞏公路黃河大橋鞏義段施工遇阻、工期拖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補償費用不到位。又如許多村集體經濟組織不經被征地村組農民同意,把征地補償費投資辦實體,結果是實體倒閉,農民應得的補償費用流失。
報批手續繁雜,報批周期長。按照現行規定的辦卷時限,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報批材料是一個月,市級土地部門審查是5天,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是10-15天,再加上各級政府的審查審簽,待批準征收轉用,一般是3個月。批后落實中,市或縣在接到征地批準文件后的10日內進行第一次公告,在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定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另外,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辦理補償登記一般時限為15天左右,因此,從組織報批到完成征地,大體需要近半年的時間。而實際工作中,從市、縣組織報批,到依法批準征收,按照實際的征地程序,征地所需材料齊全,且各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效率較高的建設項目,可能會快一些,但絕大部分所需時間更長,其間至少要經約50人以上審閱,起碼用印11次。
多數市、縣沒有認真執行“兩公告一登記”的規定,甚至有些鄉、村干部反對公告的辦法,認為過于透明,不利于協調農民工作。
附著物補償范圍隨著產業結構的多元化而擴大,如對苗木花卉、藥材、養殖、鄉村道路、蔬菜大棚、門樓、廚房、廁所、農村自修的自來水管道、農電設施等等的補償,如果處理不好,嚴重影響征地工作。
征地糾紛多。據統計,目前土地量中,征地引起的上訪占總數的15%左右,大多因征地補償安置問題引起,且因征地涉及農民較多,這類上訪多為群訪。
土地浪費現象嚴重。由于征收耕地補償費用遠低于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所需的成本,一些建設用地單位寧肯申請征收耕地而不愿利用城市存量土地。同時,還有一些單位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等,使城鎮周圍良田大量流失,為耕
地保護及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帶來了很大壓力。
更好地為重點項目用地服務的幾點建議
按照中央關于“兩個根本轉變”的要求,切實轉變用地方式,逐步實現由粗放型用地向集約型用地轉變,由外延擴展型向內涵挖潛型轉變。在用地管理上,要將合理利用和開發復墾土地結合起來,引導用地單位走節約用地和內涵挖潛的路子。對需要取土的項目,要盡量挖取山坡、荒地和廢棄土堆或集中深挖取土,不取或少取耕地表層土,減少耕地的破壞程度和毀壞量。同時,要結合工程情況,及時復耕造田,把耕地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建立、健全征地服務機構,保證職能到位。重點項目應該由征地服務機構包干征地。要明確土地管理部門和征地服務機構之間業務領導關系,建設用地審批與管理工作應由土地管理部門承擔,征地過程中的事務性、技術性工作應由征地服務機構承擔。
推行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全程管理,加強征地的前期工作。為了掌握建設用地報批的主動權,加快建設用地報批速度,土地管理部門在建設用地報批前,要積極參與建設項目立項、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選址定點等工作;報批中要參與地面附著物的清查、勘測定界工作,完善征地包干協議,制定安置補償方案,嚴格審查用地報件;審批后應參與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了解土地利用情況,監督征地費用的管理與使用,認真總結項目征地中的經驗和教訓,以便更好地做好征地工作。
多渠道籌集資金,進行前期基礎設施開發。重點項目一般用地量大,投資大,時間緊,如果提前進行基礎設施開發,不僅可以縮短項目建設周期,減少項目建設壓力,而且可以使土地增值,保證國家的土地收益不流失。當前,可以考慮從上繳省財政的土地出讓金等稅費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由政府組織土地開發公司進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基礎設施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