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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1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和諧平安社會,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制,推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進一步落實,全面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環境。
二、活動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完善渡口渡船管理基礎工作,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隱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顯加強,非法渡運得以杜絕,渡口達標率達到100%。逐步建立以縣鄉政府負責制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機構執法監督為保證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推動渡口渡船標準化管理,促進監管機構、人員、責任、經費四到位,確保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確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
三、整治原則
渡口、渡船專項整治工作堅持“全市統一部署,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新聞媒體積極參與”的原則,交通部門、安全監管部門、農業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在當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聯合執法,統一行動。
四、整治對象
整治對象是全市范圍內的渡口、渡船以及從事非法載客的其他船舶,重點是鄉鎮渡口、渡船和從事非法載客的漁船、農用船等非運輸船舶。
五、組織領導
為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渡口渡船整治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運輸安全科。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長:*
六、整治內容和時間要求
為保證整治工作順利進行,本次活動共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組織動員(時間:*年3月15日至31日)
主要任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領導機構,制定專項整治的具體工作方案,召開專項整治工作會議,層層動員,廣泛宣傳本次整治的目的、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擴大影響,造成聲勢,為開展本次專項整治活動奠定基礎。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時間:*年4月1日至20日)
主要任務:各縣(市、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的現狀認真開展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調查要全面、準確,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寫相關內容于*年4月20日前報送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階段:檢查整改(時間:*年4月21日至12月31日)
主要任務: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嚴格的現場檢查,整改不足,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非法載客行為。
(一)對本轄區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進行全面檢查整改。檢查的主要內容:
1、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情況;
2、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情況;專管機構、人員、職責和管理經費四落實情況;渡口、渡船、渡工臺帳建立情況;對渡運人員進行安全意識教育和操作培訓情況;
3、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具體落實渡口管理人員、經費和安全管理制度情況;
4、渡口經營人建立、健全渡運安全責任制情況;
5、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制訂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未明確或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制度不完善或監管存在盲區的,要落實或責成有關管理部門和渡口經營者負責限期整改,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落實鄉鎮船舶(包括渡船在內的鄉鎮運輸船舶和漁船、農用船、自用船等非運輸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做到依法規范管理。
(二)對本轄區內所有渡口進行全面檢查整改。重點檢查渡口安全設施(包括供旅客、貨物上下的碼頭、跳板、系固裝置等)、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渡運安全秩序管理。檢查的主要內容:
1、渡口所在地縣政府批文和渡口設置許可證;
2、渡口提供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碼頭安全設施情況;渡口標志設置情況;渡口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的情況;
3、渡口專門管理人員培訓持證上崗情況;
4、渡運秩序情況。
對檢查發現渡口設置批文或渡口設置許可證缺失的,要一律補齊;對碼頭安全設施、設備不具備或不完善的,當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列入專項計劃,修建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碼頭安全設施和豎立國務院頒布的《渡口守則》牌;對渡口工作人員沒有進行培訓的,由縣渡口管理部門會同安監部門,制訂培訓計劃,開展一次集中教育培訓,考試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對經過培訓考試合格而沒有發證的,由培訓考試部門補發合格證書。
對檢查發現渡運秩序混亂、問題嚴重的渡口要列入重點整治渡口名單,由縣政府明確督辦單位并采取整治措施,負責督促渡口經營者限期整改。對超載渡運、冒險渡運、搶險渡、強迫渡工違章渡運、大批量貨物或大牲畜與乘客混裝等違章行為,渡口管理部門或海事機構和公安部門要依法對其從嚴查處。
(三)對本轄區內渡船進行全面檢查整改。檢查的主要內容:
1、船舶證書和核定的渡運路線情況;
2、船舶技術狀況、消防救生設備(船舶檢驗證書載明)情況;
3、渡船“一牌一線”和專用識別標志設置情況;
4、按規定辦理船舶簽證情況;
5、渡船船員(渡工)配員情況;
6、*年至*年三年渡船更新計劃完成情況。
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渡船,要責令經營人限期整改,對不適航的渡船,要責令經營人立即停航整改,嚴禁帶病運行。對拒不整改的,由當地政府采取強制措施責令停航。
(四)對本轄區內渡工持證上崗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整改。檢查的主要內容:
1、船員(渡工)持有效適任證書或渡工證情況;
2、對在載客超過12人的渡船或載運危險品的渡船上任職船員,經特殊培訓取得有效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書情況。
對未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或渡工證的,要堅決予以清理。渡管、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渡工的培訓,使基本滿足條件的渡工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渡口所在地的縣、鄉(鎮)政府要切實解決義渡、半義渡渡工收入不足的問題,穩定渡工隊伍。
對在渡船上任職的船員未進行特殊培訓并取得有效適任證書的,機動渡船船員(渡工)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培訓、考核發證;非機動渡船船員(渡工)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會同海事機構負責組織培訓、考核發證。
(五)對非法渡口(包括已被縣級人民政府撤銷,但名亡實存渡口)和“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渡船非法從事渡運進行全面檢查。對排查的非法渡口,由縣、鄉(鎮)政府負責取締;對其中確因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必須設置或恢復渡口的,縣渡管部門應督促鄉鎮政府提出設置或恢復申請,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對同意批準設立的渡口,監管部門要納入監管范圍。
對檢查發現的“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渡船非法從事渡運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從嚴處罰。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非法從事渡運嚴重和屢禁不止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交通、安監、海事、船檢、公安等部門,集中進行整治并確保整治取得效果。
為確保渡口達標率達到100%的目標,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檢查整改的同時,要加大對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改善渡口渡船安全設施條件,重點抓好“三項建設”:
(一)抓好撤渡建橋和渡口碼頭設施建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抓住國家加大對農村公路建設的有利時機,將撤渡建橋和渡口碼頭設施建設列入公路建設規劃,并按照省交通廳年度下達的撤渡建橋計劃,落實地方配套資金,保證撤渡建橋計劃得以實施。
(二)抓好渡口安全設施的建設。對不能撤渡建橋的渡口,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對檢查出安全設施不具備或損壞嚴重的渡口,所在地縣級政府要制訂建設或改造計劃,安排資金,完善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裝卸貨物的設施,對客、貨流量較大的渡口,還應設置候船室或風雨亭(棚)。對《渡口守則》牌進行標準化建設,《渡口守則》牌內容、尺寸由省地方海事局統一制定,各縣(市、區)因地制宜負責組織實施。
(三)抓好渡船更新工程。為在*年內全面完成渡船更新工程任務,各縣(市、區)應按附件7要求,摸清本轄區剩余又確實需要更新渡船的全部數量,在*年4月底前報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縣(市、區)檢查和整改時間安排,由各縣(市、區)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確定。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將組織督查組,對各地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督查。在本階段,各縣(市、區)應于每月2日前按“附件4、5、6”要求,將前一個月的檢查整改情況報送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階段:驗收總結(時間:*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主要任務:在檢查整改階段結束后,由縣(區、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驗收標準(見“附件1”)對轄區內各鄉(鎮)組織驗收,在此基礎上,向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提出驗收報告,由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組織對縣(市、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統一在媒體進行公告;驗收不合格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落實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締,限期整改時間不超過3個月。
為掌握全市渡口渡船基本情況,各縣(市、區)交通局應將本轄區內所有渡口、渡船基本情況按附件8要求,上報市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五階段:再整改驗收(時間:*年5月1日至*年9月30日)
主要任務:各縣(市、區)根據第四階段驗收情況,對責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決問題,并對這些未達標的渡口進行再驗收,確保渡口合格率達到100%的要求。
各縣(市、區)的驗收工作完成后,驗收情況和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總結于*年9月20日前報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情況應留底備查)。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門、各單位應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縣、鄉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相關領導掛帥的專項整治領導機構,加強對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并落實專項活動資金,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二)做好本次專項整治的宣傳工作。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輿論工具,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使渡口所在地的渡口經營人、渡船經營人、渡船船員以及廣大人民群眾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內容及意義,增強全民安全意識。要強化社會監督,利用舉報電話、信箱等途徑,鼓勵群眾舉報違法渡運事件。
(三)精心組織,依法整治。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地方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具體實際,突出重點,制定符合本地實際、周密的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
請各縣(市、區)將制定的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于*年3月20日前報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認真整改事故隱患。對發現的縣、鄉人民政府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隱患,漁船、農用船等非運輸船舶非法載客現象等,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隱患消除。
(五)加強督查。對不認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監管不力、失職、瀆職和的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對發生重特大鄉鎮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事故原因,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市交通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適時組成聯合督查組對全市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情況進行督查。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2
消防安全是幼兒園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它關系到全體師生生命和財產安全。但目前眾多民辦幼兒園仍忽視校園消防安全,針對這些現狀,探索解決辦法刻不容緩。
幼兒園內消防安全存在的隱患
建園標準參差不齊,部分建筑消防安全條件差 由于需要,社會上興建了很多民辦幼兒園,其中不乏標準未達到者,這些幼兒園地點分布廣泛,現狀復雜多樣,沒有統一的管理標準、制度規范,甚至一些民辦幼兒園采用磚木結構,耐火等級低,消防設施不健全甚至沒有,極易發生火災事故,有的民辦幼兒園被隨意設置在居民住宅、簡易建筑內,或由其他性質建筑改建的現象嚴重,造成消防通道不暢、防火間距不足、消防設施欠缺、電氣線路陳舊老化、不便管理等現象。
人員密集、疏散困難 幼兒園作為人員密集場所,學生人數較多,活動室面積少,判斷、應變和自救能力差,一旦發生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極易恐慌、混亂,不易統一疏散,很難在短時間內組織起有效的救援措施,極易造成大量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
校園內沒有相應的安全防范事故預案 缺乏必要的消防器材,加上疏散通道不暢等,處置稍有不當,就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
校園內違規用火用電 很多民辦幼兒園內管理人員教育層次不高,沒有統一的管理規范,而且大多數人員都沒有消防意識,隨意拉接電線等,給消防安全埋下了極大隱患。
消防安全責任未落實 部分幼兒園負責人自身消防安全意識差,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對火災事故持僥幸心理;沒有建立相關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滅火疏散預案等制度,或者雖有相關的規章制度,但未認真落到實處,或者相關制度理論與自身現狀不符,沒有可行性,讓相關規章制度形同虛設。
消防的整改和預防方案
嚴格規范建園標準及準入政策機制 幼兒園在初建、改建或擴建時,必須嚴格執行現行的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務必達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在選址、建筑材料、防火間距、安全疏散、應急照明等方面的設計都必須符合相應法律法規要求,做到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提高負責人管理能力,強化校園硬件設施 幼兒園負責人應通過培訓、考核,具備應有的綜合管理能力,熟知相應法律法規,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學習與培訓,提高對校園消防安全的重視。
幼兒園定期開展消防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學習 對幼兒開展消防知識啟蒙教育,對教職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使教職工對消防安全真正掌握“一懂三會”,切實全面提高校園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不斷更新幼兒園內教學硬件設施 教室、宿舍、食堂等固定資產類設施,要定期檢查、維修等,對校園自身而言,從基本設施上為孩子們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和生活環境;桌椅、床鋪、教學電器等設備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要求規范等,保證質量從優,并定期維護保養;校園內大型娛樂設施、各類玩具是孩子們喜愛的對象,學校務必要嚴格按照采購程序,從源頭保證物品的高質量、過硬的安全保障,充分考慮到與孩子們的年齡與接受,使用能力相符等因素。
全方位宣傳教育,強化逃生能力 每學年組織師生開展疏散逃生演練、消防知識競賽、消防趣味運動會等活動,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強化園內人員的逃生自救能力,以提高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
“家園共育”實施消防安全教育
除了在幼兒園內進行消防安全宣傳外,要充分利用家長資源,“家園”一起加強幼兒消防安全教育。
第一,家長和教師應該告訴孩子不要玩火,不要玩弄電器設備,否則會讓自己受到傷害。
第二,教會孩子認識一些消防標志,讓他們認識到什么是安全出口,什么是疏散的方向,哪些地方哪些東西不能玩,哪些東西是危險物品,等等。
第三,教會孩子如何彎腰匍匐前進,如何保護自己。教會孩子怎樣撥打119火警電話,怎樣報火警。
第四,告訴孩子火災發生時,哪些地方不能待,身上著火了怎么辦。
第五,告訴孩子在無法逃生時應該待在什么地方,如何讓消防隊員及時找到他們,等等。
第六,家長要起到榜樣作用。家長是孩子第一任啟蒙老師,家長的一言一行都會在潛移默化中影響孩子,因而,平時家長要注意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做孩子的表率。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社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創建良好的社區消防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社區消防建設要按照"基礎工作社區化、消防建設社會化"的總要求,大力加強社區消防組織、消防設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實現社區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提高"。
第三條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立足現有社區組織機構,發揮管理和服務功能,發動和依靠群眾,實行群防群治。
第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和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指導下,按照本規定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各區政府財政部門應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街道辦事處、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的主要領導對管理范第六條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貴,并確定專人具體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體履行所轄社區的消防安全監督行政職能。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駐社區單位負責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組成的社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本轄區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指導、督促和協調。
第八條每個生活小區都應當建立由社區志愿者和社區安全保衛人員等組成的義務消防隊,并開展定期演練。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作為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制定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社區消防工作會議,組織、督促、協調社區消防工作的開展。
(二)督促指導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定期開展社區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受理群眾舉報,開展消防咨詢服務。
(三)負責社區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督,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四)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宣傳教育,提高社區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負責社區消防宣傳陣地建設和公用消防器材維護、管理的監督指導,督促社區內物業管理單位按要求設置消防宣傳板報,配備、維護和保養樓棟內的消防器材。
(六)組織、督促和指導建立社區義務消防隊。
(七)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轄區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并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八)建立健全社區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區消防檔案。
(九)參與組織轄區火災撲救,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條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街道辦事處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巡邏,發現和糾正消防違章行為。
(三)負責住宅樓院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維護和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四)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
(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檔案。
(六)制訂居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為轄區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七)轄區發生火災,及時疏散周圍群眾,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火災撲滅后,應協助公安消防機構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專(兼)職消防民警,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二)加強對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消防業務指導。
(三)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對社區消防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專業培訓。
(四〉幫助社區消防組織建立健全各項消防規章制度,完善消防業務檔案。
(五)指導社區開展消防宣傳活動,及時總結和推廣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經驗。
(六)把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列為社區民警職責,作為評比考核內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應當對管理單位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單位、部位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有關消防審核、驗收或者檢查手續是否完備。
(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單位員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培訓情況。
(五)滅火器材的配備和維護情況。
(六)燃氣、火源、電源的管理情況。
第十三條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對轄區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居民住宅的樓院、通道的消防安全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對居民家庭隨時進行防火提示。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檢查時發現問題應及時督促單位整改。
第十五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應當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的內容包括:
(一)小區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小區消防車道或住宅樓通道是否暢通。
(三)消除火災險情,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利用現有滅火器材,實施有效處置。巡查應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應記錄巡查的內容、部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糾正。
第四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十六條社區單位、居民家庭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或單位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違章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消防設施管理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六)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對于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檢查人員要對整第十八條改期限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檢查人員應當督促社區單位或居民家庭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區單位,要立即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對于社區單位涉及規劃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基礎設施、檔案建設
第二十一條社區消防要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加強社區消防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新建住宅樓除按照《建筑防火設計規范》設置固定消防設施外,還應配備以下消防器材:
每單元至少配備4公斤裝ABC類干粉滅火器4具;有條件的社區每戶居民家庭配備4公斤裝ABC類干粉滅火器l具;每戶配置自救滑繩1副;
第二十三條各個社區要依托社區警務室、保衛室和值班室等設置消防服務室,安裝報警電話,設置消防器材箱,配備滅火器、水帶、水槍、消防斧、救生繩、應急照明等工具,隨時接受居民群眾的求助。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單位開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額外收取各種費用。
第五十條街道辦事處應設消防工作業務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區基本情況檔案。
(二)轄區重點單位名冊和基本情況檔案。
(三)火災隱患檔案。
(四)火災統計檔案。
(五)防火檢查檔案。
(六)消防宣傳培訓檔案。
(七)消防會議記錄。
(八)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單位、社區居委會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檔案。
(九)其他有關檔案。
第二十六條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下列消防業務檔案:
(一〉社區居委會基本情況檔案。
(二)防火檢查檔案。
(三)消防巡查檔案。、
(四)消防器材配備檔案。
(五)居委會與各居民簽訂的《居民防火公約》檔案。
(六)消防宣傳活動檔案。
(七)消防會議記錄。
(八)其他有關檔案
第六章消防宣傳培訓
第二十七條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要建立社區消防宣傳陣地,設置固定宣傳設施:
(一)在社區內主要道路兩側設立消防公益廣告牌;
(二)在社區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櫥窗;
(三)在每個居民樓旁設置消防宣傳欄;
(四)在居民樓道設置消防警示牌;
(五)有條件的社區可建立有線廣播網絡,負責平時的消防宣傳和火災時的報警及疏散指示。
第二十八條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對有關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組織好本轄區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傳日活動。
第二十九條社區應當根據季節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學生放假期間,加強對轄區中小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增強群眾消防安全意識。
第三十條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應當定期組織群眾到消防站參觀,開展火場逃生演練,提高群眾的消防素質。
第三十一條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重要崗位從業人員參加消防培訓。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保護和利用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是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地產權屬登記、調查、測繪、權屬轉移、變更等房地產權屬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是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的真實記錄和重要依據,是城市建設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具體管理工作。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業務上受同級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檔案管理人員,健全工作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確保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從事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經過業務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七條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制度。
第八條下列文件材料屬于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歸檔范圍:
一、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屬登記確權、房地產權屬轉移及變更、設定他項權利等有關的證明和文件:
(一)房地產權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資格)證明、法人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土地來源證明,房屋拆遷批件及補償安置協議書,聯建或者統建合同,翻改擴建及固定資產投資批準文件,房屋竣工驗收有關材料等;
(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房產繼承書、房產贈與書、房產析產協議書、房產交換協議書、房地產調撥憑證、有關房產轉移的上級批件、有關房產的判決、裁決、仲裁文書及公證文書等;
(四)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有關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權屬界定位置圖;房地產分幅平面圖、分丘平面圖、分層分戶平面圖等。
三、房地產產權登記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包括房產登記申請書、收件收據存根、權屬變更登記表、房地產狀況登記表、房地產勘測調查表、墻界表、房屋面積計算表、房地產登記審批表、房屋滅籍申請表、房地產稅費收據存根等。
四、反映和記載房地產權屬狀況的信息資料,包括統計報表、攝影片、照片、錄音帶、錄象帶、縮微膠片、計算機軟盤、光盤等。
五、其他有關房地產權屬的文件資料,包括房地產權屬凍結文件、房屋權屬代管文件、歷史形成的各種房地產權證、契證、賬、冊、表、卡等。
第九條每件(宗)房地產權屬登記工作完成后,權屬登記人員應當及時將整理好的權屬文件材料,經權屬登記負責人審查后,送交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立卷歸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據為已有或者拒不歸檔。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歸檔。
第十條歸檔的有關房地產權屬的資料,應當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認定的,可以是復印、復制件。復印、復制件應當由經辦人與原件校對、簽章,并注明校對日期及原件的存放處。
第十一條歸檔的房地產權屬資料,應當做到書寫材料合乎標準、字跡工整、內容規范、圖形清晰、數據準確、符合檔案保護的要求。
第十二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對歸檔的各種房地產權屬檔案材料進行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歸檔。
第三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對歸檔的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應當及時進行登記、整理、分類編目、劃分密級、編制檢索工具。
第十四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以丘為單元建檔。丘號的編定按照國家《房產測量規范》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以房地產權利人(即權屬單元)為宗立卷。卷內文件排列,應當按照房地產權屬變化、產權文件形成時間及權屬文件主次關系為序。
第十六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掌握房地產權屬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有關權屬檔案材料,保持房地產權屬檔案與房地產權屬現狀的一致。
第十七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權屬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產權屬檔案。確需變更和修改的,應當經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批準,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妥善保存,定期檢查和鑒定。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修復;檔案毀損或者丟失,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
第十九條保管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配備符合設計規范的專用庫房,并按照國家《檔案庫房技術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實現管理現代化。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密切聯系,加強信息溝通,逐步實現檔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的隸屬關系及檔案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應當及時辦理房地產權屬檔案的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房屋自然滅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檔案整理歸檔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四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及時為房地產權屬登記、房地產交易、房地產糾紛仲裁、物業管理、房屋拆遷、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等各項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保密規定,防止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對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密級進行審查,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調整密級。
第二十六條查閱、抄錄和復制房地產權屬檔案材料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并登記備案。
涉及軍事機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產權屬檔案,以及向境外團體和個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安全、保密等有關規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條向社會提供利用房地產權屬檔案,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按照規定歸檔的;
(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造成房地產權屬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及本辦法的規定,造成房地產權屬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損失檔案的價值,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5
1.1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保證安全生產能順利的開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車間、各部門。
二、內 容
2.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生產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生產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2.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2.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
2.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2.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2.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2.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2.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放置可燃易燃物體。
2.10 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2.11 生產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2.12 生產區域在有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2.13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2.14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生產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2.15 公司內所有職工必須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2.16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三、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保護國家財產和全校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順利進行,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沈陽藥科大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單位法人代表即校長負責制和逐級行政主要領導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接受市公安消防部門的。
第三條 學校的消防工作由保衛處實施管理和監督,領導、監督,向校黨委和校長負責。保衛處設專職防火干部,負責全校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學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委員會向校長及其委托負責防火工作的副校長負責。其具體任務是:一、貫徹落實消防工作的條例、法規及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制定學校全年工作要點,督促、檢查各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三、每季度例會一次,研究解決各單位存在的火險隱患,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四、協調全校消防工作,組織全校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五、對學校的防火安全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有關防火工作的制度、規定。六、落實獎懲制度,組織評選防火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第五條 各院、系、部、處、廠、館、所、公司、中心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向本單位行政領導和校防火安全委員會、保衛處負責。其具體任務是:一、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條例、法規及校有關消防工作的規章制度,貫徹執行逐級消防責任制和各崗位消防職責。二、對本單位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認真執行特殊崗位人員崗前、崗位培訓制度。三、組織本單位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火險隱患并制定整改措施。四、對所屬單位和人員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獎懲意見,上報校防火委員會審批。
第六條 各級防火負責人的推選、委派和變動,要經同級行政領導批準并報上一級防火監督部門備案。
第七條 為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學校實行逐級責任狀制度,以實現甲乙雙方責權明確,獎懲分明,把責任落到實處。
第三章 制度建設
第八條 學校制定《沈陽藥科大學消防安全責任狀》由學校的校長、副校長與各中層單位的行政領導、防火責任人簽定。各中層單位應與本單位所屬基層單位簽訂責任書。第九條校保衛處代表校長與學校所有承包承租經營廠(點)的單位法人代表或個體業務責人簽定責任狀。
第十條 學校制定《沈陽藥科大學消防管理處罰辦法》由校長、校安全防火委員會、保衛處對一切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辦法進行處罰。第十一條各單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各級政府的消防法規和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崗位防火制度和各崗位人員防火職責。報保衛處備案。
第四章 人員職責
第十二條 校長職責 一、校長對學校的消防工作負全面責任,可以委托副校長負責具體工作。二、校長應將消防工作納入領導工作的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匯報,研究學校的防火工作形勢。三、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落實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項指示,研究、部署、督促、檢查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四、積極組織學校的消防宣傳和防火檢查工作。主持召開校防火委員會會議。五、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狀中甲方的職責。
第十三條 院、系、部、處、廠、館、所、公司、中心行政領導職責:一、認真執行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落實上級和學校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認真履行消防責任狀中乙方的職責,實行消防工作逐級責任制,把責任落實到個人。三、將消防工作納入領導的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本單位防火領導小組工作會議,分析單位防火工作的形勢和任務,針對存在的隱患漏洞,及時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實。四、經常向本單位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消防意識。五、組織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認真做好記錄,對檢查出的隱患要限定時間,認真進行整改,一時無法整改的,要及時向校長和保衛處報告,并臨時采取切實可行的補救措施,防止引發火災事故。六、負責向校防火委員會、保衛處報告本單位防火
安全工作。第十四條 科室、車間、廠點等負責人職責:一、組織本單位人員,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落實學校各項防火規定、制度。二、建立健全并貫徹執行本部門和各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三、認真做好本部門的日常防火安全檢查并作好檢查記錄。四、維護保管好單位內部的滅火器材,遇有過期、失效、損壞等情況,及時向保衛處報告進行更換。五、單位施工維修等需要動用明火的,要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定時檢查,確保安全。六、確保本部門室內外消防通道暢通,需改變建筑結構或室內裝修的,必須報經消防管理部門審批。七、嚴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建立完整的領取、保管、使用、回收、銷毀制度。
第十五條防火專職干部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條例、實施細則、法令,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落實相應的規章制度。二、對全校師生員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增強防火意識。三、起草制定學校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總結。四、依照消防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全校消防工作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意見。五、對違反消防法規、制度等行為實施監督,及時向保衛處長、校長匯報,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必要時應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六、統一管理、購置、配發全校消防器材,負責學校“動火證”的審批。七、建立健全學校消防檔案,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八、協助市消防管理部門查處火災事故,依照程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火災預防
第十六條 學校在基本建設(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時,必須執行有關消防法規,使消防供水、封閉隔離、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設施符合規定。做到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期竣工,同時驗收。
第十七條 學校有關單位在進行房間改造和內部裝修時,必須報經市公安消防部門批準,采用防火材料和經過阻燃處理的材料,嚴禁采用易燃有毒化學材料裝修。
第十八條 學校各崗位動用明火進行維修、生產、建筑及進行非生產性活動時,必須申領動火證,并指定專人負責,清理安全隔離區,做到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安全檢查,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九條 配備到各崗位的消防設施、器材,必須始終保持完好狀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保管、使用、儲存、運輸、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關于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生產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需更改原工藝和采用新工藝時,必須報經市消防監督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批準,并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藥廠、實驗室、教研室、計算機室、圖書館、電教室、印刷廠、俱樂部、招待所、會議室、藥品庫、變電所、倉庫、車庫、幼兒園、儲蓄所、檔案室、電話站、教室、集體宿舍等一切明示嚴禁煙火的重點防火部位禁止吸煙。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嚴禁亂拉接電線、電源,擅自變動保險絲保險系數,嚴禁用銅絲代替保險絲。增加較大功率的儀器設備時,應及時報告用電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要定期檢查電器設備、煤氣管線、報警裝置、滅火器材等,發現問題要及時組織人員維修或通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在實驗室、車間等重點防火部位做飯、會餐,嚴禁在學生宿舍、獨身職工宿舍使用酒精爐、電爐和液化氣罐等。
第二十六條 電工、焊工、油漆工、鍋爐工等特殊崗位工種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崗位證件方可上崗,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
第二十七條 各類氣體鋼瓶(含液化氣罐)在灌裝、運輸、保管、領取。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鋼瓶的各種防護措施必須齊全有效。
第二十八條 各類有機溶媒及毒麻藥品,嚴禁放入電冰箱或烘箱內,實驗室應限量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教研室、車間、藥品庫等,嚴禁將低燃點化學品、濃酸類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在一起。
第六章 火災撲救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火警時,都應當迅速準確地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工作。起火單位必須及時組織力量,搶救人員和物質,撲救火災,其它單位應積極支援和配合。由消防監督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
第三十一條 火場的撲救工作,火場總指揮員有權調動學校的一切人力、物力。
第三十二條 在消防隊趕到火場前,校領導及保衛人員,有權采取一切減輕火災損失的措施,如停電、停氣、供水加壓、調動人員和車輛等。
第三十三條 在撲救火災中受傷、致殘或犧牲的各類人員,學校將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治療、評殘、撫恤。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四條 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集體學校給予表彰并獎勵,(一)普及消防安全知識,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安全組織,及時消防火險隱患,消防器材設備完好,年度無火災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持他單位或居民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三)為學校的消防基礎建設,改善消防設施等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四)在消防工作其他
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第三十五條 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個人,學校給予表彰并獎勵(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的;(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行為,事跡突出的;(三)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四)積極進行消防器材的保管、維護,向學校及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有突出貢獻的;(五)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