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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簽署過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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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簽署過程

電子合同簽署過程范文1

當兩家異地的公司,為了一個小合作而不當面簽合同,又如何才能快速解決這個問題呢?

當你在網上采購了一份物品,又想得到購買的合法權利時,又當如何呢?

這是當電子簽名法正式生效之際,

潘石屹同書生公司簽署的一份電子合同

隨著網絡應用的不斷深入、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以上種種不當面簽署合同的需求時刻出現在我們面前,傳統的面對面的紙質合同受到了嚴重的挑戰!

如何才能解決以上的需求?毫無疑問,帶有電子簽章技術的電子合同,成為了電子商務活動的一項必備武器。當前,電子簽章的應用情況又如何呢?

電子合同成當務之急

在9月1日召開的中國互聯網大會上,信息產業部副部長蔣耀平稱,我國上半年全國網上購物成交額累計達100億元,僅通過網絡購買的手機,就在300萬部以上。在此之前,有統計數據表明,2004年我國進行過網上購物的互聯網用戶就已經達到了2000萬之多。

可以說,這是一個充滿誘惑的數字。然而,在這個龐大的數字后面,卻存在著很多用戶受損的現象!

在淘寶網上出現過這樣的情況,一個買家向賣家購買價格低廉的盛大公司游戲點卡,操作方式為利用支付寶支付,但是應賣家的要求,在沒有真實收到貨物的情況下,點擊確認收到貨。而賣家在提現完之后,并沒有真實發貨,讓買家造成26萬元的損失。

如何避免這種種交易黑幕?

帶有電子簽章的電子合同就可以為以上種種交易保留下證據,特別是當今年上半年,《電子簽名法》開始生效后,電子合同開始成為電子商務的有力保證。要知道,電子簽章在制作過程中會進行個人或企業的身份認證,這樣,通過電子簽章可以追查到實際的交易者;其次,交易雙方可以通過網絡應用電子簽章方便地簽訂電子交易合同,這種電子合同的簽訂既不會影響網絡交易效率,又可以留下法律認可的交易憑據。

商務流程的新生

確保網民在電子商務中的合法權益,只是帶有電子簽章技術的電子合同的其中一項作用。其另外一個作用就是,加快商務辦公的效率。

面對異地簽署合同的情況,我們有一種傳統的解決辦法,A公司的老板派出親信攜帶公章出差到B公司,面對面簽署合同。可以想到的是,當這份合同的金額很小時,出差之行是得不償失的。還有另外一種傳統的方法,那就是兩公司之間通過快遞的方式,相傳快遞蓋章文件。這樣一來,一份合同簽署下來就得花費好幾天的功夫。而如果用傳真的方式來傳真合同,這種非鮮章的傳真文件又是不滿足合同要求的。

由上可知,傳統的合同簽署方法已經出現了瓶頸!然而,采用書生公司的電子簽章技術的電子合同,這樣的問題就迎刃而解。

據北京書生公司董事長王東臨介紹,從商務流程來看,電子合同的出現讓企業擺脫了以上煩惱。簽訂電子合同是一個簡單快捷的過程: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檔設計工具,編輯合同內容(也可以從Word文檔直接導入),簽約雙方填寫相關合同信息,并確認后,甲方先用電子印章(將一個類似于U盤大小的物體插入電腦,兩次輸入密碼后,用鼠標點擊電子文件下方空白處,一個紅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網絡將合同傳輸到乙方,乙方用同樣的方法蓋上電子印章。這樣,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就生效了。

一般來說,電子合同與傳統的紙質合同具有類似的功能。在帶有電子簽章的電子合同中,用戶無法對合同中的所有內容作修改,一旦用戶對其中有任何內容進行修改,當它再次打開時,電子簽章將顯示無效。此外,書生公司等開發的電子簽章看起來是一個簡單的圖片,用戶卻無法對它作任何復制、提取或修改。這樣,電子合同的內容和其中的印章都將是安全和可信任的,它也就可以成為法律認可的依據。

由此可見,原來常常需要數天時間來回快遞合同,現在通過網絡幾分鐘就可以完成,帶有電子簽章的電子合同,大大加快的辦公速度。

電子簽章的應用突破

應該說,已經有不少人聽說過電子合同。但目前,電子合同的應用到底如何呢?到底哪些領域才更需要電子簽章技術呢?

其實,電子簽章的應用領域非常廣,其實原則上只要是能夠用傳統橡皮印章的地方都可以用電子印章。但是,對于遠距離協議、時間要求急的協議的簽署,電子簽章有更能發揮優勢。例如在工商、稅務、會計師協會、電子商務、旅行社等很多領域都是電子簽章的“最具應用潛力行業”。

前不久,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電子政務建設邁出關鍵一步――啟用書生公司的電子簽章為企業及公眾提供服務,通過網絡率先完成拍賣企業登記備案全過程。如此,如果你要到工商管理局備案,只需將備案材料的電子版加蓋書生公司的電子簽章后,通過網絡發給海淀工商就可以了。

可能,你會覺得這只是一個小小的應用案例。殊不知,我國政府部門網上辦公系統已開通了多年,但由于網上材料缺乏法律效力,網上辦公只能停留在初檢階段,最后仍然需要提交一份簽字蓋章的紙質材料。海淀工商局行動走出了決定性的一步,那就是讓電子簽章的電子文件,真正成為了辦公的正式文件。

幾大應用難點

電子簽章聽起來非常具有誘惑力,但是,它還是有很多需要解決的地方。其中一個問題就是收費問題。目前市場上已經有家做電子簽章的公司,其中市場占有率最高的當屬書生公司的書生e章,我們就以書生e章為例來說明。

要知道,一個傳統的橡膠簽章只需要十幾元錢,如果這個簽章不掉的話,還可以一直使用下去。相比傳統簽章,電子簽章的使用費用則相對較高。按書生公司的報價,對于個人而言,啟用書生e章需要首次制作介質費150元、簽證費50元,更重要的是,每年帶需要花費300元的年費。對于企業來說,年費達到了880元。特別是對于個人用戶而言,每年花這么多錢來購買電子簽章,無疑是一筆不小的投資。

此外,又一個應用難點是文檔使用場所。目前,我們都已經習慣了微軟的Word、Excel文檔,這也就意味著,我們在撰寫合同、文檔時,都會采用這兩種方式。如果采用傳統的簽章方式,我們就會把它打印出來,再簽字蓋章。但對于電子簽章來說,卻不能輕易采用這種方式。

目前雖然已經有一些基于Office文檔上的“簽章軟件”,但這樣的簽章文檔并不具備足夠的安全強度,在這種文檔上加蓋印章根本無法保證電子印章和文檔內容的安全。

有測試機構表示,在微軟Office文檔在進行簽章后,雖然內容不能改變,格式卻可以隨意修改,留下了安全漏洞。例如,一份Word的簽章文檔中,雖然文字內容不能改,但字符的字號、字體顏色等可以被更改。舉一個例子,可以在文件中把10000的最后一個0設置成白色,因為文檔的背景是白色的,這個0實際不可見,結果就變成了1000,當別人簽章(或簽字)后,再將這個字符從白色改為黑色,這個數字又變成了10000。

要解決這個問題,電子簽章就需要采用專用的書寫模板。例如書生就采用了專用的模板來增強電子簽章的安全性,如此后,文檔的內容和格式都得到了保護。

電子合同簽署過程范文2

 

我國成功加入世貿組織后,國際貿易也有了更明顯的發展。相應的,在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行為也逐漸增加,直接對國際貿易的穩健運行造成影響,并且降低了國際貿易運營商的信譽。在眾多國際貿易欺詐事件中,通過買賣合同進行欺詐的現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統地研究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方式及其對策,具有重大的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

 

一、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識別

 

(一)合同主體的欺詐形態識別

 

1、識別合同主體的虛構

 

虛構合同主體,即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比如:“皮包企業”,這樣的當事者是沒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沒有資格簽訂合同;簽訂合同的相關者屬于某個大型企業的下屬機構,母企業的規模大、實力強,不過下屬機構的實力差,并且經濟上相對獨立;相關者完全是商業欺詐,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過多種方式來欺騙對方。

 

2、識別合同主體的變更

 

利用主體整改進行欺詐。通常是合同簽署一方認為自己不能夠兌現承諾,為此表明讓承諾標準更好的第三方來取代。在相關優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沒有對有關第三方的誠信情況進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許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會導致欺詐行為的發生。

 

3、識別合同主體的責任形式

 

合同主體涉及到的種類較多,所對應的責任與義務也并不相同,國際貿易中合同簽署方是以企業為主。其具備的法律特征是企業通過所有注冊資本來擔負責任,股東也通過出資的方式來對企業擔負有限責任,因此貿易欺詐者通常選擇用最少資本注冊一個企業的方法,即便欺詐行為被揭穿,最終法院的判決也是讓合同簽署方來擔負責任,這樣,欺詐方付出的也僅僅是較少的注冊資本,而被欺詐方的損失卻更加嚴重。

 

(二)國際貿易中合同賠償條款的欺詐識別

 

通過賠償規定進行欺詐,包括買方對賣方的欺詐,也包括賣方對買方的欺詐。買方對賣方的欺詐,一般是是由于賣方不夠謹慎,買方對產品質量和設計標準進行誘惑,從而在合同約定上進行調整,讓賣方認同并簽署合同,但是其內容約定已經超過了賣方的實力,為此通過賣方違約這個理由,申請賠償。

 

二、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防范

 

(一)合同訂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訂立前的準備工作

 

在簽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預防合同欺詐,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預防措施。其一是對市場行情進行了解;其二是對交易方的資質及實力進行必要的評估。和國內合同的簽署相同,簽署一個國際貿易合同需要對市場狀況進行調研。例如買賣合同中商品的售價、質量等等,都需要有關方面先做好市場調研,摸清國際市場狀態,以此來選擇最佳的產品及售價,從而確保合同約定能夠順利履行。

 

2、合同訂立中的款項內容

 

買賣合同的內容都是通過各項條款明確具體地表現出來的,所以在確定國際貿易合同的各項條款時,雙方當事人應當認真商討、斟酌后再最終確定。訂立時最好參照同行業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樣式逐條逐款的斟酌,盡可能訂得明確。對于那些與合同的履行及預期目的的實現有關系的條款,都應具體明確,做到條款齊備,詞句嚴謹準確,內容合理合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對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情況的督促

 

國際貿易合作達成之后。我們需要分析、考核對方的實力情況,對對方有比較準確的判斷。在合同內容擔責階段,要重點分析合同簽署方的計劃及其誠信、資格、實力等有沒有發生改變,以此來制定相應的策略;在合同簽署后,不單單要分析對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諾,并且還需要督促對方根據合同規定來履行承諾。此階段,也需要確保自己能夠履行承諾。

 

2、對對方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欺詐行為的應對措施

 

若想要國際貿易中合同約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詐行為的出現,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履行承諾期間需要遵守相關的制度、要求等,國際貿易中合作雙方也需要了解這些制度及要求,確保合同內容能夠順利實施。根據確定的抗辯解體系及越位權、撤銷權規則,及時預防與解決可能出現的合同欺詐現象。

 

(三)合同賠償條款欺詐的防范

 

1、重視賠償依據

 

賠償依據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實案例。法律政策屬于簽署方的合約規定;真實案例代表著違規事例。像買方設計的產品存在漏洞,賣方預防賠償欺詐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約內對質量表述的具體內容及本質。賣方一定要清楚合約內對質量的表達內容是否正規,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兌現相關的責任。合約內需要選購一個方式來代表質量。

 

2、重視賠償時效

 

賠償效力,代表著受損者向違約者要求賠償的時間規定。對于國際貿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讓產品的爭議一直處于穩定狀態,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過長,避免收集及整理證據遇到障礙,并且為了讓權益者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讓貿易爭議迅速得到處理,一般都需要備注賠償期限。在通常狀況下,賠償效力是在合約內詳細備注的,合約里無承諾的,根據相關法律政策來明確。賠償效力和受損者申請賠償權益的時效性有一定的關系,如果這個時效結束的話,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絕的理由的。

 

三、結論

 

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防范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參與的長期的系統工程。我們需要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有效地防范今后變化多端的國際貿易買賣合同欺詐。在電子商務興起的21世紀,電子合同將成為今后買賣合同的主要載體。目前防范電子合同欺詐的途徑主要有數字簽名和身份認證。如何進一步防范國際貿易業務中的電子合同欺詐,本文認為應從加強電子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科研和開發、健全電子合同立法、設置電子合同行政主管機構等多方面進行完善和改進。

電子合同簽署過程范文3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174-03

一、引言

在電子信息網絡技術廣泛應用于各個領域的時代,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并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方式,改變著人們的思維模式。人們或多或少都有著網絡銷售、網絡購物、網上虛擬貨幣交換、在線處理交易事務等經歷,同時也經歷著網絡維權的不易與困惑,在出現此類糾紛時往往要面臨更為復雜的問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傳統意義上買賣合同的交易方式不同,電子商務的開展主要是借助于電子數據信息為載體,交易雙方之間達成合意,并不需要書面合同加以形式上的確認,即除了電子數據資料之外,并無其他“物”的載體對雙方權利義務內容予以保留,以備如日后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電子商務雖然借助了網絡信息數據的技術橋梁,但其本質上仍然為買賣雙方的“交易”,無法擺脫傳統觀點中對此類案件的認知理念。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交易領域內的立法數量有限,缺乏適應現狀的電子商務立法對相關事項進行規范,與之對應的其他部門法也并不健全,因此出現糾紛時,裁判機關仍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進行審查,而上述法律法規多是沿用數年,由于時代背景及技術前瞻性限制,并未考慮到電子商務案件的立案、審理等程序的特殊性,不利于網絡維權行為的進展。

二、電子商務糾紛案件中難點問題

(一)確定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存在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原告是否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有明確的被告;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鑒于上述法律規定,數量龐大的電子商務案件在進入訴訟程序時,面臨的首要問題即為: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主體,到法院立案的當事人如何證明以虛擬網名或昵稱的真實身份,證明在網絡中進行的虛擬交易在客觀世界真實發生?實務操作中,由于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雙方當事人沒有書面合同以文字形式記載的交易主體,更沒有交易雙方的簽字捺印及蓋章,因此判斷起訴者所主張的“原告”與“被告”是否是適格主體成為較大難點,而分析這一難點,應從電子商務本身特質出發進行思考。

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所依據的“數據電文”主要通過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雖然EDI具有高速便捷不易受干擾的優勢,但同時因僅能在不同電子計算機之間通過某種約定或通用標準來規定信息結構的信息電子傳輸,不能確定交易端口操作控制主體的特定性。當鼠標點擊“確認”時,數據電文的“發端人”或“收端人”可能是交易方本人,也可能是其委托人、中間人、親朋好友或其他通過正當或非正當渠道獲知其計算機密碼或交易通告口令的人,是否相關數據一經發送或儲存的,即代表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交易的一方需在未見面的情況下對另一方的身份情況進行確認,除了依靠技術的進步外,還需法律的介入。我國法律并沒有就電子商務糾紛案件交易各方主體的認定開辟專門的通道,在普通的民商事糾紛中判斷訴訟主體問題時,主要仍是依據易于從表面上審查的書面合同、協議、有據可查的傳真或電報等,而在電子商務案件中,網絡簽名及無法核對真實性的名稱,是這成為電子商務糾紛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的首道障礙。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存在難點

在處理電子商務案件時,另一個重要的難點問題是對電子商務合同的效力的認定。世界各國對由此產生的電子商務糾紛都進行了深入研究,上世紀九十年代,為應對世界范圍內電子商務急速增長的現狀,迫于各國對電子數據交換規則統一規則出臺的急切需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考慮制定在世界范圍內通用的EDI,即統一規則的電子數據方面的法律。通過大量考察及審議工作,相關機構最終制定了電子商務領域第一部法律規范,即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該《示范法》第5條關于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相關內容中,對以電子數據形式締約的合同效力性作如下規定:“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边@一規定確認了合法形式數據電文的證據效力,《示范法》隨后的幾條對電子數據電文的證據效力進行了規定,即通電子數據可獲取的信息可以作為認定合同的依據。我國《合同法》中也規定,合同的成立需經要約、承諾等過程表達訂立合同的意愿,特別注明了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為要約到達時間。但在電子交易實際操作中,上述法規在具體應用中仍存在過于抽象及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實務中影響電子數據電文作為合同依據的因素仍存在。比如,合同簽署人在定立合同時對電子數據內容的認可這一前提如何解決、訂立電子商務合同所依據的路徑正當性是否成立、交易雙方促成契約達成意向的所采取的方法是否恰當等一系列問題都需要考慮。因各方當事人對計算機內部系統操作及信息傳遞路徑的了解并不專業,僅是通過借助電子網絡交易平臺供應商所提供的平臺,必須借助于他人的技術支持才能達成協議交易的合意,因此電子商務交易的形成還包括諸多網絡頁面上無法看到的“隱蔽工程”。雖然電子數據電文形成的合同表面上僅有買賣雙方,但實際促成合同訂立的有三方甚至多方,我們看到只是在顯示界面體現的“演員”,而實際上促成電子交易完成的“導演”、“工作人員”等職能可能更為重要,各方的參與缺一不可,各環節協調一致方可使電子商務模式交易順利進行。“每一筆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都必須以多重法律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這是傳統口頭或紙面條件下所沒有的”。正因為如此,由于在專業技術上的不可控性,交易主體不能保證到達對方的數據電文不被增減或刪改,不能保證惡意軟件及病毒的入侵導致交易信息的失實,在此情況下成立的交易是否合法有效?非交易雙方可控導致數據內容發生變化,無責一方是否必須為到達對方的數據電文內容負責?在目前有關電子商務合同效力認定這一領域尚無有效、廣泛的認定方法。

(三)電子商務合同案件違約責任認定存在難點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包含法定義務及約定義務。傳統交易模式中,違約責任主體的確定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的認定具有確定性,即使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履行不當仍應由其對應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及責任法定原則,只有在出現不可抗力、合理損耗及債權人過錯時違約方才可免責,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法在合同中也有明確的約定。因此,在有紙質載體的普通交易背景下,違約責任的處理并不是難點問題。

但在電子商務交易背景下,買賣雙方需經過網絡信息技術交易平臺方能將各自的意思表示通過數據交換方式確立,因此交易平臺供應商實際上也參與到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并且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不僅是“介紹者”、“翻譯者”、“信息傳遞員”,更是“促成者”。交易平臺供應商與電子商務合同買賣雙方之間也形成了《合同法》中規定的居間合同關系,其本身雖然不參與電子交易合同內容,僅是促成合同成立,收取一定的傭金。但如果平臺供應商沒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居間人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數據電文的生成或傳遞悖離了交易雙方的真實意圖,導致交易失實,一方是否有權依據不實的合同向另一方主張違約責任,還是仍應按形成的契約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再考慮向平臺供應追究責任?

三、電子商務交易糾紛疑難問題的破解思路

針對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破解思路,以期對解決電子交易案件的系列問題有所幫助:

(一)電子商務立法宏觀原則層面

加大平等、自愿、契約自由等民法基本原則在電子商務糾紛案件中的貫徹力度,提高交易雙方的誠實信用度,將傳統部門法的某些規則等同地移植到電子商務領域,以達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目的。由于交易雙方是在互不了解、互不見面的情況下根據對方提供的交易信息進行分析,是作為數據電文的創制人與接收人在數據電文的傳遞過程中,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操作,因此相對于其他形式的交易言,具有更大的風險性和不可控性,交易的一方甚至不能確定其收到的數據電文是否是對方的真實愿意。試想,在一個在很高程度上依靠各方信任建立的電子交易市場中,如果在交易過程中充滿了欺詐、侵害社會公共及他人合法權益等不法行為,會給市場競爭甚至社會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在利用更高效技術手段與注重獲取更高經濟效益同時,電子商務糾紛交易大環境更應采取比傳統交易方式更為嚴格的自律體制,在訂立電子商務合同時對以自己有效名義發出的郵件及網頁信息等方式作為的要約及承諾無法定原因不得持否認態度,以規范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的秩序,創造更為良好的電子商務經營氛圍。

(二)電子信息技術支持層面

提升計算機信息技術層面的支持力度,建立與之相配套的行之有效的電子技術領域法律法規對交易行為加以規范,同時注意保留電子技術領域及立法領域發展的彈性空間。為了解決電子商務交易主體真實性、特定性、唯一性這一問題,包括我國在內,世界各國紛紛采取了各方技術方式對交易主體的身份加以認定,比如動態通行口令、加密鑰、指紋語音識別系統等,對涉及網絡安全管理、信息數據存取控制、防火墻及防病毒保護有效地防止主體身份失竊的情況。我國于2005年頒布實施的《電子簽名法》中確定了可靠電子簽名的幾情形式,包括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及當事人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同時確認了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世界范圍內,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第29屆會議上,早已將有關電子簽署和證明機構相關事項納入審議議程,并安排工作小組就電子商務交易所需電子簽署統一身份規則征求各成員國態度,據此制作出《關于電子簽署的統一規則草案》,提出了僅使用形式上相對安全的方式方法得出的電子簽名能夠比普通的電子簽名提供更加可依賴的信任度是否可行等問題,同時為了增進在不同國家之間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便利性,現階段關于建立世界范圍內統一的電子商務交易認證中心的設想最受到關注。通過這一機構的設置,可從源頭上解決上述種種問題,包括交易主體準入制度的建立、交易主體簽章的誰、交易秩序的規范、交易安全的保障等方面均有了統一的控制模式,交易當事人方通過該機構獲取的信息及從事的具體行為均視為客觀有效、真實意思表示,只要交易雙方按認證機構制定的統一操作流程進行商務業務處理,一旦出現交易對方主體資質信息不實或業務內容相關的電子數據終端傳遞有誤等情況,守約一方當事人只須證明自己行為的正當程序性即可免責,同時由認證中心對其提供的信息資源及技術操作的正當性進行核查,這樣可以極大地解決交易雙方的后顧之憂。同時,我們也應清楚地認識到,因電子商務交易所依賴的計算機信息技術處于高速發展狀態,在設置有關統一認證體系的構想時,應考慮相關規定的技術拓展空間及更新速度,為電子商務信息技術的發展留下足夠的彈性空間,同時也保持了相關技術發展的持續性與穩定性。

(三)電子商務法律立法技術層面

打破對電子商務問題的處理在不同地域規定不同的限制,在全國范圍建立統一標準的電子交易程序法,同時借鑒世界范圍內先進電子商務交易法,提高我國電子商務相關法律的科學性、前瞻性。從本質上看,電子商務的順利開展依賴于電子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展,因此與其他類型的交易相比,電子商務交易更具有技術性、程序性特征。因我國不同省市之間技術發展不平衡,對計算機信息技術投入的程度也不同,造成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所處的技術環境存在巨大差別,與此同時新的交易形式不斷增加,如近期互聯網金融的驟然升溫,都給電子交易增加了新的籌碼,只有制定在全國范圍適用的建立統一、高效、的電子交易法律,才能使命交易雙方真正處于平等的技術支持平臺之中,保障交易活動公平公正的基礎。綜觀在世界范圍內的電子立法,其他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立法研究早已進行多時,如美國、德國、新加坡、印度、馬來西亞等,都已對電子交易立法投入諸多精力。其中美國有關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制定了《統一電子交易法》,對通過電子信息技術進行的信息服務、數據共享等多項交易進行了立法調整,有力地規范了電子商務交易市場秩序。而我國電子商務由于興起的時間較晚,相關立法研究由于起步晚,重視程度不高,目前我國涉及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對于電子交易過程中的簽名準入進行了規定,而對其他諸如交易流程、交易規則等問題則缺少具體的立法。鑒于這一現狀,有關電子商務交易的立法就更需具備包容性和吸納性,在技術層面充分考慮法律移的因素,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和立法方式為我所用,結合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的特點制定專門的法律規定,從而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制度。

(四)電子商務數據電文證據認可度層面

提高數據電文證據在電子商務交易糾紛中的證明效力認可度,賦予其與書證、物證等在普通民商事糾紛中同等的功能效能?!睹裨V法》有關證據內容部分規定,電子數據與其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均為我國法律認可的有效證據,但在司法實務中手機短信、電子郵件、QQ留言等形式的證據,除當事人沒有異議之外,能被法庭采信的電子數據電文形式的證據相比書面證據、物證等證據是少之又少?,F階段有關電子數據電文形式證據效力認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數量不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第5條已規定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第6-8條詳細地描述了數據電文作為有效證據所應具備的法律條件,第9條則更進一步地闡述了數據電文的可接受和證據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也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加以規定,以法律形式對數據電文證據的證據效力予以確定。我國在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立法模式、發揮民法的基本原則方面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我們也應清楚地認識到,目前電子數據電文與其他形式的載體相比,其在社會中的認可度仍然不高,有關電子商務糾紛中證據認定難的問題依然存在,僅靠法律規定尚不能完全解決,仍需在實務操作中提高對以數據電文作為載體的交易形式的認可。

電子合同簽署過程范文4

網絡的普及產生了無紙化的電子交易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產生了無紙化的電子合同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產生了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這一新型的問題。解決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問題對電子交易的正常發展將具有不可忽視的法律意義,因為它是電子交易相關法律問題中起碼的、最基本性的問題。

本文首先指出了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問題實際上是電子數據訊息能否取得與書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問題,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對"書面"、"簽名"、"原件"等問題分別予以解決,從而最終對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確的認可與確定。

關鍵詞:電子合同 電子數據訊息 法律效力

一、導言

今天,我們所身處的這個時代,是一個"數字化生存的網絡時代"。網絡已經應用到了人類社會的日常生活中,覆蓋了整個世界的絕大部分。在這樣的環境下,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數字化通訊網絡和計算機裝置替代傳統交易過程中紙介質信息載體的存儲、傳遞、等環節的新型商業交易方式,因其能夠極大地滿足商業活動提高效率、減少開支和增加利潤的迫切需要,發展迅猛。這一新型的貿易方式,是世界范圍內商業方式和經濟生活的一次革命性變革,正日益成為世界經濟新的增長點,為各國所重視,成為各國鞏固和提高經濟競爭力的戰略發展重點。這一新型的貿易方式,就是電子交易(也即人們所稱的電子商務,亦有稱為電子商業的)[1]。

在電子交易的過程中,參加交易的雙方是以交換電子數據訊息的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簽訂或交換書面文件的方式來達成或進行商業交易的,也即是,在這過程中,以電子數據訊息代替了傳統的書面文件,實現了無紙化。這就產生了一種新型的合同形式: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縮寫為EDI)、電子郵件(E-mail)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數據訊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訂立的商品、服務交易合同。[2]在電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讀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電子數據訊息,該訊息首先通過一方計算機鍵入內存,然后自動轉發,經過通訊網絡或計算機互聯網,到達對方計算機內存中。作為合同載體的電子數據訊息,無法像傳統的紙本合同文件那樣直接由人眼閱讀,除非將其打印在紙面上或是顯示在電腦顯示屏上。由此可知,電子合同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載體,即電子數據訊息的采用。

因為電子合同的載體與傳統的書面文件大不相同,這使現行法律規范的某些規定對作為電子合同載體的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產生了影響。如果不解決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問題,也就無法確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這勢必對電子交易的正常發展構成極大的阻礙。只有保障了電子數據訊息的有效使用,各種電子交易活動才能廣泛展開。所以,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問題,可以說是電子交易相關法律問題中起碼的、最基本性的問題。

二、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概念

電子數據訊息原本是一個計算機通訊方面的專業術語,簡單地說就是電子數碼形式的信息流的總稱。但作為法律上的一個概念,不同的組織、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學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業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數據電文。規定:

"數據電文"系指經由以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和傳真;[3]

"電子數據交換(EDI)"系指電子計算機之間使用某種商定標準來規定信息結構的信息電子運輸。[4]

香港《電子交易條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電子記錄),指信息系統所產生的數碼形式的記錄,而該記錄--(a)能在信息系統內傳送或由一個信息系統傳送至另一個信息系統;并且(b)能儲存在信息系統或其他媒介內。[5]

韓國《電子商業基本法》采用電子訊息,指以使用包括計算機在內的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的電子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6]

我國《合同法》采用"數據電文",譯自Data Massege ,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7]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電子數據交換(EDI)是一種由電子計算機及其通訊網絡處理業務文件的形式,作為一種新的電子化貿易工具,又稱為電子合同。[8]

《電子商務法初論》:Data Massege ,數據電訊,是獨立于口頭、書面等傳統意思表達方式之外的一種電子通訊信息及其記錄。[9]

此外,對于我國《合同法》將Data Massege 譯為數據電文,有學者認為該譯文含義過于狹窄、呆滯,特別是"電文"二字的使用,明顯帶有電報文書的痕跡,沒有完全擺脫書面形式要求的影響,因而主張應譯為"數據電訊",認為這才能體現出電子商務訊息的動態性與多樣化的特點[10];也有學者譯為"數據訊息"[11]。

從上面的各種表述,我們可以看出其中有一個層次問題,即: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傳真這些與電子數據訊息并不是同一層次上的,它們是包含在電子數據訊息之中的。這從《電子商業示范法》第2條的規定以及我國《合同法》第11條關于"數據電文"的解釋中可清楚感知。

而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電報、電傳、傳真與電子交易中的電子數據訊息是不同的。

因為我們說,電子交易的最大特點,就是以電子數據訊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紙面交易文件,實現了交易的"無紙化"。而電報、電傳及傳真雖然也都是使用電子方式傳送信息的,但它們通常總是產生一份書面的東西,即它們的最終傳遞結果,都是被設計成紙張的書面材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們只是紙面文件的傳遞方式不同。也正因此,電報、電傳、傳真這些早就應用于商業交易中的通訊技術,并未對傳統的法律規則構成大的沖擊。

本文所論述的電子數據訊息,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進行電子交易而產生的電子數碼信息流,這應是排除了電報、電傳、傳真的。據此,對本文論述的電子數據訊息這一概念,從法律意義上可表述為:在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進行的電子交易中,所產生的不能直接地為人們所感知的一種傳達民商事主體的內在意思表示的無紙化的電子信息。

三、電子數據訊息作為合同載體的特征

電子交易中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問題,主要是由于其與傳統書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產生的。這一問題實際上是電子數據訊息能否構成傳統法上的書面形式,能否取得與書面文件同等效力的問題,也即是電子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

合同形式是合同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在傳統法中,記載、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的形式,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享有與履行,有極其密切的關系。書面形式作為合同常采用的一種形式,是指以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規中,甚至將書面形式的有無,當作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之所以將書面記載,作為重要的法律行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書面形式具有長久保存的優點,而且,如果加上手書簽名的認證,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證據要求,可以證明各方當事人確有訂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種意向的性質,及幫助各方意識到訂立合同的后果等,從而可據以確定紛爭之民商事事實。

而在電子交易中,文字表達的具體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在計算機網絡中傳輸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載體也非人們所能直接感知意義的物質。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比,電子數據訊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實質上是一組電子信息,其依賴于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的磁性介質,而不是傳統的紙張;

(2)它的表現形式不是有形的紙張文字,而必須通過調取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子槍顯示在電腦顯示屏上的文字來表現。

四、電子數據訊息法律效力的認可

1、《電子商業示范法》與"功能等同"方法

對電子數據訊息的書面形式問題如何解決呢?《電子商業示范法》提出了一個方案。

《電子商業示范法》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該法是針對"以非書面電文形式來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信息可能會因使用這種電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礙或這種電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確定性而受到影響"[12]的情況,向各國立法者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以說明怎樣去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因此該法實際上是一部關于電子數據訊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了一種"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這種方法立足于分析傳統的書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確定如何通過電子商業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體做法是挑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為標準,一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標準,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據此,《電子商業示范法》在第6條中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對電子交易環境中"書面"的基本標準,以"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為界,這一法律上對電子數據訊息的書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種等價功能上的要求。

2、"書面"、"簽名"、"原件"問題的解決

我認為《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決電子數據訊息的書面形式問題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電子數據訊息本身來看,不能將其視為等同于書面文件,因為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這在前面已論述過。但作為商業交易中所產生的合同的載體,電子數據訊息與傳統書面文件卻有著相同的功能,即兩者都是傳達了民商事主體的內在意思表示。對于傳統的書面文件在作為合同形式時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閱讀;可復制以便每一當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數據副本;文件在長時間內可以保持不變;可通過簽字核證數據等,電子數據訊息在作為電子合同載體時,在必要的技術保障下,同樣能夠起到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傳統的書面文件還可能更高。因此,電子數據訊息在電子交易中,作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

在我國《合同法》中第11條這樣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對于《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我國有些人認為"該條已明確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網絡通信方式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賦予其法律效力。這一點在世界各國現行立法中處于領先地位。"[13]也有些人認為"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實是否如此呢?不是。

從前面的論述我們可知電子數據訊息本身與書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兩者只是在作為合同載體時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們在賦予電子數據訊息與傳統書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時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國的《合同法》卻在實際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屬無形非紙質的電子合同歸入到有形的紙質的書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簽名"、"原件"等這些"書面"的問題就無法解決,這恰是《電子商業示范法頒布指南》中提到的情況:"盡管有的國家就電子商業的某些方面頒布了具體規定,但仍然沒有全面涉及電子商業的立法。這種情況可能使人們無法準確地把握并非以傳統的書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義上,對于書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種層次的,"書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層次,另外還有與書面緊密聯系的手書簽名,以及原件的保存與提交等內容。單純的書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證明法律事實的作用。只有將當事人的簽名,以及書面原件等規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較完整地達到法律規范的要求。一般的書面形式,即不附加簽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對文件內容長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們通過"功能等同"法賦予電子數據訊息的與傳統書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應混同于更為嚴格的一些要求,如"經簽署的文書"、"經簽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們對合同載體的書面形式要求,常常是與其他條件相結合的,比如同時要求簽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們解決電子數據訊息的"書面"問題時還必須解決與之緊密聯系的"簽名"與"原件"問題。只有如此才能明確地確定電子數據訊息作為電子合同載體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傳統的書面合同中,合同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可以證明其身份,并確認其本人在締約時與合同的內容相關聯。所以,簽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它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證據力。而簽章的概念是與紙張的使用密切相連的,在以電子數據訊息作為合同載體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在合同上親筆簽名或加蓋印章是不可能的。為此,技術專家們設計了一種稱為"電子簽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術以實現電子合同當事人簽字的功能。

電子簽名的使用者持有以電子數據密碼表示的密鑰,他可以在電子交易中,利用密鑰對發送的電子數據訊息進行加密,形成數碼形式的字母、數目字或其他符號的值,附著在被加密的電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該電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對電子文件進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發送方的私人密鑰,那么在文件發生改變時,電子簽名的值也將隨之而發生改變,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電子簽名數碼值。

因此,電子簽名能夠客觀地辨別簽署者的身份,并證明該簽署者與其所簽署的信息內容相關聯,而且還能夠辨別經簽署的信息內容是否曾被篡改。電子簽名的這些作用與傳統的親筆簽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電子簽名也可享受與親筆簽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經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經簽署的文書。

解決了電子數據訊息"書面"、"簽名"的問題,采用同樣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問題也就不難解決。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憑證方面,它能夠證明文件所記錄的內容充分完整且從未被改動。而電子數據訊息作為人們不能直接感知意義的物質,它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如在電腦顯示屏顯示或經打印機打印出來,才能為人們所感知,但此時人們所看到的,應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電子簽名的技術后,電子數據訊息同樣能夠確保其所記錄的原始數據充分完整且從未被改動,這與"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從此種意義上說,經簽署的電子數據訊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電子數據訊息法律效力的確認

綜上,我們可以對電子交易中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作一個綜合的、明確的確認。

1、電子數據訊息作為電子交易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

2、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訊息,在具備必要的技術保障下,符合傳統法律中書面簽名與書面原件的要求,起到與"經簽署的文書"和"經簽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訴訟中,電子數據訊息具有與其他傳統證據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為其是電子數據訊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響其證據力。

4、以電子數據訊息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規定,如不欺詐等,就享有與傳統書面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

五、結語

隨著網絡的進一步普及,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手段在商業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對電子交易中電子數據訊息法律效力的確認,對于規范電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維護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視的法律意義。

技術的變化發展永遠不會結束,在當今時代更是日新月異。也許以后一些新技術的出現能化解現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礙,但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只能、也必須采用本文的方法對電子交易中的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確定,相信這對相關電子技術的發展也能起到激勵和促進的作用。

[1] 本文之所以采用"電子交易"的說法,是因為關于"電子商務"的概念目前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將電報、電傳、傳真等貿易方式也歸入到電子商務中,但這些并非本文所要論述的對象,因此采用"電子交易",籍以排除這些。

[2] 周儀 等《電子商務法律及案例》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頁

[3]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第2條(a)

[4]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第2條(b)

[5] 香港《電子交易條例》第1部2釋義

[6] 韓國《電子商業基本法》第1條 定義1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

[8] 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頁

[9] 張楚《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頁

[10] 張楚《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頁

[11] 鄭成思 主編《知識產權文叢》第1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頁

[12]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頒布指南》A 目標2

[13] 梅紹祖 等《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頁

[14] 蔣建平 楊毅《電子合同效力問題初探》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3月25日

[15]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頒布指南》A 目標3

參考資料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頒布指南》

韓國《電子商業基本法》

香港《電子交易條例》

(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倫斯《電子商務辭典》新華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楊堅爭 楊晨光 等《電子商務基礎與應用》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電子商務透視》經濟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張楚《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紹祖 范小華 黎希寧《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儀 等《電子商務法律及案例》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陳小君 主編《合同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 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修訂版

孫鐵成《計算機網絡法律問題》載《法學前沿》1999年第3輯

朱遂斌 等《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法律問題》載《政法論壇》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確認識電子合同的效力》載《法學雜志》2000年第1期

張世君《網絡經濟:經濟法學研究的新領域》載《法學雜志》2001年第1期

電子合同簽署過程范文5

合同管理風險主要集中顯現在履行階段,但也隱含在整個合同管理流程中,尤其以合同準備階段為甚,且是各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規避合同管理風險,可以從合同管理流程入手,在合同管理的每一個流程中均存在風險,要加強合同流程管理,我們就應在合同準備、合同簽署、合同履行中三個開展工作,規范合同管理流程,以達規避合同管理風險的目的。

一、加強合同準備階段的管理,規避風險

合同準備階段的管理主要從合同策劃、調查、談判、合同文本、審核等方面入手。

(一)合同策劃管理:在合同策劃階段存在不能滿足企業戰略和業務目標的風險。我們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加強管理:一是要審核合同策劃目標與企業戰略目標和業務目標的一致性;二是在合同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不得將需要招標管理的重大合同拆分為不重大的合同,并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二)合同調查管理:在合同調查過程中對被調查對象做出不當評價會給合同管理工作帶來風險。這種風險主要體現在對被調查對象的履約能力和商業信譽給予過高評價的風險。要控制這類風險,我們要從是提高合同調查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責任心,在充分收集相關證據的基礎上做出恰當的判斷及建立合同對象的商業信用檔案等方面加強管理。

(三)合同談判管理:加強合同談判管理的主要方法是組建素質結構合理的談判團隊,如要求談判團隊中除了有經驗豐富的業務人員外,還應當有談判經驗豐富的技術、財會、審計、法律等方面的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還應當聘請外部專家參與合同的相關工作;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團隊及時總結談判過程中的得失,研究確定下一步談判的策略等,充分發揮團隊的智慧;在整個過程中,強調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合同文本管理:要嚴格執行合同審核制度,規避合同文本內容和條款不當的風險。合同內容和條款存在的不合理、不嚴密、不完整、不明確或表述不當,可能導致重大誤解的現象要杜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等。

(五)合同審核管理:要提高合同審核人員的專業素質;劃分合同起草人員和審核人員的責任;制定合同審核操作指南;建立合同審核工作底稿;實施合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等。在合同審核過程中要提高合同審核人員專業素質和端正其工作態度,發現合同文本中的內容和條款不當的風險;發現了的問題要提出恰當的修訂意見;合同起草人員要充分考慮合同審核人員提出的改進意見或建議。

二、加強合同簽署階段的管理,規避風險

合同簽署階段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正式簽署、合同分送相關部門等方面的管理。

(一)合同正式簽署管理:我們要嚴格劃分各類合同的簽署權限,嚴禁超越權限簽署合同;嚴格合同印章管理,確保只為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文本加蓋合同印章;要堅持合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當面簽訂;并采取恰當措施,防止已簽署的合同被篡改,如在合同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使用防偽印記、使用紙質合同書、使用不可編輯的電子文檔格式等方法對合同內容加以控制,防止對方單方面改動合同文書等。

(二)合同分送相關部門管理:要實施合同簽收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的日常保管,并為合同保管提供相應的條件;建立合同管理的責任追究制度等。

三、加強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規避風險

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管理、合同變更或轉讓管理、合同糾紛處理管理等。

(一)合同履行過程管理:簽約前要認真調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商業信譽等情況,盡量只與具有良好履約能力和商業信譽的單位簽訂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違約責任;要求對方為履行合同提供相應的擔保措施;對合同履行過程進行監督,一旦發現對方有違約的可能或違約行為,則要采取相應措施將合同損失降到最低等。

電子合同簽署過程范文6

出租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物資的品名:_________;規格:_________;數量:_________;質量:_________.

二、設備租賃期限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屆滿前_________日內,重新簽訂合同。

三、租金總額為_________元(包括手續費_________%),分_________期交付,每期租金_________元。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則按逾期租金總額每天加收_________%的罰金。

四、經雙方協商,甲方收取乙方押金_________元。乙方交納后辦理提貨手續。租賃期間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賃期滿,扣除應付租賃物資缺損賠償金后,押金余額退還乙方。

五、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季交貨。乙方收貨后應立即向甲方開回設備收據。

六、設備的驗收、安裝、調試、使用、保養、維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設備在租賃期間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收貨后,應以甲方名義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險,保險費由乙方負責。乙方應將投保合同交甲方作為本合同附件。

八、乙方對租賃物資要妥善保管。租賃物資返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資損壞、丟失的,要按照雙方議定的《租賃物資缺損賠償辦法》,由乙方向甲方償付賠償金。租賃期間,租賃物資的維修及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未按時間提供租賃物資,應向乙方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2)未按質量提供租賃物資,應向乙方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3)未按數量提供租賃物資,致使乙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4)其它違約行為_________.

2.乙方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金,應向甲方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2)逾期不還租賃物資,應向甲方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3)如有轉讓、轉租或將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資外,乙方還應向甲方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4)其它違約行為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經簽訂不能撤銷。如乙方提前交清租金,結束合同,甲方給予退還一部分利息的優惠。本合同期滿,甲方同意按_________元的優惠價格將設備所有權轉給乙方。

十一、_________同意作為乙方的經濟擔保人,負責乙方切實履行本合同各條款規定,如乙方在合同期內不能承擔合同中規定的經濟責任時,擔保人應向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各期租金和其它損失。

十二、變更

1.在租賃期間,甲方如將租賃物資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應正式通知乙方,租賃物資新的所有權人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人。

2.在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人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十三、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四、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

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十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十六、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十七、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八、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十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 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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