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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合同范文1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掛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為發包方裝飾工程承包方(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程序最終確定以__________為代表的(個人、合伙人、企、事業單位法人子公司,作為本合同規定掛靠期限內獨立承接的家裝工程的掛靠方(以下簡稱:掛靠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掛靠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選拔經營者,并以掛靠合同形式確定發包方、掛靠方二者責、權、利關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生產者。
第二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
第三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及財政、稅收渠道不變。
第四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必須堅持原有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多種經營。
第二章?掛靠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
第五條?子公司本次實行承包經營的期限為________年,即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六條子公司本次掛靠經營的形式為:保上交掛靠費,保技術改造投資,掛靠經營責任制。
第七條?子公司本次掛靠經營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為上繳利潤、技術改造投資、貸款歸還、企業上等級目標。具體如下:
第一款?以“實行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為原則,掛靠經營期間上繳利潤總額為工程總造價的_______%。
第二款?掛靠經營期間,發包方為掛靠方提供信息和技術方面和業務(含蓋章,開發票等)的必要支持。
第三章?掛靠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掛靠方的權利
第八條?掛靠經營期間,掛靠個人或合伙掛靠的第一掛靠人(以下簡稱:第一掛靠人)為該子公司的負責人,當然總經理,享受總經理負責制和本合同賦予總經理的全部權利。
第九條?掛靠在承包期間,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第一款?有權按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總經理及副經理級管理干部,組成子公司的領導機構,并報總公司備案,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后,該領導機構即告解體。
第二款?有權決定子公司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
第三款?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員工。
第四款?有權改革子公司內部分配制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
第五款?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
第六款?在不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前提下,有權開展新的經營業務。
第十條?掛靠方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其應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節?掛靠方的義務
第十一條?掛靠方在掛靠期間應盡義務如下:
第一款?對子公司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
第二款?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
第三款?應完成發包方給掛靠方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計劃。
第四款?應負責繼續履行子公司與其它單位已簽訂的一切有效經濟合同。
第五款?自覺接受總公司和子公司員工的監督,尊重和保護子公司員工的民主權利,定期向子公司報告工作,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款?維護子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改善員工的勞動條件,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子公司員工收入,不斷改善員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掛靠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四章?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發包方的權利如下:
第一款?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子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二款?有權監督子公司的經營方向。
第三款?對子公司有財務監督權、審計權和工程質量檢查權。
第四款有權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維護子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發包方的義務如下:
第一款?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掛靠方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款?不得平調子公司資產。
第三款?必須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掛靠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款?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掛靠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五章?掛靠方的收入
第十五條?掛靠經營者在掛靠期間的收入按與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掛鉤考核的原則確定。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掛靠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其收入子公司以分紅形式結算。
第二款?發包方如認為掛靠經營者作出特殊貢獻時,可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三款?員工人均年收入的計算范圍按____勞字____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掛靠包的收入每月月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底結算以后,掛靠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及子公司收入一次性結清,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十七條?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掛靠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發包、掛靠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掛靠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發包方造成重大損失,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掛靠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掛靠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掛靠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須發包、掛靠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規定的掛靠期滿,發包掛靠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期滿三十日以前,掛靠方應接受發包方派出的審計機構對其掛靠情況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后,雙方代表在審計意見書上簽字后,掛靠方方可離職。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發包、掛靠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掛靠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掛靠經營者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所上繳利潤指標,可從總公司分管子公司財務扣除,酌情處罰3倍罰金
第二十六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給掛靠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并須向掛靠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發包方的賠償金和違約金應在違約年度的次年________月以前交付掛靠方。發包方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百分之________向掛靠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發包方自理。
第二十七條?發包、掛靠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合伙掛靠的原定第一掛靠人(或企、事業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經營者)如發生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則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業法人)另行推選(或指派)第一掛靠人(或掛靠經營者),經發包方認定,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期滿后,如發包商仍實行招標掛靠經營,且掛靠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掛靠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第三十條 在掛靠過程中,子公司所出現的一切責任性事件(民事訴訟、經濟糾紛、債權、債務、法律訴訟等)都由掛靠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在掛靠其間,發包方為子公司出具一名會行政監視,負責子公司財務日常運作監督檢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由發包方代表、掛靠方代表簽字,并經____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正本____份,發包方、掛靠方和____公證處各執一份。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報企業掛靠指導委員會、發包方成員單位備案。本合同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掛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掛靠合同范文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合同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而訂立。 第一條 合同目的
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乙方掛靠在甲方企業之下,從事甲方經營許可證范圍內的經營項目。同時,甲乙雙方訂立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其掛靠期內的注意事項。 第二條 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幣_____萬元整,作為管理服務費。
(2)乙方利用甲方名義所開發票,則乙方需向甲方繳納面值金額的百分之___。
(3)如乙方作出有損甲方信譽和形象之行為,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本年度管理服務費不予歸還。 義務:
(1)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關經營業務所需的手續證件和經營許可。
(2)對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盡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三條 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乙方可以獲取甲方對其二條義務的承諾和兌現,若有問題可以隨時向甲方提出意見。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經營所需資質及經營許可。
(3)充分甲方資質,完全自主的開展相關產品經營業務。
(4)經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5)一切正常利潤歸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義務:
(1)在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
(2)負責解決經營事件,相關經營條件自主負責解決。
(3)認真負責進行經營事件的合法性,對發生的產品問題和違法事件乙方負完全責任。
(4)維護甲方的信譽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詐、侵權、損譽的事情,若發生此類事件,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并要求進行相關經濟賠償和處罰。
(5)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管理服務費。
(6)乙方經營項目不得超過甲方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范圍,如超出甲方經營許可證范圍的項目,乙方需自己提供相關手續證件。
第四條 乙方經營項目,其合同、保險、稅務、財務、銀行、統計等事項由乙方自主辦理。
第五條 乙方在經營活動中,若出現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獨立承擔,甲方不承擔一切責任, 特此提出免責聲明。
第六條 乙方應當在合同簽訂時付清管理服務費。
本合同以簽訂日期為生效日,有效期一年,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貳份。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掛靠合同范文3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公司發展需要,經過雙方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達成本協議:
一、造價師證書租賃使用期:甲方使用乙方的期限為一年。自成功注冊之日起滿一周年止。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造價師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符合要求的學歷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乙方一寸彩色相片5張(或電子版照片),以及其它甲方注冊過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未注明復印件的均要求提供原件。甲方收到乙方證書時,應支付乙方證件押金 叁 千元整。如不能成功注冊,則乙方應及時退還甲方支付的證件押金,甲方在收到退還押金的2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所有證件退還給乙方。注冊成功后,證件押金自動轉為應給乙方的報酬一部分,執業印章由乙方保管,所有原件注冊完畢3日內歸還乙方保管
三、甲方確認乙方所提交的材料無誤后(以建設部門公示結果為準),甲方應即時支付給乙方報酬1.2萬元(此費用包含注冊前甲方已經支付給乙方的證件押金款)。個人所得稅由甲方繳納。
四、協議期間,如確屬必要,乙方應配合進行每年的繼續教育等維持該注冊證書所必需的活動,以保證注冊證書的正常使用及滿足乙方今后轉注冊的條件,如條件允許,甲方應單獨完成此項工作。乙方繼續教育等維持該注冊證書所必需的活動的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五、協議期內,乙方應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承諾所提供材料、證件真實、有效,保證在協議期限內甲方為造價師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均為原件)的唯一全權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其他任何第三方注冊、使用;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證書信息變更,不得有掛失、注銷證書等影響甲方正常使用的行為;
3、在甲方辦理資質年檢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或其他業務需要時,甲方應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據甲方需要配合甲方提供有關身份證、職稱證明文件、學歷文憑等。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需乙方親自到場辦理相關事宜的,甲方應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應根據甲方需要全力配合;所有差旅費由甲方支付,差旅費標準為硬臥或客車,食宿由甲方提供,
4、 乙方對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
5、 甲方對于涉及到乙方的個人信息等具有保密的義務
六、協議期內,甲方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1、妥善保管乙方資料和證件;確保資質證書及注冊證書完好無損;合同期滿后及時完整歸還資質證書原件及印章
2、按協議約定期限及時準額支付費用;
3、協議履行完畢后,完整歸還乙方注冊證書;
七、履約期內,如乙方需取回證書暫用(不得進行損害甲方權益的行為),應提前五天通知、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歸還。若證書正在使用,則需等甲方使用完畢后方能暫時領用。
掛靠合同范文4
關鍵詞:工程掛靠;法律問題;工程擔保
隨著建筑工程行業的不斷發展,使得建筑行業之間的競爭也愈來愈烈,并且建筑工程各個環節的風險以及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存在較為嚴重的“掛靠”、“轉包等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因此,積極對建設工程掛靠法律糾紛問題進行研究勢在必行。
一、建設工程掛靠合同效力認定
(一)雙方簽訂掛靠協議無效
在我國《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掛靠行為,并且還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但是,依舊存在一些掛靠行為,對社會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危害。建筑行業中掛靠行為的本質是利用建筑資質,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產生嚴重影響,擾亂建筑市場,從而對人們的生命財產造成影響。所以,我國《合同法》規定:一些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即視為無效合同。掛靠行為已經違反了建筑行業行政允許的強制性規定,依據《合同法》,掛靠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二)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效
就現階段來說,關于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和施工企業所簽訂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存在較大異議,各種觀點不同。掛靠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合同法》中一些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即視為無效的規定。另外,依據《解釋》中的規定“工程承包商進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項目或者資質尚淺的施工人假借資質合格的施工單位之名和他人簽訂的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已經超越了法律對資質不能假借的強制性規定,所以,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二、掛靠糾紛案件處理原則和責任承擔
(一)一般原則
在掛靠糾紛案件處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原則包括:合同相對性原則、利益衡量原則、例外原則。所謂的合同相對性原則主要指的是:合同簽訂一方能夠以合同為基礎向合同簽訂另一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訟,主要涵蓋合同主體、內容、責任相對性。掛靠糾紛處理中,第三方在行使權力時也要遵守該原則,同時,該主張何掛靠人以及被掛靠企業之間糾紛處理的結果不會相互影響。所謂的利益衡量原則主要指的是:掛靠糾紛處理中,掛靠人、被掛靠單位以及第三方三者之間發生了真實的利益沖突,在利益位階定位工作中應該將社會利益、主流價值情況、利益衡量標準等內容進行結合,將利益協調犧牲最小化作為主要目標,然后開展價值衡量;所謂的例外原則主要指的是:掛靠糾紛處理中,存在兩種特殊情況,一種是掛靠人自身有良好的建筑資質,并且實際承包工程和掛靠人自身資質等級吻合,此時不能認定該工程承接存在的掛靠協議無效。原因是:建筑資質是建筑安全的根本保證,掛靠人自身的建設能力、安全措施等能夠承包該工程,所以,即使出現資質假借問題,也應該認定該掛靠協議有效。另一種掛靠形式,該掛靠形式由被掛靠企業提供施工圖紙以及施工管理,并且由施工單位和掛靠人直接進行工程結算,此時,掛靠人已經融入被掛靠企業的工程管理中,即使雙方在交管理費方面存在掛靠協議,也應該認定該掛靠協議有效。
(二)掛靠合同民事責任承擔
掛靠人以及被掛靠單位兩者間產生的掛靠合同糾紛處理中,如果已經認定掛靠協議無效;則被掛靠單位應該及時將管理費(稅款除外)返回給掛靠人;掛靠人對掛靠協議所包含工程的債權債務,具有承擔義務。對于已經上繳的稅款,視為該掛靠工程應該繳納的稅款,并且已經證實繳納交納,不返還。工程項目掛靠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先應該對第三方合同的相對人進行確定,如果相對人是掛靠人,則責任就應該由掛靠人承擔。如果合同相對人是被掛靠單位時,被掛靠單位與掛靠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買賣、借貸合同責任承擔
一般來說,買賣合同只是買賣雙方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和合同以外第三人無關。如果掛靠人使用自己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合同,應該及時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不能涉及到掛靠關系。如果掛靠人使用被掛靠單位或被掛靠單位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借貸合同,那么時合同雙方主體是被掛靠單位業與第三人,被掛靠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
三、總結
綜上所述,積極對建設工程掛靠法律糾紛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意義,能夠及時明確合同的責任以及義務,減少糾紛的出現,保證建筑施工工作順利開展。在糾紛處理過程中,工作人員應該以相應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對掛靠合同進行認定,在此基礎上依據相應的原則對掛靠糾紛案件進行處理,才能保證糾紛處理的合理性。
[參考文獻]
[1]應海東.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掛靠問題[J].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4(25):686-687.
[2]蔣雙林.建筑企業掛靠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6(13):223-224.
掛靠合同范文5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建筑法的規定進行分包的,轉(分)包合同無效。根據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 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
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三)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轉包的形式包括兩種: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另一種
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二者只有形式的不同,并無實質的區別。因此,建設部明確規定,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駐項目經理管理,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行為。
《建筑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發包方實際已經占有了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轉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經變成了不動產,根本無法返還,因此,處理因轉包合同糾紛而產生的案例時,只能是折價補償。建筑工程已經完工且質量合格,發包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已完工程的實際造價支付給施工企業(接受轉包方)相應價款。合同已經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應當對已完工程的造價予以鑒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已完工程的實際造價支付給施工企業相應的價款。
因轉包產生的合同糾紛,如發包人,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因轉包合同產生糾紛,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多層次轉包的,除訴訟當事人外,應將其他各方列為第三人。
對于因無效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轉包方和接受轉包方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范圍,一般包括誤工費、停工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閑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利潤、有關費用調整、定額保管費、稅金等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生的費用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掛靠,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并向該資質施工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的行為。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及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掛靠一般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實際能力;
(3)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而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也只是以企業的名義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被掛靠的企業收取“管理費”而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等;
(4)以“合法”的勞務分包形式來掩蓋掛靠行為。
因掛靠產生的法律后果,掛靠當事人依法應當對法律后果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1、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或應訴。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2、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3、根據《建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掛靠合同范文6
一、母子公司體制下的項目工程核算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備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資質,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對外簽訂民事建筑合同,必須在子公司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項目是通過其自身的建筑資質而中標的,則該工程項目顯然是通過子公司進行獨立財務會計核算,子公司直接與建設方或甲方進行決算,所有的工程項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為會計主體進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繳納營業稅,在子公司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在實踐中存在一種現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項目是以母公司的資質進行中標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項目,由于自身資質不夠,必須以母公司的特級資質進行中標的。對這種工程項目應該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呢?總的核算原則是: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應采用純建筑勞務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進行處理。具體核算建議如下:
(一)建設方或甲方與母公司進行工程項目決算,母公司給建設方或甲方開建安發票,收入在母公司進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項目的材料費用、機械使用費用和期間費用必須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費用由子公司開建筑勞務發票給母公司進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勞務收入的賬。
基于母公司根本沒有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運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與建設方或甲方簽訂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沒有施工成本的考慮,子公司在施工的過程中,必須以母公司的名義去采購建筑材料,租賃各種建筑設備,必須要求材料供應商和設備租賃方開具以母公司為抬頭的材料發票。也就是說,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材料費用、機械使用費用和期間費用(諸如業務招待費用、評審費用、咨詢費用等)必須開母公司的抬頭發票,至于人工費用,子公司應該視同建筑勞務分包,給母公司開具建安發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勞務收入的賬。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應該簽訂總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稅局進行備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義在工程所在地地稅局,開一張抬頭為建設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發票,同時開一張抬頭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發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當于分包方)扣繳納建筑業的營業稅,并在給子公司支付勞務費用時進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資質從甲公司投標一項工程,工期10個月,總承包收入8000萬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費用為2000萬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生材料費、機械費和期間費用等合同成本5500萬元,項目在當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母公司—乙公司的會計處理
(1)子公司丙完成項目發生成本費用,并把所有開具以母公司名義抬頭的材料費、機械費和期間費用發票,交給母公司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
貸:原材料等 55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結算的總承包款時
借:銀行存款 8000
貸:工程結算 8000
(3)計提營業稅金及代扣營業稅時
計提營業稅金=(8000-2000)×3%=180(萬元)
應代扣營業稅=2000×3%=60(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80
應付賬款—分包方(子公司丙)
6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240
(4)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40
貸:銀行存款 240
(5)與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進行工程完工驗工結算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
貸:應付賬款 2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費用時
借:應付賬款 1940(2000-60)
貸:銀行存款 1940
(7)乙公司確認該項目收入與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7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
(8)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時
借:工程結算 8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
—合同毛利 5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會計處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費用時
借:銀行存款 194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6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
(2)將母公司扣繳的人工費用的營業稅計入成本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60
3.有關材料款支付問題
由于母公司沒有參與施工,是子公司全權進行施工,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應該與子公司之間簽訂授權委托書,母公司授權子公司進行材料采購、設備租賃等事項,所有材料款、設備租賃款必須從母公司賬上打入材料供應商和設備出租方。
二、總分公司體制下的工程項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沒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對外簽訂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實踐中的總分公司之間的所有工程項目建設,都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招投標的,建設方或甲方只認總公司而不認分公司,即在工程結算時,建設方或甲方只與總公司結算而不跟分公司結算。在總分公司體制下的工程項目如何進行核算,在實踐中因分公司是否財務獨立核算而不同。現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下的工程項目會計核算
所謂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是指,工程項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義建立會計賬本進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獨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建立會計賬本進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下的工程項目會計核算應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分公司以工程項目的存續為生命周期,在賬務上,與總公司的款項往來屬于“內部往來”,分公司對項目的核算制度要求與總公司保持一致,每個會計期末,總公司需要將其納入編制匯總財務報表。
案例分析:甲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級施工資質的總公司,于2012年1月與客戶簽訂了一項總額為5000萬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該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該施工3月份已全面開工,計劃在2013年9月完工,預計該工程的總成本為4500萬元,2月份根據合同預收工程款300萬元已如期到總公司的賬,假設至2012年末工程實際發生成本2700萬元,全部由總公司支付給其分公司乙的賬上,總公司與建設方已結算工程價款1800萬元,假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核算,該公司2012年的財稅處理如下:
1.總公司甲的會計核算
(1)收到預收工程款時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300
貸:預收賬款 300
(2)繳納預收賬款的營業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9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9
(3)登記發生成本時:
借:內部往來—分公司乙(合同成本)
2700
貸:銀行存款 2700
同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700
貸:內部往來—分公司乙
(合同成本) 2700
(4)年底確認收入時: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為5000×60%=3000(萬元),毛利為(5000-4500)×60%=30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27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
(5)提取收入的營業稅金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9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90
(6)登記已結算工程款時:
借:預收賬款 300
應收賬款 1500
貸:工程結算 1800
(7)2013年9月完工,總公司與甲方結算工程款時
借:應收賬款 3200
貸:工程結算 3200
(8)2013年收到結算款時
借:銀行存款 4700
貸:應收賬款 3200
應收賬款 1500
(9)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時
借:工程結算 5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500
—合同毛利 500
2.分公司乙的會計核算
(1)收到總公司撥付的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2700
貸:內部往來—總公司(工程款)2700
(2)登記發生成本時:
借:內部往來—總公司(工程款)
2700
貸:銀行存款、原材料、應付職工
薪酬、累計折舊等 2700
當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則必須總公司與甲方必須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賬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總公司的名義與甲方結算并開具發票給甲方。但到年底,總公司還是要編制匯總財務報表,按照總分公司企業所得稅預繳分配管理辦法進行報稅。
(二)分公司財務不獨立核算下的工程項目會計核算
對于分公司財務不獨立核算下的工程項目的會計核算,很簡單,總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設立銀行分賬號,對分公司實行收支兩條線,各分公司承建總公司招投標的項目,一律以總公司的名義建賬,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會計核算,而且可以考慮全國各地分公司的財務人員,特別是財務負責人全部由總公司進行派遣,即實行分公司財務人員由總公司派遣制度。
(三)實行母子公司和總分公司非獨立核算相結合的辦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資質承接工程項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資質進行招標的情況不是很經常發生,為了更好的進行工程結算,建議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冊一個分公司,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與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辦工,一套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義建立的賬本。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資質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通過財務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進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項所過的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核算。
三、掛靠體制下的工程項目會計核算
被掛靠企業對掛靠工程可以實行以下兩種財務核算辦法。
(一)報賬制
掛靠工程財務核算功能在被掛靠企業范圍內進行施工,掛靠方作為一個普通的項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單據,最終的財務核算經營成果是合同管理費。
案例分析:某“掛靠施工”工程造價10000元,發生合同成本8000元,營業稅費率3%,雙方商定的管理費率2%,工程質量保證金(尾款)500元。不考慮期間費用。被掛靠方核算過程如下(單位:萬元):
1.被掛靠方的會計核算
(1)發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掛靠方轉來的材料發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00
貸:銀行存款等 8000
(2)工程竣工結算
借:應收賬款—建設單位 10000
貸:工程結算 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暫扣工程尾款5%)
借:銀行存款 9500
貸:應收賬款—建設單位 9500
(4)剩余利潤=工程造價-管理費-合同成本-工程造價×營業稅率=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元)
(說明:此剩余利潤為已扣除承擔的營業稅費的凈額。掛靠方開具建筑勞務發票繳納的營業稅費,應由掛靠單位自己承擔。)
掛靠方開具勞務1500元發票給被掛靠方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500
貸:應付賬款—掛靠單位
—項目 1500
(5)支付剩余利潤(暫扣尾款質量保證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滿支付)(=1500-500尾款)
借:應付賬款—掛靠單位—項目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6)收取建設單位工程尾款,支付掛靠方尾款質量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500
貸:應收賬款—建設單位 500
借:應付賬款—掛靠單位—項目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7)確認收入、費用、營業稅費用、計算稅前利潤
借:主營業務成本 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300
稅前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10000-9500-300=200(元)(實行報賬制度,被掛靠方向掛靠方收取的管理費用自然就形成稅后利潤,不需要再繳納營業稅)
(8)繳納營業稅費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9)建造合同完成,沖銷“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
借:工程結算 10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500
—合同毛利 500
2.掛靠方的賬務處理
掛靠方在所有的該工程項目的采購活動中,應以被掛靠方名義取得合法有效票據,并交給被掛靠方進行報賬。
(1)掛靠方收到被掛靠方的工程款時,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8000
貸:其他應付款 8000
(2)掛靠方將成本票據(含該項目工程管理費)的結算單交付被掛靠單位時,憑簽字認可的票據結算單處理為:
借:其他應付款 8000
貸:銀行存款 8000
(3)掛靠方開具勞務1500元發票給被掛靠方,收到被掛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潤扣除質量保證金500元時
借:銀行存款 1000
其他應收款—質量保證金 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0
(4)收到被掛靠方從建設方轉來的質量保證金時
借:銀行存款 500
貸:其他應收款—質量保證金
500
(二)總分公司制
掛靠工程作為被掛靠企業的項目分公司,以工程項目的存續為生命周期;在賬務上,與被掛靠企業的款項往來屬于“內部往來”;最終財務核算經營成果就是合同約定的管理費;項目分公司的核算制度要求與被掛靠企業保持一致;每個會計期末,被掛靠企業需要將其納入編制匯總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