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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范文1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補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爭議,這種電子文件能否作為證據,就成為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新型金融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字化信息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過無紙的數字化信息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采用電子貨幣,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由此可見,這些規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了一系列挑戰,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框架,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確定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同時,這一原則的確立,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
其他方面的原則,包括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以上原則,以及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
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修改稅收實體法
在明確立法原則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在適當的時機,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通過立法程序賦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對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進行修訂時,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
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第一,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
第二,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
第三,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范文2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法;要約;數據電文
一、電子商務合同現存問題
1.口頭形式日益明顯
電子商務之所以近年來迅速發展,主要是依靠網絡平臺能夠實現交易的簡潔化和快速化。在這種形勢的帶動下,一些電子商務合同通常是以口頭的形式訂立的,而較之傳統的書面合同而言,這種口頭的合同一旦出現糾紛,對簿公堂后不具有法律的效應。面對這種情況,商業界和法律界共同研發了數據電文。所謂的數據電文就是將原有的口頭合同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下來,這種數據可以在電腦的磁盤中獲取,這樣就改變了“口說無憑”的尷尬。但是,這種數據電文的規定與我國現有的書面合同存在一些不同,甚至大部分情況下合同法對數據電文是不適用的。聯合國對此的評價是,如果數據電文能夠實現糾紛后的材料調取,那么可以適當的擴充原有的書面合同的內涵,換言之,人們已經開始接受數據電文,并希望其逐漸合法化。
2.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嚴格化
所謂的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銷,就是在意思傳送到對方的過程中,或者是剛剛傳達到對方的那一刻起,要約方出現了變故,發出另外一份數據電文,要求撤銷或者撤回先前發出的合同內容和具體信息。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在這一過程中還沒有發生,不產生雙發的利益損失,所以,國際和國內的商務法都是保護這種形式的。這種意思表示的撤回主要包括要約的撤回和要約中承諾撤回。必須強調的是,這種撤回必須在對方沒有回復之前做出,否則對方答復后就是合同生效時,單方面意思撤回視為違約,對合同雙方而言都是一種損失。同時這樣規定也能夠更加的規范要約方的合同訂立意識,避免反復撤回產生的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需要保護對方的合法權益,因此規定了具有下列形式之一,不可以進行意思的撤回與撤銷:①在發送的數據電文中,要約方已經明確規定了該數據電文中的內容和承諾不可以進行撤銷和撤回;②對方已經接收了該數據電文,并已經為履行該數據電文內的內容做好了全面的準備,甚至已經有經濟投入和設備引進了。此時,進行的意思的撤回和撤銷可以視為合同違約處理,要約方需要按照合同違約 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賠償。
3.要約概念模糊
要約與要約邀請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通俗意義上來說,所謂的要約就是合同中的某一方積極主動的誠邀另一方與其訂立合同。我國的合同法明確規定,符合要約的條件有兩個,其一是合同的內容詳細;其二是可以接受對方提出的合同要求。對于一些界定比較明確的商業形式比如商品的價格明細表、建筑工程的招標書等不存在爭議,而在網絡媒體上的廣告是否也應該界定為要約的范疇之內呢?這一爭議比較大。三種方式看起來比較容易得到認同,但是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因為一旦出現了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字眼,那么雙方在糾紛中就可以各執一詞,擴大了糾紛的范圍。
二、時間和地點界定標準參考
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電子商務的主要特性就是交易迅速,因此交易過程中瞬息萬變,精確的規定合同生效時間就成為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對此,我們進行了如下幾種形式的分析:
1.承諾的生效時間界定參考標準
數據電文的承諾生效時間就是合同開始執行的時間,對此問題,各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我國基本上遵循到達時間為基準的原則。也就是數據電文已經傳輸到對方的接受數據平臺后,合同即開始生效。而西方國家則依據他們的思維方式和生活習慣訂立了以數據電文發送時間為合同生效的時間。切實二者各有利弊,只是思維習慣的不同而已。對此,國際法律并沒有對此做出硬性規定,可以依據各國的實際情況而具體的選擇。
2.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界定參考標準
電文的發出地與收到地是法律處理糾紛的一個重要參考數據,為此,必須對其進行明確的規定。通常來說主要以雙發設有經營場地的地址作為電文地址。我國的電子商務合同法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也逐漸引入了國際的機制,以便更好的與國際接軌。
三、電子合同的注意事項
1.合同條款的注意事項
電子合同中的條款格式問題也是電子商務合同法規范化過程中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首先我們必須要肯定電子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固定可以減少電子商務的手續,簡化其操作流程,更快速的實現經濟貿易,這無疑是電子商業的一個發展,但是由于這種形式的固定化,也一定程度的違背了合同法的“自由化”原則。越來越多的電子合同片面的強調條款格式化,對此,電子商務合同法中已經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2.意思撤銷和撤回的注意事項
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從已有的立法(譬如《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來看,似乎都對這一問題采取了回避態度。有人認為:數據電文的傳輸速度極快,從而使得對其的撤回與撤銷在事實上變得不可能。但也有人主張,“法律貴在嚴密,即使要約能撤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應完全否認這種已得到廣泛承認的合理權利本身。只要要約人的要約尚未獲得承諾,應允許其對要約做出重新安排”還有人認為:應視采用的電子通訊方式而定。
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范文3
關鍵字:電子商務法律;電子合同;法律效力;
電子商務這一新型的商業模式,對全球經濟已經開始產生重大影響,為了使電子商務更好的發展,并且在全球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加顯著的作用,我們迫切地需要通過制定相關法律來對其加以規范。因此,總結電子商務遇到的法律問題,研究電子商務法律的含義,并在此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發展遇到的法律問題制定出對策,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一、電子商務法律
電子商務法律規范,簡稱電子商法,是指調整因以電子交易和電子服務為核心的電子商務活動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主要表現為一般商業活動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會關系和電子商務所特有的社會關系兩個方面。與之相對應,電于商法也將主要由兩個部分, 即一般商法和特殊商法所組成。電子商務雖是在計算機網絡環境中的商務活動,但從其本質上講,并沒有改變商務活動的基本屬性,仍然屬于商務活動的范疇,依然適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關于-般商務活動的法律規范,適用我國現有商法的規范。
二 電子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問題
(一)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數據信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訂立的商品、服務交易合同。在電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讀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電子數據信息,該信息首先通過一方計算機鍵入內存,然后自動轉發,經過通訊網絡或計算機互聯網,到達對方計算機內存中。
電子合同的意義和作用較傳統合同而言,雖然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是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2)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3)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4)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于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對于法律法規來說,我們面對的一個很重要的課題,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
(二)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問題
電子合同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和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所以,我們應重點從這兩方面著手,消除電子合同遇到的法律障礙,從而更好的發揮電子合同的作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 ,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做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做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做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做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做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諾。
電子合同的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數字簽名。數字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以識辨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隨著數字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2004 年8月 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常"正式誕生。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在我國仍處于初始階段,無論是在立法與監管實踐上仍處于探索之中。我國應加快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學習和借鑒國際組織和一些發達國家在電子合同立法中的經驗和做法,對我國現行法律進行及時地修改和補充。時機成熟時,單獨制定和頒布《電子證據規則》、《電子合同認證規則》或統一的《電子合同法》或《電子商務法》,以彌補當前的法律空白。解決一直以來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立法滯后問題,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掃清國內法律的障礙。完善電子合同國內立法是我國發展電子商務首先必做的一件事,這才足以確保電子商務的安全、信用,從而有利地促進其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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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卓婷婷:《電子商務網上支付風險問題探析》,經濟研究導刊,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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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范文4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具體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的應用,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行為的最新方法。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
參與電子商務的實體有4類:顧客(個人消費者或企業集團)、商戶(包括銷售商、制造商、儲運商)、銀行(包括發卡行、收單行)及認證中心。盡管互聯網上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間接電子商務方式和直接電子商務方式。
1、間接電子商務方式。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供貨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上門送貨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時間和財務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2、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電子商務涵蓋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通過因特網、EDI所進行的網絡上的商業數據交換和電子交易,還包括政府職能部門提供的電子化服務、電子銀行、電子稅務、電子郵政、企業協作等等。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個人與企業之間(如網上購物)、個人與政府之間(如網上報稅)、企業與企業之間(EDI)、企業與政府之間(如網上報關)等多種類型。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間商業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電子商務可以使貿易環節中各個商家和廠家更緊密地聯系,更快地滿足需求,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貿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潤。
電子商務的發展相對于傳統的商務活動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有許多現行稅收體制無法適用的特點,在某種程度上為商家和消費者避稅提供了機會。從最根本上說,電子商務有如下特點:
1、電子商務的交易具有無國界性、無地域性。由于互聯網是開放的,人們傳統貿易中刻意追求的國界概念在互聯網下將變得毫無意義,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很多跨國交易甚至可不受海關檢查而自由進行,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觀念的貿易。
2、電子商務中使用的貨幣是電子貨幣(ElectronicMoney,以下簡稱EM)。EM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數額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秘、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此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人員具有隱匿性。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4、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場所是虛擬市場。電子商務是一個通過虛擬手段縮小傳統市場的時間和空間界限的場所。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
5、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信息載體是數字化是無形的。能在互聯網上傳輸的信息大都是二進制的或數字化的信息,這些信息在傳輸時一般都已被壓縮。所以除非將信息下載,并進行轉換,否則很難了解所傳輸的內容。電子支付體系的采用,使貨幣、賬簿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加大了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加上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鑰才能破解信息。
反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商品來源具有模糊性。互聯網上大多數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位于其他國家的計算機,其中存貯著與原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鏡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聯網上"交通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從而加速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貿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提供了產品或服務。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要獲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來源情況如何是無關緊要的。然而這一特性卻加大了稅務當局的工作難度。
二、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帶來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有利于稅務稽查實現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轉換。目前,稅務稽查是根據納稅申報表,發票領、用、存情況,各種財務賬簿和報表等信息,來確認稽查對象并實施稽查的。企業提供的涉稅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實行電子商務后,可以通過互聯網獲取該企業所屬行業信息、貨物交易情況、銀行支付情況、發票稽核情況及其關聯企業情況等,促進稽查約有效實施。同時,稽查人員可隨時獲取法律、法規、條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網上取證。
2、電子商務推動稅務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現代化。稅務機關與銀行聯網,通過"網上銀行"、"電子貨幣"、"電子支票"來收繳查補稅款,加快了稅款人庫時間。傳統的查賬將被"網上稽查"所代替,通過稅務機關與電子商務認證中心、網上銀行、海關、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門的聯網,共同建立專門的電腦稅務稽查與監控網絡,研制具有網上追蹤統計功能的網上稽查軟件,查處電子商務中稅收違法案件,從而加強了依法治稅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進了稅務稽查部門的廉政建設。電子商務促進了對納稅人實行電腦化、網絡化管理,稽查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以電子郵件形式,把電子賬冊、電子票據等信息發送到稽查部門,實行網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瑣的實地稽查和調賬稽查,避免了與納稅人接觸,更加符合稅收的簡便和最小征收費原則,也促進了廉政建設。
(二)不利影響
稅務機關要進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須掌握大量有關納稅人應稅事實的準確信息,以作為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性的依據。為此;各國稅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記賬并保存賬簿、記賬憑證以及其他與納稅有關的資料若干年,以便稅務機關實施以賬證追蹤審計為主要形式的檢查,從法律上奠定了稅收征管的基礎。
1、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申,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便跨國交易的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一些資深銀行紛紛在網上開通"聯機銀行"業務,開設在國際避稅地。國際避稅地也稱國際避稅港,源自英文TaxHaven,含義是"稅務天堂"、"避稅樂園"。一般來說,國際避稅地就是一國政府或一個地區,為了吸引外國資本流人和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對外國人在本國或本地區投資開設的企業不征稅,或者只征收遠低于其他國家稅率的稅,從而向外國投資者提供不承擔或少承擔國際稅負的特殊有利場所。"聯機銀行"更是成為稅收籌劃者獲取"稅收保護"的工具。目前國內銀行一直是稅務機關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稅務當局不對納稅人的銀行賬號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面臨的風險。如果信息源為境外等地的銀行;則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從而也喪失了對逃稅者的一種重要威懾手段。
3、數字現金的使用也應引起重視。從傳統方式看,現金貨幣在逃稅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數字現金不但具有現金貨幣的特點,且可以隨時隨地通過網絡進行轉賬結算,避免了存儲、運送大量現金的麻煩,加上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難以追蹤,較之現制。
4、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管理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美國政府要求執法官員擁有進人每一臺計算機的"鑰匙",但即便如此也無濟于事。因隨著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企業的"私人鑰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責令企業交出"鑰匙",又將與法律規定的隱私權保護相悸。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人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三、稅務稽查如何面對電子商務的挑戰
(一)完善稅務登記制度
實行電子商務后,企業的形態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虛擬企業(網上企業)。因此,必須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要求所有上網單位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實施稅務稽查時,稽查人員可以通過查詢企業網站,來獲取企業的信息是否與申報信息一致,以便及時對企業實行監控。
(二)建立完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
基于稅務系統的四級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信息系統、稅務稽查系統、"大面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稽核系統"、"出口退稅用專用稅票認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調。
(三)在當前的電子商務發展狀況下,必須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目前,通過網上銀行,大額、實時、跨國資金結算還未實現,電子貨幣還未推行(即便實行電子貨幣也需要一個將初始金額裝人系統的金融中間人),電子商務法律不健全,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還未確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發生根本變化。從最近查處的兒起網上偷逃稅案件來看,都是從銀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這一關鍵環節著手的。
(四)在實際稽查工作中,必須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這個強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認看得見、摸得著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電子商務時代,"書面合同"還包括看得見卻摸不著的"電子郵件"。1999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況順應時展要求,正視電子數據交換對《合同法》和《訴訟法》的影響,第一次明確了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也是合同的書面形式。這就為互聯網經濟的發展鋪平了道路,它的影響是劃時代的。在總共428條的新《合同法》中,有兩個條文對電子商務有重大影響:《合同法》中,對電子商務影響最重要的是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條規定,第一次確立了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擔相同的義務。因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約"與"承諾"的概念。當一個人在網站上一個商品的價格服務時(要約),如果另一個人選擇確定購買(承諾),那么在法律上就成為正式的合同關系。《合同法》中另一個對電子商務有重大影響的條款是第十一條。該條款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解釋為: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項條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網絡時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網絡在國內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確立。
(五)加大稅務稽查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來查看企業各種財務報表的水平。同時,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企業開始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財務軟件開發商已經開發了基于電子商務的網絡財務軟件。網絡財務是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基于悶絡計算技術,將幫助企業實現財務與業務協同,遠程報表,報賬,查賬,審計等遠程處理,業務中動態會計核算與在線財務管理,實現集團型企業對分支機構的集中式財務管理,支持電子單據與電子貨幣,改變財務信息的獲取與利用方式,財務數據將從傳統的紙質頁面數據、初步電算化的磁盤數據發展到網頁數據。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會計法》,確認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還要考慮電子商務環境下,如何解決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后帶來的網上認證和法律效力等問題。從長遠來看,必須制定相關的稅收法規,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在保證鼓勵新技術發展的同時,防止稅收流失。
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范文5
關鍵詞 電子商務 國際貿易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與創新,尤其是電子商務的發展,對世界許多國家的生產方式、貿易活動帶來了大大小小的影響,尤其是對外貿企業傳統貿易往來模式產生了不小的沖擊,相應地也提供了新的機遇,如何應對這種沖擊和挑戰,在日益加快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迎流而上,處于不敗之地,走上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貿易發展之路。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及優勢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
1997年11月,世界電子商務會議中,對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作了權威的描述: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 ),是指實現整個貿易過程中各階段的貿易活動的電子化,是一種以貿易各方通過電子交易而不是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最早的電子商務起步于20世紀的70年代,隨著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即電子數據交換的出現和網絡互聯網的普及,徹底改變了傳統的業務作業方式和手段,是全球信息流動在國際貿易領域得以實現的形式。
(二)電子商務的優勢
1、降低國際貿易成本與費用。
國際貿易的單證多,相關處理費用高。20世紀90年代,以紙張單證為主的各種雜項開支高達3000多億美元,而通過電子商務進行的國際貿易,一方面可以節省大量的文件單證的處理費用,另外一方面可以大大縮短交單結匯的時間,加快企業資金流轉速度,節省銀行利息開支,成本優勢顯著。其次,因為貿易的買賣雙方可通過網絡直接開支商貿活動,去掉了許多中間環節,也減少交易費用。
2、提升貿易交易效率。
首先,在過去傳統的國際貿易中,各個環節,比如買賣雙方進行商務談判、簽約、交付結算等都需要人工參與,往往受很多不可測的突發因素的影響,導致效率較低,而通過電子商務可以減少人工,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增加業務流轉的靈活性,為交易雙方帶來便利。其次,通過電子商務這種方式開展國際貿易,合同買賣雙方可以使用標準化的電子合同、單證、憑證、發票等,實現網絡的瞬時傳輸,比之傳統的貿易模式,可以節省單證郵寄時間。再次,對于企業內部而言,在統計整理儲存各種企業信息時,如果都是有電腦錄入,也能一定程度提高工作效率。
3、提高外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在電子商務逐漸成為一種日益普遍的發展方向的同時,未來這種商業模式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的一種主流交易模式,在提倡使用電子商務的國家,很有可能會要求其他國家也使用電子商務與之開展交易,甚至成為一種貿易壁壘,因此,同樣采用電子商務開展國際貿易的企業將會得到更多的商業機會,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例如,EDI往往成為發達國家限制進口的一種新的技術壁壘,美國、歐盟從1992年就開始全面采用EDI方式辦理海關相關業務,不能采用這種方式的,海關手續推遲受理。EDI成為與發達國家貿易往來的通行證。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傳統國際貿易模式的改變
互聯網的普及,改變了傳統的商業模式。一般來說,傳統的國際市場對一定的空間地域有要求,而通過這種網絡信息數據的交換,形成一個全新的數字化的虛擬交易市場,突破了以前國家地理位置的限制,使商品和勞務等相關信息能夠公開、即時地在世界范圍內流動,商品買方可以隨時隨地通過網絡,在全球范圍內搜尋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和賣方隨時進行溝通,這種以虛擬信息網絡作為紐帶形成的“世界市場”,有利于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發展。
(二)傳統國際貿易交易方式的改變
電子商務的發展,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國際貿易交易的效率。首先,電子商務數據可以通過網絡進行傳送,諸如以前的紙質訂貨單、提貨單、貨物發票、海關報關單、信用證等日常往來的資料信息,按照網絡數據格式通過互聯網進行傳送,不受時間、時區限制,比以往更方便快捷。其次,改變傳統國際貿易的流轉模式,減少買賣雙方交易的中間環節,縮短了賣方與買方之間供求鏈條的距離,甚至使產品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直接交易也成為可能,降低企業管理和經營成本。再次,除了報紙、電視等傳統媒介廣告外,互聯網信息也可以進行產品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信息,電子郵件等網絡虛擬工具甚至可代替傳統的信息交換,如電話傳真、紙質信函等。最后,網絡電子銀行的發展,使得電子轉賬、結算即時高效,為國際貿易的傳統付款方式也帶來巨大變革。
三、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增加貿易風險
傳統國際貿易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必須是書面訂立,并且要求手寫簽名或印章,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應,而在電子商務中,雙方通過電文的交換,如郵件等形式來達成交易合同,附帶電子簽章等形式。電子合同沒有實物形態,是否具有法律地位,在有的國家認識并不統一。而電子簽章認證技術還不完備,偽造電子簽章比偽造實際合同簽名更容易。同時網絡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黑客竊取商業機密導致信息泄露、篡改等問題也屢見報道。
(二)增加稅收征收難度
由于互聯網使用者對于網絡信息的運行路徑分不太清楚,有的時候無法確定交易雙方所在地、交易完成地,給稅收機構征收稅款帶來了難度,特別是一些無形產品的交易海關進出口關稅的征收難度比較大。
四、中國應對電子商務發展的策略
面對電子商務對于傳統國際貿易的沖擊,我國外貿企業應加快貿易方式的轉變,才能在國際競爭中占據主動。
(一)積極加強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
電子商務是互聯網高新技術發展的產物,先進的網絡基礎設施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現今,與歐美發達國家網絡建設的高投入和密集的信息高速公路相比,我國的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明顯不足,尤其在網絡光纜架設、電腦設備普及程度落后,許多偏遠地區甚至沒有架設網絡網點,亟需國家加大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否則有可能失去電子商務發展為我國外貿企業帶來的新機遇,在未來競爭中拉大與歐美發達國家的距離。
(二)完善健全我國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的國際貿易法律法規主要是根據傳統的紙質貿易方式制定的,許多法律法規并不適用于現今電子商務的“無紙”方式,為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衍生許多問題,許多電子商務實務操作也需要進行規范,因此,要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給外貿企業明確法律法規指導,應盡快完善關于電子商務發展、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產品知識產權維護、外貿合同結算等問題的法律法規的制定與修改,與國際上電子商務的政策法規接軌。
(三)培養電子商務應用型人才。
電子商務不是一門單一學科,對于相關從業人員的業務素養要求比較高,一方面需要掌握現代計算機互聯網技術,另一方面還需要掌握現代國際貿易相關的理論知識與實務,并熟悉世界其他國家相關的政策法規。我國對于這種復合型人才的培養還比較滯后,因此,政府應利用各種途徑,在加大電子商務應用研究的投入,鼓勵教育部門各大高校開設電子商務等專業課程,向學生普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形成良性發展機制,以適應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發展需要。
(四)加大電子商務的宣傳力度。
通過電子商務發展國際貿易,涉及與對外貿易相關的銀行、保險、海關、稅務等許多部門和行業,需要這許多部門之間協調努力共同發展,同時很多外貿企業對電子商務的認知存在滯后性,因此我國應加大對電子商務的宣傳力度,使這些行業與部門以及外貿企業能了解和熟悉電子商務,跟上時展的步伐。
五、結束語
2013年我國對外貿易額突破4萬億美元,超過美國成為排名第一的貿易大國,而與之相對的美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早于中國,面對這種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時代,傳統的貿易模式下的外貿企業如何適應這種機遇與挑戰,在未來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占領先機,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中獲取利益。我國應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重視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使我國對外貿易的開辟一片新的天地。
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常設機構;居民身份
1 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的沖擊
1.1 對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當前國際上普遍通行的對跨國交易的征稅規則是:跨國企業的居民身份所在國對其收入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征收所得稅;而跨國交易發生地所在國對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現有國際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定義不再適用。常設機構難以確定的現狀,不僅損害了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還引起了居民國和收入來源國在稅收管轄權上的爭議。
當前國際稅收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通常都來源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頒布的《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經合范本)和聯合國1979年頒布的《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聯合國范本)。經合范本第五條規定,“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具體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以及持續時間達到一定長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專為企業進行“準備性質和輔質活動”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另外,若一個不具有獨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締約國中代表另一方的企業活動,擁有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力并經常行使之,則此人也可構成該企業在該國中的常設機構,聯合國范本的規定與經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適當擴大了對“常設機構”的認定范圍,例如,在對由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的認定中,聯合國范本增加了一條認定標準,認為即使沒有簽訂合同的授權,但只要人“經常以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保有貨物或商品庫存,并代表該企業從庫存中經常交付貨物或商品”也構成常設機構。總的來說,兩個范本對常設機構的定義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固定的、在時空上具有一定持續性的場所,二是該場所用于開展實質性的經營活動。
按照該定義,在通過電子商務進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以下簡稱為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將不存在常設機構,因而也就無需向收入來源國納稅。其原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通常是通過供應商設在收入來源國的某個服務器上的網站來進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存放供應商網頁的服務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線簽署合同,符合“準備性質”和“輔質”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構成常設機構。
其次,即便該網站的功能齊全,能夠自動完成所有的交易,符臺常設機構定義中“從事營業活動”的要求,但是網站是由電子數據構成的,可以輕易的修改和轉移,并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物理存在。雖然服務器本身屬于物理存在,可是擁有網站的供應商只是單純地租借收入來源國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的服務器的硬盤空間來存放自己的網站,而并未形成對服務器的實際支配關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來源國的物理存在,也不構成常設機構。
最后,電信公司與ISP不受擁有網站的供應商支配,無權代表供應商簽訂合同,也無權代表供應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滿足人的定義,也不能構成常設機構。
這種現狀危害了稅收的中性原則,使得具有相同本質的跨國經營活動因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擔了不同的稅收成本,形成了對電子商務的隱性稅收優惠。這種變相的激勵促使跨國企業紛紛將業務轉移到互聯網上,以逃避對收入來源國本應承擔的稅收義務。這也是近年來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原因之一。
1.2 對企業的居民身份認定標準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不僅會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也可能對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因為電子商務使得跨國公司的居民身份認定變得困難。跨國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變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國際避稅港或者通過濫用稅收協定進行避稅。
在各國現行稅法中,對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法人注冊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控股權標準、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中國稅法對居民的認定采用了注冊地和總機構所在地雙重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但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均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遠程辦公和在線交易成為可能,物理空間上的集中不再成為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必需要求。無論是出于實際經營的需要,還是出于避稅的需要,跨國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趨于分散。集團內部的各個子公司間的業務分工趨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現得越來越像一個單獨的業務部門,而不是一個完整的公司。即便分處各國,各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遠程的實時溝通。在這種背景下,傳統的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和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依賴地理上的特征對法人居民身份進行判斷的標準就逐漸失去了其本來存在的意義。電子商務的高效性、匿名性和無紙化的特點使得公司可以輕易地選擇交易中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地和勞務活動的提供地,將交易轉移到稅率較低的收入來源國進行。或者通過調整公司結構的分布,使自己獲得本來不應擁有的居民身份,從而享受到某些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
1.3 對傳統的收入定性分類方法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傳統所得稅法中對企業收入的定性分類變得困難。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無形財產的使用和勞務的提供都進行了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
由于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各種有形商品,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被數據化處理并直接通過互聯網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的形式來劃分交易所得性質的稅收規則,對在互聯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
由于對電子商務產生的所得難以分類,在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下,對于此類收入應適用何種稅率和課稅方式就成為各國稅務機關面臨的問題。有關所得的支付人是否應依照稅法的規定在進行電子支付時履行源泉扣繳所得稅的法律義務,也變得難以確定。而在稅收協定的執行方面,對有關所得的定性識別差異還會引起跨國納稅人與締約國稅務機關之間在適用協定條款上的爭議。
2 應對沖擊的現實對策
各國政府一直在積極地探討對電子商務活動征稅的可能,希望找到一個能夠滿足稅收中性原則、平衡原則、彈性原則、簡易原則的要求下的解決方案,在不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使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得到較圓滿的解決。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還不發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還將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設機構無法確定而造成的收入來源國稅收損失對我國的影響最大。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在盡可能滿足上述四項原則的前提下,努力維護對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應當成為我國在制定協定談判時考慮的重點。
2.1 拓寬“常設機構”概念。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
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中常設機構概念造成的沖擊,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學者們先后提出了多種應對方案。大致歸納起來,可以分為激進和保守兩類。
部分學者建議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種,以徹底解決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問題。這些新稅種包括對電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稅”(Bit Tax)、對網上支付的交易金額征收“交易稅”(Transaction Tax),對互聯網基礎設施征收“電訊稅”(Telecoms Tax)等。這種激進式的解決方案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確實可以有效防止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逃稅行為。但是這種方案卻造成了更大的問題。只要采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不論是銷售商品,還是提供服務,或者是轉讓許可使用權,不同性質的經營活動都適用相同的稅率。而對于相同性質的經營活動,僅僅因為采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與采用傳統交易模式不同的稅收負擔。這違背了稅收中性的原則,會給網絡通訊增添不應有的負擔,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設置障礙。
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正積極地提倡在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中放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轉而由居民國行使全部的稅收管轄權。美國財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報告,在強調稅收中性原則的同時,該報告提出“在傳統的所得來源概念已難以有效適用的情況下,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為確認創造所得的經濟活動的發生地國及該國對該所得有權優先征稅的方法……因此,美國的稅收政策已經認識到,由于傳統的來源規則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稅收管轄可跟進并取代它們的地位。”這一建議已經被經合組織(OECD)下屬的稅務委員會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定義的適用說明——關于范本第五條注釋的修改》中,居民國的稅收管轄權得到了進一步確認,而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卻被忽視。按照該說明,只有當電子商務的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受其直接專門支配的存放電子商務網頁的服務器,這種存在才構成常設機構。但這種情況的出現機率微乎其微,按照這個說明,收入來源國基本上不可能從電子商務交易中征到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