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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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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方法

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方法范文1

關鍵詞:醫療糾紛;法醫病理;檢驗

在診療過程中發生不良醫療后果,醫患雙方對診療死亡的原因發生分歧而產生的糾紛,并要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和要求其進行民事賠償的就被稱為醫療糾紛[1]。這是廣大民眾法制觀念、維權意識增強的表現。隨著社會對于醫療糾紛的關注度越來越大,醫療糾紛成為當代社會的熱點問題。在眾多醫療糾紛中,涉及死亡的醫療糾紛成為棘手問題。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尤其是解決涉及死亡的醫療糾紛,對于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安定等具有重要意義。而解決醫療糾紛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進行法醫病理學檢驗,即尸檢,查明死亡原因,有助于解決對死亡原因有異議的醫療糾紛事件。本文選取120例醫療糾紛尸檢資料作為研究對象,對其進行回顧性分析。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2010年2月~2012年2月我們收集到的120例涉及死亡的醫療糾紛尸檢資料作為研究對象。其中64例女性、56例男性;年齡0歲(新生兒)~88歲,平均年齡(48.7±9.7)歲;死者年齡分布:6例

1.2方法 對尸檢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包括病歷資料、死因鑒定結果、死者家屬及醫院方陳述資料、尸檢和組織病理學檢驗相關記錄等。并進行分類匯總,使用描述性、圖表統計方法對尸檢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分析其醫療機構分布、糾紛原因、科室分布、死亡原因等。

2結果

2.1死因分布統計 120例死亡醫療糾紛法醫病理學檢驗結果顯示,心血管系統疾病死亡57例,占所有尸檢例數的47.5%,具體分布:心肌梗塞5例、先天性心臟病7例、冠心病19例、肺動脈血栓栓塞26例。其次為呼吸道系統疾病死亡20例(16.7%);消化系統疾病17例(14.2%);中樞神經系統疾病12例(10%);內分泌系統疾病8例(6.7)%,其他類型死亡原因6例(5%)。

2.2被投訴醫療機構分布情況 基層鄉鎮衛生所或個體診所87例(72.5%),區縣級醫院21例(17.5%),12例地市級醫院(10.0%),見表1。

2.3尸檢診斷與臨床診斷的比較情況 與被投訴醫療結構的地區分布情況相一致,基層鄉鎮衛生所或個體診所的臨床診斷與病理診斷相符率僅為47.1%,未確診率為20.7,誤診率達到32.2%;其次為縣級醫院,臨床診斷與病理診斷相符率為57.1%,未確診率為14.3%,誤診率為28.6%;地市級醫院臨床診斷與病理診斷相符率為66.6%,未確診率為16.7,誤診率為16.7,見表2。

2.4醫療糾紛科室構成分布 醫療糾紛發生科室以外科室最多,達到67例(55.8%),其中,2例麻醉科(1.7%),17例普外科(14.2%),44例骨科(36.6%),4例其他外科(3.3%);其次為內科室共45例(37.5%),其中,4例呼吸內科(3.3%),30例心內科(25.0%),3例神經內科(2.5%),8例消化內科(6.7%);婦產科共5例(4.2%),兒科共3例(2.5%)。

2.5糾紛解決途徑 120例醫療糾紛事件中,31例為雙方協商解決(25.8%),53例由衛生局行政部門協調解決(44.2%),36例經過法院訴訟解決(30.0%)。

3討論

隨著我國法律意識的普及和宣傳,廣大民眾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在處理醫療糾紛事件中,運用法醫病理學檢驗的比例增大,也說明了以上觀點。在本研究中,120例醫療糾紛事件中有59例為未確診和誤診導致,這是誘發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若要解決糾紛,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進行法醫病理學檢驗是明確死因最主要的途徑,也是為有關部門提供解決糾紛的最為重要的科學依據。總結分析發生醫療糾紛事件的主要原因有:①未確診和誤診導致患者死亡,家屬要求醫院給予賠償;②患方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高,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③患方對醫療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④患方自身素質欠佳,無理取鬧。

3.1死因分布分析 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但最為主要的原因是患方對于醫院給予死者的臨床診斷結果或醫護措施存在疑問或不滿。由于醫院方出現失誤導致患者死亡最為常見有未確診、誤診、延誤治療、醫德醫風、用藥不當、嚴重失職等情況[2]。但需進行相關的醫療事故技術奠定才能判斷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解決此類糾紛,其核心問題就是確定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否與醫院診療有關。而采取法醫病理學檢驗是查明死亡原因最為有效,也是最為直接的手段。可為有關部門解決糾紛提供有力依據,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3.2被投訴醫療機構、科室分布分析 在本組研究資料中,醫療糾紛多發生在基層鄉鎮衛生所或個體診所,占據所有醫療糾紛中的72.5%。分析其原因,主要有:①醫療水平、醫療設備相對落后,技術條件差;②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形成不良的醫德醫風;③醫護人員自身素質,包括醫護水平、道德素質等相對較低;④衛生資源配置相對缺乏,尤其是知識機構、醫療信息資源方面與地市級醫院存在較大差距。

3.3法醫病理學檢驗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作用分析 法醫病理學檢驗作為查明死者死亡原因最有效,最權威的診斷標準,受到醫患雙方、病理學醫師以及法醫等的高度重視。對于解決醫療糾紛有很大作用。總結尸檢在醫療糾紛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點:①尸檢過程需要一定時間,可為緩解醫患雙方矛盾提供時間緩沖,利于協商調解;②尸檢為醫療糾紛事件提供有力依據;③通過尸檢信息的反饋,有助于醫院改善醫療技術水平、服務機制、管理能力等。因此,法醫病理學檢驗在處理醫療糾紛中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為減少醫療糾紛事件,醫院方應十分注重自身醫療水平的提高,并秉承對患者負責、服務患者的態度,做好醫護相關工作,在出現醫患糾紛時,不應逃避,而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和調節,并盡早安排法醫進行尸檢,以盡量減少醫患糾紛事件和避免糾紛擴大化、嚴重化。患方也應保持理性,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問題,而不應采取非法或暴力的行為爭取權益。

參考文獻:

[1]宋晶瑩,王健偉,張維平,等.醫療糾紛尸檢存在問題的調查與分析[J].西部醫學,2010,22(10):1974-1975.

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方法范文2

關鍵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3-0324-03

一、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概述

當前醫療糾紛的發生頻率和產生的嚴重后果日益引起社會關注。目前,人民調解機制的引入被認為是化解醫療糾紛的有效方法。在各地積極探索的基礎上,司法部、衛生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0年1月8日聯合頒布了《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成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運行的綱領性文件。國家政策層面的確認和支持催生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迅速發展。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全國共有醫療糾紛調解組織1 358個,調解員1.5萬人;而到2014年5月,全國共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3 396個,人民調解員2.5萬多人,55%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有了政府財政支持。2013年共調解醫療糾紛6.3萬件,調解成功率達88%[1]。

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發展經歷的階段主要包括:

1.專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區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2006年10月,山西省也成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范圍覆蓋全省。此類專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獨立建制于一般糾紛的人民調解之外,聘請無利益牽連的醫學和法律的專業人員參與調解,避免醫院內部和衛生行政調解產生的公信力缺失。專業醫調委的建立,標志著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和嚴峻性被認同,也標志著人民調解將在醫療糾紛處理中大展身手。

2.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與醫療責任保險相結合。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試行了醫療責任險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結合,但當時是由保險公司指定機構予以調解,其中立性遭受質疑。2008年“寧波模式”的推出則被視為醫療責任保險與人民調解結合的成功范例,主要做法是將糾紛調解和理賠處理結合,由醫療機構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事故責任險,發生糾紛后,由保險公司組成的共保體下屬的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參加處理、理賠;患方索賠額超過1萬元的醫療糾紛,由人民調解和理賠中心共同處理。2009年浙江對該方式進行全省推廣。山西省、北京市等省、市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也借鑒該模式進行了完善,將醫療責任保險與人民調解予以結合,并對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本身進行了完善。如山西省出臺了《山西省醫療責任保險賠償處理辦法》,實行醫責險事故鑒定,并嘗試引入了醫療意外傷害險[2]。

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社會化運作。除公共財政支持的人民調解組織,也有地方對自治性更強的營利中介服務模式進行了探索。2003年出現的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詢是首家專業從事醫療糾紛調解的營利性咨詢機構,2004年的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也屬此類。這類機構的優勢是收費服務解決了早期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財政支持不足的問題,其專業的服務態度和程序使調解的服務質量有一定的保障。但主要問題是權威性難以得到認可,案源匱乏導致資金不足。如民康公司運營的第一年接案數近 200 件,但2006年民康公司基本處于兼業狀態,成為母公司的一個業務單位,只接受偶爾的上門醫療咨詢服務,其他業務基本停頓[3]。

二、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存在的問題

應當看到,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除高效、便捷、低廉等效率上的功能之外,更主要的是,人民調解固有的情、理、法相結合的特征有利于醫患關系的修復,進而從源頭解決醫患關系緊張問題。同時,人民調解作為一種利益獨立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方式,其比衛生行政調解和處理更具中立性;醫學專家以調解人員身份的介入可以彌補醫療訴訟中裁判者醫學知識不足、單純依賴鑒定的缺陷;人民調解獨具的經濟性、親切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糾紛處理更可行、更有效。但這并不意味著該制度已臻完美,筆者認為,當前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

1.人民調解機制的政府主導型使其中立性仍存疑問。目前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發展主要是政府主導型,即調解組織的運行更多依賴政府的推動和支持。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各項資源推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形成靈活多變的組織網絡體系,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中立性上的先天質疑。無論是依附于司法行政部門,還是由與政府機構關系密切的醫學會等行業協會主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很難擺脫政府意志參與的尷尬境地。有學者敏銳地觀察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被調解”現象嚴重:“只要患方提出調解要求,委員就會可能對醫方施加壓力,阻止其通過醫療鑒定途徑確定醫療責任,要求其直接協商給予患者賠償,由此使醫方陷入‘被調解’的無奈境地。此外,委員會對于醫療糾紛強烈的調和意愿以及對患方所謂弱勢群體的考量,在調解中容易表現出對患方的傾向性,從而使醫院受到不公平的對待。”[4]之所以如此,恐怕也是因為調解中隱含了政府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意愿。同時,政府主導還可能帶來的問題包括經費支持的地區不平衡、政策調整引發的調解組織建設不穩定等。

2.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仍有提高的空間。盡管來自天津、山西等地的實踐探索捷報頻傳,但立足于整個人民調解機制的背景來看,這種狀況的維系不容樂觀。整體背景是,我國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正在急劇下降,人民調解員年均處理民間糾紛不到一件,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與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數量比由20世紀80年代初的17∶1降至目前的1.5∶1。目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必須看到的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人均調解率不過為約2.5件/每人每年,調解利用率和實際案件處理數量并不高。人民調解在實踐中仍面臨案源的匱乏和調解的無力感,前者來源于人民調解相較醫患自行協商顯得煩瑣,而較司法解決又顯得權威性略差;后者則更多源于醫療糾紛的專業性更強,僅僅以情理服人有時難以達成協議。而調解的經費支撐更成為調解解紛能力得以延續的重要前提,尤其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財政支撐狀況決定了調解組織的有效運行。

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與醫療責任保險的結合方式仍有待探討。與醫療責任險相結合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亮點,但應當注意,賠償固然重要,但人民調解過程不應淪為保險理賠過程,而忽略了其恰當、妥善、正確地處理醫療糾紛的糾紛解決機制屬性。賠付僅僅是在糾紛解決基礎上的最終結果,而不是左右糾紛如何解決的前提。此外,醫療責任險與糾紛解決的有效結合本身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有學者指出,“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須重點考慮城市規模的大小、醫療資源的豐富程度和保險業務的發達水準而有所為、有所不為,否則會出現過猶不及或半途而廢的結果,致使賠付資金不足,進而會導致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之自動履行率的降低和司法確認程序之啟動率的增加。”[5]由此可見,目前倡導的醫療責任險的強制推行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現實中也許有可商榷之處。

三、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發展思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未來發展應以“三結合”的理念為基礎:即官方推動與社會自治相結合、專業裁斷與拉情說理相結合、復興傳統與現念相結合。在此基礎上,應對如下思路予以重視:

1.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發展模式轉變。有效運行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應定位為官方推動、社會自治型的機制。“官方推動”是由官方牽頭、整合力量和資源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社會自治是指在人民調解組織成立之后,應以自治的方式運行,包括成為獨立的事業團體,自行安排、挑選、聘任人員,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要經費籌措方式,不受政府行政部門過多干涉。政府僅對其進行原則上的指導和方針指引,對其解紛能力進行適當評估,以判斷其服務能力。這一機制也有助于解釋為什么目前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采取專業化單一組織形式,主要理由是單一化組織有利于減少自治管理方面的管理成本,提供現實更需要和更集中的服務以吸引政府購買。模式轉變既沒有改變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又加強了其中立性和靈活性,適宜醫療糾紛調解的進行。

2.應以加強解紛能力作為未來建設的重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維持較強的解紛能力的關鍵在于有效激勵,包括對調解人員和調解組織的激勵,以及糾紛當事人利用人民調解機制的激勵。因此,關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規范和章程應集中于促進調解人員和調解機構的積極性,而不是對之進行過多的約束和限制,這是一個方向性誤區;人民調解應盡可能保持強大的解紛能力、低廉的解紛成本和公正性,才能吸引當事人利用的積極性;目前與責任保險的結合是增強解紛能力的有效途徑,但應當采用符合糾紛解決規律的結合方式,責任保險僅在糾紛妥善解決之后進行理賠時使用,改善目前存在的保險人員過深介入調解的現狀,如過多的投票權,改善無保險即無賠償的不合理狀況;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可以更加靈活,除商業保險外,醫療機構之間的互助保險、醫師個人保險等均可成為投保方式,以便于增強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

3.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具體制度。應從制度上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權威、公正和終結能力,具體包括:第一,人員配置。基于醫療糾紛的專業屬性,專業人員的介入是調解機制存在和發展的基本條件,其中立性也是調解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以離退休醫學人員為主要專業人員的形式僅為權益之計,未來應對專業人員的聘任進行程序化的嚴格遴選,逐步令其專職化,以保證其中立性。在專職化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參照仲裁庭的形成,在無法達成合意的情形下,由雙方各自聘請醫學專家1名,調解組織在當事人雙方合意聘請1名醫學專家。無特殊需要時,目前運行中其他人士的介入(如媒體人員、行政機關人員)等實無必要。第二,調解程序。程序化是溝通調解與法制建構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調解兼具傳統和現代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結構物。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可以借鑒香港調解中心、臺灣醫事審議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的程序化設置,從申請、受理、人員回避、調解基本程序進程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化。第三,技術方法。調解技術應體現專業性和情理性的結合,但與普通人民調解不同的是,專業性應高于情理性。同時對涉及醫療暴力的案件保持警惕,設置一定的阻隔機制,使其不進入調解中,更有利于貫徹打擊醫療暴力的國家政策。

參考文獻:

[1] 白劍鋒.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現場會召開――劉延東孟建柱就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提出工作要求[N].人民日報,2014-05-06.

[2] 王霞.山西:率先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訪山西省衛生廳副廳長王峻[J].中國當代醫藥,2012,(12):4.

[3] 李昌超.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實證研究[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14,(2):127.

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方法范文3

〔關鍵詞〕醫患關系;不和諧現象;原因;對策

近年來,醫患沖突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醫患之間因沖突發生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醫患矛盾已經受到了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關注。為了進一步了解醫患關系不和諧的原因,本研究在目前社會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研究,找出解決醫患矛盾的具體措施,現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回顧性分析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我院出現的154例醫患矛盾糾紛案例,其中患者男83例,女71例。醫保57例,自費63例,公費34例。涉及到醫療糾紛中的醫務人員中主治醫師93例,護士人員31例,服務人員30例。此外,具體的科室糾紛中,內科83例,外科71例。

1.2方法

對154例醫療糾紛案例進行回顧性分析,包括醫院自身因素導致的醫患矛盾糾紛情況,患者自身因素導致的醫患矛盾糾紛,解決醫患矛盾糾紛的措施。

2結果

2.1醫院自身因素導致的醫患矛盾糾紛

在各種因素中,醫療服務質量所占比最高,醫療水平位居第2,見表1。

2.2患者自身因素導致的醫患矛盾糾紛

患者自身因素中,缺乏理性思考是導致醫患矛盾糾紛的主要原因,另外,醫療知識的缺乏、自身素質素養、對醫院收費不滿以及對醫院管理不滿都是影響醫患關系和諧的重要因素,見表2。

2.3解決醫患矛盾糾紛的措施

在所有的解決措施中,認為協商解決、矛盾糾紛調解、法律程序解決是最有效的措施,見表3。

3討論

醫療糾紛的出現,影響了醫患之間的和諧關系,對于醫療糾紛必須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時進行處理,防止醫療糾紛帶來的財產損失以及人員傷亡[1-2]。近年來頻繁出現的醫療糾紛事件使醫療糾紛成為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顯得至關重要[3-4]。本研究結果顯示,在導致醫患關系不和諧、引發醫患糾紛的眾多因素中,醫療服務質量是醫院所致醫患關系緊張糾紛出現的原因中比例最大的。這說明醫院要重視自身的醫療服務質量的提高,醫務人員對患者的服務態度要好,努力將醫院的醫療服務質量提升上去,提高醫院自身的形象。另外,在患者自身導致的醫患糾紛中,缺乏理性,過于沖動是導致醫療糾紛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這表明醫患雙方關系不和諧因素中,患者的不理性容易導致醫療糾紛的出現。患者對于醫院有關收費、管理也是導致醫療糾紛出現的重要因素,因此,醫院應該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在處理不和諧的醫患關系或者醫療糾紛時大部分的患者愿意采取理性思考、冷靜協商的處理措施,另外比較重要的處理措施是調解矛盾和走法律程序。多數患者都愿意采取協商的處理方式,這表明醫院在有關管理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多數患者都希望以最低的代價解決問題。根據上述的研究結果,可以總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預防醫患矛盾出現的措施:(1)醫院要注重自身服務質量的提高,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力度,讓醫務人員,尤其是護士人員掌握各種業務技能,提高服務質量[5]。(2)醫院的管理水平也需要提高,從上述結果中可以得到,醫院的管理水平是影響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因素,因此醫院方面必須不斷建立和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工作人員考核制度,規范醫院收費程序等,從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讓患者以及患者家屬信任醫院[6]。(3)患者在治療時出現意外狀況,患者及其家屬應該保持應有的冷靜,不能采取暴力的解決措施去解決問題,這樣只會讓結果更加糟糕。同時,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逐漸培養綜合素質,提高自身修養。(4)醫患雙方處理醫療糾紛時要實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處理。如果是醫院方面的問題,那么醫院方面就應該坦誠面對,向患者及其家屬做出應有的道歉,并妥善處理好后續有關問題。如果是患者方面出現的錯誤,那么患者應當認識到自身的問題,不能無理取鬧。(5)處理醫療糾紛問題要引入人民調解機制。人民調節機制是解決各種糾紛的有效方法,應當充分利用到醫療糾紛的處理中。人民調解機制要確保公信力,樹立權威性及專業性,應該保護好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在維護醫療單位良好秩序方面發揮出積極的作用[6]。當然,也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解決辦法,國外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比較成熟,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經驗豐富,應當借鑒其先進的處理經驗。綜上所述,導致醫患關系不和諧,甚至出現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是醫療服務質量和缺乏理性,此外醫院管理水平以及缺乏醫療知識也是造成不和諧醫患關系出現的原因。所以,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及時解決醫患之間的矛盾。

[參考文獻]

[1]周一思,李凱,黃俊,等.影響醫患關系的不和諧因素分析與對策[J].中國醫院,2011,15(9):58-61.

[2]王建軍.影響醫患關系和諧的因素及對策研究[J].江蘇衛生事業管理,2011,22(5):118-120.

[3]何國珍,呂文亮,楊敬博,等.影響和諧醫患關系的醫方主要因素及對策[J].中國農村衛生事業管理,2014,34(2):138-140.

[4]王少光.影響醫患關系的不和諧因素分析與對策[J].大家健康(學術版),2014,16(10):269-270.

[5]戴明俊,陶叡.和諧醫患關系的影響因素及對策分析[J].管理觀察,2016,12(4):133-136.

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方法范文4

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醫療糾紛中的侵權損害糾紛無法合理解決,一方面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阻礙了共享理念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影響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換言之,在面對我國醫療糾紛日益增加,醫療糾紛性質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等問題的時候,現有的醫療糾紛的相關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迅速有效的解決。而我國醫療糾紛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調處能力的不足,都影響著我國醫療糾紛問題的解決。論其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方因素。1.醫院管理缺陷。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達不到完整落實,主要表現為醫護人員有時不能夠嚴格執行醫療護理常規、不及時記錄醫療文書或對醫療文書進行任意涂改,行為流程不夠清晰規范,或不重視醫療質量控制等。2.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相對其他國家較為落后,2002年9月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管理條例》在社會發展過快的今天,顯然不能完全滿足當今社會對于醫療糾紛事故的需要。其次,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的支出和運行費用主要靠醫療服務收費解決。商業化、市場化傾向過于明顯,導致患者承擔的醫療費用較高,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現象在此過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著,致使社會公民對醫療衛生行業滿意度呈下降趨勢、對醫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數醫務人員責任感缺失。有的醫療機構中部分醫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的工作態度過于懶散,對就診患者缺乏耐心、懶于解釋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和常規操作流程,錯誤實施醫療行為或擅離職守、延誤搶救等。極少數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不高且臨床經驗不足、技術操作不熟練卻又過于自信,導致患者對治療過程不滿等不良影響。4.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各級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尤其對于剛進入社會,社會經驗尤為不足的大學生來說,心態不夠沉穩,容易與患者或其家屬產生沖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醫療糾紛。有些醫務人員因缺乏與患者溝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視了患者對于病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等患者合法擁有的權利,并因此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二)患方因素。1.醫療期待過高。患者因缺乏醫學常識,常常對醫療效果期望過高,甚至直接把醫生當成救命稻草,將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醫院身上,從而忽視了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局限性以及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2.信任度偏低。醫療服務行業的市場化使其趨利性被進一步放大,導致一部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度明顯降低,加之近年來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患者有時會要求參與到整個醫療診治過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個細節,甚至要求將整個治療過程錄制下來,使醫務人員始終在高度緊張的情緒下實施醫療行為,這樣也極易發生醫患沖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會對醫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屬在治療過程中存在的焦慮,緊張等情緒因素都是引起醫療糾紛的潛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謂職業醫鬧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因素。1.人們法制觀念較為薄弱。現行醫療糾紛不能得到恰當的解決,在各類醫患糾紛解決中經常存在著一鬧則靈的情況,有時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法制意識不強,不能對患者或醫療結構達到強有力的震懾效果,基于維護社會穩定等固有觀念的限制,對醫患糾紛事件的處理瞻前顧后,不能及時對過錯方進行處罰或警告。因此有關法律在這個時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體現。此時,推動共享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2.資訊網絡等媒體誤導。新聞工作者對于醫療糾紛事件的報道,一般都是為了博得各大新聞的頭條版面而不能對有關醫療糾紛事件的真實情況進行準確并客觀地把握。經常會為了追求新聞效應,對具體醫療糾紛事件進行缺乏客觀評價的報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觀判斷,對大眾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導,更加激發了醫患雙方矛盾的產生,引起醫療糾紛。

二、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借鑒

世界上主要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德國、墨西哥等的新近趨向是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方法ADR(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來解決日漸增多的各種醫療糾紛。美國的醫療侵權糾紛訴訟在歷史上一共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20年開始,司法實踐中有明確的規定,在醫療糾紛過程中要由醫院來承擔整個案件中的具體舉證責任,要求醫院對于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二階段則是從1960年開始,這個時代的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漸漸開始覺醒,維權意識日漸增強。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常常會要求醫院增加賠償金額,具體數額則是根據患者機體損害程度、對未來職業和生活的影響等情況而定。第三階段是從1980年起,這個時候正處于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醫師協會便和各保險公司合作,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減少侵權訴訟發生的數量,并規定了賠償金的封頂限額。

德國自1970年起,德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的數量迅速增加。緊接著,德國各地的醫師協會便設立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程序停所和鑒定委員會。目前德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機構包含4個調停所和5個鑒定委員會。調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處理醫務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鑒定委員會的作用則是對醫生的整個治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而在啟動程序上則是由醫患雙方主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調停所進行介入審查并且采用相關證明文件,告知鑒定事項等。

仲裁作為ADR的一種解決機制,是指當事人合意將爭議或者糾紛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決,彼此承擔由此而確定的責任并自覺履行,使糾紛得以解決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在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各種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獨立性、快捷性、專業性以及一裁終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國家的青睞。各國的實踐經驗表明,當前社會中,仲裁已經逐漸成為解決各國醫療糾紛案件最重要的非訴解決機制之一。反觀我國,雖然許多學者在其撰寫的文章中論證了在我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國現階段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有三種機制:協商解決,訴訟解決和行政調解。針對我國現階段的醫療發展狀況而言,該三種機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紹:

(一)協商調解。該種方法確實有諸多優點。對于醫院來說,有利于保護其聲譽,避免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但有利必有弊。我國協商調解的弊端在于該解決方式沒有完全考慮到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知識的理解程度。大多數國民,對于醫療后果都缺乏精準的判斷,且患方在調解時一般都處于情緒激動的狀態,在溝通過程中有可能會對醫務人員做出過激行為,干擾到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使醫院迫于無奈答應患者不合理的請求。因此患方和醫方之間也很難進行有效的溝通,達成一致的解決意見。我國協商調解并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對醫療糾紛的解決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二)訴訟解決。訴訟作為美國、德國的重要解決機制之一,也是我國維護國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強有力的防線,許多患者都會優先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期望法律會帶給他們合理并令人滿意的訴訟判決。但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讓患者和醫方都滿意的訴訟判決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難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醫院提供的證據進行精準的事實判斷。另一方面則是我國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度,訴訟時間較長,費用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決患者的醫療糾紛問題。

(三)行政調解。美國和德國也有相類似的解決機制。相對于我國來說,行政調解中的行政機關一般是衛生行政部門。但由于我國目前有兒子出事找爹理論的特殊關系,一般而言衛生行政部門很可能會和院方站在一條戰線上,這樣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維護,因此就會違反我國公權力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國民私權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的中立性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一直備受質疑。故很少有患者會選擇行政調解來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令行政調解的設立如同虛設。

四、建立醫療糾紛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在建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時,何種方式能夠高效地解決糾紛,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們分析了美國、德國等西方國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對仲裁制度筆者是持肯定的態度,雖然在我國學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筆者看來,建立糾紛仲裁有其獨特的優越性。

(一)對糾紛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見。醫療糾紛仲裁機制的設立,學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我國醫療衛生機構是靠政府實行相應補貼并嚴格限制其服務價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機構,并不是通常含義上的利益經營者,因此醫患關系應由我國行政法調整。故醫療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進行解決。不過學界中大部分學者并不贊同這樣的說法,他們覺得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即醫生和患者之間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均屬于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具有財產性的事項。從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來看,糾紛是否有可仲裁性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醫療糾紛必須是民事經濟糾紛;二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應該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項為當事人有權利處分的民事實體權利。因此,醫療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

(二)仲裁解決糾紛的優越性。根據德國、墨西哥等國家的經驗,醫療糾紛的仲裁制度在這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首先,仲裁解決機制比協商調解更具有權威性;比訴訟更具有快捷性、專業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調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醫療糾紛仲裁機制可以與其他解決機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決機制,形成集和解、調解、訴訟及仲裁等多位一體的解決格局,滿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過更高效的方式保護患者及醫方的利益。

(三)從財產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對于為何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我們要對醫療糾紛本身的性質進行分析。首先,醫療糾紛主要包含了醫療人身侵權糾紛與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兩種不同的類型。因醫療人身侵權糾紛案件損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權和生命權,與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此不能被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之內。但因為醫療行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權與生命權的同時會發生一系列醫療損害賠償問題,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其具有財產性的內容,故將其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內是被認可的。

(四)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對于醫患雙方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學界看法存在著分歧。部分學者認為,醫療關系中雙方主體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務對象的選擇上,醫院總是處于一個被動的位置;而另一種觀點表示,醫療機構服務的收費無論是直接來自患者還是由國家財政撥付均不影響醫患之間存在平等交換關系的判斷。筆者認為,誠然醫患雙方在社會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與否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平等交換的法律關系。患者如果對于醫院的醫療服務不滿意,可以對醫生的治療方案予以否決,或者選擇更換其他醫院,醫生與患者之間形成的是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是平等主體之間可自由處分的財產性權益糾紛,因此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產生的問題。

(五)對醫療糾紛設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議。在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醫患雙方在自行協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雙方能自愿將產生的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醫療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通知被訴方,并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先進行協商調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則下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敗訴方在不主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形下,勝訴方可以請求法院對敗訴方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能夠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且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能夠保證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順利發展。

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方法范文5

摘 要 本文淺析了目前我國解決醫療糾紛的三大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民事訴訟的利弊。

關鍵詞 醫療糾紛 協商解決 行政調解 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又稱醫療事故爭議,是指患者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爭議,并認為不合法的醫療行為導致了醫療事故①。《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②。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基本上有三種途徑,即自行協商、行政處理和民事訴訟。實踐證明,這三種解決方式在解決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自身也有一些不足之處,有待完善。

一、協商解決

醫療糾紛協商解決,是指醫患雙方以互解互諒精神,通過平等協商自主解決醫療事故爭議③。協商解決是經常采用的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之一。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與自律工作委員會、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工作部調查資料統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在全部醫療糾紛解決中,自行和解的約占83.31%④。

協商解決是醫患雙方互解互諒達成合意,那么,和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消除糾紛雙方的“怒意”,這也是中華民族“和為貴”思想的具體體現,而且協商解決成本低、效率高,有效的節約了司法資源。

但是,協商解決也其自身的缺陷。其一,效力低下,糾紛雙方容易反悔;其二,協商解決的賠償標準不統一,易失公平;其三,沒有第三方的介入,主觀性較強,而且由于醫患雙方在醫療知識上的不對等性,容易使協商解決成為醫療機構逃避責任的手段。

二、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出面主持,以國家法律和政策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等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讓互諒、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訴訟外活動⑤。

發生醫療糾紛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從理論上來說具有積極意義,在衛生行政部門對糾紛進行調解過程中,還可以通過接觸大量的事實,掌握醫療機構中存在的問題,對癥下藥⑥。

但是,在實踐中,行政處理醫療糾紛有著一些無法克服的缺陷,由于計劃經濟體制長期形成的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裙帶關系”,使得處理糾紛的權力機構大多仍然從醫院本位出發,考慮如何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如何維護醫療單位的經濟利益,而不能從中立的第三人的角度出發,這難以避免發生“同行相親”、“隸屬偏袒”等問題,容易造成處理結論的失真。

三、民事訴訟

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有其優勢。一方面,訴訟具有國家公權力的保障;另一方面,裁判后的執行力強。但是,醫療糾紛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也有其缺陷。

首先,訴訟程序復雜,案件審理周期長,訴訟成本高,法院處理醫療糾紛效率低下⑦,而且醫療行業是一種特殊的、高風險的行業,中國目前少有經醫學專業培訓的法官,所以一般的法官難以對醫學專業問題得出客觀科學的評價。法官由于不懂醫,處理醫療糾紛不能得心應手,處理醫療糾紛幾乎完全依靠“鑒定結論”,而且,鑒定方面問題甚多,使醫患雙方的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證。

其次,對于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判決的公正性也越來越受到醫患雙方的質疑。如前所述,法院的判決往往是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或者是采用公平原則,讓雙方各承擔一部分的損失,從而避免在判決中對醫療行為的過錯和因果關系做出判斷。然而這樣的判決往往使醫患雙方都不滿意,從而降低了對訴訟方式的信任感⑧。

再次,目前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主要依據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的《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通知》、2004年5月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上述規定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有區別甚至沖突,以致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從立案到適用法律,各個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審判員掌握的標準都不一致,出現法律適用的“雙軌制”,對同一糾紛,不同的法律適用導致賠償金額上產生較大的差異,難以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司法裁判缺乏統一性,使醫患雙方對法院審判失去信任,患者更多的選擇是到醫療機構甚至衛生行政部門吵鬧,而不愿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我國現有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在化解醫患矛盾之中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它們也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缺陷,主要存在著時間長、效率低、成本高、專業性不夠、公正性受懷疑等問題。因此,應當探討如何解決醫療糾紛三大解決方式的自身缺陷,使之滿足醫患雙方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需求,緩解日趨緊張的醫患關系,使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注:

①趙同剛.衛生法.人民衛生出版社.2001:195.

②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③趙同剛.衛生法.人民衛生出版社.2001:197.

④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與自律工作委員會、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工作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醫療糾紛的調查分析.中國醫院.2004.3.

⑤許玉鎮,李洪明.在調解中尋求平衡-試論中國當代的行政調解.行政與法.2003.1.

⑥孫紅梅,汪立艷.行政調解初探.長白學刊.2001.5.

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方法范文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2-4208(2010)11-0035-02

近年來,醫療糾紛已經成為公眾關注的一大社會熱點問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作為基層衛生服務機構,醫療糾紛也在逐年上升。前幾年我中心在處理醫療糾紛方面牽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一些群體性醫療糾紛事件反復發生,嚴重干擾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從2008年1月起,我中心嘗試應用建立醫療風險教育機制、醫療風險管理手段和醫療風險流程管理來防范醫療糾紛,取得了明顯的效果,現報道如下。

1、應用方法

1.1 建立醫療風險教育機制:醫療活動是高技術、高風險的特殊服務行業,醫務人員是醫療活動的直接實施者,也是醫療水平、質量的集中體現者,對其從業人員執行嚴格的資格準入、后續教育培訓制度是必需的。以往中心注重業務知識培訓,輕風險教育,因而大多數醫務人員的醫療風險觀念不強,往往發生了醫療糾紛,醫務人員還覺察不到自己的過失行為。為此,我們建立了醫療風險教育機制,讓醫務人員學習、掌握醫療風險的識別和防范技術,并樹立醫療風險意識。具體做法:醫療會議每會必提醫療安全,不斷提醒醫療風險;各科室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醫療安全專題會議;醫務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醫護人員會議,進行醫療安全教育,通過舉例和分析院內外的一些醫療糾紛事件,讓大家樹立醫療過程中的風險意識,從而自覺防范醫療差錯,減少醫療過失。每年兩次請律師為醫務人員講課,讓職工了解診療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養成依法執業的良好習慣。

1.2 建立風險管理制度:醫療風險是一種在醫療實踐中發生的風險,它既具有風險的一般特征,又因為發生在特定的實踐活動中,而與特定的環境、心理、職業等因素有關,并且醫療風險極易引發醫療糾紛。以前,中心的管理存在“重質量、輕風險”,“重處理、輕防范”等情況,主要通過醫療質量管理控制風險,且更多地體現為醫療事件的事后管理,很少從風險管理角度去審視。在醫療糾紛事件的過程中,往往扮演“消防員”的角色,疲于應對糾紛的處理。為此,我們建立以下幾個風險管理制度。

1.2.1 預防風險制度:醫療風險既有客觀性,也有可防范性,只要抓住關鍵環節,很多醫療風險是可以避免的,從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主要做法有:建立突發事件報告制度,要求任何科室或個人遇到突發、特殊事件包括急危重患者搶救等均應通知醫務科或總值班人員,后者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協助處理,防止突發事件演變為糾紛事件。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度、查房制度等醫療核心制度,醫務科、護理部每月督查一次,減少醫務人員低級錯誤的發生。建立患者安全管理制度,如防止患者跌倒、墜床,選擇性手術審批及術前核對制度等。建立醫療隱患排查機制,每個月由院部行政領導率領醫務科、護理部、總務科相關人員進行行政大查房,對全院各科室、部門進行全方位的醫療隱患排查;同時,采取現場辦公的方式,對科室反映的問題,即知即改,杜絕非醫療性糾紛事件的發生。

1.2.2 轉移風險制度:轉移并不是讓風險發生的概率減小,而是改變不同主體對風險的分擔狀況。對于醫療責任風險可以通過執行外院專家會診、上級醫療機構專家組會診、轉診到外院等會診制度轉移或分擔責任、減少風險。具體做法包括:對一些具備轉院條件的危重患者,一律專人護送至上級醫院;住院患者1周內、門診患者就診3次療效不佳或不能確診者一律轉上級醫院等。減少因醫務人員漏診、誤診、誤治而發生醫療糾紛。

1.2.3 控制風險制度:作為醫療單位,發生醫療差錯、醫療糾紛是在所難免的。事件發生后,如何應對處置顯得尤為重要,處理得當可以緩和醫患矛盾,避免事態擴大。我們成立醫療糾紛辦公室,在發生醫療糾紛事件后,由專人接待,積極采取應對、補救措施。醫院糾紛辦在接待投訴后,對事件進行深入的調查分析,患方純屬無理取鬧者,堅決拒絕患方的無理要求;對醫院確實存在過失行為,患方要求比較合理者,盡快與患方協商解決,以免激化矛盾;對醫患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者,引導走行政調解或法律訴訟的解決方式。

1.3 建立風險流程管理:很多醫療差錯看起來是某位醫護人員個人所致,其實是與沒有相應的操作流程有關。為此,我們建立了以下流程。

1.3.1 建立重點疾病的診治流程:結合本中心實際情況,制定了一些常見急危重患者如中毒、腦血管意外、心力衰竭、猝死、宮外孕、嚴重外傷等患者的診治流程,在急診科上墻,并裝訂成冊發放給相關醫務人員,要求熟練掌握。每半年對相關流程進行模擬演練。

1.3.2 優化服務流程:對患者在本中心的門急診就診、住院、行輔助檢查等環節進行梳理,對某些流程予以優化,減少醫療安全隱患。

1.4 評價方法:發放各種測評表,了解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法律意識以及患者對中心的滿意度等。計算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率、醫療糾紛事件次數、中心門急診人次數。

2、結 果

我中心自2008年1月-2009年12月,共進行全院性的醫療事件講評、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12次,其中邀請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講課2次,有效地提高了我中心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醫療風險意識。患者對中心的綜合滿意度由2年前的70.0%,上升到92.0%。2006-2007醫療糾紛事件發生率為1.12/10000,而2008-2009年醫療糾紛事件發生率為0.17/10000。

3、討 論

醫療風險是指在醫療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有害因素直接或間接導致患者傷殘或死亡結果的可能性,醫者稍有不慎即可能發生醫療糾紛。目前世界上,尤其是發達國家都很重視醫療風險的防范和管理工作。在我國,醫療風險管理剛剛起步,無論是理論方面還是實踐方面都很欠缺。風險管理是通過對風險的鑒別、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我們通過應用風險管理手段來防范醫療糾紛,效果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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