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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和稅法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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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和稅法的概念

稅收和稅法的概念范文1

(一)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

各國的國家稅收管轄權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具體體現之一。稅收管轄權獨立,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對本國的稅收立法和稅務管理具有獨立的管轄權力;在國際稅法領域,即指一國通過制定法律,確定本國稅收管轄權的范圍,有權對屬于該范圍內的征稅對象進行征稅。稅收管轄權獨立性和排他性,即國家獨立自主地行使征稅權力,不受任何外來意志的控制或干涉;對國家稅收管轄權的限制,只能是一種在國家間相互自愿、平等地進行協調的基礎上的自我限制。

國際稅法的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也是由國際稅法對國內稅法的必然的依賴性決定的。國際稅法以國內稅法為基礎,一國的國際稅收政策是其國內稅收政策的延續和伸展;具有國際法性質的國際稅收協定往往是各國稅法和稅收政策相協調的產物;稅法本質上屬于國家事宜,一國制定什么樣的稅法取決于該國的國內國際稅收政策。同時,獨立的稅收管轄權還是國際稅法得以產生的基本前提之一。只有在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的前提下,國家間的經濟交往才可能是平等互利的;否則,如“二戰”以前廣大殖民地國家附庸于其宗主國,沒有獨立的國家,更不用說獨立的稅收管轄權了,根本不可能產生包括平等互利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在內的國際稅收法律關系。所以,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是維護國家權益,平等互利地發展國際經濟交往的基礎。

法律原則都有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之分。相對于國家(經濟)獨立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而言,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是具體原則,而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作為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就是其具體原則。

(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一般都是各國國內稅法的基本原則。國際稅法領域中公平原則的含義不完全等同于國內稅法中的公平原則,既是對國內稅法中公平原則的承繼,又是由國際稅法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國際稅法的公平原則的綜合性及其價值取向上的特點是派生自國際稅法本質屬性的一大特征。

按照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稅法的公平原則可以分為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公平原則和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中的公平原則兩項具體原則。

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公平原則是各國在處理與他國之間在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上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其實質就是公平互利,是國際經濟法中公平互利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第10條規定:“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地和切實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性的經濟、財政金融以及貨幣等重要問題的國際決策過程,……并且公平地分享由此而來的各種效益。”故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公平原則就是指,各個國家在其稅收管轄權相對獨立的基礎上平等地參與對其相互之間稅收利益分配問題的協調過程,最終達到既照顧各方利益,又相對公平的解決結果。

眾所周知,公平與效率是稅法的兩大基本原則,二者的關系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國際稅法中雖然也有效率價值的體現,但遠沒有公平價值重要,尤其是在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上。因為如果實行“效率優先”,允許在經濟、技術等方面占優勢的國家以高效率的方式對跨國征稅對象征稅,而以其他相對處于劣勢的國家要付出高于前者的征稅成本為理由,剝奪其對同一對象征稅的權力,熱必破壞國家間在國際稅收分配領域的公平狀態,有違國際經濟交往的公平互利的基本原則。這主要是就稅收的行政效率而言的;稅收的經濟效率仍然是國際稅法的內在價值要求,但亦存在著必要時讓位于其公平價值要求的現象。故國際稅法中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不同于國內稅法,應該奉行“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價值取向。

國際稅法中的涉外稅法規范同時又是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是二者相交叉之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國際稅法中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公平原則應與國內稅法的公平原則一樣,具體包括兩方面內容:(1)稅收的橫向公平,即指經濟情況相同,納稅能力相等的納稅人,其稅收負擔也應相等。(2)稅收的縱向公平,即指經濟情況不同,納稅能力不等的納稅人,其稅收負擔亦應不同。

應當指出的是,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中的公平原則還具有特殊的意義,體現在對待本國納稅人與外國納稅人稅收待遇的問題上,這也是國內稅法公平原則的延伸。實際上,現代國家在對待本國與外國納稅人稅收待遇上往往并不公平,尤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多采取涉外稅收優惠政策來吸引國外的資金和先進的技術。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通過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大量的國外資金和先進技術,彌補本國的不足,是加速其經濟發展的一條切實可行的道路。但是,國際稅法的作用并不是萬能的,其所創造的一國的涉外稅收環境的作用也是有條件的。當然,對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不能孤立、片面地理解,而應從全局出發,作適當的評估。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要求對涉外企業實行國民待遇的呼聲越來越高。這并非意味著一概取消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強調當吸引外資達到一定規模,內資企業具有參與國際競爭的相當實力以及我國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時,就應當逐步取消對涉外企業的普遍性和無條件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從彌補我國弱勢產業、全面發展經濟的角度出發,對在國家急需發展的項目、行業和地區進行生產經營的涉外企業有選擇、有重點地給予稅收優惠,從而在整體上保持涉外企業和內資企業在稅收待遇方面的公平狀態。

三、國際稅法上居民的比較

(一)國際稅法確立居民概念的法律意義

居民是國際稅法上的重要概念。在國際上,不同社會形態的國家、同一社會形態在不同國家、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由于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背景的不同,對居民的稱謂及法律界定各異。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國際經貿關系的發展和稅法慣例的國際化,國際稅法學界對居民這一概念已逐步達成共識,即按照一國法律,依住所、居所、管理場所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標準,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它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公司和其他社會團體。

應當說明的是,國際稅法上的居民的概念最初源自有關的國際稅收協定。早期的國際稅收協定曾規定其適用主體為公民或納稅人。但公民的概念限于國籍,具有較大的局限性,且公民的國籍國往往與公民取得的所得沒有直接聯系。而采用納稅人概念,則范圍又過于寬廣,難以確定,這是因為它實際上只按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來規定協定的適用范圍。既不考慮該納稅人是否屬于締約國任何一方的國家,又不考慮該納稅人是否居住在締約國任何一方,故缺乏判定國際稅收協定適用范圍的一般標準。自1963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草案》后,國際稅收協定普遍采用居民概念確定協定適用主體的范圍,大多數國家的國內稅法據此亦逐步采用居民這一概念。實際上,居民的概念介于公民和納稅人之間,不論是否為締約國國民,都須符合各國國內法規定的條件。

在國際稅法上之所以要確立居民的概念,其法律意義在于:

1.區別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明確稅收管轄權范圍。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通常將納稅義務人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負無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另一類是負有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構成一國稅法上的居民則為無限納稅義務人,即對于源自該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都要向該國申報納稅。未構成一國稅法上的居民,則為有限納稅義務人,僅就其源自該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2.避免國際雙重征稅。采用居民與非民居概念,則在某一自然人或公司居民身份單一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的雙重或多重征稅。同時,當一個國家行使居民征稅權時,按國際稅收慣例,這個國家必須承擔對該居民所繳納的外國稅款予以抵免的義務。易言之,一個國家的居民到另一個國家投資并取得所得,如果所得來源國行使所得來源地征稅權,則該居民在所得來源國已繳納的稅款應在其所屬居民國按法定標準予以抵扣。這也是所得來源地征稅權優先于居民征稅權原則的要求。

3.維護國家征稅。在國際稅法中既存在居民征稅權與所得來源地征稅權的沖突,又存在因國際稅收條約尚未對締約國國內稅法認定居民納稅人的條件作出規定所導致的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各個國家間對同一所得行使征稅權上的沖突。如何適當界定本國稅法上居民的范圍,劃清居民與非居民的界限,對于談判、締結和執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征稅權。

此外,依法確認居民的概念和范圍有利于促進國際經濟合作、科學技術交流及人員往來。

(二)國際稅法確認居民的標準

國際稅法上確認居民的標準可以區分為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和公司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在此,我們將分別予以比較論述。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各國對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標準的規定并不一致,歸納起來,有下述幾種:

(1)國籍標準。根據本國國籍法應為本國公民的自然人,即構成稅法上的居民。國籍標準是從國際法中的屬人管轄權原則中引伸出來的,即國家對于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有權按照本國的法律實施稅收管轄。但隨著經濟生活日益國際化,人們國際交往的日趨頻繁,許多自然人國籍所在國與自然人經濟活動所在地的聯系較松散,采用國籍標準認定居民身份難以適應自然人實際所得和財產的狀況。在國際私法領域,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住所法優先于國籍法的傾向,在稅收立法中目前也只有美國、菲律賓、墨西哥等少數國家仍堅持國籍標準確認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2)住所標準。一些國家規定,一個自然人如果在本國境內擁有住所,即構成本國稅法上的居民。例如,英國所得稅法規定,在英國有永久性住所的自然人或者在英國擁有習慣性住所的自然人為英國稅法上的居民。 住所本是民法中的一個基本概念,一般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處所。從各國立法與學說來看,住所應包括居住的事實和居住的意思兩個構成要件。住所與國籍的區別在于:住所是個私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與特定地域的民事聯系;國籍則是個公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與特定國家間的政治聯系, 故世界上采用住所標準確認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國家比采用國籍標準的國家較多。但直接援用民法上住所概念的國家甚少,一般在稅法中還附加居住時間的條件并稱之為“財政住所”。例如,日本所得稅法規定,在日本國內有住所并在國內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自然人為稅法上的居民。 應當指出的是,采用住所標準的國家甚多,且各國對外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一般也明確采用這一標準,但住所作為一種法定的個人永久居住場所,并非完全能反映出某個人的真實活動場所。因此,不少國家通過稅法作了補充性規定。例如美國紐約州稅法規定,凡在本州境內擁有一永久性住宅,且在納稅年度內又在本州境內居住6個月以上,則視為本州居民。

(3)時間標準。時間標準又稱居所標準,指某—自然人在一國境內擁有居所并且居住時間達到法定期限即構成該國稅法上的居民。對于居住時間的長短,不同國家有不同規定,大多數國家規定為半年或l年。居住時間如果不累計計算的可以不受年度限制,如果累計計算則一般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居所與住所的區別在于,居所是指自然人暫時居住的某一處所,其設定條件比住所要寬,它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求有一定居住時間的事實。

(4)混合標準。目前國際上廣泛采用住所標準和時間標準相結合的混合標準綜合確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例如,德國所得稅法規定,在德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居住6個月以上的自然人為德國稅法上的居民。 也有些國家還同時采用居住意愿標準,即把在本國有長期居住的主觀意圖或被認為有長期居住的主觀意圖的自然人規定為本國稅法上的居民。判斷某一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國長期居住的主觀意圖,通常要綜合考慮其簽證時間長短、勞務合同期限、是否建立家庭或購置永久性食宿設施等因素。

2.公司居民身份的確定

確認公司在稅法上的居民身份,同確認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一樣,其目的是對居民的國內外所得行使征稅權。應該指出的是,這里的公司是指法人團體或者在稅法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它與自然人相對應。各國關于居民公司的確認標準可歸納為下列幾種:

(1)注冊地標準。即以凡按本國法律組建并登記注冊的公司規定為本國居民公司。例如,美國所得稅法規定,凡是按照美國聯邦或州的法律注冊登記的公司,不論其管理機構是否設在美國境內,也不論公司股權是否為美國公民所控制,都為美國稅法上的居民公司。由于公司的注冊成立地只有一個,故這一標準具有納稅人法律地位易于識別的優點。目前,瑞典、墨西哥、美國等均采用注冊地標準。

(2)管理機構地標準。該標準以公司經營活動的實際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為確認居民公司的依據,凡是實際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依法被認為在本國境內的公司即為本國稅法上的居民公司。按照有關國家的規定,實際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一般是指公司董事會所在地,或者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它不等同于公司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采用這一標準的國家有英國、新西蘭、新加坡等。

(3)總機構地標準。此標準以公司的總機構是否設在本國境內為依據,來確定其是否為本國稅法上的居民公司。總機構是指公司進行重大經營決策以及全部經營活動和統一核算盈虧的總公司或總店。法國、日本、新西蘭均采用了總機構地標準。例如,日本稅法規定,凡在日本設有總機構,總店或總事務所的公司即為日本稅法上的居民公司。

(4)其他標準。綜觀各國關于居民公司的認定標準,一般采用上述標準中的一種或幾種,少數國家還同時或單獨采用主要經營活動地標準,控股權標準。主要經營活動地標準以公司經營業務的數量為依據,實行這一標準的國家通常規定,如果一個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貿易額或利潤額是在本國實現的,該公司即為本國居民公司。控股權標準是以控制公司表決權股份的股東的居民身份為依據,如果掌握公司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具有本國居民身份,則該公司亦為本國居民公司。

(三)國際稅法上居民法律沖突的協調

由于各國法律對于負無限納稅義務的居民的認定標準不一致,以及跨國所得的存在,導致雙重居民身份而引起的雙重征稅問題。目前國際條約尚未對居民認定標準規定任何準則,各個國家根據國內法律規定稅法上居民的構成條件,并在雙邊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特別條款,以明確優先采用何種居民概念。

1.自然人居民法律沖突的協調

(1)應認定其為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國的居民;如果在兩個國家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定其為與該自然人經濟關系更密切(即“其重要利益中心”)的所在國的居民。在締約國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選擇自然人有永久性住所的締約國為居住國,這樣足以解決一個人在締約國一方有永久性住所,而在締約國另一方是短期停留所導致的雙重居民身份。在認定永久性住所時,應注意考慮任何形式的住所,包括個人自有或租用的房屋或公寓、租用帶家俱的房間,但重要的判定因素是住所應為自然人所有或占有的居住所在地,該所在地應有永久性,即有安排并適合長期居住的住宅,而非由于旅游、經商、求學等原因所作短期逗留的臨時居住。如果該自然人在兩個締約國境內有永久性住所,應查明哪一國家同該自然人經濟聯系最為密切。這就要求將該自然人的家庭和社會關系、職業、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從事營業地點、管理其財產所在地等要素作為一個整體來調查驗證。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無法確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國都沒有永久性住所,則該自然人應為其有習慣性住所所在國的居民。此項規則的含義是傾向于把自然人經常居留國確定為居住國,并主要根據居留時間和間隔時間確定在哪一國有習慣性住所。

(3)如果其在兩個國家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住所,應視其為國籍所在國居民。據此,在稅法居民身份的識別上,住所標準亦優先于國籍標準。

(4)如果某人同時是兩個國家的居民,或者均不屬其中任何一國的居民,應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通過協商解決其居民身份問題。

2.公司居民法律沖突的協調

對于公司居民雙重身份的沖突,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各國通過締結雙邊性的國際稅收協定加以協調,其方式大致有兩種:一種是締約雙方在協定中事先確定一個解決此類沖突應依據的標準,例如中國與比利時、法國等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都明確地選擇了以公司居民的總機構所在地國作為居住國的沖突規范。但也有不少國家采用oecd范本和un范本所作出的規范,對于同時成為締約國雙方公司居民的,首先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為其居住國。然而在有些情形下,判定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并非易事。對管理機構和控制中心的不同理解,會引起國家間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因此,就出現了第二種方式,即有關國家通過簽訂雙邊性的國際稅收協定,規定公司居民身份發生沖突時,由締約國雙方的稅務主管當局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所涉公司居民的身份歸屬以及由哪一國對其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

(四)我國居民標準的稅法調整

我國居民標準的稅法調整主要體現在國內所得稅立法和雙邊國際稅收協定中。

我國1980年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意義上的“居民”、“非居民”缺乏較為明確的界定。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既解決了中國境內所有自然人按照一個稅法納稅的問題,又與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法的通行做法有了相應的銜接。其按照國際慣例,采用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將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或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所得稅。關于住所的認定,目前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但應進一步與國際慣例接軌,不應以戶籍作為認定住所的唯一標準,關于居住時間,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指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天數。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按總機構所在地是否設在中國境內來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居民身份。 理論界通常將總機構解釋為依照我國法律設立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負責該企業經營管理與控制的中心機構。這種解釋與國際慣例和立法本意實際上并不完全一致。因為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有關法律,其注冊登記地在中國境內并應在中國境內設立該企業的總機構,不得將其總機構設于中國境外。但是,不具備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亦應將其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為中國居民公司。 因此,我國稅法有關認定居民公司標誰的規定有待完善:一是對總機構的定義應有法律明文;二是認定居民公司的范圍不應限于外商投資企業,還應包括其他法人團體或稅法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三是管理機構地標準為大多數國家國內稅法所采用,我國亦應采用此種標準。

稅收和稅法的概念范文2

目前,我國會計學專業本科教學培養目標為:“培養能在企事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經濟管理部門、學校、研究機構從事會計實際工作的本專業教學、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備的高級專門人才”。這一目標強調了會計學專業培養目標的職業性和專門性。而從目前財經專業大學生的就業情況來看,企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是財會專業畢業生就業的主渠道,也是最需要大學生和最能發揮大學生特長的地方。因此,如何培養在校大學生,并使其畢業后能在基層單位發揮其專業技能,盡快適應社會需求,成為財會專業教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在企事業單位的財會工作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包括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中,從業人員不但要掌握會計知識,還要熟知稅法。正如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亨德里克森在《會計理論》一書中寫到:“很多小企業,會計的目的是為了編制所得稅申報表,甚至不少企業若不是為了納稅根本不會記賬。即使對大公司來說,納稅也是會計師們的一個主要問題。稅法對于提高會計實踐水準具有極大影響,并促進一般會計實務的改進及一致性的保持。通過稅法還可以促進會計觀念的發展”。此外,根據我國國家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預測顯示,會計類中的稅務會計師成為需求最大的職業之一,由此可見開設稅法相關課程的必要性。在這里,“稅法”相關課程主要包括《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稅收實務》和《國際稅收》等課程。而這些課程該在哪些專業開設,如何開設,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都值得在教學中認真探討。

一、高等工科院校稅法課程的開設現狀

高等工科院校相對于高等財經院校來說,在培養目標上更應側重于培養實用型而不是研究型的專業人才。而目前高等工科院校在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上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開設“稅法”課程的專業偏少,普及性不足

目前,稅法課程一般只在財會專業開設,其他專業并未開設相關的課程。實際上稅法的相關知識不僅是財會專業必不可少的,對于其他專業也有普及關于稅法基本知識的必要。因為不論是企事業單位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還是個人的日常生活,都與稅收息息相關,讓大學生熟悉了解稅法的相關知識,自覺、準確、及時地履行納稅義務,既有利于日后的實際工作和個人的日常活動,同時也有助于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二)在財會專業所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未成體系,專業性不強

在會計專業所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中,有的院校是《稅法》,有的院校是《稅務會計》,還有另再開設《稅收實務》課程的;而在財務管理專業有的是《稅法》,有的是《稅收籌劃》,有作為考試課的,也有作為考查課的,從而導致所開設的課程在內容上比較混亂,專業性不足,缺乏系統性。特別是有的院校所開設的課程缺乏“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的系統知識,而這正是實際工作中最常用、最需要用的,“稅務會計師”也是社會最需求的職業之一。

此外,隨著經濟的全球化,企業對外貿易日益增多,海外投資也日益增多,相應地,社會和學生對于國際稅收知識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因此也有必要增設《國際稅收》課程,介紹有關知識。

(三)缺乏實踐環節或實踐環節偏少

稅法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強調的是涉稅的實際操作,即對企事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個人日常生活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涉及到稅收問題,進而對所涉及到的稅種正確地進行納稅申報,在積極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能充分享有納稅人應有的權利。社會普遍需要的是實用型的人才,而大學生缺少的正是實際工作的經驗,所以應在教學中加強實踐環節,為學生盡快適應實際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開設《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課程的必要性

(一)是適應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由于會計和稅法的目的不同,使得按照會計方法核算的會計收益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收益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差異。這種差異是客觀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而且隨著會計體制和稅收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不斷的加大。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頒布了一系列會計和稅收的法律法規,如頒布實行了《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及2006年頒布于2007年施行的39項會計準則,在稅收方面也不斷地在修訂調整有關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執行都使這一差異愈加明顯。由此要求企業納稅時,必須合理準確地計算企業的應稅所得,以保證企業正確地履行納稅義務,減少納稅風險,有效行使稅法賦予的權利,合理進行稅收籌劃。因此,為了適應納稅人納稅的需要,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務會計必須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并合理進行稅收籌劃。

(二)是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隨著稅法的逐步健全以及稅收征管的加強,企業越來越感覺到稅款的繳納在整個資金運作中的重要性。納稅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需要對納稅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包括事前籌劃、事中核算和事后分析等。一方面,納稅人對納稅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必須符合稅法要求,按稅法要求履行納稅義務,通過稅務會計課程的開設系統地進行研究;另一方面,納稅人也應保障、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做到合法合理地“節稅”。納稅籌劃是我國稅收法制逐步完善情況下企業的必然選擇,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這就需要開設“稅收籌劃”課程加以引導和研究。

(三)是加強國家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稅收征管法》對于加強稅收法制,強化稅源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納稅人首先應按照稅法的規定核算稅款的形成、計算、繳納、退補等與納稅有關的經濟活動,準確、及時地進行納稅申報,同時也為稅務機關檢查其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提供依據。這要求企業會計人員不但要掌握會計專業知識,還須熟知稅法,熟悉稅務會計的知識。此外,國家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采取稅收籌劃進行認可的同時也在積極引導納稅人正確進行稅收籌劃。因為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提高納稅意識的辦法是讓納稅人充分享有其應有的合法權利,這就需要有納稅籌劃。因此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都是重要的必修課程。

三、稅法相關課程的專業設置及在課程體系中的地位

根據稅法相關課程的教學內容,建議在高等工科院校的不同專業方向開設不同的課程,建立合理的課程體系。

會計專業(會計學方向)應開設《稅務會計》必修課程,至少60學時;《稅收籌劃》作為選修課程,30學時;28學時的《國際稅收》為選修課。另外,應增加《稅務會計》課程設計的實驗環節。《稅務會計》課程的選修課為《會計學原理》課程,平行或選修課為《中級財務會計》、《財務管理》和《成本會計》等課程。

會計專業(注冊會計師方向)依然開設《稅法》必修課程,50學時;《稅收實務》40學時的必修課;28學時的《國際稅收》選修課。同時增加《稅務實務》課程設計的實驗環節。

財務管理專業應開設《稅收籌劃》必修課程,安排40學時;40學時的《稅務會計》必修課程;28學時的《國際稅收》選修課。另外,應增加《稅收籌劃》的實驗環節。《稅收籌劃》課程的選修課為《會計學原理》、《中級財務會計》和《財務管理》等課程。

其他財經專業如市場營銷專業、生產管理專業等,應開設《中國稅制》30學時的選修課程,主要是普及“稅法”的基本知識。

四、所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的主要內容

(一)《稅務會計》課程的主要內容

《稅務會計》主要介紹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關涉稅業務的稅務會計處理,而《財務會計》課程中涉及到的相關內容,原則上不需再作介紹了。

1.稅務會計概述。主要介紹稅務會計的概念、對象與目標、基本前提、一般原則和稅收制度等。

2.主要稅種的稅法及其稅務會計處理。這部分是本課程的主要內容和重點內容。分別按各具體稅種介紹我國現行各稅種稅法的基本內容、應納稅款的計算及其會計處理方法,包括有關納稅憑證、納稅申報表的填制與審核,稅款的申報、繳納和補退及如何對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其中重點介紹流轉稅和所得稅。

(二)《稅收籌劃》課程的主要內容

1.稅收籌劃概論。主要介紹納稅籌劃概念、原則、形式和種類等。

2.稅收籌劃的技術與方法。主要介紹國內稅收籌劃的基本技術和方法;簡要介紹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3.我國現行主要稅種的稅收籌劃。介紹各稅種的稅收籌劃,主要圍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4.企業經濟活動的稅收籌劃。主要圍繞企業的設立、并購與重組、投資決策和融資決策的稅收籌劃。

(三)《稅法》課程的主要內容

1.稅法概論。介紹稅法的概念、稅收法律關系、稅法的制定與實施、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等有關稅法的基本理論。

2.主要稅種的稅法。主要介紹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主要稅種的稅法相關規定,包括各稅種的納稅義務人、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收優惠、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3.稅收征收管理法。介紹稅收管理法的基本內容,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和法律責任。

4.稅務行政法制。簡單介紹稅務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四)《稅務實務》課程的主要內容

1.稅務實務概述。簡要介紹稅務的概念、范圍與形式、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等基本概念。

2.稅務登記實務、發票的領購與審查實務。

3.建賬建制、實務。

4.企業涉稅會計核算。主要介紹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涉稅經濟業務的會計核算,重點是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會計核算。

5.納稅申報實務。介紹各稅種的納稅申報,重點是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6.納稅審查實務。

7.稅務咨詢。簡單介紹稅務咨詢的形式、內容,詳細介紹稅收籌劃的有關內容。

(五)《中國稅制》課程的主要內容

從稅收制度的角度介紹有關稅法的基本概念及現行稅法體系各稅種稅法的基本內容,側重于有關稅收制度的基本知識的普及。

(六)《國際稅收》課程的主要內容

了解和熟悉國際稅收學的基礎知識,掌握國際稅收學的基本理論與實務。

五、改進教學方法,增加實踐環節

在開設以上課程的教學中,適宜采用多媒體教學與板書相結合的方法,可以更好地提高教學效果。一方面,由于“稅法”中大量的內容是有關的稅收法律條款,而且這些法律規定又在隨時進行修訂和補充,具體教學內容變化又快又大,利用多媒體可以更好地適應這種變化,可以提高授課的信息量和講授速度,充分利用有限的上課時間;另一方面,“稅法”的實務操作性強,需要具體運用法律規定,需要學生自己進行分析計算。例如,根據某一生產企業一個月內發生的銷等具體生產經營活動所涉及的增值稅進行計算,就需要針對每一項經濟業務進行分析計算,這時,利用板書對學生逐步進行引導、分析,從而得出最后結論,這樣的教學效果比單純用多媒體的效果要好。因此,在教學中現代的教學方法與傳統的板書相結合,更能提高教學效果。

稅收和稅法的概念范文3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簡稱ec,也稱作electronic business,簡稱eb)是一種區別于傳統的,以互聯網中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消費者數據為依托的全新商務模式。主要模式有企業與企業(b to b)、企業與消費者(b to c)之間的貿易活動。電子商務的發展為各國提供了新稅源,且減少了流通環節并降低了流通成本,進而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貿易中商品從生產流通到消費者的物流過程,使企業的利潤空間得到了提升,從而給各國財政稅收提供了更多的稅源。近年來各國政府大力推動網絡建設,也使得網絡信用及安全程度得到提高,網上銷售穩步發展,勢頭十分迅猛。我國電子商務同樣發展迅速,平均年增長率約為40%。特別是進入2008年以來,呈現出井噴式的高速增長態勢。2009年上半年國內電子商務服務類企業營業收入累計達75.3億元人民幣,中國網購用戶已經突破1億人。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日趨成熟使現行稅收受到影響,并對現有稅收法律制度提出嚴峻挑戰。包括對稅法基本原則、稅收實體法具體制度及構成要素的影響沖擊。因此,完善電子商務稅收環境, 成為當前我國政府面臨和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法的沖擊

(一)納稅申報制度弱化, 稅款大量流失,涉稅概念模糊, 稅收管轄權難確認。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的主要區別就在于它是一種無紙化交易,當事人各方借助電子方式進行聯絡,把交易轉化為“數字化咨訊”在互聯網中傳遞。因無帳本、發票等書面憑證, 傳統納稅申報制度已無法適應; 稅務機關也很難利用現有技術手段取得原始記錄核對交易額和確定應納稅額, 稅收征管監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 因而導致所得稅、關稅、增值稅等稅收的大量流失, 且無法以傳統的紙質憑證為證據追究不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我國稅法采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并重的征稅原則, 傳統稅法通常都是通過 “常設機構”或“經營場所”、“居民”, “居住地”等客觀意義上的概念將納稅義務與納稅行為聯系起來的, 然而電子商務的虛擬化、隱蔽化和數字化致使這些概念難以被界定和適用。相關概念的外延和內涵由于和電子商務的性質沒有相適應, 因而在稅收征管方面可能會導致涉外稅收將大量流失或對交易場所難以確認, 無從得知經濟所得的來源地的難題。

(二)納稅主體確認難,課稅對象有爭議。在電子商務中, 整個交易都是在網上進行的, 任一企業或個人只要交付一定的使用費, 便可在網上信息、參與網上交易, 且只以服務器、網站、網上賬戶出現, 而非實名的支付方式, 又非有形合同文本, 且運用了加密技術, 使得交易過程與結果很難留下痕跡, 納稅主體的地理位置難以判斷, 居民身份也難以確定, 從而讓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另外,許多產品與勞務以數字化形式并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 改變了產品的固有存在形式, 模糊了人們原來接受的產品概念, 難以劃分有形產品、無形勞務與特許權之間的界限, 使得在確認一項數字化交易性質時, 因理解角度不同而產生爭議。

(三)法律漏洞與沖突并存,國際避稅和重復征稅現象普遍。因電子商務無明顯的國界,公司可隨時在網上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 轉移經營地,利用避稅港的優惠政策逃稅;而為了防治國際避稅、保證國家稅收利益, 我國實行了管轄權的交叉運用, 卻導致了國際重復征稅。

二、電子商務課稅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

(一)新稅征收問題,關稅免征問題。

目前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是不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我國總的原則是當電子商務活動沒有產生新的征稅客體時, 交易方式或產品形式盡管發生改變, 只要在已有的稅制的調整范圍以內, 都不應產生新的稅收。因電子商務目前走的是國際化的道路, 逐步降低直至消除關稅壁壘又是 wto 的主要原則之一, 因此從長遠來看, 免征關稅在我國也難以避免。目前亟待解決的是免除關稅后如何征稅尤其是跨國交易的征稅, 以避免國家利益受損。

(二)數字產品課稅問題,稅收的優惠問題。

數字產品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 其不僅具有一般電子商務所具有的特征, 還具有物流的虛擬性特征, 因此稅務機關如何采取有效方式介入電子商務物流領域進行監管、追查交易產品的種類、掌握交易金額, 顯得特別困難。世界各國至今也還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 故我國目前在這個問題上還沒有可以借鑒的成功經驗。電子商務極大的促進了我國的經濟增長,為了鼓勵和發展這種貿易方式,在其發展初期采取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必要的;在哪些方面、什么階段優惠,優惠的同時如何不損害其他產業的利益, 都必須慎重。

(三)稅收管轄權的模式問題。

該問題涉及諸多方面, 例如法律是否應該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要有固定的物理地址、電子商務公司的住所地如何確定、在國際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中, 應該采用屬地主義原則還是屬人主義原則、如何謹慎的認定電子商務中各環節、確認納稅人的身份、主要營業地等。

三、完善電子商務課稅法律的思路和措施

(一)以現行稅法為基礎, 建立網絡稅收的法制環境,有針對性的采取稅收優惠法律政策。

現行稅法及原則基本上適用于電子商務, 在立足于現行稅收法規,堅持居民和來源地管轄權并重的原則下, 重新明確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稅收概念, 完善相關稅收條款, 并對其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法的各要素予以明確的界定, 以確保建立公平的稅收法制環境;借鑒國際經驗, 修改現行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適當增加。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完善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其他法律。

稅收和稅法的概念范文4

【關鍵詞】經濟人角度;稅收公平;稅收效率;稅收價值

“經濟人”假設是經濟學上的一個概念,是一種運用理性主義思維將人性融入經濟學的概念。目前,“經濟人”概念已超出經濟學的局部范疇,逐漸應用到各種社會學科和人文學科之中,并對相關學科的發展具有極大的指導意義。在稅收的過程中,“經濟人”即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納稅人,將“經濟人”假設應用到稅收工作中,是對稅法理論研究的重要指導,也是改變傳統國家中心主義稅法理論體系的重要工具,對促進以“經濟人”為主要特征、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法學理論體系具有極大的現實指導意義。從“經濟人”角度對稅法理論體系加以研究,促進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價值是其主要的追求目標。

一、稅收的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

(一)稅收的公平價值

公平是稅法制度中應有的價值之一,是其必不可少的價值。公平價值是稅法哲學和法律價值中的一項基本問題,也是稅法中不斷追求的價值目標,其所需解決的主要問題就是在符合公平價值的基礎上對稅法中的各項權利義務加以有效地分配。稅法中的公平價值主要可以分為實質層面公平和形式層面公平兩種形式,通常情況下,實質層面的公平主要是由程序公平和實體公平組成,程序公平即在制定和實施稅收政策時確保納稅人參與且經過想過單位監督,實體公平即實現稅收征管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形式層面公平主要體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上,即平等遵守、平等保護、平等適用以及平等制裁。

(二)稅收的效率價值

在稅收中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即為稅收中的效率價值,同時還能使其對社會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稅收的效率主要分為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益兩種形式,稅收的經濟效益主要是指依據一定的經濟成本,最程度地發揮各項現有資源價值,從而獲取最大化的經濟效益,同時將相關不利影響降到最低,發揮政府對稅收的調控作用,但不能過多地干擾稅收工作;稅收的行政效率主要是指在稅收的立法和實施過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所有成本,通過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法效率和執法素質、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法律制度等措施,提高稅收的行政效率。

二、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價值的關系

稅收的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價值在稅收中的體現,稅法的建立要堅持以橫向公平為主、縱向差別為輔,形成具有整體性且有層次性的稅法法律體系,稅收的實體法律制度在實踐中要以所得稅為主體。效率是稅收工作的主要效益體現,這種稅收實體法律制是一種期望建立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由于二者內涵與要求具有本質的差異,需要在進行稅法價值判斷與評價時,做出相應的價值順位選擇。通常情況下。稅收的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組合形式有七類:公平價值最大化組合效率價值最大化、公平價值最大化組合舍棄效率價值、效率價值最大化組合舍棄公平價值、舍棄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偏重公平價值組合偏輕效率價值、偏輕公平價值組合偏重效率價值、對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并重。

許多人認為稅收的第一標準應該是公平,只有實現了稅收雙方的公平,才能有效開展工作,公平是實現稅收效率的必要前提。在稅法價值中,要在堅持公平價值優先的同時兼顧效率價值。從納稅人的“經濟人”角度來看,政府和納稅人之間在稅收過程中的關系屬于一種債權債務的契約關系,二者就是行使收繳費用的兩個主體,都是為達成稅收公平和效率并重目的的過程。因此,在稅收過程中,一方面要保障征稅者與納稅者之間的平等關系,使納稅者在基于“經濟人”的性質下更好地履行納稅的義務。另一方面,建立較為廣泛的公平基礎,才能使人們接受稅收的非即時返還性的特征,從而實現稅收的效率價值。

三、從“經濟人”角度看稅收公平與效率的實現

通過以上論述,要實現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價值并重的目的,就需要對當前的稅法制度加以優化和整合,在稅收實踐中兼顧稅收公平與效率兩個方面的特點,使其更好地統一和結合起來。從“經濟人”角度看稅收公平與效率的實現,需要從以下幾點做起:

(一)稅法制度和理念的建立需“以納稅人為本”

建立健全“以納稅人為本”的稅法制度和理念,使稅法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得到有效發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體現了在稅收工作中,納稅人與稅收部門是處于平等的地位,政府與納稅人之間也是平等的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就是參與者的平等性地位。在稅收的契約精神與平等原則基礎之上,結合現實稅收特點和國情,建立與當前時展向適應的稅收法律制度和理念,使納稅人在納稅的同時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從而形成征稅人與納稅人、政府與納稅人之間較為和諧的互動關系。通過建立“以納稅人為本”的稅法制度和理念,形成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稅收關系,從而促進稅法制度的改革和創新。

(二)注重稅收立法,將稅收納入法治軌道

將稅收納入法治軌道,是有效開展稅收工作、兼顧稅收公平與效率的重要方法,也是適應當前法治時代要求的主要途徑。加強稅收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稅收基本法》,統一規定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對現行的稅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不僅要使納稅人履行納稅的義務,也要保障納稅人在稅收過程中的各項權利不受侵犯。同時,既要強化稅收的有效性,又要預防在稅收過程中出現過度擴張征稅權的現象,保障稅收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學性。

(三)嚴格落實稅收法律

在貫徹和執行稅收法律的過程中,要使納稅人的各種權利得到有效地行使,這些權利包括納稅人的知情權、依法申請免稅權、提訟權、保密權、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以及陳述權等各類權利。由于這些權利多分散于稅法制度的不同條款當中,沒有完整、系統的權利保障規定,且許多稅法制度規范較為模糊,對納稅人正常權利的行使造成較大的阻礙。需要在稅法的執行過程中,嚴格落實各項稅法條款與制度,建立能夠保障納稅人相關權利的稅法制度,從而實現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并重的目的。

結束語:

稅收是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主要途徑之一,對政府財政和各項經濟建設影響巨大。稅收制度的設計在滿足財政收入的基礎上,協調不同稅收間的關系,制定能夠保障納稅人系統而明確的權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證稅收的公平和效率,使納稅人在理性“經濟人”的影響下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廖艷婷.稅法公平與效率價值對經濟的影響[J].法制與社會,2011(14)

稅收和稅法的概念范文5

【關鍵詞】 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 即征即退

一、不征稅收入概念及常見誤解

1、概念

不征稅收入概念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財稅[2008]151號,財稅[2009]87號,財稅[2011]70號等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財稅[2008]151號第二條詳解;(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

對于財政性資金,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明確規定: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而對于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財稅[2008]151號二、(三)條規定: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2、常見誤解

(1)常見誤解一:不征稅收入相當于免稅收入都屬稅收優惠,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征稅收入不屬稅收優惠,如果計入不征稅收入,其收入和成本均須單列,不得計入應稅所得;免稅收入屬稅收優惠,某項收入如果計入免稅收入,其收入可以免記(在應稅收入中減除),而成本則仍可列入,體現了稅收優惠。

不征稅收入不是稅收優惠,依據如下:第一,在2012稅法(二)第一章第十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中,只有免稅收入,沒有不征稅收入;第二,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也只有免稅收入,沒有不征稅收入。可見不征稅收入不是稅收優惠,而是收入中的單列項目。

(2)常見誤解二:只要是財政性資金均可記入不征稅收入。如果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則按照財稅[2008]151號一、(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則依據表1。

由此可見,2011年1月1日起應按照財稅[2011]70號第一條執行,要作為不征稅收入必須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同時還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財稅[2011]70號第二條: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011]70號第三條: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只有同時符合以上五個條件的財政性資金方可能被認定為不征稅收入。但即便同時符合以上五個條件,也不是說就一定是不征稅收入。至少有以下例外:第一,出口退稅。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明確規定: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第二,即征即退增值稅:種類很多,以福利企業、軟件企業為例說明。

例一:福利企業即征即退增值稅、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否繼續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2012年05月21日已在總局網站上作了明確答復,全文如下:根據現行稅法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上述收入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

稅收和稅法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中小企業 稅收籌劃 有效性

一、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局限性

(一)對稅收籌劃存在錯誤認識

在中國,稅收籌劃還是一個新理念,還沒有引起中小企業足夠的認識。在實際工作中,中小企業對稅收籌劃還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影響了稅收籌劃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一種典型的錯誤認識認為稅收籌劃就是想盡辦法將稅收減少到最低,完全不顧稅法的規定。企業有意識地利用收入劃分不清,違反稅收政策,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這種方法不是稅收籌劃,而是虛假納稅申報。目前,大部分納稅人對偷稅和稅收籌劃的概念模糊不清,使得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從起步開始就步履維艱。

另外一種錯誤認識是認為稅收籌劃僅僅是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理過程中的一種手段,與經營無關。這部分納稅人錯在將稅收和經營區分為兩個相互獨立的概念,并錯誤地認為只需要會計人員通過賬目間的相互運作,就能夠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殊不知,稅收是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與經營息息相關。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適當調整企業的經營方向,把經營項目放在國家鼓勵的產業上,既有利于企業的微觀發展,又達到了降低稅負的目的,這才是稅收籌劃的根本所在。

(二)稅收籌劃人員的素質有限導致籌劃層次低

目前,進行稅收籌劃的從業人員,無論是企業內部的財稅人員還是稅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大多為專門的財務人員,其知識面普遍較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而稅收籌劃需要的是知識面廣而精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不僅需要具備系統的財務知識,還需要通曉國內外稅制和經營管理方面的知識。中小企業這方面的人才極度匱乏,導致企業稅收籌劃的層次低、稅收籌劃范圍窄,很多企業只是套用一些稅收優惠政策或者是在某段稅收優惠時期套用一些稅收籌劃方法,不能從戰略的高度、從全局的角度,對企業的設立、投融資及經營管理作長遠的稅收籌劃。中小企業中能夠達到這個層次的非常少,絕大多數企業仍停留在低層次的個案籌劃,即針對企業某一個具體問題提出的籌劃方案。因此,如何提高稅收籌劃人員的素質和籌劃層次、擴展籌劃范圍同樣是中小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中存在的問題之一。

(三)稅收籌劃工作存在著各種風險

稅務籌劃活動越來越受到中小企業的重視,但中小企業往往忽視了稅收籌劃過程中的風險,使之收效甚微甚至失敗。從稅收籌劃風險成因來看,稅收籌劃主要包括以下風險:

首先,稅收政策變化導致的風險。總體來看,稅收政策風險可分為政策選擇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政策選擇風險是指稅務籌劃人員首先必須了解和把握好尺度。企業自認為籌劃決策合理、合法,但實際上由于政策的差異或認識的偏差可能會受到限制或打擊。稅收政策變化的風險是指稅收籌劃是事前籌劃,每一項稅收籌劃從項目的選擇到獲得成功都需要一個過程,在此期間,若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可能使得原合理方案變成不合理方案;且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為了適應不同發展時期的需要,稅收政策將會不斷地被改變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調控的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這也會導致企業長期稅務籌劃風險的產生。

其次,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導致的風險。從本質上說,稅收籌劃與避稅的區別在于它的合法性,現實中這種合法性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在確認過程中稅收政策執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因為無論哪種稅,稅法都在納稅范圍上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稅務機關就有權根據自身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且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及其他因素影響,其結果就可能為企業稅收籌劃帶來風險。

最后,投資目的不明確導致的風險。稅收籌劃活動是為了稅后利潤最大化,而實現納稅人的企業價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終目標。因此稅收籌劃要服務于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為實現企業戰略管理目標服務。納稅人往往因稅收因素放棄最優的一種方案而改為次優的其他方案,擾亂了企業正常的經營理財秩序,將導致企業內在經營機制的紊亂,最終將招致企業更大的潛在風險損失的發生。

二、中小企業有效稅收籌劃的目標及意義

(一)中小企業有效稅收籌劃的目標

傳統的稅收籌劃宗旨是少納稅款與降低稅負,有效稅務籌劃的目標應當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所謂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指通過企業財務上的合理經營,采用最優的財務政策,充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與報酬的關系,在保證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上,應滿足各方利益關系,不斷增加企業財富,使企業總價值達到最大。

有效稅務籌劃作為企業的一種理財活動,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貫穿于企業財務管理的全過程,必然應以企業財務目標為導向,服從、服務于企業的財務目標。因而,有效稅務籌劃應該始終圍繞著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最終目標來進行。這也是稅務籌劃最根本、最本質的目標。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如果不著眼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這一整體目標,僅以稅負輕重作為選擇納稅方案的惟一標準,有可能導致企業價值的減少。這就要求在稅務籌劃中要從企業全局出發,從企業整體價值戰略高度出發,綜合運用現代企業管理的新理念,將稅務籌劃納入企業價值創造的戰略層次上。

(二)中小企業有效稅收籌劃的意義

稅收籌劃具有事前籌劃性,即在經營活動開展前,對經營活動進行全面安排。企業經營決策無非是決定企業經營的“六個W”:即what(做什么)、why(為什么做)、when(什么時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誰來做)、how(怎么來做)。企業的決策者在決定這六大元素時需要與一定的稅收政策結合起來考慮,根據政府制定的有關稅法及其它相關法規進行投資方案、經營方案、納稅方案的精心比較,擇優選擇,達到合法“節稅”,實現價值最大化的目的。通過綜合籌劃方案的擇優可促使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組織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另外,稅收籌劃主要是謀劃資金運動流程,實現資金、成本、利潤的最優效果,這些是以財務會計核算為前提的。為了進行稅收籌劃,就需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財會管理,加強會計核算,詳細制訂財務計劃和籌資投資計劃。因此,企業財會人員必然要加強對稅收法律和財會知識的學習和鉆研,深刻地理解稅收法律和財會知識,提高其自身素質,從而使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三、增強中小企業稅收籌劃有效性的對策

(一)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觀

首先,積極樹立稅收籌劃意識。稅收籌劃是企業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保護屬于中小企業應有的合法權益。中小企業應當首先樹立依法納稅、合法節稅的籌劃意識。

其次,加大稅收籌劃宣傳力度。通過電視、電臺、報紙、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宣傳企業稅收籌劃,重點介紹稅收籌劃的概念、特點、原則,介紹稅收籌劃與逃避繳納稅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區別,介紹稅收籌劃可能帶來的收益及存在的風險。稅務征管人員也要在執法活動中讓納稅人了解其享有的稅收籌劃的權利。稅務中介機構要通過對企業稅收籌劃的成功案例的介紹,對比籌劃與不籌劃的區別,從而增強企業管理人員的稅收籌劃意識,提高企業財會人員的稅收籌劃水平。

最后,盡快確定稅收籌劃和避稅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國已經確定了逃避繳納稅款的法律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逃避繳納稅款的概念作了明確規定,《征管法》和《刑法》分別對逃避繳納稅款的違法犯罪活動作了處罰規定。然而稅收籌劃和避稅的法律概念一直沒有確定。其實,稅收籌劃應包括避稅,避稅本身沒有違反稅法,納稅人在法律范圍內有權對自己的事務進行安排以獲取更多利益。避稅現象的出現暴露出稅法的不完善,反過來也推動了稅法的進一步修訂。正是由于我國沒有明確稅收籌劃和避稅的法律概念,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企業稅收籌劃的發展,有必要盡快確定稅收籌劃和避稅的法定概念。

(二)提高稅收籌劃人員素質

第一,提高中小企業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加強對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會計、財務方面的知識培訓,使之熟悉會計法和會計準則,在企業內部能夠建立完善規范的財務制度。同時加強對財務管理人員的稅法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思想教育,使之熟悉現行稅法,在法律允許范圍進行稅收籌劃設計。

第二,促進稅收籌劃分工專業化。企業在采購、銷售和經營等不同階段都需要熟悉流程的籌劃人員,只有在熟悉流程的前提下,才能設計出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因此,企業應加強稅收籌劃人員配備,以促進籌劃分工更加細化。

第三,培養大批合格的稅收籌劃后備人才。經濟類高校是培養稅收籌劃人才的重要基地。目前,許多財務專業的大學生不懂稅法,影響了以后工作的開展。有必要在大學經濟類專業開設稅收籌劃課程,培養知識全面的財務管理后備人才。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顯著擴展稅收籌劃的運作空間。

(三)加強風險意識防范

首先,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和調整,提高稅務籌劃風險意識。稅法常常隨經濟情況變化或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斷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數較其他法律規范更頻繁。通過學習可以準確把握稅收政策,才能預測出不同納稅方案的風險,并進行比較,優化選擇。成功的稅務籌劃應充分考慮企業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目前,我國稅制建設還不是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和區域性,這就要求納稅人在準確把握現行稅收政策的同時,時刻關注財稅政策的變化,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防范。

其次,營造良好的稅企關系。稅法制定不同類型的且具有相當大彈性空間的稅收政策、而且由于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不同,稅務執法機關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企業應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聯系和溝通,爭取在稅法的理解上與稅務機關取得一致,特別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處理得到稅務機關和征稅人的認可。在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上,進行稅務籌劃。

最后,借助專家,提高稅收籌劃的成功率。稅收籌劃是一項系統工程,要求籌劃人員不僅要精通稅法和會計,而且還要通曉投資、金融等專業知識,專業性較強,因此對于那些自身不能勝任的項目,應該聘請稅收籌劃專家來進行,以提高稅收籌劃的規范性和合理性,從而進一步減少稅收籌劃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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