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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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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案例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案例范文1

關鍵詞:電子商務;彤彤屋;稅收征管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9-0315-02

1 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絡小店里,“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絡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2 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

2.1 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實現地標準來判斷是否屬于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都提出了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世界上各國和經濟組織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除“彤彤屋”等設在我國境內的相關網店,其業務活動范圍在國內的部分尚可以劃分為國內常設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稅務管轄權,而設在國外的無定義,且我國相關稅法并無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2.2 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現行各國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果嚴格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種,除了按照小規模納稅人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外,個人取得相應收入后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少交易網站的服務條款里也都注明了繳稅提醒,比如eBay、易趣網“用戶應按照國家的稅收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淘寶網“用戶因進行交易、獲取有償服務或接觸淘寶網服務器而發生的所有應納稅賦,以及一切硬件、軟件、服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義,并無實質性的操作意義,基本上沒有主動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2.3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稅務處理混亂。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稽查難度加大。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3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3.1 稅收中性原則

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其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彤彤屋”個案可能形成一個新的稅法解釋,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一旦嚴格執行稅法,預計“彤彤屋”經營者最終收益不多,經營者也無經營積極性。

3.2 財政收入原則

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3 盡量利用既有稅收法規原則

從實質上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將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延伸至網絡經濟。“彤彤屋”稅案適用了我國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

4 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4.1 界定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的概念

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傳統商務是在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應該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對它取得的各項營業收入征流轉稅,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對于各種網店,也可以參考稅收征管法律條款,超過一定規模的網店督促建賬監制,實行查賬征收,對于沒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 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

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專門法規,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基礎上,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修訂我國稅法,在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法等條例中補充增加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4.3 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商務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交易自動實時跟蹤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4.4 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務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儲備。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

5 結語

事實上,這種網店式的“網絡逃稅天堂”狀況并非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務部了《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指出,交易雙方都應保存網上交易記錄,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北京市也通過了類似法規“要求互聯網從業人員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注冊登記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了納稅義務,隨之而來的納稅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網店納稅的管理難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眾多的網絡賣家。“彤彤屋”案讓所有賣家對網絡交易納稅有了更直觀清醒的認識,“彤彤屋”代表著一個開端,也有人認為其恰是那個吃了槍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個新興市場的規范總滯后于其發展但終究不可或缺一樣,日益增大的網絡交易量、逐漸明晰的法律監管規定,都將推動網店繳稅時代的來臨,大門的打開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參考文獻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案例范文2

1.加劇了國際貿易中的“馬太效應”

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有賴于信息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發達國家憑借資金和技術優勢以及完備的信息基礎設施,在電子商務競爭中占據了先機。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進程落后于發達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貿易的門檻,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處于不對等的地位。此外全球電子商務統一的框架、協議或標準已由發達國家制定,他們在新的國際貿易競爭中搶占了制高點,很容易利用電子商務構筑新的貿易壁壘,加劇了國際貿易中的“馬太效應”。

2.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存在安全隱患

(1)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貿易手段和活動,目前還沒有成熟完善的法律和規范,導致在電子商務的活動中缺乏完善的法律保護,這讓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存在很多的法律空子。電子商務還存在很多安全隱患,包括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的資金、流通、物流等相關問題。

(2)電子商務是一種虛擬的商務活動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買賣雙方的信譽程度。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有關電子付款、電子版權管理系統等相關標準的缺失,使電子商務在交易中還存在著被欺騙和被網絡盜取等問題。

3.造成國際貿易中稅款流失

與傳統貿易方式相比,電子商務打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為企業國際避稅提供了便利。由于貿易雙方的經營地點、國籍、收入來源地和課稅對象不易確定,增大了稅務機關獲取稅收證據的難度,也難以確定國際稅收管轄權,易造成國際間的稅收沖突,國際避稅、騙取出口退稅的現象時有發生。稅收征管手段的改進明顯滯后于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大量流失。稅款的流失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盡管世界各國已經意識到該問題的嚴重性,但真正解決貿易電子化產生的稅款流失問題卻非常困難。它不僅有賴于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實現海關、外匯管理和銀行等部門無縫銜接,還要加強國際間稅收立法、征管和稽查等方面的合作,難度可想而知。

4.對策

(1)完善立法,健全監管機制。不斷完善電子商務、交易規則、電子交易、電子合同的訂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立法。積極參與國際性的電子商務交流,接軌國際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同時加強對國內外相關違法案例的研究,在發展中完善,在實踐中健全相關的法律和標準。重拳打擊國內外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國內良好的電子貿易秩序。

(2)加強計算機及網絡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近年來我國的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迅速,但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投入明顯不足,網絡帶寬和速度仍存在相當大的差距。而電子商務是網絡技術高速發展的產物,因而完備的網絡基礎設施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上網費用高、網速慢以及計算機軟件的開發滯后等問題制約電子商務的發展。因而加強我國計算機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對電子商務條件下的國際貿易發展尤為重要。

(3)加強相關人才培養。電子商務是一種集商務管理與技術于一體的新型模式,因而需要培養掌握現代信息技術和熟知現代商務理論與實務的復合型人才。國家應該加強電子商務教育資源的投入和政策扶持。高校應該與企業聯合,培養企業急需的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懂運營管理的復合型人才。同時,企業應該加強對現有員工業務技能和計算機技能的培訓,以便適應電子商務時代的國際貿易發展。

二、結束語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案例范文3

1.1提高了國際貿易交易各環節的效率電子商務是一種以電子數據交換和互聯網交易為主的全新貿易運作方式。它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物流整合為一體,突破了空間距離,縮短了信息交流的時間,有效解除了交易的時空限制,使生產和交易更為便捷,同時降低了物流、信息及資金的運行成本,是對傳統貿易方式的一次徹底的變革。傳統國際貿易中的經銷、和寄售業務大大減少,中間商成本大幅降低,直接貿易成為重要貿易方式。電子商務的多種優勢為中小企業拓展海外市場創造了機會。同時,使用電子商務可以更有效地服務客戶,增加了新的貿易機會,使國際貿易收益有所增加。電子商務推動了生產者、消費者和監管者的變革。國際貿易的“無紙化”發展,使生產者、消費者直接通過網絡平臺交易,效率大幅提高。同時,促使政府改變對國際貿易的監管方式。在進出口通關、出口退稅、外匯核銷、申領發放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和進出口海關統計等方面實現了電子化,大大提高了監管效率。政府監管部門“貿自通”平臺的開通,將稅務、外匯、海關、商檢和銀行等部門與外貿公司聯系起來,實現了對國際貿易的動態監管。

1.2促進了國際貿易經營主體變化隨著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廣泛應用,大量電子虛擬企業不斷涌現。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可以將單個外貿公司聯合形成合作體———電子虛擬公司,它們分工細化、優勢互補、利益資源共享,可以完成單個外貿公司無法實現的綜合功能。這種虛擬經營的方式揭開了新形勢下公司運營方式變革的序幕。這些公司通過計算機互聯網來尋找資源和合作對象,使得這些公司能更加適應多變的競爭環境以及個性化的消費需求。電子商務簡化了國際貿易的流程,降低了從事國際貿易的門檻,為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提供了機會,使國際貿易經營主體的范圍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主體,改變了傳統國際貿易體制下,受進出口經營權限制,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跨國公司成為國際貿易的經營主體,中小企業只能位居其后的狀況,眾多中小型民營外貿公司都可以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直接參與國際貿易,促使國際貿易的經營主體日益多元化發展。傳統國際貿易體制下貿易中介機構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電子商務的發展將使中介型外貿公司大量減少。電子商務環境下,生產者和消費者可以直接通過網絡接觸,對中介型外貿公司的主體地位造成了沖擊,而新型中間商“電子商務平臺”不斷涌現,為國際電子商務的普及創造了條件。

1.3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在電子商務的推動下,國際分工全球化、虛擬化程度不斷提高,信息成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國際分工的基礎從物質資源轉向信息資源,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優化配置,實現了帕累托改進。世界市場成為建立在信息技術基礎上的虛擬全球電子市場。國際分工和世界市場的新變化引起了國際貿易格局的變化。國際貨物貿易中占據主導地位的商品由工業制成品轉向信息產品;服務貿易不斷發展,尤其是包括技術與管理咨詢服務、教育服務、醫療服務和法律服務等在內的國際信息服務貿易迅猛發展;國際技術貿易向知識密集型和信息密集型方向發展,信息技術貿易獲得了長足發展,成為各國引進技術和產業結構升級的重要途徑。總之,電子商務使國際貿易呈現出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三分天下、齊頭并進的格局。

2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不利影響及對策

2.1加劇了國際貿易中的“馬太效應”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有賴于信息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發達國家憑借資金和技術優勢以及完備的信息基礎設施,在電子商務競爭中占據了先機。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進程落后于發達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貿易的門檻,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處于不對等的地位。此外全球電子商務統一的框架、協議或標準已由發達國家制定,他們在新的國際貿易競爭中搶占了制高點,很容易利用電子商務構筑新的貿易壁壘,加劇了國際貿易中的“馬太效應”。

2.2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存在安全隱患

(1)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貿易手段和活動,目前還沒有成熟完善的法律和規范,導致在電子商務的活動中缺乏完善的法律保護,這讓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存在很多的法律空子。電子商務還存在很多安全隱患,包括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的資金、流通、物流等相關問題。

(2)電子商務是一種虛擬的商務活動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買賣雙方的信譽程度。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有關電子付款、電子版權管理系統等相關標準的缺失,使電子商務在交易中還存在著被欺騙和被網絡盜取等問題。

2.3造成國際貿易中稅款流失與傳統貿易方式相比,電子商務打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為企業國際避稅提供了便利。由于貿易雙方的經營地點、國籍、收入來源地和課稅對象不易確定,增大了稅務機關獲取稅收證據的難度,也難以確定國際稅收管轄權,易造成國際間的稅收沖突,國際避稅、騙取出口退稅的現象時有發生。稅收征管手段的改進明顯滯后于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大量流失。稅款的流失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盡管世界各國已經意識到該問題的嚴重性,但真正解決貿易電子化產生的稅款流失問題卻非常困難。它不僅有賴于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實現海關、外匯管理和銀行等部門無縫銜接,還要加強國際間稅收立法、征管和稽查等方面的合作,難度可想而知。

2.4對策

(1)完善立法,健全監管機制。不斷完善電子商務、交易規則、電子交易、電子合同的訂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立法。積極參與國際性的電子商務交流,接軌國際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同時加強對國內外相關違法案例的研究,在發展中完善,在實踐中健全相關的法律和標準。重拳打擊國內外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國內良好的電子貿易秩序。

(2)加強計算機及網絡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近年來我國的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迅速,但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投入明顯不足,網絡帶寬和速度仍存在相當大的差距。而電子商務是網絡技術高速發展的產物,因而完備的網絡基礎設施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上網費用高、網速慢以及計算機軟件的開發滯后等問題制約電子商務的發展。因而加強我國計算機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對電子商務條件下的國際貿易發展尤為重要。

(3)加強相關人才培養。電子商務是一種集商務管理與技術于一體的新型模式,因而需要培養掌握現代信息技術和熟知現代商務理論與實務的復合型人才。國家應該加強電子商務教育資源的投入和政策扶持。高校應該與企業聯合,培養企業急需的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懂運營管理的復合型人才。同時,企業應該加強對現有員工業務技能和計算機技能的培訓,以便適應電子商務時代的國際貿易發展。

3結束語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案例范文4

3.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電子合同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因此,對于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3.1.1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在傳統貿易中,要約(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與該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復雜的問題。首先,撤回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在網絡中要約的傳遞和接受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目前還沒有一種傳遞方式,能讓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發盤到達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傳統貿易中,要約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銷的。但在網絡交易的環境中,要約人沒有撤銷通知的標準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來撤銷,不能使撤銷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接受住處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網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義及其成立條件,與傳統貿易是一樣的,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接受被要約人接收電腦接收時,構成要約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原則。傳統貿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而在網上貿易中,由于電子計算機發出的接受在瞬間就送達對方,在過程中沒有停留時間,接受一經送達要約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銷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問題

電子合同相對于傳統的合同,其形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首先,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其次,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電子合同的條款,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齊全、措辭嚴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避免可能發生的商業糾紛,就需要國家貿易法律進一步明確規定。

3.1.4電子合同證據的保全問題

電子合同的一個主要特點就在于銷毀、更改或補充非常方便,一旦電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壞,很難復原,即使發現留有拷貝,也很難判定拷貝的內容是否也被 篡改過,以此類推,原件的內容也就無從知曉。紙質書面文件則不然,如果當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實性很容易被論證。即便紙質文件的原件丟失,法院對書面復印件真實性的確認要比對電子文件的真實性確認容易得多。因此,盡管現代科學技術對電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術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國家仍然懷疑由于這些技術的不當使用或出現失靈,可能會使電子合同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為證據更加難上加難。因此,電子證據的確定就需要由嚴格的法律審查制度來規定。

3.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傳統合同中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簽名者已確認文件所載之內容。各國法律主要是把簽名作為一種認證的手段。而書面形式是簽名的物質基礎,換言之,簽名的實現是以書面文件的存在為前提的。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和通訊均在網上進行,參與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無法當面進行身份識別,不可能通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網上交易,這就產生了在計算機上以何種方式簽名才能為法律所認同的問題。按照信息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絡上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來確定交易方的身份。這種電子簽名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它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對每一方來講,具體采取什么符號或代碼,將根據現有的技術、相關經驗、可應用標準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來做出決定。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的特征。因此,電子簽名的產生和廣泛運用給電子商務立法帶來了兩個新的課題,即電子簽名是怎樣認定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的問題。

數據電訊的商業化應用,除了需要電子簽名作為認證手段之外,在因特網等開放性網絡環境下,認證中心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電子簽名側重于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而電子認證解決的是密鑰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問題,因為密鑰并不是萬無一失的,它存在著丟失、被盜、被破譯等風險,這就產生了公開密鑰的辨別與認證的有效性問題。即需要由一個權威的機構對公開密鑰進行管理,以減少密鑰丟失、被盜、被冒用而造成的損失。電子身份認證機構通過對公鑰密碼體制、數字簽名、數字信封等密碼功能的運用建立起了一套嚴密的認證系統,從而在技術上對電子商務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誰來管理認證機構,由誰來充當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具體有那些權利,承擔何種責任,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過立法得到確認和保障,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行為規則以及涉及交互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國際貿易應用,必須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3.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特權憑證是海運提單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傳統的紙張型海運提單可通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電子提單與傳統的紙面提單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它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傳送出來的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通過計算機,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 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在流轉上,電子提單快捷便利,順應著國際貿易的時代要求,成了傳統提單的當然替代物。但是電子提單不可能背書簽名來進行轉讓。如何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一個技術問題,也帶來了法律解釋的問題。票據法中票據的轉讓和承兌以及信用證轉讓也存在著相似問題。

3.4電子支付問題

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也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任何一筆成功的商務都要歸結到資金的支付與結算上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最終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準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3.5稅收問題

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是一個國家經濟的最基本的體現。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是在沒有固定場所的國際信息網絡環境下進行,造成國家難以控制和收取電商務的稅金。

3.5.1.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界定遇到了困難

許多客戶通過互聯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該國擁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其人也無法確定。這樣,就不能依照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進行征稅。

3.5.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在一國對非居民行使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上,目前國際上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1996年11月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一文,聲稱要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這樣,發達國家憑借其技術優勢,在發展中國家屬地會強占其原屬本國的稅源,使發展中國家蒙受稅收損失。

3.5.3.國際投資所得避稅問題將更加嚴重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完善,導致網上國際投資業務的蓬勃發展,設在某些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可以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假定某國際投資集團獲得一筆來自全球的證券投資所得,為躲避所得稅,就可以將其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匯入此類銀行。

因此,在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時,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的稅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稅收機制。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案例范文5

關鍵詞:外商直接投資;獨資化;影響

中圖分類號:F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9-0133-02

1跨國公司在華直接投資獨資化的現狀

1.1 獨資化概念的界定

一般說來,外商獨資化主要是指外商通過增資擴股達到對合資企業控股或完全收購合資企業使之成為跨國公司的子公司的過程。在本文中,獨資化主要包括跨國公司新建的獨資公司或完全收購從而獲得子公司,另外也包括通過增資擴股來取得企業的控制權,從而能最終實現獨資,使之成為子公司。

1.2 跨國公司在華直接投資獨資化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市場機制不斷完善,進入我國的外資的模式已悄然發生變化,逐漸從開始的合資為主轉變為現在的以獨資為主,外商獨資化趨勢很明顯(見下表中的數據)。一個明顯的事實是,獨資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外資已在很多行業占據了主要份額,甚至成為該行業的壟斷者。

2 跨國公司在華投資獨資化的消極影響分析

2.1 造成了我國市場壟斷加劇,一部分威脅到國家經濟安全

外商獨資企業數量在我國日益增多,在一些行業,跨國公司競爭實力強大,使得相當的內資企業無法立足,外資企業逐漸謀求做該行業的老大。我國內資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越發緊張。更讓人擔憂的是,部分行業中外資企業的主體地位已經威脅到了國家經濟安全。

在此以物流業為例:我國于2009年將物流產業定為十大產業之一。物流業被認為是服務貿易的有機構成,表現在連接國內市場、實現資源全球化配置,具有獨有的主渠道功能。讓人擔憂的是,目前在我國物流業的三個領域中,外商直接投資占據了難以在短期內打破的壟斷地位。這三個領域分別是,國際快遞,航運物流,進入中國的國外制造企業、餐飲企業帶來的物流業務。在國際快遞領域表現出非常明顯的壟斷現象。我們熟知的國際四大快遞巨頭FedEx、UPS、 DHL、TNT已經把中國國際快遞市場80%的份額控制。可以想象,如果中國的物流業被外資企業壟斷,將不利于我國維護供應鏈安全,不利于我國的經濟安全。

2.2 對國內品牌的侵蝕

在華跨國公司非常重視品牌策略。其中,品牌阻擊是在華跨國公司常用的策略,主要表現在華跨國公司在合資或者購并過程實行對國內企業品牌的“冷凍”或 “侵蝕”。最初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時偏好合資進入中國市場,但是一旦在取得合資企業的控制權后,逐漸“冷凍”起中方品牌來或者干脆將中方品牌用于生產的低中檔產品,讓自有品牌用于高端產品,然后充分利用中方的銷售網絡,輕而易舉將其品牌產品打入中國市場,這樣中方競爭對手被逐步擠出,原有市場被外方品牌占領。眾多國內知名品牌以此被侵蝕,甚至消失。如在碳酸飲料市場,廣州“亞洲”上海“正廣和”、北京“北冰洋”、沈陽“A王壽”、重慶“天府可樂”、青島“嶸山”、天津“津美樂”等名牌,在“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與這些品牌合資購并中,先后把7家公司的品牌上從市場上消除,把自己的品牌的市場占有率達到90%以上。

2.3 操縱內部貿易和轉移價格

在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中,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彼此之間進行內部貿易時所采用的一種價格,這便是跨國公司的“轉移價格”,又稱為內部調撥價格或者轉讓價格,由跨國公司內部特定管理部門根據公司總體經營戰略和整體利潤最大化原則來確定這種價格,標準是“市場內部化”。“高進低出”即高價進口原材料、設備、零配件的價格而壓低其制成品的價格即是其通常的做法,如此可以造成表面上設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利潤減少甚至虧損,從而相應減少納稅,后果便是我國稅收的大量流失。當跨國公司進入中國時以獨資形式時,對在華子公司近乎完全的控制權由母公司取得,這樣有利于母公司對內部貿易和轉移價格的控制,由于中國政府不可避免存在信息不對稱,跨國公司可以借助轉移定價機制實現規避課稅。

2.4 弱化跨國公司的技術外溢作用

一般認為,中外合資企業中的技術外溢作用大于比外商獨資企業,畢竟在合資企業中,外商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更有機會被中方的員工接觸和學習到。但是在獨資企業中,這種學習途徑則不順暢,技術外溢效應在獨資企業中被隔斷,先進技術不易被獲得,而跨國公司也可以藉此進一步增強了在中國的壟斷力量。在人才流動方面,獨資企業往往會利用其優越的工作條件從國內企業和科研院所比較容易引進中國的高技術人才,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我國企業新技術免費向跨國公司擴散的“逆向技術擴散”問題。

2.5 導致我國人才的流失

與中國內資企業相比,在華跨國公司的優勢是很明顯的,規范的管理制度、良好的激勵機制以及完善的培訓體系、優厚的福利待遇,成為其重要砝碼。這些很容易造成國內優秀人才流向跨國公司,使得國內的研究積累可能被帶入外國公司,顯然這十分不利于我國技術創新。可以說,市場競爭中對人力資源的爭奪應該說是最激烈也是最致命的,跨國公司可以通過優厚的福利待遇、靈活的用人機制吸引了大量的國內人才,而這些人才往往是是中國最優秀的群體。

3 應對在華跨國公司獨資化應采取的對策

3.1 政府層面的對策

3.1.1 強化反壟斷法實施,完善法制環境

隨著外商獨資化的步伐加快,同時跨國公司在中國的壟斷地位也在不斷加強。創造國內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變得尤為重要了,對此政府部門應加強反壟斷法的實施,規范競爭環境。

首先,要保證《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于2008年8 月1日起施行。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法》被視為保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最有力武器。在我國,此法可以規范競爭環境,比較有效地保護中國消費者和內資企業的利益。不過當前,我國的《反壟斷法》細節部分還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所以當務之急是要建立完整的反壟斷規則,包括在具體實踐中的反壟斷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指南等,這樣從根本上緩解一些執法困境。同時,有必要培養反壟斷觀念,加快執行能力建設的步伐。其次,構建具有現實可操作的反壟斷監測體系,也是政府目前的必要選擇。

3.1.2 加強稅收監管

為了反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則要進一步規范轉讓定價稅制,建設國際市場價格信息系統。要設置專門機構執行轉讓定價稅制,并且將具體的執行規劃和制度制定好。同步進行稅務調查與賬務調整,對合資企業的中方利益要切實保護。中國注冊會計師對涉外企業的賬務審計制度要嚴格實行,這樣可以在審計階段調整部分轉移定價。建立健全完善、系統的國際市場價格資料的匯集體系則也是稅務部門的重要任務,為調整和確認轉讓定價提供依據。

當前電子商務迅猛發展,防范電子商務國際避稅的措施也應該盡早實施。首先稅收征管體系要符合電子商務的要求,要加強稅務機關的自身網絡建設,網上監控與稽查盡早實現。其次,要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敦促納稅人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后必須到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第三,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也要從支付體系入手,杜絕稅源流失。

3.2 企業對策

3.2.1 加大自主研發,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為了在跨國公司的挑戰中,在市場上能占有一席之地,國內企業必須加強培育企業核心競爭力,主要體現培育企業的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可以說企業打造屬于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則要進行技術創新,強化企業研發競爭力,這是一個與時俱進的過程,要不斷探索。以海爾集團為例,海爾之所以讓世人矚目因為其不僅在國內市場上占據很大的市場份額,而且擁有走出去創世界名牌的遠見和拼搏,究其原因,海爾一直在建立完善超前性、整體性和國際性的技術創新體系。每天1.75個新產品,每天2.8個專利會在海爾產生,海爾因此也是中國家電企業在專利方面和新產品開發方面的領頭羊。

3.2.2 增強品牌保護意識

如前所述,中方在參與建立合資企業過程中,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現在大家都認識到品牌是企業發展的基礎,也是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中方在合資合作中要充分認識到品牌資產的價值,重視品牌資產積累,保護好自由品牌,尤其對那些多年培育并享有一定聲譽的品牌,要防止外方擠占我國國內的知名品牌。一方面,我們要認識到在影響力方面外方的影響力一般遠大于中方原有的品牌;另一方面,如果外方擠占了中方的知名品牌,導致市場份額低,那么會減少中方在企業中所占的資源優勢,從而降低在企業的經營中的發言權,一旦外方獨資經營,中方就失去了再和外方競爭的優勢。對此,跨國公司的品牌意識和品牌策略就是我們學習的對象,學習他們對品牌的培育和保護。

在合資中品牌的資產價值要正確認識和評估;對國內品牌應分行業采取不同的策略;在跨國公司并購中應合理估價國有企業的品牌,有責任杜絕國有無形資產的流失。

3.2.3 組建企業戰略聯盟,整合產業鏈

當前跨國公司不再滿足于單個項目的投資,其目的是帶動整個產業鏈投資,達到群體競爭的目的。跨國公司在華組建獨資企業,也是跨國公司以中國為基點的新一輪國際戰略調整和業務重組的體現。應對國外跨國公司的競爭,即使在市場上存在競爭關系,中國的大企業間也應該重視相互間的分工、合作,例如建立技術研發戰略聯盟,降低技術開發的風險與成本;通過實行協作、聯盟、收購和兼并等方式,組建內資企業戰略聯盟;整合產業鏈中的企業,對產業鏈延長,這樣可以擴大產業聚集效應。家樂福被香港兩家華資超市聯手擠走就是經典案例。建立國內企業聯盟,加強國內企業之間的分工與合作是提高國內企業整體競爭力,應對國外跨國公司競爭的重要途徑。

3.2.4 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

人才激勵一直是所有企業面對的重要問題,跨國公司在這方面做法更為先進和規范。我國的優秀人才正被跨國公司加速吸收。當然我們可以看到國內一些著名企業的激勵機制也很不錯。一些國內人員在跨國公司學習和積累經驗后,也選擇自己創業或回到內資企業工作。不過這更好的說明了內資企業必須建立更加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的緊迫性了。人才激勵機制的建立要注意三點:首先要擴大人才范圍考慮,高層人才要激勵,也要注重普通員工的激勵;第二,人才潛能的培養優于單獨的學習技術、技能等簡單知識。要制定具體的方法方式,使員工有獎可兌,激發其潛能。

參考文獻

[1]吳靜芳.外商對華直接投資獨資化傾向研究[D].上海師范大學,2008,(4).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案例范文6

關鍵詞:微商;行業規范;宏觀環境;PEST分析;市場監管

中圖分類號:F713.5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2

一、研究目的及背景

從2013年的微商初興起到2015年的大規模爆發,微商勢頭迅猛,似乎要與傳統零售和電商三足鼎立的態勢。思埠、俏十歲等微商成功案例使得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涌向微商,隨著微商的不斷發展,各種對其的質疑也隨之而來:媒體不斷爆出微商賣出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產品屬于“三無產品”;微商頻繁刷屏引反感。而自2016年3月1日起微信提現開始進入收費時代,這也給微商帶來了不小的麻煩。

2015年5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意見中對推動電子商務發展做出了詳細的說明及要求,而微商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新形式,并且有與傳統零售和電子商務三足鼎立的態勢,必然要受到各方關注,特別是其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還缺乏一定的規范性,因此,對微商的發展研究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二、微商發展現狀

(一)市場不斷擴大,眾多知名品牌加入,競爭加劇

2015年眾多包括韓后、健康元(太太口服液)、蘇寧等傳統企業開始大規模進入微商營銷模式,通過自建微店體系或者入住移動社交平臺來實現全民分銷,將員工或者消費者轉化為品牌產品的分銷者。根據《中國微商行業報告(2015年第一季度)》顯示,截止2015年一季度,中國微商行業從業人員人數已達到1007萬人,市場規模達960億元。而隨著微商市場的不斷擴大,更多品牌的進入,這一數字也將繼續增加。

(二)專業微商平臺增加,平臺多樣化,加速競爭

2014年10月,京東旗下C2C平臺拍拍網推出基于移動客戶端的App拍拍微店(拍拍小店),面向拍拍網所有企業和個人,用戶可通過QQ、微信登錄,并通過微信支付,購物流程與淘寶類似,同時可利用店鋪位置,支持周邊O2O場景;2015年微盟萌店上線,同年融資1.5億,開始大規模發掘用戶,打出“下載并邀請合伙人可領十元紅包”的廣告,引入基于合伙人機制發分傭獎勵機制,開店0門檻、0手續費、0廣告費,從其宣傳和產品設計結構表現出重塑微商平臺野心......

不同于傳統微商在朋友圈里的瘋狂刷屏式營銷,專業化的移動平臺為微商提供更加專業的營銷服務,避免過度刷屏帶來的反感,為微商提供一件服務,有效的解決了微商的貨物積壓問題,同時在貨源、信用體系以及消費者保障方面提供更加全面的解決方案,與品牌商、個人商家形成高粘性,在短時間內積累用戶規模①。

三、微商自身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準入門檻過低,品牌混雜,質量良莠不齊

由于準入門檻過低,在眾多品牌涌入微商的同時,一些三無產品也混入其中,加入微商的行列。這些偽劣產品利用進入低門檻、微商渠道不透明,以及微商市場監管的缺失,生產、銷售品質差、價格低的產品②,這些產品流入微商市場,給消費者帶來不好的體驗,同時污染整個微商市場,透支消費者對微商市場的信任,成為阻礙微商發展的巨大阻力。

(二)營銷方式粗糙,暴力刷屏

微商最傳統的營銷方式就是在朋友圈里瘋狂刷屏發廣告,正是由于這種營銷手法,使得現在的朋友圈里充斥著商業氣息,朋友圈不再是朋友之間分享的地方,而成為了部分人的生意場,大家也從一開始的新奇變為現在的厭惡。

過度的刷屏,長久以往勢必會引起人們的反感,不少身邊的朋友都表示要屏蔽作微商的朋友,造成這樣的結果想必是微商不想看到的,原本是微商特有的宣傳方式,既低成本又能迅速在朋友中提升認知度,卻不想引起眾多人的反感。

(三)渠道過長,體系混亂,陷入傳銷化

除了極個別單打獨斗的個體經營者外,絕大多數的微商采用的是分銷制③。這樣層層下去,即使一件產品都沒有賣給消費者,單是商體驗的產品,就可以使產品操盤手狠賺一筆。而這種分銷模式其實就已經很接近傳銷的界限了,這也是為什么微商總是有著與“傳銷”有關的爭議。

這種分銷制,不僅趨于傳銷化,從總到最末端的,在實際運作中往往上級會要求下級囤貨,而不同于傳統實體市場需要長渠道用來覆蓋廣闊的銷售地區,微商銷售中地域特點不明顯,過長的渠道帶來的是上游的壓貨和無止盡的發展下級④。

(四)商品同質化嚴重,內部競爭激烈

同質產品過多,勢必會造成市場競爭的惡化,而壓貨也幾乎成為微商經營者的常態。眾多上市的面膜,基于市場競爭的激烈,勢必會壓縮產品生產成本,提高利潤空間,這樣生產出的面膜沒有質量保證。同時,部分微商生產者為了打開市場,在初期獲得明顯效果和受到市場青睞,在面膜的化學添加劑上動手腳,使用者的效果有很大差異,爾后副作用爆發的風險也大大增加⑤。

(五)宣傳造假,熟人經濟,透支朋友圈信用

由于微商平臺的特殊性,人們無法通過留言獲知產品效果,而基本只能從賣家的有關購買者與其聊天記錄以及購買記錄來獲取信息。但這種方式卻不太具備可參考性。高額的成交額,火爆的銷售記錄等很有可能是通過網絡上的“造假神器”生成的,安裝后,從交易對話到支付記錄,從產品效果展示到檢驗報告,所有信息都能造假。這種造假行為,就是在透支朋友對其的信任,同時也在破壞微商行業的秩序,這樣的經營行為不可能持久。

四、外界制約因素

(一)政治環境(Politics)

1.稅收征管缺失

根據2013年7月30日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自同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暫免征收營業稅,這對于月交易額少的中小型微商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中小型的微商經營者,相當于一個個個體經營商,需要對他們的收入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⑥,而很明顯絕大部分微商并沒有這種意識,而隨著小部分微商的經營范圍不斷擴大,月交易額已經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卻沒有意識到應該納稅,不自覺的產生了偷稅漏稅行為,也進一步的反映了微商經營者對于納稅意識的淡薄,以及稅收征管部門的監管制度存在一些問題。

2.法律地位不明

從事商事交易應符合一定的商事交易登記規范,這既是商事交易中對外公信力的體現,也是行政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的依據⑦。但對于微商,卻沒有明確的法律可循。微商按照一開始的形態,可以定義為商事個人,但隨著微商的發展,一些微商開始向團隊化傾斜,這部分團隊化的微商,可以以微型企業注冊登記,但對于商事個人,暫時還沒有微商個人登記制。

(二)經濟環境(Economy)

1.市場準入機制過低

由于準入門檻過低,又沒有配套的審查機制,各種產品魚龍混雜,好的不好的都一擁而上,而消費者沒有足夠的辨別能力,就很有可能在消費的過程中遭受損失。又由于微商法律主體不明確,因此消費者即使權益受到侵害,在維權的路上也十分艱難。

而隨著微商產品屢屢被曝出質量問題,有關微商的準入機制被提升日程刻不容緩。

2.市場需求飽和

市場供給應與市場需求相對應。現在我國實體經濟不景氣,市場需求處于下降階段,但不斷涌入的微商經營者,使得微商市場供給不斷擴大,產品同質化嚴重。就拿面膜來說,在高峰期,共有近上千家面膜品牌面世,到今年,已有近80%的面膜品牌消失。

過度的市場供給,使得微商行業競爭過于激烈,而眾多品牌巨頭的加入,似乎要有重新洗牌的架勢。微商市場的不理性,以及市場需求的下降,成為微商行業目前面臨的制約因素之一。

(三)社會環境(Society)

1.受眾太窄

微商是基于社交朋友圈發展起來的,微商一開始走的就是“殺熟”路線。由于平臺的特殊性,微商的直接客戶群都是朋友圈的朋友們,利用彼此的信賴關系銷售產品。但單純的依靠社交網絡進行銷售是無法持久的,社交朋友圈太小,與傳統電商龐大的顧客群比起來,還差得很遠,而且在朋友圈兜售產品也是在消耗自己的人際關系。

2.負面新聞過多

由于進入門檻過低,各種三無產品涌入,用戶體驗差,而微商各種刷屏宣傳引人反感,加上媒體的集中報道,人們對于微商的態度愈發不耐,人們對于微商的印象從一開始的新奇、小心嘗試購買到后來的反感、懷疑、不相信,對于微商來說,是亟需解決的問題。大多數人都認為微商的黃金時代已經過去,微商面臨著如何自我調整去改變外界對于微商的看法的問題。

(四)技術環境(Technology)

1.網絡支付安全隱患

商由于平臺的特殊性,支付基本通過最直接的通過網上轉賬進行,對消費者來說,權益無法保障。

微商主要是缺乏像淘寶一樣第三方介入的支付體系。第三方的支付體系,就相當于給買賣雙方一個緩沖的空間,對于消費者而言,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體系保證自己不會錢貨兩空,同理對于賣家而言也是這樣,同時支付環境也會相對安全。

2.平臺受限

盡管現如今眾多微商開店平臺App上線,但微信依然是微商營業者們的主戰場。但騰訊今年初宣布,自2016年3月1日起微信提現開始進入收費時代,對于微商經營者來說,算是不小的麻煩。微商月營業額少說也有上千,多了數十萬也是可能的,那么提現收費就意味著微商的經營成本增加,而其他新興的微店平臺眾多,店鋪過于分散,不能集中在一個平臺,而且平臺接近淘寶的模式,微商特有的“熟人”生意也面臨著改變。

五、可行性建議

(一)營銷專業化,拒絕暴利刷屏

現在是自媒體的時代。利用公眾號或其他自媒體賬號推送消息,宣傳產品,相比于在朋友圈叫賣,優點有兩點,第一,受眾增加,潛在客戶群不再只是朋友圈中的好友,任何關注了公眾號和自媒體的人都是潛在客戶;第二,營銷趨于理性化,拒絕過去暴利刷屏,系統規范的推送產品信息,理性宣傳,重塑微商形象,提升路人好感度。

(二)建立CRM體系,實行信用評價制度

微商作為移動電商,與傳統電商不同的是,微商沒有客戶管理系統,也沒有購物評價體系,這對于消費者來說,在購買產品的時候,缺乏客觀的意見參考,在交易過程中客戶權益可能受到侵害。

利用第三方社交平臺來幫助微商建立CRM系統,引入信用評價制度,將客戶納入購物評價體系,為微商行業營造客觀公眾的經營環境,幫助消費者構建可靠的購物環境,利用信用評價制度,維護正常的商業環境。

(三)明確微商法律地位,建立健全法律規制,加強監管

微商法律地位不明確,會造成政府責任監管模糊、消費者維權難等后果,想要規范微商市場,首先就是要明確微商的經營主體資格,使得微商有法可循。其次就是要明確微商的監管主體,由什么部門對微商行業直接監管,明確責任主體后,制定相關法律,使得對微商的監管有法可依。

對于微商行業的監管,除了加大監察力度,大力打擊三無產品外,可以聯合微商平臺,實行微商實名信息認證,將微商交易誠信納入個人征信系統⑧,構成微商信用評價體系;在市場準入上,適當的提高門檻,對進入市場的微商進行資格審查,有效防止三無產品進入市場,擾亂市場秩序。

注釋:

①微盟.中國微商行業報告(2015年第一季度),微盟研究院,2015。

②艾瑞咨詢.微商行業分析報告,艾瑞研究,2015。

③汪志曉.淺談移動互聯時代的微商創業[J].電子制作,2015(04)。

④汪志曉.淺談移動互聯時代的微商創業[J].電子制作,2015(04)。

⑤姜玉龍,譚亦芳,曾妮,朱偉良.瘋狂面膜背后的微商江湖[J].南方日報,2015,05。

⑥王思琦.論微商的稅務監管[J].商場現代化,2015(14)。

⑦邱濱澤.淺析微商法律問題及制度規制[J].商場現代化,2015(14)。

⑧龔靜.微商法律規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2015(24)。

參考文獻:

[1]汪志曉.淺談移動互聯時代的微商創業[J].電子制作,2015(4).

[2]姜玉龍,譚亦芳,曾妮,朱偉良.瘋狂面膜背后的微商江湖[N].南方日報,2015-05-14.

[3]許夢軍,黃思慧,萬奇緣.基于SWOT分析法分析我國微商的發展[J].現代商貿工業,2015(14).

[4]王思琦.論微商的稅務監管[J].商場現代化,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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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樂鵬,李春麗,王穎.微商發展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科技廣場,2015(6).

[7]龔靜.微商法律規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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