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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概念范文1
一、物理概念反映了物理現象多種規定性的統一
在想象思維階段,物理概念統一性和差異性,共性和個性是相互割裂的。它只反映了思維對象的同一性、共性而排除其差異性、個性,但是物理概念在對客觀對象概括的過程中,在反映對象的同一性、共性時,并不排除對象的豐富多彩的特殊性、個性,因而這就需要由抽象思維上升到辯證思維,用辯證思維,用辯證的觀點來看待物理概念的共性和個性。
二、在實際教學中實現物理概念共性和個性辯證統一的必要性
實現物理概念共性和個性的辯證統一有利于全面透徹的理解物理概念,豐富概念的內涵,進而有利于物理知識的正遷移。對于一個物理概念來說,它的內涵才是它所涉及的對象具有的共同的、最本質的東西,對于所有對象來說它都是適用的;而物理概念的個性只是對于它所涉及的某個或某些對象才適用。在物理概念教學中,由于不能將物理概念的共性和個性有機地統一起來,往往會使學生將個性當成共性,從而造成物理知識的錯誤遷移。如在講授凸透鏡的概念時,在初中階段,教師還會告訴學生,“由于凸透鏡對光線有會聚作用,所以凸透鏡又叫會聚透鏡,而凹透鏡又叫發散透鏡”。但是凸透鏡對光線起會聚作用,凹透鏡對光線起發散作用只是它們在某一條件下(制成透鏡材料的折射率大于周圍介質的折射率)發生的光學現象,而在透鏡的折射率小于周圍介質的折射率時,現象正好相反。如果在教學中教師只是將透鏡的這一特性教給學生,卻不告訴學生這只是透鏡在一定條件下發生的情況,既不為學生的后續學習做一鋪墊,那么學生就會將在一定條件下發生的這一特殊性作為其共性應用到任何情況下,進而在其后續的學習中就會產生思維定勢,造成物理知識的錯誤遷移,以及對結論與實驗現象之間的矛盾的困惑或者在進行光學實驗研究時,出現選擇錯誤的光學元件等問題。
公共行政概念范文2
關鍵詞:行政處分概念,具體行政行為概念,法律特征
一、問題和方法
長期以來,行政處分(verwaltungsakt)概念一直是德國行政法上的中心課題,[1]從純粹學理的角度,行政處分因其“設權性”而被視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為;更具重要意義的是,它是一個為適應行政訴訟實踐的需要而設置的“功能創設性”概念,即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以行政處分的存在為前提。基于行政法控制行政權、保護人權的基本精神,德國學理界和司法實務界長期致力于對行政處分概念作擴張性的解釋,以起到擴大人民訴權、加強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控制之目的。晚近德國、中國臺灣等國(地區)的行政訴訟制度趨向于廣泛地打開訴訟之門,在受案范圍上確立了“一切非憲法性質之公法爭議”的標準。相應地,行政處分在救濟法上的功能也將悄然改變,即從提請救濟的前提要件功能轉換為決定訴訟種類等功能。[2]
中國行政法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概念最終確立于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該法亦將具體行政行為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因此,它與德國行政法上傳統的行政處分概念的地位十分相似,也是中國行政法上的“功能性”的概念。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解釋》)雖未直接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3],但通過對不具有強制性的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內部獎懲、任免行為的排除,對具體行政行為概念作了擴大解釋,從而使其涵蓋的范圍“不僅包括法律行為,而且包括事實行為;不僅包括單方行為,而且包括雙方行為;不僅包括侵益性行為,而且包括賦權性行為;不僅包括剛性行為,而且包括柔性行為”。[4]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努力旨在擴大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雖然尚未達致“廣泛地打開訴訟之門”的效果(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均未納入受案范圍),但在客觀上反映了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以德國法為師的一貫立場。
由于理論研究的薄弱和司法審判經驗的缺乏,中國的行政法學和司法實務界對具體行政行為概念的認識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例如,學界一般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是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因而屬于行政法律行為,所謂法律效果,是指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5].依此推論,則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應當是不產生法律效果、不導致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但學界同時又把諸如“行政主體或執法人員違法使用武力”[6]等對相對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視為行政事實行為,其間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標準顯然是模糊不清的,從而導致具體行政行為涵蓋范圍的不確定;再如,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劃分標準這一直接決定具體行政行為功能范圍的問題至今未能形成共識,仍然困擾著中國大陸的學者和法官;[7]等等。這些問題使得具體行政行為概念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困境,以至于有人主張廢棄這一概念,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筆者認為,就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現狀而言,保留一個作為進入訴訟程序“管道”的“功能性”概念仍然是必要的,受案范圍的擴大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盲目地擴大受案范圍將導致制度與社會政治環境相脫節,進而削弱行政訴訟制度的“實效性”(effectiveness)。“比較法有時能使我們超越比利牛斯山”[8],德國學界和實務界為擴大受案范圍對行政處分概念所作的一些列擴張性解釋對于我們完善具體行政行為概念或許是大有裨益的。在法律方法的意義上,對某一法律概念的界定關鍵在于以法規范為基本語境、把握概念的結構性要素或基本法律特征,對之進行法解釋學層面上的操作,[9]而不是著重于其定義,只有這樣,才能準確地理解其內涵及外延。深諳法律學方法(Juristic Methode)的德國學者正是在這一路徑上對行政處分概念進行了精致的錘煉。這一方法尤其值得中國學者效仿,一些中國學者傾向于將法律學操作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導入哲學等非規范研究的方法,人為地將問題復雜化,[10]從而使其研究結果缺乏可操作性。本文試圖在一個法規范的語境中,以比較分析為基本思路,對行政處分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各項法律特征進行法解釋學意義上的探討,以期借助大陸法系的優勢理論完善中國行政法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概念。這一分析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完善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思考過程。
二、行政處分概念與具體行政行為概念法律特征的比較分析
中國行政法上具體行政行為概念創設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德國法中行政處分概念的借鑒。[11]因此,兩個概念的法律特征基本相同,大陸法系的通說認為,行政處分概念具有“行政機關所發”、“公法(行政法)案件”、“單方行為”、“外部行為”、“產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和“個別案件”等法律特征。[12]除了“單方行為”這點以外,[13]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征與行政處分大致雷同。對于這些法律特征的解釋,決定著其功能范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大小以及在救濟程序中的可操作性程度。以下擬就兩個概念的各項法律特征作一比較性的探討。
公共行政概念范文3
關鍵詞:公共行政;公共性
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內涵述評。
公共性是公共行政的核心概念和根本性質,是行政實踐的最基本范疇,決定著政府的目標和行政的行為取向。然而,受工具理性和管理主義的“毒害”,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已幾乎喪失殆盡,嚴重偏離了其原有的價值理性,亟需實現公共行政本質的回歸。故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成為近年來理論界研究和關注的熱點,學者們對其進行了不懈地探索,但理解視角有所差異,眾所紛紜。
在馬克思恩格斯經典著作中,公共性與階級性關系是目的性與手段性的辯證統一,總體發展趨勢是公共性的不斷擴大與階級性的不斷縮小,追求人類從政治解放到社會解放,實現公共權力與社會的分離與復歸[1]。
根據字源的意義,學者H. Rainey以三個不同的因素來分析“公共性”,并說明公共組織的特征,分別是環境因素(公共組織缺乏市場的競爭,并受立法、 司法等規范),組織與環境的互動(公共組織之生產常涉及外部性、懲罰性、獨占性等)以及組織角色、結構與過程(公共組織需以公共利益為目標,并需對民眾公平、響應等)[2]。
從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在多大的空間范圍上存在,即其作用范圍的角度來研究公共性,最典型的是漢娜?阿倫特和尤根?哈貝馬斯。阿倫特認為,古希臘的城邦實質上是一個公民政治倫理組織的概念,其公共性主要是指城邦之中公民政治生活方式中所包含的一種價值屬性。哈貝馬斯認為,公共性的問題并不是歷來就有的,而是與近代社會一道成長起來的,在公共性問題的早期存在中,只能到咖啡館、信息欄、俱樂部小報中去發現公共性的雛形……而且公共性作用的領域和范圍僅限在公共領域,它解決的是社會公共問題,滿足的是社會公共需要。
從公共行政是否存在公共性及在多大的時間范圍上存在的角度,張康之認為,“所謂奴隸社會的公共行政、封建社會的公共行政”是站不住腳的,最多可以稱為“統治行政”,而不是公共行政,“如果說古代的政府有什么公共性的表現的話,那么也只存在于馬克思所說的第三個部門中,而對于整個行政體系來說,卻不具有什么公共性的問題,即使是存在于這第三個部門中的公共性,也是從屬于階級統治的目的的,所以,它只是以手段的形式存在而不能看作為這種行政的性質”。同時,他也認為,“公共性是一個歷史地生成的概念,它是隨著公共領域的出現而出現的”,是一個自然的過程,而不是像有些學者所說的,公共性是后來的研究者強加給公共行政而出現的。
學者張雅勤對公共性的概念從兩個方面來描述,從歷史描述來看,公共行政“公共性”經歷了管理行政時期的“形式公共性”向服務行政時期的“實質公共性”的演變;從規范建構來講,公共行政“公共性”實質上是公共行政對公共利益的追求,可以將其在形而上層面定義為一種基于公共利益至上原則的價值標準,在形而下層面可以看作是行政主體對公民現實利益與權利的極力維護。
也有學者從公共行政的過程角度闡釋公共性的內涵,認為公共性應該包括: 一是作為一種價值理念,要貫穿于制度設計的各個層面;二是作為一種行為指針,要體現在民主決策、依法行政的各個階段;三是作為一種績效工具,行政的效能評估要以公共性的實現程度為準繩。
雖然上述公共性內涵的探討基于不同的角度,中西方學者對公共性的解讀也存在差異,但其中不乏一些共識點。可概括為:在倫理價值層面上,公共性必須追求公平,體現公正與正義;在公共權力運作過程中,公共性要體現人民和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更要體現民主,避免國家和政府對公共領域的侵蝕和損害;在利益取向上,公共性必須追求和實現公共利益,它是公共活動的起點和終點;在理念表達上,公共性是一種理性、道德和精神。
綜上,學者們的研究大大豐富了公共行政公共性的內涵,其中不乏一些真知灼見,但難免有些泛泛而談。一方面,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最終體現在追求公平及正義等價值體系、回應公眾訴求、實現公共利益上,其根本立足點在于造福公眾所形成的共同體,即在于為公眾謀求公共利益,而這里的公共利益不僅包括經濟利益、政治參與、文化需求,還包括公平、正義等公眾合理合法的集體訴求。所以,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歸根結底在“人”,要“以人為本”。這里的“人”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公眾,因為公共性的根本是實現公眾所要求的公共利益;二是指行政人員,因為公共性的實現要靠他們,此外他們也是公眾的一部分。因此,考慮到公共性的根本特征并預設行政人員為公共經濟人,本文將公共行政的公共性界定為:憑借作為公共經濟人的行政人員的公共行政活動而實現公共利益的一種價值取向。
參考文獻:
公共行政概念范文4
行政法為何應介入社會公共行政領域呢?這個問題可以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這是社會公共行政對行政法的需求決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共同點在于兩者都履行公共職能,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但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別之一在于它們在公務涉及的范圍上有所差異。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務作為管理對象,而社會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領域、一定行業的公共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即社會公共行政主體不考慮全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只顧及本領域、本行業的公共利益。這時候就需要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部門對社會公共行政主體進行監督管理,而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會組織進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權力。而社會組織的公共權力來源如果不依靠有關行政法律、法規授予,僅僅依靠社會組織自身的組織性權力(如行政組織成員對行政組織公共權力的認可),其權威性不能確立,其合法性也成問題。
在社會公共行政過程中,社會公共行政主體的公共管理行為有可能會侵犯相對人的重大權益。雖然社會公共行政的強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處理行為。在此種情況下,對相對人的救濟是必須考慮到的。這仍然會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濟問題。當然,這里不是主張法律救濟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濟方式,但法律救濟是最徹底、最有效的救濟方式。當相對人的重大權益受到損害時,我們沒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濟這扇大門。
第二,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行政法自身發展的需要。
社會公共行政這一新領域給行政法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將會改變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現代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與行政法誕生初期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英美法系最早給行政法下定義的是英國法學家奧斯丁,他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使之限度與方式:君主或者直接行使其,或其所屬之高級行政官吏之行使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發展中,逐漸形成從控制行政權力與行政程序兩個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義,如著名行政法學家K·C·戴維斯教授就認為,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對行政活動的司法審查在內,2也包括行政機關所制定的程序法規在內。然而,這只是狹義的行政法定義,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學家提出了代表新趨勢的廣義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勞斯教授認為,在二十世紀初期當公共行政發展的時候,學術界發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幾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關的事項。3
在大陸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幾經變遷,也朝著廣義的方向發展。如在法國,多數學者認為,行政法是有關調整公共行政組織與權限、協調市民與行政權的法。通過行政法學者們的學術探討,法國的行政法概念從權力行為轉變為公共服務,行政的功能從權力行為亦變為一種服務的社會作用。4
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行政法概念的發展,都適應了現實社會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會發展中,社會組織將行使越來越廣泛的公共權力,如果作為調整公共行政法律規范總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無視社會公共行政的存在,將會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調整功能,也不利于社會組織依法有序地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發揮作用。
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徑。任何法律要獲得良好的貫徹實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國法律一級的規范性文件,還是各級政府制訂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都存在一個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問題。而社會公共行政就此問題提供了一個新途徑。一般而言,社會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眾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務,公眾比較關心這類公共事務的管理,也較熱衷于參予到其中去。這就使社會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動更容易得到公眾的認同。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就可以將社會公共行政中公眾反映的問題反饋到行政法的制訂上去,使行政法盡可能地滿足公眾的需要、現實的需要。此外,我們還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將社會公共行政主體制訂的一些暫時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確定下來,賦予其法律效力。這些都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舉措。
另外,將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原因還在于,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分已經越來越不明顯,很難絕對地確定兩者之間的界線。“雖然傳統的行政法只調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經不是單純的和絕對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歷史的發展、行政目標的要求、憲法和立法機關的決定,或者是出于工資和預算等行政技術和物質、人事方面的考慮,更有利于行政任務的完成。”5
我國已有學者認為,現代行政法應當將社會組織的公共行政納入調整范圍的必要性在于:1.社會組織行使公共權力的范圍越來越廣泛,也越來越頻繁。2.這種社會的公共行政與政府機關的行政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而僅僅是管理主體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會組織的公共管理行為必然會影響到公民權益,就必須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規范和調整才能確保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權益不受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侵犯。6
可見,社會公共行政應納入現代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新時代對行政法的要求,是社會的客觀需要。
二
在探討社會公共行政范圍時,本文非著重于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將社會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這一前提下討論何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與私法上行為的區分。一般認為,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即為公共行政,但公共職能又怎樣界定呢?這個問題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與私法的界分問題。因為我們區分公共行政就是為了讓其適用與私法不同的公法規范。
凱恩教授認為:“一種職能是否公共職能的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它不可能總是以同樣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張區分公法和私法要以這樣一個問題為出發點,即我們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間劃出界線。劃定界線的理由影響劃定界線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標準。
“簡而言之,我們可以說,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標準,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規則與原則適用的適當空間這一規范性問題。所有這些標準非常復雜;在訴訟場合將它們適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進行艱難的、有時是頗有爭議的價值判斷。”7凱恩教授給出了說明理由的一個路徑,即結合具體情境闡明為什么要界分公法與私法,而后從界分的理由出發來確定界線之所在。在理論和實踐的可能前景范圍內,我們也許還會得到別的路徑,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個別化處理是不變的適當方式。8
從美國的相關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公共職能界定的變化。私人公園的經營以前并不被認為具有公共職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營公園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訴諸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公園雖由私人經營,但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職能,應當適用憲法關于平等權的規定。法院進一步指出,公園如同消防隊、警察局等傳統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應屬于公共領域。9可見,公共職能是不斷地隨著形勢的變化而變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與公共職能的界定以及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一樣,其范圍不是絕對確定的,而是與私法行為處于一種互動狀態中。我們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適用不同的標準對其進行界定。
中國目前的社會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層自治行政、公共事業行政、志愿組織行政、社會中介行政四大類。10那么,是否所有的這些社會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調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職能都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只有當這一項職能對于相對人在憲法和法律上的個體權利具有重要的影響,并且需要國家的公權力進行一定調整以保證該職能的實施的時候才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范圍。11像一些社會組織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務,缺乏行政權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沒有必要將其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在確定行政法應調整哪些社會公共行政時,下面因素是應該被考慮到的:
第一,公眾的重大權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當社會公共行政涉及到公眾的重大權益時,我們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規范其行使并提供有關的救濟方式。社會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自主管理,會形成自我約束機制或規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個人的重大權益時,法律保留的原則是應堅持的。公法領域與私法領域不同,在私法領域中契約自由原則占主導地位。而在公法領域,契約自由原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個公共社區不得基于全體公眾同意而不經法律許可私自設立一個可以基于一定事實實施人身強制的機構。
第二,社會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職能重要程度,即看該項公共職能在社會系統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該項公共職能關系到可能嚴重影響公眾的領域,行政法應對其進行調整。公眾需求強烈的公共職能,如不以行政法進行調整,單純以社會組織自身愿望進行,就有可能出現公共職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況。如一個城市的公共汽車營運,在交由社會組織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該領域,倘若社會組織私自決定停止公共汽車營運,勢必給這個城市的市民交通帶來重大影響。因而行政法不應完全退出該領域,應由有關行政機關監督社會組織的公共職能履行。
第三,社會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強制性程度。如果社會公共行政對相對人的強制性較強,理應將其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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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概念范文5
自我國設置公共管理碩士學位(MPA)教育以來,有關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私人管理幾個基本概念及其相互關系的爭論一直不斷。直至今天依然是基本概念混亂不清,基礎理論膚淺薄弱,學術論著自相矛盾的現象相當普遍。本文試圖規范澄清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私人管理幾個基本概念的含義,理順三者的相互關系,以促進我國的公共管理碩士學位(MPA)教育和研究健康深入發展。
1.何謂公共管理?有人認為,公共管理(學)就是行政管理(學)。例如,夏書章教授就是這樣看的。他指出,行政管理學是從西方引進的,英文為administration,意為行政、管理,因此,有人把它譯為行政學,有人把它譯為行政管理學。因為行政天生具有公共性特質,因此,英文administration前通常有public加以限制、形容和修飾,所以,有人也把它譯為公共行政學,有人譯為公共管理學。[1]我理解夏老的意思,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僅僅是個譯名不同的問題,并無實質性的內容差別。如果我的理解是夏老的本意。那么,有幾個問題是值得商榷的。其一,假定行政、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過去在外國表達的可能是同一個對象的含義,但是也不是對國外在這一個領域全部研究現狀和歷史的全面概括,至少它沒有能夠概括進去國外新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全球治理等理論。其二,既然我們把外國在這個方面的理論引進國內,那就遇到一個與中國歷史和現實相結合的問題,而夏老的看法沒有完成這項工作。其三,當前中國教育部在專業設置上把公共管理設為一級學科,把行政管理置于公共管理之下設為二級學科,表達了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有差別的意向,此時再把行政管理等同于公共管理,值得商榷。當然,夏老強調公共管理就是行政管理不僅在譯文上有他的道理,而且在實踐中更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為行政管理即政府管理確實在公共管理中處于核心地位,扮演著主導者的角色;舍棄政府的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只是一句空話。
2.有人認為,公共管理不是行政管理,而是新公共管理。陳振明教授說“:說到底,公共管理與公共行政還是有相當大的區別的,而且它代表了公共部門管理研究的新趨勢。因此,我寧愿將公共管理視為一種傳統的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之后的新途徑、新范式,我稱之為‘第三種途徑’,而將前兩者分別稱之為‘第一種途徑’和‘第二種途徑’。”[2]陳教授講的“第三種途徑”的“公共管理”,就是上世紀80年代在英、美一度很興盛的“新公共管理”,它是一種在“重塑政府形象”名義下以市場經濟學和公共選擇理論為基礎的以市場為導向的引入私人管理企業方法的公共事務管理市場化的公共管理模式。陳教授關注當今世界公共管理學科發展的前沿趨勢,令人欽佩。但是,他的觀點也值得商榷。其一,他把公共管理等同于新公共管理模式,忽視了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也屬于公共管理范疇,顯然在概念上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其二,他只看到新公共管理引進私人管理方法的優點,沒有看到這種模式存在的缺點。據我觀察,當年在美國很興盛的新公共管理如今并不是很時髦的東西,相反,強調政府權威才是當今在美國起主導作用的公共管理模式。其三,有意思的是陳教授一方面寫文章贊揚宣傳西方新公共管理式的公共管理,另一方面由他主編的《公共管理學》卻講的是政府管理的內容,這種論著上面的互相矛盾表現了作者自己研究中的困惑。
3.陳慶云教授是最早參與公共管理譯名爭論的學者之一。他認為,公共管理(publicmanagement)與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不僅英文譯名不同,含義也不同,公共管理與公共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他說“:所謂公共管理是指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調控活動。“”從本質上看,我們對公共管理的定義與公共政策的界定是基本一致的。由于公共政策是為公共事務管理活動所制定的行為準則,因此,公共政策就是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調控活動中的行為規范。”[4]陳慶云教授強調公共政策在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是完全正確的,因為當今世界各國的公共管理最主要的工具就是公共政策這只“看得見的手”。但是,他的觀點也值得商榷:其一,就譯名而論,publicmanagement僅僅是西方新公共管理的譯名,不能全面反映和概括西方公共管理的歷史和現實。administration在英文里既有行政含義,也有管理的含義,因此,publicadmin-istration既可譯為公共行政,也可譯為公共管理,怎么能說publicadministration就只能譯為公共行政而不能譯為公共管理呢?
4.上述情況表明,當前我國學者對公共管理概念的理解是相當混亂不清的,對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私人管理的關系的說明也是自相矛盾的和很難自圓其說的。這就是當代中國公共管理學界的現狀。它既說明了學界對公共管理的研究尚處于起步和不成熟階段,也說明學界正在積極熱情地探討公共管理這門學問的科學真理。
公共行政概念范文6
1.存在的問題。一是以政府為中心的公共管理理念、體制和運作方式。目前,我國的公共管理是以國家為核心來運作的,即政府是公共管理的實施者,公民是公共管理的接受者,這種由政府主導而公民被動服從的公共管理局面并沒有太大的變化。二是我國社會資本存量多元并存、分布不均的總體狀況。社會轉型時期,我國社會資本分布表現出明顯的不均衡特征,制約了公民社會現代公民參與意識的普遍發展,對我國公共管理中的溝通與互動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三是參與型公共行政文化的缺失。我國是屬于服從型的公共行政文化,而參與型公共行政文化十分貧乏。參與型公共行政文化缺失的一個顯著結果就是公民主體意識薄弱,反過來它又造就公民行政文化貧瘩的土壤。
2.問題原因。一是社會環境變動快速,政府機關經常無法配合環境的需求,使社會大眾對政府產生不滿的響應;二是政府機關不了解民眾對服務的期望,相關群體間缺乏有效的溝通;三是民眾期望太高不易達成,或受錯誤資訊影響其判斷;四是公務人員對服務質量的認知及認同程度有所不同;五是服務質量的評估尚不具有客觀評量的效標加以衡量。
二、公共管理中溝通與互動的要求與原則
1.要求。有形性:提供公共服務的設施定期保養與整備、供應適當與充足等。即實體設備定期維修與整備的數據須建文件,適時更新換代。可靠性:公共行政人員作業應兼具效能與效率、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服務等。即公共行政人員要有事先預防的觀念,執行服務時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對。反應性:公共行政人員能立即回答民眾的問題、提供快速服務、積極協助民眾解決問題等。即要有系統導向的觀念,公共行政人員需清楚整個團隊的運作,才能立即回答民眾問題,不要有一問三不知的情形。勝任性:公共行政人員的專業知識與技能、改善質量的能力等。即公共行政人員要有質量管理的專業知識,并不斷持續改進。禮貌性:公共行政人員的清潔和整齊儀表、禮貌應對、親切回答等。即公共行政人員均能以民為尊,對民眾體貼、友善。信用性:公共行政人員的人格特質是值得信賴的、積極與民眾互動等。即公共行政人員對民眾做好質量承諾,以追求更好的服務質量。安全性: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嚴防保密資料外流等。即所有公共行政人員均肩負民眾資料保密的責任。接近性:容易電話聯絡、較短等候時間、便利的服務作業時間等。即民眾容易且方便聯系到相關的公共行政人員。如落實民眾抱怨申訴處理渠道。溝通性:公共行政人員隨時與民眾溝通、傾聽民眾意見等。即公共行政人員秉持民眾導向的理念,了解民眾意見以持續改進。了解性:探知民眾需求與期望、提供個別服務等。即公共行政人員運用品質管理的方法探知民眾滿意程度,以提供良好的服務。
2.實施原則。公共管理中,實施良好的溝通與互動,必須遵守下列五項原則:以客為尊:以民眾滿意為核心,民眾又分內部民眾和外部民眾兩部分,其中內部民眾指參與政府機關各項設計、生產以及服務的相關部門或人員;外部民眾指政府機關服務的普通大眾。全員參與:全面質量管理強調組織中的所有部門、所有人員均肩負著服務管理的責任,也享受產生高質量服務所帶來的福利,這種伙伴關系(partnership)的建立,是實施全面服務管理的重要策略。事實管理:組織隨時搜集、處理與解讀有效信息,以持續改善質量、滿足民眾需求。該信息包括內部工作表現和外部民眾需求。可持續改進: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為政府機關內部的持續性質量改進,如設計、制造、服務過程及人員、制度的不斷自我改進,第二部分為不斷了解外部民眾的需求情形,推出新的服務形式。服務質量承諾:全面服務管理的推動,首重政府機關管理人員的認同、全力推動,營造追求質量氣氛,使所有人員齊心一致,共同為提升服務質量努力。
三、我國公共管理中溝通與互動工作促進措施
為了提升行政服務質量及民眾滿意度,導入全面服務管理理念來消除不同互動所造成的落差,先提出以下幾種做法。
1.追求精益求精的服務質量。一是政府機關必須有前瞻思維及動態導向的概念,要能掌握先機,以符應外界環境需求不斷創新、求新求變。公共行政人員需秉持以民為尊的理念,適時且定期調查民眾滿意程度,并能搜集、掌握有效信息,以尋求改善。二是建立良好的溝通模式,不只擴大參與,更能由上而下全員參與,借助內外部的有效溝通,更能了解民眾的期望。建立PDCA“循環圈”等團體服務質量提升的方式,加強公共行政人員、對質量管理的重視,通過團隊合作及討論,不但可找出服務管理主要障礙并加以解決,也可以借此來減少認知上的差距。三是行政服務質量的提升需要上層人員的認同、全力推動,且所有成員需齊心一致,共同為追求提升行政服務質量而努力。建立客觀、公正評估者及被評估者所接受的衡量標準,在制定效標時,相關人員需全員參與。行政服務質量改善是一個永無止境的循環過程。服務管理的作法是強調可持續改進的歷程,不斷精益求精,以求達到最好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