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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范文1
個體戶簽訂勞動合同范文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約定簽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甲方與用工單位所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派遣期限先于本條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的,則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派遣期屆滿之日本合同終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________條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________小時工作制。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_。每周周________為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________班________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________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________條款:
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________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___________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________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車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d.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情況,具體標準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
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一、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七)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乙雙方自愿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名:
(公章)
簽名日期: 簽章日期:
個體戶簽訂勞動合同范文二
甲 方: 乙 方:
雇主(以下簡稱甲方) 受雇職工(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 天。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工作。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
第四條 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不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應依法支付加玫加點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 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 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 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 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 元。
第十條 甲方應給予乙方 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內患病的醫療費用甲方負擔 %。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的勞動紀是: 。 第十二條 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 條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 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
3、 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終止本合同:
1、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甲方出現本合同第十四條、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以及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甲方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定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員(簽章)
個體戶簽訂勞動合同范文三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須至少工作滿一年。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如有請假情況可提前 天通知甲方。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乙方協商并同意。
(三)乙方工作時間一天最少工作9個小時,要把當天手中的事做完。如公司有事而未能上班的扣基本工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二)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_3000元___工資為基數計算,其余實行多勞多得計45元/件。
(三)需扣乙方第一個月工資中的1000元作為工作押金,期滿后退還乙方。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方為乙方繳納工作意外保險費,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此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二)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簽訂勞動合同范文2
簽訂勞動合同學問很多,最主要的要注意下面幾件事。
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勞動合同有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要簽書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范,不愿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試用期內也要簽合同。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忽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簽 “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范文3
【關鍵詞】大學生勞動合同 陷阱防范
【中圖分類號】G【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2)05C-0167-03
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常常遭遇一些勞動合同陷阱,致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在就業過程中如何簽訂勞動合同,防止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成為大學畢業生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
一、協議陷阱
(一)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有口頭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勞動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許多用人單位出于對用人成本等因素的考慮,在聘用大學生時并不與大學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僅作出一些口頭承諾,而大學生為了就業,往往也不在意單位是否與其簽訂書面合同。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方協議的內容沒有在合同中用文字加以明確,一旦用人單位不兌現承諾,或者發生違法解雇、工傷等勞動爭議,大學生往往由于拿不出有利證據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要預防這一陷阱,大學生應嚴格遵循先簽訂勞動合同再工作的原則,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明確要求。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而又與大學生作出了各種口頭承諾,那么大學生應當努力保存用人單位作出這些口頭承諾的證據。例如,用人單位的書面宣傳材料如果作出了某些實質性的承諾,就應當保存好這些宣傳資料,如果可能的話,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招聘人員作出一些書面的說明,將勞動合同的主要條件記錄下來。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采取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因此大學生在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則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不過由于沒有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大學生在遇到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大學生要支持自己的主張必須要提供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充分證據。這就需要大學生注意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工資領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有關憑證、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工作過程中產生的一些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系的憑據等。只要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用人單位就會因為其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霸王條款”陷阱?!鞍酝鯒l款”是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對勞動者的權利作出限制或者剝奪的條款?,F實當中訂立勞動合同時通常是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有對候合同文本中會出現一些不平等的條款。例如,有些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勞動者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一切后果自負”,特別是一些高風險企業容易在勞動合同中設置類似的條款。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制定限制或禁止女大學生結婚、生育的條款,一旦她們結婚、生育,用人單位就會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員工工資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還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辭職必須要經過單位同意,或者規定單位有權根據情況變更大學生的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大學生必須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等內容。上述種種條款有些排除了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些違反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有些雖不違法但違背了大學生的真實意愿。
面對此類陷阱,大學生應增強自己的識別能力,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看清合同的內容,注意看合同中有沒有違背自己意愿的不平等協議存在。如果發現合同文本中存在類似的“霸王條款”,應據理力爭,要求用人單位對這樣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刪除。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更改,而某些條款又過于苛刻,大學生應明確拒絕簽訂該合同,去尋找新的用人單位。但如果某些條款明顯違反法律的,大學生也可以簽約,因為即使簽訂了類似的條款,它也不會對大學生產生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內容無效,因此這些條款均屬于無效條款。如果給大學生造成損害的,還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差額部分;還可以要求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三)合同必備條款約定不明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有些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對這些必備條款約定得并不齊全,有些事項約定得也模糊不清,例如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的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工資報酬等約定得并不明確,在具體履行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會作出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解釋。
針對這類陷阱,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認真閱讀勞動合同中的每一項條款,注意檢查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明確具體,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如果發現內容不齊全、不明確的,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補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大學生遇到這樣的情形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如果造成損失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二、試用期陷阱
簽訂勞動合同范文4
問:我剛找了一份工作,通過復試公司就讓簽了一份三個月的合同,還交了三百元服裝費,上面寫了如果自己主動辭職的話要賠償公司1200元。但是公司安排的工作卻與崗位不符,而且也沒有把合同原件發給我們。我想知道這份合同有效嗎?現在還有簽三個月合同的說法嗎?如果公司安排的工作跟合同上寫的不一樣,我可以辭職嗎,還需不需要什么賠償?
答: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由此可知,勞動合同的期限定為三個月,并不違法。2、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收取服裝費屬用人單位違法收取費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了可以約定在勞動者違反培訓期協議及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外,不得約定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5、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安排勞動者工作,屬于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
加付賠償金需要通過什么司法途徑才能獲得?
問: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賠償金”,是否只有通過勞動行政處理途徑才可以獲得,而通過勞動爭議處理途徑就不能夠獲得?
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因此,在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并且也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的判例裁判,加付賠償金只有通過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手段,勞動者才可以獲得賠償。2010年9月13日頒布、201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此規定的實施,對于勞動者維權,應當是一個利好。
企業正常工作員工被傷害該如何維權?
簽訂勞動合同范文5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簽訂勞動合同范文6
論文關鍵詞 高校畢業生 勞動合同 法律問題 違約金 辭職權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我國90年代對高校畢業生分配制度進行了改革,將原來國家統一分配改為“自主擇業,政府促進就業”方式,自此高校畢業生實際就逐步進入了普通的勞動力市場,而維系普通勞動力市場中勞資雙方關系的當屬勞動合同。因此,高校畢業生就業時簽訂勞動合同就成為了常態,但由于我國人事制度改革不徹底,加上勞動力市場的不完善,導致很多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出現諸多問題,若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會影響用人單位,畢業生還有高校的利益。因此,認真檢視和分析出現的問題,并提出防范措施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常出現的法律問題
高校畢業生在我國勞動力市場中是一個較特殊的群體,一來由于我國人事制度改革的不徹底,造成了現在高校畢業生進入勞動力市場時帶著國家干部身份;二來對高校畢業生又實行“自主擇業”政策,絕大部分的高校畢業生都要和非高校畢業生的勞動者一樣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由于高校畢業生缺乏社會經驗,也缺乏法律風險意識,因此他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會常出現法律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混淆就業協議(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法律性質
《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簡稱就業協議,下同)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的主管部門統一制訂。它是教育主管部門制訂就業計劃的依據,是進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同時也是進行勞動統計的重要依據。高校派遣畢業生的依據也是就業協議,即學校發給畢業生就業協議(三方協議),分別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就業指導部門簽字蓋章后生效,三方各執一份。畢業生憑就業協議辦理就業報到,戶口,檔案轉移等相關手續。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這與就業協議有著莫大的區別。很多畢業生簽了就業協議就認為已經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等到他們去單位報到上班后,即使用人單位不另外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在意,這隱埋著法律風險。還有,就業協議書是格式化的,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待遇,福利,工作時間,環境等都不會約定得很詳細,有時候用人單位就口頭承諾,而畢業生就信以為真,沒有把這些承諾固定在勞動合同條文中,同樣也留下了法律風險。
(二)用人單位濫用實習期與試用期
實習期是尚未畢業的大學生到企業參加實踐,提高實踐操作能力和專業技能的期間,一般是3—6個月不等,這屬于學校的正常教學環節之一,因此這時候的大學生并非合格的勞動者。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為了考察勞動者的勞動能力而給勞動者一段時間表現的期間,這屬于勞動合同期間的一部分。由于實習期屬于教學環節一部分,所以實習過程中實習單位不會按照正式勞動者給予實習生待遇。而由于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間,所以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報酬,給予的標準是不低于約定工資的80%或同等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正是這兩者存在在巨大差別,所以很多的企業和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后,要求畢業生能盡快到企業實習一段時間(數月不等),實習期過即進入試用期。甚至有的企業將試用期當實習期用,惡意變相地克扣畢業生的工資待遇,侵害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三)誤解合同期限與勞動者的辭職權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分為三大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我國實踐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常態,也就是說高校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會與用人單位簽訂3—5年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畢業生就會想當然的認為如果提前離開用人單位就是違約,違約就應當支付違約金,如此一來畢業生在選擇是否簽約時會出現搖擺不定情況,甚至由于誤解而喪失了絕佳的就業機會。殊不知,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自由的辭職權(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正式期提前30天通知即可),也就是說合同期限與勞動者的辭職權之間沒有必然的直接聯系。
二、正確認識勞動合同,積極防范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直接明確勞動關系和相關權利義務的協議,正確認識和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規范的人事關系和良好的企業文化。因此,作為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意識的高校畢業生,正確理解和認識勞動合同能更好的防范法律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正確認識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法律性質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從法律性質上看,它屬于民事合同范疇,遵循主體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具體而言,就業協議屬于預約民事合同,也即它是約定將來畢業生畢業后愿意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一種意向,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它的效力始于三方簽章,終于畢業生到單位報到之時。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就是勞動者報到上班之日),勞動合同遵循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因此兩者在法律上有著本質的區別。而對兩者法律性質的混淆最大的問題在于違約金條款。由于就業協議屬于民事合同,因此很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簽訂就業協議時往往有一個補充協議,約定:若畢業生不按時到用人單位報到上班即視為違約,要支付給用人單位違約金方能辦理相關手續(違約金數額一般是1—2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則規定勞動合同只有下面兩種情況能約定違約金:提供專項技術培訓并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競業限制。除此外規定違約金條款的無效。而如果把就業協議當成勞動合同的話,那么就有可能存在支付違約金的危險。
(二)正確理解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的勞動能力而約定的一個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約定有著嚴格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并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實習期是在校生到企業接受實踐教學的期限,屬于正常教學的一部分,不屬于勞動的范疇,在校生不屬于合格的勞動者,因此企業可以不給報酬。為避免企業濫用實習期和試用期損害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最好能在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中明確。
(三)正確認識勞動者辭職權
勞動者有選擇就業與就業單位的權利,當然也就有辭職重新選擇就業單位的權利。由于《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才施行的,之前的《勞動法》對違約金條款約定規定并不明確,因此很多勞動者認為只要與用人單位約定了合同期限并且約定了違約金條款(甚至沒有違約金條款),一旦勞動者跳槽就必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有著自由的辭職權: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通知和非試用期提前30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辭職后并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因此,勞動者的辭職權與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沒有任何關系,勞動者想離開用人單位,只需要按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因此,高校畢業生認識到這點后,就可以大膽的與心儀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不用擔心辭職跳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