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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1
(一)養老保險制度參與的可持續性
養老保險基金具有儲蓄性質,是勞動者必須在年輕時繳納養老保險費,年老后享受的一種制度。按國家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者必須至少繳費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不足15年,年老后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存儲金額。所以,當養老保險參保并不具有強制性時,勞動者在選擇是否參與養老保險制度時,將考慮是否能持續參保的問題,如果不能,參保的積極性將大打折扣。養老保險制度參與的可持續性是指勞動者參與某一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持續的參保足夠年老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限。養老保險參與的可持續性由兩方面決定的,一方面是勞動者在特定區域工作或居住的年限,即勞動者在某地工作或居住年限在15年以上,就可以在這一地區持續的參與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另一方面是,養老保險關系可轉移接續性或轉移接續的便捷性,即養老關系隨著勞動者的流動而不受損失的便捷的轉移。農民工在決定是否參保時將考慮這兩個因素,如果該農民工決定在某地長期工作或居住,他可能具有參保的積極性;或者該農民工參與的養老保險關系能夠不受損失的便捷的隨著他流動而轉移,他也可能具有參保的積極性。也就是說,農民工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只要具有其中的某一方面的條件,他的參保動力將會加強,參保的積極性也將上升。反之,參保的動力不足,積極性下降,即使農民工參與了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當其工作變動或返鄉時將進行退保,這也是農民工退保現象嚴重的主要原因。因此,養老保險參與的持續性是決定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因素。
(二)工作的穩定性
農民工的一個典型特點是工作具有很高的流動性,穩定性很差,農民工在工廠、餐飲等服務行業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從事建筑業等體力工作的農民工在一個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僅為2-3年。養老保險需要勞動者穩定持續的參保,即參保者最低的繳費年限為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農民工工作的不穩定性極大的限制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工作的不穩定主要表現有三個方面,一方面是農民工居住在固定的地區或城市,但工作在不同的單位間流動,甚至經常存在失業的現象。由于這種原因,農民工自身與單位都沒有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是農民工在不同的城市間流動,為了尋找工作或尋找更好的工作,在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的省間流動,我國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還沒有實現全國統籌,而且缺乏合理便捷的轉移接續辦法,如果農民工參與了相關的養老保險制度,可能隨著工作的流動,養老保險的參與將不能持續,因此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不高;最后,有部分農民工并不是常年在外打工,而是在農閑時外出打工,農忙時回家務農,這部分農民工的工作更不具有穩定性,而且工作時間極短,因此更不具有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條件。由此可見,農民工工作的流動性、短期性與養老保險的長期性、持續性、地域性存在很大的矛盾,致使不管是農民工自身,還是單位都不具有參保的積極性。農民工工作的不穩定性,極大的限制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動力。
(三)經濟承擔能力
養老保險能否持續參保,經濟承擔能力具有決定性因素,養老保險需要持續的繳費,且繳費水平較高。農民工一般從事城市較底層的工作,收入水平有限,在參保能力方面受到制約。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經濟能力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方面是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較低,繳費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是,農民工工作不穩定,因此農民工的收入也不穩定,甚至當農民工沒有工作時將暫時性失去收入,所以農民工由于收入的不穩定性與養老保險需要持續穩定的繳費要求相矛盾,限制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另外,農民工當期對金錢的需求比較高,有很多農民工外出打工是因為子女上學、就醫等需要大量的現金。因此,對于這部分農民工由于當期的經濟壓力,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不高。農民工收入水平的不高并且不穩定,而且當期消費需求高,極大的限制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能力,成為制約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重要因素。
(四)參與養老保險的觀念
我國傳統的養老模式是家庭養老,養兒防老,農村一直持有這樣的觀點,雖然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后,農村傳統養老模式受到了一定的挑戰,但農村養兒防老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對養老保險的參與積極性不高。另外,農民工對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質疑的態度,養老保險不像醫療保險制度,繳費后就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是持續繳費直到年老后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間間隔存在很大的差距,再加上農民工本身的流動性,對養老保險存在不信任的現象。最后,大多數農民工沒有養老保險相關的意識,沒有認識到養老保險是每一位公民應有的權利,因此對參不參與養老保險持有無所謂的態度,如果單位許諾不參與養老保險,可以提高工資水平,農民工將放棄參與養老保險的權利。由此可見,農民工對養老保險持有什么樣的觀點,直接影響其是否參與養老保險。
二、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方案選擇
農民工參保率不高與退保率較高的主要原因是農民工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不具有持續性,由于我國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的不完善,隨著農民工工作的流動或者返鄉,致使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與中斷。因此,要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降低農民工的退保率,必須保證農民工養老保險參與的可持續性。而現有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很多農民工來說不具有參與的可持續性,而且為農民工這一群體專門制定養老保險制度更加加劇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與我國目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相違背,并且與我國城鄉統籌,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的目標相違背,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就是把農民工與城鎮居民進行隱性區分,不利于農民工融入城市,不利于城鄉統籌。因此,對于如何解決農民工持續參保的問題,應該根據農民工不同的特征,在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農民工可持續參保的養老保險制度,減少養老保險制度的再次分化,隨著城鄉統籌的發展,使農民工真正的融入城市,從而取消農民工這一稱呼,真正成為城市居民。
(一)農民工的分類與特征
農民工是具有農村戶籍,在城鎮工作的徘徊在城鄉間或各城市間的居民,他們具有雙重的身份,從戶籍上看,他們屬于農民,但是從工作上看又屬于工人。因此具有雙重身份的農民工在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選擇時可能面臨尷尬的局面,不管把農民工納入哪種養老保險制度中,總有部分農民工不可能持續的參與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應該把農民工進行合理的分類,把不同種類的農民工納入與之相適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中。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把農民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不同類型的農民工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按照農民工是否外出可以把農民工分為本地農民工與外出農民工;按照農民工是否具有較為穩定的工作,可以把農民工分為穩定性農民工與流動性農民工;按照農民工流動的區域劃分,可以把農民工分為區域內流動農民工與跨區域流動農民工;按照農民工與農業結合程度劃分,可以把農民工分為季節性農民工與長期性農民工。
1.本地農民工
本地農民工是指并沒有外出,而是在戶籍所在地進行打工的農民工。在本地農民工中有部分農民工工作較為穩定,這部分農民工基本脫離了土地,在固定的工廠或單位上班,或者是個人自主經營者,總之這類農民工有較為有穩定的收入;有部分工作流動性較大,但也是在本地區流動,這部分農民工也基本脫離了土地,但工作并不穩定,流動性較大,例如一些油漆工,屬于哪兒有活在哪兒上班,如果沒有活,就處于失業狀態;還有部分農民工屬于季節性的農民工,這類農民工純屬于農民,只是在農閑時或者在用工忙時,抽部分時間用來打工,掙些外快,例如在北方黃河兩岸,每年在紅棗成熟的季節,有大量的撿棗工,還比如陜北一些地區的摘蘋果工人,這些大多都屬于季節性的農民工。
2.外出農民工
外出農民工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在外地打工的農民工。在外出農民工中有部分農民工工作較為穩定,有穩定的單位,收入穩定。他們基本脫離了故土,并且可能長期定居于某地,但戶籍還在農村。有部分農民工屬于季節性農民工,這類農民工只有在農閑時,例如秋收之后,有許多農民外出打工,他們這是短時期內外出打工,農忙或一項工作完成之后就會回到農村。最后一部分屬于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這部分農民工常年在外打工,但工作并不固定,經常變動工作,例如一些建筑工地的農民工。這類農民工有部分流動只是在同一區域或城市內流動,但有部分是在不同的城市、省之間流動,哪兒有工作到那兒工作。這類農民工的特點是流動性大、工作具有短期性、沒有穩定的收入。在不同城市、省間流動的農民工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家人幾乎都在農村,大多農民工在外打工幾年后都會返回農村,或者有的農民工是居住在某一固定的城市,只是為了工作而再次外出,當所做工作完工之后再返回這一城市,也屬于這一城市的常住居民。
(二)農民工可選擇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目前主要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根據我國目前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可以選擇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各類農民工可以根據自身工作或居住的特點,選擇合適自己的可以持續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選方案
1.本地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選擇方案
本地農民工主要有工作穩定的農民工、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與季節性的農民工三類。工作穩定的農民工,基本脫離了土地,具有穩定持續的收入,除了戶籍之外,與城鎮職工幾乎無異,因此這類農民工可以納入或者選擇參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年老后享受與城鎮企業職工同樣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也幾乎脫離了土地,但這類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甚至有時處于失業狀態,從而使他們收入也不穩定,因此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如果參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經濟承擔能力方面存在不足的問題,進而導致其不能持續參保。在制度設計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三種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都是按年繳費,并且劃分了不同的繳費檔次,參保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承擔能力選擇合適自己的繳費檔次。所以,從繳費方面看,流動性的農民工選擇這三種養老保險制度都比較合適,都具有參保的可持續性。但從這類農民工的居住地來說,流動性的農民工基本脫離的土地,幾乎生活在城鎮,因此他們參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較為合適,如果構建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應該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季節性農民工還生活在農村,收入還主要來源于土地,打工只是農閑或當地用工需求緊缺時,才充當臨時性的農民工,因此這類農民工應該參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2.外出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方案選擇
外出農民工包括工作穩定的農民工、季節性農民工、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工作穩定的農民工基本離開了家鄉,定居于城市,他們有穩定的收入,甚至有房產,唯一與當地職工不同的是沒有當地城鎮的戶口。這類農民工完全可以納入或參與當地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管是從參保的持續性還是從參保的經濟承擔能力看,他們已經具備相應的條件。外出的季節性農民工與沒有外出的季節性農民工相同,都是在農閑時打工,當農忙時都會返回農村,并不會脫離農村,因此這部分農民工并不需參與打工地的任何養老保險制度,因為即使參與也一定會發生退保現象,致使其利益受損,甚至可能導致重復參保,使農民工利益更加受損。外出性的季節性農民工應該選擇參與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或者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樣才能保證農民工的參保的持續性與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外出流動性農民工是最為復雜的一類農民工,他們沒有固定的工作地點,甚至是沒有固定的居住地,經常在城鄉間,城市間流動。因此這類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是最難以解決的一類人群。這部分農民工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參與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如果在外打工幾年之后,最終會返回農村,即在農村參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如果不返回農村,并且工作流動也是在固定的城市,則可以參與該地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如果雖然工作在不斷流動,但居住地不變,則可參與居住地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如果工作地與居住地都不確定,則選擇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對于他們來說,只有戶籍具有穩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確保參保的可持續性。總之,農民工應該根據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養老保險制度。從制度選擇上看,農民工選擇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實現參與的可持續性,但是否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可持續參與,必須有相關的制度保障,例如,要減低各種養老保險制度的準入門檻,特別是戶籍制度;完善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辦法等。
三、農民工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
農民工根據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養老保險制度,從制度選擇上看,農民工選擇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實現參與的可持續性。但是否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可持續必須有相關的責任的分擔與實現,才能真正使農民工持續的參與養老保險制度,保證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農民工持續參保的責任主要是政府、企業與個人分別承擔自身的責任。
(一)政府在農民工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任
政府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者,政府有義務確保每一位公民的養老保險權益得到保障,保證每一位公民年老后老有所養、老有所樂。因此政府在農民工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中承擔著非常重大的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降低各種養老保險制度的準入門檻
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政府必須要降低準入門檻,尤其是對戶籍的限制。農民工參與戶籍所在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存在能不能參保的問題,但是對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大多都存在戶籍的限制,農民工基本被排斥在這些制度之外。特別是對外出農民工參與工作地或居住地的相關養老保險制度,更應該降低參與的準入門檻,減少對戶籍的限制或者實現農轉非的相關政策,使農民工能夠與當地的居民享有同等參與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利。
2.建立合理快捷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勞動力流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條件,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現象。隨著勞動力的流動,勞動關系必然轉移。因為在我國還沒實現養老保險的全面統籌,必須建立合理快捷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措施,以保證養老保險關系隨著勞動力的流動而便捷的流動,并能保證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在轉移過程中不受到損失。農民工雖然選擇了使自己能夠可持續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但農民工畢竟是流動性非常大的群體,流動是不可能避免的現象。因此,政府有責任制定合理便捷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確保農民工參保的可持續性。
3.明確各級政府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的責任
確保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權益除了政府降低農民工參保的準入門檻與構建健全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外,還必須承擔養老保險繳費的責任,并且必須明確各級政府的承擔的繳費比例或者額度。政府在承擔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責任方面,主要承擔參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這部分農民工收入不穩定,收入水平不高,在經濟承擔能力方面不足,且單位繳費的部分也幾乎缺失,因此,政府必須承擔起這部分農民工的繳費責任,確保他們的養老保險權益得以實現。
(二)企業在農民工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任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來源主要有企業、個人和國家,企業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其責任就是為每一位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企業對其雇傭的農民工也必須負起養老保險繳費的責任,但是由于農民工的特殊性,企業必須對不同的農民工進行區別對待。如果農民工參與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如果農民工參與的是企業所在地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必須按照農民工所參保選擇的繳費檔次,繳納相應額度或比例的養老保險費;如果農民工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在企業所在地,則企業應該按照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補發給農民工,讓農民工用來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農民工在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任
維護農民工的養老保障權益,保證農民工享有與其他公民均等的養老保障水平,除了政府、企業承擔的相應的責任外,農民工自身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首先,農民工必須選擇可持續參加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參保。雖然每一位公民都有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力,但我國針對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還沒有實現強制參保,因此要享受養老保障權益,農民工有責任參與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其次,農民工必須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的權利,就必須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最后,農民工有維護自身養老保險權利的責任,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民工有尋求正當的途徑,維護自己權利不受侵害的責任。
四、結語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2
養老保險制度由于歷史原因存在制度性斷裂,這種制度性斷裂影響到了收入分配效應及公平性。本文使用參保率、待遇給付水平、替代率、隨經濟增長率等政策傳導工具,探討養老保險“多軌制”的收入分配效應。研究表明無論是覆蓋面還是養老金待遇水平,亦或是養老保險替代率,都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大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大于新農保。
關鍵詞:
養老保險;收入分配效應;公平性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取得舉世矚目成就,以效率為導向的發展戰略使得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分配存在巨大不平衡性。中國已成為中等收入國家,社會保障的功能定位應該從維護社會安定和補救國民生計的工具轉為調節收入分配與促進制度公平。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最為核心的組成部分,其建設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效和是否有利于社會公平發展(何文炯,2011)。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從20世紀50年代初開始建立,與城鄉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伴隨,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在之后的改革與發展中也一直呈現出城鄉二元結構,存在明顯的制度性斷裂(王思斌,2009),并延續至今。中國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嚴重,據“單位”而劃、依“身份”而設,條塊林立、人群分割,具體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等。之前,國內外學者大都估算了養老保險制度內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效應,而缺乏對包括制度外人群的全體國民的宏觀收入分配效應的研究,以及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間即養老保險“多軌制”(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之間)收入分配效應的分析。事實上,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僅從制度內部本身的角度研究是不夠的,還需要通過制度內外以及制度間的比較分析作更深入的探討。因此,本文基于不同群體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結構模式的差異,根據參保率、待遇給付水平、替代率、隨經濟增長率等政策傳導工具,探討養老保險“多軌制”的收入分配效應。
二、比較對象
中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嚴重,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征(楊燕綏,2012),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單位制,即不同工作單位的職工參加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如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就形成了人們通常所說的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退休雙軌制”;二是戶籍制,即城鎮戶籍人員與農村戶籍人員參與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城鎮職工依單位不同可參與上述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自2011年起也可分別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當然,有不少地方還專門為農民工等靈活就業人員建立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所以實際上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并非僅僅是所謂的“雙軌制”那么簡單,而是“多軌制”,且每種制度的制度模式并不相同,各群體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水平不同,從而不同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有所差異。由于農民工養老保險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且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從2011年才開始進行試點,相關數據不足,因此,以下著重比較分析中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新農保的收入分配效應。
三、不同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比較分析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在籌資模式上屬于部分積累制,資金來源于企業和個人繳費;機關事業單位既未實行社會統籌,也未建立個人賬戶,而仍實行的是福利性質的退休養老制度,個人并不用繳費,其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水平與本人退休前的工資收入掛鉤,屬于現收現付制;新農保實行完全積累制,個人繳費完全進入其個人賬戶進行積累,且地方政府根據其繳費檔次的不同給予相應水平的財政補貼,這部分也納入個人賬戶,在此基礎之上,為了體現養老保險的“保障”作用及再分配功能,中央政府還給符合條件的農村老人發給基礎養老金。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是決定其收入分配調節效應的基石,一般而言,覆蓋面越廣,調節效應越好,制度公平性越強;反之,收入分配調節效應越差,制度公平性越弱。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近幾年增長非常緩慢,基本維持在2100萬人左右,這主要是因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早已成型,參保人群比較穩定,且覆蓋率已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基本實現了全覆蓋;城鎮企業職工參保人數呈現出明顯的逐年上漲趨勢,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正處于逐步完善階段,也從側面反映了仍有很大一部分企業職工未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所覆蓋,擴面工作還將任重道遠;新農保參保人數大幅增加,遠遠高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源于新農保于2009年才開始試點,同時也說明了新農保制度受到了很多農民的歡迎,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也說明了目前覆蓋率還相當有限,有較大的上升空間。由此可見,現行養老保險的覆蓋率從大到小依次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新農保。換言之,由于“身份”不同導致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的差異,且進入制度覆蓋范圍的時間存在先后,這實際上造成了不公平,形成了不同人群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起點不公。
四、不同群體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比較分析
在2000-2004年5年期間,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年均養老金水平呈現出明顯的上升趨勢,從2000年的9481元增加至2004年的14374元,年均增幅高達11.71%;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年均養老金雖然也呈上升趨勢,但僅從2000年的6531元增加至2004年的8030元,年均增幅僅為5.38%。因此,在這期間,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之間的養老金水平差距越來越大,到2004年高達1.79倍。為了抑制差距的進一步擴大,自2005年以來,國務院每年都大幅上調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水平,企業退休人員的年均養老金水平從2005年的8727元上升至2013年21281元,年增幅高達11.78%,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年均養老金水平從2005年的15043元上升至2013年28493元,年增幅為8.31%,盡管低于企業退休人員的年均養老金增幅,但兩者的養老金差額依然呈逐漸拉大趨勢,從2005年的6316元上升至2013年的7212元,不過這種差距拉大的幅度較之前明顯放緩了,2000-2004年間兩者差距的年均增幅為25.03%,而2005-2013年間兩者差距的年均增幅僅為1.67%。可見,國務院通過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水平的連續上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有效減緩了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之間的養老金差距拉大的幅度,從而使兩者的年均養老金比值從2004年的1.79下降至2013年的1.34。盡管如此,但并沒有完全實現養老金待遇調整的目標,即縮小不同群體之間的養老金差距。而且,隨著機關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逐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也可能會大幅度提高,從而致使養老金差距再次被拉大,形成新的不公。因此,僅僅從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政策入手無法從根本上縮小不同群體之間的養老金差距,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亟需改革優化養老保險制度,消除制度“碎片化”。實際上,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平衡性不僅僅體現在城鎮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更表現為城鄉之間的養老金待遇差距。在中國,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長期得不到重視,新農保于2009年才開始試點,這也標志著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從2009年開始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然而,新農保的保障水平遠不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水平,就更不能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金水平相比了。2013年,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水平為新農保水平的36.8倍,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待遇上調幅度基本相當。當然不可否認的是,這種差異源于城鄉參保者的繳費差異,但這僅是部分事實。財政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大量補貼遠遠高于新農保,從而進一步拉大了城鄉之間的差距。這些情況都反映出中國養老保險不僅未能給高風險的農村居民提供應有的保障,反而拉大了他們與城鎮居民的差距,形成了逆向再分配。
五、不同群體養老金替代率比較分析
養老金替代率指勞動者退休后所獲得的養老金待遇給付水平與其在職時工資收入的比值,是比較勞動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標,根據國際經驗,養老金替代率大于70%,則可維持退休前生活水平;在60%-70%之間,則可維持基本生活水平;若低于50%,則生活水平較退休前會有大幅下降(唐小飛,2010)。由于個體養老金替代率有所差異,所以這里研究的為平均替代率,即退休勞動者人均基本養老金與當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比值。在2000-2013年期間,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呈現出明顯的下降趨勢,從2000年的69.69%下降為2013年的43.02%,而且從2004年以后就一直位于50%以下,也就是說,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較退休前有大幅度的下降。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雖然也呈下降趨勢,但是遠遠高于企業職工,且一直維持在55%以上,足以維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由此可見,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雖然都在下降,兩者之間的差距有所收窄,但即便如此,2013年仍相差近13個百分點。此外,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職期間并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且其工資收入顯著高于企業職工。換言之,工資收入越高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不僅無需繳納養老保險費,而且其養老金替代率遠遠高于工資收入相對較低,且需要個人繳費的企業職工,這明顯有違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屬性,反而造成了養老保險的逆向收入分配。新農保于2009年才開始試點,所以這里只能測算其2010和2013年的替代率。即便是農民以最高的繳費檔次(每年繳納500元)進行參保,其2013年的養老金替代率也僅僅為29.92%,與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還有14多個百分點的差距。更何況由于我國大部分農民收入水平偏低,所以基本都按最低的繳費檔次(每年繳納100元)進行參保,這樣城鄉之間的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水平差距就更大了。可見,中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間的公平性嚴重缺失。此外,從表4中可以看出,在2001-2013年期間,我國養老金支出水平年均增長率普遍低于其工資收入與GDP年均增長率,尤其是農村居民。可見,在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過程中,退休人員尤其是農村老人并沒有完全享受到其發展帶來的成果。總而言之,養老保險制度并非僅僅呈現出人們通常所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二元”局面,而更應該是加上新農保的“三元”局面,無論是覆蓋面還是養老金待遇水平,亦或是養老保險替代率,都是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大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大于新農保。造成這一局面的根源在于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當然我們不可否認,這樣的制度有一定的歷史合理性,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已步入中等偏高收入國家行列,其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職能是調節收入分配,縮小不同群體尤其是城鄉之間的養老金待遇差距并使其維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使全體社會全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而不應在縮小城鎮內部群體養老金待遇差距的同時,反而擴大了城鄉之間的養老金待遇差距。因此,當前不僅需要上調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更需要大幅提高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水平,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則亟需改革優化養老保險制度,消除制度“碎片化”。
六、政策思路與對策建議
(一)政策思路
在現階段和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要全面發揮養老保險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必須明確指導思想,理清思路。第一,要用公平、正義、共享的價值理念指導建設中國養老保險制。消除群體歧視,將群體之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要求相關利益主體充分參與到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管過程;要求養老保險待遇與經濟增長相掛鉤。第二,明確養老保險目標定位:一是免除所有國民老年后顧之憂,滿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是追求并維持社會公平(許志濤,2004)。
(二)對策建議
統籌城鄉養老保險,推動不同人群的各類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與銜接,實現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一體化發展,防止制度分割帶來的起點不公。建議加快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實現全國統一的籌資模式、繳費標準和給付水平,加強不同制度資源的整合,平衡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當務之急需要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制度,取消各種“小金庫”,實現其收入陽光化、透明化,使其履行相應的繳費義務,逐漸實現工作年限相同、職稱等級相近的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水平保持基本一致(鄭功成,2011)。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在全國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銜接,養老保險關系易轉移的制度平臺、資金平臺和技術平臺,逐步實現城鄉居民進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分別轉入,通過地方養老金調節差異,最終實現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一體化發展。
作者:蔡璨 單位: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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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3
從制度的形成看,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分割化、碎片化的制度,該制度具有對不同身份、職業等的排斥性,如機關事業單位仍沿用傳統的退休金制度,退休金的發放為財政全額支付;企業人員必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事農業的農村居民只能參加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進入城鎮的農民工可以在自愿參加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根據務工常住地的有關要求,參加當地的職工或個體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不同群體間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差異,使不同職業、不同身份的人享受到不同的再分配方式和再分配結果。Samuelson(1958)認為當人們對其未來的效用賦予一定的權重,而非十分短視,那么一定水平的社會保障是必要的,而且這種代際轉移的最優規模隨著工資增長率和人口增長率的增加而提高,每一代人都能從中得到比前一代人更大的收益,這是社會保障可以維持的基礎。Diamond(1965)更是建立了世代交疊模型,分析收入的代際再分配。此后,Feldstein(1974)指出,養老保險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質才能實現其作為國家正式制度安排的核心價值訴求,即:追求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養老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對財富在不同的收入階層和代際之間再分配(Hurd&Shoven,1985;Nelissen,1987)。其中,Steuerleetal.(1994)、Feldstein&Liebman(2002)實證研究了美國不同社會階層在養老金收益方面的狀況,發現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很明顯的代際收入再分配功能。Borelia(2004)估計了意大利公共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益。Bankset.al(2005)利用微觀調查數據分析了英國養老金財產的作用,認為公共養老金財產比私人養老金財產更加具有均等效應。對于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公平性的研究,一些學者著眼于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王曉軍(2006)認為,由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仍處于地區統籌,繳費負擔與制度結構的不同,地區間存在嚴重的不公平。胡巧紅等(2009)認為,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制度內與制度外兩方面的不公平問題:制度內的不公平主要表現在養老金繳費率、替代率等方面;制度外的不公平主要表現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的不公平問題。肖艷(2008)指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再分配功能的缺失導致了養老保險收入的不公平,在職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延伸到老齡人口中,造成再分配的累退效應。一些學者對養老保險制度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測算。何立新(2007)利用國家統計局2002年的城市住戶調查數據,分別估計城鎮參保職工在新舊養老保險制度下的終生養老金純受益,發現舊制度下逆向收入轉移效果明顯,而新制度下的代際不平衡得到改善。王亞柯(2011)利用2008年中國健康與養老追蹤調查(CHARLS)數據,基于精算估計方法測算了居民的各種養老金財產及其對家庭財產分布的影響,發現在養老保險制度范圍內存在較大的正向再分配效應,大幅度降低了居民財產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但由于我國較低的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社會養老保險財產并沒有明顯改變居民財產的分布差異。這些研究為文章評價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提供了理論基礎。但是,由于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養老金繳費和待遇辦法設計,不同的目標人群界定,以及參與不同社會養老保險人群的工資收入水平和增長率都有所不同,因此,社會養老保險的收入再分配效應也存在很大的區別。文章著重比較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不同制度類型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從而對該制度公平性進行評價。
二、不同類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
我國目前設立有不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針對不同的目標群體。而這些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率、替代率設計也是不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工資都由國家財政負擔,個人不用繳費,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資為基礎,以工齡長短為計發依據。由于和企業職工養老金的計算方法不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遠遠高于企業退休人員。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997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了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框架。2005年國務院調整了養老金計發辦法,對該制度進行了完善。制度將所有參保人員分為三類:“老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中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前參加養老金計劃、實施后退休的人員;“新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后參加養老金計劃的職工。對于“新人”而言,個人繳費滿15年的人員,養老金由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設計成“統賬結合”、“繳費與工資掛鉤”的模式,此項社會養老保險中基礎養老金部分可以實現代際和代內的收入再分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我國從2009年起針對農村居民開展此項保險制度的試點,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模式。此項養老保險制度雖然也是“統賬結合”,但是繳費檔次可由參保者自行選擇,因此,其制度設計更側重于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我國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繳費及養老金待遇類似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該保險面對城鎮戶籍的非從業人員,因此參加該保險的主要是個體戶及其他一些自由職業者。不過這類人群也可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表1從養老保險繳費辦法和待遇計發辦法兩個方面比較了這幾種社會養老保險保障制度,由于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類似,并且剛剛開展,因此文章沒有列入比較范圍內。
三、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效應比較
1.再分配效應測量公式
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是通過終生的再分配機制產生出終生的再分配效應,因此,對養老保險制度再分配效應的研究應以終生的再分配為主。由于養老保險再分配效應的長期性,一個人一生養老金的費用和待遇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比如:預期壽命、市場利息率、通貨膨脹水平、工資增長率等,因此,為了控制種種不確定因素對養老保險的影響,就需要建立精算模型來測量養老金的繳費和給付。如果養老金繳費累計精算現值小于領取的精算現值,那么就存在養老金收入的轉入;如果大于領取的精算現值,那么就存在養老金收入的轉出。終生繳費額和終生領取額的差就是養老金受益額。
2.不同人群的工資收入比較
由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從業人員的工資比例來進行繳納,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標準,農民會參照其純收入水平進行選擇。比較城鎮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人均工資發現,機關事業單位人均工資水平最高,工資增長速度也最快,人均工資11年間的平均增長率達到了0.1519;企業職工的人均工資水平最低,工資的增長速度也是最慢的,人均工資的平均增長率為0.1433。而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則不到城鎮居民人均工資的1/3,增長速度相比較也很慢,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增長率僅為0.0883(見表2)。
3.測算結果
(1)基于2009年工資收入水平,1999-2009年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模擬
基于2009年工資收入水平,以及1999-2009年期間的平均工資收入增長率作為工資變動數據,然后分別根據不同的假設條件,對投資回報率、貼現率、繳費年限三個主要經濟變量對不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的收入再分配效應進行模擬分析。根據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高收入者的繳費工資為當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低收入者的繳費工資為當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60%。因此,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測算按照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和平均工資的企業職工來測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選擇繳費為最低檔次100和最高檔次500進行測算。如表3所示,假設貼現率為2.5%,繳費年限15年的條件下,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養老金由財政給付,給付標準由職工退休前一個年度的工資水平決定,因此,養老金收益額與投資回報率無關。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低收入者是受益的,且受益程度隨著投資回報率的提高而增加;高收入者終生受益則為負,即為養老保險利益受損的人群,不過隨著投資回報率的提高受損的程度有所緩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受益要大于選擇500元的受益,不過無論選擇什么繳費檔次,受益都會隨著投資回報率的提高而緩慢減少。如表4所示,假設投資報酬率為2.5%,繳費年限為15年不變的情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收益額會隨著貼現率的提高逐漸減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低收入者的終生受益額是正的,并且會隨著貼現率的提高而增加;平均工資水平的人群在貼現率水平為1%時,終生受益額是負的,在貼現率水平為2%時,終生受益額才轉變為正的,并且也會隨著貼現率的提高而增加;高收入者則成為終生虧損者,隨著貼現率的提高,其虧損程度會減少。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越高,獲得的終生凈收益則較少,隨著貼現率的提高,凈收益會相應減少;當貼現率水平為5%時,選擇繳費檔次為500元的農村居民將會出現終生繳費多于終生給付,即出現了養老保險的終生虧損。
(2)基于2009年工資收入水平,假設不同工資增長率進行模擬
經過統計部門測算,一般我國各年的工資增長率在8%~15%的范圍內,因此上文選用的14%的工資增長率相對是比較高的。而且未來的工資增長率也很難說會一直維持在這個水平上,接下來在投資報酬率為2.5%,貼現率為3%,繳費年限為15年的假設水平下,模擬不同的工資增長率對各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不同人群的終生受益(如表6所示)。工資增長率越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終生受益額也越高;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低收入者和處于平均工資水平的職工的終生受益額也會隨著增加,如果工資增長率比較低時,平均工資水平的職工終生給付額會不抵終生繳費額,而出現養老保險的終生虧損,工資增長率只有比較高時,即達到12%時,才可能出現終生受益;高收入人群的終生虧損會隨著工資增長率的提高而加劇。由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并不是按收入進行繳納,所以工資收入的變化不會影響到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終生受益。
四、結論與啟示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4
關鍵詞: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安排
一、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緊迫性
失去土地對農民生活具有重大影響。一方面,農民失去了一項最重要的家庭財富。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土地的增值空間巨大。我國《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流轉權、收益權以及繼承權。失去土地對農民來講等于失去了一項最重要的家庭財富。另一方面,農民失去了一項最穩定的就業崗位。在我國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下,農業仍是農民最基本的就業崗位。失去土地后,農民由于缺乏相應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很難在城鎮就業。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失地農民失去了最可靠的養老保障。農民擁有土地時,可以家庭耕種或轉讓出租獲得收益,保障老年生活。失去土地后,農民基本失去了生活來源,養老保險費用無處籌集,老后生活十分困難。
據國土資源部2002 年底測算,在征地過程中,每征用一畝地將造成1.4個農民失去土地。近7年來全國有近億畝耕地被征用。因失地而成為“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分”的“三無農民”達4000多萬。這一社會群體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必將成為我國社會穩定的巨大隱患和經濟發展的重大難題。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況下,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工作基本上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4000多萬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非常有限,同時各地的具體制度安排也有很大差異,統籌層次不高。做好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工作已經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安排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應該本著:“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制度和資金來源可持續”的原則來設計。要堅持一次性補償與長期性代繳養老保險費相結合的方式,把失地農民逐步納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體系。長期性代繳養老保險費是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核心工作。具體實施辦法可以按照不同的年齡段采取不同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繳費數額,并且需要逐步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
對于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于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于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后,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對于男性4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進程。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后,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項目,憑借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同時也應特別注意農村低保人員失地后的養老保險安排,對于失地低保人員,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分年齡差別,對其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三、實施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所需要注意的問題
1.堅持“先就業,再保障”的原則,從被動的“輸血”方式向主動的“造血”方式轉變。傳統的失地農民土地補償方式都是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包括搬遷費用、住房安置費用、就業培訓費用、養老補助費用等。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地方,安置費用在失地農民手中得不到有效利用,往往會出現投資失誤現象。同時一次性安置費用的補償水平也較低,根本無法對失地農民的老后生活進行保障。所以必須堅持“一次性補償與長期性代繳養老保險費”相結合的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生活的關鍵是促進失地農民的就業工作,使失地農民盡快向城鎮自謀職業者轉變,而不是僅僅依靠土地補償費用和政府補貼生活,充分發揮失地農民的自保作用,從被動的“輸血”方式向主動的“造血”方式轉變。
2.制度建立時,要特別注意“公平問題”。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替代率要達到較高水平,與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水平相一致,防止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下降現象的產生。農業部提供的數據顯示,自2001年以來,因征地引發的農民群體上訪事件呈激增之勢,占農民上訪案件總數的70%左右,而最集中的問題表現在征用土地的補償水平過低,沒有穩定合理的養老保險。由此可見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必須考慮到“公平問題”。如果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替代率過低,勢必會影響失地農民的情緒,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和不穩定因素。
3.需要做好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過渡的銜接工作。失地農民在城市化過程中,會逐漸轉變成城鎮居民。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也應做好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過渡的銜接工作。各地應參考已經建立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來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費率,繳費年限,待遇水平上做到協調一致,為銜接工作打好基礎。對于在一定時期內,主動加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應當適當降低養老保險中個人的繳費比例,提高失地農民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四、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1.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失地農民的老后生活,切實解決“三農問題”,加快城市化進程。據筆者了解浙江省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在全國做得較好,但是保障水平也較低,低于每月215元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后,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籌資負擔,必然提高養老保險的給付水平。從一定意義上來說,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對于促進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充分利用我國土地資源,縮小城鄉差距都有重要作用,最終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并且逐步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
2.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重要一步。據專家估計,到2030年我國失地農民群體將達到1.1億人,失地農民占我國農村人口的比例將逐步提高。從人數上來講,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還要看到,目前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不容樂觀,國家尚未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各地自主建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有存在很大的差異性,總體來講對農民的養老保障水平也較低。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3.制度的建立是改變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有效措施。改變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重點是發展農村經濟,而發展農村經濟必然會涉及到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如果解決不好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必然會影響到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和征用土地問題,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利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改善。同時,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工作與失地農民的就業工作兩者相互促進,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農村的人力資本水平,從勞動主體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使城鄉協調發展,調整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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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5
【關鍵詞】 吉林省 城鎮化 社會保障 政策
城鎮化過程中,居民在享受社會保障方面出現的城鄉間、區域間和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差距問題,是影響社會經濟和諧發展、阻礙城鎮化進程的重大問題。解決好城鄉社會保障問題,是推進城鎮化的發展的“穩定器”。
一、吉林省城鎮化社會保障主要政策
2004年,吉林省正式啟動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近年來,在推進城鎮化發展方面,吉林省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社會救助政策與城鄉社會福利政策為重點,積極推動完善社會保障政策體系。
1、搭建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吉林省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搭建城鎮企業職工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014年,吉林省出臺了《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4〕29號),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政策規定,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按6∶4的比例分擔。2014年起,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70元。目前,吉林省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設為從每年100元到2000元12個檔次,每百元為一檔,一千元以上每五百元為一檔,滿60周歲居民可直接領養老金。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需要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2、城鎮就業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策。2014年,吉林省就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出臺了文件(吉政辦明電〔2014〕68號),政策規定,進城落戶農民可以自愿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對不符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待遇。此外,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的失地農民,可按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3、城鎮養老保險“助保貸款”政策。在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吉林省在全國首創并實施助保貸款政策,采取銀行貸款、政府貼息的形式,幫助下崗、失業、低保等“斷保”困難群體解決養老金續保問題。政策規定,由政府擔保,參保人承擔一半保費,剩余部分通過銀行貸款解決,退休之前產生的利息由政府貼息,退休之后貸款本金和利息從養老金中扣除。這種新型養老保險繳費模式已推廣到長春、公主嶺、敦化等11個市縣。
4、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繼城鎮職工參保政策之后,國務院將吉林省列為全國唯一以省為單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省份,全省51個統籌地區均出臺并啟動實施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城鎮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由2009年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6萬元。吉林省創建了“三賬兩表一社區”城鎮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模式,作為“吉林模式”在全國推廣。并實現了“省內異地就醫”和“醫保關系轉移經辦”,同時先后與海南、天津、遼寧等地區簽訂了異地就醫合作協議。在城鎮居民與職工醫保的制度銜接方面也取得成效。政策規定,允許下崗失業人員及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居民醫保,符合“4050”再就業條件的,可從再就業資金中享受50元或80元不等的參保繳費補貼。長春市規定已參加居民醫保且具備參加職工醫保能力的,可轉入職工醫保,其參加居民醫保每5年的繳費年限,可折算職工醫保1年繳費年限。鼓勵參加職工醫保人員,可用個人賬戶余額資助其家庭成員參加居民醫保。吉林省緊隨北京、上海兩大都市之后,基本實現了全覆蓋。
5、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吉林省出臺了《關于開展農民工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政策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民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穩定就業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流動就業的可自愿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新農合或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同一醫保險種的農民工與其他參保人員均享受同等的待遇,并且農民工待遇在三項醫保險種間的可轉換、不中斷。目前,吉林省基本實現了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全覆蓋”,城鎮職工、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已覆蓋了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鄉全體居民。
6、失地農民和農民工低保政策。繼《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工作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10〕44號)之后,2013年6月吉林省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3〕18號)文件,對失地農民和農民工家庭低保政策進行了調整。政策規定,對在城鎮連續居住超過一定年限、滿足居住地縣級以上政策規定條件的失地農民和農民工家庭,目前可以申請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
7、困難群眾醫療救助一體化政策。吉林省健全了以職工大額補充保險和居民大病保險為補充保險主體的“補充保障層”,對參保人員發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醫療費用予以再保障;探索制定有差別、有針對性、化解災難性風險、可解燃眉之急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具體政策和措施,拓展 “特殊保障層”。吉林省還在全國率先探索建立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制度、“特藥”保障機制和舒緩療護制度,減輕了參保患者的負擔,進一步拓展了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同時不斷提高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頂線。已參保、參合的救助對象,住院醫療個人自理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未參保、參合的住院救助對象,總醫療費用扣除20%后的剩余部分,按已參保、參合對象標準進行救助。
8、銜接城鄉社會福利政策。統籌提高了城鄉孤兒、“三無”老人和農村“五保戶”的供養標準。2014年,全省城鄉低保標準分別達到月人均372元和年人均2490元,同比分別提高10.39%和14.27%。農村五保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標準分別達到年人均4200元和2800元,同比分別增長7.7%和12%。集中和分散供養孤兒基本生活標準達到月人均1066元和769元,同比分別提高66元和69元。
二、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養老保險政策還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根據政策,全國社保基金的資金來源應包括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股減持或轉持所獲資金和股票、投資收益以及股權資產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保障對象、實施強度、繳費標準、籌資結構、統籌機制、待遇計發等方面存在不同之處,實施轉移接續存在一定的難度,這也是目前推進進城農民工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面臨的主要問題。此外,新農保和城居保政策對青年人吸引力不強,參保率不高,退保率高。
2、醫療保險政策尚不完善。醫療參保人群年齡結構不盡合理,從吉林省目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情況來看,50歲以上人員占參保總數的大部分,而學生比例很小。參保人員年齡結構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制度的可持續運行。待遇支付門檻過高,一些制度設計還不夠合理。從吉林省內一些地區出臺的文件上來看,一些地區在待遇支付上都設定了起付線和等待期,起付線的標準大都在300元以上,與參保人員對待遇支付的需求還有一定差距。
3、農民工不能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失業保險待遇。目前,《吉林省失業保險辦法》規定對于農民合同制工人存在不公平問題。一般職工失業后可享受最高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而對于聘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單位,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只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最長不超過8個月,標準以本人參保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相一致。同時,先行失業保險對農民工的特殊性考慮不足,失業保險享受人群比較有限。
4、工傷待遇比較難落實。盡管2006年吉林省出臺了《吉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吉勞社工字〔2006〕319號),但只有88萬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而且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建筑施工等高風險企業參保率低,一些未參保企業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后,工傷待遇難落實。
三、江西、湖南省推進城鎮化社會保障政策借鑒
江西省建立有利于推進新型城鎮化的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積極探索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逐步建立城鄉一體的醫療保險制度。努力改善農民工進城發展環境,在為農民工提供基本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方面加大改革和推進力度。大力推進高危行業、商貿旅游及餐飲服務行業的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逐步實現農民工工傷保險全覆蓋;將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抓緊完善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逐步實現農民工就業創業、勞動報酬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湖南省著力提高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覆蓋率,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全覆蓋;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三項醫保制度,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城鄉統籌管理;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跨地區、跨城鄉銜接和轉移機制;完善以城鄉低保、五保供養、自然災害災民救助為基礎,以醫療、教育、住房、司法、交通事故等專項救助為配套,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四、吉林省推進城鎮化發展的社會保障政策建議
吉林省可根據農民工的不同情況以及當地的具體情況,按照分層分類、逐步推進的原則,對有條件的地區可一步到位直接實現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接軌,一般情況下按照輕重緩急應逐步設立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項目。目前來看,吉林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政策。
1、完善城鄉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繼續完善吉林省新農保、城居保和職工保的轉移接續辦法,探索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現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一體化。研究建立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機制,吸引、鼓勵城鎮青年人和農村居民續繳養老保險費并逐步提高繳納檔次;提高農村居民繳費補貼標準和待遇水平。
2、建立完善農民工失業保險政策。逐步推進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在現有農民工參保繳費基礎上,允許農民工自愿參照城鎮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方式參保繳費,其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失業后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待遇。此外,應采取積極的就業促進措施或失業援助計劃,以緩解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壓力。
3、完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加快吉林省醫保統籌步伐,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轉移政策,加強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管理與服務,繼續完善居民門診統籌、付費方式改革試點和醫保經辦能力建設等政策。依據《建筑法》、《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政策,出臺推進吉林省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政策,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
4、繼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為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管理,要制定社會保障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升現有法規的立法層次和約束力,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據,進一步建立完善信息聯網管理與通信系統,規范和保障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使農民工社會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5、加強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著力推進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創新,進一步加大公共服務的財政投入,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務的生產和供給體制,提升教育、衛生、文化等優質資源的供給能力,使包括遷移人口在內的所有城鎮居民都能夠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務,不斷擴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范圍。繼續調整城市建設的思路,在城鎮規劃、住房建設、公共服務、社區管理上考慮進城就業農民工的需要。在重點發展中心城市的同時,提高其對周邊地區的輻射能力,特別是對農村的反哺,統籌城鄉發展。
【參考文獻】
[1] 關于提高吉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5〕18號)[Z].
[2]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4〕28號)[Z].
[3]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4〕29號)[Z].
[4]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14〕68號)[Z].
[5] 關于印發《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試行辦法》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2〕82號)[Z].
[6]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3〕18號)[Z].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6
關鍵詞:養老保險;城鄉銜接;可行性方案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9月10日
一、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含義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即建立勞動者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在城保和農保之間自由選擇并設置的轉換通道。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在符合條件有意愿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情況下,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賬戶的資金以一定的轉換方式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賬戶并記載個人賬戶,反之亦可。
二、河北省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現狀和可行性分析
(一)河北省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現狀。自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并軌后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標準一致、養老待遇一致。這意味著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現了制度銜接。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已經發展的比較完善,而新農保還處于試點階段,各地原有的養老政策又各具封閉性,互不統一,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上處于尷尬的地位。遷安的成功經驗表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在制度設計上有一定的共同點,兩項政策的銜接具有可能性。本文所指的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主要是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新農保之間的轉換。
(二)河北省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可行性
首先,河北省經濟的高速持續發展使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成為可能。2011年全省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430.2億元,增長19.9%。全面落實社會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政策,連續7年提高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標準,月人均水平增長10%,達1,570元;增加農村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補助等民生投入1.8億元。河北省政府的高度重視與大力扶植,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提供了強有力的物質保障。
其次,公民的社會保障觀念普遍提高,對養老問題關注度提升。而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引發了諸如“四二一家庭”、“集體養老”等一系列問題。為了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問題,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提出了較高的預期,這就為城鄉養老保險銜接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思想上的渴求性。
此外,社保機構工作人員素質提高,服務意識增強,以及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為城鄉社會保險制度銜接提供了便利;遷安市等省內、省外試點的開展提供了制度銜接的成功經驗,這些都有利于河北省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開展。
三、河北省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可行性方案設計
(一)堅持“統賬結合”模式。方案在設計上參照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保”)模式。在具體操作上,采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新農保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屬于自有資金,直接計入“城鎮保”的個人賬戶,而政府補貼和集體補貼部分則計入“城鎮保”的社會統籌賬戶。在責任分擔模式上,資金籌集由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個人負擔最大的比例,政府負擔較小的比例,集體的籌資則根據實際能力而定,有能力的集體組織可以多負擔,沒有能力的集體組織則可以少負擔、甚至不負擔。
(二)從新農保轉入“城鎮保”。銜接方式:新農保個人賬戶分解為城鎮社會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兩部分。其中,“新農保”個人賬戶的國家補貼部分與集體繳費部分的積累額進入“城保”社會統籌部分,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的積累額進入“城鎮保”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與新農保的個人賬戶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在新農保賬戶分解時,個人繳費部分的積累額由個人選擇的繳費標準按照一定的利率在繳費年限內累計;而國家補助和集體補貼部分為新農保個人賬戶扣除個人繳費積累額以后的剩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