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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性收入范文1
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協調、不平衡的一個突出矛盾是城鄉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擴大。究其根本原因是農民財產性產權制度供給缺失,交易流轉機制失靈。
財產性收入是指金融資產或有形非生產性資產的所有者,向其他機構單位提供資金或將有形非生產性資產供其支配,作為回報而從中獲得的收入。
如何破解農民財產性收入難題?如何創造條件讓農民獲得更多的財產性收入?這對于加快農民富裕奔小康具有重大現實意義與深遠的歷史意義。
有學者對1990-2006年我國城鄉居民人均收入結構進行了對比分析,發現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由2.2倍擴大到3.5倍,其中財產性收入的差距是導致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形成的主要原因,還出現了快速而且明顯擴大的趨勢。
長期以來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嚴重受損。一些學者調查發現,1952-2002年,中國農民向工業社會無償貢獻的土地收益約為51535億元;農民被無償剝奪了土地財產權價值相當于26萬億,而我國自改革開放實行土地征用補償政策以來,累計支付的土地征用費不超過1000億元。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2008年農村入戶調查證實,農民從土地用途改變的增值中獲益甚微:被征地農戶中,近70%的農民每畝只領到1~2萬元補償款,27.4%的農民領到的土地征用補償款不足1萬元,實際領到補償款超過2萬元的農民僅占2.9%。
究其原因,是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缺陷幾乎使農民與土地財產性收入“絕緣”。而農民土地的財產化,恰恰是農民擁有財產性收入的前提條件和瓶頸因素。農民財產性收入比例較少,是因為農民家庭所擁有的財產缺乏合法所有權制度的保障,這使得農民家庭擁有的資源是一種“死資產”,無法轉化為能夠帶來價值增值的資本。
怎么才能增加農民擁有的資源成為“活資產”呢?可嘗試推進農村新一輪改革:國家通過改革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一定年期的農民土地持有產權,稟賦農民一定年期的類似國有民營改革的法人產權相協調的恒定資本產權,使土地要素資本成為農民恒定的資本投入(入股、合作、轉包、出租、抵押等)獲得的財產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對農民而言,土地是重要的資源,不僅具有經濟功能,還有社會保障功能,創造條件使農民獲得更多收入的關鍵在于,一方面要堅持土地公有制及公有產權的性質不變;另一方面要積極推動土地要素資本產權制度的改革,進行產權公有制新的實現形式的探索,大膽推行股份合作制的經營模式,建立統一、規范、公平的要素產權交易流轉市場,充分發揮土地的增值保值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另一方面,要改革和完善現行的征地補償機制。這是農民財產性收入增加的重要保障。按照當前的征地補償規定,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產權主體地位缺失,維護相關產權權益沒有發言權,不能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權利,補償標準普遍較低,農民的權益受到極大的損害。
要改變當前這種狀況,首先需要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民集體土地保有權主體與農民土地持有權主體參與市場競爭的談判、協議等;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賦予農民更多征地談判時的發言權,有更多的機會參與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
其次,法律必須縮小并明確公益性用地范圍,限制地方政府以公益性用地為目的盲目征地。探索建立對公共部門用地的凍結制度,糾正和防止與民爭地形成的涉地方面的不正之風,調減公益劃撥用地的對象與范圍,糾正和防止新一輪壟斷行業涉地收益初次分配不公、再分配秩序。
財產性收入范文2
按照國家統計局專家的解釋,“財產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確實,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熱和理財市場的繁榮,公民財產性收入的快速提升,無疑是一個大趨勢。執政黨對公民財產性收入的明確支持態度,不僅讓公眾吃了一顆定心丸,也必將促進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理性發展。
“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一全新提法的重要價值,與會的專業代表已經做了詳細闡釋,筆者無意在此班門弄斧,而只是想重復一個基本的常識:先有財產,然后才有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必須以穩定的公民財產以及明確的私人財產權作為前提。顯然,財產性收入至少需要兩塊基石:財產基石和法律基石。
毋庸置疑,《憲法》關于私人財產權的多次修改、《物權法》的通過以及資本市場有關法律的不斷完善,為十七大報告中的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在另一方面,這一塊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斷完善。比如資本市場的惡意操縱行為對中小股民財富的掠奪,比如“政策市”的糾正,等等。
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對社會弱勢群體財產權的保護。比如農民的土地,比如果販的三輪車,比如小攤販的攤位和工具,比如農民工的工資。盡管與富人的財產相比,這些在社會財富總量中所占比例幾乎不值一提,但這卻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謀生之本,是他們維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嚴不可或缺的財產。它們不應該被強征、被沒收或者被拖欠,權力必須改變在其中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法律的空缺必須盡快補漏。
簡單的道理是,一旦窮人連維持基本生存的活命財產都喪失了,那么無論政府怎樣“創造條件”,他們也不可能“擁有財產性收入”。因此,更大力度地保護窮人財產以及他們在任何地方靠勞動吃飯的機會,是最應該被“創造”的“條件”之一。
在財產基石方面,我們必須正視的是一個貧富分化比較嚴重的現實。而財產性收入是一種衍生財富,沒有財產就不可能有財產性收入,于是就可能產生一種“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馬太效應,從而加劇社會的貧富差距。因此,在對待財產性收入時,應該有不同的政策安排:對那些更有可能為窮人獲得的數量有限的財產性收入宜于免收一切稅費,比如居民儲蓄利息;而對那些更有可能為富人獲得的數量龐大乃至驚人的財產性收入宜于根據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進稅率,比如炒房收入。
說到底,“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首先要讓更多人擁有合法的私人財產,并切實保護好他們的私人財產權,繼而對財產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安排,從而促進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實現報告中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數”的新要求,讓全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
財產性收入范文3
關鍵詞: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增加對策
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指農村住戶的私有資金以儲蓄、信貸、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利息、股金、紅利收入,以及農村住戶的私有財產(如房屋)以出租方式取得的租金收入,還包括從集體得到的集體公共財產的財產性收入和土地征用補償等。也就是說,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主要來源于土地、房屋和資金等三方面。來自土地的財產性收入主要是通過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獲得的收入;來自住房的財產性收入主要是通過房屋出租、出售和拆遷補償等方式獲得的收入;來自資金的財產性收入主要是通過儲蓄、民間借貸和投資股票、債券、證券等渠道獲得的收入。增加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能提高農村居民的純收入,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社會和諧,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進而對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發揮積極作用。因此,認清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特點,制定增加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對策,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的特點
(一)增長穩定,增幅有波動,1997年至2006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處于穩定增長狀態,從1997年的23.61元增長到2006年的100.5元,10年間增加76.89元,增長3.26倍。但增長幅度出現波動,增長幅度最小的年份是1999年,僅比1998年增加1.18元;增長幅度最大的年份是2003年,增加額度為15.07元。
(二)占純收入的比例較小,但有不斷增加的趨勢。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占當年純收入的比重較小,比重最大的2006年也只有2.8%,這表明,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在純收入中的地位沒有改變。仍起補充作用。但這一比例由1997年1.13%穩步增長到2006年的2.8%的事實表明,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占其純收入的比例有不斷增加的趨勢,這反映了財產性收入在農民純收入中有較大的發展潛力。
(三)增長速度大于純收入增長速度,1997年至2006年間,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明顯大于人均純收入的增長速度。如,2003年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29.74%。而純收入的增長率只有5.92%;2006年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12.05%,而純收入增長率只有10.2%。這反映了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對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的貢獻變大,說明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正成為提高我國農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一個重要來源。財產性收入的顯著增加,與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穩定、健康、持續發展密切相關,這導致農村居民動產和非動產財富明顯增加,為財產性收入的增加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物質基礎。
(四)人均財產性收入明顯低于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人均財產性收入與城鎮居民的人均財產性收入相比,在絕對數上有很大差距。如,1997年,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23.61元,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則為124.39元;2006年,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100.5元,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則增至244.01元。從增長速度看,自2003年起,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慢于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如,2003年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29.74%,而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32.18%;2006年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12.05%,而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率則高達26.49%。
(五)在不同收入群體和區域上存在顯著差異,我國農村居民中的低收入戶2002年的人均財產性收入為7.23元,到2006年也僅增至19.90元,占純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0.84%提高到2006年的1.68%;高收入戶在2002年的人均財產性收入為193.27元,2006年則增至359.36元。占純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3.28%提高到2006年的4.24%。在不同收入群體中,人均財產性收入占純收入的比例在2002年和2006年都只有高收入戶高于全國的平均水平,這說明為提高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的比例,大力增加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和中高收入戶的財產性收入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從縮小貧富差距的角度看,重視增加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財產性收入更具有特殊意義。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在區域上也存在顯著差異。以2006年為例,全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100.5元,我國大陸31個省(區、市)中,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名列前茅的是北京(678.81元)、上海(558.17元)和浙江(311.60元)等東部經濟發達省份,而排名最后的為廣西(22.45元)、湖北(25.91元)和重慶(27.29元)等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中西部省份,全國平均水平之下的17個省級行政區全部處于中西部地區。如果將我國大陸31個省級行政區劃分為東部、中部、西部和東北四個區域,2006年東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的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分別達188.41元和156.58元,遠大于全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100.5元的平均水平;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分別只有43.35元和56.92元,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從財產性收入占純收入的比例看,東北地區最大,為4.18%,東部地區次之,為3.63%,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低于2.8%的全國平均水平。
增加財產性收入對不斷提高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有積極意義,但如果處理不好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差異問題,有可能加大城鄉差距、區域差距和不同收入群體差距。因此,制定科學的對策,促進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合理增長是當前值得重視的問題。二、增加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對策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村居民擁有財產數量。財產性收入是一種衍生財富,沒有財產就不可能有財產性收入。“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首先要讓更多人擁有合法的私人財產,并切實保護好他們的私人財產權,繼而對財產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促進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讓全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是農村居民獲得更多財富的重要保障。目前,無論是財產中的金融資產還是總資產凈值、人均資產水平還是資產積累速度,農村居民的這兩項資產存量水平及增長速度都遠低于城鎮居民。因此,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加快農村居民的財富積累是縮小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差距的一個主要渠道。另外,建立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讓農民能夠安全、放心地擁有財產和賺取財產性收入。具有重要意義。為防止財產性收入產生一種“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馬太效應,避免加劇社會的貧富差距,對待財產性收入,應有不同的政策安排。
(二)發展農村金融市場,建立健全農村投資體系。我國的農村金融業已初步形成以農村信用社為基礎、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農村金融體系。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金融市場,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對農村的金融支持仍顯不足,農戶和農村中小型企業貸款難問題仍較突出。資本市場落后及投資體系不發達,交易手段落后,現代化的有價證券交易系統還不能延伸到農村鄉鎮,農村居民能參與交易的金融商品有限。即使有些農民有閑置資金,也不容易進行投資使其增值。這不利于增加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因此,必須建立健全農村投資體系。具體說,可考慮從以下幾方面人手:重構農村金融體系,強化政策金融和商業銀行對“三農”的支持力度;規范和完善郵政儲蓄功能,建立農村資金回流機制,保證“三農”對資金的需求;深化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發揮其支農主力軍作用;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為農村金融改革創造良好環境;制定合理的民間借貸法規和辦法,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直接投資。總之,通過金融體系創新,讓農村居民擁有并創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增加他們的財產性收入。
(三)增強農民的投資理念。農村居民文化素質較低,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他們通過投資來獲得財產性收入。因此,為鼓勵農村居民將現有的資金進行合理投資,擴大財產性收入,急需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增強投資和理財理念。除讓農民掌握普通金融知識外,還要加大教育力度,采取靈活多樣、豐富多彩的形式對投資致富典型事跡進行宣傳,使農村居民對現代資金收益方式有所了解,增強農民的投資觀念。增加農民對投資的信心,引導農民進行理性投資,增加財產性收入。
(四)改革土地征用補償制度。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需要,征用農村居民的土地是獲得新增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隨著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城鎮非農建設用地已從行政劃撥全面轉向市場化出讓,土地出讓價格大幅上升,但向農民集體征用土地的補償辦法和補償標準仍不完善,對農民的補償遠低于土地出讓的價格。因此,為增加農村居民的土地轉讓收入,應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規范征用農村土地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控制征地規模;按照土地的市場價格來考慮對土地征用的補償,補償標準應保證失地農民有足夠的生活保障;改進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法,征用土地補償方式多樣化,不搞“一刀切”;規范土地征用補償款的管理,加強對土地征用補償的監督;建立專業的土地糾紛仲裁機構,公平、合理地調查處理土地征用補償糾紛。
財產性收入范文4
一、何謂“財產性收入”
所謂“財產性收入”,現在統計術語一般解釋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等;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意味著國家不僅要著力于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還將創造條件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讓更多群眾增加財富,使更多人成為中等收入者。意味著讓老百姓的財富保值增值,讓老百姓擁有更多的財富。說的樸素一點,就是人們不僅可以靠工資增加財富,積蓄越來越多的市民還可以主動進行各類投資,讓“錢生錢”。這一點,對于老百姓來說,內涵豐富,對未來生活充滿幸福的憧憬。同時,人們對財產性收入的追求,也必然為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增添社會活力和創造力,提供重要的動力源。
二、居民財產性收入現狀
在統計中常用“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標來反映居民生活狀況,該指標由四部分構成,按照占比例大小分別是:工資性收入(工資等)、轉移性收入(養老金等)、經營性收入(商業買賣收入等)和財產性收入。在連云港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資性收入為主,占到65%左右。財產性收入占比較小,在3%左右。
就連云港市的歷史與現狀而論,居民的財產大多來自于收入的積累。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年來,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給連云港市城鄉居民帶來的是收入的快速增長。鼓起來的錢袋子,厚起來的家庭財產,在滿足了人們的吃、穿、用等日常所需消費性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則轉化成了各種形式的居民財產,為老百姓帶來財產性收入。統計表明,2006年連云港市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1475元,比上年增長14.6%。其中城市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356元,較上年人均增加286元,增長近5倍。城市居民收入在快速增長的同時,收入構成也發生了變化,工資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比2005年降低了0.3個百分點,財產性收入比重有所上升,較上年提高2個百分點,成為居民收入增長的亮點,對于推動收入增長的貢獻率大幅提升,使居民收入構成日趨多元,增長更加穩定。
居民傳統的財產性收入主要體現為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而現在隨著投資渠道的增多,居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方式也趨于多樣化。主要表現在:投資股票和基金、出租房屋收入、其他投資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1 投資股票和基金
背景資料顯示,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得到快速發展,老百姓也積累了越來越多的財富。而隨著股市等金融市場的繁榮,百姓投資理財熱情高漲,到今年10月初,滬深兩市投資者開戶數超過1.2億戶;基金資產凈值總計已超過3萬億元,基金投資賬戶數超過9000萬個。
目前,股票和基金市場也是連云港居民投資領域最廣泛、最活躍的場所,能夠為自身提供增加創造財富的機會,使積累的財富保值、增值。統計資料顯示:2006年,連云港城市居民人均股息與紅利收入為112元,占財產性收入的31.4%。從2006年末開始,股票走出低迷,股票和基金市場給人們帶來的喜悅,就像“母雞下蛋”一樣,讓普通市民收獲著意想不到的“金蛋”,也讓更多的人共同分享著經濟發展的成果。
2 出租房屋收入
隨著房產交易市場的完善,靈活地利用房產這一投資工具,確保家庭資產保值和增值已經成為居民的一種理財方式。居民家庭一般是投資新住宅房、沿街商業房或二手房,再通過出租,以取得高于銀行利率的房租收入,從而達到實現家庭資產保值增值的投資愿望。統計資料顯示,2006年連云港市城市居民家庭擁有兩套住宅的戶數為8%,獲取房屋租金收入為95元,同比增長46.1%,占財產性收入的26.6%。
3 其他投資收入
其他投資收入是指家庭從事股票、保險以外的投資行為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有投資房產、藝術品等轉讓的溢價收入;投資經營活動(自己不參與經營)所獲得的利潤;投資大型機械設備,出讓其財產使用權以獲取租金收入等。統計資料顯示:2006年連云港城市居民人均其他投資收入44.29元,占財產性收入的12.4%。不斷增加的居民財產總量,為其他投資收入的增加提供了良好的經濟基礎。其他投資收入的大幅增長,說明居民比較注重資本投資收入,在資本運用方面也表現得更加成熟。
4 利息收入
“儲蓄”不失為傳統的理財方式。對于普通家庭來講也是最安全、可靠且簡單易行的方法。近來,中國人民銀行曾多次加息,用以吸納居民儲蓄,促使存款余額繼續增長。統計資料顯示:2006年連云港城市居民人均利息收入16元,同比增長312%。儲蓄增加首先與公務員及事業單位人員加薪、居民收入增長有關。儲蓄增加的另一個方面反映了居民對未來消費預期的強烈。住房、教育、醫療等形成居民自身將應對未來不確定性的大額支出,人們用儲蓄的方式將錢存入銀行,使其保值,也是非常普遍的選擇。
三、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
就連云港市而言,隨著國民經濟快速發展,投資渠道的拓寬,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速非常快,這從近一年多來投資理財市場的火爆可見一斑。2006年居民的財產性收入較上年度增長近5倍,財產性收入提升速度很快。但也應看到,目前財產性收入占比較小,國家數據2006年占比在2%左右,連云港市平均水平高于這個比例為3%,對比國際發達國家美國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占到40%的比例,有很大差距。并且在現實中,能夠擁有財產性收入的人口比例并不高,大多數人要想獲得更多的財產性收入,還面臨著一些現實羈絆。如,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等,是百姓獲得財產性收入的主要渠道,但過高的稅費,使百姓的財產交易成本過高;儲蓄利息收入,是百姓收入的重要來源,但由于物價不斷上漲,大家存在銀行里的資金,不僅難以增值,也許還是負數;壟斷行業擠占消費者權益,個別地方以“公共利益”名義,使居民財產性收入受到削減等。
鑒于此,要增加財產性收入,讓普通市民財富的“雪球不斷滾大”,根據現實情況,結合國家以推進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大趨勢,筆者建議:
一是要完善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根據各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發揮的效率帶來的總收益多少進行分配,高效率獲得高回報。再分配是指在初次
分配的基礎上,政府通過稅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調節各收入主體之間現金或實物的分配過程,也是對要素收入再次調節的過程。初次分配有利于實現有限資源的合理配置,激發不同生產要素所有者追求高效率的投資熱情,創造更多的財富,從而提高整個經濟運行的效率。正如總書記在報告中所指出的那樣,要“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這樣,人民群眾才能夠更多地分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豐碩成果,才能為更多的群眾擁有更多的財產和財產性收入提供經濟基礎,這是一塊財產基石。在這個過程中,同樣還可以通過財產性收入的增加,來完善初次分配。例如,企業可以為員工增加報酬,但不以工資的形式支付,而以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的形式投入,產生的利潤將成為員工的財產性收入。在發達國家的很多大企業,這種模式相當普遍。同時隨著我國進一步推進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建設,老百姓不僅可以持有自己所在公司的股票,還可以通過各種形式直接投資其他企業。
二是要依法保護私產。財產性收入必須以穩定的公民財產以及明確的私人財產權作為前提。《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保障私人財產權。《物權法》的施行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最終在這部法律中得以明確。《物權法》規定,私人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到合法的保護。這為十七大報告中的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物權法》的實施與每個人息息相關,鼓勵大家積累財富、創造財富。但同時也要注意到,這一塊法律基石還有待不斷完善。比如資本市場的惡意操縱行為對中小股民財富的掠奪。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對社會弱勢群體財產權的保護。比如農民的土地,比如小攤販的攤位和工具,農民工的工資等等。盡管與富人的財產相比,這些在社會財富總量中所占比例似乎相對較少,但這卻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謀生之本,是他們維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嚴不可或缺的財產。
三是要增加居民收入。增加居民收入是一個重要的切入點。只有居民收入提高,其他的收入如工資收入、經營性收入才可能更多地轉化成財富;財富多了,才可能增加財產性收入。增加財產性收入,首先是要有財產才行。因此,對于欠發達地區來講,加快經濟發展仍是第一要務。因為只有通過經濟的增長,才能帶動群眾收入的增長,從而累積更多的財富。這樣,更多的群眾才能夠擁有更多的財產、擁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對于發達地區而言,由于經濟發達,居民財富量大,財產性收入比重也就水漲船高。而居民財產性收入總量大,可支配收入就增加得快。
四是要創新金融體系。絕大多數財產性收入都與此密切相關,這對于金融業來說,是一個重大的機遇,既為金融業今后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經濟基礎,也為金融業發揮自身優勢貢獻社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當下,創新金融管理體系,讓百姓擁有越來越多的金融理財工具和產品,強化對現有投資理財渠道的監管以及交易方式的規范等是當務之急。小股東的利益保障機制,集團訴訟等民事賠償機制,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動等也有待建立完善起來。同時,中國股市仍然沒有完全融入國際資本市場體系,沒有一家海外公司要求到A股市場來上市。而除了創造條件讓中國百姓擁有更多的金融產品,通過金融體系創新,讓百姓擁有并創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切實表現并保護居民財產投資利益,是增加百姓財產性收入的題中之義。
財產性收入范文5
[關鍵詞]財產性收入; 財產稅; 個人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810[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1-0151-02
一、引言
國民財產性收入的比率是衡量一個國家市場化和國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標志,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條件。我國居民財產性收入比重小但發展潛力巨大,近年來居民財產性收入高速增長。2006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224元,比2002年增長了139.2%。但目前我國居民收入還是以工資性收入為主,占到70%左右,而財產性收入只有2%左右,導致我國中等收入者比重偏低,只有20%左右,而西方發達國家這一比重已超過50%。因此,應逐步提高居民財產性收入。
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差距過大、收入分配不公現象仍然存在,影響了經濟的健康發展。稅收制度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然而,現階段的稅收制度存在很多不足,如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不完善、個人所得稅設計不夠完善以及財產稅制存在缺陷等,這些不足影響了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因此,應改革完善現行的稅收制度,充分發揮其調控作用,促進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化,促進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增長。
二、財產性收入增長的稅收制度約束分析
(一)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存在缺陷
現行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限制條件多且形式單一,個人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受益對象是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員和人員,而對農民工、大中專畢業生則適用很少。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人員的企業在享受優惠時,又有企業類型和經營行業的限制,主要適用于服務型行業和商業零售業,而工業、手工業企業、建筑業、娛樂業等行業較難適用;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按項目優惠,未形成完整的優惠政策體系。另外,一些直接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較為分散、臨時性比較強,對市場經濟下日益增多的以靈活就業為特征的就業形式,沒有及時且充分地在稅收政策上予以調節。
(二)個人所得稅設計不完善
個人所得稅是調劑個人收入分配的主要稅種,對調解個人收入分配不公起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還很不完善,其調控功能受到一定限制。
1.單一分類所得稅制產生不公平的問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按應稅項目分類征稅。由于不能就個人全年各項收入綜合征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對個人收入調節力度不夠,影響了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在實際征收中,工資薪金所得占了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調控作用。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易造成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易造成納稅人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之間進行轉換,多次扣除費用,以達到逃稅和偷稅的目的。另一方面,現行稅法中僅規定11個征收項目,過于簡單,未能涵蓋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個人收入。
2.費用扣除規定脫離實際,未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實行綜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的方法,這種扣除方式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夠周全,特別是定額扣除。根據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在1994~2000年間,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了29.57%,按這一指數計算,2000年的必要費用扣除應為1036.56元。物價變動使一部分低收入者進入了納稅人的行列,這既違背了公平原則,又降低了稅收效率,增加了征管成本。
(三)財產稅制存在的缺陷
我國現行的財產稅中影響居民收入差距的稅種有:房產稅、契稅、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從這些稅收的征稅對象來看,主要是較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基本上不用繳納,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收入差距的縮小。但是,我國的財產類稅收仍然存在如下問題:首先,財產稅類稅種少、稅基窄,占整個稅制體系比重小。我國當前的財產類稅收都是對財產的擁有和使用征稅,對于財產的轉讓則由于所有制原因一直沒有征稅,這就使財富積累造成的收入差距擴大更加沒有限制。其次,財產課稅的作用發揮不夠。我國的財產類稅收通常只是作為控制房地產投資和交易規模擴大的政策手段。不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不易對私人財富非正當的積累和集中進行適當的控制。第三,財產稅的課稅法規不健全,征收管理漏洞大。房產稅計稅依據是房產評估值,但評估值并不確定;遺產稅列為應征稅種,但至今仍未立法,無法實施。這些都使當前財產類稅收在縮小居民收入差距方面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李蘭張榮: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的稅收約束與對策研究
三、促進財產性收入增長的稅收建議
(一)完善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擴大政策適用對象的范圍
現行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很大一部分是針對特定人群制定的,創造新的就業崗位的能力較低。應取消一些不適用的優惠政策,擴大稅收優惠的對象;整合城鎮退役士兵、軍隊轉業干部、隨軍家屬安置、下崗再就業、殘疾人就業、規正人員就業等多種稅收優惠政策。一些優惠政策可以擴大到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應擴大到失地后進城務工的農民等。
2.擴大政策適用行業的范圍
中小企業的發展程度直接關系到就業水平的高低,因此稅收優惠政策應向中小企業傾斜。服務業,特別是休閑服務業,在吸納勞動力上具有積極作用,因此稅收優惠應向這些行業傾斜。可考慮在企業創業階段實行免稅,推動就業水平的提高;對第三產業實行差別稅率、適當減稅等稅收優惠,促進其發展。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制,提高中等階層收入
1.改分項征收為綜合征收
目前國際上個人所得稅制模式主要有三種:綜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分類的混合所得稅制。目前我國比較可行的是采用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對容易控管的稅源和有費用扣除的收入實行綜合稅制,對不容易控管的稅源和沒有費用扣除的收入實行分項征稅。這樣做一方面能夠充分反映納稅人在一定時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納稅能力,體現量能課征的公平原則;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將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稅源或降低適用稅率,既能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又能對高收入者的收入產生較大的影響。
2.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
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物價水平不一、行業收入差距大,因此,個稅起征點不能簡單一刀切,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應隨工資物價水平以及各種經濟因素的變化而調整。建立合理費用扣除的征稅體系,應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實際生活狀況、家庭收入、供養子女、贍養老人等情況,同時也要將城鄉差異、教育、醫療、住房等方面的支出納入考慮范圍;完善扣除額應有利于低收入階層,將其排除于納稅人行列之外,并堵塞高收入者偷漏稅的漏洞;建議以家庭為單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中央統一規定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政府可根據本地區情況確定具體標準;盡量建立起合理負擔、公平稅負的個人所得稅稅制。
(三)完善財產稅制,促進財產性收入增長
1.建立物業稅體系
物業稅主要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繳納一定稅款,物業稅本質上是對不動產占有課征的財產稅。物業稅在很多國家都是地方主體稅種,是一個比較成熟的稅種。現階段,我國以房產為主體的財產性收入在整個家庭收入中的份額以及對貧富差距的影響呈上升趨勢,超過了工資性收入對貧富差距影響的增長速度。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猛發展,商品化程度提高,個人購房比重逐年上升,這些購房者大部分屬于中、高收入階層。高收入者購房即使不從事商品經營活動,實質上仍是財富形態轉換,形成了社會財富占有差距。高收入階層購房形成的強大現實購買力,加大了社會有效需求,拉升了房地產市場價格,適時開征物業稅,不僅能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調節房地產市場的收益公平分配,也是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縮小居民間財產性收入差距的重要途徑。
2.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隨著財產差異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逐步顯現,財產稅通過調控居民財產差距,間接影響居民收入狀況,具有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而遺產稅作為財富的調節手段是人類文明的體現,就一國而言,若對財富占有差距過大的狀態進行有效再分配,征收遺產稅顯然是必不可少的手段。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可以協助個人所得稅對當前財富流量的調節,調節存量財富的分配,防止財產過度集中,促進收入公平;利用遺產稅和相配套的贈與稅進行最終調節,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遺產進行征稅,然后將這部分稅收用于社會福利等,通過一部分財富的社會轉移,達到實現收入再分配和社會公平的目的;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等可以彌補個人所得稅的不足,調節個人財產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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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性收入范文6
關鍵詞:農民財產性收入
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內涵十分豐富。農民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創造條件讓他們擁有財產性收入,對于實現小康社會和增加人民福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農民是“更多群眾”的主要組成部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水平快速增長,已經從改革開放初期的17.9%發展到2006年的43.9%,但是,城鎮人口中還有1.2億沒有完成從非農就業向城鎮居民轉換的農民工,農村人口仍占我國總人口的56%。“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前提是讓農民擁有財產性收入。這不僅是因為農民占我國人口的絕大多數,還因為:
(一)農民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的重要組成部分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民不僅為我國國民經濟基礎的奠定做出巨大貢獻,也為推動新時期我國經濟建設、體制改革、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近年來,隨著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業產業化、綜合化開發的快速發展以及農民擇業觀念的變化,大量農民進入經濟發達地區務工,他們在打工掙錢的同時,為發展務工地的經濟,推動務工地的建設,拉動家鄉經濟的發展,提高家鄉人民的生活水平,促進社會全面進步,構筑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農民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做出巨大貢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農民富則中國富,農民富裕是全面小康的重要條件
目前,我國20%的低收入階層高度集中于農村,農民收入增長緩慢,這不僅影響農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響糧食生產和農產品供給;不僅制約農村經濟發展,而且制約整個國民經濟增長;不僅關系農村社會進步,而且關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只有8億農民富裕了,實現小康了,中國才能真正實現小康社會目標,才能實現共同富裕。
(三)農民收入狀況和生活狀況的改善是解決民生的關鍵
黨的十七大把民生問題擺在了更突出的位置。農業部副部長尹成杰在國務院新聞辦召開的新聞會上坦言,農民收入連續三年增加遇到新問題,城鄉收入絕對額的收入差距達到8172.5元,城鄉收入比3.28:l。農民收入低水平徘徊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此外,物價上漲,醫療、社會保障不健全等都困擾著農民。所以,讓農民共享民生盛宴,最關鍵的是切實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的生活狀況。
(四)要讓廣大農民共享改革和發展的成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保持了年均9.7%的快速增長,人均GDP由1978年的226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2000多美元,人民生活實現了由溫飽到總體小康的歷史性跨越。我國綜合國力大幅度躍升,2006年,我國的GDP超過20萬億元,居世界第四位;對外貿易總額17607億美元,居世界第三位;外匯儲備超過1萬億美元,居世界第一位。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高度贊揚改革開放的偉大成就,提出全民共享改革開放成果的口號。農民富則國家盛,農業好則基礎強,農村穩則社會安。只有讓占中國絕大多數的農民也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才能真正實現中國的發展強大。
二、目前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基本狀況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農村不僅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且農民的收入和生活狀況也有了根本性的改變。農民人均純收入從1978年的134元到2006年的3587元。據對全國31個省(區、市)6.8萬戶農村住戶抽樣調查,2007年上半年農民人均現金收入2ll1元,扣除價格因素,同比實際增長13.3%。
但是,目前我國農民的財產擁有狀況仍令人擔憂。目前我國的城鎮居民呈現出多元化的投資取向,房屋、證券、基金、股票等已經成為居民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我國農民財產種類少,金融財產缺乏,農民對于基金、股票、債券幾乎一無所知,農民擁有的財產僅限于生產資料和有形不動產(如房屋等)。對于有現金結余的農民來說,也因為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不健全,不能用于其他投資或者獲得利息收入。房屋是農民主要的有形財產,但由于房產租賃和買賣市場的落后。也只能閑置。
與其他社會階層相比,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是最低水平的。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住戶調查處處長陳小龍指出:2006年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244.01元,比2002年增長了138.9%;財產性收入比重為2.1%,比2002年增長了0.8個百分點。擁有財產性收入的家庭占18.2%,比2002年16.4%提高了1.8個百分點,并且財產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大大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2007年上半年對農民收入情況調查數據顯示:農民平均財產性收入50.5元,占總收入比例下降21.3%。
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
農民收入水平低、財產規模小。財產由收入轉化過來,農民財產規模小,根本原因在于收入水平過低。從趨勢上看,盡管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在提高,但是與城鎮居民的收入差距仍在擴大。1985-2004年農村居民占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平均為35.54%,最高比例為49.63%(1985年),2000-2004年該比例分別為:30.44%、30.49%、30.77%、30.95%、31.16%。可以說,是收入水平差距經過積累導致財產規模的差距,進而影響到財產收入水平的差距。
農村投資機制不健全。經過改革,我國的農村金融已初步形成了以農村信用社為基礎,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各司其職,三者間彼此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農村金融體系。但是,農村金融體系對農村的金融支持仍顯不足。資本市場落后,投資信息體系不發達;農村沒有證券交易所,也無從獲得股票、外匯市場、基金等的即時信息。加大了農民投資增值的難度。
農民的投資理念落后。2000多年封建統治遺留下的小農意識深深影響到農民,農民小富即安,安于現狀,懼怕投資風險的心理非常嚴重。加上對未來子女教育以及養老,應付意外的考慮,農民即使有部分剩余資金,也主要用于不動產如房屋的建設,或者選擇存銀行這種投資方式。
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近年來,國家從法律和制度上加大了對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征用已轉向市場化,出讓土地的價格大幅上升。但某些地區向農民集體征用土地的補償辦法和補償標準仍停留在行政劃撥年代,對農民的補償遠低于土地出讓的價格,成為當前農民財產收入流失最嚴重的渠道。
三、創造條件讓農民擁有和增加財產性收入
(一)國家各種政策法規要有助于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第一。國家要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財產。要不斷完善以《物權法》為基礎的有關財產權的法律法規,不斷強化對農民財產權的保護,尤其在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征用農民財產過程中,要確保農民的財產權利和財富增值權不受侵犯。同時要進一步明晰農民的房屋、土地等產權,讓它們成為可以抵押、轉讓、出售、出租等廣泛交易交流的金融資產,讓農民原來死都不能動的財富轉變成可以再生更多價值的活財產,從而有效解決農民住宅、土地不能自由流轉、大量土地房屋長年荒蕪的問題,有效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第二,完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政府應規范征用農村土地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同時完善土地征用補償機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改進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法,保證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發放到位。規范土地征用補償款的管理,加強對土地征用補償的監督。
第三,完善農村金融體系。應構建為農業和農業企業發展服務的融資組織體系。同時,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系統。加快農村地區金融市場的各項建設,鼓勵各金融機構開發適應于農民的低風險、易于操作的金融工具,幫助農民增加財產收入。
第四,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抑制醫療和教育等消費支出的過快增長。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提高農民可用的現金資本,使農民能夠有更多剩余資金進行其他投資。
(二)各級政府要為農民擁有財產性收入創造條件
第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要引導農民通過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帶動農村特色種植、特色養殖、農副產品精深加工和勞務經濟、第三產業,實現收入增長。這樣,農民才有財可理,從而為實現農民財產性收入創造條件。第二,創造有利于農民多元化投資的平臺。讓更多農民通過儲蓄、債券、股票、基金、保險、不動產投資等獲得股息、利息、分紅;通過投資興辦第三產業或者從事其他行業來使自己的財產增值;加大對現代經濟和生活思想的廣泛傳播,使他們的理財觀念逐步從存款保值向投資生財轉變,并引導群眾積極、穩妥、合理投資,減少投資的盲目性。
(三)農民要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積極增加財產性收入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農民的財產不斷增加,僅農民的儲蓄存款目前全國就萬億元計。如何讓這一部分財富保值增值,已是一個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的現實問題。廣大農民要認清現狀,改變觀念積極開辟財產性收入的渠道,多渠道獲取信息了解股票、債券、基金等。此外,目前我國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的主要突破口在動產方面。為此,農民必須轉變傳統的理財觀念,加大對動產投資。在增加勞動收入的同時,努力提高家庭和個人的理財水平,增強投資觀念,抓住中國股市發展的機遇、實現財富的保值、增值、有效抵御通貨膨脹對貨幣資產的侵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