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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舞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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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舞論文

跳舞論文范文1

(一)物業管理知識儲備

在物業管理知識儲備的調查統計分析過程中,有82%的學生認為從事物業管理行業有必要補充專業實踐知識,除此之外,有55%和53%的學生認為還應當加強人際溝通以及人文素質修養、職業道德方面的知識。

(二)能力提升

在能力提升方面。有87%的學生認為有必要提高社交方面的能力,有80%的學生認為還應當提高思維及表達能力,53%的學生認為創新能力在物業管理行業中也是需要提升的。在知識學習當中,有82.3%的學生認為一般基礎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相對扎實穩固,而物業管理專業實踐方面的知識相對薄弱。

(三)所學知識的應用

學生認為在學校所學的知識中在工作當中有用的《物業設施設備維護與管理》(屬現場教學課程)占到58%,實踐性知識(比如參觀調研、專家座談,實訓項目訓練)占到54%,另有48%的學生認為物業管理實務和物業管理法規對今后的工作也有所幫助。

(四)從業資格證書

在用人單位對物業管理專業學生取得的證書要求方面,有80%的學生認為應當具有物業管理員從業資格證書,54%的學生認為應當拿到物業部門經理從業資格證書。

(五)在校學習時間

在物業管理專業學生在校時間的安排方面,有52%的學生認為最好安排二年,有46%的學生認為安排一年半比較合適。

(六)從業資格證書考試時間安排

在物業管理專業“全國物業管理人員從業崗位資格證書”(物業管理員從業資格證書)的考試時間安排方面,有45%的學生認為安排在第三學期比較合適,有32%的學生希望安排在第四學期。

(七)校企合作

在物業管理專業與物業管理行業和企業開展合作當中,學生們都希望能夠加強校企合作,多學習實踐性知識。

二、調查問卷數據分析

(一)重視專業實踐知識是物業企業和學生的共識

通過對物業管理專業學生調查問卷的統計可以看出,學生們普遍看重專業實踐性知識,除此之外,還看重人文素質和職業道德以及人際溝通能力的培養。因此,對高職院校來說,培養德才兼備的的實用性人才是其辦學關鍵和重中之重,而這實際上也是企業對現行人才的要求。而學生的想法和企業的需求是不謀而合的,這就需要高職院校有針對性地做好人才培養工作。

(二)學生對具備高素質綜合能力的要求認知

在能力提升方面,學生希望提高自身的社交能力、思維及表達能力以及創新能力,這就需要高職院校在課程設置和校企聯合教學方面有所側重,加強實踐性教學,在人才培養模式方面給學生提供上崗實踐鍛煉以及與企業近距離接觸的機會,通過豐富多彩的教學活動以及課外實踐,提高學生的實際動手操作能力、團隊協作能力和溝通技巧、語言表達能力以及創新能力。

(三)校內實習實訓設施應滿足“2+1”人才培養模式的要求

在知識學習方面,2+1的人才培養模式基本滿足了學生的學習需求,學生的物業管理基礎知識以及專業知識都比較扎實,特別是將企業的需求以及考證課都納入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中,這樣的教學模式更具針對性和實用性。絕大多數學生還是覺得專業實踐方面的知識相對薄弱,這就對校企合作中的具體人才培養和頂崗實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對今后工作幫助比較大的除了所學的專業基礎和核心課程之外,學生更為看重實景的現場教學以及實踐性教學,所以當前建立校內物業管理實訓室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沒有先進的教學管理設施設備的支持,也無法進行教學模式的顛覆性改革。校內實訓室的建立將會對學生的實際動手操作能力起到極大的幫助和推動作用。

(四)搭建考證平臺,提供就業保障

在畢業生證書要求方面,學生都希望多證在手,這樣就多一份就業的競爭力。絕大多數學生希望能夠拿到物業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書,還有一部分同學認為應當拿到物業企業部門經理從業資格證書。我校已在此方面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培訓中心共建了“陜西警官職業學院物業管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點”,搭建考證平臺,為學生提供報名考試以及考前培訓指導,幫助學生提高證書獲取率。物業管理專業在校學習時間安排符合2+1模式的要求,也符合學生的需求。兩年的時間在校學習專業基礎知識以及專業核心知識,一年的時間到企業頂崗、輪崗實習,這符合教育教學的規律,也符合學生的專業認知規律。在物業管理員從業資格證書考試時間安排方面,學生的三門考證課已經學完,安排在第三學期也比較適宜。這樣在頂崗實習前學生就能拿到物業管理從業資格證書,在第四學期或者頂崗實習期間,可以考取物業部門經理從業資格證書。

三、結語

通過此次問卷調查,我們基本上掌握了物業管理專業學生對知識、能力、素質等方面的要求,了解到當前學生的求職就業心態。為推動和改善高職院校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工作,我們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校企雙方精誠合作、互利共贏

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礎至上,積極推進校企聯合辦學,多參加實踐性活動,通過到物業公司進行參觀、調研、現場教學、交流,邊學習邊進行實訓,適當地在教學中讓學生去企業實地操作以加強其動手能力,提升學生的思維表達能力和人際溝通的能力。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教學與實訓實踐相結合,在學習中實踐,在實踐中鍛煉,不斷提升自己,從而讓學生學以致用,實現學校與行業、企業的協調發展。

(二)搭建平臺,信息共享

高職院校要積極與物業管理企業實現信息與資源共享,及時了解物業管理行業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加強校內外實踐實訓基地的建設,做好就業人才信息平臺工作。堅持以學生的從業工作能力為主線,通過頂崗實習或者輪崗制度提供合理的崗位,了解各部門工作方式和方法,做好橋梁和中介的紐帶作用。

(三)提供機會,多方位接觸

絕大多數學生都希望在校學習期間有兼職或者短期實習的機會,高職院校應當通過校企合作創造和提供這樣的條件和機會,利用校園網或校內傳統宣傳方式給予學生周末兼職或者寒暑假工作的機會,這樣的短期鍛煉使得學生能與企業近距離接觸,能夠更好的學以致用。

(四)校企深度合作

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制度化———校企合作型“訂單式”2+1產學研一體化的人才培養模式。

1、聘任兼職教授

高職院校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應緊密結合區域經濟發展,加強與行業、企業深度合作,聘請行業管理專家和企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外聘教授,與院內專職教師共同組成“產、學、研一體化”的教學團隊。

2、大力開展校企合作型“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

推行定向培養,能與多家企業簽訂人才培養訂單,給予學生更多的自主選擇權,提高物業管理專業學生的就業率,從而培養符合企業需要的專業人才。通過頂崗實習,對學生進行入職前的教育和培訓,加強對其實習中的工作、教學和生活管理,規范實習工資、福利、輪崗、考核,將其納入制度化的范疇,對學校、學生、企業的權利、責任、義務予以規范化的處理。

3、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人才培養方案

在每年度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修訂中,均由校方代表與物業管理行業方代表、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職業資格培訓方代表、企業方代表分別派出的外聘教授共同進行研討,確立物業管理專業發展方向,并就物業管理專業課程體系及課程設置問題廣泛聽取各方專家的意見和建議,使專業課程體系及課程設置更為合理與完善。每年通過校企合作人才培養專業委員會對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4、校企合作開發教材

在校企深度合作過程中,學校還可以和企業共同進行教材的開發和員工培訓。校企合作教材更切合企業人才培養需求,實踐性更強,且不僅僅滿足學生的學習需求,同時也可以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員工培訓教材。而高職院校的教師也可以參與到企業的員工培訓工作中。

5、加強社會服務型雙師素質專職教師隊伍建設

在教學過程中,我們可以利用現有的實習實訓基地和從業經驗豐富的兼職教授隊伍,同時可以安排物業管理專業骨干教師到實習實訓基地的不同崗位掛職鍛煉、提高專職教師的實踐能力和業務水平的同時,在掛職鍛煉中,專職教師也可為企業提供了力所能及的管理和法律咨詢服務。

6、與行業深度合作,促進規模效益

我們可依托西安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組建職教集團,委托職教集團面向協會會員征集訂單,實現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的規模效益,服務社會和滿足物業企業的人才需求。

7、發揮實習實訓基地優勢,開展現場課教學

跳舞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飛作為新時代的教師,應挖掘自身的優勢,逐步走上個性化道路,形成自己的教學風格,創造屬于自己的一道亮麗的風景!語文教師教學個性的培養條件如下:1.教師要博學多才;2要與學生融為一體;3.要挖掘自身優勢。

《語文課程標準》指出:“學生是學習的主人,語文教學應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注重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意識和習慣,為學生創設良好的自主學習情景,尊重學生的個性差異,鼓勵學生選擇適合自己的學習方式。教師是學習活動的組織者和引導者。”由此可見,新課程的改革打破了以往的舊的教學模式,突出體現了學生的主體地位和教師的主導作用。因此,我們的教學也應該走上個性化教學的道路。那么,如何在語文教學中培養自己的個性教學呢?

一、教師的教學個性

教師的教學個性是教師個人在多年的教育教學實踐活動與探索中逐漸形成的具有個人特色的教育教學能力,是教師個人氣質、性格、閱歷、興趣、知識結構等在教學活動中的綜合反映和表現。教學個性化是與教學方法、教學藝術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二、語文教師教學個性的主要表現

1.處理教材的個性。《語文課程標準》明確指出:“學生是學習和發展的主體。語文課程必須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和不同的學習需求。”在這樣一個認識基礎之上,其在實施建議部分順理成章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深刻反省意義的具體要求。如“閱讀是學生的個性化行為,不應以教師的分析來代替學生的閱讀實踐。要珍視學生的獨特感受、體驗和理解”。在寫作方面,強調自主性,“減少對學生寫作的束縛,鼓勵自由表達和有創意的表達”。而對關鍵性的課程實施與終端評價,更強調要“尊重學生的個體差異”,“加強學生的自我評價和相互評價”等等。這些要求必然促進語文課程由統一、求同走向多元化和個性化,使語文課程真正成為教師和學生“自己的課程”。

2.運用教學模式的個性。在教學中,教師應根據課文內容和學習目的,提出創新性問題,激發學生創新思維。在執教《最佳路徑》一課時,我設計這樣一個環節:請你根據課文內容展開想象,畫出你心中的路徑。學生一下子高興極了,紛紛動手畫起來,幾分鐘后,他們躍躍欲試,我讓他們帶著自己的畫以“設計師”的身份給同學們講解,學生先是一陣吃驚,后來覺得新鮮,都搶著舉手,于是班上涌現出了“陳設計師”、“李設計師”……甚至連平時不敢舉手的同學也自豪地說自己是未來的設計師,雖然學生的繪畫水平不高,比例結構不恰當,但聽到他們有條有理地講解,繪聲繪色地介紹,相信他們在成功的體驗中能認識到自己的長處,喚起了他’們的自信心。在語文教學中,教師也可以提供以下問題:你讀懂了什么?還有哪些地方不懂?讓學生充分述說自己閱讀的感受,有多少說多少。教師則要大力表揚、鼓勵和引導,讓學生在沒有心理壓力的情況下,個個都能自信地發表意見。在教學中,允許學生在課堂上爭論,各抒己見。這樣對于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薇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求知欲,都是大有裨益的。 三、語文教師教學個性的培養

1教師要博學多才。首先要有豐富的知識。只有知識淵博的教師才能培養出知識淵博的學生。其次,要有敏捷的思維。人的個體思維過程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抽象思維、形象思維。偏重于抽象思維的教師,其思維特點是邏輯嚴密,判斷準確,善于概括和推理、分析和綜合。而偏重于形象思維的教師,其思維特點是善于演繹和分析。當然,思維類型的“偏重”并不等于單一,更多的教師是“兼而有之”。另外,要有過硬的能力。教師的教學能力是一種極其復雜的心智活動,它包括敏銳的觀察能力、豐富的想象能力、深刻的理解能力、很強的表達能力和組織能力。

2.與學生融為一體。教學是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的統一,這種統一的實質是交往,是融合。什么是融合?我認為融合就是共性的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溝通、相互理解。實踐表明:通過交往融合,重建人道的、和諧的、民主的、平等的師生關系,是本次教改的一個重要特征。比如我在指導《匆匆》一文的朗讀時,有的同學向班上朗讀水平較好的學生挑戰,有的學生向老師挑戰,還有的甚至向朗讀磁帶的播音員挑戰。就在學生多次的朗讀中,不僅提高了他們的朗讀水平,讓他們很好地體會了課文感情,更重要的是培養了學生勇于進取、不甘落后的個性品質。是什么原因讓學生們進步的呢?是進取心為內驅力萌發的創新靈感,因此,進取心是創新人才所必備的個性品質,也是讓現在學生成為未來創新人才的重要保障。這時候,你是否感覺到與學生融合在一起,能夠使我們每個人的個性得到張揚呢?是否感覺到做教師的快樂呢?

跳舞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鄉村醫療服務集團具有中觀衛生管理功能、衛生資源整合功能和效率促進功能。在集團功能實現過程中,由于農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的影響,鄉村醫療服務集團內外存在著組織結構形式、管理能力和手段、利益分配方面的沖突,需要從政策、利益、管理、組織結構、文化等方面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機制。

20世紀90年代興起的鄉村醫療服務集團理順了農村醫療服務競爭秩序,緩解了鄉鎮衛生院的生存困難,提高了鄉鎮衛生院的服務效率,為社會主義新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較好的基礎[1]。但是在集團運行過程中,由于集團本身存在時間較短,發育不夠成熟,以及農村政治、經濟、社會等因素的影響,集團內外存在著一些矛盾和沖突,影響了集團功能的實現[2]。在確立鄉村醫療服務集團功能的基礎上,分析鄉村醫療服務集團內外的矛盾沖突及其產生原因,進一步揭示醫療服務集團矛盾根源,尋求建立沖突的解決機制,有利于解決鄉村醫療服務集團發展的瓶頸,促進集團發展。

1鄉村醫療服務集團的功能

鄉村醫療集團是在改革開放以后,在農村實行生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農村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的產物,是政府為了改變當時農村醫療秩序混亂、農村居民衛生服務不足的狀況而做出的重要決策。從政府的初衷看,鄉村醫療服務集團應具備衛生管理、資源整合、效率促進的功能。

1.1中觀的衛生管理職能

在傳統的合作醫療體系解體之后,農村個體行醫、村衛生個人承包使得原有的鄉鎮衛生院對村級衛生機構管理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喪失,此后村級衛生機構就處于缺乏管理的狀態。村委會既不具備管理的能力,又缺乏管理的合法權力基礎;縣級衛生行政監督部門是村級衛生機構的法定監管機構,但限于其人力、物力條件,往往無法實施足夠的日常管理。村級衛生機構處于宏觀上有國家衛生政策調控、微觀上有衛生機構自己的管理,缺少了中間的行業中觀管理的境況。組建醫療服務集團,通過契約的形式,制定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機構的管理權限和管理手段,恢復了鄉鎮衛生院的管理職能。但是,在新的集團體制下,鄉鎮衛生院的這種管理職能和管理手段與傳統合作醫療制度下的管理實現方式具有本質的不同:以前的是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管理,而現在應當是雙方平等條件下的契約管理。

1.2資源整合功能

鄉村醫療服務集團的設立,是在區域衛生規劃指導下,由集團的核心機構——鄉鎮衛生院主導,制定村級衛生機構設置的標準和原則,以1~1.5公里為服務半徑,以3000~5000人為服務對象,對村衛生室的布局重新調整,對村衛生室的房屋建筑、儀器、設備等統一規范,對村醫的業務能力、從業資格進行規范化管理,理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關系,避免無序競爭,使農村鄉、村二級衛生資源重新納入有序、規范的軌道。

1.3效率促進功能

鄉鎮衛生院對村級衛生室的整合和管理,能夠提高農村衛生服務的可及性和安全性。集團的人員共享、鄉鎮衛生院醫技人員和村醫的雙向合理流動,提高了人才使用的效率。業務、藥品的統一管理也有效降低了經濟成本,為農村居民提供初步的、安全的醫療服務,促進了農村衛生服務效率的提升。

2鄉村醫療服務集團的沖突與原因分析

2.1鄉村醫療服務集團的沖突

在集團功能實現進程中,集團內部成員之間、集團與外部環境之間存在沖突和不協調,影響了集團的效能發揮。鄉村醫療服務集團存在的矛盾和沖突主要集中在集團管理,包括組織結構、管理能力、管理手段、集團內外的利益分配和醫防業務等。

2.1.1組織結構形式和集團屬性之間的矛盾集團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其成員不都是鄉鎮衛生院的直接下屬機構,而鄉村醫療集團的組織機構大多數是在鄉鎮衛生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下,鄉鎮衛生院內部各機構直接履行集團的各項職能,混淆了集團與鄉鎮衛生院之間的界限,使得鄉鎮衛生院過多地替代了集團的職能。

2.1.2形式多樣與管理手段單一的矛盾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的聯結紐帶既有產權,也有契約,也有兩者的混合體,鄉村醫療服務集團形成模式具有多樣式特征,這樣就使內部成員之間的聯系多樣化。基于集團模式的多樣化,其管理手段和方法也應當是多樣化的,但目前實踐中所有鄉村醫療集團都存在管理手段單一的問題。

2.1.3鄉鎮衛生院的核心地位與自身管理能力不足的矛盾在鄉村醫療服務集團中,鄉鎮衛生院居于核心主導地位,是技術輸出者、醫療業務和行政事務的管理者,應當具備較強的管理能力和資源供應能力,但由于鄉鎮衛生院發展中各種因素的影響,鄉鎮衛生院自身大都存在著資源不足、管理能力不足、效率不高的問題和困難。鄉鎮衛生院院長也普遍缺少管理的系統知識和能力,更缺乏管理集團化組織機構的經驗。

2.1.4鄉鎮衛生院與村醫之間的利益矛盾由于體制落后、改革滯后的原因,鄉鎮衛生院存在著投入不足、補償機制不合理、生存和發展困難的情況。在成立集團之后,在缺少足夠約束的情況下,衛生院自然會產生一種用集團收益補償衛生院的沖動,進而表現出降低村醫收入、侵占藥品的購銷利潤等傾向,與村醫爭奪利益。

2.1.5醫療服務與防保業務之間的矛盾農村衛生中防疫保健缺乏的狀況在集團成立后依然沒有得到多少改觀,政府對預防保健和公共衛生投入仍然較少、鄉鎮衛生院專業防保人員奇缺、村醫只有防保責任和義務,缺少報酬補償、技術設備簡陋,這些都造成了防保業務薄弱,與得到改善的醫療衛生服務形成鮮明的對比,“以醫養防”的局面難以徹底扭轉[3]。

2.1.6集團與個體行醫者的矛盾在國家有關政策推動下,農村個體開業行醫和私營診所迅速增加,與集團的村衛生院形成競爭。醫療集團化中的村衛生院失去了“產權明晰、職責明確”的優勢,費用有所上升,服務態度和質量、服務便捷性反而都有所下降,與個體開業者的競爭優勢相比處于劣勢[4]。于是,在一些地區,為了保護集團利益,出現了取締或限制個體開業行業的狀況,實質上阻礙了農村衛生的進一步發展。

2.2鄉村醫療服務集團產生沖突的原因

鄉村醫療集團上述沖突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變革過程中產生的,是農村社會轉型過程中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2.2.1政策原因政府政策是醫療服務集團形成的主要推動力量,也是醫療集團出現沖突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政策上沒有對鄉鎮衛生院本身的運行機制、產權制度、人事與分配制度等改革做出規定,使傳統的鄉鎮衛生院管理機制與體制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的農村衛生組織結構形態產生了矛盾,舊的機制無法適應集團組織的管理要求,無法處理好集團內外的管理問題。

2.2.2經濟原因在政府投入不足、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不合理的條件下,經濟因素成為集團內部矛盾沖突的重要原因。鄉鎮衛生院占有職能管理之便,出于補償經費的目的,侵占集團的服務經費結余,使得村醫收入下降,服務熱情降低。政府投入不足,集團的防保工作依然成為薄弱環節。

2.2.3社會原因農村居民對醫療衛生知識的不了解會造成對醫療服務的逆選擇;鄉鎮衛生院管理者狹隘的部門所有的意識也可能導致管理決策中對村醫的不公平。鄉鎮衛生院人才選聘考核機制中權勢因素也對鄉鎮衛生人員的結構產生不良影響。

3鄉村醫療服務集團沖突的協調機制

鄉村醫療服務集團沖突的存在制約了集團功能的實現,也影響了集團的進一步發展,需要從根本上加以解決。在農村實行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后,農民醫療費用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方式都發生了徹底的變化,鄉村醫療服務集團沖突的解決有了新的契機。從深層次的原因著手,運用政策和利益手段;從外在因素著手,運用組織管理手段、社會文化手段,綜合性地協調解決集團的矛盾沖突,形成沖突解決的有效機制。

3.1政策協調

首先是要加大現有政策的貫徹實施力度,糾正基層衛生組織在執行政策中的不當行為。在“三制、四有、五統一”的約束下,明確鄉鎮衛生院的職責,防止鄉鎮衛生院過分追求經濟補償的傾向,杜絕借醫療集團的名義取得或限制個體行醫的做法。其次是完善和修訂現有的政策規章。醫療集團的地域性使得各地政府都出臺了相應的一體化管理的規章,這些規章貫徹了國家的方針,考慮了地區的具體情況,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但也存在著缺乏嚴密的系統性、嚴格的科學性,對一體化組織的特征認識不夠深入,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結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加以完善和改進。通過政策的完善和實施,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一些制約集團健康發展的矛盾沖突[5]。

3.2利益協調

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是利益協調的基礎,鄉鎮衛生院在分配集團收支節余時,首先要考慮到村醫的收入與其作用匹配,收支節余分配與村衛生機構建設的關系,收入向村醫和預防保健傾斜。合理制定藥品購銷的差價分配,對不同模式的衛生室給予不同的分配方法,鄉鎮衛生院舉辦的衛生室藥品購銷差價歸衛生院,其他模式舉辦的衛生室藥品購銷差價可在收取手續費用基礎上返還給衛生室。政府應當保證對公共衛生的投入,維持防保工作的正常進行。

3.3組織協調

實行職能管理的委員會制,民主決策,約束鄉鎮衛生院和行為。鄉鎮衛生院院長仍然作為集團的行政負責人,保證在民主決策之下的統一管理。重新調整設立集團的組織架構,在人員精干高效的基礎上,成立集團辦公室,作為集團日常辦公機構,與鄉鎮衛生院的職能部門和人員獨立,全權實施集團的業務、財務、人事管理。

3.4管理協調

建立集團內部有效的溝通、約束、激勵機制,協調各成員之間的矛盾。建立定期的會議、通報制度,把集團的業務發展、建設成就、管理成果在集團成員間傳播;通過職能管理,對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和村醫診療行為、服務態度、質量進行有效的監控,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行為予以懲處和約束;強化衛技人員業務培訓,選拔培養優秀的管理人才,獎勵業務突出的優秀人員,用激勵機制推進集團發展[6]。

3.5文化協調

在產權、體制改革難以突破的情況下,通過文化協調是提高集團效率和效能的有效途徑。改變鄉鎮衛生院注重短期效益分配的觀念,建立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共存共榮、共同發展的理念。樹立群眾觀念,建立長期效益來自于就醫方便、服務價格適當、服務態度較好的服務體系。鄉鎮衛生院和村醫通過人員交流和互動,建立集團成員“一家人”的文化認同感和團結奮斗共同發展共同受益的集團文化觀念。

鄉村醫療服務集團產生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的大環境中,它所承受的矛盾和沖突也是多種社會矛盾交織的產物,是我國農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多種因素作用的結果,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存在阻礙集團功能的實現和目標的達成,需要從政策、利益、組織、管理、文化等多角度,多層面進行協調。

[參考文獻]

[1]郝模,姚樹坤,王小寧,等.鄉村衛生組織一體化管理政策研究和實踐概述[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1,17(3):133-138.

[2]汪雪梅,張業武.我國鄉村衛生組織一體化管理的現狀與思考[J].安徽衛生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2,1(1):26-29.

[3]楊柳.湖北省鄉村衛生組織一體化管理效果評價與完善對策[J].中國農村衛生事業管理,2001,21(9):41-43.

[4]徐杰.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的評價[J].中國衛生經濟,2002,21(11):22-25.

跳舞論文范文4

關鍵詞:營造;電子商務;生存發展外部環境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是從1998年3月6日,由世紀互連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和中國銀行共同攜手,完成了第一筆電子商務交易,標志我國國內電子商務已進入實用階段。到2008年9月,我國互聯網用戶數達到1.72億,而且正以每年增長47%的速度發展。按照信息產業部“十一五”規劃,到2010年,我國互聯網用戶數有望達到2億,年均增長8%,普及率為15%。2000年電子商務收入已達到18156萬美元。但是和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還有很大差距,所以還需要在發展和運用電子商務方面下力氣。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打造電子商務發展和運用的經濟環境。

一、電子商務經濟環境

電子商務經濟環境是指將商務活動建立在以信息和網絡科技術為支撐的技術平臺上的經濟條件,包括信息網絡的基礎設施、企業信息和金融電子化等內容。在良好的電子商務經濟環境下,企業可以利用網絡,超越空間界限,在全球范圍內開展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開發、生產、宣傳、銷售、貨款結算及銀行之間往來等各個環節的業務。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疏通和供求協議的達成也可以通過網絡進行。

企業信息化是電子商務的前提條件。企業信息化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和決策的過程中,不斷開發和廣泛運用信息和網絡科學技術,使企業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不斷提高的過程。企業信息化的內容包括產品設計信息化、經營管理信息化、決策信息化和信息化的人力資源培養等諸多方面。企業能否利用電子商務帶來的好處,或者說能在多大程度上利用電子商務帶來的好處,依賴于企業信息化的水平。只有當企業信息化發展到一定水平后,企業才能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從原材料的采購到產品開發、生產、銷售、貨款結算及與銀行之間的業務往來等各個環節的業務。

金融信息化是發展電子商務的關鍵。金融信息化是指金融機構在其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和進行經營管理的過程中,通過對信息資源的深入開發和廣泛運用,使金融服務更加及時、便捷、安全、多功能和全球化。在金融信息化的條件下,金融機構通過信息網絡開展業務。金融信息化使網上銀行應運而生。

通過網上的支付工具進行的電子支付與結算,起著聯結網上交易雙方的紐帶作用。由于突破了地域與時間限制的電子商務正在迅速發展,金融業為了在信息時代求生存,必須要適應新時代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盡可能為網上交易的市場主體提供優質服務。

二、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的經濟環境建設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都以超常的速度發展,目前已有了一定的基礎。

要提升我國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科學技術水平和信息終端設備的普及程度,建設適應電子商務發展要求的基礎設施,所需要投資的規模十分巨大。同時,要使電子商務基礎設施保持其科技水平的先進性,還需要不斷研制和開發與網絡體系相適應的信息傳輸設備和技術,所需要的投資也絕非小數目。達維多定律所揭示的企業必須進行不斷創新的原理,意味著網絡和信息技術投資必須保持連續性。

人力資源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能動性因素。信息和網絡基礎設施的建設需要大量的、素質不斷提高的信息和網絡科技及相關領域的專才,如IT專才、網絡管理專才、材料專才及投資管理專才等。而信息技術的超常規發展,則意味著信息科學技術方面人力資源的知識速度不斷加快和素質不斷提高。

我國企業信息化建設已經有了20多年的歷史,許多企業都建立起了內部的網絡,并不同程度地運用信息網絡技術進行信息處理和輔助管理。一些大中型企業已經擁有了相當多的信息技術設備,并培養和儲備了一些信息技術人才。

我國金融信息化的建設,自1993年開始的金卡工程建設起,駛入了快車道。金卡工程建設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卡發卡和服務體系,利用金卡工程的連接,實現跨銀行、跨地區的通存通兌、聯機授權、實時轉帳,形成安全、快捷、經濟的支付環境,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條件。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招商銀行等都已開通了網上銀行業務。

在金融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不少新問題也正在困擾著金融網絡發展:(1)金融信息的安全問題。(2)金融信息安全防護措施的后發性問題。(3)網上銀行的統一問題。

三、解決電子商務經濟環境建設中的難題

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必須積極打造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經濟環境。在我國現有的條件下,無論是電子商務的基礎設施建設,還是企業信息化、金融電子化,都需要投入大量資源,特別是資金和適用的人力資源。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國家、企業等相關主體的共同努力。

1、電子商務經濟環境建設的資金問題

信息企業、工商企業、金融企業及相關各主體,要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就必須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企業內部資源的合理配置,利用我國巨大的信息產品和服務市場及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所帶來的巨大商機,提高經濟效益,為自身的發展壯大積累資金。

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多元化的特點,使企業可以通過金融市場籌措資金,以滿足電子商務發展對資金的巨大需求。在我國投資政策的指導下,利用國外資金打造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經濟環境也是可取途徑。當前世界經濟低迷,而我國經濟發展可謂是一枝獨秀,為我們利用國外資金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2、電子商務經濟環境建設的人才問題

發展電子商務需要一大批信息科技、電子商務、現代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可是目前在我國的人力資源市場上,這類專業人才卻是短缺和閑置的狀況并存。從國外引進專才是解決眼前加快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建設對專才需要的捷徑。在這方面政府已經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近幾年我國政府都曾組團專程赴美國和加拿大等發達國家招攬人才。目前出現的出國留學人員學成回國潮是和政府的努力分不開的。今后我們還要有計劃、有目的地引進國外專才。為了更好地引進并留住專才,必須進一步完善引進國外專才的政策和相關措施。不久前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綠卡”制度,將更有利于國外專才的引進。

3、電子商務經濟環境建設中的政府宏觀調控職能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和人力資源短缺問題,都必須通過市場來解決。

我國政府已經為電子商務經濟環境的建設作了大量的工作,可以說電子商務經濟環境建設的每一個進步都和政府的支持分不開。當然也應當看到,處于新舊體制轉軌時期的政府,在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相信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職能的進一步轉換,政府對打造有利于電子商務經濟環境支持力度會進一步強化。

參考文獻:

[1]趙立平.電子商務概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

[2]姚開建、雷達.新經濟——迎接新世紀的挑戰〔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

[3]馬洪,中國市場發展報告〔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

跳舞論文范文5

【關鍵詞】添附;房屋租賃;附合;不當得利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09]11號)第9條至第14條關于房屋租賃裝飾裝修和擴建問題的規定,填補了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添附制度的一些立法空白,為實踐中解決房屋租賃中裝修裝飾物的歸屬及利益返還、損害賠償等糾紛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從理論上看,房屋租賃中有關裝飾裝修的問題關涉債法和物權法兩大領域,涉及到諸如添附、不當得利、違約責任、侵權損害賠償等法律制度。如何針對具體的實踐情況正確理解和適用上述法律制度并處理好它們相互間的關系,是法釋[2009]11號中相關規則得以貫徹執行的重要基礎。

一、物權法上的添附理論

(一)添附的概念及立法意義

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質的物[1]。早在羅馬法時期,對屬于不同所有人的多數物件結合而成之物的歸屬就有規定。但此時所謂添附之事實,僅適用于確認所有權的效力范圍,“并非取得新所有權之方法,惟所有權之標的,因他物之添附而擴大,致是項已經存在之所有權,變更其范圍耳。”[2]《法國民法典》第546條繼受了羅馬法,規定:“物之所有權,不問其為動產或不動產,得擴張至該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產生或附加之物。此種權利稱為添附權。”本質上講,這種添附權規則只是所有權一般原則的具體適用之一種,即添附依附于主物[3]。但該法典第712條同時又規定:“所有權得因添附或附合以及時效而取得。”由此確立了添附作為所有權取得的重要方式的法律地位,并且逐漸為大陸法系其他國家所繼受,成為公認的原則。

由于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在結合之后,事實上已經不可能或很難加以分離,因此法律上隨之設立的添附制度就具有了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根據物權法上的“一物一權原則”,承認新物之存在并確定其所有權的歸屬,以維護財產關系之穩定;二是借助物權法的強行性效力,阻止有關當事人恢復原狀的請求權,以維護新物的經濟價值并促進物盡其用。

(二)添附的構成要件(或法律特征)

作為所有權取得的方法,物權法上添附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區分不同的情況,分別規定添附形成物歸屬的不同規則。這些規則能夠得以適用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要符合添附的以下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添附法律事實和添附形成物

所謂添附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添附的發生有自然原因也有人為因素。自然添附一般因一定的法律事件而發生,如羅馬法中規定的河流沖積地的添附、河流改道產生的島嶼添附等[1]。現代各國物權法規范的主要是人為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通過這些不同的添附形態,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在經濟上不合理,因此人們以“不可分”這一關鍵詞來標記這種法定取得事實[2]。由此而形成的不可分離的新物,即添附形成物。

德國民法第93條規定:“物的相互不可以分開的、失去它則物將毀壞或改變本質的組成部分,不能獨立作為權利的客體。”瑞士民法第642條規定:“物的所有人,對該物的所有組成部分享有所有權。物的組成部分系一切依地方通常習慣組成該物的、非經破壞、損害或變更不能分離的部分。”基于這樣的規定,添附形成物作為添附構成要件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它作為數個物的結合而形成了單獨的所有權[4],并由此產生了該所有權歸屬的問題。這也是自羅馬法以來的“先論歸屬”的添附制度邏輯體系形成的基礎。

2.主觀要件:添附主體和添附人的主觀狀態

人為添附要求具備主體要件。添附主體一般指添附行為人(簡稱為添附人)和被添附人,某些情況下,還可能涉及特定的第三人[3]。合法有效的添附行為要求所有的添附主體都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添附人的主觀狀態是指其實施具體添附行為時主觀上的善意或惡意。所謂善意,即添附行為經被添附人同意,且對被添附物客觀上具有增益的效果;所謂惡意,即添附人未經被添附人同意在其所有物上實施添附行為,或者添附人雖經同意但實施了有害添附行為。在羅馬法及德國民法中,添附人的主觀狀態對取得所有權不產生任何影響。只對由此產生的輔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有影響[5]。從法國民法典開始,情況發生了變化,《法國民法典》第555條和第573條明確因添附人的惡意排除了這兩種情況下的添附規則的適用。《瑞士民法典》第726條第2款明確排除惡意加工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權。我國臺灣地區修訂的物權法也已經把惡意作為取得添附物所有權的消極條件。

對于惡意能否阻卻添附物所有權的取得,學者們也有不同的看法。傳統觀點認為,添附規則是一種強行性的確權規則,該制度的適用不以當事人的主觀狀態為前提,無論是善意、還是惡意都不影響適用添附制度[1]。但也有觀點認為,不問善惡的添附取得規則會導致財產權安全保護的弱化[6],而且也不符合民法倡導誠實善良、反對欺詐惡意的基本理念[7]。另有學者持中間觀點,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區分善意與惡意是沒有必要的,尤其在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恢復原狀時。但根據添附規則來確定添附物歸屬時,也可以適當考慮添附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保護惡意添附受害人的利益[4]。

從上述立法及學說發展進程來看,總地來說,添附人主觀上的善意或惡意已經逐步開始在添附規則的適用過程中發揮作用。將其作為添附的構成要件(至少是消極構成要件)之一,并不為過。

(三)添附的法律規范功能

1.物權法上的功能:因添附產生的物之歸屬判斷

添附制度是物權法的組成部分,是一種確認所有權取得的重要規則。無論是附合、混合還是加工,其中都體現一定的結合關系:附合和混合表現為物與物的結合,加工表現為勞力與他人之物的結合。為防止相關當事人對結合形成之物進行不經濟的分離,通常直接基于法律的強令由一人取得所有權,或共有合成物。為此有學者認為添附是基于鼓勵創造和維護財產使用效率而對社會財富進行的強制性的分配[1],性質上屬于強行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隨意變更。

添附物的歸屬是否可以由當事人進行約定,包括德國、日本、法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在內的各國民法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贊同日本學者我妻榮的觀點,對于添附物應該歸屬于何人所有的問題,在現行法之下,可以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予以確定[8]。因為,添附制度歸根結底調整的還是民事主體間私的財產關系,與公共利益或交易安全關涉不大,不應當排除私法自治原則的適用。添附發生之后,由當事人在不違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約定所有權歸屬,一方面可以定分止爭,避免糾紛,另一方面也可以借由當事人對自身需要的充分考慮,實現物盡其用。法律需要加以禁止的是,當事人在發生添附之后請求恢復原狀或要求返還原物,以使添附物能夠為社會經濟利益而繼續存在。有學者甚至認為,如果當事人事先存在著恢復原狀的特約可以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宣告無效[9]。

2.債權法上的功能:因添附產生的法律責任之承擔

添附發生后,未取得添附形成物的一方,因喪失原物所有權而受有利益損害,可以對另一方當事人享有利益求償的權利。通說仍認為,因添附產生的求償請求權屬于不當得利請求權。因為在添附制度中,獲益人既未對獲得添附形成物付出對價,受損人也未怠于行使權利,因而獲益人并沒有保有其所獲利益的合理原因[10]。《德國物權法》第951條也規定:“因第946條至第950條的規定而喪失權利的人,可以根據關于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因權利變更而受利益的人要求賠償。不得要求恢復原狀。”但也有學者認為,“依法取得特定物權或其物權行使擴張至特定范圍者,有為一定償金給付的義務。此一償金給付義務附從于法定擴張的物權而與物權有不可分的關系,性質上為一種‘物上之債’”[11]。換言之,既然一方當事人是“依法強制取得”添附形成物的所有權,就不能認為其獲得權利是無法律依據,否則必然否認添附的規則;而既然其取得權利是合法的,則受害人不能根據不當得利而請求其返還利益。添附受益人對受有損失一方只須依公平原則給予適當的補償,實現當事人間利益平衡即可[12]。對此,王澤鑒先生認為“民法規定某人單獨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權,純系基于法律技術上之便宜措施,形式上使某物歸屬于某人,但實質上并不在使其終局取得其利益。因此,于添附之情形,仍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所受之利益于被害人。”[13]

除不當得利的返還外,添附行為還可能構成對當事人財產權利的侵犯,原物所有人有權要求侵權的損害賠償。這種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一樣,都是添附在債權法上產生的效果,但二者在請求權的內容、權利對象、行使方式等方面都有所差別,是相互獨立且互不影響的兩種獨立的債權請求權。由于添附發生后,返還原物或恢復原狀都在事實上不可能或在經濟上不合理,此時,通過重新確認添附形成物的歸屬已使得原物所有權在法律上歸于消滅。而通過賦予受損害方以債權請求權來補償其物權的喪失,盡管有保護不足之嫌,仍不失其必要性。

二、房屋租賃中的合同關系與添附行為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添附類型及法律關系

房屋租賃過程中,承租人為了自身使用的需要,往往會對租賃物進行一定的裝飾裝修或增設他物。裝飾裝修物是指安裝、修飾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的裝飾裝修材料。裝飾裝修物與房屋并非一概地不可分離。但如果其與房屋已經結合為一體而難以拆除、或雖可拆除卻會對于物的價值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認定為添附。此外,承租人還可能在原有租賃建筑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擴建、改建或增設他物。這些擴建、改建或增設之物已經固定在房屋之上,雖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裝的費用卻很高,而且一旦拆除也會影響其本身的價值,甚至會損壞房屋本身。所以從經濟角度出發,應當將其作為房屋的添附物處理[10]

以上兩種發生在房屋租賃中的添附,都是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其中,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將自己或他人所有的建筑材料(動產)用作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或改擴建材料,并且成為房屋的組成部分。由于二者客觀上不可分離或分離不符合經濟效益原則,作為添附人的承租人與作為被添附人的出租人間就會產生這樣一種法律關系:經附合產生的裝飾裝修物及房屋的改擴建部分,其所有權的歸屬需要通過添附規則重新確定;添附各方因喪失或取得所有權而失衡的利益關系,需要借助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等法律制度恢復平衡。

(二)房屋租賃合同與添附行為的關系辨析

添附的原因可以是多樣的,包括人為的原因或自然原因,但是原因的不同并不影響當事人添附法律關系的獨立性,從這一點上說,添附規則的適用具有“無因性”。與此同時,房屋租賃中的添附大都又是以租賃合同為依據的,所產生的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有關添附的權利義務關系構成了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房屋租賃中的添附既是合同的一部分又相對獨立于租賃關系而存在。這是物的添附在合同中所體現出來的特殊性。實踐中,如果不能對二者進行準確的區分,就有可能混淆合同責任承擔與添附規則適用的后果,導致承租人與出租人間利益的失衡。對此,筆者認為正確的理解是:

首先,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不論出于什么樣的原因(依約或違約),對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或增設他物且構成了附合,在合同終止時,首先必須依添附規則確定裝飾裝修物及增設物的所有權歸屬,利益受損害的一方可依不當得利制度向獲益一方求償。

其次,如果承租人實施添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或是合同的終止是出于某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則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

第三,上述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與違反合同的責任可能基于同一添附事實產生,特殊情況下,可能存在請求權競合的問題,或是可以適用過失相抵規則[14]。盡管有如此錯綜復雜的關系,但從性質上看,這兩種責任的法律基礎、構成要件各不相同,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各有適用的情況,二者不能相互混淆或相互替代。

三、房屋租賃中添附制度的適用規則

基于房屋租賃合同中添附關系的復雜性,在添附規則的具體適用過程中,還應注意區分幾種不同的情況:

(一)區分承租人添附的善意與惡意

添附人實施添附行為時的主觀狀態對添附的構成及添附規則的適用具有重要的意義。房屋租賃中,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增設他物,區分其主觀上的善意或惡意,作用在于:

1.判斷添附構成。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增設他物,其善意首先表現為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我國法律不承認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添附。根據《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裝飾裝修或增設他物的,應當認定為侵權,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由于不構成添附,此時承租人仍有權將自己所有的動產取回,但出租人不負交付義務,僅負容忍承租人將物取回之義務[15]。

2.確定求償關系。除取得出租人同意外,承租人的善意還表現為有益添附,即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增設他物,客觀上有利于出租人財產的增值或房屋利用。而有害添附則屬惡意。依一般規則,承租人惡意進行不動產附合的,除承擔全部費用及損失外,還負有排除妨害的義務。當然,由于房屋的裝飾裝修是與個人審美情趣和偏好相關聯的,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因此,對承租人裝飾裝修或增設他物的行為是否有害的判斷應采一種較為客觀的標準,即客觀上是否導致了房屋的增值,以實現租賃雙方利益的公平分配和最大平衡。

(二)區分添附產生的合同內部關系與外部效力

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及增設他物的前提和依據是房屋租賃合同,但這并不意味著承租人的附合行為僅在合同雙方當事人間產生法律效力。無論是添附形成物的歸屬問題,還是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都有可能影響到租賃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須區分因承租人的附合行為而產生的合同內部關系和它的外部效力,適用不同的添附規則。

1.合同內部關系。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從承租人開始裝飾裝修房屋或增設他物之日起,就形成了有關添附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因其僅在出租人和承租人間產生法律效力,性質上仍屬合同內部關系。因此,在適用添附規則時,有必要結合租賃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各種具體情形加以考慮。法釋[2009]11號區分租賃合同無效、解除及履行期限屆滿等合同終止的不同情形,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同時又依當事人的過錯來決定與此相關的損害的賠償、補償及其范圍,大概正是基于此種考慮。以第11條第1項為例,它規定:“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可以看出,該規定是把承租人的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視為因出租人違約而導致的損失后果的一部分,出租人在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的同時,還需要賠償承租人因添附導致的利益損失。

2.添附對第三人的外部效力各國法律通常規定,因添附而導致原物所有權消滅之時,該物存在的其他第三人的權利(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等)也消滅。例外的情況是,原物的所有人成為新的添附形成物的單獨所有人時,第三人的權利在新物上存續[4]。除此之外,實踐中還可能存在其他影響第三人權益的情況。例如承租人在經出租人同意后聘請裝修公司,由其包工包料對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如果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費用,裝修公司(可能還包括建筑貸款抵押權人等建筑材料的物權人)是否有權要求出租人返還不當得利或給予適當補償?再如,在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出賣房屋予第三人,第三人的所有權是否及于房屋的裝飾裝修物,他能否依原租賃合同確定其與承租人的利益補償關系呢?對此,新的司法解釋并沒有予以規范。對此,筆者認為,雖然房屋租賃中的添附行為須以合同關系為基礎,但前文分析,它所產生的當事人間的添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因此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添附行為的影響,仍應依物權法上的添附規則處理,至于隨之產生的利益補償、違約責任的追究等問題,則應在相關合同的框架內解決。

(三)區分添附形成物的價值大小和功能差異

在確定添附物的歸屬時,通常要考慮各添附物原來的價值大小,原則上應當由價值大的物的所有人取得物權。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慮到價值更大的物的所有人更愿意取得物的所有權,也更能有效率地利用該物[4]。《德國民法典》規定,如果是土地附合,那么“誰進行了附合,對土地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取得來說,都是無關緊要的,行為人是否是正當的,或者行為人是以何種意思方向進行活動的,也是無關緊要的。”[16]實際上,這也是不同財產價值比較的結果。因為通常情形下,不動產的價值一般總是大于添附在其上的動產的。但現代社會經濟環境下,這種情況正逐漸發生變化。在房屋租賃領域,許多承租人出于商用的目的,對租賃的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改擴建,所耗費用大于房屋價值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果嚴格依照傳統的添附制度,不分情況一概認定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或增設物歸不動產所有人,然后由其承擔巨額的利益返還或補償責任,可能未必符合租賃雙方的利益。尤其是就房屋租賃這種具有唯一性及不可替代性的特殊需求而言,承租人的地位相對被動和弱勢。此時,傳統添附制度可能與交易安全保護的相關制度之間發生沖突。

出于保證房屋價值的充分實現及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筆者認為,有必要區分租賃合同中裝飾裝修物或增設物的不同使用功能及價值大小,適用不同的添附規則。必要的時候,可以規定雙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共有添附的房屋,尤其是在雙方對租賃合同的終止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有學者論及善意在添附中的意義時,認為“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不一定要通過使其取得添附物所有權的方式落實”[17]。我想這一理由可能對出租人來說,比較容易接受。但對于耗費巨資裝修房屋的承租人來說,如果非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合同終止,并且只能向出租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以作為其權利喪失的補償,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種“表面上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法掩蓋不住的是,債權請求權不是所有權全部價值的代替。當受益人陷入財產衰敗境地時,這一點就立刻變得顯而易見的了。”[16]遺憾的是,法釋[2009]11號只是區分合同終止的不同情況,規定承租雙方在利益返還和損害賠償方面的責任,絲毫未涉及裝飾裝修物或增設物的所有權歸屬。顯然,該司法解釋預設的立場仍是依傳統的添附制度,由原房屋所有人取得這些附合物的所有權。這既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范圍,法律適用的結果可能也不符合當事人的意愿,不符合效率原則。

四、租賃房屋添附利益的返還及損害賠償

對所有權喪失的犧牲者絕對是要進行補償的。房屋租賃中,因添附而喪失原所有權的一方(通常是實施添附行為的承租人),可以根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因物權變更而受有利益的另一方(通常是取得添附形成物所有權的出租人)適當地返還利益,作為其不能要求返還原物或恢復原狀的補償。

(一)對法釋「200911號相關規定的評析

法釋[2009]11號第9到14條的規定,明確了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是否應對承租人進行補償以及如何補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在對立法進行解釋和說明時指出,承租人獲得補償依據的是不當得利請求權[5]。如果說這是立法的本意,無疑符合各國物權法上添附規則的一般原理,同時也是對我國現有立法的很好的補充和完善。但綜觀法釋「200911號有關條文,似乎與不當得利制度又有所區別,分析如下:

1.不當得利請求權是對承租人失去原所有權的補償,與出租人的主觀意愿無關

按照添附規則,房屋裝飾裝修物構成附合的,無論出租人是否愿意,都取得這些裝飾裝修物的所有權;承租人依不當得利請求權,可以要求出租人返還全部利益(即全部現值損失)。但法釋[2009]11號第9條規定:“租賃合同無效時,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實際上,如果這些裝飾裝修物對于出租人確屬強迫得利,則出租人因利益不存在而無須返還,更不必“分擔現值損失”。當然,如果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確實有著一定的過錯,就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相對方的損失。但在法律關系上,承租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是不同的。司法解釋第9條混淆二者的關系,有可能產生不公平的適用后果[6]。更何況,以出租人主觀上的“不同意利用”代替對“強迫得利”的客觀判斷,無疑也增加了實踐中法官適用這一條文的困難。

2.不當得利不以過錯為構成要件,與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無關

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是不以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的。但法釋[2009]11號第11條各項區分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的過錯責任,規定了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規則,包括:出租人違約時的損害賠償(第1項)、承租人過錯時責任自負(第2項)、雙方過錯時的過失相抵(第3項)、雙方均無過錯時的風險分擔(第4項)[14]。可以看出,租賃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物的利益歸屬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密切相關。承租人有可能因為自己的過錯喪失全部或部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也可能因為無法證明出租人的過錯而喪失本應享有的該項權利。這樣的結果顯然放大了承租人承擔的房屋租賃的合同風險,使其不僅喪失了具有物權效力的所有權,甚至不能得到債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的保障,殊為不公。

3.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內容為不當利益的返還,與損失賠償無關

根據法釋[2009]11號第11條所提出的“現值損失”和“殘值損失”概念可以看出,立法上把承租人用于裝飾裝修的費用視為損失,根據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采用了兩種不同的標準來認定其范圍。這種立法充分考慮了租賃合同中添附的特殊性,即承租人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通常會根據合同租期及成本進行裝修,盡量使裝修利益在租賃合同到期時行使完畢。也就是說,如果合同正常履行而至期限屆滿的,裝飾裝修物正好折舊為零,出租人雖然收回了附合著裝飾裝修物的房屋,但并沒有實質上的利益取得。但問題是,在合同因各種原因解除時,承租人未能充分實現的那一部分裝飾裝修利益依添附規則轉而由出租人享有,此時,承租人可以主張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在內容上指向的就應當是利益返還,而不是“補償在失去利益者處出現的損失”[16],不能將其納入合同無效或解除的損失范圍,以損害賠償責任替代之。

綜上,法釋[2009]11號有關添附規定的不足之外在于:一是沒有明文.規定不同情況下房屋租賃裝飾裝修物的所有權歸屬,二是沒有明確合同當事人對裝飾裝修物利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對此,當事人應可援用《民法通則》關于不當得利、侵權責任的規定,以及《合同法》有關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以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承租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主觀惡意

如前文所述,在不動產附合的情況下,判斷附合形成的新物的所有權是不問行為人的善意或惡意的。但在利益返還請求權方面,有必要對此加以區分。羅馬法規定,材料所有人于他人土地上建筑房舍者,該建筑物即屬于土地所有人,其建筑行為,如系出于善意,土地所有人尚應從賠償材料之價金角度考慮建筑費用;如系出于惡意,則其材料及建筑費用,均視為贈與,而土地所有人即無償取得建筑物之所有權[2]。此處所謂惡意僅指擅自添附,即在明知是他從之物的情況下而未經他人同意進行的添附。(因有害添附對出租人無利益可言,也就沒有不當得利的返還問題)對此,法釋[2009]11號采取了與各國物權法同樣的立場,在第13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同時,該條規定仍有以下兩個方面的不足:

1.該法條沒有明確,所謂的“承租人承擔費用”是否意味著他不能向出租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筆者理解,此處的“費用”應當作廣義的理解,包括財產的消耗和利益的喪失。承租人不能再要求出租人返還利益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在承租人惡意附合的情況下,出租人依法有權要求侵權損害賠償。此時,如果承租人仍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則與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會產生一定的沖突。依損益相抵規則,如果承租人的添附行為客觀上增加了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則可能使出租人非但不能獲賠,最終必須向承租人返還余額利益。這樣的結果不僅不能體現對承租人惡意的懲戒,而且使司法實踐中案例的審理變得更為復雜。

2.該法條沒有明確,承租人承擔費用后,能否主張裝飾裝修或擴建材料的拆除權或取走權?筆者認為,在形成附合的情況下,出租人根據添附規則已經取得了裝飾裝修或擴建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如拆除或取走,則屬于侵權行為。但在未形成附合的情況下,承租人的上述權利因無害于出租人,原則上應當允許,而不必如司法解釋之規定,只有出租人才能主張恢復原狀。

(三)承租人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內容

1.請求權的范圍

承租人因添附而失去的利益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權獲得補償。而對于如何補償的問題,學者大多認為,法律的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協商解決相互間的利益補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依不當得利制度由出租人給予承租人適當的補償。但問題是,在不動產附合的情況下,承租人裝飾裝修或增設他物的費用大多數情況下并不等于出租人獲得裝飾裝修物或增設物所有權而產生的利益。那么,在確定補償范圍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應該是什么呢:是承租人財產的損失,還是出租人財產的增值?德國法學家認為“起決定性作用的一直是在得利人那出現的、客觀的財產之增加”,而王利明教授認為,承租人可以請求的是“與動產價值相當的補償”[4]。筆者認為,在不動產附合的情況下,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其不妥之處。因為對房屋的裝飾裝修所產生的利益具有極強的主觀性,如依客觀標準評價,房屋的增值可能遠大于裝修費用(即所謂“動產價值”),但也有可能裝修產生的利益小于費用。在前者,如依得利人財產增加的范圍返還利益,則有可能使承租人獲取不當利益;而在后者,如依動產價值確定返還利益的范圍,則有可能使出租人承擔無端的損失。

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分為侵害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給付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兩種。承租人因添附而享有的是給付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對一種雖然為當事人所意愿的、但有瑕疵的、因為缺少原因的財產轉移進行回復是它的特征”[16],理論上其利益返還的范圍一般限于現存利益,而不包括對損失的賠償。因此結合房屋租賃中裝飾裝修的特點,筆者認為,出租人作為添附物的所有權人,是承租人補償請求權的債務人,其補償的范圍應當限定在他所得到的、經過租賃期間折舊后剩余的租賃房屋收益范圍之內,最高不應當超過承租人為裝飾裝修或擴建所花的全部費用。

2.強迫得利

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是由承租人實際完成的,其中摻雜了強烈的個人審美情趣和利用要求,可能對于出租人來說,完全違背其意愿。因此出租人可能認為自己對裝飾裝修物所有權的取得是被強迫的。強迫得利的情況通常被視為違反所有權人意思的對所有權人權利范圍的干涉,因此不存在所謂的價值補償義務。根據法釋[2009]11號的相關規定,在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裝飾裝修物的情況下,不但可以利用強迫得利制度抗辯承租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還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但必須注意的是,強迫得利理論雖然不失為“以人為本”的新說,但是其所包含的機會主義誘因可能會完全顛覆添附制度[18]。尤其是在裝飾裝修物已經形成附合,技術上無法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過高的情況下,支持出租人恢復原狀的請求就有違效益原則。因此,有必要對強迫得利的適用條件作一定的限制,至少是否得利不應當完全取決于出租人的主觀意志,特別是在裝飾裝修已經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更不能輕易地承認強迫得利的存在,以維護添附制度的法律價值。

【注釋】

[1]詳見{意}桑德羅?斯契巴尼選編:《物與物權》,范懷俊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1頁。

[2]〔德〕鮑爾/施蒂爾納:《德國物權法》(下冊),張雙根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7頁。當然,對于“不可分

”的因素,可能在具體事例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在這方面,美國法上的做法值得借鑒。美國不動產法上有定著物(附著物)的概念,因與不動產密切相連而成為該不動產一部分的曾為動產的有形物。成為定著物的物,即使在附著于不動產之后,仍然保持其原有的特性。決定定著物的因素:定著方法(物體定著于不動產的牢固、穩定程度);吻合程度(物體與不動產的配備、契合程度);可拆除性(拆除該物是否損害不動產);目的意圖(從以上因素和從他本人與不動產的關系,尤其是從他是否擁有不動產來判斷,定著人的真實意圖是什么)。詳見:[美]RogerH.Bernhardt,AnnM.Burkhart:《不動法》(第4版),鐘書峰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頁。

[3]例如,房屋承租人將供應商保留所有權的建筑材料用于租賃房屋的裝修,如果租賃合同無效,不僅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會有利益的糾紛,建材供應商的所有權勢必受到影響。

[4]如《日本民法典》第247條〔添附的效果〕:(一)依前5條規定,物的所有權消滅時,于該物上存在的其他權利亦消滅。(二)前款物的所有人,成為合成物、混合物或加工物的單獨所有人時,前款的權利,以后存在于合成物、混合物或加工物上;其人成為共有人時,則存在于其應有部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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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對電子商務征稅,各國觀點不一,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應該對電子商務免征多項稅種。而主稅派則認為應該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但是在是否開征新稅種的問題上有不同意見。荷蘭和加拿大的稅收專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稅”的概念,即對全球數字傳輸的每一數字單位進行征稅,但這種方法受到大多數人的反對,因為它無區別的對所有數字產品征稅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對于我國來說,目前雖然還沒有對電子商務征稅,但是對其征稅是勢在必行的,前國家稅務局局長金人慶指出:為保護稅制的權威與公正性,出于稅收中性原則和發展中國家稅收管轄權利考慮,我國將不會對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政策。當然,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于發展的狀態,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其發展,避免不適當的稅收政策影響其發展。

總體來看,網絡經濟下的電子商務對基于傳統商務模式下的稅收帶來的影響和挑戰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會計假設產生影響。

傳統經濟環境下,企業的會計核算是納稅的主要依據,而電子商務模式在一些情況下不再滿足會計假設的條件。首先,納稅人的概念是稅收征管的基礎依據,它將特定的納稅義務與特定的經濟實體對應,只有明確納稅人才能公平,有效的進行稅收征管工作。然而,網絡經濟下的納稅人概念卻變的日益模糊。網絡,網絡中介,門戶網站的出現和參與,使得經濟實體間的界限日益模糊。企業間或個人間的相互合作越來越密切,多個企業,多個個人或企業與個人共同合作,創造經濟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對與傳統經濟環境下較為獨立的經濟實體,網絡經濟中互相依存,交錯復雜的經濟關系使得許多經濟事項難以明確劃清相對應的經濟實體,這使明確稅負的歸屬權變的困難。其次,會計假設納稅人的“持續經營”,而在電子商務模式中,企業間的合并,解散經常變化,此外,由于網絡貿易多以產品定制為主,業務變化起伏大,會出現有時膨脹,有時收縮,甚至停產,這些都不再滿足會計核算的假設前提,使稅收征管的標準和依據難以把握。

2.貨幣因素對經濟效益的影響不再占主導地位。

在傳統經濟貿易下,價格是產品銷售,企業經濟效益的一個決定性因素。市場的自我運作和調節都是圍繞價格與價值的關系。因此,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也是稅收的主要計量手段。但是在網絡經濟下,價格這一貨幣因素的影響被減弱。注意力,技術開發,品牌信譽,人才和知識等非貨幣因素日益成為企賴以生存和提高經濟收益的關鍵。然而,這些非貨幣因素對企業的經濟效益作用難以用貨幣計量,就難以對其納稅。若不加以區別,統一以企業經濟收益的貨幣數量納稅,必然沖擊稅收的公平原則。

3.對稅收管轄權的確定存在分歧。

稅收管轄權依據國家可以分為屬人和屬地兩種,即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同時實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即一國政府對于本國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國居民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擁有稅收征管的權力。為了避免對同一跨國所得的雙重征稅現象,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被普遍認為優先于居民稅收管轄權。但是在網絡經濟下的貿易的虛擬性和隱匿性的特點,使得交易場所、提供服務和產品的使用地難以判斷,收入來源難以確定,地域管轄權也難以界定。以美國為主的網絡大國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優先原則。而發展中國家作為網絡貿易輸入國為了防止稅收大量流失則側重與強調地域管轄權。因此,對稅收管轄權優先原則的重新確認已成為電子商務全球性發展必須面對的關鍵性問題之一。

4.電子商務交易下應納稅種難以確定。

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根據企業所得收入性質不同,可以分為提供勞務所得,特許權使用轉讓所得和商品銷售所得,根據獲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提供勞務、特許權使用和商品銷售形式有明確的界定,從而比較容易確定相應的稅種、稅目、稅率以及計稅依據。但是在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產品高度數字化,虛擬化的特點模糊了人們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使用的界限難以確定。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一項收入難以確定究竟是哪一種形式的所得,應該征收營業稅還是增值稅。這將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5.電子商務下稅收征管難度大,偷漏稅嚴重。

由于電子商務存在很大的隱匿性和虛擬性,稅收部門和企業間存在信息不對稱,這使稅務部門難以掌握電子商務中企業的真實情況,因此,征稅和監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的無紙化特征給稅收征管帶來很大困難。傳統商務模式下,稅收以企業的會計賬簿,報表,憑證為依據。而在網絡經濟中,交易的虛擬化,商品或服務的無形化,導致交易過程的數據以電子化的形式呈現,稅務部門不再能獲得傳統的紙質憑證或報表,缺少確定納稅金額的直接憑據。此外,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數據以電子形式保存,這種電子數據極易被修改或刪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跡,這使得稅務部門難以獲得企業的真實,可靠的數據信息,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第二,網絡技術的發展,特別是加密技術也使稅務部門難以獲得企業信息。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加密技術對網絡經濟下企業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策略和商業機密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同時,納稅人也利用加密技術對企業財務方面的信息進行保護,隱藏部分信息,稅務部門獲取準確資料受到制約。第三,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電子化,出現了電子貨幣,電子發票,電子銀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網絡交易無論從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交易模式。同時,電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業間,企業與消費者間直接貿易變的方便,從而降低了商業中介機構的作用,而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賬支付,這使得以往稅務部門通過商業中介環節對納稅人的監督力度減弱。如稅務部門常通過銀行詢證來獲得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借以監督納稅人申報情況是否屬實,而電子化的支付方式減弱了這種監督機制的作用。

6.國際避稅變得容易,國際避稅問題更加突出。

首先,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隱匿性,流動性使得國際避稅的空間變寬。電子商務的虛擬性使交易活動不象傳統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營業場所或機構,只需要一個網址和網頁即可對全世界的需求者進行交易。而在互聯網上,由于IP的流動性,可以實現“一址多機”,企業可以通過變換在互聯網上的站點,選擇在低稅率或免稅國家設立站點,達到避稅的目的。其次,跨國集團的各個分公司間聯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數據交換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機構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國集團高度一體化,集團為了逃避稅收或降低成本,集團內部各關聯企業可以充分利用網絡在不同稅負地區有目的的進行調整收入定價和分攤成本費用,實現轉移定價,從而轉移利潤,以實現盡可能大的稅收利益。這大大加強了反避稅工作的難度。

面對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沖擊和挑戰,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探索適合本國網絡經濟環境的稅收政策。在研究解決上述問題的稅收政策時,應該注意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對網絡經濟下的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同時,也要保證網絡經濟下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加強國際合作,以合作的態度解決國際稅收管轄權和國際避稅問題。

【參考資料】

[1]王悅,《電子商務帶來的課稅問題及相關對策》,[M]鄭州: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01月

[2]孫錚、韋華寧,《試論信息時代會計假設受到的沖擊與影響》,《財經研究》,200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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