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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分類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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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分類

詞語分類范文1

關鍵詞:漢語顏色詞 研究現狀 詞性 標準

顏色詞是現代漢語中頗具特色的一類詞,詞匯量非常豐富。近來,雖然對顏色詞的研究者甚眾,但涉及詞性問題的并不多。

一、現代漢語顏色詞的研究現狀

(一)顏色詞的文化研究

較早從文化角度對顏色詞進行研究的有:徐朝華的《析“青”作為顏色詞的內涵及其演變》(南開學報1988年第6期),楊星熒的《色彩詞和色彩描寫》(廣州師院學報1985年第5期)。

最近研究者甚眾,具體有辛亞寧的《從“這個歌星很白”看顏色詞的對外漢語教學》(鄖陽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4月),顧海芳的《漢語顏色詞的文化分析——關于對青、白、赤、黑的說解》(沙洋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第4期),吳戈的《漢語顏色詞語構、語義文化簡析》(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28卷第l期),李春玲的《漢語中紅色詞族的文化蘊含及其成因》(漢字文化2003年第2期),安俊麗的《黃色彩對漢語詞匯的文化影響》(安慶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9月第5期),陳良煜的《歷代尚色心態的變異與漢語構詞》(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3期),于逢春的《論漢語顏色詞的人文性特征》(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5期),吳開秀的《談漢語顏色詞的語義功能》(阿壩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2第2期),黃芳的《顏色詞黑與白的文化涵義》(中國科技信息2005年第23期),劉群的《顏色詞紅黑白的聯想意義及其反義關系》(襄樊學院學報第4期2003年7月),田伏禮的《顏色詞與文化》(丹東師專學報2000年第2期總第80期)。

(二)顏色詞的詞匯研究

對顏色詞從詞匯角度進行研究的既有專著也有單篇論文,較早的有:伍鐵平的《論顏色詞及其模糊性質》(語言教學與研究,1986),張清常的《漢語的顏色詞大綱》(語言教學與研究,1991,(3)),張旺熹的《色彩詞語聯想意義初論》(語言教學與研究,1988,(3)),姚小平的《基本顏色詞理論述評》(外語教學與研究,1988,(l)),符淮青的《漢語表“紅”的顏色詞群分析(上)》(語文研究1988年第3期)、《漢語表“紅”的顏色詞群分析(下)》(語文研究1989年第l期),從個案入手,專章闡述了對“紅”色詞群的認識;劉云泉勾勒出了“漢語基本顏色詞的發展”框架,劉鈞杰的《顏色詞的構成》(語言教學與研究,1985,(2));梅家駒的《同義詞林》、章銀泉的《色彩描寫詞典》等則側重于對顏色詞語料的整理、歸類。

近來,又有黃友、陳波的《“彩色”的語義指向及與其他顏色詞的語義關系——由小學語文課本中的一例引發的思考》(襄樊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曹有鵬的《詞義的模糊性初探》(長沙電力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l期),葉軍的《關于建設現代漢語顏色詞屬性庫的構想》(內蒙古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6月)、《淺論現代漢語基本色彩詞》(內蒙古大學學報,2000,(3)),李紅印的《漢語色彩范疇的表達方式》(語言教學與研究2004年第6期),潘峰的《談現代漢語基本顏色詞的范疇》(湖北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5年7月),李紅印的《顏色詞的收詞、釋義和詞性標注》(語言文字應用2003年5月第2期)和《現代漢語顏色詞語義分析》(商務印書館,2007年12月1日第1版),潘峰的《現代漢語基本顏色詞的超常組合》(《黃岡師范學院學報》2006年05期)。

(三)顏色詞的修辭研究

早期陳望道、陳原在其著作中有所論述,后阮顯志有《顏色詞及其修辭作用》(《語言學論文集》,安徽教育出版社,1989年4月)。

近來,有衣玉敏《“黑”的“顏”外之意》(修辭學習2003年第6期),[韓]金福年《不同性別表達者選用漢語顏色詞的差異》(修辭學習2004年第1期),周延云《漢語色彩詞的言語義初探》(青島大學師范學院學報1998年第4期),李孝國《說“烏龍”》(語言新觀察2002年第8期)。

(四)顏色詞考釋

從漢語史角度進行探討的有:宋金蘭《“黑”名源考》(漢字文化2004年第1期),潘峰《時期漢語顏色詞匯的特征》(湖北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4年3月),吳東平《古漢語顏色詞當議》(孝感學院學報2003年9月),[法]麥里筱《漢語顏色類詞的產生》(古漢語研究2003年第4期總第61期),孫麗艷《淺談漢語中“黃色”一詞的古今詞義變遷》(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2年第12期),陳建初《試論漢語顏色詞(赤義類)的同源分化》(古漢語研究1998年第3期總第40期)。

(五)顏色詞的語法研究

對顏色詞語法方面的研究多從認知語言學角度,如:張敏《認知語言學與漢語名詞短語》(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馬慶株《漢語語義語法范疇問題》(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出版社,1998),王洪君《“逆序定中”辨析》(漢語學習1999年第2期),李燕《漢語基本顏色詞之認知研究》(云南師范大學學報2004年3月),陳家旭、秦蕾《漢語基本顏色的范疇化及隱喻化認知》(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2)),高永奇《現代漢語基木顏色詞組合情況考察》(外國語學院學報2004年l月第l期),王依平的碩士論文《現代漢語顏色詞的認知研究》(黑龍江大學,2010年4月)。

可見,關于顏色詞文化研究、詞匯研究的較多,涉及詞性問題的除了李紅印《顏色詞的收詞、釋義和詞性標注》(語言文字應用2003年5月第2期)是詞匯學研究外,語法學方面的研究未見。

二、顏色詞的詞性問題

(一)現代漢語的基本顏色詞,是“指使用頻率較高、由一個語素成詞、表示確切色彩的詞語。如單音節詞語:紅、橙、黃、綠、青、藍、紫、棕、黑、白、灰、粉。”[1]又“‘紅、黃、白、黑、綠、藍、紫、灰’等8個穩定而能產的基本顏色詞。我們把這8個基本顏色詞稱為‘辨色詞’”。[2]

(二)顏色詞詞性問題

李紅印認為:“‘紅、黃、黑、白’等顏色詞詞性標注和釋義之間的糾葛源于其自身性質未被準確認識。從色彩認知角度看,‘紅、黃、黑、白’等顏色詞是漢民族辨色階段的產物,它們首先是分辨、指稱某類色彩,隨后在語言使用過程中,開始更多地用于表達某一事物所具有的色彩屬性。因此,‘紅、黃、黑、白’這類顏色詞實際上是‘身兼二職’,一方面分辨、指稱某類色彩,另一方面表示事物的色彩屬性,如‘紅’原本是分辨、指稱紅這種色彩(例:這種紅不好看),后又表示事物的紅的屬性(例:紅花;紅裙子)。前者就是所謂名詞性用法,后者就是所謂形容詞用法。”

實際上,關于詞性問題,熙先生在《語法講義》中[3]早有論述:

1.劃分詞類的根據

“實際上根據詞的意義來劃分詞類是行不通的。因為表示同類概念的詞,語法性質不一定相同。……‘紅’是形容詞,而‘紅色’是名詞。……因此給漢語的詞分類不能根據形態,只能根據詞的語法功能。”

“一個詞的語法功能指的是這個詞在句法結構里的所能占據的語法位置。舉例來說,形容詞的功能有:

a.前加‘很’。

b.后加‘的’。

c.后加‘了’。

d.作謂語。

e.作定語。

很明顯,憑借形容詞的語法功能,我們可以把它跟別的詞類區別開來。舉例來說,名詞不具備a,c,d幾項,動詞不具備a,e等項,同時,名詞、動詞的語法功能里也有一些是形容詞所沒有的。我們給漢語的詞分類,根據的就是這些功能上的異同。我們劃分詞類的時候,卻只能根據功能,不能根據意義。”(37-38頁)“兼類問題跟我們如何分析詞義有關系。……當我們把A、B兩類詞分開的時候,可以允許有一部分詞兼屬A、B兩類。”(38-39頁)

2.名詞的語法特點:“(1)可以受數量詞修飾,……(2)不受副詞修飾。”(41頁)

3.“數量詞的主要語法功能是修飾名詞。”(51頁)

4.“我們用來劃分動詞和形容詞的標準有以下兩項:

(1)前邊能不能加‘很’;

(2)后邊能不能帶賓語。

根據這樣的劃類標準,我們可以把形容詞和動詞分別定義為:

(1)凡受‘很’修飾而不能帶賓語的謂詞是形容詞。

(2)凡不受‘很’修飾或能帶賓語的謂詞是動詞。(55頁)

5.“我們把副詞定義為只能充任狀語的虛詞。”(192頁)

6.“狀語是謂詞性成分的修飾語。”(151頁)

7.“謂詞主要功能是作謂語,同時也能作主語和賓語。”(40頁)“謂詞包括動詞和形容詞兩類。”(55頁)

上述是熙先生的主要論述,他認為漢語的基本顏色詞是形容詞。這里能基本解決顏色詞詞性問題,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1.在確定劃分詞類的根據時,朱先生有前后矛盾之處:“我們劃分詞類的時候,卻只能根據功能,不能根據意義。”(37-38頁)“兼類問題跟我們如何分析詞義有關系。……當我們把A、B兩類詞分開的時候,可以允許有一部分詞兼屬A、B兩類。”(38-39頁)既然“不能根據意義”,也就不能有所謂兼類問題。

2.在確定詞性時,使用了循環定義。名詞的語法特點:“(1)可以受數量詞修飾,……(2)不受副詞修飾”(41頁),“數量詞的主要語法功能是修飾名詞”。(51頁)

3.詞性標準封閉,對一些現象不能解釋。例:這種紅不好看。按朱先生的標準,此例中‘紅’是名詞。又如:引起批評的原因主要是電視劇的內容“太下流太黃色”。(《北京晚報》2001年1月17日)同樣,這里“黃色”則成了形容詞。

因此,為了較好地解決顏色詞詞性問題,我們認為譚景春的觀點和做法是可取的:“上文建立的三條原則雖然能夠解決詞類轉變中的一些問題,但是不可能解決詞類轉變中的所有問題。所以我們的原則是開放式的,隨著研究的深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可以再補充新的原則。”[4]

的確,隨著社會的發展,語言本身也在不斷變化發展,詞語的詞義和功能不可能一成不變。劃分詞類的依據和確定詞性的標準也應該具有開放性。

注釋:

[1]高永奇:《現代漢語基木顏色詞組合情況考察》,外國語學院學報,2004年,第l期。

[2]李紅印:《顏色詞的收詞、釋義和詞性標注》,語言文字應用,2003年,第2期。

[3]熙:《語法講義》,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37-192頁。

詞語分類范文2

關鍵詞:詞類 標準 意義 邏輯

引言

讓我們先看幾句簡短的引文:

(1)要想判定某個詞的詞類,光考察該詞的形式是不夠的。我們不該孤立對待該詞的形式。實際上,判定詞類中具有決定意義的是該詞在特定句子中間與其他詞之間的關系[1] (葉斯柏森, 1933: 71)。(原文英文,由筆者翻譯成中文,如下同)

(2)欲知其類,當先知上下文之意何如耳。[2](馬建忠,1983:24)

(3)字類之區分形式上無從判別,故字類不能從其字定之,而只能從其字所居之文位定之。[3](陳承澤,1982:11)

那么是不是真的字無定類呢?也未必盡然。如果真的字無定類,何以馬氏還詳盡地列出九大字類。陳承澤接著上述引文說道:“然同時仍可以歸納其字所居之文位而定其字主要應屬何類”[3]。葉斯柏森則言:“這并不意味著英語詞類標準界限模糊,因為在特定的上下文組合中某個形式總是確定地屬于特定的詞類”[1]。

事實上,在葉氏使用”詞類演變”一詞的時候就隱含承認了這樣的大前提:某個詞語首先屬于某種特定的詞類,要不然所謂的“演變”也就無從談起。那么對于任一詞我們是依據什么標準斷定其屬于某一詞類的呢?

一、劃分詞類的標準

陸儉明先生說,關于劃分詞類的依據,以往(不管中外)提到過以下三個方面:1. 依據詞的意義;2. 依據詞的形態;3. 依據詞的語法功能[4]。(陸儉明,2004:74)下文且讓我們從邏輯上逐一分析這三條標準,看看究竟該采取哪一條標準。

先從一個極端看,也即從一詞所在的上下文,依據語法功能判定其詞類。“一個詞的語法功能指的是這個詞在句法結構里所能占據的語法位置”[5]。(黎錦熙,1982:37)為了分析便利,這里只討論處在主語和謂語位置上的詞類。假設我們把出現在主語位置上的詞歸為詞類A,把處在謂語位置上的詞認定為詞類B。看幾個例子:

1他的前愛是她。

2他曾愛過她。

3時間的改變能療傷。(前三例引自葉斯伯森,1933:72)

4自從你離開以后,一切都改變了。

5吸煙有害健康。

6他在車廂里吸煙。

于是我們只能說,在句子1、3、5中的“愛”、“改變”、“吸煙”屬于詞類A,而在句子2、4、6中則屬于詞類B。這等于說愛、改變、吸煙在句子1、3、5中是主語,在句子2、4、6中作謂語。至于究竟愛、改變、吸煙屬于什么詞類,回答只能是“欲知其類,當先知上下文之意何如耳”?把詞類等同于詞語在句中的語法成分,這樣劃分對語法分析無任何意義。因為雖然可以說詞類A充當主語,但是永遠無法窮盡,哪些詞是屬于詞類A。呂叔湘先生在“關于漢語詞類的一些原則性問題”一文中對這點給出了清晰的解釋。

至于這種分類法的缺點,那是很嚴重的。因為這個理論的邏輯后果應該是:(1)不能從詞的意義方面說明詞類(這就使初學的人難于領會);(2)脫離句子的詞不能說出他屬哪一類,也就不能用來做哪一類詞的例子(換句話說就是詞無定類,類無定詞);(3)更進一步,詞類的分別既然是完全根據句子成分來定,就沒有建立兩套術語的必要,有一套盡夠了。(呂叔湘,1984:238)[6]

在英語中還有另一種選擇,即純粹按形態劃分詞類。這對于那些靠后綴形成的詞匯是可行的,比如把動詞+ing形式的詞語歸為名詞。但是對于諸如上例1、2、3、4中的 “愛”和 “改變”,要想予以歸類,碰到的問題和純粹依據語法功能分類是一樣的。實際上,這個問題的原因在于,詞的形態和語法功能是密不可分的。正如陸儉明老師所說“依據詞的形態分類,實質上是依據詞的語法功能分類”(陸儉明,2004:78)。但是,我們不可能在每次遭遇這類問題時都先問:你能不能告訴我這個詞在哪個句子里?

為什么會出現上述情況呢?從邏輯上加以分析,不難理解個中原委:

首先,詞類劃分對于語法分析是必要的,詞類劃分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語法分析的便利。這點陸儉明先生已予以說明(陸儉明,2004:77),毋庸贅言。換句話說,我們試圖給詞分類,然后用之于語法分析,以達到便利的目的。

這里的問題實質在于,我們面對的是兩個系統――獨立的詞和出現在語句中的詞,而我們想用一種簡單的方法把兩個系統聯系起來(換言之,我們想把詞類劃分運用到句子成分分析中去)。要達到簡單的目的,需要分類;而要把兩個系統聯系起來需要有兩套分類,進而尋找這兩套分類之間的聯系。給出現在語句中的詞分類,我們用的是句子成分;給獨立的詞分類則采用詞類的概念。如果兩套分類的標準是一樣的,就沒有建立兩套術語的必要了。可見劃分詞類應是獨立于句子成份的,因而也就不存在所謂按詞語的語法功能分類一說。而按形態分類,對漢語顯然不可能,且不說形態和語法功能密不可分。這樣看來,如果要劃分詞類,只能是根據意義。

二、根據意義劃分詞類是否可行

現在讓我們回到前面提出的問題,也就是根據意義劃分詞類是不是可行,是不是有利于語法分析。這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予以解答。

1.這里要討論的意義究竟指的是什么?

2.按意義劃分的詞類對語法分析有什么意義?或者說按意義劃分的詞類和句子語法成分之間是不是真如我們所期待的那樣,存在某種簡便的對應關系?

筆者這里討論的意義直接來源于張世祿著作《語言學概論》。張先生說過,語詞(筆者認為張先生這里討論的語詞即是本文所謂的詞語)是語句上各種意義的獨立的單位。依照意義實質的不同,可以分為四種:(1)表實體的,(2)表形狀的,(3)表行動的,(4)表關系的。他進而指出,上述各類分別對應中國向來所謂“表實之明”、“表德之名”、“表業之名”和虛字。[7]

通過考察葉斯柏森的《英語語法之精要》和《馬氏文通》兩書中對各詞類的理解,不難看出,兩書的劃分并非嚴格遵從上文所言詞匯的意義。但是名詞、動詞和形容詞(馬氏所謂靜詞)的定義卻無疑是依據意義劃分的產物。

當葉斯柏森在說 “在特定的上下文組合中某個形式總是確定地屬于特定的詞類” [1]的時候,這后面隱藏的邏輯是:我們可以從一詞語與其句中前后詞語的關系確定其詞類,既然這樣,該詞類和它在句中的位置肯定有某種聯系。換言之,特定的詞類對應著特定的句子成分。陳承澤斷言“然同時仍可以歸納其字所居之文位而定其字主要應屬何類”[3],無疑也是基于同樣的認識。而在馬氏文通卷十給出總結時,馬氏也沒能逃脫這一認識。

綜觀上述幾個例子,可以看出這是我們語法分析中長期沿襲的做法。同樣以主謂結構為例,我們認為名詞和主語存在對應關系,出現在主語位置上的通常是名詞,而認定出現在主語位置上的其他詞類(如形容詞,動詞等)轉化為名詞或名物化了。張世祿老師在《語言學概論》中,將主謂關系闡釋為由主詞和述詞所構成的表述的形式(張世祿,1989:71-72)。語句是經驗分析的產物,而語句的主語(主詞)對應的則是我們觀念中的實體。張先生同時認為“通常的名詞大都是實體的語詞”(張世祿,1989:98)。也就是說,張先生也是承認名詞和主語之間的對應關系的,這點和馬氏是一致的,所不同的只是前者用“實體”定義而后者用的是“事物”這一概念。

但是陸儉明先生對此做法提出了質疑,他認為不可以“誤將主、賓語所表示的事物范疇跟名詞所表示的事物范疇混同起來”。(陸儉明,2004:76)也就是說陸先生承認名詞是表示事物的,主語和賓語也是表示事物的,疑問在于這兩個“事物”是否有同樣的范疇。筆者認為,如果要把按意義劃分的詞類和句子成分對應起來以達到語法分析的便利,必須承認這兩個范疇是一致的,張世祿先生和馬氏的分析也是基于這樣的前提的。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事實上是如何定義事物(或實體)。這點陸先生也沒能解決,因為他也只是提出主語、賓語所表示的事物范疇和名詞表示的事物范疇不同,至于何以不同,不同在什么地方,陸先生也未明示。

不管怎么說,這樣做是可以解釋許多語法現象的。按張世祿先生的分析,句子結構是人類經驗分析的產物。特定的句子成分對應的是特定的觀念。比如說出現在主語位置上的詞語就給人以事物(實體)的觀念,因而認為出現在該位置上的其他詞類名物化了,這一做法并非毫無根據。我們總習慣給引用部分加上引號或者是斜體,同樣是出于這樣的心理感受。英語中出現在主語位置上的其他詞類事實上都被名詞化了,比如說通過詞尾變換表明詞性變化。這點可以從呂叔湘先生書中的一段語句加以驗證。

沙赫馬托夫院士在他的俄語結構學里強調這一點:詞類的分別,除了結構學的基礎,“還有更深厚的基礎――語義學的基礎”。謝爾巴院士的話更精辟,他說:“與其說是因為它們變格,咱們才把(桌子)、(熊)等等列入名詞,無寧說是因為它們是名詞,咱們才叫它們變格。”(呂叔湘,1984:249)

雖然呂先生不贊同“拿詞的意義作為劃分詞類的正式標準” (呂叔湘,1984:249),但他同時認為在一定的條件下從詞的意義推定他所屬的詞類是可能的,并且對于漢語這種無變形的語言,實際上恐怕也是難于避免的。

三、結語

通過簡單的邏輯分析,筆者認為,劃分詞類和句子成份是兩個獨立的系統,因而漢語的詞類劃分,在缺乏相應的形態標準下,只能是以意義為基礎的。同時,需要指明的是,以意義為基礎,并不絕對說意義就是唯一的標準。事實上,分析語法不可能咬定一條標準,一以貫之,畢竟語言是個開放的系統,而理論概括總不免有疏漏。詞類劃分不管采用什么標準,最終總免不了其他標準配備使用的情況,這里關注的是各項標準孰先孰后的問題,而筆者認為意義標準是第一位的。另外,對于西方語言學界對詞類劃分的標準是否適合漢語,這是一個嚴峻的問題。我們到底是該沿著傳統的路子走下去,在原有系統上修修補補,還是另起爐灶,走出一條全新的路子。這點只能通過在漢語語言事實的基礎上做出大量的實證研究,通過實證分析予以解決。

參考文獻

[1] Jesperson, O. 1933. Essentials of English Grammar [M].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2] 馬建忠 馬氏文通[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

[3] 陳承澤 國文法草創[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4] 陸儉明 八十年代中國語法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5] 黎錦熙 新著國文語法[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6] 呂叔湘 漢語語法論文集[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

詞語分類范文3

關鍵詞:情態;情態動詞;分類

情態動詞是表達情態意義最主要的載體。因為情態動詞固有的復雜性,在情態研究中,情態動詞引起了語言學家最多的注意,研究過程中也存在最多懸而未決的問題。

一、情態及情態動詞

西方對情態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亞里士多德的模態邏輯研究。而現在情態研究中動力情態、義務情態等概念可以在 Von Wright那里找到源頭。Lyons(1977)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從語言學的角度比較系地論述了語言中的情態,現在的情態分析都受到他的理論框架的影響。目前大家比較接受的看法是語言中有三種基本的情態:第一種是動力情態,表達的是真實世界的能力、意愿問題;第二種是義務情態,義務情態與邏輯上的義務與允許有關;第三種是認識情態,它斷定或蘊含相關命題是已知的或信念中的。語言學家傾向于認為,情態動詞在語言里是一個表達情態意義的封閉的功能類。原因是,這一類動詞表達了一個可以形成自然的語義類的語義;而且,這個封閉類(或相對封閉類)的成員,具有相同的句法特征。但是,情態動詞,特別是漢語語法研究的情態動詞,它的名稱、分類、歸類,它與其他詞類的關系,它在句中的功能,甚至這個類的成員的數量,某些成員的身份等問題,都還存在著很多爭議。

因為對這類詞的觀察角度不同,對同一認識對象,學者們在研究過程中,冠以不同的名稱。這在語言學史上是一個并不罕見的現象,而情態動詞大概是被給予較多名稱的一個范疇。但名稱的不同,“這似乎是名詞術語之爭,無關宏旨,其實不然,它關系到如何準確地描寫語言現實的問題”。這一類對象在漢語語法學者的研究歷史上曾冠以如下不同的名稱,當然從不同的名稱中也可以窺見命名人對這一類詞的某些認識。主要使用過的名稱有:助動詞、助動字(使用這兩種名稱的如:黎錦熙和熙等。)、能愿動詞(如王力就使用這一說法)、衡詞(由如陳望道、陳光磊使用這個術語)、能詞(由高名凱提出)、情態動詞(使用這一名稱的有許和平、朱冠明等)。

對同一認識對象,冠以不同的名稱,反映了學者們對該認識對象不同的認識,雖然如此,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他們都認為情態動詞是一個可以用某些標準與其他詞類相區別的類,而且是一個具有封閉性的類。

二、情態動詞的分類

情態動詞的分類,在學者們的研究過程中也出現過不同的方法,大量的文獻都采取了比較概括的義類分類法。

(一)王力和丁聲樹的分類

王力(1943)把這類詞分成兩大類:可能式與意志式。在可能式之下分出可能性、必然性、必要性。但他的“可能性”包括“能、能夠、可、可以、得、會、善、配”;而意志式也包括“敢”,原因是“有了意志,有時候還要有膽量,所以‘敢’是幫助意志的”。

丁聲樹(1961:89-93)則把“助動詞”分為三類,即表示可能的、表示意志的和表示情理上、習慣上或事實上的需要。而再從下面分小類,則比以往的文獻要細致一些,如表示可能的“細分起來,有三種意思。第一‘能、能夠、會、可以’表示力量上做得到做不到”;“第二,‘能、會、可能’表示事實上有沒有可能”;“第三,‘能、能夠、可以’表示環境或情理上許可不許可”。后來的許多文獻都基本上循著這個思路來對情態動詞進行分類,應該說有的己經做得很細致,對這類詞的表義功能也已經描寫得很深入。丁聲樹對“表示可能的”這一類的下位類,從具體的操作上看,己經能看到情態動詞的多義性特征。

但是,也有學者批評這樣的分類存在問題,因為這個分類方法“沒有注意到情態動詞語義特征的層次性,用處于不同層級的語義特征作為劃分義類的標準,造成了分類上的混亂,分出的類也缺乏一致性”,而“這樣劃分出的義類在句法上的差異性必然超過一致性”。

(二)Tiee和朱冠明的分類

Tiee(1985)從情態語義類出發,把漢語的情態動詞分到三個情態意義類,即認識情態、道義情態和動力情態,每個類又分成“可能性”和“必然性”兩個等級 等級

情態類型可能性 必然性 認識情態 會 該、應該、應當 道義情態 能、能夠、可以、準、許 得、必得、必須、要、需要 動力情態 能、要、肯、敢、愿意 得、必得 以上是Tiee(1985)漢語情態動詞分類表。

可以看出,這個分類表雖然很整齊,但并不是很詳備,比如,有些學者認為現代漢語情態動詞表達的情態語義是情態動詞的成員并未列入,而只囿于邏輯上的等級分出“可能”與“必然”兩個等級,很難說真正符合語言事實。

朱冠明(2005)對情態動詞的分類與Tiee的分類有一定的相似點。他以Palmer對英語情態動詞的分類為參照,并結合漢語的實際情況,對漢語情態動詞作出如下分類②:

朱冠明在分類上參照Palmer對英語情態動詞的分類。 Palmer不僅深入地分析了英語的情態動詞,而且在掌握大量的不同類型語言(包括漢語)中有關情態的材料的基礎上,對人類語言中的情態進行了類型學的研究,他的結論具有較強的普遍意義。盡管漢語與英語屬于不同譜系的語言,但在情態這一語法范疇上,二者卻有很強的共性,都是以情態動詞作為主要表達方式和范疇的主要成員。

(三)其他分類

也有的學者嘗試從其他角度對情態動詞進行分類。

曹逢甫(1990:382-387)根據主句主語是否由包孕句主語提升③而來,情態詞可分為:提升情態詞、控制情態詞和認識情態詞。提升情態詞、控制情態詞的分類與認識情態、道義情態之間的分類存在大體上的對應關系。這樣,就把語義與語法功能聯系了起來,是一種非常有意義的嘗試。但是有一個問題沒有解決,屬于道義情態的“應該”和“可以”就是他所說的“義務情態”,本不應該是提升情態詞。但是在句法表現上卻都具有主語提升功能,這大概又是一個屬于邊界模糊的問題。

于康(l996)把助動詞分為命題內成分和命題外成分,也是聯系語義與語法來對情態動詞進行分類的做法。雖然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一些要解決的問題,但對深化情態動詞的語義系統的認識很有意義。

彭利貞(2005)在其博士學位論文中考慮到現代漢語情態動詞的多義性,把情態動詞又分為單義情態動詞和多義情態動詞,在多義情態動詞中又區分了典型、較典型和非典型多義情態動詞。

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學術界對情態動詞的研究已經很多,對于情態動詞的名稱和分類還是有不一致的地方。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情態動詞就可能會得出不同的名稱和分類。

注解:

① 轉引于彭利貞《現代漢語情態研究》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68頁。

② 朱冠明《情態與漢語情態動詞》山東外語教學,2005年第2期,第19頁。

③ 曹逢甫《漢語的提升動詞》中國語文,1996(3):172-18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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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分類范文4

關鍵詞: 第三人稱代詞;回指;英漢互譯

1. 引論

指代(reference)可分為外部指代(exophora)(主要從位置上來說)和內部指代(endophora)(主要從文本結構上來說),內部指代又分為回指或稱上指(anaphora,指代前文中出現的)和下指(cataphora,指代后面即將出現的)。代詞(reference)有三種類型:人稱代詞(personal)、指示代詞(demonstrative)和比較代詞(comparative)。在人稱代詞中,根據Halliday and Hasan的觀點,第一、二人稱是從發話人的立場出發,具有外指功能,只有第三人稱具有回指和下指的功能,起到內在的語篇銜接與連貫作用(Halliday and Hasan 2001:33-37)。對第三人稱代詞回指的研究是一個既古老又新穎的話題,由于漢語是主題顯著的語言,注重意合,較多的使用開放性的竹節結構,第三人稱使用較少,而英語恰恰相反,第三人稱使用頻率非常高。正因為中、英文中第三人稱代詞的使用有很大的差異,就會造成英漢互譯中出現第三人稱代詞的冗余或缺失,對回指詞在話語中的理解有利于理順譯文語篇的銜接,使譯文更加準確到位、貼切自然。

Crystal(1991:17)認為,回指詞是用來指稱句子中的其他成分,即把回指式描述為一種表層語言成分關系,認為回指詞和先行詞都是句子的語法成分,必須在語言表層中明示出來,這是傳統語法的觀點。Levinson(1983:85)從語用學的角度出發,認為回指關系不是詞之間的關系,也不是語法成分之間的關系,而是實體的同一性,把回指納入到語義考察的范圍,但遺憾的是Levinson仍受語法觀點的影響,認為先行詞(所指)必須是語篇前文中某個明示詞語(term)的所指。Halliday也認為指代是一種意義的關聯,與Levinson不同的是,他認為既然這種關系是建立在語義的層面,指代的事物不一定非要與它所指的事物在語法類型上一致〖JP2〗(Halliday 2001:32)。Brown and Yule認為對話語的理解是一個認知的過程,不管是內指還是外指都不僅僅是一個語言表層的表達對應方式,回指詞的所指是語言表層之外的心理實體(mental representation),這一觀點對于認識回指的實質具有重大的意義。〖JP〗

第三人稱的回指在不同話語中表現形式是多樣,隨著對回指的認識的不斷深入,我們不能簡單的認為其所指一定是前文中的某個明示的先行項,或一定能在前文中找到詞義相等的某個詞語,或許我們可以找到,或許這個詞語根本就不存在,而是一個依附于語篇的一個心理實體,更有甚者,或許這個所指根本就是獨立于語篇之外,需要根據個人經歷或知識在具體的語境中做出選擇的詞語。在英漢互譯中我們要能分析第三人稱回指的具體實體,才能把握用詞的準確性和篇章的銜接和連貫。

2. 英漢第三人稱代詞回指的分類和翻譯方法

2.1第三人稱代詞有明示的單個的先行項(direct antecedent),且在人稱、性、數上保持一致,語法結構完整。這樣的語句翻譯起來并不困難,只是要注意中、英文表達上的差異,英語往往反復使用第三人稱代詞,而翻譯成漢語時要省略;漢語大多時候注重意合,并不反復第三人稱代詞,翻譯成英語時為了語篇的銜接和語義的連貫有時需要增添一些代詞。例如:

(1) Truffles are delicious, but they’re very expensive. (Quirk 1985:353) 蘑菇味道鮮美,但是價格不菲。

(2) 她帶女兒出去了。She went out with her daughter.

2.2 第三人稱代詞有明確的先行項,但在人稱、性、數上不一致。

2.2.1 回指詞與先行詞在人稱上不一致。例如:

(3) The second car hasn’t got time to avoid the person who swerved away to avoid the car that was pulling out, and he hits it. (Brown & Yule 2000:217)〖JP2〗這句話的語法結構是X hasn’t got time to avoid Y and X hits Y,翻譯成中文就是第二輛車來不及避開為了讓開一輛疾馳而來的車而突然轉向的行人,并撞到了他。但由于回指詞與先行詞在人稱上不一致,先行詞是車,回指詞是開車的人,即司機,在語法結構不相對應,容易造成歧義。這里我們可以更為清楚地看到中英文之間的差異,中文講究意思的連貫,只用了一個主語,再用連詞連接便可表達清楚;而英文則選用代詞交代清楚,施動者從物到人的轉換,實質上是更為強調語法的規范性。〖JP〗

(4) One of our main jobs in the Botanics is writing on the flora of Turkey, they don’t have the scientists to do it. (Brown & Yule 2000:219)我們的主要工作之一是編寫土耳其的植物志,土耳其國內沒有科學工作者做這件事。在這句話中,they顯然是指代Turkey,但在人稱已有了變化,不再是指這個國家,而引申為這個國家的人民。但翻譯成中文時我們又不能生搬硬套,只要指定是在土耳其國內這個范圍中的科學工作者,自然就表示是在土耳其人中沒有這樣的人來做這件事。

2.2.2 回指詞與先行詞在性上不一致。例如:

(5) (Talking about the First World War) I used to go about with a chap-I don’t know whether he’s still alive now or not-but-there was nine-ten-eleven in the family altogether-two girls and nine boys-and she lost eight sons one after the other. (Brown & Yule 2000:218)我曾經和一個小伙子邊走邊聊——不知道他現在是否還活著—他們一家2個姑娘、9個小伙子中最小的三個還在一起,他的母親接二連三地失去了8個兒子。用she回指先行詞a chap,其中進行了一次性別轉換,是指代他的母親,因為主語改變了,在翻譯中我們也要明示出來。

2.2.3 回指詞與先行詞在數上不一致。例如:

(6) There’s two different ladies go up to the whist and both have a wig and they’re most natural. (Brown & Yule 2000:217)兩個女人去玩撲克,她們都帶了假發,卻很自然。

(7) Even an apprentice can make over twenty pound a week and they don’t get much tax [taken] from that. (Brown & Yule 2000:217)就是個學徒工每周也能掙二十鎊,而且他們也不會因此交很多稅。英語中數量詞使用一般要求比較明確,容易辨別,在中文中往往不太清晰,較為含糊,在英漢互譯中我們應該特別注意,英語中有具體數量一定要主謂保持一致,語篇中的總量保持一致,中文卻不必特別強調,往往用總量代替便可。

2.3. 無明確的先行詞(indirect antecedent),第三人稱的所指要從具體的語言語境分析,可能是篇章中的語言單位,也可能在篇章中根本沒出現,要憑受話人的知識結構或生活閱歷作出判斷。這種回指式已經不是語法分析所能解決的問題了,在話語理解時不能自動處理,所指在話語之外,要在具體的語境中作語用分析,甚至是心理分析,在發話人和受話人心理中創建或突出一個意義表征,才能得出回指詞的所指。

2.3.1 無先行項的深層回指。由于上文中沒有先行項,不能直接辨別第三人稱的所指,就要從語義的角度分析。例如:

(8) John bled so much that it soaked through his bandage and stained his shirt. (Ward. et al 1991)約翰流了很多血,滲透了繃帶,上衣也血跡斑斑。it在話語中并不存在先行詞,只有從整句話中我們可以知道它是指流出來的血,所指與動詞bleed有關,根據生活常識推斷出滲透繃帶,沾污襯衫的是血,it指代blood。英文中用動詞來表達了過程,翻譯成中文時要補全賓語,使語義更加完整,同時起到連接下文的作用。

2.3.2 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先行項。最重要就是確定所指指的到底是哪個先行項,避免造成歧義。

Ⅰ. 從篇章中確定主語,從而可知第三人稱的所指。例如:

(9) The Germans had invaded Russia on an enormous front, had surprised a large portion of the Soviet Air Force grounded on the airfield, and seemed to be driving forward with great rapidity and violence. The Chief of the Imperial General Staff added, “I suppose they will be rounded up in hordes.”他們(蘇聯)將被大量圍殲。在雙方交戰的情況下,劃線部分的這句話是帝國聯盟的總參謀長說的,這里話語的發話人用第三人稱復數指代自己的對立面,由此可推斷出they指代蘇聯,當然這樣的推測中還需要運用一點歷史知識,不然很難完成。〖JP2〗

(10) There will be television chat shows hosted by robots,and cars with pollution monitors that will disable them when they offend.后半句里出現兩個代詞them和they;它們指向同一個被指代對象,這個對象不是monitors,而是cars,that引導定語從句是修飾monitors,指的是monitors 對cars的作用。翻譯成中文后意思就更易理解:到時將出現由機器人主持的電視聊天節目,以及裝有污染監控器的汽車,一旦這些汽車排污超標,監控器就會令其停火。〖JP〗

Ⅱ.從語氣和動詞的及物性來分析。例如:

(11) The cops chased the robbers, they caught them. (楊若東 1997)警察追趕劫匪,然后抓住了他們。常規來說一般都是警察抓劫匪,且句子用的是主動態,下面的描述也用了主動態,一定就是警察在前,劫匪在后,所以they指代警察,them指代劫匪,后句翻譯成中文時進行了主語省略。

(12) The car rolled towards the phone pole and it hit it.汽車向電線桿駛去,并撞上了。這句話猛地一看很是讓人糊涂,兩個it,到底哪個指代哪個,分析來看,汽車是施動者,且具有主動性,那它必定是主語,第一個it指代汽車,后一個it指代電線桿。

Ⅲ. 兩個先行項與人稱代詞的交叉互指。例如:

(13) Dean expelled John because he discovered his secrets. (Enkvist 1979:140)句子結構既可以是X expelled Y because Y discovered X’s secrets,也可以是X expelled Y because X discovered Y’s secrets,在句法結構上,兩種指代方式都不為錯,無法排除歧義的產生,只有從語用角度出發,在具體的語境中進行具體分析,并且發話者與受話者要有共同的心理表征意義,才能得出正確的答案,在翻譯成中文時要注意清晰地表達代詞的所指。

3.結論

簡言之,回指是指回指項與先行項之間的互指關系,可以是建立在語言表層的,也可能是蘊藏在語言深層的,它既要符合句法規則的約束,又是一個動態的心理認識過程,受話者要根據具體的語境確定交際的焦點,又要動用自身的世界知識和生活常識等多方面的輔助和參與來完成認知過程,從而使篇章結構上前后呼應,語義上通篇連貫。

英語中第三人稱代詞的使用相當頻繁,而中文中卻不是這樣,這就給互譯帶來一定的困難,在英語中要適當添加,在中文中應適當省略。英語中通常用第三人稱代詞來銜接語篇,中文卻往往是原詞再現,差異較為明顯,翻譯中需要特別注意,依據各種語言的表達習慣進行處理,既要清晰不失原意,又要簡練不生累贅,才能得到符合原文本意的好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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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分類范文5

[關鍵詞]《孟子》;單音詞;反義詞;形容詞

專書研究在1980年左右開始發展,戰國時期研究成果較為顯著。《孟子》作為儒家典范作品得到廣泛的關注和研究。開展各代專書研究,全面描寫其中的語言現象及系統開展漢語常用詞演變的研究對漢語史研究的開展具有十分深刻的意義。形容詞在日常學習工作生活中的使用頻率非常高,而《孟子》作為先秦時期的一部重要作品,折射了當時人們使用形容詞的狀況。本文通過對其研究,并從語義場角度歸類,探析《孟子》單音反義形容詞的特點。

一、根據語義場對《孟子》的單音反義形容詞進行分類

《孟子》中形容詞有314個,其中單音詞232個,雙音詞58個,三音詞24個。由單音形容詞構成的反義詞109對。文章對反義詞的歸類依據主要是單音形容詞的義項分析,兼顧《孟子》一書中詞句的對舉或連用的外在形式,根據R.M.W.Dioxn和Alexandra Y.Aikhenvald(2004)總結的形容詞語義場,把其單音反義形容詞按語義場分類如下:

1.DIMENSION(容積,空間維度)

小―巨,廣,大,博,洪,洚;微―大,廣,博,巨;方―圓;長―短

2.AGE(年齡)

老―少,幼;長―幼

3.VALUE(評價)

肥―磽;亂―治;平―亂;清―濁;清―亂;邪―正;―正;安―亂;惡―善、好、美、令、淑、利、賢;惡―美、好、膚;新―舊;強―弱;枉―直;富―貧、窮;巧―拙;寧―亂;陂―義;僻―正;安―殆、危;苦―安、逸

4.COLOUR(顏色)

白―墨、玄

5.PHYSICAL PROPERTY(物理屬性)

干―濕;槁―濕;寒―熱;涸―濕;輕―重;暖―寒

6.HUMAN PROPENSITY(人性)

狷―狂;薄―敦;善―惡;鄙―寬;隘―寬;勇―懦;暴―善、良、惠、仁;―明;廉―頑;很―善、良;佞―原

7.SPEED(速度)

徐―急、疾、亟、速、易

8.DIFFICULTY(困難程度)

難―易;詳―約;輕―難

9.SIMILARITY(相似性)

丑、同―殊、異

10.QUALIFICATION(定量,量化)

是―非;公―私

11.QUANTIFICATION(數量)

多,眾,蒸―少,寡,罕,儉;空―;乏―裕、周

12.POSITION(位置)

疏―親;卑―尊;貴―賤、小、微;貴―輕;遠―邇、近

二、《孟子》中的單音反義形容詞的特點

(1)一詞多對應。詞義具有多義性,因此每個詞對應的反義詞不一樣,產生一詞多對應的反義關系,如“輕”分別與“重”、“貴”互為兩對反義詞。“所求于人者重,而所以自任者輕。”《正字通?車部》:“輕,凡不重者皆曰輕。”指分量不大,《玉篇?重部》:“重,不輕也。”指分量較大,“輕”與“重”在“分量大小”義項上構成反義。“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貴”指重要,“輕”指不貴重,低賤,它們在“重要與否”義項上構成反義。

(2)詞間各義項互為反義。有些詞語雖互為反義詞,但有可能是在各義項上互為意義不同的反義詞,如“美”與“惡”。“今愿竊有請也:木若以美然”,這里“美”指好的;與“惡聲至,必反之。”中義項為“壞的”的“惡”互為反義;而“非直為觀美也,然后盡于人心。”中的“美”為“形貌好看”義,也可與“雖有惡人,齊戒沐浴,則可以祀上帝。”中的“惡”互為反義詞,此“惡”為“丑陋”義。“美”和“惡”存在相貌美丑及好壞兩種不同意義上的反義關系。

(3)多對多對應。根據詞語的義項分析,存在多對多的關系。因為有些詞語存在同近義關系,而兩個同近義詞組構成重疊對應的反義關系,如“多,眾,繁,蒸―少,寡,罕,儉”分別對應互相構成反義關系,如下所示:

多―少:“鄰國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說文》:“少,不多也。”指數量少。《爾雅?釋詁上》:“多,眾也。”指數量大。兩者互為反義。

多―寡:“五谷多寡同,則賈相若。”《爾雅?釋詁上》:“多,眾也。”《說文》:“寡,少也。” 兩者互為反義。

寡―眾:“然則小固不可以敵大,寡固不可以敵眾,弱固不可以敵強。”《說文》:“寡,少也。”《說文》:“眾,多也。”眾,多,盛多。兩者互為反義。

而“罕”和“儉”與“少”“寡”近義,指數量小。如“吾見亦罕矣,吾退而寒之者至矣,吾如有萌焉何哉?”“罕”指很少。又如“地非不足,而儉于百里。”“儉”,焦循正義云:“說文,‘儉,約也。’淮南子主術訓,‘所守甚約’。高誘注云:‘約,少也’。”

又“蒸”與“多”“眾”近義,如“《詩》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蒸民”詩作“民”,毛傳云:“,眾。”因此“蒸”指眾多。

綜上所述,“多,眾,蒸―少,寡,罕,儉”這些詞的關系中包含一個基本的關系即“多”與“少”的反義義項。因此根據考釋得出“多”“眾”“蒸”都可以分別和“少”“寡”“罕”“儉”這幾個詞在“多”與 “少”這個義項上構成反義詞。

參考文獻:

[1]楊伯峻.孟子譯注[M].北京:中華書局,2005.

[2]崔立斌.《孟子》詞類研究[M].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04.

詞語分類范文6

關鍵詞:現代漢語;漢語詞類;劃分

中圖分類號:G6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50-0003-02

詞的分類是語法分析的基礎,也是語法研究的中心部分,我國語法學界對詞類的劃分問題意見最為分歧,爭論也最為持久。關于漢語詞類問題一直被認為是個老大難問題。盡管如此,研究漢語語法,同研究其他語言語法一樣,首先必須解決詞類劃分問題。陳望道先生曾說:“普通文法都把研究的范圍劃分成兩個部分,一個可以叫做詞論,一個叫做句論。詞論也有一些人稱作措詞論或連語論。句論的內容在不同的語文當中也沒有極大的差異,大概可以挪借;詞論的內容則彼此可以有極大的差異,非設法解決不可。研究任何一種語文的文法,都不能不拿它當作第一個難關來打。”看來,詞類的劃分對研究語法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它從理論上推動語法研究的進展,豐富和完善漢語語法。現代漢語詞類問題經過九十年的探索,經過多次討論,應該說取得了重大進展,盡管目前還有一些不同意見,但在不少主要問題上多數人的意見已經逐步趨于一致。此外,漢語詞類的劃分在實踐上使漢語語法問題的分析更具操作性,給語言教學提供理論上的支撐。

研究詞類劃分問題,必須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詞類”,然后才能進行下一步的研究。那么,什么是詞類呢?楊海明等編著的《語法分析與教學》(1999)中說:“詞類是詞的語法分類,即根據詞的語法特點,結合詞的意義,劃分詞的類別”,這里的“語法特點”是指“詞的形態、組合能力和造句功能三方面”;馬慶株在《漢語語義語法范疇問題》(1998)中提到:“詞類是一種語法類聚。”“詞類定義應該反映各個詞類的語法特點……”沙平在《漢語描寫語法學方法論》(2000)中提到:“詞類是反映詞的語法功能的類。所謂語法功能,指的是詞所能占據的語法位置的總和,用現代語言學術語來說就是指詞的語法分布(distribution)。詞依據這種語法功能(分布)的異同類聚而成的類別就是詞類。”邢福義在《漢語語法學》(1997)中提到:“語法上所說的詞的類別,即詞類,是根據詞的語法特征劃分出來的詞的類別。”綜合以上各家的觀點,我們知道,詞類就是詞的語法分類。

那么,為什么要劃分詞類呢?呂叔湘、熙在《語法修辭講話》(1952)中說:“區分詞類,是為的講語法的方便”;沙平在《漢語描寫語法學方法論》(2000)中寫道:“我們劃分詞類確實就是為了研究語法,講解語法”陳光磊在《漢語詞法論》(2001)中說:“按語法分析的要求依詞所顯現的語法特點,對詞加以全面而有重點的分類,就得出詞類。區分詞類為的是說明語言的結構規則,指明詞的用法。”可見,劃分詞類的目的就是為了講求語法的方便。

詞類劃分是漢語語法的基礎,而劃分標準的原則確立與實際操作,又直接決定了詞類系統和具體詞性認定的科學性價值。在漢語語法研究史上,關于劃分詞類的標準,主要有意義標準、形態標準、功能標準以及多標準幾種觀點。

劃分詞類的標準問題可以說是基本上解決了,至于分多少類,給個什么名稱,這些都不是原則問題,在某個詞類體系中的小類,在另外一個詞類體系中可以升為大類,反之,大類也可降為小類。只要分類標準一致,完全可以根據具體的整個語法體系的需要上下浮動,只是有一個怎么處理更恰當的問題,沒有絕對正確和絕對錯誤的區別。下面是幾家具有代表性的詞類體系:黃伯榮、廖序東的《現代漢語》(1997)把詞分為三級十四類;復旦大學胡裕樹的《現代漢語》(增訂本)(1995)的分類層級是二級十三類;張靜的《新編現代漢語》(修訂本)(1986)的分類層級是三級十一類;華中師范大學邢福義主編《現代漢語》(1991)的分類層級是三級十一類;熙《語法講義》(1982)的分類層級是五級十七類;上海師范大學張斌《現代漢語》(1996)的分類層級是四級十三類;北大陸儉明主張的分類層級是九級十五類。

關于漢語的詞類體系,我們認為,漢語詞類體系的層級應分為四級十四類。漢語詞類第一級應分為實詞和虛詞兩大類。實詞是指能充當句法成分的詞,它包括名詞、動詞、形容詞、數詞、量詞、代詞、區別詞、副詞、嘆詞、擬聲詞十類,虛詞是指不能充當句法成分的詞,包括介詞、助詞、連詞、語氣詞四類。具體闡釋如下:

一、實詞

(一)主體詞。它包括名詞、動詞、形容詞。它們表達的意義比較具體,往往充當主要的句法成分,而且它們的組合能力最強,數量也最多。

1.名詞。名詞大多可以受數量短語修飾,主要充當主語、定語、賓語,不能作補語,不能受否定副詞“不”的修飾,不能重疊。它又分為方位詞、處所詞、時間詞三類。

2.動詞。動詞主要作謂語,多數能帶賓語,能受“不”的修飾,多數能重疊。它一般可分為動作動詞、心理動詞和趨向動詞三類。

3.形容詞。形容詞常作謂語、定語、補語,不能帶賓語,多數能受否定副詞“不”和程度副詞“很”修飾。它包括性質形容詞和狀態形容詞兩類。

(二)數代詞

它包括數詞、量詞和代詞,它本身的獨立性較差。

1.數詞。表示數目和次序。數詞包括基數詞和序數詞。表示數目的是基數詞,它包括系數詞如“一、二、三”等和位數詞如“十、百、千”等;表示次序的是序數詞如“第一、三層”等。

2.量詞。量詞不能單獨使用,要跟數詞組合或跟指示代詞組合。它包括名量詞和動量詞。

3.代詞。代詞是具有代替作用和指示作用的詞,包括人稱代詞、指示代詞、疑問代詞三類。

(三)修飾詞

它包括副詞和區別詞。它們的功能比較單一,分別修飾動詞、形容詞和名詞。

1.副詞。修飾動詞、形容詞、它只能作狀語,分為程度副詞、范圍副詞、時間副詞、否定副詞、語氣副詞五類。

2.區別詞。它跟形容詞有些相似,但它不能作謂語,它單獨只能作定語,如“金項鏈,男同志,副處長,大型”中的“金、男、副、大”,此外,它跟“的”構成“的”字結構,如:男的、正的、大的、中性的,等等。

(四)聲音詞

它包括嘆詞和擬聲詞。它都模擬聲音,嘆詞主要是模擬人發出的表示感嘆、應答或招呼的聲音,擬聲詞主要是模擬自然界的聲音。

二、虛詞

虛詞分為兩類:

(一)關系詞。它包括介詞和連詞,主要起介紹和連結作用。介詞主要引進跟謂詞有關的對象,跟名詞組合成介詞短語修飾謂詞或謂詞性結構,如“從、對、用、把、將、按照、在、于”等等。連詞主要是把兩個詞、短語、分句或句子連接起來,以確定二者之間的邏輯關系,如“和、跟、同、即使、盡管、如果、而且、只有”等等。

(二)語助詞。它包括助詞和語氣詞兩類。助詞黏著在詞或短語上面,表示附加意義,主要有結構助詞“的、地、得”;時態助詞“著、了、過”;其他助詞如“似的、所、給、連、們”等。

語氣詞一般用于句末,表示陳述、疑問、祈使、感嘆等語氣,如“了、呢、著、嗎、吧、啊”等。

總而言之,我們在大量總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漢語詞類的劃分問題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我們認為,詞類是詞的語法分類,劃分詞類的標準應主要依據語法功能,形態標準只能作為輔助標準,而且形態也只是語法功能的一種標志,意義可以作為參考標準。說到底,詞類的劃分,語法功能在起著決定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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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力.中國現代語法[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

[3]熙.語法講義[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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