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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書范文1
》(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體育事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它社會力量和公民
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以開展體育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民辦的中心、院、社、俱
樂部、場館等社會組織。
第三條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并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第四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四)負責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五)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
(六)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七)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應由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申請設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業務和活動范圍必須符合發展體育事業的相關政策、法規,并遵守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
(二)有與業務范圍和業務量相當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關鍵業務崗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由體育專業技
術人員擔任;
(三)有與所從事的業務范圍相適應的體育場所和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一)體育健身的技術指導與服務;
(二)體育娛樂與休閑的技術指導、組織、服務;
(三)體育競賽的表演、組織、服務;
(四)體育人才的培養與技術培訓;
(五)其他體育活動。
第七條申請設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從業人員中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包括學歷證明、工作簡歷、在體育運
動中獲得成績證明、體現運動技術水平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二)體育場所使用權證明材料和從事業務所必需的器材清單。
(三)體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應作出審查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審查同意的,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審查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載明變更事項、原
因和方案等。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的,應提交原章程、修改說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變更住所的,應
出具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出具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
證明及相關材料;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應提交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變更資金的,應提交有關資產
變更證明文件等材料。
第十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從事的業務活動超出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范圍,或改變其設立宗旨的
,應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手續,體育行政部門不再承擔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
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作出同意變更或不同意變更
的批復。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對該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二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一)注銷申請書;
(二)登記證書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體育行政部門應自收到注銷申請書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業務主管單位,但在90日內未找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原體育行政部
門應繼續履行職責,直至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完成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將所轄范圍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
銷的審查結果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發展資金:
(一)接受捐贈、資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委托項目資金;
(三)為社會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有償服務所獲得的報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使用捐贈、資助時,在實際占有、使用前向體育行政部門報
告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是否符合章程規定;捐贈和資助主體的基本情況;與捐贈、資助主體約定的期限
、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會公布的內容和方式等情況。
第十七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參照執行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十八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
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該工作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
截止到3月31日成立時間未超過六個月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參加當年的年檢工作,一并
參加下一年度的年檢工作。
第十九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
登記審查批準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書范文2
浙江省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為,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指提供公益性社會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盈余不在舉辦者及成員中分配的社會實體。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有自主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公益性業務活動;依法保障職工工資、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支持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承辦公益事業項目。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資助和捐贈。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受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發證機關(發證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同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八條 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權的場所;(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舉辦法人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注冊資金不少于3萬元,國家規定的標準高于3萬元的,從其規定。
法人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省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在設區的市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在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3萬元。
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范圍相一致;(二)與已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等組織的名稱有明顯區別;(三)不得使用被撤銷或者被取締的組織的名稱;(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外文名稱的,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為舉辦者辦理名稱預登記,核發《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6個月內未獲批準登記的,該名稱無效。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報告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設立或者不同意設立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舉辦者。
第十三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舉辦者的身份證明;(三)業務主管單位核發的批準文件;(四)場所使用權證明;(五)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驗資報告;(六)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舉辦者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準予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地與登記管理機關不在一地的,應當在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其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核發法人、合伙、個體登記證書。符合法人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辦理法人登記。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核準登記后,憑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刻制公章、代碼證書、設立賬戶、收費許可證等手續,并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文件。申請書應當載明變更的事項、原因和方案等。業務主管單位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變更或者不同意變更的批復。
第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者改變舉辦者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無法正常開展活動的;(四)業務主管單位撤銷設立決定的;(五)終止業務活動的;(六)其他應當注銷登記的情形。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核準登記之日起滿6個月尚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停止業務活動滿12個月的,視同終止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于辦理注銷登記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按照清算程序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剩余財產按照章程規定用于資助非營利性公益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剩余財產的處理,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注銷稅務登記憑證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業務主管單位、財政、稅務、公安、價格、質量技術監督、人民銀行等部門。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核準注銷之日起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活動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管理機構、管理制度,規范自身業務活動,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機關的監督管理。
登記為法人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設立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決策機構成員應當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以及利益相關人組成,監督機構不得由決策機構成員和財務負責人兼任。
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兼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決策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決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選;(二)修改章程和制定規章制度;(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四)籌措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員工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其利益相關人公示財務收支情況。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職工的工資、福利及物質獎勵標準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服務活動收取的服務費,其價格列入《浙江省定價目錄》管理的,按省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價格未列入《浙江省定價目錄》管理的,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按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舉辦者投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益和積累資金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有,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用于章程規定的事業,不得在出資人中分紅。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投入和捐贈資助的資產不得抽回。
民辦非企業單位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和國有房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實施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擔保、抵押。
第二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在其活動場所的明顯位置懸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書,公布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和資助,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在接收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受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應當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根據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促進其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水平、服務質量及對社會公益事業的貢獻等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離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注銷以及名稱、住所、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追回違法支出的資金,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一)收益和資產挪作他用的;(二)員工工資、福利支出及物質獎勵超過備案標準的;(三)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第三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一)印章式樣、銀行賬號等未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二)改變舉辦者,未按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三)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的;(四)未按規定設立決策機構和監事的。
第三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可向登記管理機關建議撤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申請的;(二)已受理申請,逾期不答復的;(三)依法不應當批準或者核準的申請予以批準、核準的;(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五)侵犯民辦非企業單位合法權益的;(六)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予以規范。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條件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準;
2、有規范的名稱,且名稱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3、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書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統計調查基本單位(以下簡稱基本調查單位)的管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全面性和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調查單位,均應依照本實施辦法辦理統計登記,領取《統計管理登記證》。
本辦法所稱基本調查單位是指除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外的所有單位,具體包括法人單位及其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法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法人。
(一)企業法人:指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
(二)事業單位法人:指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各類事業單位及各級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機關法人:指依法成立,且有獨立經費的各類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政黨機關。同時還包括各派。
(四)社會團體法人:指經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社會團體;
(五)其他法人: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條件的法人單位。如村委會、居委會。
第四條產業活動單位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
(一)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二)相對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三)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的會計核算資料。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是指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業經營戶。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統計管理登記的主管機關。
(一)省統計局是全省統計登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統計登記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并負責應當由省統計局直接登記的基本調查單位的登記工作。
(二)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登記工作的管理機關和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統計登記的具體實施與管理。
第七條統計登記實行在地登記原則,即所有基本調查單位,不論其經濟類型、隸屬關系、級別規格如何,均應按現行統計管理體制在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但國家統計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注冊登記
第八條凡新建或遷入單位,必須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準證件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注冊登記,領取《統計管理登記證》。
本《辦法》之前成立的基本調查單位,尚未辦理統計注冊登記的,應在當地統計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限期內補辦登記手續。
第九條辦理統計注冊登記應持有下列有效證件:
(一)企業法人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事業單位應當持有機構編制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機關法人應當持有該機關依法批準建立的有效文件;
(四)社會團體法人應當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證書》;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六)法人單位所屬的經營性產業活動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七)其他能證明具備登記條件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條辦理統計注冊登記的程序:
(一)申請:申請統計登記的單位填寫《統計管理登記申報表》,與有關證明(證件)一并提交統計登記主管機關;
(二)審查:統計登記主管機關對提交的《統計管理登記申報表》及有關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
(三)核準發證: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核準登記的單位頒發《統計管理登記證》;
(四)統計登記機關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據此與基本調查單位確立統計資料的報送關系。
第十一條《統計管理登記申報表》的表式由省統計局統一印制,內容包括統計登記事項、統計登記單位簽章和統計登記機關簽章三部分。
統計登記的事項主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行業類別、批準或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類型、隸屬關系、從業人數、企業資產情況、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等。
以上登記項目,均應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有關統計分類標準及國家統一代碼填寫。
第十二條《統計管理登記證》由省統計局統一印制,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權限頒發。
《統計管理登記證》的編碼由省統計局統一分配,各級統計登記機關在分配的區段內按照由小到大的順序編填,不得間隔、重復。一個單位只能擁有一個代碼。
第三章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統計登記單位發生下列變更情況之一者,應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統計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單位名稱變更;
(二)單位代碼變更(指臨時代碼變為法定代碼);
(三)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變更;
(四)單位地址變更;
(五)單位行業類別變更;
(六)單位注冊類型變更;
(七)單位隸屬關系變更。
第十四條統計登記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有效證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該單位主管部門或審批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統計登記機關頒發的《統計管理登記證》;
(四)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五條已辦理統計注冊登記的單位如破產、解散、撤銷或被兼并,應在批準、決定或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或文件到原統計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遷往外地的單位,應當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統計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統計注銷登記,并在遷入地辦理統計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統計登記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有效證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或審批部門審查批準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七條統計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應出具注銷登記證明,同時收回《統計管理登記證》。
第四章登記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統計管理登記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基本調查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持有關證件和《統計管理登記證》到統計登記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年度檢驗的時間為每年的10月10日至12月10日。具體時間由各級統計登記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統計管理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五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后30日內,統計登記單位應到統計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由省統計局決定統一換發。
換發證件的程序與注冊登記相同。
第二十條《統計管理登記證》如丟失或損壞,應及時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各級統計登記主管機關應建立統計登記臺帳,及時記錄統計登記情況,并據此建立統計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數據庫,編報“年度統計登記情況綜合表”,更新維護“基本單位名錄庫”。
第二十二條辦理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收取一定的工本費,收費標準依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執行。注銷登記、年度檢驗不收費。
第二十三條各級統計登記機關有權對轄區內基本調查單位辦理統計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情況,以及《統計管理登記證》年檢和換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書范文4
一.基本原則
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基本原則是:
(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
(二)完善制度,公開、透明,接受群眾監督;
(三)突出重點,講求實效,方便群眾;
二.組織機構
(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任:*(兼)
成員:*
三.辦事紀律
(一)嚴格執行有關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依法行政,不徇私情。
(二)接待服務對象文明禮貌,做到熱情、耐心、細致、周到。
(三)嚴禁受賄、索賄等行為,對違紀者嚴肅查處。
(四)不準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娛樂活動和禮品、禮劵、禮卡。
四.投訴程序
我局將認真實施政務公開制度,當事人或知情人若發現本局工作人員有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可向我局紀檢組投訴。
投訴電話:*
五.公開事項和辦事程序
(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共計1項)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前置審批。
(1)服務對象
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及公民個人。
(2)辦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政部令第18號),科技部、民政部關于印發《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政府令第172號)。
(3)審批程序
①主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②市科技局審核;
③市科技局出具核準文件;
④主辦單位憑核準文件到市民政局辦理注冊登記。
(4)辦理時限
收到完備申報材料后15日內。
(5)辦理科室
成果科,電話:*
(二)政務公開事項(共計4項)
1.*市高新技術項目投資風險金管理辦法(全文略);
2.*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專利工作的若干意見(全文略);
3.*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全文略);
4.*市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與認定管理辦法(全文略);
(三)辦事公開事項(共計30項)
1.*市科技局職能配置和內設機構(全文略)。
2.首問責任制。
①首問責任制是指首位接待來單位辦事人員的機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當事人到單位辦理有關事務,第一位接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或接受來電詢問的人員)為首問責任人(簡稱責任人)。
②責任人應做到熱情接待,詳細解答當事人提出的有關問題。
③責任人應耐心聽取辦事人員的陳述,了解來訪人員所辦事項,并對辦事人員提出的辦事事項及其它有關內容進行登記。對屬于責任人自身職責范圍內的事務,責任人應負責處理、答復,并一次性告知相關的辦事程序及要求,能辦的事項,應及時處理。條件不符合或手續不全的,應耐心地做好解釋、說明、指導工作。
④對不屬于責任人本職范圍的事務,要明確告知其承辦部門、科室和承辦人;對承辦單位和承辦人尚不明確的,應主動與有關科室聯系,或請示局領導,以積極幫助落實承辦單位和承辦人,并及時引導或介紹來訪者前往承辦科室和承辦人處接待辦理。
⑤責任人對來訪人員提出的事項屬手續、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辦的手續和補充材料。如辦理的事項涉及兩個以上職能科室,由主辦人所在科室負責協調辦理,并做好跟蹤落實,按規定在承諾時間內向來訪人員答復辦理結果。
⑥責任人確因當時公務繁忙,無法及時辦理事項時,要主動說明原因;也可負責轉交其他經辦人辦理。若遇有緊急事項,應盡量給予辦理。
⑦各科室要切實執行首問責任制,把首問責任制作為改進工作作風、樹立形象、強化服務的有效形式,并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對不執行本制度,或執行不力的,要視具體情節,按照《*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3.一次性告知制
①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當事人到單位辦理有關事務或咨詢有關事項,因手續、材料不完全需退回補辦的,或不完全具備條件暫時不予以受理的,責任人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辦理的材料、手續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②責任人對當事人需辦理的有關事務或咨詢的有關事項負有一次性告知的責任。能辦理的事項應及時辦理;條件不符或手續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相關的要求、條件和應提交的材料;條件不完全具備的,要說明暫不受理的理由等,并填寫《一次性告知書》。
③責任人對當事人需辦理有關事務負有負責到底的責任。在當事人補齊手續或材料后,應予以受理,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④對當事人所辦事項,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或情況比較特殊的,責任人應當在詳細了解的基礎上,及時請示部門領導,共同研究確定應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當事人。
⑤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要進行嚴肅處理。對沒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當事人反復多次上門咨詢的,視情節輕重,按照《*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4.限時辦結制
①限時辦結制是指當事人到單位辦事,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的前提下,應當根據服務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當事人提出的有關事項。
②各科室必須認真負責地受理本科室職責范圍內的各種事項;熱情主動地接待到本科室來辦事的人員。
③對外來辦事人員提出的屬于本科室職責范圍內的各類事項,能辦的要馬上辦,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需要會同其它科室的或須經研究后辦理的事項,要有時限要求;對于不符合政策規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辦理的,也要耐心地說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時間內作出明確的答復。
④限時辦結的具體期限
A.對于單位和個人提出的具體辦理事項,只要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應馬上辦理;確因公務繁忙不能當即辦理的要說明原因,并告知來訪者何時辦理,一般均應在5天內辦理,最遲不能超過10天。
B.對于需要同其它部門辦理或會同幾個部門辦理的事項,應在受理之日起15天內辦理完畢。
C.需要本科室研究后辦理的事項,在5天內辦理完畢。
D.由職能科室提交有關會議研究的事項,在10天內辦理完畢。
E.遇有緊急事項或特殊情況,應及時向本科室分管領導匯報,或由科室負責人向局長請示。
⑤各職能科室要切實遵守限時辦結制度,并建立限時辦結制度登記簿。對所受理的事項均要進行登記,并明確主辦人。主辦人負責對承辦事項要在承諾期限辦結,并給予答復;不能辦理的也要向對方告知原因。
⑥未按時限辦理或對應辦事項造成延誤的,均要視情節輕重,《*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5.專利補貼、專利實施獎勵評選
①服務對象
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
②辦理依據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專利工作的若干意見》(東政發(20*)127號)。
③申報條件
A.專利授權補貼:對進入實質性審查的發明專利、當年授權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進行補貼。
B.專利實施獎勵:對重視專利技術實施,其專利(包括受讓專利)實施后,連續一年內(時間自申請日到授權后三年內可任取一年)新增稅金20萬元及以上或新增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上的單位,可申報獎勵。
④辦理程序
A.申報專利申請補貼,需填寫《*市專利補貼申請表》,并附專利證書、專利繳費憑證等相關復印件,常年受理申報。
.申報專利實施獎勵,需填寫《*市專利實施獎勵申請表》,并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納稅申報表、專利產品銷售明細帳頁等相關材料。由市科技局和財政局審核、考察后進行評選,報市政府批準、授獎。
⑤辦理時限
A.申報專利申請補貼,常年受理,次年1月份發放補貼。
B.專利實施獎勵,于每年12月份申報,次年上半年評選、授獎。
⑥辦理科室
成果科,聯系電話:*。
6.*市專利示范企業認定
①服務對象
企事業獨立法人單位。
②辦理依據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專利工作的若干意見》(東政發(20*)127號)。
③申報條件
企業具有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和條件,技術創新對企業發展產生明顯的推動作用;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健全;沒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擁有各類專利8項以上或發明專利2項以上;專利實施成效明顯,專利產品實現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
④辦理程序
A.申報企業應填寫《專利示范企業認定申報表》,并提供企業專利工作概況、專利證書復印件、專利實施效益證明等相關資料。
B.市科技局成果科初審。
C.市科技局會同財稅部門進行核查。
D.市科技局認定并發文。
E.授獎、授牌。
⑤辦理時限
每年12月份申報,次年上半年認定、授獎。
⑥辦理科室
成果科,聯系電話:*。
7、金華市專利示范企業
①服務對象
企事業獨立法人單位
②辦理依據
《金華市專利示范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浙知發[20*]39號)
③申報條件
企業具有良好的專利工作基礎和條件,技術創新對企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推動作用明顯;專利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并有效實施;擁有各類授權專利10項以上或2項以上發明專利;專利產品實現年銷售收入800萬元以上,并占企業銷售總收入的30%以上;遵守知識產權制度,沒有侵權行為。
④辦理程序
A、申報企業向市科技局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供下列申報材料:《金華市專利示范企業認定申請表》;授權專利證書復印件;專利技術及產品轉化實現效益的證明材料。
B、市科技局進行初審同意后,上報金華市知識產權局;
C、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實地核查;
D、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后向社會公示;
E、報金華市政府批準公布;
F、授予“金華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并發牌。
⑤辦理時限
每年評選一次,4月底前申報。
⑥辦理科室
成果科,聯系電話:*
8、*專利示范企業
①服務對象
企事業獨立法人單位
②辦理依據
《*專利示范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浙知發[20*]39號)
③申報條件
企業必須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技術創新對企業發展產生明顯的推動作用;專利管理制度健全;企業的近二年中,沒有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企業累計擁有各類專利20項以上或擁有發明專利5項以上;專利產品年產值5千萬元以上,專利產品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50%以上。
④辦理程序
A、申報企業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申報材料:
⑴《*專利示范企業申報表》;
⑵企業專利工作概況,內容包括企業情況、專利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專利成果轉化實施效益和企業發展計劃等;
⑶授權專利的有關證書復印件;
B、經市科技局初審同意,并經金華市知識產權局同意蓋章后,上報省知識產權局;
C、省知識產權局組織考核評選;
F、授予“*專利示范企業”稱號并發給適當獎金。
⑤辦理時限
每年評選一次,常年申報。
⑥辦理科室
成果科,聯系電話:*
9.*市企業技術研究開發中心
①服務對象
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和市骨干企業。
②辦理依據
《*市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與認定管理辦法》(東科(20*)18號)。
③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原則上是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或行業骨干企業;企業在市內同行中具有綜合優勢;中心建設方向明確,目標可行。在市內同行中具有先進的試驗條件、檢測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等;中心有合理的組織機構,健全的制度和管理辦法;中心有穩定的技術人員,研究開發能力較強,科研開發經費來源有保障。
④辦理程序
A.填報《*市企業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建設項目申請書》(*)
B.市科技局進行初審和實地考核。
C.市科技局核準并下發批文,授牌。
⑤辦理時限
常年受理,分批審批。
⑥辦理科室
成果科,聯系電話:*。
10.*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
①服務對象
企事業獨立法人單位
②辦理依據
《*省級高新技術研究開心中心組建與認定管理辦法》[浙科計發(*)310號、浙財行(*)125號]
③申報條件
申報企業須是省級高新技術企業;企業在省內同行中具有綜合優勢,并具有國內一流的產品;中心建設方向明確,目標可行;在省內同行中具有先進的試驗條件、檢測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等;中心有合理的組織機構,健全的制度和管理辦法;有穩定的技術人員,研究開發能力強,科研開發經費來源有保障。
④辦理程序
⑴申報單位填寫《*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
⑵經市科技局、金華市科技局初審簽署意見后報省科技廳;
⑶省科技廳初選、論證審核,批文下達。
⑤辦理時限
常年受理申報,每年5月底、10月底各審批一次。
⑥辦理科室
成果科,聯系電話:*
11.*市高新技術項目投資風險金
①服務對象
企業事業獨立法人單位。
②辦理依據
《*市高新技術項目投資風險金管理辦法》(東政辦(*)*號)。
③申報條件
市高新技術項目投資風險金(以下簡稱風險金)重點支持本市內各類企業向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較強市場競爭力并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優先支持產學研聯合攻關和共建技術創新載體項目,優先支持網上技術市場難題招標后達成的簽約項目和本市組織的有關科技合作洽談會上的簽約項目。
④辦理程序
A.填報《*市高新技術項目投資風險金使用申請書》,并附技術合同書文本、項目經濟技術可行性報告等有關資料;
B.市科技局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的先進性、可行性等進行評審,提出資助項目方案;
C.市科技局核準,并下發文件;
D.使用單位與市科技局簽訂投資風險金使用合同書。
⑤資助方式
根據項目的投資額度及其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給予適當資助,最高不超過其技術轉讓費或開發費用的30%。
⑥辦理時限
每年12月份。
⑦辦理科室
成果科,聯系電話:*。
12.*科技型中小企業
①服務對象
中小企業。
②辦理依據
《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實施意見》(浙科發高[20*]2*號)。
③申報條件
企業具備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在職從業人員原則上不超過500人,其中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要達到20%以上,企業的技術開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要達到3%以上。企業的專利產品、市級以上新產品的銷售收入和技術收入之和占全企業銷售總額的50%以上。企業有二年以上營運期,企業經營狀況良好。
④辦理程序
A.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B.市科技局初審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C.在征求市財稅局意見后,由市科技局提出認定意見;
D.將認定結果上報省科技廳;
E.省科技廳對上報的認定結果向社會公示征詢異議,并進行審定;
F.對無異議的申報企業,由省科技廳發文公告,授予《*科技型中小企業》稱號,并頒發相應證書。
⑤辦理時限
常年受理,分批認定與審定。
⑥優惠政策
A.鼓勵已認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到中國浙江網上技術市場進行難題招標和網上簽約,對其已在網上簽約的項目,優先給予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的支持。
B.根據浙委[20*]11號文件的規定,經認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參照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⑦辦理科室
成果科,聯系電話:*。
13.科技進步獎評審
①服務對象: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②辦理依據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人民政府令138號)、省科技廳《關于印發〈*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浙科發政[20*]171號)、《*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東政辦發[20*]65號)。
③申報條件
通過各級科技部門組織鑒定(評審)且有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前三年科技成果。
④辦理程序
A.填報《科學技術獎申報書》,并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B.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予以公布征求異議;
C.組織行業評審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評審;
D.市科技局根據初評結果提出獎勵方案;
E.提交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定后,報市政府批準;
F.擇優推薦金華市、*科技進步獎項目評審。
⑤辦理時限
市科技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申報時間為每年2月份,金華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根據其要求辦理。
⑥獎勵標準
*科技進步獎
重大貢獻獎每人50萬元;
一等獎每項10萬元;
二等獎每項5萬元;
三等獎每項1萬元。
金華市科技進步獎
重大貢獻獎100000元;
一等獎每項50000元;
二等獎每項30000元;
三等獎每項10000元。
*市科技進步獎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人50000元;
一等獎每項10000元;
二等獎每項6000元;
三等獎每項4000元。
⑦受理科室
成果科,聯系電話:*。
14.科技成果鑒定(評審)
①服務對象
擁有以下科技成果的申請鑒定單位和科技人員:列入國家、省、金華市和本市級科技計劃的應用技術成果,部分沒有列入國家和省、市科技計劃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
②辦理依據
(原)國家科委《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國家科委令第19號)、《*科學技術成果評審試行辦法》(浙科成發[95]298號)等。
③申請鑒定(評審)條件
A.已完成合同約定或計劃任務書規定的內容;
B.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人員的名序異議和權屬之爭;
C.資料齊全并按規定建立科技檔案;
D.應用技術成果已經過必要時間試產、試用考核階段,其測試數據準確完整,符合有關要求。
④辦理程序
A.國家和省科技計劃的科技成果和計劃外重大應用技術成果,由完成單位或個人提出;按統一表式填寫《*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書》附全套提交鑒定的技術資料;經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主持或委托市科技行政部門主持鑒定。
B.金華市和本市級科技計劃的科技成果和計劃外的應用技術成果,填報《*科技成果評審申請書》,并附全套提交評審的技術資料,經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報金華市科技局組織評審。本市級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組織評審。
⑤鑒定材料
按不同成果特點而定,一般需包括:計劃任務書、技術研究總結、試制工作總結、檢驗報告、產品標準及標準編制說明、標準化審查報告、科技查新報告、實施條件、用戶使用報告、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影響評價、已發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論著等。
⑥辦理時限
常年辦理。收到完備的鑒定申請材料后5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組織鑒定的答復。
⑦辦理科室
成果科,電話:*。
15.*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
①服務對象
企業事業獨立法人單位
②項目申報條件
A.先進性。研究成果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或技術水平,所開發的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應顯著的優于以往;
B.創新性。選題要新穎,在一定范圍內屬首次提出或處于行業、學科領域的技術前沿;
C.適應性。所研究的成果確實為市場所急需,有較好推廣價值和前瞻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明顯;
D.可行性。承擔單位應具備技術、人才和相關物質條件及環境等方面的優勢,研究成功率較大。
③辦理程序
A.單位申報(表格在*市科技信息網下載),填寫有關計劃項目申請材料;
B.材料上報市科技局計劃科;
C.計劃科初審,經局務會議審定;
D.以文件形式下達計劃項目。
④辦理時限
常年受理,每半年下達一次。
⑤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66557*
16.金華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
①服務對象
企業事業獨立法人單位
②項目申報條件
A.科技攻關計劃項目(重點科研項目和一般科研項目):符合金華市科技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是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研究以及引進技術和消化吸收專利的項目實施的條件和目標可行。
B.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技術先進、成熟,在金華市有較好的推廣前景。
③辦理程序
A.單位申報(*),填寫有關計劃項目申請材料;
B.由市科技局初審匯總,報金華市科技局;
④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
17.金華市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認定
①服務對象
市內登記注冊、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企業認定)和企事業法人(產品認定)。
②辦理依據
企業:《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華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金政發[20*]136號)
產品:《金華市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辦法》(試行)
③基本條件:
企業:企業上年度產品銷售收入500萬以上(軟件企業200萬以上),利稅率10%以上,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與技術性收入之和占企業銷售收入的5%以上;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與開發經費占企業銷售收入的3%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職稱人員占職工人數的15%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人數的7%以上。
產品:知識產權明晰,產品屬高新技術領域、技術成熟、利稅率不低于10%,生產工藝符合環保要求。
④辦理程序
企業:
A.申請單位填寫《金華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B.由市科技局匯總初審,報金華市科技局。
產品:
A.申請單位填寫《金華市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書》;
B.由市科技局匯總初審,報金華市科技局。
⑤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66557*
18.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
①服務對象
企業事業獨立法人單位。
②辦理依據
《*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浙科發計[20*]79號)、《*省級科技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浙財教字[20*]20號)、《關于〈科技項目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策發[20*]2*號)、《*星火計劃管理辦法》(浙科發農[20*]99號)、《*“火炬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浙科火發[93]68號)、《*科研院所專項科技經費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浙科發條[20*]295號)。
③項目申報條件
A.重大高新技術研究發展項目:符合省科技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以高新技術領域的創新性研究為重點,以解決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總是為主要目標的研究項目,申報單位具備承擔項目的能力和條件。
B.科技攻關計劃項目(含重大科技攻關項目、重點科研項目和一般科研項目):符合省科技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是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研究項目以及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項目,實施的條件和目標可行。
C.火炬計劃項目: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有明確的產業化目標,申報單位具備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條件。
D.星火計劃項目:能推動農村科技進步的科技成果轉化和開發項目。
E.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技術先進、成熟,在全省有較好的推廣前景。
F.新產品試制計劃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符合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向;產品具有新穎性和較高的技術含量,并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④辦理程序
A.單位上網申報(*),并上交與網上填報內容一致的文本申請材料;
B.由市科技局初審匯總,報省科技廳;
⑤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66557*
19.省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產業化項目認定
①服務對象
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企業認定)與企事業法人(產品、成果、產業化項目認定)。
②辦理依據
企業:《*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20號)。
產品、產業化項目、成果:《關于大力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決定》(浙政[*]1號)、*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浙科工發[*]365號)、《*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認定辦法(試行)》(浙科工發[*]346號)、《*鼓勵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廠的若干規定》(浙政[*]17號)。
③基本條件
企業:R&D投入占企業年度總銷售收入5%以上;企業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與技術性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人數的30%以上等。
產品:知識產權明晰,產品屬高新技術領域,技術成熟,利稅率不低于20%;生產工藝符合環保要求。
產業化項目:該產業化項目屬高新技術領域,其中成果的技術水平達到當前同類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產業化項目已批準立項,資金、人員、設備已落實等。
④辦理程序
企業:
A.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科技評估機構評估;
B.科技評估機構出具評估意見;
C.通過評估的企業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向市科技局提出認定申請,經市科技局征求市財政局意見并進行初審后,報省科技廳。
產品:
A.申請單位填寫《*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書》;
B.市科技局審核上報省科技廳;
產業化項目:
A.申請人申報,填寫《*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認定申請書》;
B.科技局初步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科技廳;
⑤辦理時限:
企業、產品:常年受理,每季度認定一次。
產業化項目、成果:常年受理,收到完備材料后的30日內給予認定或不認定的結論。
⑥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66557*
20.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
①服務對象
中小型企業。
②辦理依據
省政府《關于大辦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決定》(浙政[*]1號),省科技廳、財政廳《廳*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浙科計發[*]338號、浙財行[*]138號)。
③辦理程序
A.企業申報;
B.市科技局審查推薦,報省科技廳。
④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66557*
21.國家科技攻關計劃項目立項
①服務對象
企業事業獨立法人單位。
②辦理依據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第5號),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429號)。
③項目申報條件
符合國家的發展戰略和產業的發展方向,對產業技術升級、新興產業形成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帶動性大;項目目標集中、具體,技術先進,具有較強的應用發展前景;申報單位現有基礎條件較強,三年內可以完成項目確定的目標。
④辦理程序
A.單位申報,填寫有關計劃項目申請材料;
B.市科技局初審,報省科技廳;
C.省科技廳審核,符合條件的推薦上報科技部;
D.由科技部審批立項下達計劃文件。
⑤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66557*
22.國家地方科技攻關項目立項
①服務對象
企業事業獨立法人單位。
②辦理依據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第5號),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429號)及當年度科技部有關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引導申報通知精神。
③項目申報條件
符合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的方向和條件,對地方主導產業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大的帶動作用,或能提升地方科技創新能力;申報單位具有承擔項目的能力和條件。
④辦理程序
A.單位申報,填寫有關計劃項目申請材料;
B.市科技局初審,報省科技廳。
⑤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66557*
23.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項目立項
①服務對象
企業事業獨立法人單位。
②辦理依據
國家科委《關于印發〈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計字[*]5*號)。
③項目申報條件
申報的新產品在全國范圍內首次(或首批)研制并開發成功或同類產品中性能突出,具備國內先進水平;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相關行業政策要求;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及市場發展前景;沒有知識產權糾紛。
④辦理程序
A.單位申報,填寫有關計劃項目申請材料;
B.市科技局初審,報省科技廳。
⑤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66557*
24.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
①服務對象
獨立核算的企事業法人。
②辦理依據
科技部《關于印發〈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科發計字[1994]231號)。
③項目申報條件
申報的產品屬于火炬計劃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且符合國家技術產業政策;項目采用先進成熟技術,已具備商品化生產條件;項目產品投產后能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等。
④辦理程序
A.企業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初審后,上報省科技廳。
⑤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66557*
25.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
①服務對象
獨立核算的企事業法人。
②辦理依據
科技部火炬中心《關于報送*年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項目和重點高新技術企業(集團)材料的通知》(國科火字[*]14號)、國家科委火炬辦《關于組織實施國家級火炬計劃重點項目的通知》(國家科委火字[1995]30號)及每年科技部火炬中心相關的文件要求。
③項目申報條件
經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已承擔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年銷售收入逾億元(軟件企業除外),且其中60%為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人均銷售收入20萬元以上;年R&D投入不低于當年銷售額的5%;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
④辦理程序
A.企業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初審后,上報省科技廳。
⑤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66557*
26.國家重點火炬計劃項目
①服務對象
獨立核算的企事業法人。
②辦理依據
國家科委火炬辦《關于組織實施國家級火炬計劃重點項目的通知》(國科火字[1995]30號)。
③項目申報條件
申報項目產品應是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且處于國內領先水平;項目達產后銷售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利稅率25%以上,全員勞動生產率20萬元/人年,能出口創匯等。
④辦理程序
A.企業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初審后,上報省科技廳。
⑤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66557*
27.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
①服務對象
獨立核算的企事業法人。
②辦理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47號),科技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60號)。
③項目申報條件
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申報的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較高的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項目。
④辦理程序
A.企業申報;
B.市科技局初審,報金華市科技局;
C.由金華市科技局審查推薦。
⑤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66557*。
28.國家級星火計劃項目
①服務對象
獨立核算的企事業法人。
②辦理依據
科技部《星火計劃管理辦法》(國科發農字[20*]1號)、科技部《關于印發〈星火計劃科技燎原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科星辦字[20*]14號)、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星火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浙科發農[20*]99號)。
③項目申報條件
符合國家星火計劃項目指南要求。
④辦理程序
A.單位申報,填寫有關計劃項目申請材料;
B.市科技局初審匯總,報省科技廳。
⑤辦理科室
計劃科,電話:66557*。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書范文5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2.《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二、區屬初中學校、普通小學學生免學、緩學、休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條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2.《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監護人應提交延緩入學申請,延緩入學30日以內的,由學校批準;超過30日的,由該學校的主管部門批準。”
3.《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因特殊原因無法入學的,監護人必須出具由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并提交免學申請,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的由區(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三、幼兒園、托兒所開辦、撤銷、變更的審批
法律依據:
1.《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條:“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登記注冊申請,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章程和規劃;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
(三)擬任園長、所長和擬聘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證明;
(五)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
(六)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聯合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還應當提交聯辦協議書。”
2.《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注冊并核發辦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注冊并書面告知理由。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托兒所。”
3.《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幼兒園、托兒所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在變更的三個月前向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幼兒園、托兒所因故終止,應當在三個月前向原登記注冊機關提出停辦申請,經批準后由原發證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
四、區管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法律依據:
1.《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開辦其他學校及教育機構的,由所在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學校及教育機構改變名稱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改變層次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及教育機構改變專業設置、教學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學校及教育機構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五、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36項。
2.《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須報經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舉辦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氣功活動,除報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外,還須獲得同級公安機關許可。”
3.《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建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必須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當地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注冊。”
六、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38項。
2.《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第十條:“舉辦體校必須由申請舉辦的單位、個人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并抄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行政處罰(共43項)
一、不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
3.《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五條:“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送或阻礙監護人入學或者迫使被監護人中途停學、退學而造成輟學達10日以上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監護人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并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促使被監護人就學。”
二、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處罰種類: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幼兒園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一)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六、幼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七、幼兒園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八、幼兒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九、幼兒園或幼兒教師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十、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十一、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是備的;”
十二、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十四、未經批準或登記設立民辦學校辦學的
處罰種類: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登記注冊辦學的,予以撤銷,責令退還所收學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五、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十六、擅自設立民辦學校分支機構或專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民辦學校)違法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專業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十八、民辦學校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十九、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民辦學校)濫發學歷證書的,責令收回,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十、民辦學校未按原定教學計劃組織教學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民辦學校未按原定教學計劃組織教學的或管理混亂,無法進行正常教學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十一、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二十二、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二十三、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民辦學校辦學經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二十四、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十五、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二十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二十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二十八、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二十九、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三十、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十一、民辦學校未按規定繳納或拒不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款的
處罰種類: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民辦學校)未按規定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款的,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十二、民辦學校未按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十三、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十四、民辦學校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十五、民辦學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十六、民辦學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三十七、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十八、民辦學校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三十九、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
處罰種類:宣布考試無效,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十、未經批準,合并、拆遷、撤銷義務教育學校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六條:“未經批準,合并、拆遷、撤銷學校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十一、城市中小學校舍場地管理不善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城市中小學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學校負責人對本校校舍、場地的管理負有直接責任。應建立健全校舍、場地管理制度,教育師生員工愛護校舍場地,并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對危險校舍,應及時上報,立即采取措施,確保師生人身安全。”
第十一條:“校舍、場地必須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不得在校園內建教工家屬宿舍和亂插亂建,不得擅自改變校舍結構。
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為改善辦學條件,確需改變學校閑置房屋、場地用途的,各區屬學校必須經所在區人民政府審查,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學校必須經青島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對勤工儉學用房的管理。勤工儉學不得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不得從事危害師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學校及周圍環境的生產。
勤工儉學已經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的,應限期調整;已經造成危害和污染的,應限期治理,難以治理的,應予停產。”
四十二、未經批準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
處罰種類: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批準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十三、違用字規范行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社會用字管理部門依照職責、權限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強制(共5項)
一、撤銷教師資格
法律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二、停止申請教師資格認定
法律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三、取締非法健身氣功活動
法律依據:
1.《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規定,利用健身氣功從事非法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必須倡導科學文明,以發揮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二條:“禁止在健身氣功活動中進行帶有愚昧迷信或神化個人的宣傳。
禁止舉辦‘帶動報告’‘會功’‘弘法’‘貫頂’及其他類似活動。
禁止銷售未經國家指定的機構審查、出版的健身氣功類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禁止出售‘信息物’”。
2.《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擅自開展健身氣功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并由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須報經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舉辦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氣功活動,除報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外,還須獲得同級公安機關許可。”
第十三條:“開展涉外(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健身氣功活動,按外事活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擅自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或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規定,由體育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取締或撤銷原批準文件,并由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申請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和健身氣功活動須提前15個工作日報送以下材料:
(一)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或活動的申請書;
(二)培訓或活動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做出是否批準的答復。予以批準的,還應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公安機關并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健身氣功活動站、點的選擇,不得妨礙社會治安、交通和生產、生活秩序。
不得在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使領館、軍事設施及其他要害部門周邊地區以及航空港、車站、港口等重要場所和中小學校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
不得在健身氣功活動站、點懸掛、張貼、散發與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相抵觸的宣傳品。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不得為未經批準的健身氣功活動提供場地。”
四、取消違法健身氣功輔導員資格
法律依據:
《健身氣功暫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進行健身氣功輔的人員,或拒不服從體育行政部門管理的健身氣功輔導員,由體育行政部門視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資格。”
第十九條:“從事健身氣功技能傳授的人員稱健身氣功輔導員。經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健身氣功輔導員,方可取得傳授或指導健身氣功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相應等級健身氣功輔導員的培訓、考核、審批、獎懲和年度檢查工作,并可受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委托對本轄區內較高等級的健身氣功輔導員進行日常管理。
獲得技術等級稱號的健身氣功輔導員,必須在批準授予部門規定的地域內開展活動。”
五、取消體育競賽
法律依據:
1.《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體育競賽的申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該體育競賽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和取消該項體育行政競賽的處罰:
(一)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從事與申請書中載明的目的和意義不一致活動的;
(三)組織的相關活動由害于運動員身心健康或有損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
2.《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擅自舉辦體育競賽,不聽勸阻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停止舉辦該項體育競賽并對舉辦者舉行處罰。”
行政確認(共3項)
一、國家三級體育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和業務水平,對裁判員實行分級審批、分級注冊、分級管理。”
二、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第十條:“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批準授予權限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縣、區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地、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國家體委批準授予。”
三、三級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授予三級運動員等級稱號。”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16項)
一、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3.《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程,拒不履行藝術教育責任的,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4.《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因工作失誤造成義務教育規劃和計劃目標不能實現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
(三)開除在校學生或以其他手段迫使學生退學的;
(四)對學生的輟學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五)不使用規定的教科書、違反規定增加學生課業負擔或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攤派的;
(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七)有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行為的。”
5.《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開設或者隨意停止體育課的;
(二)未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含體育課)的;
(三)在體育競賽中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解決體育教師工作服裝、糧食定量的。”
6.《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應依具體情況,按以下辦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屬學校行政管理不當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一定影響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校長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后果者,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后果嚴重的,提請政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經評估達不到培訓要求的培訓機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止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8.《體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9.《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10.《**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地方性體育競賽登記
法律依據:
《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體育競賽實行審批登記制度。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全國和國際性體育競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地方性體育競賽。”
三、跨行政區域舉辦體育競賽登記
法律依據:
《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十條:“跨行政區域舉辦的體育競賽,申辦人必須到比賽地體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登記,并由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四、體育經營備案
法律依據:
《**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九條:“體育經營者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營業執照核發機關的同級體育行政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營活動可行性報告;
(二)場所、設施、器材等證明材料;
(三)所需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證書;
(四)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五、體育設施備案
法律依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行政獎勵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2.《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3.《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對在學校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5.《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6.《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中小學校長參加培訓的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7.《殘疾人教育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殘疾人教育教學、教學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殘疾人就學提供幫助,表現突出的;
(三)研究、生產殘疾人教育專用儀器、設備、教具和學具,在提高殘疾人教育質量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在殘疾人學校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為殘疾人教育事業做出其他重大貢獻的。”
8.《**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獎勵批準權限的有關規定,分別由教育行政部門、同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一)改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科研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重視、支持幼兒教育事業成績顯著的。”
9.《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一條:“執行本條例,有下列突出成績的,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成績顯著的區(市)、鄉鎮、村;
(二)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成績突出的學校;
(三)在教學、管理、教學研究中有突出貢獻的義務教育工作者;
(四)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有突出貢獻的其他單位、個人。”
10.《青島市城市中小學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執行和維護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
11.《青島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執行本規定,在推進社會用字規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語言文字主管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七、抽樣監測
法律依據:
《**省體育條例》第十條:“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公民體質測定標準,對公民體質進行抽樣監測,適時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指導全民體育鍛煉和科學健身。”
八、個人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查
法律依據:
《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具有合法身份。
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個人,必須具有國家主管部門授予的專業技能資格證明及舉辦活動的相應條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證件。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辦。
個人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九、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強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的監督管理。”
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
4.《**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體育經營活動加強管理和監督。”
5.《體育服務認證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條第二款:“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服務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6.《**省體育場地設施保護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場地設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場地設施的保護管理。”
7.《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8.《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十、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
法律依據:
《**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組織和培訓。”
十一、改變體育場地設施用途審查同意
法律依據:
《**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改作他用。確因城市規劃或改造需要占用體育場地設施時,必須經同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同意。”
十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
法律依據:
1.《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2.《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該工作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
3.《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登記審查批準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登記管理機關。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三、反興奮劑宣傳教育
法律依據:
1.《反興奮劑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體育運動參加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
2.《全國田徑業余鍛煉等級標準實施辦法》第四條:“實施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條件組織實施。可結合本單位的春、秋季運動會進行,也可專門組織達標比賽。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田徑協會有義務宣傳、指導《標準》的實施。”
十四、二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申請材料的審核
法律依據: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縣(區)級體育部門審核二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的申請材料。”
十五、教育系統因公負傷傷殘等級初審
法律依據:
1.《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財政部、民政部文件〔89〕財文字第455號):“工作人員因公負傷后,應給予積極治療。對負傷致殘者,在醫療終結后,憑指定的縣以上醫院的檢查證明,由所在單位按評殘條件評定傷殘等級,填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評殘審批表’,按隸屬關系,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發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
2.《轉發國家教委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教育事業單位公辦教職工因公負傷評殘的審批權限如下:市(地)、縣屬中、小學及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的因公評殘經縣教育局審查同意后報市、地教委(教育局)批準。”
十六、統籌管理教育費附加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農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鄉范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農教育費附加在鄉統籌中所占具體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書范文6
多名受訪的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員工向《望東方周刊》記者表示,此事與兩年前華為“買斷工齡”事件看似無關,實則相仿。
在靠近華為的一處岔路口,“富士康一華為”的指示牌懸掛高空,兩家公司分別坐落兩旁。近年來,因兩者神秘和低調的姿態,被外界稱為“中國最大最神秘的兩家制造和科技企業”。兩家公司也曾經因為“員工跳樓”事件,成為熱點。
在華為廠區,可以看到來來往往的員工行色匆匆,一副倉促景象。晚上八九點,一些剛剛結束加班的員工拂去一天的疲憊,坐上隨時等候著的公司班車,歸去。
9月,富士康正在實施大舉內遷計劃的時候,對面的華為卻在高歌猛進,再一次展開奮斗夢想。
14級以上員工被要求“自愿”簽署
2010年8月下旬,一份神秘郵件進入華為部分中高層干部郵箱,“公司倡導以奮斗者為本的文化,為使每位員工都有機會申請成為奮斗者,請您與部門員工溝通奮斗者申請的背景與意義,以及具體申請方式。在他們自愿的情況下,可填寫奮斗者申請,并提交反饋。”
在華為的部分員工看來,這封郵件所述的“自愿”,并沒有想象中的那樣簡單,“我一個IT部朋友已經簽了,我們研發部還沒動。”華為國內研發部李大巍看著同事們簽字時,心懷忐忑。
李大巍向《望東方周刊》透露,領導口頭傳述,簽字與否,都平等對待,只是后期分紅、配股會傾向于奮斗者。據他了解,“奮斗者協議”在簽署之后,員工待遇不會有大的改觀,如果不簽,就會被當成吃大鍋飯的人,待遇下跌。
李大巍告訴本刊,該公司員工有20多個等級,中層干部集中于13到16級。這次調整,公司14級以上員工被要求“自愿”簽署“成為奮斗者申請書”。簽訂之后,將會放棄帶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費和陪產假,以此保證自身成績考核達標和獲得相關分紅、配股。
這項奮斗者申請制度首先是從公司老員工開始推行,“因為他們大多有了孩子,產假和陪產假不再需要。”李大巍向本刊介紹,老員工有房有車,生活穩定,此前,帶薪年休假和加班費,他們也基本上沒有享受過,所以,首先讓老員工簽署會比較容易。
幾年前,任正非在《華為的冬天》一文中說道,“如果你不能正確對待變革,抵制變革,公司就會死亡……在改革過程中,很多變革總會觸動某些員工的一些利益和矛盾,希望大家不要發牢騷,說怪話,特別是我們的干部要自律,不要傳播小道消息。”
“簽后獎金5萬,不簽就只有1萬”
華為駐海外的員工周文科向本刊記者介紹,他工作的地方,高層已經全部簽完,目前正推向中層干部。
周文科注意到,申請“華為奮斗者”有一個必備條件,需要添加“我申請成為與公司共同奮斗的目標責任制員工,自愿放棄帶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費和陪產假”這句話。
而奮斗者與普通勞動者的待遇有著較大差距。
周文科說,做了“普通勞動者”,一年也只多出半個月的假期,“奮斗者”在年末會獲得相當于半年工資的年終獎金,甚至更高,而普通勞動者的獎金只相當于一個月薪水,比如簽后獎金5萬,不簽就只有1萬。15天將會損失幾萬元,誰會愿意?
周文科說,這項協議的設立,歸根結底,還是與華為企業文化有著內在聯系。一個月前,在第三屆APEC中小企業對話世界500強財富論壇上,華為高級副總裁、黨委書記周代琪發表演講,闡述華為的奮斗者文化內涵,“華為在企業管理流程上,以奮斗者為本,不讓奮斗者吃虧,企業懶漢的懶惰只會使企業落后。”
“每年將有一部分員工會扣去獎金”
在深圳市梅林關,一個毗鄰華為的小區里,聚集著許多華為人,一些新員工大多在此棲身人住。湖南人周伊一年前離開了華為,華為給周伊的第一印象至今令他印象深刻,“華為在深圳市郊一條高速公路上居然有特設出口。”
周伊說,這也側面證明了華為的強大,與華為長期推崇的文化和奮斗者理念有關。
本刊記者在華為《新員工文化培訓教材》一書中看到任正非如此闡述華為文化:“一個高新技術企業,不能沒有文化,只有文化才能支持她的持續發展,華為的文化就是奮斗文化……”
一語中的,正是此因,華為得以持續發展,“奮斗”成就了千萬華為人。在成功背后,華為人奮斗的考核肌理,外界卻鮮有人知。
華為駐某省的一名中層技術人員易峰向本刊介紹,華為有一整套詳細考評制度。考評等級大致分5級,5%~10%的人在A級,40%~45%在B級,40%~45%在C級,剩下就是D級和E級。D級員工將扣除年底獎金,而E級員工將預示著淘汰。如能獲得A級,在經濟上就相當可觀,B、C級也能過上體面的生活,“在華為,每月薪水對員工來說,只是零花錢,收入大頭都在年末配股,年終獎。”
按照分級制度,不同級別之間年終獎發放額相差一倍甚至數倍,如果按照年末分紅的比例來算,一般B級員工獎金算正常水平,A級是B級的15~2倍,C級則只剩B級的一半。
周伊對華為收入頗為看好,“想要有好的收入,就得努力奮斗。”否則,就只能收獲淚水和悔恨。因為,每年華為將有一部分員工會扣去獎金。
細分的等級和評定的標準,主要取決于員工一年的工作情況,而“加班”處于重要位置。易峰介紹,在華為,加班制度早年就已經成為習慣,近年來,華為出現的一些意外事故,才讓公司有所警惕。
2006年,華為員工胡新宇因勞累猝死。事后,傳說華為主要領導說道,“員工中患憂郁癥、焦慮癥的不斷增多,令人十分擔心。”
較為極端的例子是,2008年3月,短短10天之內,先后有兩名華為員工因不堪壓力跳樓。此后,華為也開始加大對加班加點的約束。
加班是重要考核
周伊向本刊記者介紹,具體的年終獎金和分紅、配股的發放,需要綜合員工的等級、績效進行評估,程序繁瑣,難以詳述。周伊稱,華為員工一共分為20多個等級,而加班一直是公司的一個重要考核標準。
華為加班分成平時加班、周六調休加班。華為中層技術人員易峰介紹,平時加班就沒有加班費一說,除非是重點項目。正常加班到八九點,申請不到加班費,“現在簽訂奮斗者協議之后,年假徹底沒有了。”
受訪的多名員工向《望東方周刊》記者表示,這種加班奮斗,與此前鬧得沸沸揚揚的華為“買斷工齡”事件有著內在聯系。2007年,華為安排7000多名工作滿8年的員工實行買斷工齡,按照“N+1”的比例給予一定補償,之后更換工號重新入職。
此事曾引發內部討論和外界質疑。周伊說,“目的是為了讓所有員工都能保
持一種‘奮斗者’的狀態。”
從深圳市區前往華為的路上,一塊“富士康一華為”的指示牌顯得尤為顯眼。東邊華為,西邊富士康,兩者分屬深圳龍崗區布吉鎮和深圳寶安區龍華鎮,均建于1988年,掌門人任正非、郭臺銘都有從軍服役經歷。
有著類似經歷的兩名掌舵者,不謀而合地以低調姿態應對媒體。9月8日,本刊記者前往華為看到,除了一塊巨石上標有“華為”兩字,華為廠區門口難以覓到其標識牌。富士康也是同樣的低調,不對外開放,卻在“跳樓”事件后,躍入公眾視野。
其時,富士康集團副總裁程天縱對媒體說,經過分析,發現大部分跳樓者都是很少回家、和家里聯系不多的年輕人,“我們提供機會,讓他們擁有回鄉發展的權利。以后我們也將以當地人作為員工的主要來源,讓家庭溫情、親情網來取代我們布置的保護網。”
程天縱向媒體透露,上述舉措是富士康內遷的因素之一。另外,過去富士康員工的收入主要來自加班,但現在員工需求已經改變了,集團已定下目標,要讓員工的總收入不降反增,且減少其加班時間。
“變相強迫加班,違反勞動法”
9月10日,本刊記者聯系華為公司宣傳人士于杰。“我們也在做這方面的工作,這(奮斗者一事引起網絡討論)對華為也不利。”他表示,會跟北京同事聯系,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隨后,一名自稱公關公司的張姓女士來電,她對本刊記者說,受華為相關人員委托,向本刊了解詳細情況。最后,她告訴本刊記者,華為一直以來和媒體接觸甚少。
據相關資料顯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三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有法律人士認為,華為所謂“奮斗者協議”,實質是一種直接剝奪帶薪年休假、產假陪產假的行為,更是在變相強迫加班,違反勞動法。
“買斷工齡”和“奮斗者協議申請”,正在成為華為奮斗的基石,受訪的華為員工對此只能表示無聲反抗。
就在帖子初現網絡的當天
2010年8月26日,正是特區深圳進入“而立之年”。
在深圳孕育和成長的華為,開始步入其發展的快車道。
“就用這10多天假,讓我們陪陪家人,讓我們的家庭穩穩當當,和家人有感情交流,沒有后顧之憂,不是更好地促進工作嗎?”李大巍的言語帶著傷感。
此前,一些自稱是華為家屬的人在網上紛紛留言,希望華為員工能夠多一點時間陪伴家人。
華為在海外的員工周文科覺得無助,“為了十幾天的假期,放棄年終幾萬塊的獎金,誰都會選擇‘自愿’申請當奮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