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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作業范文1
新辦法雖然只有25項條款,卻明確回答了發放高溫津貼、高溫作業限制和防護等勞動者長期關注的問題,并明確工會監督職能:“只要嚴格執行,必將從源頭上減少高溫造成的職業危害”。
近年來,高溫天氣下勞動者工作時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作為我國保護高溫作業勞動者的唯一部門規章——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已無法發揮有效作用。國家四部委調研顯示,各地普遍存在對高溫天氣界定不清、高溫補貼較低或難以落實、適用范圍過窄、有關部門職責不明、勞動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有關人士表示,新辦法解決了“老問題”,明確界定了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呈現四大亮點。
亮點一:高溫條件下對勞動禁忌標定清晰“界線”。
高溫下的“烤”問:李女士來太原打工已經有些年頭了,在一家物業公司上班,在小區里干了4年的保潔員。每天早上6點半到10點半,她都要踩著三輪車,將小區里所有垃圾箱的垃圾一趟趟轉運到垃圾站。然后頂著太陽騎車回到距離小區2公里的出租房里。下午1點到5點,她還要冒著烈日再回到小區將整個院子的邊邊角角打掃干凈。李大姐告訴記者:“3年多了,我每天都是這么干,沒有防暑降溫費,也沒有加班費,我已結婚一年多,現在懷孕三個月了,要是讓公司領導知道,還怕人家不要我呢?!?/p>
新辦法規定: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等疾病,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等。另外,新辦法也指出所謂的“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亮點二:擴大了保護范圍。
高溫下的“烤”問:快遞員小李在太原市一家快遞公司送快遞已經兩年多了,每年夏天,都要頂著太陽奔波在大街小巷。這兩天氣溫升高,讓他熱得感覺有點力不從心。但是他告訴記者說,每天的工作量是一點也不能減少的,少送一個件就會直接影響收入,本來掙得就不多。談起防暑降溫費的事兒,小李說:“我們的工資就是固定工資加提成,防暑降溫措施、防暑降溫費什么的,一概沒有。跟老板談條件,沒準還被炒了魷魚呢!現在招工容易,老板不怕找不到人干活。對于我們來說,防暑降溫費簡直就是天方夜譚。”
有關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暫行辦法》僅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適用范圍小,其中的許多規定早已經與社會脫節。而新辦法則將范圍擴大到“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囊括所有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和新職業。
從1960年到2012年,勞動者的勞動范圍、勞動內容、工作環境等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暫行辦法卻52年雷打不動,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面臨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目前第三產業高度發展,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覆蓋第三產業。新辦法明確把廣大第三產業也納入其中,幾乎涵蓋了各行各業的勞動者。
亮點三:新辦法規定,將勞動者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且“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下的“烤”問:記者在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工地上碰到一位修外墻的建筑工人老趙,與他聊起了防暑降溫的事兒。老趙來自太原周邊農村,他說自己來太原干建筑工有兩年多了,當初是他跟著老鄉來打工,從來沒有享受過什么防暑降溫的防護措施,當記者問:“你們在天熱的時候干活,包工頭是否提供綠豆湯之類的降溫飲料或防暑藥品呢?”老趙笑著說:“有時候,老板會讓工地廚子,熬點綠豆水喝,其它的防護措施就沒有了?!?/p>
采訪中,建筑工人劉師傅說,他的工資是按照完成的工程量計算的,如果因為氣溫高而補貼降溫飲料或消暑藥的話,工資就會相應降低。
新辦法的頒布意味著企業必須在發放工資時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不能將一些簡單的防暑飲料或藥品充抵高溫津貼,杜絕了企業逃避或拖欠職工高溫津貼的行為。
亮點四:明確了“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的職責。
高溫下的“烤”問: 進入7月后,太原市氣溫持續走高,空調安裝工們也更加忙碌。早上8時,牛師傅就和他的搭檔小馬,按約定時間來到客戶家里安裝空調。大約一個多小時,空調安裝完畢。牛師傅所在的安裝公司是本市一家大型的設備安裝公司。牛師傅說,夏季安裝工作量大,不管天氣有多熱,也要按照前一天拿到的總部分配的安裝單完成工作。為防止中暑出現意外,他們除了隨身帶一瓶水外,還會帶上用于防暑的仁丹。記者問牛師傅,現在政府規定,室外溫度達35攝氏度以上,可以拿到每天10元的高溫津貼,他們是否領過?李師傅說:“以前沒領過,只是發一些消暑用的藥水之類,但現在新辦法出臺了,公司像我這樣的安裝工,人人都會領到高溫津貼了!因為有工會為咱監督嘛!”
工會在發現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工會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切實發揮工會群眾監督作用。
高溫作業范文2
1缺乏保障,可拒絕上班
案例:2011年8月中旬的一天,室外最高溫度已達37℃,從事室外作業的李康向公司負責人提出發放降溫、防曬、解暑的防護設備及藥品等的要求,但公司負責人沒有同意,為此李康便拒絕上班。之后公司以李康在工作期間拒不服從公司安排為由,決定解除與李康的勞動合同。李康不服,向法院,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公司的決定。
說法:《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鑒于在高溫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職業危害性,因此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必要的防護設備及藥品。同時,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設施或高溫防護條件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勞動者有權拒絕,且不能視為違反合同,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處罰員工。
2高溫作業,可索要高溫津貼
案例:2011年8月底,連續一個月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路明等員工發現,公司支付的報酬中沒有高溫津貼,便要求公司補發,但遭到公司拒絕,公司的理由是每天已經向員工提供了充足的防暑用品、藥物和飲料,這些費用應沖抵高溫津貼。對于公司的說法路明等人不服,到法院,法院最終支持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說法:根據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等四部門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第七項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即高溫津貼屬于國家規定的勞動報酬范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以貨幣的形式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至于防暑用品、藥物和飲料的開支,屬于防暑降溫費的范疇,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防暑降溫費針對的是所有暑期在崗的勞動者,而高溫津貼則是對在高溫環境下作業的勞動者的補償。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有權領取高溫津貼,同時也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只是防暑降溫費既可以用現金支付,也可以發放物品代替。
3縮短工時,不可以降低工資
案例:楊春等3人系室外工作人員,公司與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每天工作8小時,月工資2500元。2011年夏季因連續高溫,公司決定自8月1日起縮短楊春等人的工作時間,每天只工作5小時。然而楊春等人在領取8月份的工資時,發現收入少了許多。對此,公司的解釋是,工作時間減少了,工資自然也只能按實際工作時間結算。楊春等人不服,向法院,法院最終判決公司向楊春等人足額發放工資。
說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第六項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明顯違背了這一規定。該《通知》第四條第四項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適當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減少高溫作業工時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絕不能以此作為降低勞動者工資的理由。
4高溫中暑,可享受工傷待遇
案例:2011年9月1日,由于連日在高溫下作業,霍強因嚴重中暑而昏迷?;魪姽沧≡褐委?天,用去醫療費6000余元?;魪姸啻我蠊窘o予他工傷待遇,報銷所有醫療費用并給予一定補償,卻被公司拒絕,公司認為在同樣環境下工作的其他員工并未出現中暑的情況,因此霍強中暑是自身原因造成,不屬于工傷。后霍強到法院,法院根據工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判決公司給予霍強工傷待遇。
高溫作業范文3
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后的高溫津貼高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第八條 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并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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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領取條件
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領取高溫補貼,滿足以下其中一個條件的單位,需要向員工發放高溫補貼:
1.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
2.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
高溫補貼需要繳稅嗎?
不需要,《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高溫作業范文4
現在的高空作業真是危險。當今社會高空和作業越來越高。我家也有高空作業的員工。那是我爸。他本職是木匠出身的。他現在一家廣告公司上班。你們可能以為上班和高空作業有什么干系。其實是個掛牌員工。他的工作是外部施工。他施工廣告和外部大型廣告都是。他的工作范圍。他的工作多為高空但具有高度的危險。
在此我們應該反思高考的危險。為什么。為什么不能用機械了。我開始厭惡了這個世界。因為那些公司的人對那些工人生命沒有任何的安全措施就只會大幅縮減費用這個世界又開始走生命不值一文的舊路了。我開始厭惡了這個世界了。
江西九江市南山學校初二:liguohao愛你
高溫作業范文5
. 萬平方公里。
月 0日上午 時,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簽發命令,啟動重大氣象災害(高溫)Ⅱ級應急響應,這是有史以來氣象部門啟動的最高級別的高溫應急響應。
伴隨著這輪高溫浪潮,禁止違規高溫作業、高溫補貼等等有關勞動者健康權益保障等問題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高溫作業是項危險活,輕則中暑、重則身亡,現實案例早已為這書寫了眾多的注腳。為了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切身權益,去年國家相關部門重新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并對原有的內容進行了“升級擴容”。
現行《管理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 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 ℃以上、 0℃以下時,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全天累計不得超過 小時。同時明確表示,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不得以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作業范文6
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6月、7月、8月、9月,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
【法律依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并納入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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