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危害食品安全刑法規制困境,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現狀
(一)犯罪數量大幅攀升
當前有毒有害食品呈現出種類多、數量大、范圍廣等特點,可以說是無孔不入,而食品安全事件則是層出不窮。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這兩個罪名的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決處罰人數為2088人。就重慶市來看,據筆者統計,2008年至2010年,全市檢察機關共起訴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2件3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案件4件8人。但2011年至2013年10月,這兩類案件分別上升至17件35人,46件83人,是前3年的10倍。相關機構開展的公眾安全感調查結果顯示,在社會治安等11項安全問題中,食品安全以72%的比例被認為是“最擔心”的安全問題。此外,根據《2010—2011年消費者食品安全信心報告》,有近70%的受訪者對食品問題表示“沒有安全感”。
(二)犯罪危害嚴重,影響惡劣
就侵害的法益而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重性。就侵害的對象而言,犯罪分子不僅將罪惡的黑手伸向普通的消費者,甚至伸向嬰幼兒。“過去的問題是什么食品是安全的,現在的問題成了還有什么食品是安全的”。泛濫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僅傷害甚至毀掉整個食品行業,而且嚴重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
(三)犯罪技術方式多樣,運作手段更趨隱蔽
一是犯罪手段專業化。從現有曝光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來看,很多犯罪分子都具有化工、醫藥等綜合性專業知識。二是犯罪門檻低端化,導致部分不規范的小企業、小作坊混入食品行業。三是犯罪行為隱蔽化。從實際查辦的案例來看,很多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極為隱蔽,一些違法生產企業甚至通過互聯網、快遞來銷售,逃避行政監管。
(四)犯罪團伙性、鏈條性特征明顯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共犯所占比例較高。犯罪分子團伙性明顯,甚至形成完整的“產業鏈”。生產、加工、運輸、貯存、銷售等各個環節之間分工明確、銜接得當,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獨立,追查起來障礙重重。
(五)行政監管消極被動,瀆職犯罪現象突出
一方面,由于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之間存在很多交叉模糊的情況,再加上制度體制的原因造成的監管部門權責不清,行政監管部門之間推諉扯皮,形成監管空白。另一方面,行政監管瀆職現象突出,監管人員怠于履行監管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作為、弱作為、亂作為情況常發,造成監管漏洞和監管盲區。
為了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猖獗的態勢,最高司法機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大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2010年,“兩高”、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2012年,又下發了《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近年來也多次公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通過典型案例引導基層公安、司法機關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打擊。然而由于刑事立法缺陷、執法觀念偏差、法律認識不統一,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存在諸多困難。
(一)現行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缺陷
1.食品安全犯罪行為規制不全面
第一,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環節的規制缺失。司法實踐中,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環節導致的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并不鮮見。然而,《刑法》相關罪名所規定的食品并不包括食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行為自然也沒有進入刑法的規制視野。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環節處于食品生產的源頭,一旦出現問題,整個食品安全鏈條將從根本上被毀掉,因而的確有刑法規制的必要。第二,運輸、貯存、裝卸等食品流通環節的規制空白。2013年5月“兩高”的《解釋》通過擴大解釋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立法不“周延”的問題。作出這種擴大解釋是十分必要的,然而鑒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只有上升到刑事立法才名正言順。
2.食品安全犯罪刑罰種類不足
第一,資格刑缺失。我國刑法的現有規定側重于懲治,對于預防再犯的體現則不足,資格刑的缺失就是例證。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人附加資格刑現實且必要。雖然食品安全法規定了吊銷營業執照、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手段,具有資格罰的性質,但這種資格罰并不能取代刑法上的資格刑,其道理就如同行政法上的罰款不能等同刑法上的罰金刑一樣。第二,罰金刑規定不當,沒收財產刑的規定存在缺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多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應當附加財產刑以給犯罪分子帶來直接的陣痛感,使其事與愿違。為此,刑法修正案(八)將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數額改為無限額,并取消了基本犯的單處罰金刑,改為并處罰金刑。這種變化看似嚴厲了危害食品犯罪的罰金刑,但在實踐操作中,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實際處罰力度未必強于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前。相對于罰金刑而言,沒收財產刑更加具有威懾力,原因是沒收財產刑意味著“傾家蕩產”,然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沒收財產刑卻僅僅適用于結果加重的情形,這顯然大大阻礙了其應有功能的發揮。
3.過失犯與持有型犯罪等未得到刑法規制
食品安全犯罪多為故意犯、作為犯,但過失犯和持有犯仍然存在。然而,后者卻不在刑法的規制之列,這不得不說是刑法規制的漏洞。此外,刑法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犯規定不明。實踐中,對于預備行為多以行政處罰處理,極少作為犯罪處理。但預備行為的危害同樣不可估量,實有刑法規制的必要。因此,刑法明確處罰預備犯、增設持有型犯罪規定現實而必要。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刑法適用中的困境
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罪狀規定不明確,“非食品原料”規定模糊,財產刑規定過于原則,公安司法機關往往由于認識分歧而給案件定性處理帶來困難。
1.食品安全犯罪罪狀規定不明確
首先,對食品安全標準的把握不明確。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143條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由于食品安全的內涵比食品衛生更豐富,因而這里的修改更加科學。但問題是《食品安全法》并沒有對食品安全的認定標準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法律法規之間的不銜接,給司法實踐帶來了疑難和困惑。其次,鑒定標準難執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要求,對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的鑒定需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進行。然而,由于此類鑒定的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法律責任大,司法實踐中很難執行。
2.“非食品原料”立法模糊
“非食品原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一項重要的犯罪構成要素。然而,何為“非食品原料”,尤其是食品添加劑是否屬于“非食品原料”,刑法、食品衛生法等相關法律中均沒有明確定義。按照《食品添加劑管理辦法》及《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等相關規定,食品添加劑在一定范圍內按照一定劑量使用對人體無害,但如果使用不當就會對人體造成危害。然而,現實是絕大多數人工制作的食品中都添加有食品添加劑,因不當使用食品添加劑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案例也并不鮮見。因此,這些問題決定著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亟待明確。
3.財產刑的執行問題
首先,罰金刑規定過于原則。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刑作了調整,一方面取消了單處罰金,一律實行并科制;另一方面取消了倍比制,一律實行無限額制。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然而,現實是,由于這種罰金刑規定得過于原則,實踐中完全靠法官自由裁量,其效果卻大打折扣:一是因缺乏最低數額的規定弱化了其應有的威懾力;二是因缺乏具體量刑標準導致適用困難;三是因沒有區別法人和自然人犯該罪的適用標準而喪失針對性;四是因缺乏易科制度降低了執行的有效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罰金刑的上述缺陷,嚴重損害了其威懾力。其次,沒收財產刑沒有得到應有重視和充分利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典型的逐利性犯罪,其危害程度之嚴重足以動用財產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沒收財產刑”來加以制裁。然而,近年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不良商家卻幾乎沒有因遭受“沒收財產刑”而傾家蕩產的。這說明沒收財產刑在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并未受到應有重視和充分利用??梢栽O想,假如犯罪行為的收益遠遠大于預想的風險,不闖紅燈就會落后的“紅燈效應”就會被放大,對于追逐利益為導向的商家是何等的誘惑。
三、解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困境的主要思路
要解決當前食品安全執法中的困難,既要完善立法,加大對食品安全犯罪的經濟打擊力度,使犯罪分子無利可圖,又要強調整體調控和系統治理,構建社會綜合防控體系。
(一)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
對關涉人們生活的食品,人們不僅不希望具有現實的危險,更希望將危險消滅在萌芽狀態,以使人不再擔心食品威脅人體健康。盡管2013年的“兩高”《解釋》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立法的不足,但《解釋》的成果經過實踐檢驗后應當得到刑事立法的固化。同時,為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在風險社會背景下,刑法立法應當從源頭上治理食品犯罪,以防止潛在的危險轉化為現實。
1.與《食品安全法》相銜接,增設資格刑
安全與規范是食品生產經營領域的基本特征,只有經過行政許可或者資格授權才能進入該領域。因此,增設資格刑,禁止犯罪分子在一定時限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等相關行為,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教育預防作用。
2.完善沒收財產刑
沒收財產是最為嚴厲的財產刑罰,用之得當對于預防和懲治食品安全犯罪都能起到良好效果。因此,我們建議,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結果加重犯,一方面,可以刪除選擇適用罰金的規定,只規定沒收財產刑;另一方面,可以將沒收財產刑的位置提到罰金刑之前,以提示法官優先適用沒收財產刑。
3.增設持有型犯罪
現實中,一些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者,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尚未來得及將不安全食品原材料用于制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就被抓獲,或者已經用于制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但司法機關無法證明其將不安全食品原材料用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對持有不安全食品原材料的行為予以處理,這就將導致該行為成為違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者逃避法律懲罰的港灣。因此,為嚴密刑事法網,堵截制售不安全食品原材料行為的漏洞,有必要設置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原材料罪。
(二)加大刑罰打擊力度
一是從嚴判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堅持“當嚴則嚴”的刑事政策,在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犯罪數額、人身傷亡情況等各方面情節,堅決依法嚴懲。對于罪當致死的,要毫不含糊地依法判處死刑。此外,還要從嚴控制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二是加大財產刑執行力度。在食品安全制度相對先進的發達國家,其嚴格處罰制度值得我們借鑒。例如,德國在處理二惡英事件時,犯罪分子對受損農場的賠償數額高達每周4000萬至6000萬歐元,足以讓犯罪分子傾家蕩產。法國通過檢查標簽上的保質期,一旦發現有過期食品,商店就得關門。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規定,在5~10倍之間尋求一個合理的罰金數額倍比關系。三是加強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支持。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通常涉及眾多被害人,對于被害人不知情或不懂法,不知如何提起訴訟或者對摻入非食品原料所帶來的后果認識不足而沒有提出賠償訴求的,司法機關應當告知權利并引導其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作者:胡成勝 盛宏文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國家檢察官學院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