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鄉鎮人事管理論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1.1減員增效效果初顯,但將多兵少仍較為嚴重
因鄉鎮處于行政機關的末端,歷來是行政機構改革人員安置的“接納方”,以桃江縣某鎮為例,近10年來,人員“進,出”不到10人,且多為新考錄的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經過數次下崗分流,人員有所減少,但多年來未進一個新人,多為以前“存量”。鄉鎮機關機構重疊,將多兵少,人浮于事較為嚴重,班子成員10人(4個正科,6個副科),分管七站八所各項工作,各站、所皆有相應的部門負責人,造成各站、辦、所“將”多“兵”少。“將”多了,畫圈的人就多,扯皮的事也多,“兵”少了,則辦事的人也少了,從而造成行政效率低下。
1.2崗位責任制效果不明顯
鄉鎮政府已普遍實行了崗位責任制,每年初召開機關干部大會,采取競爭上崗的形式,重新調整崗位,但由于鄉鎮事多且雜,加上行政效率低下,如果遇到中心工作,則要抽調工作人員搞“突擊”,從而造成一人身兼數職,混編混崗較為普遍,很難做到“職、權、責”相一致。
1.3激勵機制流于形式
鄉鎮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產生于計劃經濟時代,在分配上強調“大鍋飯”,“干多干少一個樣”的現象較為普遍,雖然已逐步實行了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職稱的評定成為其工資增長的惟一依據,但職稱等級工資差距不大,很難在薪酬管理體系發揮重要作用,且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在鄉鎮管理體系中,往往高唱以“情”為紐帶的“柔性管理”,對于制度和程序的建立,缺乏科學深入的研究,使管理制度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強,影響效率的提高。
2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對鄉鎮人事管理的影響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占鄉鎮機關組成人員的大多數,且多為中層骨干,那么7月1日施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必然會對鄉鎮機關人事管理產生深遠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2.1實施公開招聘后,將為鄉鎮機關帶來新鮮血液
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大部分已多年未進“新人”,“老人”多為歷次機構改革中市、縣、機關的富余人員,知識結構較為陳舊,已很難適應政府轉型的需求。而采取公開招聘后,將嚴把“入口關”,對這些“老人”也沒有影響,但可以招聘到一些年紀輕,能力強的“新人”,改善鄉鎮機關的人員構成和知識結構,帶來新的活力。公開招聘也能避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招聘中因人設崗的“蘿卜招聘”、“內部招聘”等現象,實現招聘的公平公正。
2.2全部采用聘用制,打破了“鐵飯碗”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統一采用聘用制,合同簽訂不低于3年,對于鄉鎮機關人事管理來說,訂立比較長期的合同有利于保持人才隊伍的穩定,能較好地保證政策、公益服務等事業的延續性、穩定性。同時,訂立合同也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國家人”變為“社會人”,打破了“鐵飯碗”,這將在鄉鎮事業單位人員中產生“危機感”,鄉鎮政府在考核聘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過程中,必須公平、公正,而不是講關系、講人情,這樣才不會使制度流于形式。
2.3養老保險并軌,將增強事業單位流動性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一樣,不繳納社保,退休金由財政負擔,個人社保賬戶為空戶,這樣如果辭職或流動,幾十年工齡將“毀于一旦”,成為制約其流動的最大“瓶頸”,新出臺的條例解除了他們的后顧之憂,對鄉鎮來說,可能會造成精英或者骨干的流失。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在外兼職,或者經營產業者較多,且多為業務骨干,“上班”的目的也不是靠這些工資“養家糊口”,而是不想放棄幾十年的工齡,以便將來養老。
2.4建立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將有利于鄉鎮人員穩定
鄉鎮政府多處于地理位置偏辟,生活條件較為艱苦的農村地區,待遇低、任務重、責任大是這些工作人員的真實寫照,且加上多年工資不變,“養家糊口”較為困難,大多數人在外兼職,或做“生意”,這樣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在群眾中產生不良影響。條例規定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如能落實,將對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產生“正激勵”作用,有利于維護隊伍的穩定。
3思考和建議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對鄉鎮人事管理是利大于弊,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也要結合鄉鎮的實際,不能死板地生搬硬套,而要靈活運用,化解改革的“阻力”,增添改革的“活力”。
3.1注重分類改革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分類改革,尤其在鄉鎮機關,事業編制意味著“吃皇糧”,是“鐵飯碗”,對于轉企分流人員來說,心里肯定存在抵觸情緒,這就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多關心、愛護這些職工,積極為其想辦法,謀出路,并為其解決養老保險問題,解除其后顧之憂。
3.2注重“激勵”機制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關鍵在于建立“激勵機制”,條例明確提出在事業單位中實行績效工資制度,以桃江縣某鎮為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為每月扣除基本工資和津補貼的30%,年終考核合格一次性發放。這種制度的局限在于只有“懲罰”而無“獎勵”,且工作量無法細化,“多做”不能“多得”,“少做”也不會“少得”,很難起到激勵作用。可以參照企業績效考核辦法,參照崗位平均工作效率,科學地制定基本工作量,將工作量完成情況,作為工資多少的標準,從而起到激勵作用。
3.3注重“崗位”設置
科學合理地設置崗位,必須遵循“因事設崗”的原則。反對“因人設崗”,在崗位競聘中遵循組織意愿與個人意愿相結合的形式,真正做到“人崗相適”;對于鄉鎮機關而言,要細化崗位職責,不要隨便調整工作人員和工作崗位,真正使各個崗位“權、責、利”相一致。
作者:崔力爭 單位:貴州財經大學MBA中心